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和承兑汇票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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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业保理业务之票据保理探讨
自2012年6月商务部出台了《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意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和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政策破冰以来,商业保理公司的发展如雨后春笋。
商业保理公司在开展“1+N”等围绕核心企业为主的业务时,最困惑的一件事情就是买方对应收账款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确认问题。为了能够顺利开展业务,并能够使自己要求买方履行应收账款到期还款义务时不受商业纠纷的拖累,越来越多的商业保理公司开始青睐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来解决应收账款确认难、商业纠纷识别难的问题。然而,票据在我国长期是银行的特许业务,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票据结算业务是由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银行专门经营的,商业保理公司直接受让票据项下权利人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从而实质性的获得票据的贴现行同等的地位是存在合法性障碍的。
根据《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显然,商业保理公司不能脱离应收账款直接受让票据项下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是基于商业保理公司与卖方之间的保理关系,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取得了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商业保理公司是否可以基于保理关系与一般的企业法人一样取得票据权利,则不无争议。
判例分析:中信保理票据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民二终字第134号
诉讼参与人:
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基础关系:
1、卖方:安力博发公司&&& 《设备销售合同》买方: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2、融资申请人:安力博发公司 《保理合同》保理公司: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3、票据付款人: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力博发公司
承兑人: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出票人: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持票人: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安力博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彭浩川& 对商业承兑汇票出具《》
国中医药公司抗辩理由:
一、部分案涉汇票本身存在记载错误,存在出票日期倒签的瑕疵;
&&& 1、双方当事人均确认03860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的账号及开户银行存在填写颠倒的问题。
&&& 2、国中医药公司主张案涉汇票出票时未填写出票日期,出票日期为实际出票后倒签,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二、中信保理公司取得案涉汇票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上的瑕疵。
&& 1、国中医药公司认为中信保理公司明知安力博发公司、星纪开元公司对国中医药公司不存在真实的应收账款;
&& 2、明知国中医药公司与安力博发公司、星纪开元公司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
3、案涉《保理合同》并未实际履行。
&& 4、中信保理公司未依据《保理合同》审查从安力博发公司、星纪开元公司处受让的债权而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
&& 5、中信保理公司与安力博发公司、星纪开元公司之间“名为保理,实为借贷”。&&
&& 6、骗取国中医药公司承兑汇票,中信保理公司受让票据没有支付合理对价,中信保理公司无权行使票据追索权。
最高院观点:
一、关于商业承兑汇票本身:1)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的账号及开户银行存在填写颠倒的问题,该记载错误的事项并不属于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不影响对收款人的确认和票据自身的效力。2)虽然出票日期属于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但按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记载的出票日期可以与实际出票日不一致而事后予以补记。只要当事人在主张票据权利时,出票日期有所记载,票据就具有完整性。
二、本案是中信保理公司持商业承兑汇票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汇票付款人国中医药公司进行付款而发动,行使的是票据追索权。因此,本案的案由、主要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票据纠纷,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及相关责任的分配均应从票据法的角度进行衡量。票据作为支付结算的工具,必有其基础交易关系。同时,票据具有无因性,即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仅凭票据的文义记载,即可向票据上的付款人主张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中信保理公司已就其通过背书合法获得案涉汇票作出合理说明,本院在本案中不再审查票据原因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国中医药公司对安力博发公司、星纪开元公司未实际供货的抗辩和关于其自身未实际使用保理款的抗辩,不能成为其拒绝向中信保理公司承担的理由。
综上,中信保理公司持背书连续的票据,按照票据关系行使追索权,本院予以支持 。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中信保理公司是否享有案涉六张汇票载明的票据权利。票据作为一种文义证券、设权证券,其创设的权利义务由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的意义决定。案涉六张商业承兑汇票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均有记载,国中医药公司对案涉汇票的真实性亦无异议。案涉汇票记载的付款人均为国中医药公司,国中医药公司在案涉汇票的承兑人签章处进行签章,收款人分别为安力博发公司、星纪开元公司。这两家公司分别作为背书人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中信保理公司。中信保理公司持背书连续的案涉汇票和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证据,同时以其与安力博发公司、星纪开元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和相应对账单、银行单据及汇总表等证据,证明其是基于与安力博发公司、星纪开元公司之间的关系,分别从这两家公司处背书受让了案涉六张商业承兑汇票,主张行使追索权,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上述判例证明只要给付了合理地对价就可以接受卖方的背书成为商业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也即说明了票据保理的合法性。
票据保理及风控要点
所谓票据保理,是指在《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或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以票据作为应收账款支付方式的一种保理业务。根据《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在票据保理业务中,保理公司因为受让应收账款成为基础交易新债权人,有权获得背书转让的票据,不同于以提供融资作为转让票据的对价。票据保理业务项下的对价在于保理公司应开展保理业务受让应收账款,不是票据贴现行为。
商业保理公司在操作票据业务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一般要同时满足票据真实、有支付对价及背书连续这三个条件,才能对买方行使票据权利。若由于种种原因卖方未背书的,保理商须按照《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证自身取得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性。这需要商业保理公司在处理商业汇票时注意保留痕迹,以维护自身正当利益。
2、注意索要基础交易的相关资料,对真实交易关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同时要有正常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程序。
3、商业保理公司可以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可作为保理业务中的支付手段,但不能经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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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理业务的简介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卖方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催收账款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款为前提,集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应收账款,是保理业务的核心;管理好应收账款,既是建立“保理1+4风险管理机制”第一步,也是开展保理业务的基础;如果一笔应收账款存在诸如“预收账款、多次付款、质保款、商业纠纷、大额退货折让”等情况,就给保理公司的风险管理埋下了隐患;因此,对每笔应收账款,保理商一定要“吃透”。具体可以从以下6个方面去了解、确认:1确认合法应收账款,通常泛指权利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买...&泛金融时代,“金融”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为让更多人通过专业的金融教育,了解金融结构、参与金融项目、投身金融行业,国内出现了首家开设保理专业课程的大学院校,海尔保理核心团队受邀编写课程教材,并成为首批专家讲师。专业课程于今年正式开课。响应“文化教育一带一路”,培养专业金融人才为推进“文化教育一带一路新起点”战略落地,主要为保理行业培养创业储备人才,开设保理课程的学校与海尔金融保理公司达成战略合作,由...&国内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与服务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从而获得我行为其提供的商业资信调查、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特点1、能满足客户多方面融资需求;2、能解决客户担保难问题;3、能与客户保持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4、帮助客户改善资产状况,优化资产负债表结构。基本要求1、叙作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步子必须加快,但是如何充分识别国际保理业务中潜在的风险则是摆在每个商业银行面前的重大课题。由于国际保理业务中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特殊性,以及国际保理业务参与者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上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范,使得在出口商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转让应收账款所有权后,由于种种因素使得保理商未能取得应收账款的风险。产生该种风险的具体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国际贸易中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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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账款保理
应收账款保理,其实质上是一种利用应收账款作为抵押从而获得银行短期借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1.应收账款保理定义:应收账款保理是企业将形成的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商业银行,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理论上,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非买断型)和无追索权保理(买断型)、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2.应收账款保理作为一种融资手段有如下作用:
(1)低成本融资,加快资金周转。保理业务的成本要明显低于短期银行贷款的利息成本,银行只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而且如果企业使用得当,可以循环使用银行对企业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保理业务的融资功能。尤其是对于那些实力较强,有良好信誉,而收款期限较长的企业作用尤为明显。
(2)增强销售能力。由于销售商有进行保理业务的能力,会对采购商的付款期限作出较大让步,从而大大增加了销售合同成功签订的可能性,拓宽了企业的销售渠道。
(3)改善财务报表。在无追索权的买断式保理方式下,企业可以在短期内大大降低应收账款的余额水平,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改善财务报表的资产管理比率指标。
3.国内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
而保理业务能否正常进行将取决于保理商对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的控制。由于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形成,与企业信用有关的公开信息难以取得,银行无法对除自己客户以外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这种状况不仅使中国银行无法像国外保理商那样全部或大量收购其客户应收账款,也使银行仅能在少数情况下提供坏账担保服务。
(2)保理业务范围窄
由于国内保理业务还处于成长阶段,发展还不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再者中国还没有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信用体系,且银行的风险控制水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上,所以银行以开展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为主,对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持极为谨慎的态度。
(3)缺乏完善的立法规范
保理是一种完全不同于银行业务的产品,需要采用一套独立于银行信贷管理之外的符合自身特点的操作和管理方法,目前国内金融机构所做的保理业务都只是作为银行的中间业务,各金融机构都是按照自己对保理业务的理解在操作,人行只是在政策上给予许可,这使得保理业务的操作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甚至无章可循的状态。
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在按贴现率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票款付给持票人的一种授信业务。
汇票到期,由贴现银行通过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向付款单位办理清算,收回票款。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到期,有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付款单位有款足额支付票款,收款单位应于贴现银行收到票款后将应收票据在备查簿中注销。
2.当付款单位存款不足无力支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时,贴现行将商业承兑汇票退还给贴现单位,贴现单位负责向银行支付已贴现票款,贴现单位同时向付款单位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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