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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县亚联机械制造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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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执行时间:0.051003秒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四川乐山亚联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科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民终13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镇,组织机构代码-X。法定代表人:张树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介,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屯庄营乡田寨路口309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U。法定代表人:赵越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男,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上诉人(以下简称亚联机械公司)、上诉人(以下简称科欧环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亚联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介、被上诉人科欧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亚联机械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项,改判被上诉人支付技术服务费8000元,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起诉点从日起到款清之日止;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未在合同中约定技术服务费,但原判已查明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对产品进行了更换,将搬棒更换成涡轮,同时,被上诉人亦认可上诉人于日向其开具了8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了税金,因此,被上诉人通过自身行为认可技术服务的事实。2.双方在合同中对剩余10%货款的支付时间约定为货到后一年内,而原审查明的到货时间为日,故被上诉人按约应在日前支付货款,但被上诉人未按约付款,故应从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科欧环保公司答辩称:亚联机械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技术服务,不应当支付技术服务费,其余答辩意见与科欧环保公司上诉意见一致。科欧环保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已将合同约定的总价款调整为131.5万元,且被上诉人开具的发票中已将机器的单价调低,说明被上诉人也认可合同约定的价款并非实际成交价格。2.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录音证据证明了被上诉人承认所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对机器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同意的理由不能成立,程序违法。亚联机械公司答辩称:1.对案涉货物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和合同约定金额的差额2.8万元是运费部分,该运费是由亚联机械公司支付给承运方,由承运方再向科欧环保公司出具了运费的增值税发票,实行双票制是商业交易习惯。2.双方的合同附件对质量标准有约定,案涉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亚联机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4300元,并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与原于日在四川省峨眉山市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亚联橡60号),约定以下主要内容:原告为提供4台开放式捏炼机(型号:XKN-510),价格为16.55万元/台,3台精炼机(型号:XKJ-480×915),价格为22.7万元/台,金额合计134.3万元;合同生效50天供货,力争提前;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以国标GB/T及合同附件为准;交货地点在需方工厂,原告代办汽运至需方工厂,费用由原告承担;先付定金5万元合同生效,提货时付款90%,剩余10%货到一年付清。原告与案外人于日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委托后者将案涉合同约定的4台开放式捏炼机和3台精炼机运输至需方指定地点,运输费28000元由原告支付。原告与于日在《产品发运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确认收货。于日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之后又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原告963532元,于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15168元,于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208000元,以上合计123.67万元。原告于日向开具4台捏炼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4.72万元,开具3台精炼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6.78万元。原告于日开具价税金额为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名称为“”。另查明,日,名称变更为,并进行了工商登记。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以下三点。一是货款金额是以合同价格为准还是以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准。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4台开放式捏炼机,单价为16.55万元/台,3台精炼机,单价为22.7万元/台,金额合计134.3万元。而原告开具的2张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为131.5万元,与合同约定的价格有2.8万元的差距。被告据此辩称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协商一致降低了货物价格,实际价格即开票金额131.5万元。原告对这一辩称不予认可,并述称已由货物承运方向被告开具了运输费发票,金额为2.8万元,该费用由原告支付给承运方,该运费发票弥补了货物增值税发票的差额,合同总价款就是134.3万元。原告通过合同和《产品发运交接清单》能够证明货物的单价和数量,进而证明货物总价是134.3万元,以及交付完毕的事实。被告辩称双方协商一致降低了货款,在原告否认的情况下,被告对此应当予以举证证明。但是本案被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协商同意降价,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承担不利后果,故该院对其辩称不予采纳。该院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确认本案原告交付的货物总价为134.3万元(4台开放式捏炼机,单价为16.55万元/台,3台精炼机,单价为22.7万元/台)。被告已实际支付了123.67万元,尚欠原告货款106300元(134.3万元-123.67万元)。合同约定货物运输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用运输费发票代替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应当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管理规定开具发票。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原告主张按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但起算时间应为原告立案之日起,即日起。二是关于8000元技术服务费的问题。《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对此并无约定。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该费用系按被告要求将搬棒更换成涡轮而产生的费用。被告认可搬棒更换成涡轮的事实,但是辩称更换原因是质量问题,原告不应另收费。原告、被告双方均不能对各自述辩主张予以举证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此项证明责任主要在于原告方。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该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8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三是关于货物质量的问题。被告以原告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则被告应当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当庭提交了一份录音录像光盘。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理由是录音录像的形成时间是在交货一年后,没有原告和有关机构的确认,不能认定机器有质量问题。该院通过审查认为录音录像资料不足以证明被告的主张。为证明其主张,被告另提交原告出具的开放式捏炼机《产品合格证》和电气控制柜使用说明书,以及开放式炼胶机炼塑机国家标准(GB/T)和滚动轴承、圆柱滚子轴承外形尺寸国家标准(GB/T283-2007),以此说明原告生产的捏炼机的前辊和后辊直径与国家标准不同,轴承标准也不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GB/T)和合同附件要求,并未提及滚动轴承、圆柱滚子轴承外形尺寸国家标准(GB/T283-2007),且在合同附件约定的技术参数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时候,应当以当事人约定优先,故该院对被告的这一辩称不予采纳。被告在庭审中申请对原告生产的捏炼机和精炼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予以鉴定。原告不同意鉴定。从原告日交货至本案审理时,已经超过一年半的时间,无论是机器搁置不用也好,投入生产使用也好,都会对机器产生损耗,此时进行鉴定,难以客观还原案涉机器交付之初的质量状况,且被告的鉴定申请系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因此该院不同意被告的鉴定申请。故被告关于原告货物有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06300元;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06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亚联机械公司提交了案涉货物承运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和该公司开具给科欧环保公司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证明系受其委托向科欧环保公司开具运费发票,该金额和亚联机械公司开具的货物发票金额相加即为买卖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科欧环保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出具的发票已收到,运费确由亚联机械公司支付,但亚联机械公司支付运费是合同的约定,与货物价款金额的认定无关。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与本案认定事实具有关联性,且科欧环保公司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可,故予以采纳。本院二审除查明以下事实外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1.亚联机械公司与科欧环保公司的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附件中,对4台开放式捏炼机及3台精炼机的主电机功率、前后辊筒工作直径、长度等进行了约定。2.亚联机械公司向科欧环保公司开具的4台捏炼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3台精炼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机器型号、数量与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及《产品发运交接清单》上载明的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货物的价款金额应如何确定、科欧环保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价款;二、亚联机械公司主张的8000元技术服务费是否应予支持。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亚联机械公司与科欧环保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案涉机器的总价款为134.3万元,而亚联机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机器型号、数量与合同约定及实际交付的一致,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款。科欧环保公司上诉称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已将合同约定的总价款调整为发票的票面金额131.5万元,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案涉货物的检验期间和质保期间,但根据合同的约定,剩余10%的货款应在货到后一年内付清,而双方的交货时间为日,科欧环保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收货后一年内的合理期间即日之前向亚联机械公司提出过案涉货物存在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应视为案涉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因此,科欧环保公司上诉提出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应支付剩余货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基于前述理由,一审法院不同意其申请质量鉴定的决定并无不当。关于焦点二:亚联机械公司虽向科欧环保公司开具了技术服务费的发票,科欧环保公司亦认可更换相关部件的事实,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没有收取技术服务费的相关约定,亚联机械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对该笔费用的收取有过另行约定或补充约定,故亚联机械公司提出应判令科欧环保公司支付8000元技术服务的上诉理由于事实无据,不予支持。另,对亚联机械公司提出的应从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虽双方合同约定剩余10%的货款应在货到一年内支付,但亚联机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期间内就剩余货款的支付向科欧环保公司进行过合理的催告,故原判以亚联机械公司起诉之日作为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亚联机械公司、科欧环保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36元,由负担2586元、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唐海珍审判员 张开运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辜 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河北的骗子是不是很多啊?_百度知道
河北的骗子是不是很多啊?
最近总是被骗,难道河北的骗子真的很多???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管哪里骗子都是多的,为了不被骗就提高警惕吧
就是很多。我就生活在河北。要不是因为工作 这地方我一分钟都不想多待
河北何止骗子多,还有很多诈骗的,我开网店,10个来诈骗的8个是河北的,太坏了!!我直接不做河北地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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