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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实施细则(2015)
作者:海门市财政局
发布于: 14:44:31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交易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财政局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共同建立并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根据事实依据如实记录和认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情况,并在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hmggzy.haimen.gov.cn)的诚信平台中公开披露供应商诚信情况。第三条& 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为诚信档案的记录对象。第四条& 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做到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诚信档案公开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 第五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履行以下诚信义务:(一)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不得向政府采购当事人行贿;(二)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采购人合法权益;(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保守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四)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优良的售后服务;(五)依法诚信进行质疑与投诉活动;(六)依法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一)开标后擅自撤回采购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二)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三)已报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无故不参加的;(四)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五)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变更供应商库中的有关信息的;(六)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恶意质疑的;(七)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举报的;(八)不配合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九)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第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良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七)中标后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八)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九)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十)一年内两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十一)质疑人权益未受到损害的,或是实际受益人的;(十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进行投诉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已被依法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不再重复认定为失信行为。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恶意串通,包括以下情形:(一)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二)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三)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四)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六)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授权代表为同一人;(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八条& &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或市交易中心报告,由市财政局与交易中心调查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一)不诚信供应商姓名或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报告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三)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及相关证据。供应商不诚信情况报告实行实名制。报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九条& 在供应商诚信信息记录前,市财政局或市交易中心应告知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如认为诚信信息有误的,应书面向市财政局或市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据,经核实后,如发现有误,应当予以修改。第十条& 供应商诚信记录起始基础分为60分。(一)供应商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为之一的,每一个失信行为诚信记录分减10分;(二)供应商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良行为之一的,其诚信记录起始基础分减为零分。(三)供应商参加本市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连续十次以上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为之一的及第七条规定的不良行为之一的,每十次加诚信记录分10分。第十一条& 供应商失信行为记录分及诚信记录分有效期1年,不良行为记录分有效期为处罚生效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供应商诚信记录分使用办法。(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诚信记录分每减10分,给予总分值2%的扣分,扣分最多不超过6%;采用性价比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诚信记录分每减10分,按该供应商投标价的2%增加评审价格,增价最多不超过6%;(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诚信记录分每加10分,给予总分值1%的加分,加分最多不超过2%;采用性价比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诚信记录分每加10分,按该供应商投标价的1%增加评审价格,增价最多不超过2%;招标采购单位在评标时,要结合投标供应商的实时诚信记录情况评定供应商最终评标得分。 &&&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门市财政局与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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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海门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海门市财政局 各区街财政局,各镇乡财政所,海门开发区财政局、海门工业园区财政局,各有关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提高我市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更好服务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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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海门市培训有关事项通知-海门市财政局
各区街财政局,各镇乡财政所,海门开发区财政局、海门工业园区财政局,各有关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提高我市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更好服务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为做好本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形式
  全市范围内,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所有会计人员(含不在会计岗位的持证人员)都必须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培训。
  2017年度继续教育的培训形式分两种。
  1.集中面授。采取分层组织、属地安排的方式,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各镇(区)范围内的会计人员(包括不在岗的会计人员)到各镇(区)财政所(局)报名,具体培训地点由各乡镇自行参考落实。
  2.网上远程教育。各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会计人员集体报名购买学习卡,其余人员可直接到海门市行政服务中心(长江南路777号)三楼223-224号窗口报名(报名时请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购买学习卡,根据学习卡提示登录网校进行学习后参加网上考试。
  会计人员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以上培训方式其中一种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二、培训内容及时间
  根据财政部2017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大纲和省、市财政部门的要求,2017年度会计从业人员培训的内容:企业以几个新的会计准则解读和最新税收政策法规讲解为主要内容,行政事业单位以政府会计改革为主要内容。
  培训时间: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节假日除外)。其中面授时间为7-8月,每期2-3天。参加网上学习的时间不限,可反复多次学习,但必须学满规定的时间(24个学时)后才可参加考试。
  三、培训费用
  1.参加中华会计网校海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点培训的各类会计人员的培训费为每人80元(不提供教材)。
  2.参加面授培训的各类会计人员的培训费为每人200元(含教材费和餐费等)。
  四、盖章确认
  1.参加继续教育面授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会计人员,请将会计证上交各自乡镇(区)财政所(局),由乡镇(区)财政所(局)统一上交到市财政局会计科办理。对擅自拖延,造成无法确认的,责任自负。
  2.参加网络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会计人员,请本人携网上打印的成绩合格单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223-224号窗口办理盖章确认手续(节假日除外)。
  五、培训要求
  1.各镇(区)财政所(局)要认真重视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时组织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配合做好有关培训组织工作。培训结束后,及时将参加培训的人员清单(电子版)上报(邮箱:),清单格式详见附件,请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以便做好继续教育登记工作。同时,请各镇(区)财政所(局)动员广大会计人员关注微信公众平台&海门会计,相关的会计政策及考试信息均由此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
  2.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报考、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变更、调转的必备条件。各单位要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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