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离婚时能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对应增值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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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购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作者:黄家伟  时间:     浏览量:146  
婚前一方购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对于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离婚时房屋产权划分按婚前个人财产确定,但是对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尚有诸多疑惑,是将婚姻期间房产增值额视为共同财产还是按共同还贷在房屋购买总价中所占比例来确定增值部分的共同财产比例?近期上海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提供了司法实践标准。
& & &男方肖某2002年与女方叶某结婚,婚前以58万元购买了位于延长路的房产一套,婚后男方继续还贷近20万元;后两人离婚,此时房价已上涨了近340万元,双方就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发生分歧,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房屋增值部分并非全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而是以共同还贷金额占购买时房屋总价的比例确定。本案中房屋购买总价近60万元,双方共同还贷20万元,占房屋总价的三分之一,因此房屋增值部分中的三分之一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得增值部分的六分之一;
& & 此外,婚后还贷部分虽然由男方支付,但在夫妻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亦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女方享有相应权益。
& &综上,法院遂判令男方肖某补偿女方67万元。
& & &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 &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执业机构: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怎么分割?-找法网学习法律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如今房价高涨,很多夫妻不可能一下子全额出资买房,贷款买房成为许多新婚夫妻购房的首选,而且很多都是婚前一方给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如果离婚,那么房屋增值部分"/>主流媒体 山西门户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对增值部分咋分割
朱先生首付20万元,再加上按揭贷款10万元,购买了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不久,朱先生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两年后,朱先生与杨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该房居住。房屋的按揭贷款10万元由朱先生与杨女士的共同收入还清。后因两人感情不合,去年两人离婚。此时该房屋经评估已增值为60万元。杨女士认为,自己与朱先生共同还贷,应按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按揭贷款10万元占原房价的三分之一,因此现房价价值的三分之一就应由她和朱先生共同均分,故要求分得10万元。她想知道她的分析是否正确。评 析
当初夫妻二人用于还贷的这10万元是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每个人对这10万元都拥有全部的所有权。在离婚时,这10万元已不复存在,也不存在分割这10万元的问题。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推定当初是一方找另一方借钱;也没有任何理由认定,当初的共同还贷行为到离婚时就演绎成了夫妻间的借贷行为。由此可见,这10万元仍是以房屋价值一部分的形态存在着。虽然这种 “房屋价值一部分”的市场价格是变动的,但它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却是不变的。
因此,用双方共同共有的10万元换来的在房屋价值中所占一定比例的那部分价值是双方共有的。二人离婚时,杨女士当然应得到共同还贷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也即10万元。佚 名
( 责任编辑:孙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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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增值部分怎么分?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MrHouse房小白”
  离婚时房产作为财产分割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在实践中,其形态有很多种,以结婚时间为节点,可分为婚前购买和婚后购买两种,无论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都可能存在一次性支付和按揭支付两种方式,其中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争议最大。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但是往往就在这一个环节会出现很多纠纷,主要是因为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划分标准不清楚,那么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方有权分配吗?下面以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为背景,为大家剖析离婚时婚前按揭购买房产增值部分分割方式: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下面我们对上述法条剖析如下:
  首先,上述规定只要求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即可,不要求在婚前就取得产权。
  其次,必须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如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即该如何补偿另一方,依据上述规定,只是强调应补偿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该如何计算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是补偿的关键,在实践中一般存在以下三种计算方式:
  第一种:婚后还款本金总额÷房屋原价×房屋现价÷2
  第二种:婚后还款本金总额÷房屋原价×(房屋现价-房屋原价)÷2
  第三种:婚后还款本金总额÷房屋原价×(房屋现价-结婚时房屋价值)÷2
  前面两种计算方式容易忽略婚前房产的增值部分,第三种则考虑了婚前房产的增值部分,将婚前房产增值部分排除分割之外,之所以出现上述三种计算方式,是因为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意见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婚前个人还款部分引起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
  【包括婚前增值部分和婚后增值部分】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连同婚后还款部分引起的房屋增值部分均由双方平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前个人还款部分引起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包括婚前增值和婚后增值】归购房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的增值部分,购房一方应当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还贷的,首先看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则首先由二人对房产归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首先考虑将房产判给首付款支付人。对于还款部分,法院不会仅仅判决将还款一半返还给另一方,还要考虑房产增值,由获得房产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责任编辑:宋虹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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