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0000合同金额小数点上面怎么打小数点

400-633-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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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眼底筛查仪需求公示
新生儿眼底筛查仪需求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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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日期:
加入日期:地 区:深圳市内 容:( 新生儿眼底筛查仪 )需求公示项目名称 新生儿眼底筛查仪
是否预选项目 否
采购人名称 ***妇幼保健院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财政预算限额(元) *******
项目背景 -
投标人资质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招标公告正文
( 新生儿眼底筛查仪 )需求公示
新生儿眼底筛查仪&
是否预选项目
采购人名称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
财政预算限额(元)
投标人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3)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由采购中心定期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注册有效的供应商进行集中查询,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4)(1.只能将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作为投标人资质要求; 2.不得提出投标人须提交任何形式的产品授权书或代理证的要求; 3.不得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采购计划编号
财政预算限额(元)
PLAN--000037&
新生儿眼底筛查仪&
具体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1、设备为全新原厂产品。
▲2、具有SFDA及美国FDA双重认证(必须通过美国FDA 510K认证适用于新生儿临床眼底检查)。
二、主要技术、功能和配置要求
(一)、基本技术参数
1、适用人群:适用于新生儿(早产儿、婴幼儿、儿童)~成人眼内、外部结构及眼底照相和检查。
▲2、成像视野:130度透镜,最大可视角≥130度,并配有外部镜头;能完整观察到颞侧Ⅲ区至锯齿缘,避免ROP漏诊。需提供实拍图片证明、可选配更换120&、80&、30&视野镜头;
▲3、配荧光造影功能:配有荧光造影功能接口,配通过FDA认证的原厂造影模块,进行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功能检查;
4、拍摄部位:角膜、前房、虹膜、房角、眼底、头面
5、拍摄方式:CMOS摄影机/免闪光拍摄/可连续动态摄影/可单张拍摄,拍摄控制按钮与手柄分离,有效防止拍摄时的抖动;
&6、 对焦方式:控制面板调焦/脚踏调焦;最近对焦距离3mm。
7、静态/动态资料采集方式:面板手控拍摄/脚踏控制拍摄/S键保存/软件界面保存
8、实时影像与拍摄对象同步:实时 &
四、商务需求
(一)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要求
维修及维护服务
1.1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各主机、配件和易耗品的保修期限,并承诺提供整机免费保修期 两 &年(废标条款),终身维修。保修期内,年度定期预防性维护保养次数应不少于 &两次 &次。保修期内免费更换零配件、免工时费。
1.2由设备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 4 &小时内响应, 24 &小时维修到位(不可抗力情况除外)。消耗品和零配件供应及时,特殊情况下可提供备用机。
1.3投标人负责货物的终身维修,保证 &六 &年以上供应维修配件, &五 &年内免费提供软件升级服务。
2.1在保修期内, 投标人应确保年开机率在95%以上, 若不能达到此开机率,将作以下处理:a. 年开机率在90-95%之间按一赔 二延长保修期;b. 年开机率在85-90%之间按一赔 五延长保修期;c. 年开机率低于85%,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更换新机,并重新计算保修期,以及赔偿用户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注:年开机率=(365-停机天数)/365)
(二)免费保修期外售后服务要求
维修零配件、消耗品和延续保修合同的报价
1.1由设备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 4 &小时内响应, 24 &小时维修到位(不可抗力情况除外)。消耗品和零配件供应及时,特殊情况下可提供备用机。
1.2保修期满后,投标人应以优惠价供应维修零配件、消耗品和延续保修合同。价格最高的前5项零配件、消耗品和延续保修合同的报价明细必须填写于《零配件、消耗品和延续保修合同报价明清单》中。
1.3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就优惠价进行谈判,但优惠价不得高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零配件、消耗品和延续保修合同报价明清单》中承诺的维修零配件、消耗品和延续保修合同的报价。
1.4设备制造商维修的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且设备制造商提供维修专用发票后,采购人支付维修费用。
1.5投标人及设备制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时进行维修,不得要求采购人购买所谓“保修服务”(即:不论设备有无故障先买保修服务),不得在设备中嵌设任何不利于采购人使用与维修设备的障碍。
(三)其他商务要求
1.1投标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30& 天内交货(废标条款)。
1.2投标人应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配置清单、产品说明书、图纸、操作手册、维护手册(含维修密码及接口数据)、质量保证文件、服务指南等,所有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本。文件应随货物一并交付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1.3提供的货物必须为全新、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产品如需要计量检定的应提供相关计量检定部门出具的合法检定报告。其中,进口设备必须具有报关证明文件、原产地证明和商检合格证明文件。
运输、安装和验收
2.1投标人负责将货物安全无损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并承担设备的包装、运输、保险、装卸、安装调试、培训、商检及计量检测、关税、增值税和进口代理等费用。
2.2采购人有权检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如果发现所交货物与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不符或存在质量、技术缺陷等,采购人可以拒绝接收该货物,投标人应在 7 天内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措施,以满足规格的要求,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2.3投标人负责货物的现场安装和调试,提供货物安装、调试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投标人应在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后一周内开始安装调试,并在& 1& 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2.4由投标人代表和采购人组成验收小组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经检验设备正常运作后签署验收报告,产品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3.1中标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免费对采购单位指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及指导,直至其完全掌握设备的基本故障处理技术。
4.1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投标人保证所提供软件的合法性,所发生的任何知识产权纠纷与采购人无关。
4.2采购人购买产品后,有权对该产品与其他设备进行配套、整合或适当改进,而免受侵犯专利权的起诉。
5.1货到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并提供全额发票后支付95%,5%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保修期结束后,经采购人确认产品质量无问题后支付。
6.1如投标人未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时间交货或提供服务,投标人应承担延期交货和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并赔偿采购人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实际经济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额,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6.2投标人所交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功能、技术参数等方面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约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投标人向采购人偿付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 二十& (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违约金;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主管部门对中标人进行处罚。
6.3投标人不能交付设备的,投标人向采购人偿付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 二十& (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违约金;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主管部门对中标人进行处罚。
6.4投标人逾期未交设备的,投标人向采购人每日偿付设备款千分之 二十 &(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违约金。投标人超过交货期限 &60 &日仍未交货,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6.5违约金先从由投标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有不足部分则由中标人补齐。
7.1投标人应按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进行其他售后服务工作。
技术规格偏离表
招标技术要求
投标技术响应
商务规格偏离表
招标商务条款
投标商务条款
(一)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条款偏离表
(一)免费保修期外售后服务条款偏离表
(三)其他商务条款偏离表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评标方法说明:
价格分=[1-(投标报价-最低价)/最低价]&价格权重&100
当价格分&0时,取0。
技术规格偏离情况
1.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0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重点参数扣5分。
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条款偏离情况
1.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条款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满足免费保修期的得30分,每增加一年加10分,最高得60分。
2.其他要求全部满足要求的得4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
免费保修期外售后服务条款偏离情况
1.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免费保修期外售后服务条款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
2.投标人应填写配件、耗材、维修工时等报价,各投标人的此项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分=最低报价/报价&50。
说明:总分100分,以上两项各占50分。
其他商务条款偏离情况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其他商务条款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全部满足要求的得10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
供应商出现诚信管理处理情形的诚信分为0分。(诚信管理处理情形见附件一)
注: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汇总分确定
附件一: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但超出法定追诉时效,或情节轻微未给予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的,诚信分得0分:
(1)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违法违规事实成立的;
(2)未按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4)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5)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6)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7)恶意投诉的;
(8)向采购项目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9)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10)履约检查不及格或评价为差的;
(11)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1:本公示期限为2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登录采购系统,点击“提出需求疑问”功能点进行质疑,由采购人进行回复。 备注2:供应商在公示期过后对采购需求仍有异议的,请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应予答复,并将供应商异议及答复材料在制作采购文件前移交给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需求疑问及回复列表
货物采购部:1
工程采购部:6
服务采购部:1
预选采购部:0
网址:http://www.cgzx.sz.gov.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邮编:518034
中标展示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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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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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华北:     
东北:   
华南:   
西北:     
西南:     
华中:   
客户咨询:400-633-1888      信息发布电话:010-    传真号码:010-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青东商务区A座七层(1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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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立方米砂仓及充填站工程施工合同(整理稿).doc 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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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立方米砂仓及充填站工程施工合同(整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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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焦家金矿采选6000t/d扩建工程
寺庄矿区1500立方米砂仓及充填搅拌站工程
发包人: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焦家金矿
承包人: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焦家金矿
承包人(全称):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焦家金矿采选6000t/d扩建工程寺庄矿区1500立方米砂仓及充填搅拌站工程
工程地点:山东省莱州市焦家金矿寺庄矿区
工程内容: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焦家金矿采选6000t/d扩建工程寺庄矿区1500立方米砂仓及充填搅拌站土建和给排水、电气照明、通风安装工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焦家金矿采选6000t/d扩建工程寺庄矿区1500立方米砂仓及充填搅拌站土建、给排水、电气照明、通风安装工程。
三、合同工期:245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或行业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贰佰叁拾万元
(人民币)¥:元
新增工程结算额:经过审计后总额下浮比例1%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 10月 20日  
合同订立地点:山东省莱州市金城镇焦家金矿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
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莱州市支行焦家办理处 
中国银行烟台经济技术支行
账号:2185195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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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页165页122页160页160页133页161页147页119页176页朱瑞英、杨昆等与马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2016)粤0402民初794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朱瑞英,女,汉族,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杨昆,男,苗族,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伟胜,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万琴,女,汉族,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委托代理人:刘家晖,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瑞英、杨昆诉被告马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瑞英、杨昆及委托代理人黄伟胜、被告马万琴及委托代理人刘家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人民币1200000元(=%×12个月+%*12个月);3.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2297600元(%÷360×726,自日起算;%÷360×658,自日起算;二者均暂计算至日,逾期利息暂合计为2297600元,均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为止);4.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0000元;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6.判决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告马万琴名下且已抵押给原告的位于珠海市唐家××镇××路××房的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在上述5项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初,被告马万琴联系到杨昆想融资购买甘小红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唐淇路1号9栋05房和06房,需要借9500000元左右。当时,杨昆并无足够能力融资此数额,所以后来杨昆就与朱瑞英一起融资,加上张莉,三人一起给马万琴融资了9500000元,其中原告二人占6800000元。日左右,杨昆、朱瑞英和马万琴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日,杨昆分别委托李秋旺转出1700000元、颜婵转出100000元、胡国妹转出400000元(以上合计2200000元)给马万琴,朱瑞英委托庄恭耿转出4500000元,加上张莉转出的2700000元以及杨昆本人现金100000元(合计9500000元),各方准备与卖家共同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后来被银行告知万一无法过户的情况下,上述款项最终将原路返回至马万琴名下的账户,为保证资金9500000元的安全,经各方同意,决定采取联名账户共管该资金的方式处理。杨昆以丁兵名义、朱瑞英以刘佳鑫名义连同张莉共同与上述两套房屋的卖家甘小红在工商银行北岭支行开立了一个联名账户,上述三人当日即向该联名账户存入了马万琴的购房款人民币9500000元并签署承诺书,约定了房屋过户及9500000元支取的相关事宜。10月15日,马万琴与甘小红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17日,马万琴领取了新的房屋产权证,当日,杨昆委托的丁兵、朱瑞英委托的刘佳鑫以及张莉遂与甘小红一起到银行办理了9500000元的支取及注销联名账户的手续。之后据说马万琴拟通过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方式还款,她首先申请06房的抵押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后,马万琴遂向朱瑞英还款4500000元。此时据说张莉要求马万琴还款,马万琴就向朱瑞英再次借款来还款。后经过马万琴、朱瑞英、杨昆协商,为安全起见,各方决定先行办理05房的抵押登记手续后,朱瑞英再向马万琴转款2700000元。于是,他们三人于日到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该05房的抵押登记手续,之后,朱瑞英就根据马万琴的指示,于日又委托庄恭耿将2700000元转账至张莉名下。之后,朱瑞英和杨昆多次催促马万琴还款,但马万琴均以不同理由和借口拖延,后来马万琴还表示要出售该05房以还款,但出售过程也颇为周折,据了解最终在找到买家之后,又发现该房因马万琴与银行的纠纷而被法院所查封。后来与马万琴经过多次沟通,马万琴也主动表示同意按正常法律手续解决,不要该05房了,但希望借款利息降低,后来经过多次协商,最后同意前来林海大厦,与朱瑞英补充完善《借款抵押合同》的相关条款。由于最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就提起诉讼。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款抵押合同;2.银行转账记录、划款委托书、委托转账说明、转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代理合同;4.不动产登记表及抵押登记表;5.承诺书;6.杨昆短信、微信截图。
被告辩称:被告与两原告没有真实的借贷合意、存在虚假诉讼。首先,两原告的起诉没有真实的证据,其用于起诉的《借款抵押合同》、《委托划款书》系伪造的,被告从未向两原告借过款,两原告涉嫌虚假诉讼。1.被告与两原告不认识、双方从无经济来往,被告亦没有大额资金需求,从未就借贷的事宜进行过任何商谈。2.被告系一名普通的女性,自2002年来到珠海后并无固定工作收入,名下的涉案抵押的房产系黄福潮借用被告名义购买(购买时间为日)的,被告因轻信黄福潮而在空白的抵押借款合同及其他纸张等材料上签了姓名及按手指印,名下的建设银行珠海口岸支行帐号为62×××70信用卡也于2013年1月起被黄福潮以还贷、交物业费为由连同交易密码借走、持有至今,对于该卡的此后资金来往情况,被告不清楚、亦不能实际掌控。3.涉案的《借款抵押合同》、《委托划款书》应是两原告通过黄福潮拿到了被告曾经签过字的空白抵押借款合同后填写的,合同上的内容被告在诉讼材料收取前从未见过、亦没有确认过。4.《借款抵押合同》存在明显瑕疵:其一:合同第二页,合同落款是日,而涉案抵押的房产根据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查询到的买卖合同落款时间是日,受理登记的时间是日,因此将尚未登记出新的产权证号填写在借款抵押合同上,显然不符合常理;其二,合同第五页,第十四条“其他事项”对“本500万借款包括”出借资金的时间及金额均在合同落款时间之后,明显系为拼凑成500万金额出借的事实而伪造出来的。5.根据从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调取的《珠海市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显示,被告与两原告在日为办理涉案905房抵押时,所签订借款期限是六个月。被告清楚记得该抵押房屋是在黄福潮与丁兵要求下办理、以便控制该房屋,这也是被告第一次与两原告在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接触,此前并没有见面,更不要说有经济往来。
其次,被告建行账号发生的资金往来均系当天到账后立即全额转出,转出的收款人为刘佳鑫、丁兵,而两原告原先在刘佳鑫、丁兵的金融公司上班,因此,被告认为用以证明本案借贷的款项支出存在明显的资金走账特点,同时存在资金收支同出一源的特点,不符合借贷的一般特点,不具有能够证明借贷真实发生的证明力。根据被告从建设银行调取尾号9970卡号交易明细,在日账号余额4250.71元,在日,账号分别由庄恭耿转入450万元、胡国妹转入40万元、李秋旺转入170万元、颜禅转入10万元,同日,该账号向刘佳鑫转出450万元、向丁兵转出220万,当日帐号余额4218.71元。被告与刘佳鑫、丁兵无债务、与经济上的任何交往,这账号在日发生的资金来往,完全是两原告与黄福潮、刘佳鑫、丁兵相互串通操作,通过庄恭耿、胡国妹、李秋旺、颜禅四人的账号完成了走帐,资金收支同出一源的特点明显。
此外,被告陈述如下事实,以佐证上述的答辩:1.除涉案的905房屋外,被告名下还有两套房屋,均系黄福潮以被告名义、通过以丁兵等人运作办理的,黄福潮与被告签订有协议,涉及三套房屋的债权债务由黄福潮承担,与被告无关。2.被告因轻信黄福潮,在黄福潮与丁兵等人的胁迫下将三套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再通过银行高评高贷,贷出贷款后拒不还贷,致使被告背负巨额债务、官司缠身,达到了黄福潮与丁兵等人转嫁风险给他人谋取巨额利益。3.涉案房屋因被告的其他诉讼遭到司法查封,黄福潮、丁兵等人无法出售房屋,才以提起诉讼的方式,通过伪造借款抵押合同,设立高息、逾期利息、管理费等条款,放大其债权,企图以貌似合法的形式以掩盖其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是本案提起的动因与目的所在。综上,被告与两原告没有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的资金流水系走账、且存在资金同出一源的特点,两原告企图以貌似合法的形式以掩盖其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存在明显的虚假诉讼,请求法庭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追究两原告因虚假诉讼而负担的责任。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个人活期明细查询;2.珠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3.房地产权登记表;4.珠海市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5.借款合同(空白);6.借款借据(空白);7.协议书;8.(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17号民事裁定书;9.(2015)珠香湾民二初字第837号民事裁定书;10.黄福潮、梁爱平、黄江欣、黄江权身份证复印件;11.商事登记薄、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12.丁兵名片;13.委托书、公证书;14.录音。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与案外人甘小红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案外人甘小红购买珠海市唐家湾镇唐淇1号9栋05、06房,交易价格元。其中,先支付定金500000元,第二期房款9500000元待过户后支付。
两原告持有一份落款为日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其中约定被告向两原告借款5000000元,用于个人周转,借款期限自日至日,借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自愿提供位于珠海市唐家××镇××房(产权证号01××06)的房产作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此外,同日,两原告持有一份同落款为日的《借款抵押合同》,其中约定被告向两原告借款5000000元,借款包括杨昆现金借出的100000元、13年10月14日委托李秋旺转账的1700000元、颜婵转账的100000元、胡国妹转账的400000元、朱瑞英委托庄恭耿转账的2700000元。借款期限365个自然日,用于个人周转。借款利率为每月3%。被告将其拥有的珠海市唐家××镇××房抵押给两原告,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管理费、手续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两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两原告与被告于《借款抵押合同》中签名、捺印。
日,案外人李秋旺向被告转账支付1700000元。案外人李秋旺于日出具《关于受托转账的说明》,载明:“本人于日向马万琴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70账户转账的人民币1700000元,系受杨昆委托而转账的。”同日,案外人胡国妹向被告转账支付400000元。案外人胡国妹于日出具《转账说明》,载明:“我于日向马万琴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70账户转账的人民币400000元,系受杨昆先生委托而转账的。”同日,案外人颜婵向被告转账支付100000元。案外人胡国妹于日出具《转账说明》,载明:“本人于日向马万琴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70账户转账的人民币100000元,系受杨昆委托而转账的。”同日,案外人甘小红、张莉、丁兵、刘佳鑫签署《承诺书》,载明:“因开设珠海市工商银行联名账号,各方承诺,甘小红如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规定的工作日内未能将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唐淇1号9栋05房06房过户给马万琴,则在第二天将该联名账号上的资金9500000元退还给张莉(2700000元)、丁兵(2300000元)、刘佳鑫(4500000元),逾期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赔偿损失。甘小红如将上述房产过户给马万琴,则在第二天或出证当天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规定的工作日内将该联名账户上的资金9500000元支付给甘小红,逾期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赔偿损失。”
日,被告与案外人甘小红签署两份《珠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一约定被告向案外人甘小红购买珠海市唐家××镇××房,交易价格为4540000元;其一约定被告向案外人甘小红购买珠海市唐家湾镇唐淇1号9栋06房,交易价格为4660000元。同日,双方将上述房产登记申请转移至被告名下。
日,案外人甘小红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马万琴交来购买本人位于珠海市唐家××镇××房购房款人民币9500000元。此款由刘佳鑫代为支付4500000元、丁兵代为支付2300000元、张莉代为支付2700000元。”
日,被告出具《委托书》,载明:“本人马万琴,委托庄恭耿划款2700000元到张莉小姐工行账号(卡号62×××41)。”被告于《委托书》中签名、捺印。同日,根据银行转账凭证显示,案外人庄恭耿向账号62×××41转账支付2700000元。同日,根据珠海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权登记表及不动产抵押(按揭)登记表显示,两原告与被告就珠海市唐家××镇××房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债权数额为5000000元。
另,被告提交了一份空白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其中有被告的签名及珠海嘉世贸易有限公司的盖章。
根据两原告与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两原告委托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代理与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律师服务费金额为40000元。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单,被告名下卡号为62×××70的账户,于日由庄恭耿转入4500000元、胡国妹转入400000元、李秋旺转入1700000元、颜禅转入100000元。同日,该账号向刘佳鑫转出4500000元、向丁兵转出2200000元。
根据本院受理的(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17号马万琴诉黄福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黄福潮于庭审中陈述:马万琴在珠海没有住房,想买一套住房,便找到我商量,我们商量共同投资房产,等房价升后卖出共同赢利,以此来达到她买住房的目的。她说没有资金就用银行借款和办信用卡所取得的款项作为投资,我方以现金形式投资。在2012年底马万琴就回到家乡办好了婚姻证明及户口手续,之后就找合适的房子买入,至2013年6月买入了香洲区银坑泉路83号(桦府)1栋104房,房屋是以马万琴的名字买的,因为她的投资款是以信用卡贷款和信用卡取取得,这些手续要有房产证才好办理,所以我们双方同意了用她的名字购买房产,后来于2013年10月买入了唐家湾镇唐淇路1号9栋05、06房两套房屋,在买入三套房屋后,马万琴先后办理了几张信用卡和信用贷款,在取款后用于供楼还款。从买入第一套房屋已有大半年时间了,房价不但没升,反而有所下降,房屋无法卖出,每月供楼款不断产生资金,开始出现困难,这时马万琴又不愿意继续履约,她姘居的湖南人老张更是不同意她借款供楼,但是银行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是一定要还的。于是在日,我和马万琴签订了《协议书》,把她原本是以马万琴名字买房投资赚钱,改为借用她的名字买房,这样三套房屋她是名义上的,实际上是我。但马万琴的目的只是推卸责任,企图把全部责任推卸给我,实质并没有把房屋处置权交给我,《协议书》上清楚写明“三套房产的售卖全权委托甲方,包括收付款、还贷,过户等手续。”自签订《协议书》至今一直没有办理,也就是说三套房屋我从来没有过实际拥有权和处置权,借用她的名字买房又何以成立。于2014年12月,丁兵找到了买主,要买唐家湾镇唐淇路1号9栋06房时,马万琴不拿房产证出来,造成交易失败。《协议书》上写明“黄福潮先生所需要的一切手续马万琴只是协助办理”但她偏偏不去办理,这就造成了我无法继续履行银行还款和信用卡还款。
本院根据被告的请求向珠海市公安局梅华派出所和翠香派出所调取了以下证据材料:
日,被告与案外人黄福潮签署《协议书》,其中约定自日起,黄福潮使用被告的名字购买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唐淇1号9栋05房06房,该两套房向银行抵押贷款资金流向全部由黄福潮掌控支配,并负责还款。房产的售卖全权委托黄福潮,包括收付款、还贷、过户等手续。而贷款所产生的债权债务,都由黄福潮负责,与被告无关,一切手续被告只是协助办理。被告名下贷款:平安银行装修款300000元、光大银行信用卡200000元、中信银行信用卡100000元、民生银行信用卡50000元、平安银行信用卡40000元、广发银行信用卡42000元都借给黄福潮先生使用。以后被告名下房屋、信用卡及珠海嘉世贸易有限公司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都由黄福潮先生负责,与被告无关。
日,被告向珠海市公安局翠香派出所报称被丁兵殴打。
日,被告与案外人丁兵签署《协议书》,载明:“甲方马万琴、乙方丁兵,甲方现将马万琴名下龙腾湾906别墅公证给丁兵显示全权转卖,包括银行收款账户也由丁兵显示代收。如果买卖成功,过户为准,906在招商银行的债务和丁兵手上的借据与马万琴无关。建设银行0235639。”
日,黄福潮向珠海市公安局梅华派出所报称马万琴对黄福潮家人进行骚扰。珠海市公安局梅华派出所对黄福潮进行了询问,其陈述马万琴与黄福潮当初是想通过合伙买房再卖房的方式进行投机赚钱。案涉房产被告与黄福潮都到房产现场看过,最后也是商量一致才作出决定购买的,约定等房子卖掉赚钱后分给被告的钱能给被告买一套1000000余元的房子就行了。
日,黄福潮向珠海市公安局梅华派出所出具情况反映,其中反映被告与一个男人闯进黄福潮的公司大吵大闹,并从公司拿了一把刀到黄福潮家楼下扬言要杀黄福潮全家。
日,被告向珠海市公安局梅华派出所报称被黄福潮诈骗。
对于日《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两原告于庭审中陈述,双方是于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了《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5分,但过高的利息是无法通过登记中心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因此就只能按照法定最高利率的四倍来写,且当时不知道被告什么时候能够出售房屋,而且想着这只是备案的合同比较简单,因此就随便先写了借期6个月。而就《借款抵押合同》,被告的确是在日前就已经签好该合同,但合同的其他手写体部分是空白的。因为当时融资的金额不确定,而且被告想通过抵押还款的,抵押放款的时间不确定,过户取得的新产权证号码尚不明确,因急着办理房屋过户,就先签空白的借款抵押合同,合同一式二份,被告和两原告各保存了一份空白合同。后因借款本金不断变化,以及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之后被告又想通过出售这套房屋来还款但是一直没有出售,加上今年知道了被告又因银行欠款被银行查封房产,所以被告和我们商量之后采取法律手段解决,房子也不要了。于是在起诉之前一、两个月左右,马万琴把之前签名的空白合同拿给原告,原告也拿出原告保存的被告签名的空白合同,双方一起补充合同手写部分。接着原告就起诉。当时在马万琴在合同上面签名、捺印时,原告已经和马万琴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5分,到起诉之前,通过原、被告反复磋商,原告把利息降为月息3分,因此双方在书面合同上写月息3分。被告于转账时在场、知悉账户的转账情况,因为办理银行转账手续的时候是需要本人操作的。
被告于庭审中陈述,被告与案外人黄福潮是朋友关系,其并未向被告承诺共同倒卖房产后给我买个百平米的房子,被告也并不认识两原告。被告于空白的《借款抵押合同》中签名和捺印是因为被黄福潮骗了,黄福潮说要办理事情让我签字,不需要承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之后被告并未与两原告再次商量在该合同中添入手写体内容,手写体内容是两原告自行填写的。被告案涉的所有信用卡和贷记卡都是给黄福潮使用的,被告本人并不清楚案涉款项的流向。《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的确是被告和两原告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亲自签署的,签署后就把合同交给了登记中心。日当天黄福潮通知被告到银行协助办理转账业务,被告就前往银行协助办理业务。此外,被告前后有几次跟黄福潮去银行办理过手续,但具体几次记不清楚。
两原告主张借款给被告用于购买房产,但被告主张其购买房产及借款的行为均为受第三人所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亲自签署了案涉借款的借款合同。本案中,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均经过原、被告双方的亲笔签署。庭审中,被告辩称其签署《借款抵押合同》时合同的手写体部分为空白。两原告于庭审中认可被告先签署一份空白《借款抵押合同》的事实,但称双方于其后已协商一致将空白部分以手写体的方式填入。此外,两原告与被告于庭审中均认可《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是双方亲自于日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亲自签署。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亲自于相关部门处亲自签署《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应视为对两份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认可,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辩称其只是为了完成合同备案手续而捏造的合同条款不合常理,更不符合房地产登记中须真实陈述房产情况及个人资料的要求。此外,即使如两原告及被告所述,《借款抵押合同》中的部分手写体内容是后补充的,被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签署空白合同的相关法律后果有基本了解,并应预测可能出现的风险。因此,本院对于被告否认案涉借款存在的主张不予采纳。
第二,被告应知悉案涉借款的银行转账情况。被告辩称案涉借款为虚假民间借贷,并未真实收到借款。但根据其于庭审中的陈述,被告于日的确亲自前往银行办理了其名下银行账户中案涉款项的转账业务。而案涉款项的转账并非小数额的转账业务,涉及数百万元的金额,被告理应对转账的内容和缘由、去向有所了解。此外,被告虽然否认其委托案外人庄恭耿转账2700000元给张莉的《委托书》内容的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委托书》于签署时是空白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没有完成其证明责任,应承担证据失权的不利后果,且其于庭审质证中亦已认可该《委托书》中的签名及捺印是其本人签署及按捺,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理应对案涉借款的发生是知悉并认可的。
第三,被告提出其案涉银行卡已外借他人使用因而应免责的的主张并不成立。根据被告于庭审中的陈述,其名下的案涉银行卡是由案外人黄福潮使用,因此对案涉借款应免责。本院认为,被告所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单虽显示与黄福潮有资金往来,但并未能据此充分证明该银行卡已完全交给黄福潮使用。此外,即使被告存在出借银行卡行为,亦并不能因此而免除民事责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如被告的确存在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亦应就该银行卡中所涉的借款承担相关还款责任。
第四,被告是案涉房产的登记权属人且案涉房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珠海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权登记表及不动产抵押(按揭)登记表显示,被告是珠海市唐家××镇××房的权属人,且两原告与被告于日已就该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债权数额为5000000元。无论案涉房屋的买卖是否涉及合伙购房或借名购房的情形,该房屋的权属关系已登记在被告名下,且抵押权亦已明确登记。
综上,本院认为两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已经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两原告所陈述借款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据此,本院认定两原告与被告已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向两原告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5000000元。被告主张其与案外人黄福潮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至于利息,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中约定借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该约定未超过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向两原告偿还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签署之日、即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其四倍即为年利率24%)、自《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签署之日日计至还清之日止。
至于律师费,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中书面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且该条款是《借款抵押合同》中打印体部分,即被告签署该份合同时已经存在并确认的条款,本院认定被告对该条款应知悉并予以认可。原告主张被告负担本案律师费40000元有合理依据,且律师费金额并未超过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抵押房屋,原、被告就被告名下位于珠海市唐家××镇××房的房产所办理的抵押登记合法有效,原告请求就上述抵押房屋经拍卖、变卖等处分所得款项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合理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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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人民币1200000元(=%×12个月+%*12个月);3.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2297600元(%÷360×726,自日起算;%÷360×658,自日起算;二者均暂计算至日,逾期利息暂合计为2297600元,均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为止);4.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0000元;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6.判决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告马万琴名下且已抵押给原告的位于珠海市唐家××镇××路××房的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在上述5项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在于两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此外,两原告与被告于庭审中均认可《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是双方亲自于日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亲自签署;此外,即使如两原告及被告所述,《借款抵押合同》中的部分手写体内容是后补充的,被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签署空白合同的相关法律后果有基本了解,并应预测可能出现的风险;但根据其于庭审中的陈述,被告于日的确亲自前往银行办理了其名下银行账户中案涉款项的转账业务;此外,被告虽然否认其委托案外人庄恭耿转账2700000元给张莉的《委托书》内容的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委托书》于签署时是空白的;本院认为,被告所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单虽显示与黄福潮有资金往来,但并未能据此充分证明该银行卡已完全交给黄福潮使用;此外,即使被告存在出借银行卡行为,亦并不能因此而免除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如被告的确存在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亦应就该银行卡中所涉的借款承担相关还款责任;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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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未收录
法条未收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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