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员工在外地未与原单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现

由于之前在一家公司做的不爽,未履行辞职手续,就自动离职,后于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现元公司以新公司雇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为由,威胁新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赔偿30多万元,请教大家,目前要怎么应对〉原公司太恶心了,明摆着就是让我不舒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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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公司的做法合法    你未办理解除手续,自动离职,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擅自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如何认定呢?这个损失举证上能拿得出来么?我的理解应该是直接经济损失吧?谢谢!
  他拿出来,你再去驳吧    直接损失。
  谢谢!另外请教一下,对于现在的新公司,与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除了对原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外,还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不?对于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谢谢
  另外,与原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是否结束?元公司的法律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呢〉
  谢谢楼主,请继续努力    www . erp window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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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好心人帮助解答阿,多谢!原公司是在是太黑了,他就是威胁新公司和我解除合同,否则就起诉,假如我在换一家公司,他们还会这么做,就是逼我失业阿
  连带还不够你新公司受的?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另外,与原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是否结束?元公司的法律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呢  ——————————————————    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劳动仲裁时效是60日。过时不候。
  多谢指教!问题是对方就是漫天要价,根本就没有任何损失,当然有2万元的违约金,我不交是我的错,想问一下,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不是仅限于对原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就是说这个损失应该不包括合同中签订的2万元违约金呢?我的理解这个违约金应当由我支付,并且不应当算作是原公司的直接损失。多谢
  另外,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如果我与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是否不应该算新公司在雇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呢?也就是说,合同到期后,原公司是否可以继续以雇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名义起诉我呢?
  还有,劳动仲裁时效60日,是从合同到期开始计算,还是从我自动离职,公司知道当天开始计算呢?类似的问题起诉前是否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呢?谢谢
  你的资料不足,无法分析啊。譬如说合同吧,也要看服务期约定,擅自离职,合同期限虽已到期,剩余服务期未履行的,也有可能被对方主张顺延。60日的期限,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但也有一些中断事由。是否存在,也要加以考虑。    你这么问不是办法。收齐资料到当地找个律师吧。
  所谓的直接损失也就是再找一个同类型人的招聘费用而已.
  当然要经过劳动仲裁,这是非常好的抗辩理由.
  原单位这么做是完全合法的    这个世界很奇怪,违法的人居然都是振振有词
  谢谢大家
  我不是认为原单位这么做不合法,而是原单位不直接起诉,维护它的权益,相反,却发个威胁通知,要求新公司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就不起诉了,难道新公司解除合同后,原单位的损失就没有了么?原单位无非就是想让我死的难看一点,并不是想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要损害别人的权益。何况,我目前所从事的行业与原单位毫不相干,完全是跨行业,也不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我只是感觉作为一家很有名的香港上市的所谓的大公司,对以前的一位刚毕业不到2年的小职员这么作,感到很气愤。实在犯不着这么没人性阿。非常感谢大家热心的解答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12:02:34 
    你的资料不足,无法分析啊。譬如说合同吧,也要看服务期约定,擅自离职,合同期限虽已到期,剩余服务期未履行的,也有可能被对方主张顺延。60日的期限,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但也有一些中断事由。是否存在,也要加以考虑。        你这么问不是办法。收齐资料到当地找个律师吧。  ---------------------------------------  非常感谢你的热心解答,由于目前原公司并无实质进入法律程序,只是给新公司发了一个督促函,因此,这个诉讼时效的问题就非常重要了,我是今年4月份离开原公司的,原公司是9月份发的督促函,这样的话,原公司诉讼时效是否还有效呢?急切盼望好心人相助。
  目前,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和最长时效等重要问题,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二款确认了“不可抗力”或者“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却没有形成如同其他一般民事诉讼时效完整的一套中止、中断、延长和最长时效制度。尤其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明确承认仲裁时效中断制度的存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不能因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楼上所言,有所偏颇。中断、中止等,多份重要文件皆有提及,尽管不如传统时效制度那么严谨。罗列一下: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89.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30日的,申诉时效从30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9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三、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职工对开除或除名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应属“有正当理由”,所以,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4〕25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应如何起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非常感谢你的热心解答,由于目前原公司并无实质进入法律程序,只是给新公司发了一个督促函,因此,这个诉讼时效的问题就非常重要了,我是今年4月份离开原公司的,原公司是9月份发的督促函,这样的话,原公司诉讼时效是否还有效呢?急切盼望好心人相助。  ——————————————————    原劳动合同是怎么约定的。督促函里要求赔偿的理由是什么?你们是不是有其他约定?
  原劳动合同只是一个普通的约定3年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到2008年7月份到期,另外还签订了同业竞争禁止协议之类的东西,本人只是从事简单的财务工作,并非重要研发性工作,也不存在商业机密的问题。督促函无非写了几点:一是签有3年期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应支付违约金2万元;二是作为应届生,公司进行了大量的培训共作,并安排导师对其进行指导,同时办理了户口档案等;三是签有相应的保密合同和同业禁止协议;四是重新招聘相应员工;五是这种行为对期新进的大学生管理上增加了难度。就是这些东西。事实情况是这家公司企业文化不是很好,每年招聘大量应届毕业生,同时每年也有大量员工离职,公司可能是要通过这种手段管理一下学生吧
  通过大家的解答,还是学到了不少的东西地,呵呵
  不过目前关于这个诉讼时效好像还是存在一些争议吧,60天指的是仲裁的时效,而到法院起诉的时效是60天呢还是两年呢?如本案,若原公司请求仲裁被驳回后起诉至法院,法院是否会受理呢〉(假设60天仲裁时效已过),谢谢
  你的劳动合同有问题。不是简单的劳动合同终止。    你还是去当地找律师吧。
  什么意思呢?一个很普通的劳动合同阿,到了期为什么不能终止呢?
  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时,会忽略掉重要信息。    我估计你也是。在看到完整的合同和协议以及有关资料后,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单纯靠论坛是不行的。
    楼上所言,有所偏颇。中断、中止等,多份重要文件皆有提及,尽管不如传统时效制度那么严谨。罗列一下: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89.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30日的,申诉时效从30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9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三、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职工对开除或除名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应属“有正当理由”,所以,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4〕25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应如何起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89是针对当事人已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情形,本案并无此情形,不适用该条。第90是针对已提出仲裁申请但未受理的,本案也没有此情形,不适用该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也是针对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时的情形,本案不是劳动者提出的仲裁申请,不适用该解释。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与本案事实不符,本案不是劳动者提出的仲裁申请,不适用该解释。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不能因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以上诸解释也并未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会因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所以这点还是可以肯定的。  
  十分感谢各位热心帮助!
  不过目前关于这个诉讼时效好像还是存在一些争议吧,60天指的是仲裁的时效,而到法院起诉的时效是60天呢还是两年呢?如本案,若原公司请求仲裁被驳回后起诉至法院,法院是否会受理呢〉(假设60天仲裁时效已过),谢谢  ----------------------------    仍然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
  同不包不同:    我将中断、中止有关规定罗列出来,但并没有说本案一定存在罗列的情形。    至于本案事实上是否有中断等情形,还是不宜这么早下结论。   
    不过目前关于这个诉讼时效好像还是存在一些争议吧,60天指的是仲裁的时效,而到法院起诉的时效是60天呢还是两年呢?如本案,若原公司请求仲裁被驳回后起诉至法院,法院是否会受理呢〉(假设60天仲裁时效已过),谢谢    ----------------------------        仍然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  ===============================    接触过的案子一般判驳回,目前还未发现反例。
  再请教一下,对方是否可以绕过劳动争议直接起诉新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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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如果本单位聘用的员工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本单位会有什么危险?_百度知道
如果本单位聘用的员工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本单位会有什么危险?
如果我公司聘用的员工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对我们公司存在的危险有哪些?如果他在我们公司进行的业务与原单位类似,原单位能通过什么方式或以什么为理由威胁到我们公司?我们能怎么样规避潜在的风险?希望有专家人事能全面的解答。
我有更好的答案
1、劳动者没有解除原劳动合同,就到新单位上班的,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是不能建立劳动合同的,而且无法购买社保。2、新单位,应该要求劳动者回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然后,交回了离职证明、社保手册、失业证等,新单位才能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解除原劳动合同,一般不对单位有什么影响。
冷饮店运营总监
3。这个员工个人以及你们公司都可能利益受损,要求赔偿相应损失。2,如果在你们公司进行的业务与原单位类似,问题更严重1,员工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可能会起诉你们公司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该赔偿额一般不低于原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的70%,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违反劳动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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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退休年龄不想退 员工状告公司要补偿
南方都市报评论
  ●62岁员工诉奇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司称依法终止合同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是否需支付经济赔偿成庭审焦点
  达到退休年龄是不是一定要退休?如果本人不愿意退休,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给经济赔偿?昨日上午,62岁的刘治国诉奇胜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一案在仲恺法庭开庭。刘治国称,自己签的是无固定期合同,现在仍有劳动能力,但公司却终止了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奇胜公司称,刘达到退休年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给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拒绝对其进行经济赔偿。
  本案将择期宣判。
  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终止条件
  刘治国在奇胜公司已工作21年。他于日入职奇胜电器(惠州)工业有限公司,2003年施耐德电气和奇胜工业成立合资公司奇胜亚洲,公司遂更名为奇胜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日,刘治国和公司双方签署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014年10月至12月,奇胜公司以刘治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为由,多次要求其申请办理离职手续。今年1月4日,奇胜公司向刘治国送达“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要求其于1月20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刘治国于当日向奇胜公司出具“在未依法、依约获得经济补偿金之前,本人不同意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同意办理退休手续”的书面回函。刘治国认为,在2004年签订的无固定期合同中,约定条款中没有终止条件出现,合同中反而约定如果公司终止合同,要给予其经济补偿。因此,他坚持要求奇胜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给予经济补偿,并婉拒奇胜公司提出的终止合同、办理退休的要求。其间,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被拒进厂后仍每天按时“报到”
  今年1月26日上午8时,刘治国按时到公司上班时遭到门卫阻扰,门卫不许刘治国进公司,这让已在此工作20年的刘治国很意外。
  争执中,门卫出示了公司的“通告”,内容为“兹有刘治国,原维修部员工,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于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旁边墙壁上也张贴了刘治国的肖像并附有“通告”内容。
  争吵中双方互有推搡动作,刘治国于是拨打110报警,当日上午10时许,惠新派出所一名黄姓警官出警。次日上午,刘治国再去公司上班时又遭门卫围堵,刘治国又报警,黄警官再次出警,带着刘治国到奇胜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商,但未果。
  1月28日上午,刘治国又照常上班,还是遭到门卫围堵,刘再次报警,派出所再度出警。这一次,民警驱车送刘治国到仲恺高新区劳动局求助,但一直没有解决。就这样,从1月29日至2月16日,刘治国仍按时上班,但只能在公司门前用手机拍照,留下按时上班的证据。刘治国称,此举旨在表示他遵守合同约定,宣示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借此提防奇胜公司以旷工为名解除劳动合同。
  诉至法院要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今年春节后,刘治国向仲恺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真实、合法、有效,确认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奇胜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奇胜公司违约及奇胜公司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支付经济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等,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昨日上午9时,该案在仲恺法庭开庭。
  庭审中,双方争论焦点在于达到退休年龄后,原无固定期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是否要终止,刘治国是否要退休离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要不要给经济赔偿金。另外让刘治国感到不满的是,他一直不同意退休,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但公司没经过他的同意却帮他办了退休手续。
  达到退休年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刘治国认为,2004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存续至今,其间从未变更。他自日入职奇胜公司以来,无间断工作至日奇胜公司违约不让他上班为止,工作履历一直连续。
  2013年刘治国年满60岁,具备退休资格,但当时双方都未提及退休事宜,也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关系持续存在。“如果公司以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合同,那么为什么不在2013年提出,而是到了2014年才提出呢?”刘治国说,自己未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中又没有约定终止条件,奇胜公司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为据,要求他签署“申请离职”文书的做法违背自己意愿,并非真实意思表达,自己拒签理由正当合法。
  刘治国认为,虽然自己到了退休年龄,但不一定非要退休。“退休的权利自己可以放弃,但劳动合同的义务自己还要履行。”他认为,即使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奇胜公司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刘治国说,奇胜公司拒绝依法依约给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违约,并以侵权(肖像权)围堵禁入方式阻止他正常上班,纯属粗暴式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表现。他请求法院保障自己的劳动权利,维护劳动合同约定的合法权益。
  昨日法庭上,奇胜公司代理人答辩称,刘治国在2013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奇胜公司在今年1月4日向刘治国送达《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终止了与刘治国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应再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刘治国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因此,奇胜公司不需再支付刘治国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奇胜公司认为,公司在终止与刘治国的劳动关系上没有过错,也没有侵犯刘治国的肖像权和人格权,不必赔礼道歉。
  对于为何没在2013年提出终止合同,奇胜公司负责人杨先生表示,这有各种原因。他能够理解刘治国的做法,也支持刘治国通过各种方式,如向政府相关部门求助和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自己的权利,最终结果如何,就看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裁决意见。
  职工未办任何手续,公司能否单方办理退休?
  刘治国说,自己一直没同意退休,也没有办理任何退休手续,但去人社部门咨询时被告知自己已经被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职工本人没有签字,公司可以单方办理退休手续?人社部门答复称,公司只要拿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昨日,奇胜公司代理人对公司如何帮办退休手续不予回应,称与本案无关。
  此外,奇胜公司称,劳动关系终止后,他们多次告知刘治国申领养老金待遇,但刘治国迟迟不递交个人申领材料,致使养老金没能在今年2月申领,直到4月才可以申领。
  对此,刘治国也表示质疑,自己没交个人申领材料,为何4月份可以申领养老金待遇,是谁帮他交了材料,或是无需材料也可以申领?
  刘治国表示,自己也向惠州政府热线12345反映了该问题,对方日前给他回复,称等法院判决后,再由相关部门去调查处理其退休手续办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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