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金未到位时,可以跟股东借款 资本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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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视同注册资金未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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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未到位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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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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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那股东是谁,可以把未到位的注册资本计入到其他应收款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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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关于PPP项目中股东借款作为项目资本金问题之浅析
PPP知乎&&ID:PPPwiki&&感谢关注PPP知乎,请点击PPP知乎上拉菜单,自助使用服务!【知乎索引】—PPP知乎精华合集索引使用指南【PPP者也】—在线互动社区,大咖零距离交流【联系我们】—投稿、转载授权、商务合作、意见反馈本文系作者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我们】获取授权,并注明来源及作者。作者简介:刘颖 & &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 &高级合伙人在PPP项目中,由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国务院规定应当首先落实项目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因此,为了达到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股东直接借款给项目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做法很常见,这种做法是否合规,笔者现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如下。一、项目资本金的定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1996]35号文”)的规定:“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可见,作为项目资本金应具备以下三个关键条件:一是非债务性资金;二是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 三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那么,股东直接借款给项目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股东借款”)是否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呢?1、 从会计视角看股东借款《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首先,股东借款,无论项目公司在金融机构贷款偿还之前还是其后偿还给股东,对于项目公司而言,均是“负债”,在会计做账时应列入“应付款”,不属于“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需要承担该部分资金的本金与利息。其次,股东借款也不属于“所有者权益”。对于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公司而言,在建设期内,没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仅包括实收资本(即注册资本)、资本公积。“负债”未包括在“所有者权益”中。因此,股东借款不符合前述项目资本金应具备的条件,不符合国发[1996]35号文的规定。2、 从融资视角看股东借款《贷款通则》规定:“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同时,《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由此可见,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之前,首先应审查项目资本金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足额到位。即使通过股东借款,使得项目公司的账户内资金达到了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数额,进而使得资产负债率符合金融机构的要求。但是,因股东借款不符合国发[1996]35号文的规定,因此,也不符合该等规定中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条件。3、从判例视角看股东借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二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认为,股东在已经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可向项目公司投入借款。之后,国务院出台《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规定,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应为总投资的35%。案涉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未达到国务院的规定,应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金,而不能当然地将股东投入公司的借款认定为项目资本金。股东有权根据借款协议要求项目公司返还欠款。二、股东借款可视为项目资本金的例外情形1、股东从第三方以自己的名义借款后,通过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的方式投入到项目公司,这种情形下,该部分资金形成所有者权益,借款本金与利息由股东通过分红后自行偿还,项目公司不承担该部分债务,故此,这种做法符合国发[1996]35号文的规定。2、股东借款进入项目公司后,通过股东协议等方式,将股东借款形成的债权转成股权。或者,通过股东协议等方式将股东借款转成资本公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资本公积可用于扩大生产或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该部分资金只用于项目建设,形成所有者权益,借款本金与利息由股东通过分红后自行偿还,项目公司不承担该部分资金的债务。股东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的退出机制,通过股权转让、减资或项目公司清算等方式退出项目公司。这种做法也符合国发[1996]35号文的规定。只是应注意,无论何种方式,根据国发[1996]35号文的规定,项目资本金应按照项目所需的进度和数额逐步投资到位。三、结语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之所以设置项目资本金制度,不仅是基于控制金融机构回收贷款风险的需要,也是为了促使项目按约定工期建设完成。一个几十亿、上百亿的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一般核准的项目资本金为总投资额的40%或50%,如果仅以几千万、几亿元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款项通过股东借款方式投入,将使已经核准的项目资本金形同虚设。一旦项目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项目建设将无法按约定工期建设完成,最终还需要共同合作的政府方解决。笔者认为应对PPP项目中以股东借款方式充当项目资本金的问题予以足够重视。笔者有两点建议,一、应从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成本方面考虑适当规定项目资本金的数额,不宜将项目资本金设置过高,避免核准的项目资本金与实际投入的项目资本金相脱节;二、在PPP项目合同中,应将项目资本金是否按约定足额投入作为项目公司是否履约的重要内容,应审查项目公司财务报表中“银行存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应付款”等科目的变化,结合项目公司《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确认项目资本金是否依约投入项目公司。特别鸣谢感谢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刘颖律师为PPP知乎供稿。作为PPP领域最受欢迎、访问量最大的微信公众账号,我们一直致力于分享PPP最新时事、最全面知识、最独到的观点,组织国内权威专家交流学术研究观点和实践操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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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借给公司资金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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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企业注册资金未到位,从股东处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视不同情况注册资本是否已经到位。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到位,为筹措资金,企业从法定代表人处借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是可以的,就显得不太合适。如果企业注册资本一方面未到位,另一方面又从法定代表人处借款企业法人借给公司资金是否可以
企业法人借给公司资金是可以的。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1、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实收资本)2、债权人投入的资金(如:短期借款、长期借款)3、商业信用资金(如:预收账款、应付账款)4、企业的经营净利润(未分配利润贷方余额)5、暂借款(如:其他应付款)6、暂时未支付的款项(如:应付工资)以上的资金来源中就包括了暂借款,也就是股东借入的资金。
可以。但需要注意查实注册资金有否全部到位。
法人是指公司单位,确切说应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首先说:企业法人代表借给公司资金是可以的。即便法人是股东也是可以的。在企业运营当中,如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股东或企业高管临时借支是常见的现象,这里要注意有些股东的垫支与借款不要与投资弄混,账务处理必须明晰。另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1、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实收资本)2、债权人投入的资金(如:短期借款、长期借款)3、商业信用资金(如:预收账款、应付账款)4、企业的经营净利润(未分配利润贷方余额)5、暂借款(如:其他应付款)6、暂时未支付的款项(如:应付工资)总之,企业法人代表借给公司资金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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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于2013年注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一次性到位。2014年股东向公司借款200万元(未收取利息)。当年公司向银行借款,并支付利息费用。根据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对股东出资后又向公司借款是否也适用该文件?对于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中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吗?
  答:股
东投资未到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投资者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包括增
资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第二种情况,投资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中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
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作为A公司来说,投资者已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出资,并不存在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所以不能将投资者向公司借款等同于投资者出资未到位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东出资后又向公司借款,从法律意义上讲,公司一经成立,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从法律
上来说也是完全合法的;从会计处理上,既然是被股东借走,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货币资金也好,应收款项也好,从会计的角度来
看,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仍然归属企业。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
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只以其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依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
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
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
部门予以查处。
司与股东之间为关联方关系,对公司无偿将资金借与股东个人使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或
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
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
63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方法调整。但是,如果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这里
实际税负相同,主要是指关联方之间适用税率相同,而且没有一方享受减免税、发生亏损弥补等情形,其应纳税所得额承担了相同的税收负担。但由于借款方为个
人,适用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因此,关联方之间无偿拆借资金,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借出企业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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