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投标文件内容中哪些内容属于或者涉及商业秘密?

2017年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 市政府办
时间: 14:26:22.0
2017年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年 度 报 告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双鸭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工作的通知》(双政公开办函〔2018〕1号)要求编制。
报告内容包括:概述、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2018年工作思路等。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本报告可在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国家级-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www.syskfq.gov.cn)查阅。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邮箱:
2017年度,经开区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认真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机制建设。经开区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继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作用,进一步明确各成员职责,细化分工。按照条例和省、市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优化完善政务公开运行机制,确保公开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二)深化公开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着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确保让社会和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情况。一是对领导信息、机构设置进行了公开;二是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公开;三是对市政府要求的有关民生方面工作进行了公开;四是对重大工程的招投标程序、结果进行了公开;五是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公开。
(三)创新公开方式。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信公众号、公告板公示、接受电视采访、规章制度上墙等多种方式拓宽公开渠道,各项政务信息得以及时告知社会。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17年,经开区通过门户网站、公告板等多种方式主动公开各类信息142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17年,经开区无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7年,经开区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情况
2017年收到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委员提案第40号提案,已按时办结并回复。
(五)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费用情况
2017年,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费用为5万余元,包括网站平台建设、维护、网络设备及相关办公用品。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7年经开区政务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以及人民群众期盼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门户网站建设有待加强,政务公开平台需进一步健全完善,确保高效运转。二是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尚显不足,政务公开方式不够多。三是政务公开教育培训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四是公开内容标准化建设需进一步强化。
四、2018年工作思路
2018年,经开区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安排部署,围绕经开区建设的中心工作,不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力度,加强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逐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一)完善公开内容,推动网站规范化运行。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发布工作,围绕经开区重点工作及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信息,切实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和归纳整理,认真把好信息出口关,力争做到规范、合理、及时、准确地发布各类信息。
(二)创新公开方式,增强经开区工作影响力。进一步探索创新政务信息公开方式,采用各种公开手段,多渠道、全方位地加大对经开区各类政务信息的公开力度。
(三)优化网络系统,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加强机房、网络维护和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和线路运行稳定。持续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做好网络、数据等安全防范,保障信息安全。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全员信息化水平。充实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组织工作人员积极学习先进政府网站建设的先进经验和管理办法,提升全员技术管理水平。加强内部学习,不断提高全员业务能。开展信息员培训,进一步提高信息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经开区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附件:市直部门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双鸭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统 计 指 标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1.当面申请数
     2.传真申请数
     3.网络申请数
     4.信函申请数
  (二)申请办结数
     1.按时办结数
     2.延期办结数
  (三)申请答复数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2.同意公开答复数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四、行政复议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五、行政诉讼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六、举报投诉数量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2.兼职人员数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责任编辑: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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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经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经浙江银监局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机构设置 ....................................................................................................................... 6
第四章 股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五章 党委会 ......................................................................................................................... 10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1
第一节 股东 ..................................................................................................................... 11
第二节 股东大会 ............................................................................................................. 17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 23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 24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 30
第一节 董事 ..................................................................................................................... 30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33
第三节 董事会 ................................................................................................................. 38
第四节 董事长 ................................................................................................................. 45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 46
第八章 高级管理层 ................................................................................................................. 47
第九章 监事和监事会 ............................................................................................................. 49
第一节 监事 ..................................................................................................................... 49
第二节 外部监事 ............................................................................................................. 51
第三节 监事会 ................................................................................................................. 51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5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8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 59
第一节 通知 ..................................................................................................................... 59
第二节 公告 ..................................................................................................................... 59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60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 6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61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63
第十四章 附则 ......................................................................................................................... 6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商业
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
导意见》、《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
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46号文批准,于1996年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本行于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175万股,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本行于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优先
股1亿股,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英文名称:BANK OF HANGZHOU CO., LTD. 简称BANK OF HANGZHOU。
第五条 本行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本行住所邮政编码:310003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叁拾陆亿陆仟肆佰肆拾贰万捌仟捌佰捌拾元
(¥3,664,428,880.00元)。
第七条 本行营业期限: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
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由董事会聘任的除本行
行长以外的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监及董事会确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按规定由监督管理机构核
第十二条 本行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公司法人。
本行依法开展各项商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本行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恪守信用,合法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客
户为中心,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提升股东价值。
第十四条 本行的经营范围是:
(一) 吸收公众存款;
(二)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 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 发行金融债券;
(六)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 从事同业拆借;
(九)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 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 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十五) 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的经营范围最终以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范围为准。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五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地域内
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本行各分支机构不
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本行总行对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基本规章制
度和涉外事务等统一管理。
第四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本行发行的股份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同种类股份每股面值相
本章程所称优先股,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
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和剩余
财产,但参与本行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法律法规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
除另有说明外,本章程第六章至第十一章所称“股份”、“股票”、“股本”、“股
东”,分别指普通股股份、普通股股票、普通股股本、普通股股东。
第十九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本行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次发行的
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发起人为原杭州市33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杭州城市信用
联合社的股东和以发起人身份加入的新股东,认购的股份数为30,074万股,出
资方式为净资产或现金,出资时间为1996年9月。
第二十二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三条 本行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664,428,880股,每股面值1元;
优先股100,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
第二十四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本行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并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公开发行普通股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本行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
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根据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本行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当
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应按优先股发行文件约定的方式确定转换价格及转换数量,
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因实施强制转股而由优先股转换成的普通股与原普通股享有同等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本行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并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减
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并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 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
本行依照上述第(三)项规定收购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在1年内
转让给职工。
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本行有权按发行时约定的条件行使优先股赎回权,优
先股的赎回不属于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本行优先股的赎回权为本行所有,以取得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为前提
条件。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赎回优先股。
赎回的具体安排按照该次优先股发行文件的约定执行。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行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要约方式;
(二)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按上述规定赎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本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与继承。
本行普通股股份的法人受让人应具备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商业银
行投资入股的主体资格。购买本行普通股股份后持股总数达到本行普通股股份总
数5%以上或受让持有本行股份达到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5%以上的普通股股东,
须报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超过本行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5%以上的
普通股股份(以下简称“超出部分股份”)的,则在获得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之前,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基于超出部分股份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时
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 超出部分股份在本行股东大会表决(包括类别股东表决)时不具有表
(二) 超出部分股份不具有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尽管有前述规定,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在行使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
项和(七)项规定的股东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本行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董事、监事、行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
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行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如有转让,则应当及时向本行申报其股份
的变动情况;其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普通股股份。
第三十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普通股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普通股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个月时间限制。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本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党委会
第三十四条 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中国共产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行党委”)和中国共产党
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行纪委”)。本行坚持党委
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和党管干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行党委由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组成,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按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杭州市委等上级党组织要求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作用,围绕本行中心工作抓好党建、思想政治、宣传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和本行
文化建设等各项工作,并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工作进行协调。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按各自的职责行使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共同贯彻落
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符合条件的本行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进入本行
本行纪委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组成,纪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纪委副
书记、委员由本行党委任命。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有关法规和章程,本行设立工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杭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并开展活动。本行为工会和团
委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本行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要求和实际
需要设置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纪检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安
排党建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八条 本行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
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本行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
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董事会决定本行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本行党委的意见,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行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一)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 支持本行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
高级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三) 研究部署本行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四)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
(五) 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六) 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
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七) 研究其他应由本行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四十条 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优先股股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文件所载条款享有相应权
利并承担义务,持有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的优先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本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四十一条 本行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份权属变更自股东名册
的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的在册股东为能够行使相关股东权利的本行股东。
第四十二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 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六) 股东有权查阅本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 本行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对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内容及程序的
新的提案,董事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
(十)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本行优先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
(二) 本行清算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剩余财产;
(三) 根据本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并对特定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 股东有权查阅本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般情况下,本行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但就以下情况,本行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遵循《公司法》及本章程通知普通股
股东的规定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与普通股
股东分类表决:
(一) 修改本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 1次或累计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超过10%;
(三) 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 发行优先股;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
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以下简称“表决权恢复”),每股优先股股份根据该次
优先股发行文件的计算方法确定表决权。本行优先股股息不可累积,表决权恢复
直至本行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另有规定的,从其
第四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应向本行提供证
明其股东身份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后按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五条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有
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本行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本行全体股东(含优先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依法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料真实、
完整、有效;主要股东还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披露关
联方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并在
上述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本行董事会报告;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有限责任;
(五) 维护本行合法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本行合法利益的行为;
(六)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七)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
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制定资
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
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
格的新股东进入;主要股东还应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
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
(八) 本行出现支付缺口或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立即归还
到期借款,在本行提出相关要求时,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在签
订该等借款合同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在借款合同中同意本行提
前偿还借款的要求;
(九)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
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
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滥
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
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本行股东必须履行诚信义务,不得隐瞒与其他股东、董事和高
管人员的关联关系,隐瞒关联关系、违反监督管理机构关联规定、侵害本
行利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本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
本行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本行不为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但股东及其关联单位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全额反担保的除外。本行为股东授信
的条件不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的条件。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时,其在股东大会和由其提名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将受到限制。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相
关会议记录中载明。股东在本行的逾期贷款未还期间内,本行有权将其应获得的
股息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
股东应维护本行的利益。若股东利用其股东地位恶意妨碍本行正当经营活动
或损害本行合法利益时,本行及其他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
为或侵权行为的诉讼,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
第五十一条 股东将其持有本行的股份以质押或其他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承担本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拥有本行董事、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
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
质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董事会应以议案形式审议
认定该备案的有效性。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
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
拟出质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应回避。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在15日
内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不得将
本行股票进行质押。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其在股东大会
和由其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将受到限制。本行
应将前述情形在相关会议记录中载明。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二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本行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对本行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
本行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或不正当的利益。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本行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对股东大
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
董事会任免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害本行、本行其他股东和本行债权人利益。
第五十三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本行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职能部门与本行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
关系,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本行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
关本行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本行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
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
行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本行的工作。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投入本行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本行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本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尊重本行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本行的财务、会计活
第五十四条 当本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减持或质押本行股份达到
证券交易所应公开披露的标准的,或本行控制权发生转移前,应事先向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且在相关事实发生后,本行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
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及外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本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十) 对本行股份回购、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
(十一) 审议批准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 听取监事会对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结果;
(十三) 修改本章程;
(十四) 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与本行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除外,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十五) 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占本行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投资、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置、资
产抵押事项;
对外投资,是指本行向其他机构进行的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置,是指本行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
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购买与出售。
资产抵押,是指本行的固定资产对外抵押的行为。
(十六)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对外担保,是指除商业银行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
出具的、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为。
(十七) 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八) 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出
的临时提案;
(十九)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 审议本行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
(二十二) 审议批准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三) 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六条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子银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七)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1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延期
召开的,应及时向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独立董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要求的比例时;
(三) 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四)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五)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 1/2以上独立董事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董事会同意时;
(八) 全部外部监事提请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监事会同意时;
(九)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四)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计算。计算本项所称持股比例
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
第六十一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二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应在本章程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通知登记在册
的本行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
会议召开20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5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有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
应向本行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三)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第六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委托书或其
他授权文件应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本行住
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由其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理人出席本行的股东会议。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本行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股份种类、持有或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本行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第七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本行所在地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计算本条所称持
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其它意外事
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
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七十九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
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八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
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召集人。
第八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应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查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董事会决定不将
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八十三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根据该次优先股发行文件的计算方法确定每股优
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规定与普通股股东分
类表决的情况下,每一优先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本章程对股东表决权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公开披露。
本行持有的本行普通股、优先股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
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中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分类
表决的事项,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
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及外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四) 董事会的报告;
(五) 监事会的报告;
(六) 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九)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 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十二) 本章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 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的执行整改情况;
(十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本行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三) 本行股份回购、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四) 本章程修改;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与本行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除外,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七) 单笔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投资、固定资产
购置与处置、资产抵押事项;
(八) 本章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九) 本行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
(十)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分类审议的事项。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八条 本行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条 除本行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本行不与董事、行长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本行全部或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条 本行董事、股东监事、外部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分别由董事会、
监事会的提名委员会提出拟任董事、监事建议名单;除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外,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分
别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
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
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
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
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
的1/3,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
数的1/3,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由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提名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
件进行初审,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向
股东充分披露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等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相应义务。
(四)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五) 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监事的,应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监事会
提名委员会分别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也可以
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人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分别经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1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
行、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在
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疑义,可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疑义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即时点票。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对股东的提问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的任职资格应
报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其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作为本行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本行在股东大会结束后10日内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报送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零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本
行所在地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零九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本章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行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行董事会也可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本行股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董事:
(一) 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二) 有《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三) 有《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80、81条规
定情形的人员;
(四) 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5条规定情况的人员;
(五) 不具备监督管理机构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条件的
其他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所列情形时,本行将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和素质,并符合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本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应依据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将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相关资料报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法
定核准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本着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根据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当其自身的利
益与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除经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与本行订立合
同或进行交易;
(三)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本行利益的活动;
(五)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六) 不得挪用本行资金或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
(八)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 不得将本行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 不得以本行资产为本行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 在任职前签署保密协议,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
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行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
可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4、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强制裁定。
(十二) 不得恶意作出其他任何有损本行利益的行为;
(十三) 在任职之日起10日内,向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其近亲属及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
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归本行所有。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行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查阅本行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并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本行管理处置权,不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
转授他人行使;
(五) 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确实无
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
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六) 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
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七)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每年
至少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已有
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
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表决有关联事项的决议时应予回避。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
决定。在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回避。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二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
应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述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本行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
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其因擅自离职使本行造成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行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本行可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本行监事、行长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应建立董事履职档案,完整记录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发表独立意
见和建议被采纳情况等,作为对董事评价的依据。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应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
(一) 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二) 具备《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82条规定
情形的人员;
(三) 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第10
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四) 具备监督管理机构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条件的其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第3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二) 有《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80、81、83
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三) 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第11至
14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四) 不具备监督管理机构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条件的
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除担任董事职务外,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行担任其他职务,
或从事董事职责范围外的其他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的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还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担
任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
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5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但
每年至少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依法、依本章程规定规范
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 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已发行有表决
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任职应报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同一股东只能提出1名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
事又提名外部监事;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二) 本行独立董事的选聘应主要遵循市场原则;
(三)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就其本人
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任职时间累计不
得超过6年。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一) 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 1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2/3的;
(三) 任期内未能勤勉尽职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不得或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除出现上述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监事会提请罢免
独立董事的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在前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前可向监事会进行陈述和辩解,监事会应
于独立董事提出请求之日起3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听取、审议独立董事的陈述和辩
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独立董事,应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个月前向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被提出罢免提案的独立董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应包
含提案中的全部内容。被提出罢免提案的独立董事有权在股东大会表决前以口头
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意见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前报送监
督管理机构。股东大会依法听取并审议独立董事的陈述意见及有关提案后进行表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因严重失职被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独立
董事,不得再担任本行独立董事。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前条所述的严重失职:
(一) 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二)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独立董事的地位谋取私利;
(三) 明知董事会决议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
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 关联交易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
(五) 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独立董事的辞职事项
由董事会审批,在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其职责。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
大会提交书面声明,就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法定或本章程
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要求的比例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本行股东大会选出
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尚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审查重大关联交易;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1/2以上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只有2名独立董事
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其一致同意;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六)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或本章程赋予独立董事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书面独立意见:
(一) 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三) 提名、任免董事;
(四) 高级管理层的聘任和解聘;
(五)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事
(七) 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八)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行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董事会、董事、行长、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机构和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情形
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正并向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致使本行遭受
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列
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 本行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本行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要求补充。当1名或1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 本行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本行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五) 本行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六) 本行可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节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条件、独立董事的提名、产
生、任免条件及程序、就职辞职、基本义务、工作小时及出席会议次数等最低限
额、工作条件、津贴和费用、评价报告的规定适用于本行外部监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
事(含独立董事),其中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比例不少于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制订本行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四) 决定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 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制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制订资
本规划并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八) 拟订重大收购、回购本行股票或合并(包括兼并)、分立、解散方案;
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 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在5亿元以上、
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固定资产购置与处
置、资产抵押事项;
(十)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 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和分行的设置;
(十二) 批准和制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政策,审批年度核销计
(十三) 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四) 监督本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监管部门对本行的监管意见以及本行整改情况的汇报;
(十七) 决定董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
(十八) 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九)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二十) 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修改方案;
(二十一) 制订本章程细则;
(二十二) 制订、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三) 批准和制定本行基本管理制度;
(二十四) 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性、
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二十五) 听取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二十六)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代表本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十七) 审批本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通过
的重大关联交易报监事会备案;
(二十八) 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为独立、
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
(二十九) 制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和目标,维护存款人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
定期听取高管层关于本行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将相关
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负责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有
效性以及高管层相关履职情况;
(三十) 审核和批准业务连续性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审批高级管理层
业务连续性管理职责,定期听取其关于业务连续性管理的报告,
审批业务连续性管理年度审计报告;
(三十一) 建立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
(三十二)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行董事会应就注册会计师对本行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
确保本行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
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授权规则,并报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以确保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的筹
备、信息披露以及董事会、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分别行使下列
(一) 战略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⑴制订本行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
⑵审核本行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⑶对本章程规
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⑷
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⑸对其他影响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⑹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⑺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⑴负责检查本行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
务报告程序;⑵检查本行风险及内控状况;⑶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
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任和更换建议,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
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⑷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有效实施对内部审
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工作考评。
(三)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⑴制订本行风险与合
规管理政策及关联交易控制办法;⑵审核本行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呆
账准备金提取政策;⑶审核呆账核销计划;⑷审查大额贷款情况;⑸
对高级管理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
险和声誉风险等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
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的意见;⑹负责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
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批
准;对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进行初审,并提交董事
会或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⑺收集、整理本行关联方名单、信
息。检查、监督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情况,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关联方执行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的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四)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⑵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
的人选;⑶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人选的任职资格及条件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⑷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并按如下原则
确定本行的薪酬机制:①薪酬机制与公司治理要求相统一;②薪酬激
励与本行竞争能力及本行持续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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