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上海上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缴纳情况查询如何查?

个人所得税将成为2018年征收管理和稽查重点 | 实务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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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点击“康浩U法” 关注我们 ---    日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自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地税部门在官网上以“查补个税2410万元 潜在税收超一亿元”为题公布了一宗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违法案件,成功查补个人所得税2410万元。广东省地税局在介绍这起案件时表示,这是近年来对自然人立案查补税额最高的案件,查补税额创广东此类案件最高纪录,并透露该案潜在税收将超过一亿元。  这些信息都反映,随着营改增及金税三期的推行,地税部门的管理对象从以单位纳税人为主向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并重转变。个人所得税下一步将成为税务机关加强征收管理及稽查的重点,税务机关对个税申报的审核将趋于严格。  自然人纳税人涉及税种多、税源分散隐蔽等特点,一直是税务机关征收的难点。《管理办法》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完善自然人涉税信息管理。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报送、变更、共享、归集、实名制管理等内容。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向地税机关报送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国籍、性别、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地税机关采集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后,根据自然人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按规则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二是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按规定应纳税费种、税额核定、征收方式、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内容。将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拥有应税财产应依法缴纳税费分为十二类,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和其他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是实施自然人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自然人纳税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和一般自然人纳税人。地税机关开展风险分析识别并分别采取风险提示提醒、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应对措施。  可以预见,随着大数据技术的进步,税务机关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归集、管理势在必行。CRS背景下的高净值人士,更应该了解税务政策,加强税务筹划。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为加强自然人税收管理服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和服务,规范征纳行为,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维护自然人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自然人税收征管质效,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管理的自然人税收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自然人的应纳税款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人税收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分级、协同共治、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是自然人税收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努力构建集约高效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完善自然人税收共治体系,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  第六条 地税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七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地税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地税机关为其涉税信息保密。  自然人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地税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地税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涉税信息管理  第八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向地税机关报送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国籍、性别、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前款规定的基础信息,自行申报纳税的自然人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按规定报送,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扣缴申报时按规定报送。  地税机关采集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后,根据自然人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按规则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自然人有应税车船、经营性(含出租,下同)房产、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应依法申报相应的财产信息。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报送的信息发生变化的,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向地税机关申报变更。  第十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办税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报送及变更相关涉税信息。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当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自然人涉税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及时从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获取自然人纳税人收入、财产、投资等涉税信息。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要将自然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信息、财产信息、投资信息以及申报纳税信息等涉税信息按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归集,实行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一人一档管理。  地税机关应当依法为自然人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保密,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实施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名办税制度。  地税机关可为实名制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定制服务和个性化服务。  第三章 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拥有应税财产,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包括:  (一)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的,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包括向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依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取得下列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拥有或管理应税车船的,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五)拥有、承典、代管或使用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产的,应依法缴纳房产税。  (六)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非免税土地的,或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七)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八)在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依法缴纳契税。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九)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书立、领受、使用下列应税凭证的,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1.经济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十一)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十二) 其他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  第十五条 自然人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有权通过核定的方式确认其应纳税额:  (一)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  (四)其它按照规定应当核定的情形。  自然人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地税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不含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未税矿产品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依法代扣代缴。其他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由自然人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纳税。  对于车船税未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的,也应依法自行申报纳税。  自然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依法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有应纳税款的,应依法缴纳税款: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自然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定或者依照地税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自然人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定或者依照地税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自然人税款的报告表以及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定或者依照地税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第十九条 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办税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办理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办税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等方式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解缴税款。  第二十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需要修正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申报错误更正。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发现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多缴税款的,应依法退还。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的自然人税收。受托单位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自然人纳税人不得拒绝;自然人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税机关。  受托代征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解缴代征税款并报送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第四章 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实施自然人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加强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纳税人分类以收入和资产为主,兼顾外籍个人、台港澳人士及特定管理类型。  自然人纳税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和一般自然人纳税人。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是指按照省、市地税机关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纳税人。  一般自然人纳税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以外的自然人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以省、市地税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分析识别,以省、市、县地税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应对。  一般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主要由县地税机关按照便利自然人、集约化征管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地税机关应当建立自然人纳税人税收风险评估模型,加强对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扫描、分析和识别,找出容易发生风险的领域、环节及自然人纳税人群体,提高风险管理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将自然人纳税人分为低、中、高风险自然人纳税人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对低风险自然人纳税人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对中风险自然人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或税务审计等),对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风险自然人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对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  第二十八条 地税机关要探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体系,要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与税收风险的联动管理机制,将风险应对结果等作为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地税机关要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自然人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要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自然人纳税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  第五章 违法处理与法律救济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地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地税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自然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地税机关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地税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地税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地税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地税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委托他人办理涉税事项。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他人办理涉税事项的,  需提供详细注明委托办理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费是指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然人的社会保险费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八期康浩开放日震撼来袭,快报名吧!| 沙龙·分享·活动  保姆纵火案律师退庭事件,需要理清的几个问题 | 热点观察  在日本陈世峰应当判处有期徒刑还是死刑? | 热点观察  最高院公报:2017全年典型案例要点汇编(收藏版)| 律界资讯  编辑:老老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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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友情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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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精神,为了方便解决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问题,现就有关操作方法说明如下:
一、申报期限
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在2017年3月20日前完成申报。
二、申报方式&
纳税人自行网上申报
三、申报途径&
(一)手机“微信”申报
1、进入微信,打开微信公众号,搜索并关注“上海税务”;或者使用微信“扫一扫”扫描上海税务二维码, 关注“上海税务”;
2、点击“涉税查询”;&&&&&&&&&&&&&&&&&&&&&&&&&&&&&&&&&&&&&&&
3、选择“个人办税” 进入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
4、选择“用户名登录”或“证件登录;
u老用户:上年已经网上报税的用户,使用原用户名或者证件号、密码登录
u新用户:使用纳税信息注册
(1)纳税人填列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个人所得税缴纳税额等信息,网站对上述信息验证无误后,即完成实名注册。
(2)个人所得税缴纳税额填列中由于每月纳税申报期与实际缴纳税款的时间有差异,因此应仔细填列。(例如:税款所属日期为2018年1月,对应学校薪资平台上2017年12月的扣税合计数)。
5、登录成功后,选择“申报管理”;
6、选择“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相关申报内容,网上会自动显示,确认后,提交申报(申报成功后,可以在“已申报查询”查看申报结果)。
(二)上海税务网站(www.tax.sh.gov.cn)申报
&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用户登陆(个人用户),登录个税申报平台,办理12万元申报。
u老用户:使用原账户或者证件号、密码登陆。
u新用户:参照手机“微信”申报中的新用户注册。
四、注意事项&&&&&&&&
1. 上海中医药大学主管税务机关为徐汇区税务局; 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主管税务机关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 &&&&&&&&&&&&&&&&&&&&&&&&&&&&&&&&&&&&&&
2.12万元自行申报是国家法规对纳税人的要求,未按要求申报的纳税人,可能面临税务局相关处罚。&&&&&&&&&&&&&&&&&&&&&&&&&&&&&&&&&&&&&&&&&&&&&&&&&
3.咨询电话:吴老师
为做好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上述提示仅供参考。
&&&&&&&&&&&&&&&&&&&&&&&&&&&&&&&&&&&&&&& &&&&财务处
&&&&&&&&&&&&&&&&&&&&&&&&&&&&&&&&&&&&&& 2018年3月1日&&& 2018年上海二手房交易税费新规定、新标准
2018年上海二手房交易税费新规定、新标准提交需求,马上获得5家保险公司报价给谁投保:出生年月: 上海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一定税费,交易税费根据房屋类型来定,包括契税、增值税、个税等。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2017年上海二手房交易税费的新规定和缴费标准。上海二手房交易税费新规定上海二手房交易税费可分为以下几类:1. 商品房:契税、增值税、个税;2. 公房:契税、增值税、个税、土地出让金;3. 二类经济适用房:契税、增值税、个税、土地出让金;4. 经济适用房:契税、增值税、个税、综合地价款。上海二手房交易税费新标准1.契税(由买方缴纳)普通住宅,家庭唯一住房且为90平方米以下(含),税率为总房款的1%;普通住宅、家庭唯一住房的9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为总房款的1.5%。具体要求如下表:2、增值税(由卖方缴纳)过去征税房价是含税价,营改增后是不含税价,税率维持5%不变,实际税收负担降为4.76%。3.个人所得税(由卖方缴纳)房产证(契税完税发票)日期过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征收相关费用,具体如下:4.工本印花税(由买方缴纳)5元/本。5.产权转移登记费(由买方缴纳)80元/套。上海二手房交易税费哪里交?什么时候交?一般是过户时。其中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出让金,主要是针对房改房,也是“公房”。这类房屋是在划拨的土地上建造的,交易是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上海二手房交易税费注意事项1.日开始,契税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分别征收。举例说明:产证上父母+成年子女。父母有另外套房,子女家庭没有。现在是契税不唯一,3%。7月8日以后父母份额交3%,子女份额首套1%(90平方以下)1.5%(90平方以上)。2.售后公房及持有动拆迁协议购房者,可申请部分契税抵扣3.交易中心号开始,税费需要上家所有的税刷一张卡(不要求是房东本人的卡),下家所有的税刷一张卡,即上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必须一张足额的卡,下家契税必须一张足额的卡;4.关于满五年唯一问题,请务必如实申报,系统会自动检核唯一真实性。相关阅读&&&前一篇: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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