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密存在的潜在风险是什么?

企业员工关系风险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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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0  责任编辑: 申罡
企业转型过程中的员工关系处理:
众所周知,企业转型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走出的战略性的一步。而在企业转型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人才结构的调整,既有战略性裁员的情形,也有调岗调薪的可能。这些情形总会让员工感到忧虑,引发员工的骚乱,更会让企业领导感到烦恼。能否处理好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对企业的能否成功转型具有重要的影响。
企业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法律实务:
商业秘密往往是现代企业的立足之本。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如何有效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议题。一个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与技术人才往往是企业商业秘密的掌握者和使用者。竞争对手也正是看中这一点,才会不惜代价地想挖走这些人。那么,商业秘密如何鉴定?用人单位可以利用哪些方式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有的企业为了防止商业秘密随着企业人员的流动而泄露,往往求助于竞业限制条款。那么,竞业限制协议怎样约定才能做到天衣无缝?通过本次培训,企业将掌握商业秘密的范围、侵害方式、具体的保护措施及法律救济途径。从全面预防到尽力救济,企业将在实务操作上最大程度地实现商业秘密的保护。
企业搬迁或重大变革过程中的员工关系处理:
一旦企业发生工厂搬迁或办公场所变化,或其他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其他重大变革时,将引发劳动关系的变化。员工与企业之间可能因为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纠纷甚至群体事件。我们建议公司在发生重大变革前形成有效的员工关系处理预案,避免因劳动关系纠纷影响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行为。
文章来源: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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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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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商业秘密缺乏保障,是民营企业最担心的问题之一。
  一些民营企业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以后,掌握了公司里面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然后跳槽或被高薪挖走。跳槽时他们就会把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甚至把一些客户关系也带走。对于广告企业、展览企业、高科技企业而言,商业秘密的泄漏或丢失,往往会造成一个企业走向衰败甚至死亡。
  案例回顾
  浙江省余姚市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纳斯化工有限公司(原淄博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纳斯公司)甲基氯丙烯产品的用户,其公司经理朱兴荣认为甲基氯丙烯产品市场前景较好,有较高的利润率,即产生自己生产该产品的想法。2001年夏,朱兴荣与被告人李得杰预谋,由朱兴荣提供资金、场地,被告人李得杰提供某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的生产技术,双方合作建设甲基氯丙烯生产设施,其中李得杰所持技术可分得销售利润的25%.后李得杰伙同其在某纳斯公司的亲友李得良、杨伟林、陈涛、陈雨、毛国栋、赵良兵等人将某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工艺流程、工艺参数、主要设备构造等生产技术,采取秘密测量、摘抄、绘图、记录及盗窃关键设备(反应器)等方式,将该技术窃取。被告人李得杰于2002年3月带至某公司,与朱兴荣合伙建厂。后被某纳斯公司发现,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得杰涉嫌,对其,并于日将其抓获归案。但朱兴荣仍继续利用被告人李得杰提供的技术建设甲基氯丙烯生产设施,于2002年7月建成投产,至2002年10月生产甲基氯丙烯100余吨,销往某纳斯公司的原用户江苏省太仓市新毛涤纶化工总厂30余吨,其余某公司自用,使某纳斯公司市场份额减少,造成利润损失50余万元。经鉴定,某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技术为非公知技术。某纳斯公司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另查明,某纳斯公司为研发该技术,共投入248.578万元。案发后,朱兴荣赔偿了某纳斯公司经济损失58万元。
  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李得杰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人民币10万元;拆除被告人李得杰与朱兴荣在某公司建设的甲基氯丙烯生产设施;被告人李得杰不再承担赔偿某纳斯公司经济损失的;在案作案工具手提电脑一部予以没收。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企业中可能存在的几种涉及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
  1.违法的行为方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2.合法的行为方式
  (1)获得以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通用技术和普通的经营方法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2)获取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信息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比如知悉其他企业的经营方向,发展规模等下信息。
  (3)以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明知对方企业将某一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视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则应当以正当手段获取,比如签订协议、支付对价等方式,协议使用的范围需明确,否则可能越界。
  (4)使用未经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有些技术或者经营信息虽然未被行内人士知晓,且该信息亦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但因权利人疏忽,未对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因此,在确定这一事实的前提下,获取该信息,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属于合法的行为。
  (5)向未签订保密协议的技术人员或其他人员知悉商业秘密。有些信息虽然经权利人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但是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能将商业秘密保护的密不透风。因此,向那些可能知晓但未与权利人签订保密协议的相关人员了解有关商业秘密的行为属合法行为。
  (6)不直接利用商业信息牟取利益。根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只包括&涉及、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具体表现为图片、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由此可见,未列入商业秘密当中。因此,对使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进行研究而获取的技术信息也属于合法的行为。
  企业如何防范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犯
  1.企业与有关人员或单位订立。保护商业秘密,关键是加强对人的管理。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规定职工不得私自透露、转让或出售商业秘密,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约定竞也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这样,人员不合理流动时,商业秘密可以控制,避免由于人才不合理的流动给企业带来的不法侵害,从而做到&人可以走,商业秘密留下&。
  2.加强内部管理制度。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其作用是对知秘密者是一种警示和约束;二是企业维护权利的依据。制度内容应从人的管理到物的管理均作出明确的规范要求。它包括:管理商业秘密机构、人员、职责、商业秘密的产生、认定及使用管理程序,商业秘密的密级确定及保密期限,对外接待保密管理、会议保密、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与奖惩、传真机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使用管理等。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要合作研究开发、技术转让、合资与合作、组织形式变更等经济活动中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还要经常开展保密检查,进行保密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并从技术和设备上加强防范。
  3.将保密津贴纳入工资收入当中。技术人员或者商业秘密相关人员在离职后两年内企业需向其支付保密津贴,以作为该人员为企业保密的补贴。对企业而言一下子支付该笔费用可能心有不甘,另外,即使支付了该笔费用也不能绝对保证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因此,对保密津贴可在双方签订的中予以约定。双方可约定将离职后两年内的保密费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作为保密津贴每月分期支付,直至劳动合同终结。当劳动者离职后两年内违反保密约定的,将双倍或者更高倍的返还该笔保密津贴。
  4.保密措施明显化。如对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识,签订保密协议,对涉秘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等。
  5.营造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保密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申请专利,注册与商业秘密保护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企业应采取保密、专利、商标等多种手段并举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这对企业确立和保持竞争优势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可以加大商业秘密知悉者的持股数额,有利于增大其向心力。企业奖励研发人员钱物可以带走,但股份是无法带走的。
  6.企业如果发现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7.另外要注重的重要性。对于保密协议的内容约定应及时与其沟通,以保证保密协议的严谨、科学。同样,对于保密的方式也应及时与其沟通,以免走弯路,浪费资源。
A你好,当然是秘密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的
A你好,需要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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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提供的法律风险控制专业服务如下:
&&& ?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建设
&&& ?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风险控制
&一、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建设(企业法律风险健康体检)
&&& 该项目为我所研发的专项法律服务产品。我所作为专业的法律风险控制机构,将在服务中全面客观地识别和分析企业五大高风险法律问题,评估现有、潜在法律风险的危害程度,为出具解决方案,设计出一整套适合企业特征的内部控制管理流程,建立企业自身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提供决策依据。
Ÿ五大体检项目
法律风险体系建设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企业普遍存在的五大高风险法律问题,包括法人治理结构法律风险控制、财税管理法律风险控制、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风险控制以及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控制。
Ÿ两大层次体检
根据体检的深度,每一项体检项目分为初级体检与高级体检。
初级体检――风险识别、分析与评估。
高级体检――在初级体检基础上,出具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建设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Ÿ三大模块内容
法律风险评估模块――识别、分析与评估法律风险
考察企业现行经营管理制度与经营活动全部或部分领域,识别已有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分析评估其危害程度。
法律风险控制模块――探寻法律风险根源
在全面、系统地认识企业法律风险现状的基础上,探寻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预防、控制、化解企业面临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建设模块――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通过法律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后,全面细致地梳理与法律风险相关的一批关键制度流程,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建立起风险控制计划,形成完整的、操作性强的风险管理体系,提升法律管理工作水平,有效降低企业法律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是联系并规范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法人治理结构法律风险体检主要是识别与评估上述制度框架内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为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和谐股东关系提供决策依据。
股东会架构法律风险
重大制度法律风险
?投融资法律风险
?董事会架构与董事监事高管义务履行法律风险
监事会架构法律风险&
股权纠纷法律风险评估
充分了解企业目前财务管理情况与税收缴纳情况,全面审查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运用情况以及在税务筹划方案中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评价企业税务筹划空间,为企业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培养依法纳税意识提供决策依据。
公司税收缴纳基本情况
税务管理法律风险&&&&
?涉税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风险
?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税务筹划的法律风险
企业特殊经营行为中税务筹划的法律风险
对公司重大合同及已经发生的纠纷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合同签订、履行、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为有效预防、控制应收账款法律风险提供决策依据。
静态合同法律关系风险
合同动态管理法律风险
?应收账款管理法律风险
全面审查公司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现有保护制度,评估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在转让、许可使用等方面的法律风险,为企业规划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提供决策依据。
?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状况
?著作权(除计算机软件作品)
?计算机软件作品
全面审查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如涉密人员与商业秘密范围界定是否全面、保密协议条款设计是否存在瑕疵等。同时审查商业秘密对外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如商业秘密的转让与许可。
对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的制定机构、程序、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评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为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供决策依据。
人事管理制度制定合法性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条款设计的合法性
评估已发生以及潜在劳动纠纷仲裁与诉讼风险
服务流程?协商谈判,企业选择一项或多项体检项目,签订服务合同
?确定联系人,向企业提供资料搜集清单
?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面对面沟通交流
?整理收集的材料与沟通结果
?根据实际情况走访调查
?制定法律风险体检方案
?识别分析法律风险
?汇总信息,分析评价
?分析法律风险
?评估法律风险
?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告知企业法律风险
?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化解企业面临的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全面细致地梳理企业现有法律制度
?效果评估、整改,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Ÿ法律风险体检相关文件
?企业法律风险体检单
?企业法律风险体检材料清单
?企业法律风险体检保密承诺书
?企业法律风险体检备忘录
?企业法律风险报价单
?企业法律风险体检报告
?企业法律风险解决方案意见书
二、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风险控制&&&&&& 合同能源管理(EPC),专指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以契约的形式,对节能项目约定节能目标和商业动作模式,并主要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支付项目成本、取得收益的一种投资经营方式。主要为客户提供能源审计、项目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
整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备了规模化、资金量庞大、周期长等特点,尤其是在项目中法律关系众多且复杂,因此我所设计了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风险控制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涉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流程一般如下:
&&&&&&&&&&&&&&&&&&&&&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主要有三种基本的运作模式:
&&&&&&&&& &&&&
(一)受控法律风险
基于上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不难发现合同能源管理中存在着颇多法律风险,渗透在项目的各个环节,对于任何一项法律风险都应当谨慎处理,尽量回避,否则“牵一发动一身”,将对整个项目造成巨大的影响。
我所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服务的范围包括如下四大部分的法律风险控制:
(二)服务范围及内容
由于项目的涉及面较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我所专业服务的内容也涉及了整个项目的所有主题,如下图所示:
&&&&&&&&&&&&&&&&执业资质:******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址:罗湖区银湖路12号齐明别墅B3-3(长昊楼)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网络法律著作权
1591534****
高新技术企业中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发布者:余谭生律师|时间:日|分类: |17人看过
高新技术企业中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与防范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随着高新技术企业已逐渐成为现代市场竞争中的生力军,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本文从高新技术企业中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出发,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中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出了若干意见,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应依据自身特点采取适当的商业秘密保护策略。关键词:高新技术、商业秘密、法律风险一、高新技术企业中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意义 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凝聚着生产经营者所付出的巨大智力投资。整个20世纪商业秘密经历了从不保护到保护、从粗疏的保护到越来越周密的保护、从范围狭窄的保护好范围宽泛的保护、从国内法保护到双边条约机制全球性公约保护的历程,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大。各国之所以如此重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1.保护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有利于鼓励技术创新商业秘密是所有人通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或通过长期的积累而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秘密信息,而研发成果是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实是对投资者、开发者的劳动成果的保护,以此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于技术开发、研究发明。在市场竞争中,如果盗窃商业秘密行为普遍存在,企业都可以通过间谍手段轻易获得他人的研究成果,或挖走其他企业的雇员而获得先进的技术秘密,这样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使权利人不仅在经济上受到了严重的损失,而且革新、创造、竞争的积极性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那么,就不会再有企业投入大量资本、花费时间从事研究发明、开发新产品。这最终将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阻碍社会的进步。所以,只有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才能鼓励企业积极研究与开发新技术,最大限度的发挥出其推动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的作用。2.保护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有利于保障竞争秩序竞争是社会经济充满活力必不可少的因素。但经济竞争必须公平、正当,即竞争必须符合竞争规则。否则,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必遭破坏。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是保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的重要制度。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由于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为侵占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以“人才流动”为幌子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的“墙角”,开展了一场“人才战”,造成了人才流动的混乱无序,给受害的高新技术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德国、日本等国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增加了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竞争秩序。其他国家以侵权行为法或合同法,或者以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3.保护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有利于维护商业道德有序的社会经济活动不能缺少商业道德的规范,保护商业秘密对于维护商业道德具有重要意义。商业道德要求人们以自己的投资或者劳动获取利益,不容许不劳而获,非法摄取他人劳动成果。同时,商业道德还要求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互相信赖,诚实守信。早在古罗马时代,就已出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与维护商业道德联系在一起的观念。例如奴隶所有人可以对以恶意引诱或强迫其奴隶泄露其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奴隶诱惑之诉”。可见,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从过去到现在都意味着对商业道德的维护。在现代社会,高新技术企业迅猛发展,许多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信息,由于间谍技术的日益先进,泄露的危险性变的越来越大,因而强调诚实及善意从事商业交易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二、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经济的支柱,高新技术的特点使得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技术产业有根本性的不同。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制度,难以对高新技术实施有效保护。而高新技术企业中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财产,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获利的基础。在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体制还不健全,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存在诸多法律风险。1.存在着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范围认识不全面的法律风险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技术秘密,近来有向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在内的多种形态不断扩大的趋势。但我国关于对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的范围规定不统一。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等信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通知》第1条:“商业秘密主要是制作方法、技术、配方、数据、程序、客户名单、资源情报等其他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一些地方法规和有关部门文件均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难以取得一致意见。高新技术企业在保护自己利用某些独有的先进的信息或技术取得竞争优势时存在困难,商业秘密的范围不明确,导致企业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权利人连保护什么都无明确的法律可依据。结果导致保护的范围大造成保密成本的增加,保护的范围小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权利人无法进行具体的保护,致使处于高新技术企业生命线地位的商业秘密处在被泄露的风险之中。2.研发阶段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高新技术开发呈明显的阶段性,即呈选题、开发试验、市场化、更新换代四个阶段。各阶段的成果属性不同,受到保护的可能性差别很大,对保护的要求也不相同。这一现象在技术开发的中间阶段表现得最为明显。因为中间成果介于基础研究与发展研究之间,其成果达不到实用性要求,无法运用专利法获得保护。就保护效力发生情况看,专利保护期限从申请日开始,而高新技术基础研究周期长,更新换代周期则短,例如生物药品方面,一种新药的研制大约需要8~10年。若依赖专利,至少从选题开始要到8年之后才可能受到保护,那么在研制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如配方、材料、工艺、药理分析、对比数据、动物实验报告等项目也无法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过程中的技术秘密、中间成果只能运用商业秘密保护。但是,由于高新技术企业从研发到运用阶段多、时间长、领域广泛,导致可能泄露的环节过多,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只决定于其保密性,一旦泄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因此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3.申请专利权过程的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申请专利必须公开技术决窍。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权利人会获得一段很长时间的垄断权,但获得这种垄断权的代价是权利人必须将自己的技术作彻底的公开。我国专利申请审查制度,采取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原则,技术发明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之后,专利局会将该发明技术予以公开。公开标准是“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样一来,技术已经公开,但是否可以获得专利权尚未确定。如果申请未获批准,此时技术已经公开无法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申请人因此失去了竞争优势。如果申请获批准,权利人虽然拥有该项技术的垄断权,但是竞争对手也会摸清权利人的技术底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改进,研制出更先进的技术,竞争对手不仅节省研发成本而且重新获得竞争优势,导致原权利人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4.商业合作中以及国内外合作伙伴考察、参观过程中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高新技术企业在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与客户、供应商、经销商、代理商以及其他类型的合作伙伴接触,由于“合作”的关系,他们也会了解相互的一些商业秘密,这就会成为“泄密”的一个风险区。在商业活动中,合作方经过一段时期往往会成为前合作企业最有竞争力的对手。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协作过程中,对方利用业务关系渐渐掌握合作方的商业秘密,一旦条件成熟,就踢开合作伙伴,自立门户。原合作方的商业秘密泄露,失去了竞争优势。此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接待参观、来访及实习过程中,来访高新技术企业在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与客户、供应商、经销商、代理商以及其他类型的合作伙伴接触,由于“合作”的关系,他们也会了解相互的一些商业秘密,这就会成为“泄密”的一个风险区。在商业活动中,合作方经过一段时期往往会成为前合作企业最有竞争力的对手。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协作过程中,对方利用业务关系渐渐掌握合作方的商业秘密,一旦条件成熟,就踢开合作伙伴,自立门户。原合作方的商业秘密泄露,失去了竞争优势。此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接待参观、来访及实习过程中,来访人员可能违反企业规定携带手机、相机等拍摄工具,记录生产过程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5.缔约前后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拥有的是技术而非劳动,它的价值有赖于供应商和转包商的支持。在与供应商和转包商合作时,缔约前为达成合作的目的表达诚意,缔约的一方有可能以交换企业已掌握的高新技术为条件但是合同毕竟没有签订,另一方仍有选择的空间,对于最终没有达成合作结果的缔约,如果企业之前没有相关的防范措施就会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这是善意的估计。还有一些缔约方,在与他方谈判时并没有与他人缔约的目的,可能就是假借磋商之名骗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达成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目的,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一方失去竞争优势。如果缔约成功,双方成为了合作伙伴,在合作期间因为存在共同的利益而自觉保守商业秘密,但合作结束后,了解他方商业秘密的企业若不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或是双方关于合作后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进行协议、规范,则将商业秘密披露给合作方的高新技术企业就存在缔约前后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6.员工流动中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2002年8月深圳华新集团公司业务员发现辽宁佳木斯某公司生产的某项高新技术设备为华新公司首创研发的技术。深圳公司报案后,经公安部门调查王某等3人原在华新技术有限公司参加了该项技术的研发,其利用工作之便窃取了该项商业秘密后分别以出国读书等借口离开公司,汇集到天津成立另一家公司并从华新挖走20多名技术人员,自行使用该项技术。华新公司为此遭受巨大的损失。从这起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看,高新技术企业的命运往往会维系在几个关键员工的身上,这种科技创新力量的过于集中,对高新技术产业公司是一个严重的威胁。如果这些员工离开企业而加入竞争者的行列,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也就随之而去了,引入了带有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秘密员工的企业从而获得了这些技术秘密为自己所用。由此可见,这些员工的流动造成了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7.高新技术企业内部保密制度不健全带来的法律风险高新技术企业内部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制度。如果企业内部没有保密制度或保密制度不健全,如:(1)内部职工保密意识不强,对商业秘密界定认识不足,疏忽大意导致商业秘密泄露;(2)内部职工可能利用了企业保密制度的漏洞将商业秘密泄露于竞争对手;(3)企业内部涉及商业秘密的部门或存放商业秘密的地方未设有监控系统和防盗系统则企业职工可能会放松保守商业秘密的自觉性,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内部保密制度不健全也会带来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综上所述,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存在普遍的法律风险。由于商业秘密对高新技术企业至关重要,故企业在认识和了解这些法律风险的同时,更应关注如何加以防范。三、防范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的措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风险,从宏观层面出发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防范措施。1.强化高新技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高新技术企业要有效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实现其经济价值,首先要从主观上重视商业秘密及其保护措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间竞争的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也积极采取了一些有效的保护措施,但从商业秘密保护的实际情况来看,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还是不够充分。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化认识:(1)加强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认识。只有认识到了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中的实际和潜在价值,认识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才会从主观上引起重视。(2)认识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存在,即那些给本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以使自身在同行业中处于竞争优势,企业领导人应该心中有数。(3)加强对掌握和了解本企业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意识。比如应告知内部知情人员,竞业限制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等。(4)加强对非法泄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的法律保护意识。(5)加强良好的商业道德意识,在保护好自身商业秘密的同时,尊重他人的商业秘密,以维护市场有序竞争。2.完善高新技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管理体制高新技术企业要建立良好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就应当制定内部保密规章制度。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录用人才时把好关。人事部门在招聘时,应从多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详细考察,查验其诚实度、道德水准、应聘的目的等。录用前可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如申请人不签字,企业可不予录用。(2)人员调离时把好关。在知情人员调出时,企业应当对泄密人员的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再次确认,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流动手续。(3)对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加强。限制接近商业秘密的人数。设定机密区域,禁止或限制进入该区域参观,禁止非有关人员入内。(4)提高技术监控手段。高新技术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优化保密技术,提高技术防范能力。比如:加强防盗窃技术、防复制技术、防窃听技术等,形成一套严密的保密管理体制。此外,还需制定与此配套的一系列企业规章制度。比如商业秘密的分类,保密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规定,商业秘密在受到侵权时的救济制度和办法等。制定制度后还要在实际中执行,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还要有监督的机构和制度予以保证。3.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我国《民法》《合同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刑法》等,都为企业利用法律手段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提供了法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秘密的泄密防范同样适用这些法律。但这些法律法规中,保护范围各不相同、可操作性较差、彼此缺乏协调与配合,为具体的操作带来诸多困难,难以切实的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很多学者提出更有效、更全面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是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该法系统的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及构成要件、侵权救济、竞业禁止以及商业秘密诉讼程序等,填补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漏洞。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征,其商业秘密泄露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比一般企业大,所以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利用《商业秘密保护法》中的一般性条款保护商业秘密外,同时还可建议立法机关在制定该法时注重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一些特殊条款。比如:可规定禁令救济。虽然权衡到各方利益,对一般企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未使用禁令救济,但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经济价值大,有必要采取这种救济措施。从而使高新技术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获得更有效、更全面的法律支持。4.强化行政执法措施我国目前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数量方面来讲并不缺乏,但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执法却不尽人意。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的各级政府认识不够,司法部门执法不严,人为因素干扰太多,地方保护主义在某些地方非常严重。当前应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不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将“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贯彻到底。二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责任,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两种方式。我们认为这两条行政处罚措施较轻,不利于打击侵权行为,应予修改。我们认为应增加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修订的《刑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罪,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严重行为给予了刑事打击,对于这种行为,工商行政机关却不能吊销行为人的营业执照。这在法律和行为规章未修改之前,吊销营业执照无法律依据,突显法律的滞后性。应增大经济处罚措施,不论对多么严重的侵权行为,最高只能处20万元的罚款,处罚力度太轻,应借鉴其它法律的方法经验,按侵权所获利润的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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