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分类相关问题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人身保险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身保险是劳动者在遇有不幸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扶养人死亡时得到物质保证的形式之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风险意识的增强,居安思危不仅体现在对物质补偿的需求上,而且发展到越来越多的人寻求养老的保障、死亡的怃恤、伤残的给付等。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个体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医疗、待...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人身保险在保险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而其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是我们都关心的问题,本文就为你具体介绍。
在消费者需求不断增加和提升的同时,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险种也不断改变。不同的人对于人身保险的选择标准也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以下是人身保险合同范本原文。
月有阴睛圆缺,人有旦夕祸福。生活中,总有意想不到的变故发生,这时,保险就发挥了救急救难的重要作用。可保险公司的免责格式条款众多,在不少情况下,被保险人常常拿不到赔偿款。保险公司的这些免责理由是否都站...
产品特色: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产品特色: 保障全面,除了以乘客身份乘坐任何商业运营的汽车,轨道交通工具、轮船和民航班机,还包含了自驾车等非营运性交通方式的意外身故和残疾...
产品特色: 短期意外保障计划,主要意外导致的身故和伤残提供保障,交通意外事故翻倍赔付,针对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提供报销并提供相应的住院补贴
产品特色: 短期意外保障产品,主要提供意外导致的身故和残疾保障,意外烧伤也可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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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人身保险的利益问题
  毕业论文代写网小编今天给大家来了一篇关于人身保险的利益论文案例,毕业论文怎么写?大家可以参考此篇论文格式写作规范要求。  摘要:人身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性概念,关系到保险的效力问题。近些年,随着人身保险的业务拓展,其问题逐渐凸显,对人身保险的作用发挥造成一定的影响。鉴于此,本文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基础概念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 问题  一、人身保险利益的基本特点  (一)保险利益客体是人的身体或生命  与其他的保险利益相比,人身保险利益是针对人体的健康制定的,通过对人体的健康以货币形式进行衡量和体现。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经济性和精神性  人身保险利益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通过对人的身体状态的恢复所支付的费用的补偿实现其自身的经济性的。其费用的确定并非单纯的以恢复健康所需的医疗费用为准,而是将与之相关的其他支付费用,如看护费等,纳入到人身保险的报销范畴内,实现经济性的充分诠释。与此同时,人身保险还能够起到一定的心理疏导和慰藉作用,实现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心理保障,突出了人身保险利益的精神性。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一)合法性  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应该以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为依据,不能违反相关的规定和习俗,否则保险合同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其相关内容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撑,难以有效执行。所以,保险合同必须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框架内制定。  (二)经济性  人身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损害或伤亡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投保金额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减轻投保人因为支付相关的费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实质为经济补偿。  (三)确定性  所谓确定性是指人身保险的利益是可以预见的,通过一定的计算规则能够得出相对确定的利益,且利益能够以货币形式进行衡量。一般来说,利益主要有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两类。  三、人身保险利益的基本功能  (一)人身保险利益防止人身保险沦为赌博  人身保险的设立初衷在于通过保险的形式对人身损害等风险进行防范,从而降低因人身损害问题导致的个人、家庭的损失。然而,如果不对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加以明确,极易导致保险赌博行为的出现,有违人身保险的设立初衷,也与法律、公序良俗的规定相违背,应该加以制止。人身保险利益正是据此设定的,能够有效防范人身保险赌博行为的出现。  (二)人身保险利益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放纵或推动有损被保险人人身健康的情况出现,从而获得相应补偿的行为,这是人身保险应该坚决予以抵制的行为,是对社会道德的违背,侵害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而通过人身保险利益的约定,对此类行为坚决抵制,抵消相应的赔偿,从而消除该类形式的获利来源,进而降低此类问题的出现概率。  (三)有效限定赔偿的数额  人身保险的赔偿标准应该是与损害的状况相适应的,不能够肆意的拔高保费和赔偿标准,否则将导致赔付出现不当得利的情况,这导致许多人将人身保险作为投资手段,失去其人身补偿的基本功能。  四、当前的人身保险利益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身保险利益的相关概念不清晰  尽管理论界对人身保险利益进行大量的研究,提出诸多的概念,但是缺乏y一的权威概念,在具体的内容上不够明确,导致概念相对笼统,难以实现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内容和范围的有效界定,导致人身保险的实现难度增加,成为许多保险争议的根源。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仅对本人、直系亲属、存在赡养、抚养关系的个体和存在雇佣关系的个体具有人身保险的签订权利,超出此范围的人员,无法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即便签订也为无效合同,这看似对主体进行清晰的确定,但是忽略了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诸如债务关系、合伙人关系等,导致人身保险的范围过于狭窄,难以全面囊括社会对人身保险的需求。  (三)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不明确  所谓存在时间即通俗意义的保险生效时间,这与人身保险的效力存在至关重要的联系,必须明确,否则将对人身保险的执行造成极大的影响。然而,就存在的时间,当前的法律界和理论界争议较大,存在合同签订时、事故发生时和合同签订及存续时间内。  五、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利益的概念体系  当前的概念争论焦点在于“法律承认的利益”和“不为法律禁止的利益”,这牵涉到概念的范围问题,本着严谨性和与人身保险的业务匹配性的角度分析,应该将人身保险利益界定为“不为法律禁止的利益”,以此实现人身保险利益的最新大限度的覆盖。与此同时,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的修订,确保法律条款的精准性,实现人身保险利益的内容和范围的清晰界定。  (二)积极拓宽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  该方面既牵涉到人身受损的影响范围问题,也牵涉到不当得利和道德风险问题,如果范围把控不当,极易影响人身保险利益的功能。所以,应该将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从单纯的直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和雇佣关系拓展到更为宽泛的经济利益关系,将债务人、合伙人等经济关系纳入到主体范围中。但是,在具体的实现过程中,应该对主体的投保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各类虚假关系的出现。  (三)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的确定  鉴于各种观点的理论支撑充足,存在一定的适用范围,在具体的保险案例中,应该根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不同关系类型和受到损害的影响进行选择,实现存在时间的因人、因事的不同,提高与具体情况的契合度,从而发挥人身保险利益的基本功能,保证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同时,消除道德风险和不当得利的出现可能。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利益是对人身保险的有效界定,确保人身保险的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功能实现,避免道德风险、不当得利等问题的出现。  参考文献:  [1]赵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问题分析[J].投资与合作,2011(7):291  [2]谢光义.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J].企业研究,2014(6):155  [3]陈丽洁.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范围的界定[N].柳州师专学报,):53-56  [4]张学森.把握保险利益原则,正确购买人身保险(上)[J].科学生活,2016(9):15  以上就是近期毕业论文代写小编为大家展示的关于保险利益的论文案例。这些都是经过文献的查询和使用。如您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写毕业论文请联系:http://www.boailunwen.com/,博爱论文代写平台是一家专业代写硕士毕业论文的垂直网站,专为广大师生提供毕业论文代写、代写硕士论文、,主营硕士论文代写及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广大师生一起讨论论文写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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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人身中常见的除外责任有哪些?
人身保险有意外伤害保险、健康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之分,通常前两种保险的除外责任事项比人寿保险更
多一些,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常见的除外责任有: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故意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如犯罪、吸毒、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会造成被保险人大量死伤而使保险公司无力赔付的,如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等。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条款中表达除外责任的方式,人身保险是把除外责任采取列举方式,不在其中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则把保险责任采取列举方式,不在其中的都属于除外责任。
要有第三方证据证明确系燃放烟花所致,可以理赔(玻璃单独破损除外),但由于未找到肇事人,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实际上,你的情况在理赔上是比较困难的,第三方证据...
肇事者主动方还是被动方,伤者还在吗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地露、人工宜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扑克牌起源于东方,它是由中国纸牌的启发影响而发展的,由商人、士兵传入欧洲。早期的扑克牌是手工制作的,只有王公贵族才能玩。随着印刷术的发展,扑克牌的制作日渐广泛,...
答: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免责条款是为了避免保险人过度承担责任,以维护公平和最大...
答:  一是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
答: 社会保险包括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答: 是的,香港的民主自由是??貴的,香港人十分珍惜現階段所享受到自由,我???取的
是一??有民主,人???V胤ㄖ蔚纳??但這些生而?槿说幕??嗬??s被某些人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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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小额人身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世界上目前有一百多个国家正在积极发展小额保险,而小额保险在我国也日益受到重视。尽管我国的小额人身保险建设上已经初具雏形,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缺陷。本文立足目前我国小额人身保险的现状,提出了发展我国小额人身保险的建议。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726076.htm  【关键词】小额人身保险 农村低收入人群 合作-代理模一、小额人身保险简介   2008年6月保监会筹划和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工作,首批试点为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等九个省(区)的县以下地区。根据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中的定义,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   目前,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上已有二十余款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其中主要是定期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小额信贷保险等。各保险公司根据当地特点和自身经营实际, 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主要包括全村统保模式、联动合作模式、信贷保险1+1模式、小型团单模式和中邮人寿模式等经营模式,推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我国小额人身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方面的问题   1.农民的收入不高   尽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的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但相对于城镇居民的收入而言,农民的收入仍不高。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919元,远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保险是一种消费型的商品,并不是生活的必需品,农民根本没有多余的钱来承担保费。中国保监会组织保监局和中国人寿在8个省区对上万个农村家庭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55.2%的农民没有购买保险是因为价格高。虽然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具有保费低的特点,但农民仍无力够买,说明农民收入不高是制约小额人身保险长期发展的主要因素。   2.农民缺乏保险意识   由于受文化素质、媒体辐射不到位等的影响,农民的保险意识落后,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因此农民主要靠储蓄养老,靠亲戚朋友解决困难,风险防范还处在原始状态,认为只有把钱存银行才是最安全的,对保险公司不信任,多数人认为保险意义不大。   3.逆向选择严重   农民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购买保险。但是一旦出现问题,他们会受利益驱使产生逆向选择行为,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而因为农村医疗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有些病早期根本查不出来,但投保人自身会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保险公司和农民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受损的概率大大提高。   (二)保险公司方面的问题   1.缺乏农民生命表   保险公司在初始经营过程中并未将广大的农民纳入其体系内,因此在发展小额人身保险过程中缺乏其作为定价依据的生命表,定价只能在保险业通行的生命表基础上,依赖于保险精算师的观察,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能需要承担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这一方面会有可能会带来较高的赔付率,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会谨慎行事,大的保险公司开发产品种类少,而小的保险公司则直接借鉴大公司,产品缺少个性,同质严重,最终造成收入较高的农民想买而没合适的产品,收入不高的农民又买不起的两难局面。据保监会调查表明12.4%的农民没有购买保险是因为没有合适的产品。   2.经营成本高   由于农村公路、银行等基础设施不完善,农民居住分散,保险公司在农村的网点不健全等原因使得保险公方司在农村展业很困难,一是不易形成规模效益,二是降低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三是由于交通不便不利于对保户进行及时的跟踪回访。此外在农村,农民在外打工的人数多,据调查农民工在一个城市平均停留一年半左右,流动性大,而这种高强度的人员流动不利于保险产品的持续续保。这些因素都给展业和售后服务带来极大的不便,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较高。另外,试点中推出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费大多在几十元,最高不超过200元,这样分摊到每一元保费上的成本相对较高,盈利比较困难。   3.供给渠道单一   目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销售主要依靠的还是营销员,直销的比例很小,营销员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开发的主力成员。一项调查显示,已购买保险的农村居民中,有超过53%的人通过上门推销的保险公司营销员购买,33%去保险公司购买,其余依次为在银行邮政储蓄柜台购买、村里统一购买,比例依次为15.38%、7.69%。这种单一的供给方式,一方面使得保险公司过多的依靠营销员,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   (三)政府方面的问题   1.缺乏法律的保护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农民参于保险的法律法规。现行的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但小额人身保险中有一部分是非商业性的保险。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系列保险、进城务工农民保险等采取政策支持下的商业化模式进行运作。这样用现行的保险法指导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会使很多地方存在着法律真空,政府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也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也缺乏法律保护,这样会影响小额人身保险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农村营销员资格制度不完善   目前在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农村和城市几乎是一样的,但实际上,在农村销售产品相对于城市而言要较为简单,但是推行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机考后,对没有使用过电脑的农村营销员来说是增加了考试难度。单一的代理人管理制度导致农村市场上一些多次考不过的人是业务“高手”,相反一些通过考试的人在业务上却表现一般。营销员资格认定分类监管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目前对于农村营销员资格认定和管理上至今没有具体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   三、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建议   (一)创新经营模式,降低经营成本   采用合作-代理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这种模式并根据各地特点进行创新,与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合作,包括村委会、妇联、残联、工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等,利用他们的工作人员销售小额保险。由于这些组织和机构在农村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因此可以更容易地集聚客户群,通过它们宣传小额保险也更具说服力。这样既能扩大保险覆盖面,又可以分担保单销售以及部分保单管理或者理赔工作,降低经营管理费用。   (二)编制农民生命表,创新小额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要深入农村调研,针对农村小额保险专门编制农民生命表,从而制定适合低收入人群的保额和费率。在产品设计上,保险公司应以风险保障型产品为主;同时对传统保险产品进行大胆创新,强调低保额、低保费、期限短的特点。继续推行小额信贷保险、小额寿险等业务的同时,考虑农民的购买能力,为农民量身定做一揽子保险,如开发小额信贷+小额寿险、小额信贷+小额意外险等模式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与小额信贷相配套,鼓励农民积极投保。   (三)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农民保险意识   保险机构应通过保险知识的普及,激发广大农民潜在的保险需求,转换为现实的购买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从思想上认识到参加保险的重要性。例如可以通过举办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理赔现场会,让农民看到保险金的支付,了解到投保的好处,激发其投保热情;还可以进村入户进行宣传与回访,介绍小额保险的好处,以及风险的分散方法等。   (四)加强政策支持,发挥政府作用   首先,要加强立法。由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针对的农村低收入人群,目的是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需求,带有政策性的意味,因此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措施,明确政府地位。参考印度经验,可以在法律中规定保险公司农村业务的规模。   其次,从财政上、税收优惠等政策上提供支持。小额保险发展初期可能较难盈利,各级政府一方面可以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保费补贴,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印度经验提供税收减免,以弥补其业务初期的超额赔付。   最后,完善小额保险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政府要定期展开调研,查看保险公司小额保险运行情况,召开会议总结经验、部署工作,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 庹国柱,王德宝.关于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J].中国保险,2009(11).   [2] 张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可持续性发展研究[J].中国保险,2010(11).   [3] 王文军,张梦芮.农村小额保险情况调查[J].中国保险,2009(4).   [4] 梁涛,方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1月.      项目名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陈天敏(1988-),女,汉族,江苏苏州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方向:保险理论与实务;郭婧(1987-),女,汉族,浙江衢州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方向:保险理论与实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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