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拆迁仪征政府论坛房屋出售把房屋和地算一起,只有一个价格合理吗

政府没有下达任何正式拆迁或赔偿文件的情况下,就要私自拆迁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算违法吗?_百度知道
政府没有下达任何正式拆迁或赔偿文件的情况下,就要私自拆迁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算违法吗?
如题,本人因为家里成员多,没有地方居住,所以在自家宅基地的院子里盖简易房。村上或市里没有下达任何拆迁或者赔偿的文件就要让综合执法拆迁,如果不拆迁的也可以。但是必须写一份保证书(内容是以后拆迁新盖的房屋不会得到任何赔偿)请问这样算是违法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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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拆迁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算违法。以下情景属于违法拆迁:一、没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拆迁许可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范围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被拆迁房屋的状况、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安置费用(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及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评估明细表),属于产权调换的应当附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本地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拆迁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应当有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二、补偿低于市场价格的拆迁是违法拆迁。三、应当先补偿后拆迁,即让被拆迁人先拿到房子、或先拿到钱、或先拿到临时安置费、或先拿到周转用房以后才搬家,先拆迁后补偿是违法拆迁。四、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让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拆迁是违法拆迁。五、由建设单位包括开发商实施的拆迁是违法拆迁。六、采取暴力、威胁、中断水、热、电气和道路等强迫拆迁的是违法拆迁,并应根据情节给予赔偿、劳教或判刑处罚。七、非由法院执行的强拆是非法拆迁。八、在被拆迁户未拿到补偿金、或未拿到有明确地点、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用房的情况下法院实施的强拆是违法拆迁。九、只有区、市政府才有权向法院申请强拆。强拆只能由法院执行,由街道、乡镇、区或市政府及其主管的局、办实施的行政强拆是违法拆迁。十、承租公房住宅参照私房的90%予以补偿,事实上公房住宅承租人在拆迁中享有90%的产权,产权单位只享有10%的补偿。不执行市政府这条规定的拆迁是违法拆迁。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因此拆迁需要公告。拆迁公告,指的是当地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拆迁公告是由国家城建土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拆迁需要补偿。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沈阳李保忠律师
政府工作人员没有给你发违章通知书,是行政有瑕疵,警告。然后出违章通知书,要你限期自拆。如果你觉得不合理,直接拆除你的违章建筑。现在,发出处理决定书,可以提起复议。如果政府否决你的复议,就会在限期之后不违法,只是行动有瑕疵。按照正规的做法,应该工作人员上门勘察
我的房屋有房照,他们没有下达任何通知。我在自己家院子盖房子有什么不妥行为吗?现在都是以人为本。请你告诉我那个法律说的不准在自己家宅基地的院子里面盖房屋?条条框框请你指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是:由农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你是否按照这些程序进行报建?没有的话,就是违章建筑。农村建房规定申请和审批   1、农村居民个人建房应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   2、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征求村民小组意见,经集体讨论,并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户口簿、宅基地使用证报送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人口、用地面积、建房位置、建筑面积、房屋层数、高度、大方脚高度进行审核,并按审批权报批,对在原宅基地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房屋翻建、加层、建造围墙等,由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予以答复及审批。对使用耕地的(包括非耕地)在一个月内征求区规划局的选址意见,并报区政府审批。   4、经审核不同意农村居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由审批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建房申请人所属村委会。   5、农村个人建房申请批准后,建房户凭批准文件,到镇政府办理《农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和农民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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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市,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结果公开的原则;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区位、用途、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县级人民政府。
市,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征收决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文物保护、社会福利。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确需征收房屋的: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文化、卫生。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直辖市制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临时安置的补偿。 第十一条 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市,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补
偿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自治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
我们那里的是在自己的宅基里,想怎么盖,就怎么盖,拆迁的时候是按宅基算面积吧
如果是没有审批手续的 是要被当做非法建筑拆除的! 但是 如果房子封顶了,那就不一样了。具体补偿 看当地的文件!
你在吗朋友,封顶意思是房子主体完工了对吧?能给我详细说说那个规定吗?十分感谢你。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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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暴力拆迁指通过暴力手段强制进行征地拆迁的行为。停水、断电、放狗、放蛇;在白天强行冲进“钉子户”的家中一通乱砸;或是在夜晚强行入户将酣睡的居民抬出并控制住,瞬间就将人房屋夷为平地,这些行为都被称为“暴力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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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 |解答问题:40802条
你们签订的房屋赔偿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现在政府却以政策变化、算错账等为由,要求你退回部分赔偿款,否则就不许你在新划的土地上建房,政府的行为属于违约,你有权到法院起诉要求政府履行原来的赔偿协议,法律依据是《》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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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征收公告,国有土地房屋,我起诉住建局,开发商跟我签拆迁协议,开发公司有主体资格吗?我提议有民事调解书的方式,把拆迁赔偿得东西定下来,住建局不同意。这个合同有什么无效或可撤消的地方。去年骗我撤过一次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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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现有房子占地面积22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60平,由家经济困难,我分好几年才建完(2004年建地基、2006年建一层,2008年建至三层,2014要装修,由于没有建房手续,无弄到装修审批单,外墙没有装修,只是粗粗装修内室,就搬进住至今。2015年县要开发景区,就开对我家进行征地征房,农田与房子占地面积已2015年底被征完了,由于一直没谈拢征收补偿,直至1月6日镇来人天天跑到我家,家里只有老人和小孩子,又开始威胁说:房子是两违,强拆一点补偿不给。1月14日回家,还弄一张派出所的“传唤证”给我家人和弟弟看,到处说我在网上乱发信息,派出所要抓我,家里给我电话叫我快点谈拆迁的事,要不然会被抓,我当时就跟家里人说:不用怕,我说过几天就会回来。可是这些拆迁人天天从早上9点至晚上23点一直蹲点在家里,我弟也是胆小怕事,还把传唤证用微信发给我。父母亲受不了,于1月17日中午在没有告诉我和弟就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给签了,直到第二天邻居打听我房屋征收补偿款多少,我才知道这,占160平,三层总建筑面积500平左右,才给51万补偿款和一块134平建设用地,我知道周边房价2000元以上,最少也得给100万补偿款,我差点吐血。到现在,镇政府还没有给我们一份合同(征收实施单位:南靖县梅林镇人民政府),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公告。还有我家房是家人一起出资建,于2016年3月与弟分家究户了,我一家3口成一户,我弟等4人成一户。现在我觉得征收主体不适格合同无效,父亲是否无代理判合同无效,传唤证和拆迁人员天天耗在人家里是否可以做威胁形式,说不给签合同就按两违强拆是否可以“重大误解”撤销协议,如何在这纠纷争取最大利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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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拆迁问题1996年,我家在阳江镇砖瓦(二)厂开零售店时,在堤坝(江堤)旁建了一座房屋当时是经济用房(为了厂里职工方便,胜利圩指挥部也同意建造,但我家没有办准建证)。好几年前砖瓦厂倒闭了,从那时起至今那座房一直是我家仅有的居住用房(我家本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已倒塌多年了,成了废墟)。现在那要改建,我家房屋要拆迁,村政府说给予100元每平米的补偿。这样的赔偿根本就不合理,当时我家的建造费用都比这高很多,我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办批建手续,就你行为本身而言是违规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也是属于违章建筑,城管部门有权对其使用强制手段。不过现在讲究的是人性化,因此,就算是违章建筑都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补贴你的建房时所花去的建房费用。仔细看了你的描述,如果是家仅有的居住房屋,而户口又在本地方的话,应该可以申请房屋核面,再以核准的面积来要求补偿。(这个要求必须你家有人是本地户口,而且确定你他处无房,就是需要开具无房证明)给力0不给力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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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拆迁补偿金 到底该给多少?怎么算出来的?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都是有补偿金的,一般对于农民朋友来说,这笔补偿金还是非常可观的。最近,很多农民朋友因为补偿金的多少和当地村委会、镇政府产生纠纷,向我们咨询。
  那么,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拆迁补偿金到底该给多少呢?有法可依吗?今天,我们特意邀请律师为您解答。
  受访律师:
  邓海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1.农村征地拆迁涉及的宅基地如何补偿?首先,因征地拆迁的宅基地的补偿有法可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该条还规定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了“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其次,宅基地补偿标准的问题。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2.农村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宅基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含了农民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的,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而其中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 =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的。所谓“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所以,征地拆迁过程中,宅基地的补偿与房屋补偿不可混淆一起的,更不能因为房屋得到补偿就认为宅基地已经补偿了。
  中国乡村之声原创作品,欢迎转发转载,但请务必注明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乡村之声”,并保持转载内容的单独完整呈现。
编辑:孔明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补偿金;土地管理法;重置;补偿标准
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民的土地流转,一定是“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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