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设置支付宝转账限额设置可以避免他人用自己手机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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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别人轻易地登录你的支付宝?!
来源:网络
  换时,不要忘了打开,把现在用的手机从“设备列表”中删掉,也就是取消对旧手机的授权。不然别人可能轻易登录你的支付宝!  如果打开你的支付宝“设备管理”,会发现之前当前使用的手机会显示“正在使用”,而之前登录过支付宝的手机则都显示在“其他设备”中。  因为支付宝的安全机制,列表中的这些设备再次登陆你的支付宝是只需要账号和密码,而无需更多的校验,如果用过的废旧手机流入市场,对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安全都是一种风险。  我们只需要删除这些设备,这样即便别人拿到我们的旧手机和支付宝账户密码,也必须重新校验了。  操作方式如下:  点击列表中的箭头就能删除设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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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步骤如下:女子误转万元至他人“僵尸”账号 支付宝拒返还
来源:广州日报
  一万元到底转给了谁?朱小姐?奉某华?
  争议一:支付宝是否足够安全?
  原告:支付宝技术存在漏洞
  支付宝:已极尽所能提供最大安全保障
  法庭上,朱小姐的代理律师表示,支付宝技术层面不完善,存在漏洞。
  而支付宝公司方面则认为其提供的支付服务不存在功能缺陷,已极尽所能用最先进的技术向用户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
  首先,支付宝公司对于“二次放号”设有提示功能。朱小姐在使用其新号码注册支付宝账户时,系统会通过发送验证短信的方式确认手机号码。用户登录该手机号码账户后,如果该手机号码账户之前已经被注册,系统会弹出明确的提示要求用户选择“是我的,立即登录”或“换个号码,继续注册”。而朱小姐选择了前者,导致她一直使用了他人的账户而没有察觉。
  其二,支付宝在转账时设有保障功能。比如朱小姐在使用原手机注册的支付宝转账时,系统会要求输入对方账户(支付宝账户/手机号码),然后界面会显示“转账给 某”校验,如用户继续选择点击,则系统会要求补全对方的全名。若输入的全名与对方姓名不同,交易会中止。也就是说,朱小姐在转账时应该知道奉某华的支付宝账户的名字。
  争议二:谁来为误转账“埋单”?
  原告:支付宝负责任
  支付宝:运营商和误收钱方也有责任
  支付宝公司强调,支付宝只对交易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支付安全,亦在《支付宝服务协议》中提醒用户在使用支付宝服务时应注意相关责任条款,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
  对于谁应为误转账“埋单”,支付宝的律师认为,朱小姐未尽到最基本的核实交易义务,导致款项误转,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次,运营商应当告诉原告所出售的号码属于“二次放号”,但运营商并未告知,因此存在过错;其三,根据支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实名制账号的权利人如果不使用支付宝的服务,应主动将该账户注销,因此奉某华亦应负一定责任。
  对此,朱小姐表示,支付宝公司完全可以提供更完善、更全面的服务,并有能力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朱小姐更换了新手机号码后,打算将自己原号码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上的1万元转到新手机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中。而她没想到的是,自己的新号码是“二次放号”的号码,她将自己的钱误转账至前任机主的支付宝账户中,而且由于无法验证通过支付密码,她无法支配该笔款项。由于无法联系到前任机主,朱小姐一纸诉状,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公司)告上法庭,案件昨日上午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新号码曾被注册
  误转账至他人支付宝
  朱小姐今年31岁,是在佛山工作的雷州人。去年11月11日,她在佛山以实名方式购买了一个号码为152开头的手机卡。她表示,自己是后来才知道该号码是“二次放号”的手机号码,而该号码此前的机主姓名为奉某华。原号码主人由于超过时限没有使用该手机号码,号码后来被运营商回收并重新销售。而且,奉某华此前也通过该手机号码注册了支付宝账户,但注册后一直没有使用过该账户。
  购买新卡后,她用该手机号在支付宝上申请开通账户。未经注册环节,仅通过手机验证码的方式,朱小姐便直接登录了奉某华的支付宝账户,而她则一直以为这是自己新注册的支付宝账户。
  日,朱小姐将自己另一手机号码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中的1万元,分两次划到自己的“新支付宝账户”上。而“新支付宝账户”,实际上却是奉某华的支付宝账户。后来,她想把这笔钱取出使用,却发现在验证支付密码时,一直无法验证成功。她本人还尝试过点击支付宝APP提供的“找回支付密码”的功能,但是无法通过验证的问题。
  刚开始,朱小姐还以为自己被骗,马上报警求助。警方经调查后发现,朱小姐的情况并非刑事案件,于是不予立案,并建议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后来,在与支付宝公司协商未果后,她决定将支付宝公司告上法庭。
  支付宝拒绝返还
  称将影响其多年信誉
  25日,该案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朱小姐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判令支付宝公司返还款项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双方均只有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支付宝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就目前情况而言,支付宝公司冻结的是奉某华账户里的款项,如果在没有奉某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支付宝公司将款项划归朱小姐,其带来的后果不仅仅侵犯了奉某华的财产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将使数亿支付宝用户产生严重的不安全感,足以将支付宝多年的信誉毁于一旦。
  朱小姐的律师则称,在朱小姐错误操作之后,资金进入别人账户。但实际上,这笔钱其实是在支付宝公司所开设的银行账户内,银行利息也归支付宝公司支配。更重要的是,朱小姐尽了最大的努力也没办法联系到奉某华,目前奉某华的账户属于“僵尸账户”,奉某华本人已经无法登录该支付宝,因此这笔钱如果不返还给朱小姐,最终得利的是支付宝公司。这对广大支付宝用户来说,是不公平的。
  庭审中,支付宝公司方面还向法庭提供了广州市越秀区和上海市浦东区的法院判决书,表示曾有类似判例供法庭参考,支付宝在这些案件中都不承担责任。朱小姐的律师则回应,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而且每个案件的背景也不一样,这些判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刘艺明)
(责任编辑:钟慧 UF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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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支付宝转账,转给陌生人了,咋办?怎么收回?_百度知道
支付宝转账,转给陌生人了,咋办?怎么收回?
淘宝客服就提供了对方的阿里旺账号,让我联系对方?同一个手机号,却对应不同的支付宝账户,也是醉了,咋办?怎么收回支付宝转账,转给陌生人了
  一、转错账号是分两种情况的:  1、如果是对方支付宝账户已经激活,那么这种情况是没有办法撤销转账的,但是可以给对方留言,也可以按照转账的账户通过【电话或邮箱】联系对方请他将钱退回;  2、如果对方的支付宝账户是还没有激活的话,可以从交易记录里点击撤销该笔转账。  二、针对上述问题可参照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1、支付宝转错账到已激活支付宝:  1)为了避免再次出现转账错误的情况,在转账过程,务必仔细看清收款人的名字和账号,支付宝目前仅支持谅种账号格式,一种是邮箱格式、一种是手机号格式;    2)一般情况下,当在确认付款时,收款人账号的左边都会显示,该实名认证账号人的最后一个名(字)确定是该人后,再点击付款;    3)那么,转账时输入了错误的账号,返回我的支付宝,点击【交易记录】;    4)在交易记录里可以查询转账错误的记录,点击【详情】;    5)查看对方的联系的方式,如果没有,给对方留言;点击【留言】,把转账错误的情况说给对方,请对方返还,如若不行,就只能请支付宝客服介入了。    2、支付宝转错账到未激活的支付宝:  1)打开我的支付宝,点击【交易记录】;    2)查找到转账错误的该笔交易,点击【撤销交易】;    3)这时就可以看到对方的信息,显示是对方还未激活账号,只要点击【撤销交易】;    4)再次点击【确定撤销】,就可以成功把钱退回到支付宝账户了。    3、如果对方还是不予以退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是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受益方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去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转了多少?
点击支付宝,然后找在线客服
叫他给你提供他的身份信息
他手机号码多少,我帮你看看
一个手机号可以绑六个支付宝账号,就是因为手机号一样才难办滴
手机号是我朋友的,但是账号却不是他的,我跟迷茫
突然感觉支付宝好复杂啊
唉,那就只有认命了,你知道他的QQ或者微信么
不知道,只有电话,可是那是我朋友的电话,至少现在她在用
没有,支付宝客服在尝试联系她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如果对方屏蔽你了,你就没办法收回了,因为支付宝是实时转账,不能收回的。
哎,确实穷的窘迫越是办蠢事儿。谢谢你!
一个手机可以对六个支付宝账号,下次就长心了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或者把你当骗子了。换个号,再联系试试吧。他也可能不是有意屏蔽,而是设置了不加陌生人,得靠对方的良心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联系对方了。这就和充错话费了一样
我也让我一个朋友加了,搜索就搜不到了,显示对方设置隐私了,哎
支付宝里的
-----------安全中心------里面有相关项目,你先试试看。
安全中心里面的,我还没看。我瞅瞅先
里面都是保护账号的项
这种情况是没办法的,只能是楼主去和他沟通,看那个人的道德品质了,但是数额大的话,可以报警的。
2000块,算数额大的吗,亲。我也在犹豫
上3000可以报警,2000还不能报警。
好吧,也是醉了
是我自己转错了,结果人又不肯退
好复杂,但支付宝帐需要账号和名字对应才可以
是滴,光看手机号是不行滴,我又长了心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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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手机后使用支付宝转账、消费行为的定性
摘 要 支付宝钱包、微信钱包等新的投资、消费载体的出现,在改变人们经济生活行为模式、给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诸多的风险,诸如电信诈骗、手机丢失后支付宝钱包等信息的安全等问题不绝于耳。在刑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在对拾得他人丢失的手机行为以及拾得他人丢失的手机后进行的转账、消费行为的定性,是可能存在不同的,这取决于行为人行为时所处的场所以及支付宝钱包本身可能存在不同等因素。我们厘清行为人拾得他人手机及其后续使用手机上他人的支付宝钱包等软件消费、转账行为的性质后,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处罚做到罚当其罪,也能帮助厘清刑法理论中各罪名的内涵。本文第一部分将通过一案例对前述行为展开分析,第二部分分析对拾得他人丢失的手机的行为的定性,第三部分分析对在拾得手机后使用手机上他人的支付宝钱包等进行消费、转账行为的定性,第四部分再对前后两个行为定性后应该如何做出处罚进行分析,最后将简单地对此类行为做出总结。关键词 支付宝 盗窃罪 侵占罪 诈骗罪作者简介:马明利,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2014级法学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7.02.030一、案例及评析犯罪嫌疑人毛某于日晚乘坐出租车时,发现被害人简某遗忘在出租车车后座上的一部iPhone 6 手机,其随后将其藏匿于口袋内,据为己有。日,犯罪嫌疑人毛某通过更改手机内支付宝支付密码的方式,消费支付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2000元用于购买Q币,后毛某又将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15000元先转入自己的支付宝中,随即又转入自己的储蓄卡用于消费。本案中,毛某前后有两个行为:先是将被害人遗忘在出租车上的手机据为己有;之后又通过修改支付宝支付密码的方式,使用被害人手机内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对于前面的行为,手机是简某遗忘在出租车上的,司机与简某之间存在一个保管的关系,这就决定了无论司机知不知道简某的手机遗忘在出租车上,司机在客观上都对手机存在一种暂时的占有关系,而毛某作为占有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知道(至少应该知道)手机是前面乘客遗忘的,其将手机偷偷拿走,属于盗窃行为。对于后面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在处罚上应对上述行为数罪并罚。我们可以稍微对上述案例改动一下,例如,毛某不是在出租车上拾得他人遗忘的手机,而是在其他场合,诸如商场、超市、马路等,对拾得他人遗失的手机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再例如,被害人简某在绑定支付宝后已经把所有的资金都转入到支付宝余额或余额宝里,此时,对于毛某消费、转账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客观方面的不同,决定了行为性质的不同。笔者将分情况对上面的案例进行分析。二、对拾得他人手机行为的定性对于拾得他人手机行为的定性,在不同的场合下,是不同的。首先是在诸如人流量不大、经营空间比较狭小的出租车、服装店等场合下,由于在经营者与丢失手机的顾客之间存在着一种保管关系,即经营者对手机有着暂时的占有关系,行为人此时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其次是在马路等人流量比较大且没有经营性质等场合下拾得他人丢失的手机,如果行为人拒不归还,属于侵占行为,若被害人告诉,构成侵占罪。这取决于行为人行为场所的不同,要考察行为人行为的场所的人流量、是否具有经营性质等,即要考察在被害人丢失手机后经营者是否会对丢失的手机存在着暂时的占有关系,若有,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若没有,行为人拒不归还手机且被害人告诉,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三、对拾得手机后使用手机上他人的支付宝转账、消费行为的定性对于拾得他人手机后使用手机上他人的支付宝转账、消费行为的定性,也因为客观方面的不同而不同。下面,笔者将根据上面的案例详细列举可能出現的不同情况,并对不同的情况下的行为性质做出分析。一是若被害人只是将支付宝绑定银行卡,并未在绑定后将银行卡里的资金转入支付宝,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行为人在拾得被害人的手机后又进行的转账、消费行为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是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罪。对于该种情况,有学者认为:当行为人更改了支付宝密码后,取得了对银行卡的实际控制,在被害人采取紧急措施前,可以对银行卡内的资金予取予求,此时,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就是一个“钱袋子”,银行卡的相关属性被无限弱化,仅是一个象征的程序。也就是说,银行卡只是被害人财产的一种承载物,不能因为银行卡的出现就对此类行为定性为信用卡诈骗行为或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直接定性为普通的盗窃行为。 也有另外一些学者提出不同意见:对于该种情况,犯罪分子只需要输入支付密码就可以支取信用卡资金,支付密码不是银行卡密码,支付密码撬动的指令是支付宝公司和微信公司,通过该公司之前和银行绑定信用卡时的协议,信用卡会当然的支付。因为原先绑定时原卡主已经输入过信用卡密码,授权完成。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妨害的是支付宝或者微信公司的管理秩序,擅自冒用他人的支付宝账户或者微信账号,而银行卡根据之前的绑定协议,银行卡支付过程中,银行是不存在错误认识的,不存在被骗,而且让银行支付的指令来自支付宝或者微信公司,并不是犯罪分子直接的跟银行卡进行关联,未妨害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所以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应定为普通的盗窃罪。上面某些学者的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判决,笔者不敢苟同,理由如下:1.在信用卡诈骗罪以及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的盗窃罪中,银行卡本身都是财产的一种承载物,不能因为行为人此时知道了密码或更改了密码就取得了对银行卡内资金的实际控制(被害人仍然可以进行挂失、解绑等),更不能因此就弱化甚至否认银行卡载体的性质,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进行的转账、消费行为仍然属于信用卡诈骗或是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能直接定为普通的盗窃罪。
2.虽然银行卡绑定在了支付宝上,但资金仍存留在银行卡上,而支付宝密码也只是被害人在绑定后取得银行“信任”的又一密码,其性质与银行卡取款密码相同,故行为人即使是通过支付宝进行的转账、消费,仍然认为其是通过银行卡而进行的转账、消费,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罪。至于构成二罪中的何罪,还要考察行为人拾得手机时对于手机上存在支付宝钱包等是否明知或是否应当知道。也就是说,拾得他人丢失的手机,即使拾得手机是盗窃行为,也不能就直接说行为人之后的行为是盗窃并使用了他人的信用卡,因为这并不能说明行为人具有盗窃并使用支付宝所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的故意。此种情况下,应根据当时所处的客观情况及相关证据,来对行为人的行为做出判断,若能证明行为人拾得手机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手机上有支付宝,则构成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罪,若不能证明,则应定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罪。二是若被害人在绑定银行卡后已经将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入支付宝余额或余额宝,对于行为人行为的定性,有学者认为,应构成盗窃罪。理由有二:其一,支付宝的开发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支付宝不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故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二,除了刑法和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的冒用他人身份在ATM机上使用信用卡,认为ATM机和它的银行可以被骗之外,其他的智能机器和智能程序设置不能当然的比照这个认为能被骗,ATM机及信用卡是基于对银行金融秩序的特殊保护才给出的特殊规定,所以在理论上争议机器能不能被骗显得毫无意义。我们应当看成一个特例。所以,对ATM机及信用卡支付以外的智能程序设置,我们不能比照认为也可以被骗,否则的话,我们对一些程序性的设置达到了什么智能程度才能被骗需要有一个标准,这显然这是不可能的,也不具有实践可操作性,故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普通的诈骗罪。综合以上两点理由,再结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及上述案例,行为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盗窃罪。笔者同意支付宝背后所承载的蚂蚁聚宝理财公司不是可以发行银行卡的金融机构并且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意见,但对于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原因以及最终行为人行为的定性,笔者意见是不同的。笔者认为,在拾得手机后又进行的转账、消费行为则构成普通的诈骗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原因有二:其一,因为支付宝本身是一个软件、载体,其背后承载的是蚂蚁聚宝理财公司,而蚂蚁聚宝并非是可以发行信用卡的银行金融机构,其只是普通的理财公司,故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二,行为人欺骗的不是智能机器,而是智能机器背后所代表的蚂蚁聚宝理财公司,如同冒用他人信用卡通过互联网、通迅终端的使用所欺骗的是银行一样。冒用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与在银行柜台取款并无实质不同,这里的ATM机和银行柜员都是代表银行对取款行为进行形式审核,当取款行为符合银行的取款规则时,由银行作出财产处分即付款的决定。同样,本案被骗的是支付宝公司,作出财产处分的也是支付宝公司。三是若被害人在绑定银行卡后只是将银行卡内的一部分资金转入支付宝余额或余额宝内,此时行为人通过支付宝将支付宝余额或余额宝以及银行卡内的资金予以转账或消费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同时构成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或盗窃罪,属于刑法理论上想象竞合犯。而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罚,按行为时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这也得到了刑法理论研究及我国刑法分则某些条文的肯定。 但笔者认为,此时,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为“通过支付宝将支付宝余额或余额宝内的余额予以转账或消费”的行为及“通过支付宝将支付宝所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予以转账或消费”的行为,其看似为一个“非法占有”目的下的一个行为,但其实际上为两个相同或相似目的所指引下实施的两个行为,两个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或盗窃罪,在处罚时应对行为人数罪并罚。而且,若如前文所述行为人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并对行为人择一重罪进行处罚的话,此时犯罪数额的计算会打折扣,即行为人同时触犯的较轻罪名所涉及的犯罪数额在处罚时不会计算入内,这样会造成对行为人的处罚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四是拾得手机后使用手机上他人的支付宝转账、消费的行为可能构成三角诈骗。所谓三角诈骗,是指在诈骗案件中,受骗者和被害者不具有同一性,或者不完全具有同一性的情况。 比如张明楷教授列举的“保姆案”:丙是乙家的家庭保姆。乙不在家时,行为人甲前往乙家欺骗丙说:“乙让我把他的西服拿到公司干洗,我是来取西服的。”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里得到西服后逃走。 在这个案子中,甲构成诈骗罪,受骗者是保姆丙,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却是乙,其受骗者与被害人不具有同一性。在对前文中的案例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况分析之后,笔者可以得出行为人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或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罪的结论。我们知道,信用卡诈骗罪是典型的三角诈骗的构成,而在本文讨论的情况中,行为人构成诈骗罪时,也是符合三角诈骗的构成的,因为在行为人构成诈骗罪时,此时的被骗人与被害人并非是同一人。四、对行为人前后行为的处罚在对于行为人拾得他人手机的行为及拾得手机后使用手机上他人支付宝进行转账、消费的行为进行分析定性之后,我们还面临着如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问题。下面笔者将分情况进行分析。一是若拾得手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拾得手机后使用手機上他人支付宝转账、消费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则二者不存在罪数形态理论中的包括的一罪及科刑的一罪的情形,应按我国刑法总则中的第六十九条对行为人数罪并罚。二是若拾得手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拾得手机后使用手机上他人支付宝转账、消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则二者也不存在罪数形态理论中的包括的一罪及科刑的一罪的情形,应按我国刑法总则中的第六十九条对行为人数罪并罚。三是若拾得手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拾得手机后使用手机上他人支付宝转账、消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应按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以侵占罪、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对行为人数罪并罚。四是若拾得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拾得手机后使用手机上他人支付宝转账、消费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则二者仍然不存在罪数形态理论中的包括的一罪及科刑的一罪的情形,应按我国刑法总则中的第六十九条对行为人数罪并罚。五是若拾得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拾得手机后使用手机上他人支付宝转账、消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则二者同样不存在罪数形态理论中的包括的一罪及科刑的一罪的情形,应按我国刑法总则中的第六十九条对行为人数罪并罚。六是若拾得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拾得手机后使用手机上他人支付宝转账、消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应按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以盗窃罪、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七是若拾得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拾得手机后使用手机上他人支付宝转账、消费的行为构成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罪,则二者属于刑法理论中的连续犯,将二者的犯罪数额相加按盗窃罪一罪处理。五、总结以上笔者根据现有的案例假设了多种可能存在的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分析了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在不同情况下在刑法意义上性质的不同,厘清了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取决于多种因素,也使我们认识到不同罪名之间的细微差别。笔者也希望我们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能够清晰地分辨出看似相同或类似的行为的不同,以期对行为人做到罚当其罪,维护刑法自身的权威。注释:李亮.拾得手机后使用支付宝转账构成何罪.微信公共账号《刑事实务》.日.深海鱼.窃取他人支付宝内资金如何定性.微信公共账号《刑事实务》.日.吴磊.“窃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侵财型犯罪行为的定性.微信公共账号《刑事实务》.日.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马克昌主编.百罪通论:下卷(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日.783.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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