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吗,可以指定监护人其他人为受益人吗

父母身故后未成年受益人的监护人有争议,如何给付保险金?
  日 15:34 中金在线 
案例事由:张某及其妻子杨某均为某外国公司驻某办事处的中方雇员。1998年12月和1999年1月张某和杨某分别以其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康泰保险,保额各10万。两人均指定其未满周岁的女儿张文为身故受益人。
日晚张某驾其私人轿车携其妻及朋友从九寨沟旅游返回成都途中,在山路弯道处,因车速过快加之山路湿滑,路边无隔拦,再加之张某驾车技术不够熟练,处理不当,不慎驾车冲入岷江中,杨某当场死亡,张某失踪。10天后张某尸体也被打捞上岸,证实死亡。事后,当地交警部门查勘处理并出具了交通事故确认书。保险公司在获知此事后,派员到事发地进行了调查,认定张某和杨某因意外车祸死亡属实,属于康泰保险责任,应向受益人张文赔付身故保险金40万元。被保险人张某的父亲和杨某的父母均健在。在保险公司作出赔付决定后,受益人的祖父张某某和外祖父母杨某某、贺某某对受益人监护权和代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发生争议。
受益人的祖父张某某认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双亡后,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一顺序人担任监护人,其本人与张文外祖父母均可共同担任受益人张文的监护人,共同管理张文的财产,包括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张文外祖父母杨某某,贺某某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父母双亡未成年人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而张某某年届70岁,患喉癌动过手术不能正常发音,不能与小孩正常交谈,且自顾不暇,显然不具备监护能力,同时受益人张文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其外祖父母照顾带养,至今仍一起共同生活,已成为事实上监护人,加之从相关监护能力的规定来看,受益人的外祖父母年龄不大、身体健康、收入稳定,与被监护人一直有着密切的生活联系及感情联系,指定为监护人理所当然。
日,受益人张文户口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地区某街道居委会出具了指定受益人外祖父杨某某、外祖母贺某某为张文监护人的监护人指定书并正式以受益人指定监护人名义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40万元。日,受益人张文祖父张某某向保险公司致信提出对张文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监护,共同扶养,共同财产管理报告。日,重庆沙坪坝地区某公证处出具了受益人张文之外祖父杨某某、贺某某是张文的合法监护人的公证书。
保险公司认为:受益人张文不满l周岁,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入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因此,在监护权出现争议情况下,受益人的外祖父母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在受益人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了监护人指定书且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监护人身份合情合理合法,应受法律保护。
日,保险公司就受益人外祖父母已取得合法监护人身份公证书一事书面告知受益人的祖父张某某,提出如其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否则保险公司将确认受益人外祖父母为合法监护人办理理赔事宜。但张某致信保险公司提出不承认监护权公证,但同时表示暂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理赔实务中由保险金领取引发有关监护权争议逐渐增多。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非常慎重。首先应深入准确全面地了解末成年受益人及监护权争议各方的实际情况,为处理打下基础。其次应充分了解及领悟民法通则等国家相关法规的立法本意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切不可轻率臆断。再次保险公司不是国家权力机关无权单独判定身故受益人监护权争论的归属,应充分收集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文件做为处理的依据。另外对于一些类似案件的处理也可考虑在事故发生前在保单进行提前特别约定以防止此类争议的发生或将保险金交由公证处进行提存公证等。当然,由法院进行裁决认定也不失为解决此类案件的好办法。
通过此案我们还可发现在民法通则有关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情况下监护人指定方面存在的缺陷,按目前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在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权后,如没有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时,指定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旨在保证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权的未成年人有人监护,而类似本案中对拥有巨额财产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权的未成年人产生监护权争夺的情形处理未有明确的规定,确为类似本案情况监护人的认定带来一定法律依据上的困难。另外,民法通则中对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由“有监护能力”的其它近亲属监护的规定,如何判定“是否有监护能力”,由哪个机构或怎样程序判定也未有明确界定,也对类似本案监护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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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且被保 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时,被保险 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申请权归于( )。答案是: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法定监护人
提问来自:资格考试题目: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时,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申请权归于(  )。选项:A.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
B投保人的选定继承人
C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D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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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能否帮到您
这笔保险金是应该按照遗产来分配的,兄弟姊妹是没有权利来分的。
您好!请阅读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没有指定受益人就给法定继承人
可以的!请联系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准备相关资料即可,如果附件了医疗险的可以先报医疗费用,再理赔身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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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能否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能否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发表时间: 14:42 
(此答案是权威解释)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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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指定保险受益人的要求?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保险理赔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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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受益人是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享受的利益?,领取保险金,但他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且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2、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撤销或变更受益人,无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由保险在保险单上作出批准后才能生效。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变更或撤销受益人时,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指明受益人的,则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二、指定保险受益人的要求1.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死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必须具有可保利益。2.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人指定受益人。3.投保人应在投保书上写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如:本人、配偶、父子(女)、母子(女)、抚养、、亲属、雇佣等。4.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个或数个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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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2、享有赔偿请求权。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明确规定:(1)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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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购买人身保险时,投保人要注意合理利用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保自己对于产品特性、利益分配、满期时间、保险责任等问题有全面的了解。如果对自己投保的险种不满意,在十天犹豫期内办理退保手续只扣除工本费,过了十天犹豫期再退保就会有较高的成本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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