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核名时,是在省南京工商局核名系统市南京工商局核名系统还是区南京工商局核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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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相关问题
编号(时间):657( 11:39:11)
类型:政策法规
  我司之前在本网站申请了公司名称变更,但审核结果为受理不通过,未说明原因,现在下一步不知该如何修改,请问在公司名称核准方面是否有相关的规定?我司名称为”智慧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回复:  请仔细查看退回界面,应能看到退回原因,请参考修改。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相关的规定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湖南省工商局印发的《湖南省企业名称网上登记办法》,上述文件均能在网上搜索到。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智慧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属于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应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
回复部门: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
时间: 14:49:27
富迪科技有限公司是有直销牌照吗?
编号(时间):675( 22:33:57)
类型:企业注册
  您好,请问富迪科技有限公司是合法的直销公司吗?属于合法的操作吗?
回复:  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直销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是否取得直销牌照、注册地、全国服务网点分布等情况,您都可以通过登录商务部直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查询,网址:http://zxgl.mofcom.gov.cn/login.html#。
回复部门:省工商局经济检查局
时间: 09:34:50
注册验资费用
编号(时间):679( 14:37:19)
类型:企业注册
  局长 你好! 最近在怀化市工商局 注册一家3万元的小公司,核准名称后验资,到*会记事物所 ,开口要1000元。觉得冤!整个过程工商局才收多少工本费呀!一个验资 ,给会记事物所白送1000。建议由银行出存款证明就行了!再说现在上海一元也能开公司。建议局长砍掉这多余的费用,减轻企业前期负担!谢谢!打扰了
回复: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并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报送验资证明。
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综[2012]97号文件,工商部门在日至日期间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可以说,开办企业在工商部门是零收费。
   验资费用由会计师事务所收取,是一种民事行为,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工商部门无权干涉。但对你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也将在合适的时候向相关单位反映。
回复部门: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
时间: 14:48:20
十分想念信息维护人员
编号(时间):671( 10:35:02)
类型:企业注册
  我想注册冠省名企事业,网上检查名称通过,名称预核准按步骤一步步走到最后,N次提交不上去,提示我“实在无法处理,请联系维护人员”,打了693043,我没传真机,没法用这两号码传递我的想法!
请看到的领导帮帮忙,联系下维护人员,不胜感激!!
回复:  您好,我们已将您的联系方式告知了系统维护人员,根据维护人员反馈消息,已帮您解决了问题。
回复部门: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
时间: 14:48:54
关于“三证合一”办理问题
编号(时间):-12 16:52:27)
类型:企业注册
  郴州金旺许家洞煤业有限公司是在湖南省工商局注册成立的,现需办理“三证合一”,于2016年4月份在湖南省工商局办理时,工作员给的回复是要到所在地市区逐级呈上办理,跑到所在地区、市工商局办理时,给的答复是查不到公司的注册信息,要我们到省工商局办理,现在出现这个问题推来推去,不知如何办理?请领导指示一下如何办理。
回复:  根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煤矿企业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省工商局负责对全省煤矿企业的登记注册;市(州)工商局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登记注册的预审(复)工作;县(市、区)工商局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登记注册的预审(初)工作。你企业申请办理“三证合一”,需提交全省煤矿企业换照登记上报审批表、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三证合一”改革前原有证照提交声明、全部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原件。申请材料经郴州市工商局苏仙分局进行初审后报郴州市工商局复审,再提交省局办理“三证合一”。其中,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三证合一”改革前原有证照提交声明可以登录“湖南省企业登记网(http://zcj.hnaic.gov.cn/)”或“湖南省工商局红盾网(http://www.hnaic.net.cn/visit/category/a/hnaicalllist)”在“办事指南“的“其他登记事务办理提交材料规范 ”中查看“表格下载D内资企业登记表格D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登记文书范本。
回复部门: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
时间: 01:16:27
网上申请预先名称提交
编号(时间):-17 15:41:31)
类型:企业注册
  您好!请问网上提交企业预先名称核准的申请了
一般审核需要多长时间?谢谢
回复:  答:您好!按程序要求,网上名称和现场预核名称1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回复部门: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
时间: 21:59:31
业务资询电话
编号(时间):123( 10:18:43)
类型:企业注册
  为什么网站上没有你们的业务办理咨询电话?这样很不方便,中家工商总局的官网内都有留咨询电话。
回复:  业务咨询电话请根据您要办理的业务来访问本网站的对应“机构子站”,上面有您所需要的电话号码。企业注册局的咨询电话在该局站点的“机构概况”页面。
回复部门:宣传中心
时间: 09:11:31
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编号(时间):83( 18:32:07)
类型:企业注册
  我公司为一家物业公司,下面经营了一家体育会所。经工商部门检查,指出需要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想问一下,要如何办理,需要提供什么东西。谢谢。
回复: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湖南企业登记网》(zcj.hn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回复部门: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
时间: 16:44:56
请问请问公司核名怎样把(湖南)放在公司字号后面?
编号(时间):-14 09:48:13)
类型:企业注册
  请问网上申请公司核名怎样把(湖南)放在公司字号后面?例如:久扬汽车零部件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
回复: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回复部门: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
时间: 18:12:13
关于芙蓉区工商局核名的问题
编号(时间):-09 16:06:24)
类型:企业注册
  你好,为什么芙蓉区工商局不接受现场核名,但却设一个核名窗口,只能网上受理,我5月3日在网上提交了核名资料,已经6天了还在审核状态,打电话问说是3-5个工作日,还要科长审核,请问是否可以办理现场核名,加快工作进度,急!
回复:  请打长沙市工商局芙蓉分局注册科电话咨询:。
回复部门: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
时间: 00:30:24
名称变更20天一直处于提交预审状态
编号(时间):-06 11:34:39)
类型:企业注册
  我于日提交了名称变更,由岳阳佳丽诗朵化妆品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南佳丽诗朵化妆品有限公司,可一直到现在状态还是提交预审,重新提交却显示不能重复,麻烦你们帮忙查一下,是不是把我提交的给漏了,希望尽快帮忙处理。谢谢了
回复:  经查,您4月8日提交了名称变更申请,当天岳阳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回退了该名称,请您修改投资者类型。
回复部门: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
时间: 17:52:39
许可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可以经营带包装的保健食品吗
编号(时间):-09 15:30:28)
类型:食品流通监督管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许可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可以经营带包装的保健食品吗?比如:蜂胶胶囊 、植物提取物营养补充胶囊类、健字号补钙类、维生素等产品。期待速回,谢谢!
回复: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蜂胶胶囊 、植物提取物营养补充胶囊类、健字号补钙类、维生素等产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请咨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回复部门: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
时间: 23: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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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自日起,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实施,公司登记“门槛”大幅度降低。近期,就有不少市民咨询公司登记事宜,民间投资热情高涨。市工商局窗口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针对新、旧法规不同之处,新编辑出《工商办照咨询37问》供广大投资人参考。由于编者水平有限,难免疏漏之处,敬请谅解。
若不能在以下问题中查找到所咨询内容,请点击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或者拨打市工商局窗口人工咨询电话(028)进行咨询。
【关于企业名称】
1、企业名称要冠以“成都”或“成都市”行政区划的,如何办理核名手续?
答:企业注册资本在二百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的,可选择在成都市工商局登记,也可选择在企业住所地的区(市)县工商局登记;企业注册资本在二百万元以下的,在住所地的区(市)县工商局进行登记。选择在成都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到草市街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5楼市工商局窗口直接办理核名手续;选择在区(市)县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到各区(市)县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进行办理核名手续,名称由区(市)县工商局上报市工商局核准。
2、企业名称要冠以“四川”或“四川省”行政区划的,如何办理核名手续?
答:登记机关是区(市)县工商局的,由区(市)县工商局上报省工商局核准;登记机关是市工商局的,经市工商局上报省工商局核准;登记机关是省工商局的,到草市街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5楼省工商局窗口现场办理核名手续。(注: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注册资本须一千万元以上。)
3、成都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何举措?
答:放宽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限制。以成都市、县(市)作为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的企业,可以申请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或组织形式之前。
4、申请企业名称在哪种情况下不能预先(或变更)核准?
答:(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其它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不予核准;(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不予核准;(3)企业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名称变更。
5、申请企业名称核准须提交哪些资料?
答:(1)申请表;(2)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微机查重名的证明。
6、经核准后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多久?
答: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六个月,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7、能否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答:不能。
8、分公司名称需要预先核准吗?
答:不需要。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样,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9、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经国务院批准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10、符合哪些条件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答: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名称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三个以上大类;(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同。
11、自然人的姓名可否用于公司字号?
答:可以,该自然人必须是公司的投资人。
【关于企业注册资本】
1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什么地方?
答:(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五百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13、哪些企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答: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14、公司登记是否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答: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关于企业住所】
15、企业登记时需要提供的住所使用证明是什么?
答: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6、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进行了哪些方面的改革?
答: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在遵循方便准入、规范有序、强化监管的原则下,适当放宽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1)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实行分离登记。(注: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2)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3)企业在其登记住所所在地区(市)县内设立经营场所且无需办理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企业在其登记住所所在地区(市)县外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登记。(4)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在房屋产权证、租赁(借用)合同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的,登记机关不再查验房屋产权证、租赁(借用)合同等原件。
17、哪些场所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答:《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场所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1)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2)历史建筑、公园、公共绿化地带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实行会员制、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以及从事高档餐饮、茶楼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3)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4)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5)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外的场所,不得作为工业企业经营场所,按照《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9〕25号)规定,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除外;(6)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的场所,不得作为可能产生油烟的企业的经营场所;(7)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8)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9)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军事禁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10)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场所;(1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12)各区(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1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关于企业经营范围】
18、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哪些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答:《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2)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3)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9、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答:(1)增加的经营项目是否是许可经营项目,如果是许可经营项目,应先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2)新增行业对公司注册资本是否有最低限额规定,如有相关规定且公司注册资本额低于该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应同时增加注册资本使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注意公司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主营项目是否与公司名称所体现的行业特征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应同时变更公司名称。
20、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能否超出企业的经营范围?
答:不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21、分公司需开展某经营项目,而所属公司经营范围却无此项目,该如何办理分公司经营范围登记?
答:首先,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公司经营范围。如果分公司申请登记的是一般经营项目,应在公司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后,再办理分公司该项经营范围登记;如果分公司申请登记的是许可项目,应先办理分公司行政许可手续,公司凭分公司许可证申请增加该项目(限分公司经营)后,分公司才能申请该项经营范围登记。
22、企业申请改制登记,其相关行业许可证在改制时是否仍然适用?
答:企业申请改制,自身的许可证只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改制时就仍然适用。企业在改制工作完成后,应凭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更名手续。
【关于股东、股权】
23、企业登记时应提交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1)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2)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3)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4)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5)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24、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答: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5、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转让股份,有何特别规定?
答:《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6、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股东之一吗?
答:不一定。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以外的人担任。
27、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原法定代表人签字,还是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可以是原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28、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上有什么特别的限制?
答: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是国家公务员;董事、经理不得兼任公司监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9、港、澳、台胞及外籍人士在内资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港、澳、台胞及外籍人士在内资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经理,在做工商登记后到劳动就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和市公安局办理居住证。
30、公司董事、监事人数有何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是否都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在人数和比例上有何规定?
答: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三人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五人至十九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五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
31、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收费吗?
答:不收费。
32、有限公司设立需要什么条件?
答:新修订《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3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要什么条件?
答:新修订《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34、一个自然人最多能投资设立几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对外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5、设立连锁经营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答:设立连锁经营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门店组成;(2)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3)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也可单独设立,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4)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6、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法定程序?
答:《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7、企业哪些事项发生变动应当到登记机关备案?
答: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设立分公司情况,非公司企业主管单位(出资人)发生变动应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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