总教营业场所消防许可证许可证

当前位置&&&中心概况&&&具体位置
审批项目信息
*&审批事项: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审批&
*&事项编码:
481A20500&
*&审批类型:
*&办件类型:
许可依据: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申请条件:
①有明确的办班培训宗旨;②培训班规模、时间安排、地点选择恰当;③教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宗教教规、教义的要求;④参训和授课人员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⑤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申请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需提交所属宗教团体意见。
2、书面申请报告(须注明培训名称、宗旨、规模、人数及办班时间、地点、教学内容、生源及师资情况、经费来源);
办理流程:
&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三)时限:即时二、审查(一)初审1、岗位责任人:宗教工作科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①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3、时限:4个工作日。(二)复审1、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科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并牵头组织政策法规科、监察室进行查验,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三)时限:5个工作日。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分管行政审批工作局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三)时限:3个工作日。四、办结告知(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2、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株洲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三)时限:1个工作日。
数量限制:
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是否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受理地址:
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500号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二楼大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联系方式:
监督投诉: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10或89110&
服务对象及交通路线:
服务对象:项目需求方
交通路线:乘2、21、28、45路公交车黄河路口站,下车后沿黄河南路南行约50米
表格下载:
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许可-
当前位置:
标  题: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许可
公开目录:
发文机关:
成文时间:
发布时间: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许可
单位(盖章):固始县民族宗教局
审批事项名称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许可
审批事项子项名称
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初步审核,报省宗教局
是否即来即办事项(即当天办结的事项)
事项属于企业类
还是个人类
审批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
规定办理时限
()个工作日或
(30 )个自然日
( 20)个工作日(不含看现场)
拥有审批事项批准权限的领导(包括分管领导)
电话及手机
审核业务科室
负责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承办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受理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如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受理(闵金利,半个工作日)-承办(闵金利,6个工作日)-审核(乔保全、余超群,6个工作日)-批准(李莉,7个工作日)-办结(闵金利,即办)
法律依据(含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有设立的必要、必要的资金、符合本教规定、必要的教职人员、布局合理。
申请表格名称
(附样表)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申请表》
审批最终决定机关
固始县民族宗教局
所出证照或
批准文件名称
同意设立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批复
申报材料(材料名称需简洁规范。材料收原件还是复印件、份数,是否盖章,是否附光盘或电子文档,是否需报送申请表格,报送图纸的是蓝图还是白图等要求在材料名称后面括号注明):
1、 宗教团体向民族宗教局提出的申请;
2、《宗教活动场所筹备申请表》;(原件,4份)
3、 拟设立信教群众基本情况说明;(原件,1份,本场所筹备委员会盖章)
4、拟主持宗教活动场所的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和其他人员情况及户籍证明和教职身份证明(原件,2份);
5、 必要的资金证明(原件,1份);
6、拟设定地点和可行性说明;(原件,1份)
7、符合本宗教教规制的平面效果图;(复制件,1份)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该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填写下表:
收费项目名称(子项名称)
收费标准(金额)
收费方式(现金、转账、支票)
填表人:闵金利 联系电话:
主要领导签字:
+---- 中央政府部门网站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住房城乡建设部
+---- 省内地市政府网站 ----+
中国.郑州门户网站
开封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政府门户网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公众信..
焦作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乡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政府门户网站
中国茶都.信阳
驻马店之窗
+---- 省直管县(市) ----+
+---- 县区单位 ----+
番城办事处
固始县商务局
固始县工商联
固始县采购中心
固始县教体局
固始县团县委
版权所有:固始县人民政府 |
主办单位:固始县人民政府  备案:豫ICP备号  地址:河南省固始县陈元光大道
联系电话:   建议使用分辨率 16位以上颜色宗教活动场所需要具备哪些有效证件_百度知道
宗教活动场所需要具备哪些有效证件
我有更好的答案
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四)必要的资金证明;(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第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第四条 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四)必要的资金证明;(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有关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式样印制。《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第十一条 在《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前,已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再重新进行登记。第十二条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拟在直辖市的区(县、市)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可直接向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批准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当地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四条 拟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地区,如未设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采纳率:54%
来自团队:
管理组织成员、宗教教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户籍;2: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申请书、《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4、房产证5、该场所的有关资料(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 3、身份证明;4、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5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一般宗教场所需具备以下证件: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正本 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办理登记证后成为合法宗教活动场所申报材料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宗教局申请:宗教场所开放活动许可证。
其他1条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有效证件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民宗局 - 权责清单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行政职权类型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宜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许可范围及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一定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1.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意见;
3.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4.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5.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6.必要的资金证明;
7.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8.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业务审查(4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照批复名称
关于同意(或不同意)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复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5.《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责任分工
⒈省级:负责寺观教堂的设立审批,并下达批复。
⒉市级:负责固定活动处所的设立审批,并下达批复。
⒊县级:负责审核县级宗教团体或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的申请,并下达批复。
二、相关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区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上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核)。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再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等相关审批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宜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科
、西陵区二马路26号市民宗局宗教科、邮箱
监督投诉方式
、西陵区二马路26号、邮箱
办事流程图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娱乐场所许可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