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融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好处了么

楼上的回答从哪里转贴来的,我国可不是这种情况。
在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可以通过如下形式:IPO(首次公开发行)、增发(增发新股)、配股(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发行企业债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回购在我国是不允许的。由于在我国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大多存在“圈钱”的动机,故一般企业是不会太在乎所谓的市场状况的,即使在熊市(如我国从年市场一直处于下跌行情),增发的企业仍然很多。
增发新股和IPO是相似的,也就是向市场公开再次发行股票融资。由于再次发行股票,股本扩大了,总的所有者权益当然就增加了。和IPO一样,增发新股使得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下降(分子不变,分母增大),起到了股份稀释的效果。对于原有股东的控制权来讲,其控制力可能会下降。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价值与市场价格相当或被市场价格高估时,实施增发计划;而在股票价值被市场价格低估时实施回购计划.这是遵循价值规律、符合市场经济逻辑的合理增发行为。
增发新股会使所有者权益变化,比如某公司原有10000股普通 股,而你拥有2000股,占20%,现在公司决定增发10%的普通股,即增发1000股,那么你所占股份为18.18%.
就看其中的主力机构实力如何啦!!浪潮软件:增发前狂拉;金地集团增发后敢拉;也有山鹰纸业增发后大跌的......就看你的运气啦!!!!!
市场上简称的“配股”与“增发”统称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向原股东配售股票称“配股”,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称“增发”,投资者以现金认购新股,同股同价。
股市有谚:牛市爱增发,熊市恨增发。
尽管原因是复杂的,但的确大部分投资者都是这一想法。
我们就从最近的三只增发股来分析一下这一股谚所引致的结果。
江南高纤5月2...
公开增发就是圈钱,谁不害怕?所以都跑了,股价也就跌了。非公开发行就不一样了,首先你要弄懂为什麽非公开。只有增发的股份有“油水”了增发才不公开发行。你什麽时候见过...
根据财务理论,公司选择增发股票筹资而不是借债筹资,说明公司认为现在的股价被高估;同样根据财务理论,公司选择增发股票而不是借贷筹资,透露公司管理层对增长前景的担忧...
答: 职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答: 建议:如果你的学习目的是进行投资理财,最好是学金融方面的常识,这会更对口。财务知识可以帮助你作一些分析,你可以选择学习会计基础,会计报表分析一些有针对性的内容。...
答: 工行有个理财产品,月存.每年利息好几百。连存10年有分红,我算了一下很划算,比基金和单纯的存款都好,你去了解一下。
答: 在保证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先存入一定的应急资金,再根据承受风险的能力选择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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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就股票筹资而言,增加股本资金,会提高企业的财务实力,但不利于负债规模的扩大(× )求解析_百度知道
就股票筹资而言,增加股本资金,会提高企业的财务实力,但不利于负债规模的扩大(× )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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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增发股票,虽然也起到筹集资金的作用,但是会分散股权控制,改变了公司的股权结构,而且筹资成本更加不可控,这是与债券筹资相比的劣势。
是没有负债产生的意思吗?
是的,没有负债(会计上的意义)产生,发行新股,资产增加,所有者权益增加。没有负债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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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股份属于资产、负债还是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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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股权融资方式,属于所有者权益
那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是属于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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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并购主要融资方式有哪些 模式与案例分析
所谓外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从企业外部筹集所需的资金,外源融资根据资金性质又分为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为取得所需资金通过对外举债方式获得的资金。债务融资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我国企业并购的主要融资方式  并购融资是指并购企业为了兼并或收购目标企业而进行的融资活动。根据融资获得资金的来源,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可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融资方式在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对企业并购活动中选择融资方式有着直接影响。  (一)内源融资  内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获利并积累所得的资金。内源融资主要指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无形资产摊销和企业的留存收益。内源融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并留存在企业内可供使用的“免费”资金,资金成本低,但是内部供给的资金金额有限,很难满足企业并购所需大额资金。  (二)外源融资  外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从企业外部筹集所需的资金,外源融资根据资金性质又分为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  1.债务融资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为取得所需资金通过对外举债方式获得的资金。债务融资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务融资相对于权益性融资来说,债务融资不会稀释股权,不会威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债务融资还具有财务杠杆效益,但债务融资具有还本付息的刚性约束,具有很高的财务风险,风险控制不好会直接影响企业生存。在债务融资方式中,商业银行贷款是我国企业并购时获取资金的主要方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其他融资渠道不畅或融资成本太高,此外,并购活动也往往是政府“引导”下的市场行为,解决国有企业产权问题,比较容易获取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  2.权益融资  权益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等方式取得的资金。权益性融资具有资金可供长期使用,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但权益融资容易稀释股权,威胁控股股东控制权,而且以税后收益支付投资者利润,融资成本较高。  二、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对并购成功与否有直接影响,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需要综合考虑,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融资成本高低  资金的取得、使用都是有成本的,即使是自有资金,资金的使用也绝不是“免费的午餐”。企业并购融资成本的高低将会影响到企业并购融资的取得和使用。企业并购活动应选择融资成本低的资金来源,否则,并购活动的目的将违背并购的根本目标,损害企业价值。西方优序融资理论从融资成本考虑了融资顺序,该理论认为,企业融资应先内源融资,后外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中优先考虑债务融资,不足时再考虑股权融资。因此,企业并购融资方式选择时应首先选择资金成本低的内源资金,再选择资金成本较高的外源资金,在外源资金选择时,优先选择具有财务杠杆效应的债务资金,后选择权益资金。  (二)融资风险大小  融资风险是企业并购融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并购融资风险可划分为并购前融资风险和并购后融资风险,前者是指企业能否在并购活动开始前筹集到足额的资金保证并购顺利进行;后者是指并购完成后,企业债务性融资面临着还本付息的压力,债务性融资金额越多,企业负债率越高,财务风险就越大,同时,企业并购融资后,该项投资收益率是否能弥补融资成本,如果企业并购后,投资收益率小于融资成本,则并购活动只会损害企业价值。因此,我国企业在谋划并购活动时,必须考虑融资风险。我国对企业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都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规定,比如国家规定,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是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不足,没有进行并购的信贷项目,因此,企业要从商业银行获取并购信贷资金首先面临着法律和法规约束。我国对发行股票融资要求也较为苛刻,《证券法》、《公司法》等对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上市资格”比较稀缺,不是所有公司都能符合条件可以发行股票募资完成并购。  (三)融资方式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  资本结构是企业各种资金来源中长期债务与所有者权益之间的比例关系。企业并购融资方式会影响到企业的资本结构,并购融资方式会通过资本结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因而并购企业可通过一定的融资方式达到较好的资本结构,实现股权与债权的合理配置,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降低委托代理成本,保障企业在并购活动完成后能够增加企业价值。因此,企业并购融资时必须考虑融资方式给企业资本结构带来的影响,根据企业实力和股权偏好来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  (四)融资时间长短  融资时间长短也会影响到企业并购成败。在面对有利的并购机会时,企业能及时获取并购资金,容易和便捷地快速获取并购资金有利于保证并购成功进行;反之,融资时间较长,会使并购企业失去最佳并购机会,导致不得不放弃并购。在我国,通常获取商业银行信贷时间比较短,而发行股票融资面临着严格的资格审查和上市审批程序,所需时间超长。因此,我国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要考虑融资时间问题。  三、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的创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化,我国企业并购活动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趋势,我国企业并购活动不仅发生在国内,不少国内大型企业还主动参与国际间企业并购,企业并购资金金额更是呈几何级基数增加。而我国企业现有的并购融资方式显得滞后,难以适应所需巨额资金的国内或国际间并购活动需要,借鉴国外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创新,我国并购融资方式势在必行。  (一)杠杆收购融资  杠杆收购(LeveragedBuy-Outs,简称LBO)是指并购企业以目标公司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或投资者融资来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待收购成功后再以目标公司的未来收益或出售目标公司部分资产偿还本息。杠杆收购融资不同于其它负债融资方式,杠杆收购融资主要依靠目标公司被并购后产生的经营收益或者出售部分资产进行偿还负债,而其它负债融资主要由并购企业的自有资金或其他资产偿还。通常,并购企业用于并购活动的自有资金只占并购总价的15%左右,其余大部分资金通过银行贷款及发行债券解决,因此,杠杆收购具有高杠杆性和高风险性特征。杠杆收购融资对缺乏大量并购资金的企业来说,可以借助于外部融资,通过达到“双赢”促成企业完成并购。  (二)信托融资  信托融资并购是由信托机构向投资者融资购买并购企业能够产生现金流的信托财产,并购企业则用该信托资金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购。信托融资具有筹资能力强和筹资成本较低的特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筹集的信托资金总余额上限可达30亿元人民币,从而可以很好地解决融资主体对资金的大量需求。由于信托机构所提供的信用服务,降低了融资企业的前期筹资费用,信托融资降低了融资企业的资本成本,信托融资就有利于并购企业完成收购目标公司。  (三)换股并购融资  换股并购是指并购企业将目标公司的股票按照一定比例换成并购企业的股票,目标公司被终止或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换股并购通常分为三种情况:增资换股、库存股换股、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持股。换股并购融资对并购企业来说不需要支付大量现金,不会挤占公司的营运资金,相对于现金并购支付而言成本也有所降低。换股并购对我国上市公司实现并购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认股权证融资  认股权证是一种衍生金融产品,它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能够在有效期内(通常为3-10年)赋予持有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发行一定数量新股权利的证明文件。通常,上市公司发行认股权证时将其与股票、债券等一起发行,通过给予原流通股股东的一定补偿,提高了股票、债券等融资工具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这样有助于顺利实现上市公司融资的目的。因此,发行认股权证对需要大量融资的并购企业来说可成功达到筹资的目标。  我国资本市场在1992年就尝试应用权证,比如飞乐和宝安等公司发行了配股权证。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一股独大,个别机构操纵市场,市场投机现象严重,权证交易不得不被停止。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各项法规、制度以及监管政策的到位,我国推出认股权证的条件逐渐成熟,相信认股权证融资终究会成为我国企业并购融资的重要方式。  上市公司并购的4中模式及案例  企业开展对外并购投资时,往往更关注对投资标的的选择、投资价格的谈判、交易结构的设计等,这些是并购过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但有一个环节往往被拟开展并购的公司所忽略,即并购主体的选择与设计。而实际上,选择什么并购主体开展并购对公司的并购规模、并购节奏、并购后的管理、及相配套的资本运作行动均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当前很多上市公司面临主营业务规模较小,盈利能力不高的问题,作为上市公司,面临着来自资本市场上众多利益相关方对公司业绩要求的压力,在展开对外并购时,公司管理层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就是并购风险:“并过来的项目或团队能否很好的整合到公司平台上贡献利润?如果被并购公司不能与上市公司形成协同效应怎么办?被并购公司管理层丧失积极性怎么办?公司的市值规模和资金实力能否支撑公司持续的展开并购式成长?”等等都是企业在展开并购前需考虑的问题,但其实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并购主体的选择与结构设计得以解决,而不同的主体选择与结构设计又会拉动后续不同资本经营行动的跟进,从而提高公司并购的成功率。  根据对上市公司并购模式的研究结果,以及在为客户提供并购服务时对并购主体选择进行的研究探讨,总结出上市公司在开展投资并购时,在并购主体的选择上至少有4种可能方案:  (1)以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投资并购;  (2)由大股东成立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配套资产注入行动;  (3)由大股东出资成立产业并购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  (4)由上市公司出资成立产业并购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未来配套资产注入等行动。  这四种并购主体选择各有优劣,现总结如下:   & & 模式一:由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投资并购。  优势:可以直接由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并购,无需使用现金作为支付对价;利润可以直接在上市公司报表中反映。  劣势:在企业市值低时,对股权稀释比例较高;上市公司作为主体直接展开并购,牵扯上市公司的决策流程、公司治理、保密性、风险承受、财务损益等因素,比较麻烦;并购后业务利润未按预期释放,影响上市公司利润。   &案例:蓝色光标的并购整合成长之路  以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投资并购是最传统的并购模式,也是最直接有效驱动业绩增长的方式,如年资本市场表现抢眼的蓝色光标,自2010年上市以来,其净利润从6200万元增长至13年的4.83亿元,4年时间利润增长约7倍,而在将近5亿元的盈利中,有一半以上的利润来自并购。  蓝色光标能够长期通过并购模式展开扩张,形成利润增长与市值增长双轮驱动的良性循环,主要原因如下:  1.营销传播行业的行业属性适合以并购方式实现成长,并购后易产生协同,实现利润增长。  与技术型行业不同,营销传播行业是轻资产行业,核心资源是客户,并购时的主要并购目的有两项:一是拓展不同行业领域的公司和客户,二是整合不同的营销传播产品。通过并购不断扩大客户群体,再深入挖掘客户需求,将不同公司的不同业务和产品嫁接到同一客户上,从而可以有效扩大公司的收入规模,提升盈利能力。因此,这样的行业属性使得蓝色光标并购后,因投后管理或并购后整合能力不足导致并购失败,被收购公司业绩无法得到释放的可能性较小。  2.由于我国并购市场和二级市场存在较大估值差异,蓝色光标的快速并购扩张带来资本市场对其未来业绩增长的高预期,从而带动股价的上涨,市值的跃升。市值的增长使蓝色光标在并购时更具主动权,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高市值意味着上市公司拥有资本市场发钞权。  3.利用上市超募资金迅速且密集展开行业内并购,将募集资金“转化为”高市值,再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继续展开后续并购与配套融资。  从蓝色光标上市后的并购支付方式可以看出,上市时,蓝色光标共募集资金6.2亿元,公司账面现金充裕,因此,公司上市后的并购几乎都是以募集资金直接作为对价支付,2012年末至2013年初,超募资金基本使用完毕,而此时,公司市值已近百亿,百亿市值为蓝色光标在后续并购中带来了更多主动权,从2013年起,蓝色光标的并购标的规模进一步扩大,而公司凭借其高估值溢价多采用定增方式进行收购。   & & 模式二:由大股东成立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待子业务成熟后注入上市公司。  优势:不直接在股份公司层面稀释股权;未来如果子业务发展势头良好,可将资产注入至股份公司;通过此结构在控股股东旗下设立一个项目“蓄水池”,公司可根据资本市场周期、股份公司业绩情况以及子业务经营情况有选择的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更具主动权;可以在子公司层面上开放股权,对被并购企业的管理团队而言,未来如果经营良好,可以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从而实现股权增值或直接在上市公司层面持股,实现上市,具有较高的激励效果。  劣势:规模有限,如成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则需要大股东出资较大金额,如非控股则大股东丧失控制权;子公司或项目业绩不能纳入股份公司合并报表,使得并购后不能对上市公司报表产生积极影响;公司需成立专门的并购团队开展项目扫描、并购谈判、交易结构设计等,对公司投资并购能力和人才储备要求较高。   & & 模式三:由大股东出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待子业务成熟后注入上市公司。  除模式二所列优势外,还具有以下优势:  优势:大股东只需出资一部分,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或政府资本展开产业投资并购;可以通过与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合作解决并购能力问题、投后管理问题等;可以通过基金结构设计实现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决策,或掌握更多的决策权。  劣势:大股东品牌力、信誉、影响力等较弱,可募集资金额规模可能受限;前期需要大股东出资启动,对大股东的出资有一定的要求。   & & 案例:思科和红杉资本的协同并购  思科堪称硅谷新经济中的传奇,过去20多年,其在互联网领域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思科在其进入的每一个领域都成为市场的领导者。反观思科的成长,几乎可以视为一部高科技行业并购史的缩影,而其并购成长模式离不开另一家伟大的公司:红杉资本。  思科1984年创立于斯坦福大学,创始人夫妇一个是商学院计算机中心主任,一个是计算机系计算机中心主任,两人最初的想法只是想让两个计算机中心联网,1986年生产出第一台路由器,让不同类型的网络可以互相联接,由此掀起了一场通信革命。1999年思科在纳斯达克上市。市值一度达到5500亿美元,超过微软,雄踞全球第一。  红杉资本创始于1972年,是全球最大的VC,曾成功投资了苹果、思科、甲骨文、雅虎、Google、Paypal等著名公司。红杉累计投资了数百家公司,其投资的公司,总市值超过纳斯达克市场总价值的10%。红杉资本早期投资了思科,在很长时间里是思科的大股东。被称为互联网之王的思科CEO钱伯斯就是当时红杉委派的管理层。  思科真正的强势崛起,是在上市之后开始的;而并购重组正是它神话般崛起的基本路线。(思科在2001年之前就进行了260起技术并购)。在IT行业,技术创新日新月异、新团队新公司层出不穷。作为全球领先的网络硬件公司,思科最担心的并不是朗讯、贝尔、华为、中兴、北电、新桥、阿尔卡特等网络公司的正面竞争,而是颠覆性网络技术的出现。颠覆性技术一旦出现,自己的帝国就可能会在一夜之间土崩瓦解。因此思科把地毯式地扫描和并购这些新技术新公司,作为自己的竞争战略和成长路径。  然而新技术新应用在哪里?颠覆性的技术在哪里?它可能在任何地方,可能藏在全球各地的创业公司、实验室、甚至某个疯狂创业者的家中(正如思科自己的创业背景)。因此,思科必须建立自己的“行业雷达”与“风险投资”功能,高度警惕,保持对新技术的获悉。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大量出现的新技术应用,作为上市公司,思科并不适合扮演VC角色,因为这牵扯上市公司的决策流程、公司治理、保密性、风险承受、财务损益等因素。因此,思科需要一家VC与自己配合,共同来完成这个工作任务。  于是,风险基金红杉,扮演起风投和孵化的角色,与思科形成战略联盟、结伴成长的关系。一方面,思科利用自己的技术眼光、产业眼光和全球网络,扫描发现新技术公司,对项目进行技术上和产业上的判断,把项目推荐给红杉投资。另一方面,红杉对项目进行投资后,联手思科对项目进行孵化和培育。若孵化失败,就当风险投资的风险。若孵化成功,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就溢价卖给思科,变现回收投资,或换成思科的股票,让投资变相“上市”。  上述过程常态性地进行,在全行业里地毯式地展开,思科将行业内的创新技术和人才,一个个地整合进来,企业神话般崛起,直取全球第一。而红杉成了VC大王,名震IT行业,获取了丰厚收益。  在这一模式中,各方各得其利,对于新技术公司而言:获得了VC投资,赢得了存活和成长;而卖给思科,创业者实现了财富梦想,而思科的大平台也更有利于自己技术的创新和广泛应用;对于红杉:依靠思科的技术眼光和全球网络,源源不断地发现并投资好项目。一旦孵化成功,能够顺利高价卖出,获得高额回报,消化投资风险;对于思科:充分利用自己的上市地位,用现金或股票支付,在全社会范围整合了技术和人才,强化了自己的技术领先优势,造就了产业和市值上的王者地位;而对于华尔街市场:思科的技术领先和高速成长,成了明星股和大蓝筹,拉动了资金的流入和交易的活跃,促进了纳斯达克市场的繁荣。红杉的选项和投资管理能力得到了业绩的证明,资本市场持续地向红杉供给资本。   & & 模式四:由上市公司出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待子业务成长成熟后注入上市公司。  除具备模式二、模式三的优势外,还具备以下优势:  优势:可以利用上市公司的品牌力、影响力、信誉等撬动更多社会资本与政府资本,更容易募集资金;上市公司的资金比较充裕,便于启动基金;不直接在股份公司层面稀释股权;可以通过股权比例和结构设计将投资的子公司业绩纳入股份公司合并报表。  劣势: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环境与国外有很大不同,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很少是基金投资人,因此能够依托大股东力量与上市公司形成模式三中所述产融互动模式的公司非常少。而伴随我国私募基金以及并购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成熟,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与私募基金合作成立并购基金展开对外投资和收购,由并购基金扮演上市公司产业孵化器的角色,提前锁定具有战略意义的优质资源,待培育成熟后再注入上市公司。   & & 案例:大康牧业携手天堂硅谷,成立产业并购基金  2011年8月,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堂硅谷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专门为公司产业并购服务的并购基金,双方合作后,自2012年至今
,已先后与武汉和祥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富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登峰海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慈溪市富农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达成收购及共同管理协议,主要合作模式为:由天堂硅谷和大康牧业共同管理被投资公司,其中天堂硅谷主要负责公司战略规划、行业研究分析、资源整合优化等方面;大康牧业负责经营方案及其日常经营和管理等内容,派驻专业管理团队。  上市公司以这种方式展开并购,一方面扩大了可调用资金规模,大康牧业仅用3000万元即撬动3亿元现金用于自己的产业并购;第二,由并购基金直接收购被投公司股权无需经过证监会行政审批,极大的提高了并购效率;第三,通过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在战略研究、资源整合等方面与上市公司形成互补;第四,在并购基金投资期间上市公司即介入经营管理,降低了并购后整合阶段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利润无法如其释放的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并购市场即将进入爆发成长期,上市公司必将成为其中一股非常重要的参与力量,上市公司应将并购主体的选择作为整个并购结构设计中的重要一环,综合评估自身资产、市值等情况,标的企业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等情况,选择、设计合适的并购主体开展并购,打开公司并购成长的通路。
责任编辑:滕琴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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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投融资管理,确保投融资活动规范、
有序、高效运行,提高公司投资水平和资本运营水平,促进公司持
续、稳定、快速发展,依据北京市国资委印发的《北京市国有企业
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北
京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年版)》、《北京市属企业
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年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的投资、
融资行为,各子公司或各项目执行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和自身业务特
点制定自身的投融资办法或投融资工作程序。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
应依据本办法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自身的投融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包括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调整搬迁、
土地与矿山购置、开发、维护改造、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及
兼并收购等经济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
性融资是指通过扩大公司所有者权益,不需要公司到期偿还,通过
股利支付使投资者获得投资回报的融资行为,如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可转换券、发行可交换券等;债务性融资
是指使企业负债增加的融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或非银行金
融机构借款、票据、信用证、发行债券(含永续债)、融资租赁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投资项目包括公司承担的国家战略
性投资项目、省市级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在10亿元
及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开发项目除外)、投资金额在5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公司认为有必要关注的重点领域、
重点区域的投资项目。
第六条 投资中的工业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维修维护、调整搬
迁、土地和矿山购置等投资行为适用于《公司工业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中的开发类的投资行为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土
地获取及运营管理办法》;股权投资、增资扩股、对外收购兼并、证
券金融类等的对外投资行为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融资
行为适用于《公司融资管理办法》,各项投融资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制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适用于《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司依法开展的投融资活动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应符合
北京市国资委确认的公司主业或认定的企业培育业务,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和规划,符合所在地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
局和产业结构战略调整方向。
第二章 投融资活动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的投融资活动决策履行专业分类审核和分级决策
管理原则。按照投融资活动涉及的专业分类由公司各专业部门、各
专业子公司等分别论证审核,提出专业意见;在符合国资监管、上
市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公司、各子公司分级决策程序,分级出
具投融资活动的批复,分别承担各级决策的投融资活动主体责任。
公司投融资活动决策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
他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公司的投融资活动分级决策管控流程由公司统一制定
实施。其中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决策,公司的一般项目向下
授权决策层级不得超过两级,三级以下管理层级的企业无决策授权。
公司各级投融资决策机构对投融资活动做出的决策文件,所有参与
决策的人员均应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条 依据分级决策程序和决策文件出具的投融资活动的批
复是公司各级进行投融资活动的唯一依据。根据投融资活动的实际
情况,批复分为立项批复和实施批复,公司、各子公司、各项目执
行机构均应在批复范围内依法开展投融资活动,履行相关投融资程
序。在未取得投融资活动的批复和未依法履行相关投融资程序的,
不得开展投资建设、生产经营、招标采购和项目融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级投融资决策机构承担相应决策投融资项目的
监督、管理责任,应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融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
根据内、外部情况变化适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融资效果实
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
会负责制订或批准公司投融资计划、投资经营方案、财务预决算方
案和资金计划,其中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还须履行公司党委
前置程序。
第十三条 投融资活动中的投融资责任主体为公司或各子公司、
各项目执行机构。公司、各子公司或各项目执行机构应在公司批准
的投融资方案和投融资预算范围内开展投融资活动,承担制订投融
资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测算投融资活动的成本与收益,完成
投融资目标的主要责任,并接受公司的监管与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活动的实施由公司战略发展部门或相关主
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投资的研究和落实工作;公司的权益性
融资活动由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牵头组织,务性融资活动由
公司财务资金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于兼具债务及权益特点的融资
根据融资品种确定主责部门,开展融资项目的研究和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与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应当深入开展政策、
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工作,其中股
权投资应依法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北京市国资委的要求履行
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与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
立投融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融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
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公司、各子公司或各
项目执行机构应强化投融资活动的前期风险评估,制订并落实风险
控制方案,做好实施过程和投后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
第三章 投融资活动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的投融资活动实行计划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公
司与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要根据经营目标和自身条件设计投
融资工作计划和预算内控制度,并组织专业人员执行并监督考核,
以实现预期效果。公司及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投融资活动的
预算管理参照《公司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北京市和市国资委等的
有关规定和监督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制定、发布公司《投
融资项目负面清单》,分为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对于列入禁止类的
项目一律禁止,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
第十九条 公司融资管理部门应视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公司
偿债能力、资金结构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融资计划,合
理安排融资需求,使公司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保证公司经营活动
的正常开展,并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融资借款本金、支付利息
等。公司严格控制金融类投资,严禁从事投机性、高风险的金融类
产品投资。
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
上报次年投融资计划和资金预算,主要包括当年投融资计划的完成
情况、次年投融资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资
金预算和融资方案,重点包括投融资活动的市场前景、投融资风险、
资金预算、预期收益或预期的经营目标,其中投融资活动的资金预
算须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据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的上报内容制
定公司的投融资年度计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的主要方向和目的、
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投资结构分析、投资资金来源、重点
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等。公司的年度投融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对于纳入公司《投融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项目,
实施前还需履行市国资委特别监管程序并报送相关项目材料,主要
包括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企业有关决策文件、项目可研报告、项
目尽职调查相关文件、项目风险防控报告、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公司、各子公司、各项目执
行机构应将各季度完成情况定时总结上报公司,公司形成年度计划
的季度完成报告,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
目的完成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年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市场、预算等原
因确实需要修改的,应依据分级决策程序和决策文件进行修改并上
报公司,公司董事会决策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年度计划完成后,公司应形成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报
告,主要包括年度计划完成总体情况、年度投融资效果分析、重点
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年度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
第二十五条 投融资活动完成后,公司、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
机构应依据《公司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公司投资项目后评
价管理办法》适时开展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
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应在投融资活动获得批
复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招投标的投融资活动,须依法依规
开展招投标工作。其中招投标的工作方案应根据批准的投融资实施
方案或投资经营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等确定,招标的标底预算应在
批准的投融资预算范围内确定,每次招投标工作要形成完善的工作
记录,变更招标方案的应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项目所在
地政府、上级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及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招投
标工作的实施细则,重点包括确定招标工作的主责部门或主责人员,
招标与不招标、集中招标与分散招标,自行招标与代理招标、公开
招标与邀请招标等的权限范围,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招标文件、
评标办法与标底预算的编制审核工作细则,投标人的资质审核工作
程序,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开标条件,开标、监标与评标的工
作程序和废标、流标的认定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应依据分级决策
管理原则分级落实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责,确定各级投融资活动中
的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公司、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分
别承担自身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责任。
第三十条 各投标单位均应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
严格禁止中标单位的私自转包。
第三十一条 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的有
关规定,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转移或以其
他任何方式、任何理由隐瞒、规避招标;未经本单位招标管理委员
会批准不得私自确定承包单位、承包金额,或将已确定承包单位的
业务自行转包;各项目负责人等应严格执行领导人员亲属回避制
度,不得与有关单位串通、泄漏标底金额;不得违反公司有关制度、
程序,直接从事重大业务的定标、发包工作等。违反上述规定的,
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融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融资活动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
是指各子公司从公司内获得的融资支持,包括从公司总部、财务公
司等取得的借款,从公司内取得、通过财务公司办理的委托贷款,
以及经公司批准的各级子公司之间直接借款等融资活动;外部融资
是指各级子公司从公司外部取得的融资支持,包括从银行或非银行
金融机构取得借款、开立票据、信用证、融资租赁、抵质押等。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司开展融资工作时,由各级公司融资部门拟
定融资方案,报经融资管理部门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各项融资活动应
按照公司制度要求报经有权批准的机构(或经该机构授权的其他机
构)审议批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子公司开展融资活动,应开展前期融资调研,
测算具体融资成本与费用,拟定融资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公司
融资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公司融资管理部门报公司相关会议批准后,
各级子公司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融资管理及各级实施部门应加强融资风险管
理,以诚信作为融资业务的最高指导思想,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以
维护公司信用为前提。各级公司在进行融资活动时,必须按照拟定
的融资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中途不得改变已定的资金流向方案。
第三十六条 各级子公司不得组织员工内部集资或社会集资,未
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公司外单位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可能危及
公司资产安全的行为,若融资过程中涉及对外担保行为,担保管理
应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8版)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8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18版)
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在京新增投资列入北京市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的项目。
3、在京外地区新增投资列入项目所在地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
录的项目。
4、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5、不符合经北京市国资委备案的公司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
6、不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单位的投资
8、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9、 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一般竞争性投资项目。
10、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类的水泥装备。
11、加气混凝土生产线:15万立方米/年以下(不含)新建项目;
10万立方米/年以下(不含)并购项目。
12、2万吨/年以下(不含)岩棉制品生产线新建项目。
13、溶剂漆类家具及木制品生产线新建项目;10万立方米/年以
下(不含)人造板生产线新建及并购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公司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18版)
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北京市、投资主体所在地有关境外投资规定要
求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北京市国资委备案的企业发展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4、不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5、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家(地区)10年期国债利率
的一般竞争性境外投资项目。
6、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单位的境外
投资项目。
7、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8、单项投资额大于公司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
二、特别监管类
1、非主业投资项目
2、投资额在1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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