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员工在内地缴个税时可否补缴社保能抵扣个税吗已缴税款

澳门 年入20万澳门元才缴个税_网易新闻
澳门 年入20万澳门元才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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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职业税(类似内地个税)起征点高、免税项目多,多数中低收入者处于零缴税或少缴税的状态。本财政年度,免税额从9.5万元(澳门元,下同)调高至14 .4万元,减收全体就业居民职业税的30%,也就是说,实际上年入超20.57万元(约合人民币16万元)才需缴税。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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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员工在内地缴个税时可否抵扣已缴税款?
澳门某投资集团在内地设立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2006年1月委派一澳门员工(属澳门居民)来内地工作,原计划在内地工作不超过183天,但因各种原因,现实际工作期间已经超过183天。该员工薪水由澳门总机构支付,但由境内企业负担。按照澳门地区的规定,该员工已经支付了上半年在澳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于该员工在内地工作期间澳门总机构支付的薪金,内地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征税?如有权征税,则已在澳门缴纳的该部分收入税款可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对此,税务机关内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员工内地工作时间已经超过183天,内地税务机关已经取得征税权,且属地管辖优先于居民管辖,在澳门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内地抵扣,但是在内地缴纳的税款不得在澳门抵扣,否则侵害了澳门的税收利益;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国税发〔号)及《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为避免双重征税,对同一收入,纳税人在一方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另一方予以抵扣。因此,其在澳门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内地缴税时予以扣除。  笔者赞同税务机关的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内地税务机关有权对澳门员工的收入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何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条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即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实施条例》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可见,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根据劳务发生地原则来判断的。就上述例子来说,即使收入在澳门支付,但在境内任职,仍然认为该笔收入来源于内地而非澳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因此,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及其纳税义务的判定,遵循劳务发生地原则。本例中,澳门员工的工资即使由澳门总机构支付,因为该员工在境内任职,所以该笔收入应判定为来源于境内。  在存在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境内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该澳门员工征税呢?该员工是否具有免予征税的情形呢?  国税发〔号规定,澳门居民在境内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澳门一方征税:(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12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二)该项报酬由并非境内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而本例中,澳门员工来内地已经超过183天,且其收入虽有澳门总机构支付,但由境内企业负担,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免于征税的条件。在此情况下,如税法没有特殊规定,境内税务机关基于属地管辖原则取得对该笔收入的征税权。  对事先不能确定是否超过183天的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183天的,可以待达到90天或183天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因此,该澳门员工应在达到183天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在1月~6月取得的收入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澳门缴纳的税款不应在境内扣除。  国税发〔号并未规定,对于澳门居民源于境内的收入,在境内税务机关已经取得征税权的情况下,该收入已经在澳门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在内地进行抵扣。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这也是税务机关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扣除澳门缴纳税款的法律依据。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笔者认为,《实施条例》明确解释从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而如何确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即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而非按照所得支付地进行判定。  本例中,澳门员工并未构成我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且该部分在澳门支付的所得,也并非来源于澳门的所得,不存在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对于该澳门员工在澳门缴纳的税款不应在境内抵扣。  3.在境内缴纳的税款可以在澳门抵扣。  为了避免对同一笔收入双重征税,国税发〔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取得的所得,根据本安排规定可以在内地征税时,除第(二)项规定的以外,该所得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免予征税;(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根据安排的规定,可以在内地征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允许在对该居民的所得征收的税收中扣除在内地缴纳的税额。但是,该项扣除额不应超过属于在内地征税的那部分所得应纳的所得税额。”根据上述规定,在境内税务机关有征税权的情况下,该澳门员工按照中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可以在澳门进行抵扣,抵扣金额不得超过按照澳门税法计算应该缴纳的税额。来源:中国税务报荣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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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会计实务涉税票证常见问答
1.企业现在收到一张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请问此张发票是否有效?
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票种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千元版)、辽宁省大连市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剪贴发票(千元版)、辽宁省大连市机动车修理剪贴发票(千元版)目前仍可继续使用,使用期限截至日。
因此,如果您企业收到千元版的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属上述范围的,目前仍是有效的,且使用期限截至日。
2.请问企业现在领购的通用手工发票有哪几种版别?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版面为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规格是190mm&105mm。联次是三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因此,企业现在领购的通用手工发票有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
3.请问通用手工发票上面的&收款单位名称&是否可以加盖条形章?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通用手工发票》上面的&收款单位名称&可以手写,也可以加盖条形印章。
4.使用网络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发票验旧?
答:⑴使用自开票一体机的纳税人:首先在自开票一体机上发起验旧申请,然后手工填写&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并盖章。
⑵使用非自开票一体机的纳税人:首先在开票系统操作页面上发起验旧申请,系统自动产生&验旧缴销单&,然后纳税人打印出验旧缴销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⑶纳税人携带&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或者&验旧缴销单&,作废发票全部联次,负数发票(即红字发票)及其对应的正数发票(即蓝字发票)或取得的对方有效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验旧。
5.一般纳税企业以前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推行网络版发票后,我们也需要办理吗?
答:大连市国税局自日起推行使用网络发票,主要是由于取消的手写万元版及万元以上金额版别的发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保留的票种,不需办理网络发票。
6.出口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也必须使用网络发票吗?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推行网络发票采取纳税人自主选择的原则。原使用《辽宁省大连市出口专用发票》和《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使用网络发票,如果未选择网络发票,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开具:
⑴出口型企业用于申报退(免)税的,改由企业自行打印出口结算单(发票)申报退(免)税。企业自行打印出口结算单内容必须具备: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币别、原币金额、成立方式、自编出口结算单(发票)号、合同号等内容。
⑵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百元版)进行开具,但如果开具金额在万元以上,则需要开具网络发票。
7.推行网络发票之后,哪些行业可以使用通用定额发票?请问这些发票有什么变化?
答:《大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面额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七种,规格是175mm&70mm。联次是二联,依次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8.营改增货物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该开具什么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开具发票。
9.营改增企业,七月发生业务开具的地税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对方企业认证时发现开票有误,现在是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因此,营改增之前开具的大连市地税局管理的发票,开具有误的,不应红字开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发票。
10.企业在乘坐客车或是出租车时取得的发票是有地税监制章的发票,现在营改增了,地税监制的发票还可以使用?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衔接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17号)第一条的规定,&营改增&纳税人自日起提供属于&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应税服务,应开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不再开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请上述纳税人在日前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
对印有单位名称、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冠名发票按第三条规定,即:持有&营改增&前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领取冠名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结存发票可延用有效期止,使用最终期限截止日。&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冠名发票,应于有效期结束后或最终期限截止日前,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
因此,如果乘车时取得的发票是冠名发票,则有地税监制章的发票可以沿用至日。
11.营改增企业,原来在地税时使用的是冠名发票,营改增之后想申请使用大连市国税局管理的冠名发票,如何办理?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衔接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
(一)&营改增&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需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冠名发票(含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应携带填写准确、完整的《企业衔头普通发票印制登记表》、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的票样,向所属的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要求,&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因此,营改增企业申请使用大连市国税局冠名发票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12.营改增企业,第一次领购的发票已全部开完,再次领购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填写《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1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发票专用章(可加盖在《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上);
3、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经办人发生变化,应同时提供变更后的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证明;对无单位公章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由负责人持身份证明办理);
4、防伪税控企业须持税控IC卡;
5、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须携带税控盘发行的报税盘;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须携带金税盘发行的报税盘。
13.小规模货运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什么资料?
答: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大连市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并报送下列资料:
⑴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⑵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营运资质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的,提供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本条所称的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本条所称的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适用月/季销售额未超2万/6万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因经营所需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放弃手续,方可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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