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撤销赠与房产可以撤销吗的房产需收集哪些证据

房产赠与后如何撤销?_百度知道
房产赠与后如何撤销?
房产赠与后可以撤销吗?如何撤销?手上只有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受赠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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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是针对任意撤销而规定的。该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依据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该赠与合同是否已履行,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是针对法定撤销权而规定的。该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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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时可以撤销的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com" target="_blank">www.fang33。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更多资讯访问<a href="http://www.fang3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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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案中证人的证明力明显不如医院出具的证明出具相关证明,可以找相关证人正是老人为该行为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证实老人当时办理房屋赠与手续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医院开具的检查报告等。如无此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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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赠与房产 房屋过户后难以撤销
一七旬老太因女儿不养老,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已赠与给女儿的房产。近日,通州法院受理此案。
刘女士与丈夫王先生生育了一子一女。2007年,王先生病故,儿子王甲与女儿王乙配合刘女生进行了继承权公证,女儿王乙表示放弃父亲名下房屋的继承权,刘女士则口头承诺获得安置房后给女儿一套房作为补偿,但双方没有将此内容载入公证赠与书中。2010年,刘女士名下房屋拆迁,刘女士于是将拆迁所得的一套两居室交给了女儿王乙,表示愿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王乙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后入住到该房屋,但因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刘女士没有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并不再来往。2014年,房屋具备了办证条件,女儿王乙于是又找到刘女士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刘女士表示暂时不愿意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女儿王乙于是采取了打砸刘女士房屋门窗、谩骂刘女士的过激行为,双方甚至发生肢体冲突,为此报警数十次,派出所民警多次调解未果,后刘女士因无法忍受女儿的过激言行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并要求女儿限期腾退房屋。
该案审判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刘女士虽然已经表示将房屋赠与女儿,但房屋是不动产,在产权过户到女儿名下之前房屋权利没有转移,刘女士可以撤销赠与;女儿王乙虽然表示母亲赠与房产是以自己当初放弃继承权为条件,刘女士不应当撤销赠与,但法院认为刘女士与王乙均未将此约定载入继承权的公证文书中,王乙不能就此主张提供证据,故判决撤消了刘女士对女儿的房产赠与。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赠与与接受房产赠与均需十分谨慎,一旦完成房屋过户,赠与即很难再撤销;同时,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将附加条件明确载入赠与文书中,并应办理合法的赠与过户手续,双方均应注意自身权利的保护,避免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京法网事 作者:佘亚妮)新闻热线5广告热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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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屋给孩子须满足合同生效要件
【字体:&nbsp &nbsp 】&&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编辑:兆明&&作者:
  【案例】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于2010年5月结婚,2011年生育男孩小罗。后因感情破裂,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于2014年3月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原告王某享有一半份额,王某自愿将这一半份额赠与给儿子小罗(3岁)。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王某因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二层居住。2014年10月,被告罗某以原告已丧失房屋所有权、无权再在房屋中居住为由,强行要求原告交出房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房屋。原告离开后,被告将房门锁全部更换,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近日,上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了撤销该赠与行为的裁判。  【说法】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民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诺成、单务、无偿、移转财产权利的非要式合同,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取得合同利益不需要偿付代价,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受赠人订立的赠与合同,无须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即为有效。本案中原告自愿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份额以协议的形式赠与给儿子,而根据现有材料并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应认定该赠与合同成立。但合同的成立并不表示就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生效要件。《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本案中原告赠与房屋的合同要生效,则需要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原告可以通过撤销赠与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文字整理/记者黄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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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丈夫出轨,岳父想要撤销赠与
我的父母在我和老公结婚期间为我们支付了房屋租金并出钱给我们买了车,现在老公在外面有别人,已经搬出去住,不给家里经济来源,要求离婚。请问在他不赡养我父母的前提下,我父母是否可以要回赠与我们夫妻的钱财,作为我们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谢谢。
53b39630a***
若无相关证据证明该钱是借给你们的,很难要回的。若有其他问题可致电详询。
6条律师回答
共同债务需要证件证明的,可以来电咨询
找法网认证律师
具体要看证据情况
您好,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你好,这种情况要有相关证据证明该钱是借给你们的才能要回。
你好,需要有证据证明。
需要提供是你父母出资,具体情况可以来电咨询
其他3个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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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与死亡人签订的是什么赠与合同,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死亡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可以将相关材料带来面谈。
如果没有欺诈或胁迫情形,协议有法律效力。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
如果没有欺诈或胁迫情形,协议有法律效力。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建议补充证据,说明赠与合同的背景事实,或许有一线希望。具体准确的咨询意见或操作方案,还需详细审阅并分析你手头的证据或事实陈述,您可致电余律师或来办公室面谈获得法律帮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可以公证撤销
建议你和你妹妹立即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你爸爸协助过户,撤销赠与公证,必须要公证。可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应当房屋撤销赠与。起诉他之子履行赡养义务去四方区人民法院解决明天立案,判有期徒刑50年。
不能要回的。
你好,不可以撤销。
您好您这样的情况建议您还是让您外公给您写一份赠予的公证书,可以一起到法院做一份调解,这样有笔录为证,证明是您外公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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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宿迁用户的咨询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吗?
答: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做法:一是认为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因其强烈的身份性不应适用赠与合同有关撤销权的规定,任意行使撤销权将使夫妻财产约定变成一纸空文,故夫妻之间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定无需经过物权变动手续,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受赠方所有,对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二是认为《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赠与房产一方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该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其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文原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期(总第83期),作者吴晓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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