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思利普治疗仪的功效退货需要折扣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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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请问患了抑郁症是不是可以直接用安思利普
请问患了抑郁症是不是可以直接用安思利普
发病时间:不清楚
请问患了抑郁症是不是可以直接用安思利普治,不需要再吃药跟看医生了,直接用就行了是吗?有人用过吗,我在网上看到他们家广告,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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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三甲医院,主任级名医在线坐诊已有124家三甲医院,828位主任医师在线答疑
精选回答(1)
南京仁康医院
擅长:失眠、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精神障碍、强迫症、恐惧症、躁狂症、癫痫等精神疾病。
长期抑郁症,服药没有改善的效果,可以尝试安思利普治疗仪。目前安思利普治疗仪的普及度还是挺高的,由于其使用方便,治疗时不吃药不打针,饱受市场的喜爱。但建议使用仪器的同时,如果还有使用药物的话,不要贸然停药,需要一段时间后再停药即可。
医生回答(1)
北京军颐中医医院
擅长:针对失眠、抑郁症、躁狂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神经衰弱症、心理障碍、精神障碍、神经官能症、强迫症、疑病症、恐惧症、自闭症、更年期综合症、网络成瘾症等精神疾病的治疗有其独到见解。
您好,抑郁症患者发病,应及时到专业的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患者自己不可乱用药,以免用药不当,使病情更加严重。我院采用中医现代化的治疗方法,脑源神经修复技术根本就是在于双管齐下,控制调节神经递质的动态平衡,同时,营养大脑神经细胞,修复受损脑细胞,从根源上彻底的治疗精神疾病,打破了复发——再治疗——再复发的恶性循环。
向医生提问
(忧郁症)
抑郁症是抑郁障碍的一种(抑郁障碍还包括心境恶劣),是一种慢性复发性疾病,其症状包括情绪低落、兴趣减少、思维迟缓、注意和记忆减退、自我否定、胃口变差、活动减少等。抑郁症的患病率呈上升的趋势,目前抑郁症已经成为世界疾病排行榜的第四大疾病,保守估计,全世界共有3.5亿抑郁症患者,有10-15%的抑郁症患者最终死于自杀,张国荣、卓别林、“憨豆先生”、崔永元、范晓萱等都患有抑郁症。
多发人群:成人
典型症状:&&&&&&&&&&
临床检查:&&&&&&&&&&&&
治疗费用:市三甲医院约(元)退货再折扣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退货再折扣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09-10-29 &匿名提问
于各类折扣、折让、回扣、佣金及返利等概念看起来相似,一些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此认识不清,从而给自己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其实,不管是我国的税法,还是会计制度,都对各种折扣、折让的税务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其概念不仅不能混淆,而且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还应予以区别对待。   一、商业折扣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商业折扣(折扣销售)允许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但税法对此有严格要求。一是企业必须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或者直接减少所开具发票的金额,方可按照销售净额计算销售并缴纳流转税,无需进行其他会计处理;二是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缴纳流转税。这两种情形确认销售收入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对所得税的确认,即确认计缴和不缴流转税的收入口径与确认计算所得额的口径完全一致。  二、现金折扣  会计制度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明确规定计入财务费用,税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允许现金折扣税前扣除,但从日常税收征管实务的情况看,各地税务部门基本上均允许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但是,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据,笔者认为,简单可行的办法是请对方付款单位开具费用结算票据,购货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销售方则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但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后还需附上相关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如果销售时与购货方谈妥按照现金折扣的形式进行优惠,则销售方可以选择按照总价法或净价法予以确认。在按总价法处理时,销货方先全额确认销售额和应收账款,并按销售全额计算纳税,待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再做冲减应收账款和增加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在按净价法处理时,先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余额确认应收账款,再按销售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流转税,最后按照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的差额作为财务费用,如果后来实际未发生现金折扣,则将预计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不过一般情况下,很少有企业采用净价法处理现金折扣。  三、销售折让  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在销售确认后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规格等问题)不符合要求,给予销货方一定的折扣或折让,允许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但税法有严格的规定,可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企业可以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重新开具发票,并按照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和相应减少应纳流转税,所得税法也认可此情形下销售额的减少;二是如果企业未能索取到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未能提供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则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这部分折让额而少缴流转税和相应的所得税。  四、销售回扣  尽管会计制度规定支付的销售回扣比照销售折扣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但由于销售回扣往往没有合法的报销凭据,或者由于回扣的暗箱操作而不能按照销售折扣的常规方法在账面进行反映,这就使回扣支出常常是既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所以,税法明确规定,销售回扣不得抵减销售额,不得少缴流转税,也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销售佣金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六、销售返利  会计制度和税法对销售返利如何规范处理均暂无切实可行的明确规定,实务中冲减销售收入或作销售费用处理的均有,比较混乱。  笔者认为,销售返利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称之为“返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减让,只是因为该减让需根据供货方年度(或一段时间)销售情况到年终(或结算期)才能决定存在与否和存在多少。在日常实务中让利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销售方往往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或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作销售费用或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这种情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如果是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还不可以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所以,这种处理方法对销售方很不利;二是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销售方请供货方到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由供货方向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购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一)商业折扣的财税处理技巧及例解1、商业折扣的概念商业折扣(也称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或者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如购买500件,销售价格折扣为10%,购买1000件,销售价格折扣为20%等。2、商业折扣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在存在销售折扣的情况下,企业销售收入入账金额应按扣除销售折扣以后的实际销售金额加以确认,即以全部销售净额除税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以全部销售净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以应收账款与产品销售收入二者的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商业折扣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对于销售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认可的销售折扣仅指销售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情况。《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时装公司为了促销,决定购货者每购一套上述西服即赠送出厂销售价为90元/套的衬衫两件。百货公司向时装公司购买10套西服时,时装公司需同时向百货公司赠送20件衬衫。这20件衬衫就属于实物折扣,应按照正常出厂价计算1800元销售额作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的处理。4、商业折扣会计、税务处理的例题分析[例题分析1]南京斯佑福床上用品有限公司赊销商品一批,按价目表的价格计算,货款金额总计100000元,给买方的商业折扣为10%,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5000元。在销售时有商业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入账。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                           110300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银行存款                            5000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110300贷:应收账款            110300[例题分析2]杭州新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主营汽、柴油销售。为了拓展市场,扩大销售,决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对一次性购柴油1吨者,折扣1%;购5吨,折扣3%,正常销售价格为5000元/吨。现有河南三彩陶瓷有限公司携银行转帐支票前来购柴油5吨。(柴油的增值税率为17%)(1)计算销售额、折扣额、销项税额及价税合计,用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售额为5×5000×97%=24250元折扣额为5×5000×3%=750元销项税额为24250×17%=4122.50元价税合计为.50=28372.50元(2)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注意折扣额用“%”表示。(3)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28372.50贷:主营业务收入        242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122.505、公司给经销代理商商业折扣的处理技巧许多企业在采用销售折扣方式销售的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以每一家经销代理商的年销售量来确定应给予该代理商享受的销售折扣率的,如有的啤酒生产企业规定:年销售啤酒在100万瓶以下的,每瓶享受0.2元的折扣;年销售啤酒在100-500万瓶的,每瓶享受0.22元的折扣:年销售啤酒在500万瓶以上的,每瓶享受0.25元的折扣等。在年中,由于啤酒生产企业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每家代理商到年底究竟能销售多少瓶啤酒,也就不能确定每家代理商应享受的折扣率,所以,只好到年底或第二年的年初,一次性结算应给代理商的折扣总金额,单独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开具后,许多企业的财务部门又感觉不冲减产品销售收入不甘心,便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明知不符合有关规定,可还是冲减了销售收入。当然,在税务部门来稽查时,不仅要补税还要罚款。为了解决以上问题该企业带来的损失,企业对销售折扣完全可以采取预估折扣率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比如啤酒生产企业完全可以采用按最低折扣率(0.2元/瓶)或根据上一年每家经销代理商的实际销售量初步确定一个折扣率,在每次销售时预扣一个折扣率和折扣额来确定销售收入的办法,即在每一份销售发票上都预扣一个折扣率和折扣额,并将折扣额扣除后再作“产品销售收入”。到年底或第二年年初每一家经销代理商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折扣率确定后,只要稍作一些调整即可。调整部分的折扣额虽不能再冲减销售收入,但绝大部分的销售折扣已经在平时的销售中直接冲减了销售收入。当然,预估折扣率测算得越准确,结算时的折扣调整额就越小。如果担心有的经销代理商会比上年销售量锐减而提前多享受折扣的情况,则可以采取另外预收一定量押金等办法来加以预防。这样,企业就可以将发生的销售折扣额合理合法地冲减产品销售收入,再不用怕税务局补税、罚款了![案例]某水道配件生产企业,国内销售采用区域代理制,公司想要对区域销售成绩好的经销商采取折扣奖励办法。公司销售政策规定:对经销商年购货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折扣奖励3%,对于年购货额没有达到50万元的不给予折扣奖励。[分析](1)折扣集中另开发票由于该公司对于销售规模没有达到50万元以上,不给予任何折扣奖励,只有在销售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时才一次性折扣奖励。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则一次性折扣奖励1.5万元,需要交纳的税金如下:增值税=150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5企业所得税=()×25%=3679.88合计=+0.38(2)将折扣分摊到每批销售额中如果该公司提前开票折扣,经销商购买数量没有达到规定的销售规模时,不但会减少公司的收入,而且还减少现金流入,增加资金压力,这种方式显然是不可取的。(3)将折扣作为预收款处理假设将折扣额作为预收款处理,同时在合同上明确规定,区域经销商没有达到规定的销售规模时,将预收款转为价外收入或补差收入;达到规定的销售规模时,将其转为购货款处理。该做法,不仅符合税法规定,而且实质上也没有对购销双方的利益形成损害。将折扣作为预收款处理的会计处理①平时销售给经销商时假设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3%的折扣为0.3万元,开具发票时,按10万元开票,同时开具折扣0.3万元,实际收款11.7万元(含税价),将9.7万元作为销售收入入帐,销项税金16490元,另3510元作为预收款记账反应。借:银行存款          11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6490预收帐款           3510②对经销商折扣奖励时假设经销商的销售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依照合同规定以货物兑现折扣奖励时,将预收款1%×117%)转为销售收入并作付款处理。借:预收帐款17550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2550③将预收款转为价外收入或补差收入假设经销商难于打开市场销售渠道,只购买了300万元,没有达到规定的销售规模,而不再经销时,根据合同规定不得销售折扣奖励,则需将预收帐款1万×3%×117%)转为价外收入或补差收入处理。借:预收帐款10530贷:主营业务收入9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530(二)现金折扣的会计、税务处理及例题分析1、现金折扣的概念现金折扣(又称为销售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可能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时间越短(越早),折扣越大。所以,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2、现金折扣的会计、税务处理技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准则上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据,简单可行的办法是请对方付款单位开具费用结算票据,购货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销售方则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但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后还需附上相关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1)在交易日,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是以总额入账,还是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入账,会计上对此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总价法是指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作为入账价值,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客户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作为财务费用。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实务中必须采用总价法,而税法的规定是与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保持一致的,因此两者之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净价法是指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的入账价值。这种方法是把客户取得现金折扣视为正常现象,认为一般客户都会提前付款,把因客户超过折扣期限付款而多收的款项,视为提供信贷获得的收入,于收到账款时入账,作为其他收入或直接冲减财务费用。(2)对于增值税来说,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时,根据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红字发票,不论其在财务制度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后,按国税发[号文件,从日起,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销项负数处理。3、现金折扣会计、税务处理例题分析[例题分析]甲公司向乙商场销售电视机200台,不含税单价2000元,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向商场提出的现金折扣条件为4/10,2/20,N/30。(现金折扣不含增值税)。①销售实现时,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                            468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②如果买方10天内付款,享受4%的折扣——16000元。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452000财务费用                      16000贷:应收账款                    468000③如果买方20天内付款,享受2%的折扣——8000元。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460000财务费用                       8000贷:应收账款                    468000④如果买方20天以后付款,则不享受现金折扣。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468000贷:应收账款      468000(三)销售折让的会计、税务处理技巧1、销售折让的概念销售折让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合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2、销售折让的会计、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收入时直接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即销售折让发生在商品销售之前时,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是相同的。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即销售折让发生在商品销售之后时)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除增值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经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税法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 )的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五)项款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四)销售回扣的税务处理技巧1、与销售回扣有关的几个概念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上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而是从非专业角度对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等概念的统称,不涉及帐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如:“销售方给多少回扣”,“购货方拿多少回扣”,有时干脆叫“给回扣”、“拿回扣”或“吃回扣”等等,这些语言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会计和涉税处理。销售回扣与商业贿赂有密切的联系。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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