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会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会议纪要,公司强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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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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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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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解散的情形外,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但在实践中,公司往往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者由于股东间存在的严重矛盾和纠纷,无法启动自行清算程序。“强制清算”即是在公司自行清算不能的情况下,申请公权力(法院)介入公司清算的救济途径。由于股东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情况在实务中较少见,可供参考的案例也较少,所以律师在代理股东办理强制清算案件中可能会碰到不少问题。
本文将从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角度,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清算纪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笔者在参与办理的一起中德合资企业外方股东申请强制清算案件中的经验和体会,对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初步归纳。
股东是否有权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该规定并未明确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强制清算。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该条第三款规定:“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公司股东是有权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但前提是公司未能自行清算,且债权人也未提起清算申请。
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注意事项
《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并未对强制清算程序作出细化的规定。2009年,最高院颁布了《清算纪要》,对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作出了一些细化规定。
根据《清算纪要》第7条,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的有关证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股权的有关证据;拖延清算或存在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证据。总结起来,股东在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时主要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股东身份的证明
根据《清算纪要》第13条,股东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
因此,法院在审查申请材料的时候,首先需确认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是否适格,即申请人的公司股东身份。一般情况下,股东身份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公司工商档案中的股东个人信息、股东出资信息予以证明。在强制清算申请程序中,股东应当提交上述关于其股东身份的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对股东强制清算的申请权并没有持股比例的限制,即小股东或者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也可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尤其是在大股东或者公司董事不履行清算义务、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情形出现时,《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赋予了其他小股东或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
被申请人为公司
根据《清算纪要》第7条,“…….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由此可知,强制清算申请中的被申请人应为公司。
公司解散事由出现的证明
股东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明确公司的解散事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因此,股东在申请强制清算申请书中,应当说明被申请人的解散事由,并提供解散事由已经发生的证据。
不能自行清算的事由
公司即使出现了解散事由,也并不必然导致公权力的介入,还必须满足《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的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如下事由:
a.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b.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c.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因此,股东在申请强制清算公司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笔者认为,在提供的证据中,应当主要体现出申请人作为股东在组织自行清算过程中作出过合理努力,例如已经根据公司章程履行了召集、通知程序,但是公司其他股东仍然怠于配合成立清算组,或者虽然成立了清算组,其他股东故意拖延清算。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另根据《清算纪要》第1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
但是,《清算纪要》第14条也规定,“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
由此可知,股东不能同时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和强制清算申请,而在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时应当充分举证证明申请人主体适格、公司出现了解散事由、自行清算不能的事实。其中最后一项举证的难度较大,笔者也查询到不少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例,法院驳回请求的主要理由之一便是“存在故意拖延清算及违法清算情形的申请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而作为被申请人的公司也可以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举出相反证据。
综上,除债权人之外,公司股东也能够在公司自行清算不能的情形下依法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但是必须充分举证证明其主体适格、公司解散事由已经出现、满足公司无法自行清算的法定事由。如不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都可能不被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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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是公司在解散时,对公司的财产,包括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分配以及处分的行为。 一般公司在进行清算程序后,基本上就可以消除法人资格了。但现在很多人不清楚为什么要进行清算,以及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一、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自行清算
  指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一)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开始清算。
  二、公司强制清算的情况
  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发生的。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和公司股东;
  (二)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清算是公司终止很重要的步骤,也是必要步骤。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三、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1、指令提交债权人名册和财务账册。笔者认为,法院应在裁定启动清算程序后成立清算组之前,首先指令公司或股东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册和财务账册。因为要完成对公司的清算,必须能够确认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因此,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单及财务账册是必备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无法提供或者拒不提供上述材料,则导致事实上的清算不能,成立清算组反而会产生不必要的费用。故指令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单和财务账册,应在成立清算组之前。而且也可以据此确定是否需要根据债权的大小和多少确定是否需要债权人参加清算组。
  2、 确定清算组成员。在公司股东或高管人员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册及财务账册凭证,具备清算的初步前提下,确定清算组成员。对于是否需要所有股东参加,《台湾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司之清算,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人。《日本商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清算由业务股东实行。14笔者认为,原则上应通知所有的股东参加,如果无法有效通知所有的股东,或者有部分股东不愿参加,但不影响清算工作的进行的,则不需要所有的股东必须参加清算。如果股东太多,可以推荐股东代表组成清算组。至于债权人是否需要参加清算组,则应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债权人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则申请人应成为清算组成员,其他债权人是否需要成为清算组成员,可以根据债权额度的大小来确定。
  3、清理财产、债权债务及相关事务。成立清算组后7日内,清算组应将公司清算司法介入、清算组组成等事项书面通知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劳动部门以及开户银行,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我国可借鉴法、英、美、德等国的做法:清算期间,在公司前加上&清算中的公司&字样可突出公司处于清算状态,便于识别。现实中债权人和小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信息的滞后,如果能够及时得到公司解散的信息,就不会发生到采取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以至于债务不能实现的情况。
  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时,需要通过必要的诉讼予以确认的,则以清算组名义提起诉讼。对于需要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如进行、查封银行存款等措施的,则由清算组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确认后予以采取。并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财产估价。
  确认债权债务时,清算组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核对其证明材料,包括对异议债权的认定和处理及必要的诉讼确认。并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为了结公司现有业务而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催收应收款,收回债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
  4、制定清算方案,提交清算报告。在公司的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以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法院确认。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提交法院确认。对于清算结束前发现的遗漏债权,可予一并纳入清算。如清算结束后发现遗漏债权的,如在剩余分配财产范围内的,则由各股东按所得剩余分配财产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超出剩余分配财产范围外的数额,根据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A你的借款可以作为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医院的破产债权进行清尝,清偿不完的他们夫妻仍要归还。
A因为原审对公司诉讼提起后时效中断,追加股东诉讼从提起时起算三年。
A你好,具体情况需要研究,你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咨询。
A尽快联系我,会尽力帮助你维权,请评价。
A工作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补偿金。
A你好!双方关于纠纷问题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到法院起诉。需要准备好原告的身份证的复印件、诉状、有关证据等材料。诉讼费由原告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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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我写了一篇《一句话了解企业所得税清算》,对于如何清算进行了一番梳理。但随后有人来问,什么情况下需要清算?是不是只有公司注销的时候才需要进行所得税的清算?
我说大多数情况是这样的,但也有不注销进行清算,或注销了也不清算的情况。是否清算要分以下几种情况……于是我吧啦吧啦说了半天。
等我口干舌燥地说完,看他目光呆滞,满脸困惑,一看就是被搞晕了的样子。就知道刚才说的都是废话,我终于意识到,税法之杂乱,有时仅靠语言是无法表述清楚的,看来,还是需要借助我的拿手武器,列表吧!
看了这张表,企业何时需要清算一目了然!
企业合并分立中:
一般性税务处理通常是要清算的,除了存续分立。
而特殊性税务处理都不需要进行清算。
企业法律形式的变更中:
如果法人变成了非法人,需要清算,毕竟股东们从有限的责任变成了无限责任。
倘若是有限公司变成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需要清算。
在注册地的变更中:
★如果转到境外,注意这个境外是包括港澳台的,是需要进行清算的。
有人可能会说,注册地发生变化,其实对企业所得税也不一定会造成影响,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还在境内,还是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不照样计算吗?
但注册地税收政策会影响其他税种,从而会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所以即使实际管理机构仍在境内,也应该清算。
★如果企业仅仅是在境内注册地发生变更,那就算了,毕竟我们是自己人,省点事儿吧!
另外我刚才说的话在表中也可以看到答案,比如:
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
尽管会有企业注销,但如果是特殊性税务处理,注销企业是不需要清算的。
企业如果从法人变更为非法人:
尽管企业不需要注销,但却是需要清算的。
你看懂了吗?还是觉得一脸懵逼的话,欢迎在理道财税留言哦 (????)?"""
(C)本文内容来源于“晶晶亮的税月”,文章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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