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金融中国人民银行利息率率多少

高利贷(金融名词)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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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āo lì dài]
(金融名词)
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末期,在和,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根据《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可见,自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高利贷词语定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高利贷利息=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这是通用的贷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比如月利4分的高利贷,借款金额10万元,1个月利息则为%*1=4000元
高利贷历史沿革
高利贷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昔日主要在街市放数,街市档口无论肉档菜档,遇有赌输钱,或周转不灵,便向“大耳窿”借钱,正所谓“”,债仔有档口在街市,每日也要做生意,不怕,照借如仪。昔日钱银交易,大银码多数用“大头”(银元),小数目为“铜板”(铜仙),高利贷者收数后,多数将银元、铜仙之类塞在耳窿,日子有功,久而久之把耳窿也撑大,故称为“大耳窿”。
高利贷借贷方式
大耳窿就是借钱一万元,只能得到九千元,但还款时却要支付一万三千元。而且,高利贷的利息是逐日起“钉”(利息),以计算,此谓之“利叠利”。往往借几百元,过了一年半载才还,连本带利可能要还几万。
驴打滚多在者和农民之间进行。借贷期限一般为1个月,月息一般为3-5分,到期不还,利息翻番,并将利息计入下月本金。依此类推,逐月增加,利息逐月成倍增长,像驴打滚一样。
羊羔息就是借一还二。如年初借100元,年末还200元。
坐地抽一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1分,但借时须将本金扣除十分之一。到期按原本金计息。如借10元,实得9元,到期按10元还本付息。
高利贷运营模式
是指以发形式的钱庄,这些钱庄一般为所经营,时常以高利贷赚取暴利。当欠债人不按期还钱时地下钱庄的人一般都会恐吓欠债人甚至威胁欠债人的家人和朋友以便他们还钱。
高利贷风险收益
高利贷的资金价格都是指1元钱一个月的月息,6分相当于72%,1毛则接近120%,比5.31%()左右的银行借贷(年)利率至少高出14倍。
一毛的月息,换算成年利率就是120%,而现行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31%(贷款利率)。
一毛的月息(100%)0.10×12=120%。
当商业银行信贷增速趋缓,民间借贷的市场需求必然攀升。随着民间借贷进入“暴利化”时代,其负面效应越来越大。有关方面对于加强民间借贷监管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值得警惕的是,紧随而来的支付危机以及屡屡发生的企业主逃逸事件,也让民间借贷人士人人自危,仿佛是躲避一颗尚未引爆的“定时炸弹”。
据了解,在这种分层模式下,如果第一层的回报是本金的25%,那么第二层则为比例18%左右,第三层是10%左右,第四层在8%左右,最低的一般都在3%。因为存在多级格局,所以万沐表示,整个民间借贷网“谁也不知有多大”。
理论上,“阴阳借条”足以支撑所有风险。借款人如果无法按照口头约定的履行,那么就可以以这张“阳借条”起诉主张自己的权益,而且没有时间期限。
先期扣除利率部分,也是操作手法隐秘的表现之一。
高利贷社会影响
高利贷影子银行
通胀持续走高,银行紧缩银根、中小企业资金饥渴,2011年,中国金融业的生态正发生深刻变化——越来越多资金“跳”出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以各种渠道进入,“影子银行”,渐渐浮出水面。
“影子银行”是一个体系,指称那些脱离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借贷平台,比如、、乃至典当行,也包括“灰色”的甚至高利贷。“影子银行”正野蛮生长,一则顽强,民间对它有很大需求及培育它发展的土壤;二来其“看不见”的部分,对现有规则和监管发出了强力挑战。
据央行在官网发布的月统计报告,社会融资规模增加7.76万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增加4.17万亿元,占53.7%;而在2010年,这一比例为55.6%。历史数据研究表明,2002年新增人民币贷款达的92%,占绝对主导地位。不到10年,这将近40%的占比落差意味着什么?此前即有报道称,中国内地“影子银行”放款量或已占社会融资总量的“半壁江山”。
在监管弱化的情况下,非正规的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这些中国版的影子银行正在经历着“野蛮”式生长,主要体现在“”和等金融形式上。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通过的方式“隐蔽”地为企业提供贷款。具体来说,通过银信合作,银行可以不采用向外发放贷款,而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并向。由于信托理财产品属于银行的而非表内资产,可以少受甚至不受银监部门的监管。
某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影子银行是当前的伴生物。在收紧的当下,他们敏锐地嗅到了潜在的市场机会,这些机构抓住这个机会,和部门、相关公司“合作”,做起了金融“掮客”的生意。某贷款公司业客户经理曾表示“没有拿到好处,银行人员当然不会将资金贷给你了”,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公司只是提供了一种向银行“进贡”的渠道而已。为此,除了正常的之外,借款者需要一次性另外支付给公司5%的服务费。而公司给予借款人的承诺是,贷款将在15天左右打到所指定的账户。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其实这类民间机构一般会“两端”通吃:一方面他们会通过提高借贷利率来截留一部分,另一方面,他们会通过收取高昂的服务费来盘剥借款人。
高利贷“利滚利”
日据人民网转自重庆晚报的报道,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审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广泛征求并吸纳了全市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人行重庆分行、市银监局、市工商联、市律协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经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修改形成。
当日,市高院民二庭法官解读了《指导意见》。
老公签字借款
老婆也可能当被告
《指导意见》: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解读:虽然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出借人、借款人,但是借款人为自然人时往往与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关。如果允许一审时对夫妻提起诉讼,则可能更能方便当事人并能节约司法资源。
不过,当被告与承担责任并不能简单地划等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原告申请借条笔迹认定
被告应提供笔迹样本
《指导意见》:原告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虚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应当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
解读:依据有关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是借款人所为不能确定时,应当由出借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同时,将提供笔迹和公章比对样本的责任分配给被告,因为被告的笔迹和公章在被告处,原告无法或难以获得。
打了借条,并不一定代表借了钱
《指导意见》: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承揽、居间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
解读:有借条,并不一定就是真正借了钱。借条上写的内容,也许不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如被胁迫,这种情况下借条无效;也有可能是欠下的赌债,法院不予支持;还有可能是变相的犯罪,如行贿等。
如何按收账?
《指导意见》: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请求借款人支付(俗称利滚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规定在我市属首次,以前复利是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
应用题:小莉向小美借款1万元,在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年贷款利率5%的情况下,采取的形式两年内还清债务。请问,两年到期,小莉该还多少钱?
第一步:第一年的利息:1×5%=0.05(万元)
第二步:第二年将利息计入本金,小莉连本带息该还的钱:(1+0.05)×(1+5%)=1.1025(万元)
注意:双方利率无论怎样约定,不能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的4倍(两年期)即:[1×(1+5%×4×2)=1.4(万元)]
加上违约金
超过同期贷款利率4倍无效
《指导意见》:出借人根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要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应用题:在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年贷款利率5%的情况下,小美以10%的年利息借给小莉1万元,同时要求小莉在两年内必须还清,否则将收取愈期利息并加收5000元违约金。两年过去了,小莉根本就无偿还能力,小美将她告到法院。请问:小美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第一步:逾期利息
按照相关规定,在借款合同对利率有约定(10%)情况下,愈期利息可在原有基础上上浮30%,即
10%×(1+30%)=13%
第二步:两年期的愈期利息与违约金(5000元)之和:
1×13%×2+0.5=0.76(万元)
第三步: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4倍计算出的两年期利息:
1×5%×4×2=0.4(万元)
第四步:第二步结果大于第三步结果,小美的主张法院不会支持。因此,小美最多能收回的钱是:1+0.4=1.4(万元)。
高利贷经典案例
高利贷温州高利贷
曾经是民营制造业之都的温州,已成为“借贷之城”。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寄售行,甚至云集,仅大大小小的担保类金融机构就不下300家。
2011年8月以来,温州至少有20起以上的借贷人“跑路”事件爆发。温州小企业主崩盘的事例越来越密集,一批债务人集体“失踪”。
这在当地已是见怪不怪。一名市级政法系统的人士透露,这一波“跑路”的企业主,都或多或少牵涉到高利贷,本身也涉足借贷领域,已不是真正的制造业主了。
两大因素让这些企业主跻身借贷领域,以实业为幌子,做资金投机的生意。
首先是不断的利率,让借贷者有利可图。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11年6月份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数据显示,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24.38%,虽然比上季度末回落0.43个百分点,依然处于历史高位。
其次是投资渠道的缺乏催生了借贷潮。温州附近的投资者,几乎全民热衷于楼市投资。但是,因为国家政策调控,整个市场成交低迷,作为投资替代品的意愿再度高涨。
根据温州人行2011年二季度储户问卷显示,民间借贷意愿继一季度创出新高后持续保持攀升势头,并首度超越其他投资方式,成为最合算的投资方式。其中,选择民间借贷的储户占到了24.5%,较上季度提高4.75个百分点,较2010年提高11.25个百分点。
而选择的占比则较上季大幅下降5.25个百分点。显然,民间借贷在逐步取代楼市投资的地位。调查显示,有40%以上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
陆续“失踪”的企业主,从当地法院的公告中可见其庞大的阵容。
日,鹿城区法院发布了首个限制高消费令。28名私营企业主被列入限制之列,一知情人士透露,“这个公告中披露的人,实际上大批属于‘跑路’了”。
鹿城只是温州市区的三区之一,并非是借贷人“失踪”的重灾区。
在温州,的人有个统一的称号,叫做&老高&,&老高&整日开着名贵的跑车在温州街头来往,成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在当地,高利贷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亲戚朋友之间的相互;第二种就是批着合法的一个外衣的,比如说像担保公司、寄售行、典当行、投资公司等等,变相的从事一些借贷的活动;第三种就是行事隐秘的。
大致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比如某个企业找到一个好项目,短期内需要大笔资金,项目结束,借贷也随着结束,这种借贷时间短、利息高;第 二种是,借方有固定的点或固定的人,放贷就跟到一样,随时存、随时取,采取这种借贷方式主要是那些已经做出一定规模和积累了较好信用的企 业,利息低,但风险小;第三种称为&&,比如,A以2分月息把钱借给B,B又以3分月息借给C,C再把钱以4分的月息借给D,很少有人知道末端是谁。
以第三种模式为突出代表,一旦有一家企业的资金断链,很可能就如多米诺骨牌,牵扯
其他相关企业陷入危境。
而更加让人担忧的是,珠三角地区以人情借贷居多,这是放大上述风险的导火索。以血缘、亲缘、商缘为基础的人际关系资源是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前提,这种&人情保&方式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多数只凭借彼此的情面,却没有实在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潜在的风险可想而知。
而在这个链条中,银行扮演的角色也十分微妙,不少银行职员利用体制性漏洞挪用公款放贷已成公开秘密,而不少高利贷资金的源头都是银行的低息贷款,个中隐患不言而喻。
国庆期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率央行行长、银监会主席等赴温州调研,引发广泛关注。有统计显示,温州至少已有80多家企业老板逃跑、企业倒闭。其中9月份就发生26起。9月22日以来,温州市发生三起因后,老板被逼上绝路而跳楼自杀事件,造成两死一伤。被外界称为“宝马乡”的江苏省泗洪县石集乡就有1500多人卷入高利贷,涉案资金3.1亿元,石集乡问题最严重的李台村仅涉案本金就达1050万元。吸引“宝马乡”民众入局的则是诱人的回报:10000元月息高达3000。
从金额上看,高利贷尚不至于危及稳定,但由于地下融资涉及众多个人,且透明度低,缺乏法律保障,容易诱发社会不安定,理应引起高度重视。
高利贷的流行,既是中国金融体系改革不到位的结果,也反映了货币政策紧缩的影响。
自2010年以来,通胀压力不断上升,2011年7月份CPI更突破6.5%高位。9月的大连“达沃斯论坛”上,温家宝说:“如果同贪污腐败结合在一起,足可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人心的向背,我们要以这样的高度来对待增长与通胀之间的关系。” 2010年10月、12月,2011年2月、4月、6月,央行五次加息,将一年期存款利率自2.25%调整为3.5%。但是加息步伐依然太慢,明显为负。
与加息相比,央行显然更倚重的调整。2010年央行六次,2011年又六次上调准备金率,大型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从15.5%上升到21.5%,中小银行则从13.5%上升为19.5%。不仅如此,9月初央行下发通知,将商业银行的信用证、存款以及保证金存款等三类保证金存款纳入的缴存范围,预计约冻结银行资金9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二至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是的三大基本工具,但其影响并不相同。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合理的利率应该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利率的波动,可以合理引导资金的供求:加息,可以将低的项目淘汰;人为压低利率,则会导致一些低回报率项目苟延残喘。因此,负的,一方面导致公众存款意愿降低,另一方面放大了企业的贷款冲动。
的提升,对收缩的效果更为立竿见影。但是,将准备金率提高到20%左右的历史高位,导致银行可贷资金高度紧张。
一方面是负的实际利率,一方面是银行可贷资金受限。双重因素作用下,银行资金成为供不应求的“短缺商品”。在有限的资金规模下,银行自然会保大项目、大客户。此外,由于大多数银行仍是国有资本控股,在放贷时不可避免地会倾向政府和国企。
由此产生的扭曲在于:一方面中小企业“求钱若渴”,愿意支付更高利率从银行贷款;另一方面银行又不能随意加息,导致资金供求矛盾更为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和高利贷的流行,是顺应了强烈的需求。
从高利贷的供给方来看,大量公众为银行存款负而忧愁,高利贷的诱人回报自然会使很多人飞蛾扑火。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调查显示,温州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据该市经信委监测,温州市的规模已超过1200亿元。此外,大量也为高利贷的繁荣创造了条件。根据经济学者王小鲁的测算,中国2008年的灰色收入高达5.4万亿。部分灰色收入由于缺乏安全感,不敢存入银行,无疑是理想去处,虽然高风险,但灰色收入对风险并不敏感。据新华网报道,一位温州高利贷主携13亿潜逃被抓,涉及的八成债主为公务员,涉案金额约“8亿官银”。2011年年初,温州市龙湾公安局在侦查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时,发现债主名单中的人均为当地司法机构公务员,牵涉的受害人资金从2000万到8000万不等。被卷走银子的官员们都是一律低调,宁愿血本无归,也不敢公开站出来追讨,甚至不敢承认自己被卷走了钱。
从更长期来看,高利贷的活跃,则反映出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和的迫切需求。长期以来,我国保持了银行主导金融体系、主导银行体系的格局,银行体系迟迟未能对民营资本开放,银行体系依然处于“半垄断”状态。虽然出现了担保公司等新型融资机构,但受制于资金来源,这些机构难以发挥显著作用。银行体系半垄断状态下,竞争并不充分,大量的融资需求长期边缘化,一旦遇到货币紧缩,中小企业常常面临“缺水”之困。
在中国市场体系初步建立、经济微观主体市场化、急剧增长的情况下,迟迟不启动,导致了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全球罕见。最初,保持银行高利差,可以帮助银行体系积累利润和资本实力,冲销历史遗留的坏账。但长期保持高利差,使得银行能轻松“坐着挣钱”,不利于银行管理效率的提升,也导致银行成为公众的“分利者”而非价值创造者。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血液。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转的前提条件。只有放松,降低银行业、打破国有垄断,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消除负的,才能真正对高利贷起到釜底抽薪之效。
高利贷河南高利贷
作为一个省级慈善组织的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下称河南宋基会),筹款金额连续三年全国第一。是“捐赠”还是放贷利息?十余年中,数十亿“善款”掌控在骨干员工控制的公司手中,而公司与宋基会没有任何股权关系。
募捐能力令人强大
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数据库的排名,河南宋基会2010年末时,资产已近30亿元,在全国两千多家慈善基金会里名列第一,位列第二的是私募基金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资产只有12亿,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只有7亿元,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不到3亿元。
在这个榜单上,河南宋基会已是三连冠,且资产规模爬升速度极为惊人。2008年15亿、2009年是21亿。至于2007年及以前,是由于数据库里没有河南宋基会的财务数据,所以没有进入排名。
不仅如此,作为一个省级慈善机构的河南宋基会,获得的捐赠收入同样高得惊人。其2010年捐赠收入逾10亿元,全国第一,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将近两倍——— 要知道,2008年适逢汶川大地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获得民众海量募捐时,那年在国内募得的善款规模,也不过是10亿元。
而河南宋基会的募捐能力,连年都是令人咋舌地强大:年,河南宋基会分别募得6亿和8亿的善款。
这种超强的筹款能力是个巨大的谜——— 搜索公开资料即可发现,即使是被河南宋基会大力宣传的大企业捐赠款项,也不过千万级别,而且几年里也就两三家。
然而,与筹款能力的强大形成反差的是,在公益支出的榜单上,河南宋基会却名落孙山。
公益开支离规定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也就意味着河南宋基会2010年和2009年的公益开支必须达到4.2亿元和4.8亿元,而实际情况却仅仅只是1.4亿元和8000万元,离规定金额相去甚远。
倘若能筹集很多的钱却没有花出去,不难理解,基金会的账上应该有很多钱。但事实却恰恰相反——— 查阅这三年河南宋基会的资产负债表不难看出,基金会手头的货币资金并不多,2010年末时只有1亿元,年末时只有一两千万。
借贷企业涉及领域
大量的钱哪里去了?资产负债表的答案是,大量资金都在“应收款项”科目下面——— 简单来说,就是已被借出。
这些资金流入诸如河南宋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宋基投资)这样的,以现任河南宋基会秘书长张悍东或下属员工们为股东的各种“宋基系”公司,除了进行上文提及的各种,甚至还有大量资金被用于放贷。
在河南的一些企业圈子里,宋基投资方面可以“放贷”,早已是个公开的秘密。
翻阅了十几家宋基投资相关公司历年的年审报告,几乎所有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两个科目,金额都非常巨大,少则数千万,多则数亿,但其他科目的金额,相对都比较小。
对照这些公司的年审报告里的明细记录,可以看到许多借进来的钱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河南宋基会,而最终资金的去向则是五花八门,仅部分名单,就分布在房地产、钢铁、计算机网络、商品贸易等诸多领域。
至于河南宋基会那高得让人费解的捐款收入,其中一部分便来自于此,这也是河南宋基会的一种“商业模式”——— 宋基放贷,捐款付息。
一起借款纠纷透露了这种“模式”的秘密: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公布的一起借款纠纷判决书显示,当地一家企业曾向河南宋基会借贷800万元,为期3个月,作为对价的是,企业需向基金会捐款160多万元,某种意义上这就是“利息”。
高利贷山东高利贷
随着2011年10月长河养殖公司神话的破灭,各个高利贷金字塔瞬间崩塌,村民们的暴富梦在一夜间破碎。邹平县城、孙镇、魏桥镇因其经济发达,成为民间借贷的重灾区,镇政府驻地的沿街商铺几乎家家放贷,据民间推算,全县民间借贷涉及资金高达上千亿。
代价 放贷致家破人亡
2011年,村民朱宝、朱猛等4人共同向他人放高利贷400余万元,其中,朱宝兄弟俩占大份额,借贷人用房子向其作抵押。2012年春节前后,借贷人跑路,朱猛便与另一个人住在借贷人的房子里。
朱宝、朱猛高利贷惨案
日晚上,另外两名放贷者计划将抵押的房子卖掉,遭到朱宝、朱猛的拒绝,并发生争执。朱宝放心不下朱猛,27日那晚打算去朱猛住处陪他。
28日00:30左右,朱宝家人便接到了朱宝的求救电话。最终,朱家兄弟俩所驾驶的汽车被对方三辆车“追杀”,以时速180公里的速度撞上一辆卡车,两人当场死亡。
他们俩是本家兄弟,出生于1989年,老家在周家村,都与父母居住在邹平县城。这时,朱宝的女儿刚满2个月,朱猛刚结婚20天。
而今,邹平高利贷体系崩塌后,他们已经关闭了汽车租赁公司,因为租出去的车子收不回,大街上的债主和要债人太多了,看到对方的东西就抢走,而租车被抢的人往往都是欠债人,根本无力偿还车辆。
.中金网[引用日期]
.中金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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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但注意,超出部分只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而已,如果借贷人愿意还高额利息,并不违法,所以说放高利贷,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只不过没有法律保障而已。
只不过没有法律保障而已,超出部分只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而已,如果借贷人愿意还高额利息,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并不违法,所以说放高利贷,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但注意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
那贵金属投资利率有限制吗
这个不了解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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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期挂扣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的规定“被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运营中取得利益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不知道你所说的金融投资是否指民间借贷行为。如果是民间借贷行为,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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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年利率78%远超国家规定 法官首判银行惯例违法)
法官首判银行惯例违法民间借贷利息上限24% 凭什么银行就能超越?近日,一份信用卡欠款纠纷的判决书在法律人的微信圈里迅速传播,甚至引得一众人士激动不已。按理说,如果不涉及盗刷等特殊事由,这种案子没什么看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对一个看似天经地义,并被习以为常的事情进行否定就成了新闻。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一位叫周寓先的法官,认为信用卡计算利息和滞纳金的标准,远远超过国家对借款利息的限制,甚至引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条款说理,否定了银行主张计息方式的合法性,并最终以判决的形式,将信用卡欠款利息封顶在24%。周寓先法官在判决中写道:“如果一个业务的盈利要取决于自身交易对象的违约和不诚信,建立在这种不诚信期待上的交易体系又为什么值得法律保护呢?”这,是一个法官自由裁量权下的“任性”发挥,还是背负着法律风险,触动一个行业的利益红线?法官给信用卡息费算账日,沙女士申请了某银行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截至日,沙女士欠款共计元(包含本金元及利息、滞纳金共计35419.64元)。银行请求法院判令沙女士归还这笔欠款之外,还要求她偿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元为本金,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以及滞纳金(按照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案子似乎没什么争议,作为被告的沙女士也认可银行的欠款记录,只希望减免一些滞纳金。但审理此案的周寓先法官却认为银行收取利息及滞纳金的标准太高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让我们来看看周法官算的这笔账:银行将前期本息作为本金,该本金每个月产生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进入下一个月后上个月的滞纳金、利息计入本金,该本金再产生每个月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依此循环往复。以欠款10000元为例,第一个月沙女士应还款项10650元;第二个月应还款项11342.25元;这样不及半年持卡人应还利息已经达到年利率90%,而一年下来年利率将达到122.37%。当然,如果沙女士诚实守信,及时还款,完全可以避免高息。但是周法官认为,事实上沙女士一旦超出免息期还款,哪怕在第一个月还款,以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再加上月5%的滞纳金,折算年利率也已经达到78%。这种利率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这份判决书的重点。银行惯例不能脱离法律体系搜索各大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不难发现,日万分之五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以及每月按最低还款额的5%收取滞纳金是所有银行的。各大银行的步调一致源于央行1999年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载明了上述收费计息标准。这一明文规定不仅成为各大银行的收费标杆,也是银行诉讼无往不胜的法律保障。判决书却认为,这是商业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则有意或者习惯性地误读。不能任由商业银行脱离法律体系进行解读。商业银行错误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而类似规定的正确解读应当是:规章允许在法律规定的利率限度之内,采取万分之五或者5%滞纳金的方式。周寓先法官在判决书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年利率24%的借贷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利息之外,还有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额也不得超过年利率24%。虽然该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但判决仍然认为,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4%,是因为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得违反国家对借款利率的限制。据此逻辑,24%年利率即应为国家对借款利率的限定,金融机构也要遵守。值得注意的是,判决还引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条款进行说理。言下之意,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24%,凭什么银行就能突破?“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此外,判决还阐述了滞纳金、复利作为合约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调整,而信用卡业务的特殊性也不足以支持其超越年利率24%的利率。最终,成都高新区法院支持了银行与持卡人都没有争议的37万余元欠款诉求,而对于今后的计息方式,法院判决是以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同时,否决了银行对滞纳金的主张。不得不承认,这是记者见过的最具说理性的判决书。8000多字也许算不上最长的判决书,但说理部分却占了75%。北京判例大都支持银行 持卡人鲜有合法性抗辩信用卡欠款逾期利息及滞纳金的年利率超过24%,非某一家银行、某一个案件的偶然现象。记者查询了北京法院判决的信用卡纠纷案例发现,类似的欠款案件,法院基本上都支持了银行按照领用合约计算的利息和滞纳金诉求,没有发现类似成都的判例。西城法院金融庭甘琳法官告诉记者,这个案子的情况比较特殊,因为产生的滞纳金总额非常高。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较少提出利息过高的抗辩意见,对于提出滞纳金过高的一部分当事人,法院一般是建议当事人仔细阅读领用合约,并让银行向当事人介绍银行关于滞纳金的规定。当事人了解相关规定后,一般都能接受这样的计算方式。“目前,法院基本上还是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作为判决依据,如果今后有司法解释出台做出相应调整,法院的裁判才会统一看齐。”甘琳法官说。成都判例能否成指引记者多次致电,周寓先法官及其书记员一听是记者,都匆匆挂断了电话。法官的低调并没有阻碍判决书在网络的传播。几位受访律师竟都看过这份判决,并为之点赞。
“耳目一新,眼前一亮”是法学博士后、北京市律协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律师看到这份判决的第一反应。“判决站在法律解释学、法律公平正义价值、国家适当干预等原则和法律规定基础上,通过充分说理、以法服人、论据充分,结论合理合法,具有示范作用。”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祁咏欣律师也表示,判决仔细剖析了银行有关信用卡透支利率约定的不合理性,揭露了其没有法律依据的实质;而且真正寻求并落实了公民与银行这样的“大法人”的平等。律师们都表示,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会发布指导性案例或者公报案例,以期指导地方法院判决,统一法律适用尺度。这份判决能否被纳入进去,让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冯晓磊_NF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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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嘴炮 只管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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