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股权转让协议注意事项应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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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产证集资房转让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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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全额或部分出资、、建材、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简介
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
集资房户型图
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的一种。
是指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全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办法。职工个人可按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用地、、建材、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房概念
集资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围,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能享受集资建房的职工也有很多具体条件。如果职工是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单位)。职工想要转让部分产权的集资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次,要经过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同意,而且单位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1]
集资房纳入范畴
日,由、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办法》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开发。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集资房购买方法
集资房的建设是需要报建的,且由一家到两家地产开发公司负责,通过当地政府批准,在一系列的专业
电力公司集资房
设计公司设计、规划之下而进行的,集资房的开发是在同一片区内大规模、大面积地进行。据业内人士的不完全统计,集资房90%的业主用于自住,投资出租等其他用途占约10%。按照的承受力分析,集资房最适用于消费金字塔最底层的,一般月收入为2000元左右的人购买集资房的人较多。漂泊不定的工作环境,不稳定的经济收入,使他们拥有了强烈的安家冲动,于是在自己可以承受的经济范围内,在关外拥有一个自我的天空,每日享受关外清新的空气,轻松,的确是一桩美事。从某种意义上讲,购买集资房或许是把有限资金发挥效用的最佳渠道。购房者也必须注意到,目前对集资房的总体看法是合理不合法。所谓合理就是存在的合理性,集资房的存在,是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中间产物,是不可争辩的事实。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说它不合法,是因为把集资房与相比,集资房没有像商品房所拥有的房产证。但是,房产证是商品房所特有的东西,集资房与商品房毕竟不是同一种产品。集资房是以集体名义的房产,单个户主没有房产证也在情理之中。买房毕竟是件大事,为了谨慎起见,在集资房的购买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某市交警队集资房
1.别买违章建筑集资房。如果是违章建筑,那就意味着自己花钱买下的房子本身就是违法的,没有法律保障,所住的房子会有随时被拆掉的风险。
2.为了避免不应有的损失,看市政规划,向开发商询问是否办了报建手续。有无建筑规划许可证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建筑一定会在红线内建房,而符合市政规划的集资房用地还是获得政府保护的。
3.要找专业开发商了解集资房开发商的的背景十分重要,这是让自己的各方面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的重要关键。
集资房风险隐患
集资房,原是有关单位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利用自身闲置用地招集外单位集体或个人、本单位个人的资金,共同解决生产、生活用房而出现的。由于集资房与之间的巨大价格差异,一些单位和个人便擅自扩大集资范围和建房规模,甚至公然借机牟取暴利,或采取欺骗手段,损害出资人利益,导致纠纷时有发生。
桂林砂轮厂集资房
兴建集资房的土地来源主要有:企业通过减免地价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用地;农村私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文教卫生、科研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
兴建集资房的单位或个人通常打着“的”的招牌,却不能提供国土部门批复的合作建房合同,更不能出示预售许可证。与出资方签定的合同不是国土部门规定的文本,也不能办理公证手续。其承诺的50年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共有,实际上只属于土地方,不可能转移到出资方名下。出资方权益并无法律保障。
业内人士指出,除了产权没有保证外,由于集资建房的若干特性,决定了出资人还要承担下述风险:集资建房能否顺利完成,首先取决于资金的筹措情况。如果资金不能准确、及时地到位,工程进度便没有保障,工程进度延缓更加剧了资金筹措的困难。这样的恶性循环必然导致资金一去无归、工程遥遥无期的结局。而
刚刚竣工的集资房
且,由于某些集资建房单位的暴利动机,选择施工队时只能是降低标准、拼命压价,甚至迫其带资建设,施工企业要生存,必然偷工减料,建筑质量难以保证。
集资房通常较难形成规模,大多是一栋或二三栋楼,由于规模小,客观上造成管理配套难的问题。即使集资者有意完善,结果往往仍是力不从心。水、电、煤气管道的接驳,公共设备的维修等等,都需要相当的资金支持,即使是简单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也离不开资金,更不用提社区文化建设和其它体育设施配套、正规的物业管理等,这些都是集资者始料不及的,也是开发商不会考虑的。 购买住房,是人生一项重大的投资,许多消费者主要是由于资金问题购买了集资房,但即使是集资房也是一笔不小的投资,动辄数万。集资房经常不能按期交货已属正常,最令人烦恼的是货不对板,而又投诉无门,由于集资房没有完备的法律手续,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集资房产权问题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长沙集资房
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情况。
集资房注意事项
1、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据了解,从日后,政府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即便是在政府规定的红线范围内,集资房项目也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报建程序;同时,集资房的开发单位多数无开发资质。
2、集资房无正规楼书。集资房楼书多是一纸宣传单,一般不标明开发单位、建设设计单位,传单采取沿街散发形式。
3、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售楼员出示的购房协议书是开发单位与村委会联合印制的,并非正规的。
4、集资房多由村委会自行印制。在看房时,售搂员会告诉签了合同后,发楼房使用证,但事实上,这个证是村委会与开发单位自行印制的,并无法律效力。
5、集资房多未补交地价。售楼员也表示,他们是先建房后办报建手续,日后购房者补交地价后,即可办理房产证。
6、集资房遇拆迁有风险。售楼员一般会告诉购房者,他们的楼盘永远不会拆迁等。
7、集资格便宜但不能办。集资房一般单价每平方米2000多元,南山集资房价格较宝安稍高,大多要3000元/平方米,但与深圳去年均价568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售房)的相比——至今年1月份,均价升至5934/平方米,集资房价格比商品房低一半;但是,集资房不能办理。
8、集资房品质较商品房稍低。楼房做工较粗陋,多为毛坯房,少数有简单装修。
9、集资房从单体楼向小区发展。早期楼盘多无社区,但南山、宝安均有多个集资房楼盘成片开发,部分社区规模与本地商品房不相上下。
10、集资房自有配套不多。多无会所,个别规模较大的社区自有配套较好,有电梯,绿化率也很高。[2]
集资房转让协议
集资房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一、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集资房名额指标转让给乙方,由甲方出面并以甲方的名义购买单位一套@@平米集资房,但是所需的购房款一律由乙方来承担。(因房子尚未建造,楼层、房号以及具体位置后定),并由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肆万伍仟元整。
二、由于所需的购房款一律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肆万伍仟元整。故此套房屋所有产权自始到终已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有异议。
三、按本单位集资房建房进展所需一切报名费、集资款,由乙方及时如实支付甲方转交给单位,每次甲方要出具相应收款证明给乙方。由甲方取回的单位收费凭据交乙方自行保管。
四、建房阶段中,一切建房费用有所变化,均与甲方无关,一切由乙方自行支付。(建房费用为集资房标准)
五、因不可抗拒原因,此集资房不能建成使用时,甲方应无偿退还乙方所支出的全部各种费用,即报名费、集资款和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
六、房子建好后,交乙方入住使用。
七、甲方应无条件地将房屋过户给乙方,当允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方要出具各项证明,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八、如有违约,将支付违约金。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支付乙方伍万元整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支付甲方伍万元整违约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集资房与商品房区别
一般和集资房最大的区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
“集资房”,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传统制度,实行政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而不通过市场购买而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
集资房与一般商品房相比较,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区别。
首先,一般商品房是独立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所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
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
其次,集资房建设与一般在各种手续的申办上也存在区别。,要开发经营一般商品房必须“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房屋销售许可证》。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
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因此,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
.法律快车[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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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集资房指标后卖家反悔要收回 需先赔偿6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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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单位集资建房,王将一套房指标转让他人,并从中获2万元好处费。随着房价大涨,王开始反悔。
单位集资建房,王先生及女友各获分一套房的指标,考虑到两人只需一套房即可,王将一套房指标转让他人,并从中获2万元好处费。随着房价大涨,该处房价从28万元升值至77万元,王开始反悔。在向买房者索房无果后,王将买房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6月3日,郑州惠济区法院审结该案,判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但原告王先生需归还买方购房款、装修款、“好处费”及部分升值收益65万余元。
(资料图)
转让集资房后,房价大涨卖家反悔
王先生和其女友都是郑州市某单位职工。2004年时,两人单位正搞集资建房,房价也不高,按规定二人可各分一套集资房。考虑到将来结婚后两人只要一套房即可,王先生就想把属于自己的集资建房指标转让出去。
张先生是一超市经理,正准备买房。经人介绍,王先生和张先生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先生将单位集资建房指标转让给张先生,张先生需以王先生名义缴纳购房款、维修基金、天然气等费用共计28万余元,后续与房屋有关的程序事宜都由张先生出钱,以王先生名义办理。张先生则给付王先生“好处费”2万元。
不久,张先生拿到新房钥匙,对新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张搬进新家,一直居住至今。
2010年的一天,眼看房价日渐攀升,王先生找到张先生,希望把房屋要回来,但是张先生坚决不同意。
原告诉协议无效,被告反诉索赔损失
几次讨要未果后,日,王先生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两人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判令张先生返还王先生房屋并赔偿其居住期间的房租损失8万余元。另查明,涉案房屋现值为77万余元,增值49万余元。
“王先生多次骚扰要求腾房,我们得知集资建房在性质上是经济适用房,到现在也没取得房产证。”张先生在法庭上答辩说。与此同时,张先生提出反诉:同意请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但王先生应返还其房屋转让款28万余元、“好处费”2万余元、房屋装修款10万元,及因市场价格上涨而造成的房屋增值费50万元。
违反守信原则,原告赔偿被告各项损失65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系单位集资建房,这种集资具有明显福利性质,该房产以具备该单位职工的身份属性为前提条件,集资房具有身份和人身属性,不能随意转让。故本案中王先生、张先生签订的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财产,应当相互返还。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本案中,两人对涉案房屋的性质是明知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相比之下,王先生不仅有过错,且违反诚信,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协议无效,获得了较大的房屋升值利益,给被告造成了损失。
结合涉案房屋交付时间及张先生已居住使用时间,根据诚实守信和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王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王先生需退还张先生购房款28万余元及2万元“好处费”,张先生将涉案房屋返还王先生;王先生赔偿张先生装修款及房屋部分升值收益35万余元。
主审法官认为,经适房系根据国家政策购买,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时获得的是有限产权,在其取得完全产权前,该房屋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只有契税缴纳时间或房产证取得时间满五年后才可上市交易。此类纠纷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的出售行为和合同均无效。其二,就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稿件来源为 大河报 本网转载时标题和内容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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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
提问者:时承福|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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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别买违章建筑集资房。如果是违章建筑,那就意味着自己花钱买下的房子本身就是违法的,没有法律保障,所住的房子会有随时被拆掉的风险。有些集资房的建设单位没有履行规定的手续,导致其不能办理集资房产权证。
  2、为了避免不应有的损失,看市政规划,向建设单位询问是否办了报建手续。有无建筑规划许可证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建筑一定会在红线内建房,而符合市政规划的集资房用地还是获得政府保护的。
  3、购买二手集资房之前,必须要知道集资房是不是能够转让。因为,只有集资房属于可以转让的房屋,当事人才能办理产权过户。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
  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集资房在取得房产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集资房一般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而建的房屋,由于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原则上单位还有一定补贴,因此集资房一般比商品房便宜。买集资房时应当注意土地开发是否交了土地出让金,是否有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您将办不到房产证。集资房只有在卖方个人拿到房产证后您购买才不会有大的风险,当然您还要看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回答数: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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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所述,集资房的转让适用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具体来说,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集资房的转让方式如下: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3、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因此,由于集资房属于不完全产权,也就是说,集资建房的当事人并不享有完全的产权,所以其不能直接转让集资房。只有在缴纳相关费用并取得集资房的完全产权以后,才可以转入集资房。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集资房”“集资房能不能转让”“”所做的解答。总之,集资房从本质上说属于一种特殊的房屋,一般是由出资这和单位共同享有产权。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因此集资房转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由于集资房只有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后才能转让,所以不管是出售者和购房者都必须警惕集资房交易的风险。为了避免在买卖集资房的过程发生损失,最好事先与律师取得联系并听取他们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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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集资房的转让适用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具体来说,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集资房的转让方式如下: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回答数:1521
| 被采纳数:7
目前我国对单位房的指标转让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从单位住房的福利性质来看,违反了国家对房产的税收规定,07年重庆有过单位房指标转让纠纷一案,法院是判决合同无效。因为此类协议秘密性非常强,如果没有纠纷也不会诉致法院的话应该没多大问题。
  集资房转让须了解以下步骤。
  首先必须明确单位集资建房大都体现了单位对员工的福利政策,因此有些单位在与员工签署的《集资合同》中对集资房的转让问题多有限制。外单位的人如果有意购买集资建房单位有集资资格员工的集资房,必须前往该单位了解以下情况:单位是否同意员工转让集资房?是否对员工的转让行为设定了限制条件?设定了哪些条件?单位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等等。建议仔细查阅《集资合同》的相关规定。
  其次要明确购买此类集资房是有很大风险的。现实中,部分集资员工在与甲方已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又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房转让给乙方,且已与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则甲方无法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为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建议在转让合同中载明下列内容:
  1、分期付款方式。即签订合同时付多少,交房时付多少,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后付多少;
  2、办理产权过户的期限。要求转让人必须在取得产权证后多少日内协助办理产权过户;
  3、违约责任。特别约定集资方不得再行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如有此类情况导致产权证无法落实,要求集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说明一点,如果集资方最终把集资房卖给第三方,还没有过户,则可以要求集资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已经办理了过户,则只能主张赔偿损失。
回答数:94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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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转让个人名下的分房指标;另一种是转让房屋使用权。这两种转让均属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让,而非房屋所有权转让,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所以是有效合同。因为《合同法》52条、《民法通则》58条、《物权法》15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集资房资格的出让方拥有对该房屋在法理上享有一种利益期待权,属于债权范畴,可以依法转让;取得集资房资格的受让方通过支付转让费,在房屋建成之时达到了取得房屋的预期目的。因此,双方的集资权转让可定性为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让。集资房的使用权转让与指标转让同理,受让方通过支付相当于当时房价款的对价,取得了集资房的居住使用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至于有人认为集资房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房产证等手续不健全而不能转让的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使用权与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的转让应在办理了房产证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直接将房产证办理在受让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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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必须明确单位集资建房大都体现了单位对员工的福利政策,因此有些单位在与员工签署的《集资合同》中对集资房的转让问题多有限制。外单位的人如果有意购买集资建房单位有集资资格员工的集资房,必须前往该单位了解以下情况:单位是否同意员工转让集资房?是否对员工的转让行为设定了限制条件?设定了哪些条件?单位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等等。建议仔细查阅《集资合同》的相关规定。第二:要明确购买此类集资房是有很大风险的。现实中,部分集资员工在与甲方已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又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房转让给乙方,且已与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则甲方无法取得该房的所有权。为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建议在转让合同中载明下列内容:1、分期付款方式。即签订合同时付多少,交房时付多少,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后付多少;2、办理产权过户的期限。要求转让人必须在取得产权证后多少日内协助办理产权过户;3、违约责任。特别约定集资方不得再行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如有此类情况导致产权证无法落实,要求集资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最后说明一点,如果集资方最终把集资房卖给第三方,还没有过户,则可以要求集资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已经办理了过户,则只能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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