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个体营业执照变更法人能变更法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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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 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应向所在地海关企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递交单证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
&&&&&&&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
&&&&&&& (4)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递交);
&&&&&&& (5)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 (6)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 (9)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 (二)工作流程和时限
&&&&&&& 经办关员初审→企业经办人员到预录入机构预录入企业注册信息→海关审核→向企业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 时限3个工作日。
&&&&&&&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
&&&&&&& (一)递交单证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
&&&&&&&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
&&&&&&&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 (5)《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递交);
&&&&&&& (6)《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 (二)工作流程和时限
&&&&&&& 海关审核→换发注册登记证书。时限2个工作日。
&&&&&&&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信息变更
&&&&&&& (一)递交单证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营业执照编号、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进出口企业代码、投资者注册信息变更,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
&&&&&&&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进出口企业代码递交);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 (5)企业章程复印件(限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投资者信息的递交);
&&&&&&& (6)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限变更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信息的递交);
&&&&&&& (7)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限变更银行帐号信息的递交);
&&&&&&& (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限变更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递交);
&&&&&&& (9)《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变更事项应在备注栏注明);
&&&&&&& (10)《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限变更法人代表(负责人)信息的递交);
&&&&&&& (11)《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
&&&&&&& 办理其他注册信息变更,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
&&&&&&&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变更事项应在备注栏注明);
&&&&&&& (3)《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限变更报关业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信息的递交);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 (二)工作流程和时限
&&&&&&& 海关审核→因企业性质、企业地址变更造成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企业经办人员需要到预录入机构预录入企业注册信息→海关修改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并加盖海关变更专用章。时限3个工作日(涉及减免税进口设备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 &&&&&&&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专用章备案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报关专用章启用之前,应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报关专用章备案手续,不自行办理报关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不刻制报关专用章。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专用章备案,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报关专用章备案表》。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名称全称和“报关专用章”字样。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在全国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通用,有多枚报关专用章的应当编号。
&&&&&&& 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销
&&&&&&& (一)递交单证
&&&&&&& (1)注销申请;
&&&&&&& (2)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 (3)所属报关员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未注册报关员的企业不需提交)。
&&&&&&& (二)工作流程和流程
&&&&&&& 海关审核企业是否有未办结的海关业务→如有则不予注销,如无未办结的海关业务,直接办理注销手续。时限为办结海关业务后10个工作日。
&&&&&&& 六、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 (一)递交单证
&&&&&&& 申请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向拟进出境口岸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 (1)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 (2)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授权证明;
&&&&&&& (3)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
&&&&&&& (二)工作流程和时限
&&&&&&& 海关审核→向申请人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时限为2个工作日。
&&&&&&& 七、申请实施A/AA类管理&&&&&&& (一)递交单证&&&&&&& 1、申请实施AA类管理:&&&&&&& (1)《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2)《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2、申请实施A类管理:&&&&&&& (1)《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2)《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二)工作流程和时限&&&&&&& 注册地海关审核通过后,将有关材料报送青岛海关→青岛海关对申请AA类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对申请A类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 八、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审批
&&&&&&& 1、递交单证
&&&&&&&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向所在地海关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3)企业章程;
&&&&&&& (4)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 (5)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 (6)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 (7)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 (8)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 (9)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交);
&&&&&&& (10)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 2、工作流程和时限
&&&&&&&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到企业实地考察。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报送青岛海关→青岛海关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准予或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递交注册地海关→注册地海关将行政许可决定正本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经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
&&&&&&&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 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应向所在地海关企管部门提出申请。
&&&&&&& 1、递交单证
&&&&&&& (1)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
&&&&&&& (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限货运代理企业提交);
&&&&&&& (5)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 (6)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 (9)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 (10)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 2、工作流程和时限
&&&&&&& 经办关员初审→企业经办人员到预录入机构预录入企业注册信息→海关审核→向企业核发注册登记证书。时限为3个工作日。
&&&&&&& 九、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延续
&&&&&&&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
&&&&&&& 1、递交单证
&&&&&&&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
&&&&&&& (4)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
&&&&&&& (5)《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 (6)《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 (7)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交);
&&&&&&& (8)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 2、工作流程和时限
&&&&&&&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到企业实地考察。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报送青岛海关→青岛海关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准予或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书面决定递交注册地海关。由注册地海关将行政许可决定书正本发放给申请人→已收到海关同意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申请人应到注册地海关办理证书延续手续
&&&&&&& 十、报关企业证书延续或换证手续
&&&&&&& 1、递交单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 (2)注册登记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复印件。
&&&&&&& 2、工作流程和时限
&&&&&&& 海关审核→在“注册登记许可延期栏目”签注有效期→对“注册登记许可延期栏目”填满的可换发证书。时限为2个工作日。
&&&&&&& 十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
&&&&&&&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
&&&&&&& 1、递交单证
&&&&&&&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申请书;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 (3)企业变更决议;
&&&&&&& (4)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交);
&&&&&&& (5)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 2、工作流程和时限
&&&&&&&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到企业实地考察。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报送青岛海关→青岛海关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准予或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变更的书面决定递交注册地海关。注册地海关将行政许可决定书正本发放给申请人。
&&&&&&&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变更
&&&&&&& 1、递交单证
&&&&&&& 报关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的,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 (2)注册登记变更行政许可复印件;
&&&&&&& (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限货运代理企业提交);
&&&&&&&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变更事项应在备注栏注明);
&&&&&&& (5)《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限变更法人代表信息的递交)。
&&&&&&& 办理其他信息变更手续,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的下列文件材料: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
&&&&&&& (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限货运代理企业提交);
&&&&&&&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变更事项应在备注栏注明);
&&&&&&& (5)《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限变更报关业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提供)。
&&&&&&& 2、工作流程和时限
&&&&&&& 海关审核→因企业性质、企业地址变更造成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企业经办人员需要到预录入机构预录入企业注册信息→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所列信息发生变化的,修改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并加盖海关变更专用章。
&&&&&&& 时限为3个工作日。
&&&&&&& 十二、报关企业报关专用章备案
&&&&&&&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只能有1枚。
&&&&&&& 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名称全称、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和“报关专用章”字样。
&&&&&&& 报关企业办理报关专用章备案,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报关专用章备案表》。
&&&&&&& 十三、报关企业注销
&&&&&&& (一)递交单证
&&&&&&& (1)注销申请;
&&&&&&& (2)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 (3)所属报关员《报关员注册证书》原件(未注册报关员的企业不需提交)。
&&&&&&& (二)工作流程和时限
&&&&&&& 海关审核企业是否有未办结的海关业务→注销企业信息。
&&&&&&& 企业无未办结的海关业务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
&&&&&&& 十四、加工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 申请办理加工生产注册登记,应向所在地海关企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递交单证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
&&&&&&& 2、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 4、《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 5、《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 6、《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 7、其他与备案有关的文件材料。
&&&&&&& (二)工作流程和时限
&&&&&&& 经办关员初审→企业经办人员到预录入机构预录入企业注册信息→海关审核→向企业核发注册登记证书或加工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时限为3个工作日。
&&&&&&& 十五、加工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变更
&&&&&&& (一)递交单证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
&&&&&&& (2)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 (二)工作流程和时限&&&&&&& &&&&&&& 海关审核→因企业性质、企业地址变更造成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企业经办人员需要到预录入机构预录入企业注册信息→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所列信息发生变化的,修改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并加盖海关变更专用章。
&&&&&&& 时限为3个工作日。
&&&&&&& 十六、加工生产企业注销
&&&&&&& (一)递交单证
&&&&&&& (1)注销申请;
&&&&&&& (2)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加工生产企业不需提交);
&&&&&&& (3)所属报关员《报关员注册证书》原件(未注册报关员的企业及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加工生产企业不需提交)。
&&&&&&& (二)工作流程和时限
&&&&&&& 海关审核企业是否有未办结的海关业务→注销企业信息。
&&&&&&& 时限为办结海关业务后10个工作日。
&&&&&&& 十七、保税仓库注册登记
&&&&&&& 保税仓库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其所属企业必须已经办理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可以与保税仓库不属同一海关管辖)。
&&&&&&& (一)递交单证
&&&&&&& 1、海关加贸管理部门出具的《保税仓库情况登记表》(正本);
&&&&&&&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 同时还应提交保税仓库所属企业的下列文件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
&&&&&&& 4、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递交);
&&&&&&& 5、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 6、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 (二)工作流程和时限
&&&&&&& 经办关员初审→企业经办人员到预录入机构预录入企业注册信息→海关审核→向企业核发注册登记证书或加工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时限为3个工作日。
&&&&&&& 十八、保税仓库注册信息变更
&&&&&&& (一)递交单证
&&&&&&& 1、海关加贸管理部门出具的《保税仓库情况登记表》(正本);
&&&&&&&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 3、《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限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变更的提交)。
&&&&&&& 同时还应提交保税仓库所属企业的下列文件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
&&&&&&& 4、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递交);
&&&&&&& 5、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 6、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 (二)工作流程和时限
&&&&&&& 经办关员初审→企业经办人员到预录入机构预录入企业注册信息→海关审核→向企业核发注册登记证书或加工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时限为3个工作日。
&&&&&&& 报关单位变更注册海关、补发注册登记证书、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报关企业关区内分支机构备案等事项,请向海关企管部门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维护单位:青岛海关办公室地址:青岛市西陵峡二路2号 邮编:266002 电话:12&青岛地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本怎么变更?需要增值!需要哪些条件?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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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牵扯到实际的资金吗?详细的讲讲吧。谢谢
按照现在的要求,实际到位的资金可以在章程的经营期限内缴付就可以了。也就是,你章程的经营期限是20年,那么你20年内到位就可以了。如果说在你变更的同时,需要缴付实际到位的资金,也可以先去工商局把营业执照变更好,然后在找一个银行开一个增资账户,把实际到位的资金打进去,找一个会计事务所出一份验资报告就可以了。这个操作跟以前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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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有些企业关心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债权人依法保护合法权益所关注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未清算公司在依法被注销前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从法理角度看,新的法理已经使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摆
脱了经营范围的制约,使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摆脱了经营主体资格这一束缚。另外,公司的人格权在法律上是独立完整的。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法律特别规定只有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公司才能宣告死亡。《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这充分说明公司在清算结束注销前,其组织机构是依然存在的。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只要还没有进行清算,还没有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就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起诉、应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股东对债权人负有的义务仅仅是清算责任。根据现行法律,笔者认为,负有清算义务的公司主管机关,应为公司的股东或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企业组织的清算组。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法律还应进一步明确规定上述清算主体负有强制清算的义务,该强制性规定应有股东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保证。这种法律责任并非清偿债务的责任,而是对公司负有的清算责任。如发现该公司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还可适用“揭开公司的面纱”制度,追究有过错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未经清算的公司虽经行政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其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承担应尽的义务。如果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发现这种逃废债的公司,也完全有权依法起诉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如公司无人到庭参加诉讼,还可以追究无过错股东的清算责任及有过错股东的连带责任。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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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的通知
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解执法职权和确定执法责任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06〕88号)要求,现将《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要求,进一步规范人事编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附件:《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共4项)  一、组织人才交流会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介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进太、陈乐胜、张学斌  审查岗位责任人:邹健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董立勤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谢保家  (四)执法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单位须提前15日,向青岛市人事局提交《组织人才交流会申请书》和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青岛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2)申请单位上月财务报表,原件一份;上月账面流动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3)组织人才交流会工作人员花名册一份,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4)人才交流会场地租赁合同原件一份;自有场地查验房屋产权证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5)人才交流会场地平面图一份;招聘场地可使用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招聘摊位设置与招聘场地面积为之比不小于1:15(平方米);(6)人才交流会筹备组织方案一份;(7)拟在新闻媒体上刊播的人才交流会广告文稿一份;(8)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的人才交流会安全工作方案一份;(9)经消防机关对人才交流会场所安全通道、电器设备、消防器材设置等硬件设施检测后,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一份。  2、材料审核。行政许可受理岗位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行政许可规定条件的,当场出具《实地勘察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正的,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3、勘察受理。自下达《实地勘察通知书》之日起,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和人才交流会场所进行实地勘察。勘察结果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一次性出具《现场勘察不合格项整改决定书》;整改后跟踪勘查合格的,出具《跟踪勘查报告书》和《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跟踪勘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4、许可决定。市人事局根据材料审核报告和现场勘察结果,自《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签署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以书面或电子信函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5、案卷归档。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归档要求,将案卷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五)执法责任:  1、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追究责任。  2、行政许可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追究责任。  二、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设立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介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进太、陈乐胜、张学斌  审查岗位责任人:邹健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董立勤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谢保家  (四)执法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市人事局提交《青岛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书》和以下材料:(1)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2)办公设备数量和型号清单一份;(3)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验资报告一份;(4)5名及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人,还需要提供5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号码;(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各一份;(6)未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增加人才中介服务经营范围的企业、事业法人申请人(申请人名称须为人才中介服务业相关、相近行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2、材料审核。行政许可受理岗位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行政许可规定条件的,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正的,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3、勘察受理。自下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住所和办公设施进行实地勘察,根据勘察结果,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实地勘察/核查笔录》。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一次性出具《现场勘察不合格项整改决定书》;整改后跟踪勘查合格的,出具《跟踪勘查报告书》和《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跟踪勘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4、许可决定。市人事局根据材料审核清单和现场勘察结果,自《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以书面或电子信函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5、案卷归档。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归档要求,将案卷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五)执法责任:  1、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追究责任。  2、行政许可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追究责任。  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介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进太、陈乐胜、张学斌  审查岗位责任人:邹健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董立勤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谢保家  (四)执法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市人事局提交《青岛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变更申请书》,并根据行政许可变更事项的种类出具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2)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经营住所或注册资本金的决议一份;(3)收回《青岛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4)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5)变更企业名称,查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6)变更经营住所,查验拟变更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7)变更注册资本金,查验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2、材料审核。行政许可受理岗位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变更行政许可事项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当场出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正的,出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变更行政许可通知书》。  3、许可决定。市人事局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报告和现场勘察结果,自《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或不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并以书面或电子信函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4、案卷归档。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归档要求,将案卷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五)执法责任:  1、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追究责任。  2、行政许可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追究责任。  四、事业单位登记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 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 王伟纲、陈军、张兴茜  审查岗位责任人: 尹国庆  (二)审核机构: 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 尹国庆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王宜忠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6、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五)执法责任:  1、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追究责任。  2、行政许可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追究责任。  行政处罚(共3项)  一、人才市场管理类行政处罚事项(包括: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2、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3、人才中介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人才中介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介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进太、陈乐胜、张学斌  审查岗位责任人:邹健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董立勤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谢保家  (四)执法程序(一般程序):  1、案件来源。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以下五种情况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1)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3)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4)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  (5)其他需要立案的。   2、现场检查。(1)现场检查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发现需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应采取行政强制、保全措施;(3)现场检查需要抽样检验的,应抽样,制作抽样单,并委托送交相关机关检验。  3、立案。(1)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立案;(2)不需要立案的,不予立案,并报告案件来源相关部门或采取其他管理措施;(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搜集调取各种形式证据,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5、案件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行政处罚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经本级案审会审理后提交市人事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  6、处罚告知。根据案件审理意见,将案件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给予2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相对人可以申请听证。  7、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必须具备听证主持人资格。根据相对人的申辩意见整理听证意见,如有必要,可对案件事实再次进行集体审理。  8、审批。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意见,拟订行政处罚决定,报分管领导审批。  9、制作下达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1)相对人无异议,履行处罚决定;(2)相对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于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10、结案。(1)相对人根据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诉讼判决履行处罚;履行完毕后结案;(2)相对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3)对上级交办、跨区域移送、有重大影响、涉外、经人民法院判决及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向上一级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对移送移交和上级交办的,进行信息反馈。  11、案卷归档。将案卷装订成册,经审核后归档。  (五)执法责任: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追究责任。  2、行政处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追究责任。  二、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   立案岗位责任人: 张明、耿立龙、陈巍、赵晓峰  调查岗位责任人:张明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德富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谢保家  (四)执法程序(一般程序):  1、案件来源。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下列五种情况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1)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3)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4)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5)其他需要立案的。  2、现场检查。(1)现场检查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发现需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应采取行政强制、保全措施。  3、立案。(1)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立案;(2)不需要立案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案件来源相关部门或采取其他管理措施;(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搜集调取各种形式证据,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5、案件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  6、处罚告知。根据案件审理意见,将案件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的案件,相对人可以申请听证。  6、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必须具备听证主持人资格。根据相对人的申辩意见和整理的听证意见,如有必要,可对案件事实再次进行集体审理。  7、审批。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意见,拟订行政处罚决定,报分管领导审批。  8、制作并下达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1)相对人无异议,履行处罚决定;(2)相对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于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9、结案。(1)相对人根据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诉讼判决履行处罚;履行完毕后结案。(2)相对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3)对上级交办、跨区域移送、有重大影响、涉外、经人民法院判决及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向上一级人事部门报告备案,对移送移交和上级交办的,进行信息反馈。  10、案卷归档。将案卷装订成册,经审核后归档。  (五)执法责任: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追究责任。  2、行政处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 五十七条、 五十八条第一款、 五十九条、 六十条、 六十一条、 六十二条,《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追究责任。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类行政处罚事项(包括:1、事业单位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2、事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3、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4、事业单位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5、事业单位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6、事业单位抽逃开办资金的;7、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伟纲、陈军、张兴茜  调查岗位责任人:尹国庆、王伟纲、陈军、张兴茜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尹国庆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宜忠  (四)执法程序(一般程序):  1、案件来源。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下列五种情况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1)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3)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4)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5)其他需要立案的。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制作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  3、立案。(1)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领导批准立案;(2)不需要立案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案件来源相关部门或采取其他管理措施;(3)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搜集调取各种形式证据,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5、案件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办公会审议。  6、处罚告知。根据案件审理意见,将案件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充分听取事业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处罚的案件,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听证。  6、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必须具备听证主持人资格。根据相对人的申辩意见和整理的听证意见,如有必要,可对案件事实再次进行集体审理。  7、审批。根据登记管理机关办公会的意见,拟订行政处罚决定。  8、制作并下达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1)相对人无异议,履行处罚决定;(2)相对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于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9、结案。(1)相对人根据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诉讼判决履行处罚;履行完毕后结案。(2)相对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3)对上级交办、跨区域移送、有重大影响、经人民法院判决及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向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对移送移交和上级交办的,进行信息反馈。  10、案卷归档。将案卷装订成册,经审核后归档。  时限要求: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五)执法责任: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追究责任。  2、行政处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 五十七条、 五十八条第一款、 五十九条、 六十条、 六十一条、 六十二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追究责任。  行政确认(共3项)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业务行政确认事项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介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邹健、李进太、陈乐胜、张学斌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审核岗位责任人:董立勤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谢保家  (四)执法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市人事局提交拟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2)《青岛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3)一名以上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的证书劳动合同原件,留存复印件各一份。  (4)档案库房平面图一份;库房可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5)档案库房设施和防火、防盗、防潮设备清单一份。  (6)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一份,内容包括:收集送交、鉴别整理、查阅借用、转递统计、档案工作职责、保管保密、档案室管理等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2、材料审核。行政确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行政确认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确认实地勘察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正的,出具《行政确认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确认通知书》。  3、实地勘察。自下达《行政确认受理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市人事局会同档案管理部门和消防机关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勘察结果符合规定条件的,制作《实地勘察报告书》。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一次性出具《现场勘察不合格项整改决定书》;整改后跟踪勘查合格的,制作《跟踪勘查报告书》,跟踪勘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   4、考核评审。(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管理条例》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行政确认申请项目的规模、等级、标准等编制考评方案,指定干部人事档案主部门和有关机关组成考核评审组;(2)现场考核时间在受理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安排。申请单位按照考核评审的指标体系完成现场考核。考核评审组成员填写《考核评审表》,出具《现场考核报告书》。考核记录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规定标准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为60个工作日;(3)考核评审组将填写完整的《考核报告》及相关材料审核岗位责任人进行审核。发现材料有不符合考核规范要求的,退回考核评审组进行整改。审核合格或整改后合格的,自考核评审组签署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呈报市人事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5、行政确认决定。市人事局根据《实地勘察报告书》《考核评审表》《现场考核报告书》作出准予行政确认或不准予行政确认决定。考核评审组以书面或电子信函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6、复核复查。获得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行政确认单位,每年对其人事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复核。复核的标准执行考核评审的程序和标准。  7、案卷归档。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归档要求,将案卷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五)执法责任:  1、执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追究责任。  2、执法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追究责任。  二、继续教育学分行政确认事项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耿立龙、陈巍、赵晓峰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明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德富  (三)执法程序:  1、备案。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和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每年应当将本单位下年度继续教育计划,报送到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备案。  2、审批。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根据申报的教学计划、教材情况和师资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对同意办班的,核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3、登记。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和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培训班结束后,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内容、时间、成绩、学分等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4、确认。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和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将培训的有关资料(教学计划完成情况、授课情况、学员出勤情况)连同继续教育证书,报送到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将备案情况和实际培训情况进行核实后确认学分,并在继续教育证书加盖钢印。  (四)执法责任: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及《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四十八条追究责任。  三、外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行政确认事项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管建光  审查岗位责任人:段启辉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周青  (三)执法程序:  1、受理。用人单位从青岛人事政务网下载《市外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呈报表》,并输入规定的信息;用人单位将《市外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呈报表》、原《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调出单位干部行政介绍信等材料,报受理岗位责任人初审;  2、审查。审查岗位责任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经决定岗位责任人同意后,受理岗位责任人开具《关于确认外地调入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通知》。  (四)执法责任: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及《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四十八条追究责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1项)  一、公务员录用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人事局录用调配处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尧、王建亚、高惠青、段开正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德富  (三)执法程序:  1、公开发布考试录用简章并组织报名。根据省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公开考试录用简章,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后发布。  2、笔试。笔试内容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3、资格审查。对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4、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主要测评报考人员从事机关工作必需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反应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举止仪表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5、体检和考核。公务员考录(选)的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对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者、隐瞒实际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用人单位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进行考核。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核对象进行资格复审。  6、录用审批。经体检、考核合格,对拟录用的公务员人员,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用人部门提出录用意见,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颁发录取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调动,派遣等有关手续。  (四)执法责任:  1、执法机关违反有关内规定的,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及《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四十八条追究责任。  2、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四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八条、九条、十条,《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及《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四十八条追究责任。  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人事局录用调配处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尧、王建亚、高惠青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德富  (三)执法程序:  1、制定招聘计划、方案,发布招聘信息。市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根据下达的招聘计划,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并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区(市)所属事业单位根据下达的招聘计划,经区(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市人事部门根据招聘工作方案发布招聘信息公告。  2、资格审查。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招聘的报名可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或现场报名方式,及时组织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在招聘报名期间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考试及业务考核。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4、体检及考核。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到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5、公示。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招聘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6、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公示合格的拟聘人员,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按规定报市人事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四)执法责任:  1、执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及《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四十八条追究责任。  2、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及《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四十八条追究责任。  三、行政奖励表彰管理监督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  审查岗位责任人:刘冰清、张文刚、黄方曜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德富  (三)执法程序:  1、受理。每年12月,结合年度考核备案工作,受理市直各部门申报次年度的表彰项目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进行奖励表彰的,按临时立项程序办理。  2、审核。依据《青岛市行政奖励表彰试行规定》(号政府令)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奖励表彰工作的通知》(青厅字〔2004〕37号)等文件规定及市委常委会的相关要求,在与申报部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申报的表彰项目进行审核。市级表彰项目必须是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且有相应的文件依据;每个部门联合表彰项目一般不超过1项,部门表彰项目不超过3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按表彰周期实施表彰;受奖个人一般不超过200人,受奖单位一般不超过80个。  3、提交研究。将年度表彰计划审核情况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联合表彰项目及部门备案表彰项目;市级表彰项目报经分管市长、市长同意后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4、印发通知。将市委常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年度表彰计划,印发各单位组织实施。  5、监督检查。严格评审程序,该公示的公示,重要奖项由组织、纪检、信访、计生、审计等部门对受奖个人与集体进行资格审查;通过文件会签等程序,控制表彰项目、规格和规模。凡不按年度表彰计划实施的,一律不予会签文件、发放奖励证书、奖章。列入年度表彰计划的项目,凡需通过组织检查、考核的方式产生表彰对象的,必须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党政机关检查、评比、达标、考核工作的通知》(青厅字[2006]53号)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有《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四)执法责任: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及《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四十八条追究责任。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受理岗位责任人:姜雪梅、丁寿千、徐 慧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周青  (三)执法程序:  1、案件来源。分为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两类:  [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7)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8)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9)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10)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11)其他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2)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3)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4)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8)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2、核实。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向违纪违规人员告之考场记录内容。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填写收据暂留保管。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按规定处理。  3、处理决定。对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时告知被处理人,填写考场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后存档备查。对事后作出决定的,应制作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或者被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处理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处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  4、陈述、申辩、复核。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或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接受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处理决定,应当维持。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处理程序的处理决定,应变更或撤销。因错误决定对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救。  5、复议或诉讼。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附加处理。对违纪违规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由考试机构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  7、备案。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对本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备案。  (四)执法责任:  1、执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及《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四十八条追究责任。  2、执法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八条、第九、第十条,《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及《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四十八条追究责任。  五、申报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审验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明、耿立龙、陈巍、赵晓峰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德富  (三)执法程序:  1、申报。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将申报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著作、论文、成果等原始证件,连同继续教育证书整理后装入一个标准档案袋内,并在封面上标注工作单位、姓名、材料件数等,填写《继续教育验证材料报送表》一式两份,报送至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  2、审验。每年职称评审前,按照要求,对在相应任期内获得的各类继续教育学分进行审验,完成继续教育学分任务的,出具《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  (四)执法责任:  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二十条,《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及《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四十八条追究责任。  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备案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明、耿立龙、陈巍、赵晓峰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德富  (三)执法程序:  1、备案。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和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每年应当将本单位下年度继续教育计划,报送到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备案。  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根据申报的教学计划、教材情况和师资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申报,对同意办班的,核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2、处理。对不备案或不及时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做出限期改正的处理,如仍不改正,建议其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理,直至给负责人行政处分。  (四)执法责任:  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二十条,《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及《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四十八条追究责任。  七、不登记或者不如实登记继续教育基本情况或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行政处理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明、耿立龙、陈巍、赵晓峰  (二)决定机关: 青岛市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德富  (三)执法程序:  1、案件来源。  执法人员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市直用人单位或者代理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不登记或者不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基本情况,或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登记证书,需要做出行政处理的。  2、处理。  经查实,一般情况由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通知行政相对人限期登记或改正;情形严重的制作《责令限期登记或改正决定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四)执法责任:  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二十条,《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及《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四十八条追究责任。  八、审核专业技术职务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段启辉、王平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周青  (三)执法程序:  1、申请。(1)拟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照自身的工作业绩和学历、资历情况,外语、计算机考试情况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著等基本情况,决定是否申报。(2)申报人应书面申请,并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交资格证书、聘书、毕业证书(学历证明、《破格审核表》)、外语和计算机有效证明以及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有关资料[专业技术成果奖励证书、在省以上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论著(原件、复印件)等。(3)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所提供的材料、证明等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进行民主评议和专家评议,确定出被推荐晋升的人员。审查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由单位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到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2、受理。(1)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对参评人员的信息进行整理分类,报相关专业评审委员会。(2)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公布、办证。(1)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人事局负责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晋升高、中级职称的由市人事局发文公布,晋升初级职称的由各区(市)人事局和各主管部门发文公布。(2)资格证书由各单位统一持公布文、专业技术人员照片(一寸免冠),并填写《青岛市颁发______系列__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登记表》,在规定的时间集中办理。  4、违纪处理。专业技术人员剽窃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造成重大生产、技术责任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其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所在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省授权本市评审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市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研究同意;(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研究同意。  对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所在单位收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材料,并将取消资格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四)执法责任:  1、执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及《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四十八条追究责任。  2、执法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及《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四十八条追究责任。  九、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审批及人员编制核定、调整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机构编制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辛化功、殷恒琪、王晓青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建国  (三)执法程序:  1、提交申请  设立事业单位:  (1)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性论证材料及发展规划;  (2)机构名称、职责任务、建制规格、内部机构、经费来源、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  变更和撤销事业单位:  (1)变更、撤销的理由和依据;  (2)变更、撤销后职责任务的增减、转移、消失情况;  (3)变更、撤销后资产处置及清算情况;  (4)变更、撤销后人员安置意见。  2、审查受理。申请的主体资格;材料内容是否完备。  3、论证审核。申报事项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初步分析研究;实地调查论证;编制标准比较;了解借鉴外地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综合分析提出审核意见。  4.提交办公会集体审议。  5.批复或反馈。除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或提交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审定的外,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材料完备的,一般的更名、内部机构限额内调整,15个工作日内批复反馈。  (四)执法责任:  1、执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追究责任。  2、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追究责任。  十、违反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理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机构编制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辛化功、王晓青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建国  (三)执法程序:  1、行政处理事项来源。(1)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2)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例行检查、专项检查;(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4)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5)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2、立项。在15日内对处理事项进行分类,并提出拟办意见:(1)符合立项条件的,报分管领导审定或组织上报;(2)不需要立项的,不予立项,并告知事项来源相关部门或采取其他管理措施;(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3、调查核实。调查取证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搜集调取各种形式证据,保证事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  4、审理。调查终结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办公会集体审议。  5、行政处理。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通报批评;(2)建议改正或责令限期纠正;(3)予以纠正;(4)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5)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6、归档。将行政处理事项案卷装订成册,审核后归档。  时限要求:行政处理事项一般应在60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处长时间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四)执法责任:  1、执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追究责任。  2、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追究责任。  十一、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年度检验评估)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尹国庆、王伟纲、陈军、张兴茜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宜忠  (三)执法程序:  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采取年度报告和实地监督检查形式。  1、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由事业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完成,按以下程序进行:   (1)自查。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之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空白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并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年度报告书》规定的事项,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   (2)填报。事业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在3月15日之前,将填写好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连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事业单位报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后,首先要审查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的是否规范(如是否按规定加盖了有关部门印章等),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不规范、不齐全的,要告知事业单位重新填报或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对填报规范,材料齐全、有效的,则进入实质性审查。   (4)做出结论。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盖标记;对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置。  2、对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四)执法责任:  1、执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追究责任。  2、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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