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 四川:担保机构和小贷公司可获15%所得税优惠
   4月,四川省经信委出台《关于组织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启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所得税优惠申请,申请成功的企业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截止日期为4月15日。   根据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所得税优惠:在四川省登记注册的,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额70%以上;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按规定进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备案登记并进行评级;及时向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业务数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可申请所得税优惠:在四川省登记注册的,以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贷款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额70%以上;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贷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3倍;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无违规失信记录,开展信用评级。   申请成功后,有效期五年。开业未满一年的企业也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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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合富金融 版权所有“营改增”小贷公司需关注三方面问题
税负增减 身份认定 进项税抵扣:
“营改增”小贷公司需关注三方面问题
  今年3月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简称“36号文”),明确了营改增最后一站的具体方案——增值税将全面扩围。从日起,将房地产和建筑业、金融服务业以及生活服务业等纳入增值税体系。根据去年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小贷公司划定为其他金融业一类,照此标准,小贷公司行业也将参与到本次改革中。营改增对小贷行业将产生哪些影响?
  其一,营改增是否会造成税负上升问题。毕马威相关人士分析认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于6%的增值税税率,但可以抵扣取得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税率,不得抵扣进项税。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虽然增值税适用的销项税率名义上比营业税体系上升了1%,在向客户收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销项税负上升约0.66%,同时再考虑取得进项税的情况,实际税负上升有限。
  其二,税务实践中小贷公司的身份问题。小贷公司究竟是一般工商企业还是金融业,关系到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我国金融机构的所得税税率平均为15%,而工商企业的税率则在25%。可是当小贷公司想要税收优惠时,地方税务部门却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营业税体制下,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在营改增后也得以延续,但是实践中,不同地方的税务机关对于小贷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则存在不同的认定,这也是开展此类业务的小贷公司存在的困扰。因此,小贷公司还需与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寻求对政策的合理解释和确认或者补充。
  其三,进项税抵扣需注意的问题。毕马威认为,一方面,由于小贷公司的客户通常为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或个人,其利息支出以及与贷款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及咨询费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相对其他行业而言,小贷公司通过额外收取销项税或提高客户收费的方式来转嫁增值税税负可能较为困难。另一方面,小贷公司的营业成本主要包括融资成本以及开展业务发生的相关费用,而纳入营改增范围后,小贷公司通过银行贷款、金融资产售后回购、第三方抵押借款等方式融资所产生的相关成本均无法抵扣进项税,而开展业务的相关费用中占比较大的人工费用、福利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业务招待费用等亦不能抵扣进项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费用通常包括固定资产与物料费用、房屋租赁费用、咨询服务费用和住宿费用等,因此小贷公司进项抵扣比例相对较低,需要加强对进项税的管理,通过加强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进项发票管理等方式提高进项税抵扣比例和拿票率,做到进项税“应抵尽抵”,进一步降低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总体而言,纳入增值税体系之后,增值税管理相对营业税而言更加复杂、更加严格,合规难度更大,税务风险也更高,因此,小贷公司应认真研读法规的相关内容,全面掌握营改增变化的影响。毕马威建议,小贷公司应该加强增值税合规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核算以及纳税申报的管理。同时还应注意对原有自动化业务系统、财务系统等进行增值税适应性改造,以确保在5月1日之后实现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顺利过渡。
作者:胡萍
&来源:金融时报
发布时间:日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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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中,小微企业是否有范围要求?
问: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中,小微企业是否有范围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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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纳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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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纳税政策解读
关注微信公众号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么?
来源:张钦光
作者:张钦光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随着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以及民间非金融企业之间的筹资行为越来越频繁。而金融企业以及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各不相同,相差甚大。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基本围绕国家的基准贷款利率上下浮动,但民间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往往很高,甚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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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以及民间非金融企业之间的筹资行为越来越频繁。而金融企业以及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各不相同,相差甚大。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基本围绕国家的基准贷款利率上下浮动,但民间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往往很高,甚至高过国家基准利率的很多倍。企业在支付各种借款利息后,如何真实记录在企业经营成本中,能否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某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时,查出其2014年从当地某小额贷款公司借得一年期借款100万元,支付了借款利息20万,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进行了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认为,当年的当地银行贷款一年期借款最高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90%,即6%上浮90%为11.4%,该企业支付的利息税前扣除应该为11.4万,超出的8.6万应该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
企业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其收取的利息符合国家所得税法中&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税务机关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银监会批准成立,而是当地的金融办批准成立,不应认定为金融企业,属于非金融企业,因此其收取的利息不应全额扣除。
新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也就是说,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必须做所得税税前扣除调准。
首先,我们必须弄清什么是金融企业。我们通常认为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他们是经过银监会批准的机构,自然属于金融企业;我们日常接触到的小额贷款公司,他们的审批机关往往是各地市的金融办,而不是银监会,他们属于金融企业么?
如果把小贷公司划归金融企业,那么,非金融企业间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借贷成本在取得了合格的票据后,就都可以税前扣除,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最高的借款利息就是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而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也是国家认可的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如果是这样,那么正常的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利息基本都不用做所得税扣除调整,直接计入成本即可,如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限制就没有了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明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但是,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指出:该金融企业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这个机构中没有明确指出金融企业包含小贷公司。
如果金融企业不包含小贷公司,那么很多非金融机构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必须调整,毕竟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的借款利息要比小贷公司低得多。
所以,能不能把小贷公司划归金融企业,将是非金融企业间正常利息支出能否全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
但是所有的税务文件中没能查出把小贷公司认定为金融企业的依据,毕竟,大家普遍认为,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企业是指银监会审批成立的金融机构才能成为金融企业,而小贷公司只不过是地方金融办审批的机构,不是普遍被认可的金融企业。
税务机关说的有法律依据么?可是也没有税收法规明确把小额贷款公司划出金融企业的规定。因此,对于小贷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这一概念认知成了税务机关和被检查企业之间争论的焦点。
经过企业和我们咨询沟通,我们决定抛弃税收法规的规定,换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经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中对行业分类中对于&金融业&(本门类包括66-69大类)的分类中&6639&类&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里,明确包括:指上述未包括的从事融资、抵押等非货币银行的服务,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融资活动,以及各种消费信贷、国际贸易融资、公积金房屋信贷、抵押顾问和经纪人的活动。
这个分类明确指出:小贷公司被划分到了金融业,应该属于金融企业。既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把小贷公司划到了金融业名下,税务机关就没有理由认定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企业,那么非金融企业从小贷公司处取得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取得合格单据后就应该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
同时,我们借鉴文启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新的报表将企业分为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所附的《企业基础信息表》的填表说明,纳税人在填报自身行业代码时,统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进行选择,从而在税务申报资料里间接确认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认定为金融企业。
据此,企业跟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其支付的20万利息可以全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无需进行任何调整。
建议其他企业在进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调整时,参照当地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支出标准时,选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比对标准。
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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