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没有合同能赢吗提起民事合同诉讼后,法院多久立案

如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新技能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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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案件从立案到结案
要经历那些流程?
提起民事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c、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即具体地提出经营者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提起诉讼的法院怎么选?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怎么分辨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根据起诉对象来分: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被告身份特殊的: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合同或者票据引发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由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引发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交通事故引发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出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员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员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两个或者多个法院拥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的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状怎么写??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标题。单列一行在正中写“民事起状”或“民事诉状”。
2、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如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诉讼请求。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
4、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是民事诉状的 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根据。
5、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可以这样写:“为此,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此致××××人民法院”。
6、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诉状的年月日。
7、附项。应依次写明本诉状副本的份数;书证、物证的名称、件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起诉状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予以立案、受理的凭证;也是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和审理的基础,通过起诉状可以使法院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打下基础。东东找到几个民事起诉状范本,推荐给大家作为参考。
民事起诉状范本
(公民之间)
(法人与公民)
(法人之间)
起诉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般情况,起诉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1、起诉状。起诉状原件按被告人数另加二份提交,诉状内容根据上文所述。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如果当事人是公民,需要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资料、员工证明等;如果当事人是法人,需要提交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材料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材料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3、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
4、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提供相应委托材料(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6、其他证据。
7、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来源:本文法条选自《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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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最高法院:因土地出让合同产生的纠纷应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附相反裁判规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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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因土地出让合同产生的纠纷应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附相反裁判规则案例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杨巍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阅读提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还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今日推送的最高法院判例认为该类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但由于本案裁判文书作出的时间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日)前,最高法院提出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有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趋向,以及此法实施后此类纠纷是否按行政争议处理,应依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作出判断”的观点。本书作者在写作中也关注到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已有高院裁判文书依据《行政诉讼法》认定此类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见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已出现分歧,有待未来司法实践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判要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生争议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案情简介一、香江酒楼、香江公司清算组向海南高院提起民事诉讼称:日,海口市国土局与香江酒楼、香江公司就案涉土地的出让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香江酒楼、香江公司已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契税;海口市国土局未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香江酒楼、香江公司名下。故请求判令:海口市国土局将案涉土地交付给香江酒楼、香江公司清算组,并交付土地权证;若海口市国土局不履行上述义务,则赔偿香江酒楼、香江公司清算组经济损失元。&二、海南高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且香江公司清算组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故裁定:驳回香江酒楼、香江公司清算组的起诉。&三、香江酒楼、香江公司清算组不服海南高院裁定,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撤销海南高院裁定;指令海南高院审理本案。败诉原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认定为民事合同,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因在于:(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遵循平等、自愿、有偿原则;(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3)现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解释》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列为“合同纠纷”的下级案由予以明确。因此,最高法院认为海南高院以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驳回香江公司清算组及香江酒楼的起诉欠妥,指令海南高院审理本案。败诉教训、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一、当事人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生纠纷应提起民事诉讼。对方主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法院可能不会支持。&二、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作出裁判文书的时间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日)前,最高法院认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有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趋向,但该行政诉讼法直到日才实施,不能作为本案审理依据。至于此法实施后发生的法律行为产生争议是否按行政争议处理,再依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作出判断。”本书作者在写作中也关注到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已有高院裁判文书依据上述规定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见司法实践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已出现分歧,有待未来司法实践予以明确。&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仅签署成交确认书但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发生争议的,竞得人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请参阅民商事裁判规则公众号文章:)相关法律规定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本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目前仍应认定为民事合同。首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遵循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这表明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时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设定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与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土地使用者系平等民事主体。&其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权利是收取土地出让金,主要义务是在一定期限内向对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的主要权利是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相应土地使用权,主要义务是支付出让金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用途开发利用土地。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上述规定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合同解除权,守约方享有的违约赔偿请求权应属于民事权利性质。&本院注意到,目前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确有观点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行政合同。其主要理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为政府调控管理土地资源和执行土地政策的土地管理部门,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合同目的是土地管理部门通过签订出让土地合同这一管理方式,合理保护及开发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进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中将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细化为不得协商的合同条款,且与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合同履行方面土地管理部门享有优益权:可以为实现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的,在履约中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甚至可以依法单方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这些观点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考虑到相关合同中融入了行政职权、对合同纠纷的审理需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展开审查等因素,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同争议一并审查,亦便于争议的一揽子解决。&但是,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列为“合同纠纷”的下级案由予以明确,审判实践中基本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均将此类案件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在现行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本案纠纷不宜作为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本院还注意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有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趋向,但该行政诉讼法直到日才实施,不能作为本案审理依据。至于此法实施后发生的法律行为产生争议是否按行政争议处理,再依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作出判断,此处不予赘述。&综上所述,本案虽因香江酒楼、香江公司与新华通讯社海南分社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引发,但在海口市政府审批同意案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已经转化为香江酒楼、香江公司与海口市国土局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香江公司清算组因主体不适格,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香江酒楼系本案适格主体,原审裁定以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同时驳回香江公司清算组及香江酒楼的起诉欠妥。如果香江公司清算组在本院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后能提交加盖香江公司公章的变更原告申请书,将香江公司变更为原告,原审法院应依法审查后确定其原告资格。案件来源海南香江德福大酒楼、海南香江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3号]。延伸阅读一、法院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判例(案例一)案例一:保山市宏晨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293号]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与相对人签订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行政相对人,相对人支付土地出让金并按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合同。隆阳区国土局与宏晨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本案即属于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未依照约定履行行政合同的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宏晨公司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二、法院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判例(案例二~案例四)案例二:江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与万安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辖终58号]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江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其与上诉人万安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起的要求上诉人万安县国土资源局支付违约金、赔偿有关费用等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系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依据该解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案例三:王进辉与永顺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75号]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关系中,只代表国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并不是以土地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其与合同相对方受让人系平等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明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归入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将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无不当。”&案例四: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平桥村六组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683号]认为,“平桥村6组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酉阳县土房局和林真荣签订的渝地(酉)划转合字(2011)第158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法并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并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进行列举,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民事审判权限范围,故平桥村6组就前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平桥村6组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平桥村6组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欢迎联系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电话:010-邮箱:手机:186-(唐青林律师)185-(李舒律师)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面向全国征集疑难法律问题为了丰富研究素材,有效解决相关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征集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作为选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在取得研究素材的同时,协助您解决棘手的问题。(1)要求提供的案件问题新颖、前沿或者案件系某个行业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2)必须是面临纠纷或诉讼的真实案件。可以由当事个人或企业提供,也可以由代理律师提供。(3)专业领域: 公司法(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争夺)、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4)相关问题请发至:(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延伸阅读:阅读提示(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著作权声明:转载需在文章首部醒目方式注明:作者+单位名称+来源于公众号民商事裁判规则。否则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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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立案与实质审查
作者:华娟&&发布时间: 15:19:54
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争议,因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诉诸司法机关受理并就有 关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进行界定的案件。在我国民事案件包括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也包括因人身关系而生的纠纷,如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纠纷。民事案件量大、类多、面广,繁简程度也不一样。为了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保证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立案庭把好立案审查的关口,至关重要。这不仅能树立法律的威严,更能体现司法为民的理念。
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当事人诉诸法院解决民事纠纷,首先得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起诉状内容有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补正。可见起诉状是当事人诉诸解决争议事项的载体,起诉状书写的是否明确清晰是提高诉讼效率的第一步。
形式审查是立案审查的第一个环节,是启动立案程序的起点。审查中着重放在形式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法律所要求的诸要素的特征和要求上。而对于涉及主体、诉权、证据等是否适格不是形式审查的目的,而是实质审查在立案审查环节的重要性之所在。
我国《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包括四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法院对符合以上四要件的起诉必须受理。所以从原被告主体资格审查、起诉事实证据材料审查、案件管辖的审查等方面。
一、关于原告资格的立案审查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何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只要案件当事人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则该当事人就可以成为原告。换句话说,在本质上,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尖锐冲突,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关系。在确立原告主体资格时,先确定好本案的标的是什么,以标的为基础,看是否是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中主动提起诉讼的一方便是原告,以房屋租赁为例,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该关系中谁主动提起诉讼,此方就是原告;在离婚纠纷中,标的是婚姻关系,其中谁提出离婚诉求谁就是原告。原告资格问题在民事诉讼中非常复杂,不通过案件的仔细审理,仅在审查立案阶段很难把相关问题都弄清楚。因此,加强对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就显得十分突出。由此,人民法院更应当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本意,在立案审查阶段,对原告资格从宽掌握。
二、关于被告资格的立案审查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就符合起诉条件。&明确的被告&,简单地说,就是指原告所诉被告是清楚的、具体的、可以指认的、不存在任何含糊的、能够确定的。 &&&
(一)明确被告的界定 & &&只要原告能在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身份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就应当认定为被告明确。& & &
&为保障原告胜诉,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明,但同时也应保障原告的起诉权。例如,法院要求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并不一定是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可以是被告的身份证号码、驾驶证、户籍信息等或者企业信用网上企业的登记情况等。另外,原告在与被告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没有获取被告的身份信息,起诉时也无法从被告处获取被告身份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工商登记机关也不予出具证明。此时,一味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明的做法似欠妥当。原告可以提供必要信息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核实被告身份,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对被告身份进行核实。
&明确的被告&不等于&适格的被告&。只要原告能提供被告存在并确定的身份信息,即可认定被告明确,符合立案条件。至于该被告是否与原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能否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并非立案审查解决的问题。&明确的被告&解决的是&有&的问题,而被告是否适格,可以通过追加和变更等程序予以纠正,以此保证原告诉权的正当行使,使其实体权益保护进入司法程序。
立案审查中,针对企业法人作被告的,应认真审查企业营业执照期限或者调查核实该企业的经营状态,对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应认定以该企业作为被告是明确的,案件应予以受理;对处于注销状态下的企业,原告也没有补充材料的,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不予受理; 对处于吊销状态的企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企业被吊销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企业被吊销后未及时清算的情况,同时会出现实际权利义务承担主体不明确的情形,此时一味机械适用法律,予以立案审理,也会因责任主体不明导致裁判文书最终无法执行,不能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化解社会矛盾。可行的做法是:起诉时正在清算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清算组织信息,并以其作为被告;没有及时进行清算的,法院可以释明告知当事人将吊销企业及其全体股东或者开办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针对自然人作为被告的,只要原告能提供相应的身份信息,法院即可以受理起诉;但如有足够理由怀疑被告在起诉时已经死亡的,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核实,必要时也可依职权核实。立案过程中,原告提交被告身份信息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核实申请,法院可以延伸审判职能,帮助原告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二)&被告不明确&与&被告下落不明&的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几类混淆&被告不明确&与&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 & & &
1、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但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被告户籍地址均不能查明其下落,这属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应当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但法院却以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为理由裁定驳回起诉。& & &
& 2、原告起诉前,对方当事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失(死亡或者被注销)或者被变更,原告仍以之前的主体为被告起诉,这应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但法院未予认真核实&被告&主体资格即受理案件,审理中多次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未果,即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并进行公告送达,后缺席审判判定&被告&承担责任,最终导致裁判文书因为义务主体缺失而无法执行。& & &&
&3、原告起诉前,对方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律规定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原告以该当事人为被告起诉时,法院一般应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但实践中法院却直接以被诉主体已经被吊销,视为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起诉。 & &&
&&被告不明确&&与&被告下落不明&的不同认定,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前者会导致案件不予受理,后者则需要采取一定的送达方式,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若缺席,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所以严格区分二者对案件的审查及审理十分重要。
三、关于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立案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即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达到的具体目的。诉讼请求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查中容易忽视的环节。事实上,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就是因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当,有理的诉讼,变成了无理的诉讼。从《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审查职责看,立案审查阶段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明确,当事人诉的具体的诉讼请求是原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具体的诉讼请求&不是指当事人有具体的要求就可以,还必须明确到诉讼请求必须具体化,能够界定,内涵和外延应当明确具体,不允许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否则,人民法院难以确定审判保护的范围和对象,更难以提供审判保护的方法.审查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确系法律知识欠缺,立案审查的法官可以给当事人必要的指点和引导,但是,不得强迫。
关于起诉条件中的事实理由问题,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本案所涉及的证据形式,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如何理解事实理由?首先,这里的事实和理由仅指证明本案发生的基本事实根据;其次,证明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事实理由可以是当事人提供的直接证据,也可以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间接证据,决不能以没有充分的证据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确实存在,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立案受理,至于其权益是否合法,是否受到实际侵害等等,应当通过审判庭的审查,来进行全面,实质性的审查。
四、关于受案范围和管辖的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必须遵守法律对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规定。
(一)诉讼与仲裁
一裁终局。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审理两种方法。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仲裁程序后,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诉讼。但是,我国的劳动仲裁有些特殊的地方,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再审与起诉
《民事诉讼法》124条第五款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体现,此处&一事&针对的是当事人,而非所有的利害关系人,要充分把握好该原则,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诉讼请求一致;(2)争议事项一致;(3)当事人一致;(4)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致。否则,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起诉讼,法院要受理,以确保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诉。但是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告知其可以申请再审确保自己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
(三)管辖权的确定
1、级别管辖& &
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比较广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 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综上,立案庭除常规性立案审查外,对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也须进行审查,何为重大影响?这就需要立案法官对案件涉及的社会背景有所掌握、了解。如涉及民生的涉农、拆迁等群体性纠纷案件,具有民族、宗教、政治等背景的敏感案件,上访老户、有自杀自残苗头、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立案法官除需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外,还需具有极强的政治敏感性。
2、地域管辖
一般而言,原告提起诉讼,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公民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经常居住的地方)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公民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不足一年,以原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户籍迁出满一年,以其居住地确定管辖。在立案中经常遇到被告住所经常不固定的现象,以其户籍迁出是否满一年来确定管辖权就方便了许多。
《民事诉讼法意见》又规定了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几种情形: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有一般就有特殊,在一些情形下,适用一般规则不符合高效、便民的宗旨,故原告起诉被告,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被告就原告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意见》规定:①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②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③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④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的住所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终的管辖确定以时间先后为准。
除了上述管辖外,本院本着便民、为民、利民的理念将各人民法庭对本县民事案件的管辖做了细致划分。长宁法庭审理长宁镇、景阳镇、黄家寨镇,石山乡、铝厂及辖区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民事案件;城关法庭审理城关镇、多林镇、逊让乡、青林乡、宝库乡、大通牛场及辖区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民事案件;塔尔湾法庭审理塔尔镇、新庄镇、良教乡、斜沟乡、极乐乡、第七水厂及辖区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民事案件;衙门庄法庭审理东峡镇、向化乡、桦林乡、朔北乡及辖区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民事案件,其他乡镇案件由民事综合庭管辖。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几类常用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买卖合同纠纷中,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各类管辖之间运用顺序
属于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需确定依法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在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时,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首先确定该案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第二,当案件的级别管辖确定后,若此案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则按法律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 第三,若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但符合协议管辖规定,依协议确定管辖权。 第四,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但若符合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完成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若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则需判定该案是否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即适用&被告就原告&规定确定本案管辖;若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则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通常规则,即&原告就被告&,以确定本案管辖法院。
(六)排除性审查。
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不得起诉的几种情况。例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婚姻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等,都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立案审查的相关法律问题还很多,以上仅仅是将实践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整理,以便分清立案与审理各自的审查范围,避免浪费审判资源,保证给当事人满意的答复。同时也凸显了立案实质审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但是如何从操作上层面上切实理解与运用法律规定,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巩固法理,通过实践的检验以及经验的总结分享处理相关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立案审查的条件应该得到相应的放宽,这样才能确保当事人诉权得到最大限度行使,进一步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责任编辑:仁钦达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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