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建议对纳税人进行询问为什么要提前三天发出询问

全国税务机关败诉的80个原因,学好了对咱财务有利!
   浙江省嘉善县地方税务局法规科用2年多的时间,把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案例的主要原因进行收集汇总,共有80个方面。现抄录于此,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税务干部在征管、稽查等每一个环节、每一步操作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办理,否则这些错误可能就会发生到自己身上。纳税人也应该学习一下,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全国发生的税务机关败诉原因汇集如下供参考:  1、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措施时,不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 扣货远远超过应纳税额。  3、 扣押违法当事人货物,没有其法人代表签字。  4、 纳税人已缴清税款,税务机关未在1日内解除扣押。  5、 未告知纳税人有纳税担保权,就采取扣货措施。  6、 未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就采取扣货措施,并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存款。  7、 由于税务人员过错造成纳税人财物损失,税务机关不赔偿其损失。  8、 引用法律依据时,发生引低不引高的错误。  9、 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不到3个月时间,就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0、对复议申请的审查超过5日的规定。  11、拒绝复议申请第三人参加复议。  12、复议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并说明了撤回理由,税务机关不同意。  13、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复议的税务机关自行向申请人收集证据。  14、《复议决定书》中没有告知诉权。  15、税务机关在收到诉状后10日内不答辩。  16、行政赔偿的费用应由各级财政预算负担,某税务机关却用办公经费支付。  17、送达有关税务文书,未交给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签收,并且无见证人签字。  18、税务机关为了某种目的擅自不征、少征应征税款。  19、突击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只出示税务检查证,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0、仅凭口供未作相关的调查取证就定案。  21、税务机关自已将核定税款通知书代为签收而实际未送达。  22、税务人员不办任何手续到企业查账。  23、税务人员不办任何手续要企业把账册带到税务机关。  24、税务人员擅自对存放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器具(办公抽屉)进行检查。  25、税务稽查人员亮了税务检查证,但没有记录。  26、对当期的纳税行为,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27、对双定户超定额20%作出补税决定时,应使用《限期缴税款通知书》而用《催缴税款通知书》。  28、纳税人拒收税务文书,税务机关未作好旁证记录,而只凭“自己说明了事”。  29、对个人罚款数超过2000元,虽告知其有听证权,但当事人口头表示放弃听证权利却未作好记录、签字。  30、对超定额20%作出补税决定,纳税人逾期未缴时,应引用新《征管法》第68条,却引用第62条。  31、按新《征管法》规定,应使用《税务检查通知书》却用过时的《税务稽查通知书》(一字之差败诉)。  32、对个体户开具已作废的发票给予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  33、税务人员与代征人员一起执行公务,代征人员打伤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赔偿,却以辞退代征人员为名,逃避赔偿。  34、扣押商品时,由一名税务人员和一名代征人员行使。  35、扣押商品、货物,未使用统一的扣押证和收据,而用白条。  36、扣缴税款前,未以正式文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纳税人。  37、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按规定只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而某税务机关却将“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也同等待之。  38、市地税局受理县地税局已作出复议决定的再复议。  39、委托代征单位在受委托范围外对纳税人乱罚款。  40、征收分局越权罚款,且出具盖有分局公章的罚款收据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  41、税务机关擅自要求固定工商业户提供纳税担保,并收取纳税保证金。  42、对自然人超过50元的罚款,采用简易程序。  43、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按照规定当场收缴罚款除外,而不是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44、征收分局自行将多余的纳税保证金作为罚款入库。  45、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期间并没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而税务机关却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46、县级稽查局引用法律条款错误。如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作出有关规定,而该省未作出,仅有省税务局文件,属越权。县级稽查局却引用省局的文件,作为依据,是无效的。  47、未让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就采取保全措施。  48、税务人员多次电话催缴,纳税人不理不睬,税务机关就填制《扣缴税款通知书》,通过银行扣缴税款了事。  49、在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税务机关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0、稽查局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二套账,有重大偷税嫌疑,稽查人员报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以法定文书通知银行冻结了纳税人存款。  51、超越权限上路进行税务检查,且扣押车辆。  52、对当事人撕毁税务文书的行为,税务机关简单认为抗税。  53、检查未结束,就冻结纳税人存款。  54、对罚款行使代位权。  55、对继承权行使代位权。  56、对本县个人到外县经营取得收入,没有税收管辖权,却强行征收个人所得税。  57、核定税款证据不足。  58、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经济案件行使独立侦查权,税务机关却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59、因为关系好,法院对税务机关提请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帮助执行。  60、查封纳税人家人正在居住的住房,且大大超过税款、滞纳金、罚款。  61、合法但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三天内连续对纳人作出核定、限期缴纳税款的行为。  62、纳税人申辩以后,加重处罚。  63、税务机关对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比如,个人二轮摩托车一辆,按规定应纳车船使用税56元,拒缴,税务机关就采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旧自行车一辆。  64、要求不具有担保资格的学校为纳税人进行纳税担保。  65、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且不得对抗第三人,比如某纳税人欠税,且有一辆奔驰轿车一辆,但却无资金纳税,税务机关却将该轿车拍卖抵缴税款,而在此之前该轿车已转让给他人。  66、税务所对偷税行为,按简易程序罚款1001元。  67、税务机关对地处路远、且当地又正在下雪的纳税人,采取登报告知对其处罚的决定。  68、对个体纳税户,未按规定程序核发《税款核定通知书》,对其未按期纳税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69、显失公正,比如,纳税人遗失一张地税管理的发票(百元版),当天向地税机关报告,过了一天,发票找到了,县地税稽查局决定对纳税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停止使用发票半年。  70、逾期未申报罚款50元,纳税人置之不理仍不申报,税务机关对此又罚款2000元。  71、某税务机关由于没有统一的保管场所,乱堆乱放,造成扣押物品的损毁或者丢失。  72、税务机关对税收罚款的强制追缴。如在复议申请期和诉讼申请期内就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向法院申请。  73、纳税人偷税被处罚(税款、滞纳金已缴,罚款未缴),期间意外死亡,其妻要求行政复议,税务机关拒绝受理。  74、税务机关对免税单位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且调账检查,免税单位对此提出不应检查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拒绝受理。  75、将免予行政处罚与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等同起来。  76、公司法人代表不在,公司办公室负责人签收税务文书(告知书),并表示放弃听证,法人代表知道后,不认账,并要求听证,税务机关却拒绝。  77、已办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逾期不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认为税务登记意味着已通知纳税申报(正确),因为税务登记表上已很明确写明何时申报纳税,故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事后发现该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本人未签字、盖章(助征员代签)。  78、会计签收税务文书(法人代表授权除外)。  79、传达室人员签收税务文书(法人代表授权除外)。  80、扣押收据开具不规范。比如,执行人只填写1人,或由同一笔迹填写两名执行人名单,甚至出现限缴日期不填写的现象。文源:福建国税本微信所推送文章,除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我们都会注明作者和来源。如认为有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会立刻处理,并表示歉意,谢谢!财务管理文章投稿及联系事宜,请发至邮箱:.转载请注明作者信息及出处。微信公众号:dcflnsrjlb点击“阅读原文”看课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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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评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三)
——税收评定案头检查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头检查是税务机关在其办公场所对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或调整,是税收评定的主要实践形式。案头检查程序中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为审核、确定或调整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而实施的电话询问、信函调查、约谈说明、要求提供涉税资料、第三方调查、向纳税人出具税收法律文书、追究纳税人违法责任以及案头检查的正当程序等。其中,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回避,并应当依照《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案头检查的法律依据。《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案头检查——电话调查的程序要求。税务人员选择以电话方式询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权限报批。接通电话后,应表明身份,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告知纳税人正在被录音并告知纳税人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提供虚假陈述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询问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在电话中授权其他人回答的,可以询问被授权人。对涉税问题进行提问。询问结束后,制作电话录音的文字记录。电话询问的录音或者文字记录不能作为直接实施行政处罚或核定应纳税额的依据。如果发现线索,还应当采取其它方式进一步核实情况。
案头检查——电话调查的证据固定。录音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并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案头检查——电话调查应当向纳税人宣读以下法律提示:您好,这里是XXX国家税务局。请问您是XXX(被询问人姓名或名称)吗?我们现正在对您(或您单位)近年来履行税收义务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为了减少对您(或您单位)的打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今天我们采用电话询问的方式,现就您(或您单位)有关税收问题向您做进一步调查了解,希望得到您的配合,请如实告知您所了解的信息,回答我们的问题。
本次通话将会被录音,您的回答内容可能成为税务机关审核您(或您单位)税收申报情况的重要参考。如果您拒绝回答我们提出的相关问题或者故意作虚假陈述,我们将可能采取进一步的检查措施。
案头检查——信函调查的程序要求。向纳税人寄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附送达回证。
案头检查——信函调查的证据固定。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收回的送达回证或邮件回执。纳税人提交的说明材料。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回函的记录。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的证明材料。
案头检查——信函调查的执法措施。纳税人未能在期限内回复信函、回复内容不完整或者与税务机关的询问内容不相关的,视为拒绝、逃避税务机关的询问。纳税人逃避、拒绝税务机关询问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按照《征管法》第七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的,应当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按照《征管法》第七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纳税人涉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作为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属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情形的重要依据。纳税人拒绝、逃避税务机关询问,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案头检查——约谈的程序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在约谈日期前的合理期间内向纳税人发出《询问通知书》。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就相关涉税问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应将笔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询问聋、哑的被询问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此种情况在笔录中记明。被询问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时,询问笔录分别记载,单独制作笔录
案头检查——约谈的证据固定。税务机关发出的《询问通知书》及收回的送达回证或邮件回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按照要求接受约谈的情况记录。接受约谈的人员提交的加盖公章的合法书面授权文件及身份证明。《询问笔录》正文部分应采用问答形式,在笔录的起始部分,询问人员应表明身份,并明确告诉被询问当事人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记录询问的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纳税人作虚假陈述的证明材料。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押印。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后,除在笔录结束处签名并押印外,还应当骑缝押印;被询问人拒绝的,应当注明。最后,询问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名,询问人与记录人签名不得相互代签。《询问笔录》一式一份,装入卷宗。如果纳税人提交书面说明或者相关材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保存原件。保存原件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复印、影印,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要求纳税人签字盖章。
案头检查——约谈的执法措施。纳税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指定日期到税务机关办公场所接受询问的,视为拒绝约谈。纳税人在限期内以合理理由提出延期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或因不可抗力无法接受询问的除外。纳税人拒绝约谈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征管法》第七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接受询问时做虚假陈述的(证据),应当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按照《征管法》第七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如果纳税人涉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作为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属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情形的重要依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拒绝税务机关询问或作虚假陈述,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案头检查——资料检查的程序要求。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中要求纳税人提供涉税资料的,应当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提供资料),送达纳税人,对要求提供的资料列举种类、名目,由纳税人提供其认为能够作为证明资料的一切有必要的资料。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后,对照提供资料清点或制作《提供资料清单》,双方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收到时间,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税务机关向纳税人确认是否还需要进一步补充资料。
案头检查——资料检查的证据固定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提供资料)及收回的送达回证或邮件回执。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应当保存原件。保存原件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复印、影印,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要求纳税人签字盖章。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资料时,双方签字,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提供资料清单原件。要求进一步提供资料的证据。纳税人不提供资料、提供资料不全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证据。
案头检查——资料检查的执法措施。纳税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或者完整提供资料的,视为拒绝提供资料。纳税人拒绝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征管法》第七十条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的,应当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按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给予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纳税人涉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作为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属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情形的重要依据。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依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该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
纳税人在自主申报阶段,如果认为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有权按照税收优惠条件计算和申报应纳税额,即使纳税人没有履行资料备案义务,税务机关也不能以此为由,剥夺或限制其享有的实体优惠权利;但是在税收评定工作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时,认为需要检查、审核纳税人资料的,有权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即使纳税人已经报送备案资料的,税务机关仍然有权要求纳税人补充报送。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能支持其应当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评估人员有权对其应纳税税额进行重新确认或调整。
案头检查——账簿检查的法律依据。《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案头检查——账簿检查的程序要求。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调取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需要调取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报经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人员按照内部规定权限报批,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清单》,送达纳税人。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账簿资料清点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收到时间,加盖税务机关印章。调取往年账簿的,税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当年账簿的,税务机关应当在30日之内完整退还。退还账簿资料时,由被查对象清点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退还时间,加盖被查对象印章。税务机关对调回的纳税人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应当按照内部操作规范要求,制作检查底稿,形成检查报告,并进行备案归档。
案头检查——账簿检查的证据固定。税务机关发出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及收回的送达回证或邮件回执。保存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签字,注明收到和退还时间、并加盖税务机关和被查对象印章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原件。对纳税人提供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作为证据保存的,应当及时复印、影印,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要求纳税人签字盖章。
案头检查——账簿检查的执法措施。纳税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或者完整提供资料的,视为拒绝提供资料。纳税人拒绝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征管法》第七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依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该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应当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故意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应当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认为纳税人涉嫌偷税,并将相关信息移送税务稽查部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六)当事人的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具体内容同脚注13。
同注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号)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同注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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