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与房产中介买卖合同签的合同,我可以作为原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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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法院判决各不同
&nbsp&nbsp&nbsp&nbsp□记者段伟朵&nbsp&nbsp&nbsp&nbsp核心提示|昨日,记者接到郑州市民李女士的投诉,她去年签约购买的一套125平方米的二手房,在过户过程中出现了业主“反悔”的情况。令她有苦说不出的是,当时与她签约的并非业主本人,而是业主妻子的姐姐带着房产证,以委托人的身份予以签约。亲戚代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记者了解到,此类现象并非个例,而不同的法院,类似的案例判决也不同。&nbsp&nbsp&nbsp&nbsp事件&nbsp&nbsp&nbsp&nbsp签约时由亲戚代理业主突然毁约&nbsp&nbsp&nbsp&nbsp“为了这个事情,这一年都在忙着打官司,花费了近10万元,还是没个结果。”昨日,记者接到市民李女士的投诉电话,她告诉记者,因为去年7月买房子,遭到“毁约”,她平静的日子被打破。&nbsp&nbsp&nbsp&nbsp去年5月份左右,李女士和家人准备在郑州市区买个二手房。看了两三个月,最终决定购买金水区北环路一小区的房子,总面积125.67平米,总价110万元。因为当时房主王先生有事,王先生妻子的姐姐王女士带着房产证原件等,与李女士的丈夫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方是郑州顺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李女士付了3万元定金,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后80个工作日内,带相关证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及相关手续。&nbsp&nbsp&nbsp&nbsp“合同虽然不是房主本人签的,但代签者是他的亲戚,也拿了房本,中介公司说代理人也是可以的。”李女士说。没想到,就是因为代理人签约,随后出现了一系列问题。&nbsp&nbsp&nbsp&nbsp去年7月份,郑州房价疯涨,随后8月份、9月份持续上涨。&nbsp&nbsp&nbsp&nbsp在这个大背景下,原房主在办理后续各种手续时,出现了懈怠的现象。双方就谁出资金为房子解押产生了矛盾。&nbsp&nbsp&nbsp&nbsp“合同约定,房子是双方共同解押的。”李女士说,她看中的这套房子贷款并没有还完,需要先还清贷款为房子解押,才能过户。双方约定由垫付公司先行垫付解押金,但原房主不愿意提供资料。最终原房主表示不再承认这份买卖合同,于9月1日再次在网上挂出了卖房信息,比原来的房价多了30万。&nbsp&nbsp&nbsp&nbsp诉讼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买方败诉&nbsp&nbsp&nbsp&nbsp“为了凑解押款,我们把车子都卖掉了。”李女士说,但原房主却拒不履行合同。无奈之下,李女士老公将原房主王先生告到了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先生偿还双倍定金6万元,佣金损失2.3万元,银行贷款损失费1万元以及房屋差价11万元。&nbsp&nbsp&nbsp&nbsp庭审现场,房主王先生表示,那份《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本人签订,他也没有对合同进行追认,这份合同对于他来说是无效的。此外,李女士家人没有能力凑齐首付和解押款,不具备履行能力,先行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nbsp&nbsp&nbsp&nbsp金水区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13日出具了一份民事判决书,认定这份合同被告王先生没有签字,事先也没有出具书面委托书,对合同内容不予追认,所以这份合同对于被告来说不发生效力。原告虽然提供了中介公司证明等证据,显示与被告有电话联系、办理贷款等事宜,但不能证明被告确认追认该合同约定的条款。驳回原告诉讼请求。&nbsp&nbsp&nbsp&nbsp今年7月16日,二审判决书下来,维持原判。&nbsp&nbsp&nbsp&nbsp争议亲戚代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nbsp&nbsp&nbsp&nbsp到底是原房主被亲戚蒙在鼓里,是不知情者?还是因为房价上涨,找理由恶意毁约?亲戚代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看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是否有追认行为。&nbsp&nbsp&nbsp&nbsp记者了解到,亲戚代签约,随后“反悔”的情况并非个例,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与李女士的遭遇类似。戚先生去年4月份,通过一家中介公司,与张静(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面积75平方米,价格77万余元,该房房主是张莉(化名),张静为代理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张莉“毁约”。惠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虽然张莉没有直接签订购房合同,但她随后签订贷款面谈确认书等行为,应认定是对于这份代签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追认。&nbsp&nbsp&nbsp&nbsp《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明确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nbsp&nbsp&nbsp&nbsp“当时房主陪我去银行面签了,为啥没有被法院认定为对于这份合同的追认行为?”李女士有点想不明白。&nbsp&nbsp&nbsp&nbsp建议李女士可以继续申请再审,也可以直接起诉代理人&nbsp&nbsp&nbsp&nbsp随后,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相似的判例只能起到参考作用,并不能认为类似的案例,不同的法院应该做出同样的判决,毕竟,不同的案例,细节、证据等情况均不相同。&nbsp&nbsp&nbsp&nbsp不过,他也表示,李女士如果对于二审判决有异议,可以继续向法院申请再审,但再审周期会相对比较长;如果法院再审不予立案,李女士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此外,律师也提出了另外一种解决途径,就是直接起诉代理人。“法院认定王先生对这份房屋买卖合同不知情,那么有一种可能就是代理人没有取得王先生的授权,恶意与李女士签约,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构成了合同欺诈。李女士可以起诉代理人,讨回自己的损失。”&nbsp&nbsp&nbsp&nbsp律师分析,导致此次纠纷的原因之一在于涉案合同制定太过简单,具体过户流程约定不清晰,彼此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建议增大违约方的违约成本,约定更为清晰明了的合同文本,对于当下的类似情况将会有一定程度的抑制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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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法院判决各不同
日 07:41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nbsp&nbsp&nbsp&nbsp□记者段伟朵&nbsp&nbsp&nbsp&nbsp核心提示|昨日,记者接到郑州市民李女士的投诉,她去年签约购买的一套125平方米的二手房,在过户过程中出现了业主“反悔”的情况。令她有苦说不出的是,当时与她签约的并非业主本人,而是业主妻子的姐姐带着房产证,以委托人的身份予以签约。亲戚代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记者了解到,此类现象并非个例,而不同的法院,类似的案例判决也不同。&nbsp&nbsp&nbsp&nbsp事件&nbsp&nbsp&nbsp&nbsp签约时由亲戚代理业主突然毁约&nbsp&nbsp&nbsp&nbsp“为了这个事情,这一年都在忙着打官司,花费了近10万元,还是没个结果。”昨日,记者接到市民李女士的投诉电话,她告诉记者,因为去年7月买房子,遭到“毁约”,她平静的日子被打破。&nbsp&nbsp&nbsp&nbsp去年5月份左右,李女士和家人准备在郑州市区买个二手房。看了两三个月,最终决定购买金水区北环路一小区的房子,总面积125.67平米,总价110万元。因为当时房主王先生有事,王先生妻子的姐姐王女士带着房产证原件等,与李女士的丈夫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方是郑州顺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李女士付了3万元定金,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后80个工作日内,带相关证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及相关手续。&nbsp&nbsp&nbsp&nbsp“合同虽然不是房主本人签的,但代签者是他的亲戚,也拿了房本,中介公司说代理人也是可以的。”李女士说。没想到,就是因为代理人签约,随后出现了一系列问题。&nbsp&nbsp&nbsp&nbsp去年7月份,郑州房价疯涨,随后8月份、9月份持续上涨。&nbsp&nbsp&nbsp&nbsp在这个大背景下,原房主在办理后续各种手续时,出现了懈怠的现象。双方就谁出资金为房子解押产生了矛盾。&nbsp&nbsp&nbsp&nbsp“合同约定,房子是双方共同解押的。”李女士说,她看中的这套房子贷款并没有还完,需要先还清贷款为房子解押,才能过户。双方约定由垫付公司先行垫付解押金,但原房主不愿意提供资料。最终原房主表示不再承认这份买卖合同,于9月1日再次在网上挂出了卖房信息,比原来的房价多了30万。&nbsp&nbsp&nbsp&nbsp诉讼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买方败诉&nbsp&nbsp&nbsp&nbsp“为了凑解押款,我们把车子都卖掉了。”李女士说,但原房主却拒不履行合同。无奈之下,李女士老公将原房主王先生告到了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先生偿还双倍定金6万元,佣金损失2.3万元,银行贷款损失费1万元以及房屋差价11万元。&nbsp&nbsp&nbsp&nbsp庭审现场,房主王先生表示,那份《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本人签订,他也没有对合同进行追认,这份合同对于他来说是无效的。此外,李女士家人没有能力凑齐首付和解押款,不具备履行能力,先行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nbsp&nbsp&nbsp&nbsp金水区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13日出具了一份民事判决书,认定这份合同被告王先生没有签字,事先也没有出具书面委托书,对合同内容不予追认,所以这份合同对于被告来说不发生效力。原告虽然提供了中介公司证明等证据,显示与被告有电话联系、办理贷款等事宜,但不能证明被告确认追认该合同约定的条款。驳回原告诉讼请求。&nbsp&nbsp&nbsp&nbsp今年7月16日,二审判决书下来,维持原判。&nbsp&nbsp&nbsp&nbsp争议亲戚代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nbsp&nbsp&nbsp&nbsp到底是原房主被亲戚蒙在鼓里,是不知情者?还是因为房价上涨,找理由恶意毁约?亲戚代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看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是否有追认行为。&nbsp&nbsp&nbsp&nbsp记者了解到,亲戚代签约,随后“反悔”的情况并非个例,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与李女士的遭遇类似。戚先生去年4月份,通过一家中介公司,与张静(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面积75平方米,价格77万余元,该房房主是张莉(化名),张静为代理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张莉“毁约”。惠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虽然张莉没有直接签订购房合同,但她随后签订贷款面谈确认书等行为,应认定是对于这份代签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追认。&nbsp&nbsp&nbsp&nbsp《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明确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nbsp&nbsp&nbsp&nbsp“当时房主陪我去银行面签了,为啥没有被法院认定为对于这份合同的追认行为?”李女士有点想不明白。&nbsp&nbsp&nbsp&nbsp建议李女士可以继续申请再审,也可以直接起诉代理人&nbsp&nbsp&nbsp&nbsp随后,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相似的判例只能起到参考作用,并不能认为类似的案例,不同的法院应该做出同样的判决,毕竟,不同的案例,细节、证据等情况均不相同。&nbsp&nbsp&nbsp&nbsp不过,他也表示,李女士如果对于二审判决有异议,可以继续向法院申请再审,但再审周期会相对比较长;如果法院再审不予立案,李女士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此外,律师也提出了另外一种解决途径,就是直接起诉代理人。“法院认定王先生对这份房屋买卖合同不知情,那么有一种可能就是代理人没有取得王先生的授权,恶意与李女士签约,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构成了合同欺诈。李女士可以起诉代理人,讨回自己的损失。”&nbsp&nbsp&nbsp&nbsp律师分析,导致此次纠纷的原因之一在于涉案合同制定太过简单,具体过户流程约定不清晰,彼此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建议增大违约方的违约成本,约定更为清晰明了的合同文本,对于当下的类似情况将会有一定程度的抑制和纠正。大家都在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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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不是买方本人的签字,也并没有授权书,该合同我作为卖方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吗?
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不是买方本人的签字,也并没有授权书,该合同我作为卖方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吗?如果发书面催告,请对方确认授权,那给对方留的期限是多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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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是谁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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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这样的原告适格吗?
原告的老婆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代表公司和我们签署了一份服务合同,但是服务的内容和合同有差异,所以我们不同意支付合同全部尾款,但是同意支付部分。原告现在却以个体经营者的名义告我们违约。这样的原告适格吗?现在他以他老婆为实际经营者的名义追加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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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评。。你这是来搞事的嘛?! 作为律师你还真是闲得蛋疼。给你个中指。。
你案情可能是复杂的,具体委托本律师代理调查情况再处理,如您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打电话咨询 王律师电话(24年法律工作经验,曾在纪委,监察局工作) 由于网上问答无法全面了解具体情况,回答仅供参考,如有必要建议您及时当面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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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东明欲购买住房,赵萌也正有卖出夫妻共有的四季花城房产之意。两人通过中介,商定以110万元的价格作房产买卖交易,赵萌还代替身在外地的丈夫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签订了,5万元定金也交了,可刘东明就是迟迟等不来赵萌办余下的买卖手续。没买成房,刘东明一纸诉状将赵萌及丈夫张永强告到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购房定金。案件经过二审由法院判决:因买卖合同签订前赵萌已电话通知张永强并征得其同意,合同有效,赵萌应返还买方购房定金10万元。
  卖房代替丈夫签字
  赵萌的丈夫在外企工作,经常出差国内外,赵萌常年一个人留在家中,感到深圳工作压力大,又很孤独,于是,与丈夫商量后决定出售现居住的四季花城房产,离开深圳。
  日,赵萌经过世华地产的撮合与刘东明达成购买意向,二人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赵萌及其丈夫张永强&以110万元的价格&通过中介公司,将两人共同所有的万科四季花城(查看地图)某栋502号房屋卖给刘东明;刘东明于签订合同时付清5万元定金。同时又约定,刘东明须于日前支付首期款40万元,该部分首期款原被告双方共同约定,由深圳发展银行监管,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内与监管机构签署资金监管协议。
  双方在《合同》的备注中写有:&张永强不能到场,现赵萌代表张永强参阅、理解,并认可同意签署本合同,如张永强对该协议有异议,赵萌同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随后,赵萌以自己名义,并代丈夫张永强签订了合同。
  毁约双方各执一词
  2007年6月,也就是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中介公司几次打电话给赵萌:&你要来我们这里办理首期款监管了。&刘东明也打电话给赵萌&我在等你来办首期付款手续,接下来再办理赎楼手续&。&我老公还在国外,现在不能回来,没办法办理赎楼手续&。赵萌以&手续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婉拒。
  几次催促,刘东明见赵萌再没有卖房的想法,遂于日向龙岗法院起诉:&被告赵萌与张永强二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仅有违诚信原则,也给原告带来了物质上的巨大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刘东明请求法院判处:两被告双倍返回购房定金10万元。
  赵萌认为,当初签合同时就是自己代替丈夫签的名,有不合常理之嫌,后来到国土部门咨询了解到,如果没有丈夫亲自到场,或者委托证明,属于二人共同财产的房屋不可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才发生了不办理首期款监管手续的事实。赵萌的想法是&自己没有主观恶意,也就不存在双倍返还定金&。
  一审合同生效赔付双倍定金
  龙岗法院一审如期开庭,赵萌以&房屋为夫妻二人共有,其没有处分权,以及所签合同为预约合同,不是买卖合同,不应承担违约金&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赵萌承认,其签订合同前电话告知了被告张永强,并征得张的同意后,才出售涉案房屋,以上事实足以令原告刘东明及第三人中介公司有理由相信,被告赵萌取得被告张永强的授权代为出售房屋。而被告赵萌以自己名义代理张永强与原告、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法院认为,赵萌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故合同没有继续履行,是赵萌不予配合资金监管和赎楼手续所致,依法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赵萌、张永强二人返还原告刘东明双倍定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两被告承担。
  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获10万
  一审败诉,赵萌不服,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书,改判买卖双方及世华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或上诉人无违约行为,驳回刘东明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由世华公司退还其监管的刘东明定金5万元,由世华中介公司和原告刘东明分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庭审中,赵萌辩称,虽然在签订合同前她告诉了张永强有人欲买房的事实,张永强当时没有反对,但也没有授权她代理签字,实际是在张永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她在签订合同时,自作主张单方为张永强设定了代理关系,当时因她的无知,才求助于世华公司提供专业中介服务,才在世华公司的撮合下,自行代表张永强签订了买卖合同。
  赵萌又说,她从没有提出过中止合同的要求,不存在违约的事实,同时为了减少损失,还同意让刘东明在继续补救合同,或解除合同上作出选择,但8月末,房价开始下跌后,刘东明眼看解除合同有利可图,不顾事实和诚信起诉追究卖方违约责任,这真是欺人太甚。
  刘东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后认定,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符合法律依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且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赵萌负担。
  律师点评
  应当维护善意第三人权益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小菊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赵萌代替丈夫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由此延伸出卖方赵萌是否存违约现象。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在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一栏中,赵萌不仅签署了自己的名字,还代签了张永强的名字。在当日开具的定金收条上,赵萌也在收款人一栏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和张永强的名字。
  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问题明确解释: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赵萌与张永强二人卖房是其共同意思的表示,事后,刘东明和中介公司均打电话给张永强,其自始至终没有否认不知道,或不同意卖房这一事实。
  假使真是赵萌擅自处分了财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有人在共同共有关系续存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赔偿&。
  本案当中,原告刘东明符合善意第三人要件,应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赵萌作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之一,应当承担房屋买卖关系的后果。
  法院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都知晓涉案房屋的产权属赵萌和张永强共有;在该合同卖方一栏,上诉人赵萌不仅签署了自己的名字,也代签了张永强的名字。可见,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是赵萌以本人身份以及张永强的代理人身份与买方签订的,而非自己一个人的名义签订的。因此,赵萌的行为构成代理行为,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赵萌和其丈夫张永强在签订合同后,既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解除房屋的抵押手续,也未和原告刘东明签订楼款的资金监管协议,诉讼中又一直以张永强未回国、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拒绝办理房屋买卖的相关手续,其行为已构成单方违约。
  刘东明作为守约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判决赵萌和张永强双倍返还该笔定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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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将房屋转卖给他人,妻子认为转让无效,由此引起一起房产纠纷。买卖房屋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究竟是否有效?日前,城郊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买卖双方对合同各有看法  李某(化名)称,自己与余...
  丈夫将房屋转卖给他人,妻子认为转让无效,由此引起一起。买卖房屋双方签订的究竟是否有效?日前,城郊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买卖双方对合同各有看法
  李某(化名)称,自己与余某(化名)于十几年前。婚后,夫妻两人于2003年以在三亚购买三套房产,这三套房产购买后由丈夫负责管理。但在买房三年后,丈夫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中一套房屋按原价出让给邓某(化名)。李某认为这一房屋买卖侵害了她的利益,因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到邓某名下的这套房屋为夫妻,并请求法院确认其夫余某与买房人邓某2006年就该房屋所签订的无效。
  对多年前这笔房产交易,签订合同的两位当事人又是如何看待?在诉讼中,余某表示,当初其购买这套房屋时,价格为17万,随后又花费了四五万进行装修,而其转让给邓某是源于来自工作关系上的压力,转让价格仅为19万元,该价格远低于三亚的市场价格,也低于其购房及装修的成本,由此他认为涉案房屋在交易价格上。
  对李某对房屋转让并不知情的说法,余某说,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他无权单独转卖房屋。房产转让合同是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邓某和其约定在房屋办理产权证五年后才办理过户手续,即是为了给其时间以便征李某的同意,但余某一直未将涉案房屋出卖的事实告知李某。他还与买方邓某口头约定,若最终不能征得李某同意,他将返还全部购房款。他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约定该房产不能买卖将全部返还购房款,且其无权转让该房产,因而房产转让合同应为。
  作为买房人,邓某并不认同这些说法。在诉讼中,邓某称原告李某应当举证证明涉案房屋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否则应当认定为余某。当初买房时签订的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是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其依约支付完购房款19万元,并在该房屋住了8年。在此期间,李某曾到三亚看望过邓某,对房屋转让是明知的,但从未提出异议。邓某还认为,在转让后的8年间,余某不可能不将房屋转让一事告知原告李某。其已支付购房款,属。
  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余某于2003年购买房屋三套,其中涉案房屋购房款为17万元。后余某通过中介公司将这套房屋转让给邓某,并已将该房屋过户至邓某名下。涉案房屋于2004年办理了房屋权证,建筑面积30多平方米,登记在余某名下。2006年,余某与邓某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约定由邓某购买该房屋,购房价格为19万元,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先办理公证手续,待办理产权证期满五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一方依约付了购房款,另一方则将已完成简单装饰装修的房屋交付给购房人居住。
  法院认为,该房屋于2003年购买,应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基于这一理由,法院支持原告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诉讼请求。
  那么,这一合同究竟是有效或无效?法院认为,余某在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后收取了对方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交付给对方使用至今,而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合同买卖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情形,应当确认合同双方当事人存在买卖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法定无效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相关规定,&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余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以19万元转让涉案房屋应当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因而应确认邓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取得房产是善意的民事行为。而余某既是该房屋的土地房屋权证载明的所有权人,并实际管理该房屋,其通过中介公司转让房屋、签订转让合同并收取购房款而李某无异议,这些行为对买房人而言构成表见代理,买房人有理由相信转让房屋是余某和李某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该房产转让合同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定房产转让合同有效。
A你可以继续按约定履行合同,不终止这购房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要他返还已付款,支付违约金,赔偿已付款的利息,至于你买家具及找关系所花的钱是不能得到赔偿的!
A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分,也可以考虑一方所有,支付另一方补偿款。
A可以的,对于房产证没有下来的房子法院一般先不做处理。
A您好,房屋为什么不能过户?建议电话联系详细说明情况,便于提供法律意见参考
A你妈妈的房子如果按照法律程序要转公房承租人,就必须通过你妈妈签字同意,否则就是非法取得,建议到房产管理机关,依法调取该房屋的房产档案,看看是不是非法转让行为,然后才可以明确。
A你好,不可以,需要共同办理过户,也可以委托丈夫办理,到需要所在国进行公证和大使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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