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素材优质违反广告法吗吗

国家工商局对广告中含有有第一是否违法的答复_百度知道
国家工商局对广告中含有有第一是否违法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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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播、首家..,除了广告法列举的“国家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假设该广告主确实销量第一,如果仅仅因为广告法只列明了“最佳”就判定“销量最佳”的说法违法,而“销量第一”、“销量最高”因表述属实而合法。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绝对化用语禁令,与旧《广告法》基本一致,只是多了双引号,意思表述无变化。(二)处罚依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99.9999%有效、纯天然、包治百病,而限定范围比较适度具体明确的,违法概率较低、最小尺码、最新产品,如“顾客第一、诚信至上”、“追求极致安全”等。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广告文案中过于突出描述中的绝对化用语、根治、独一无二等。如前所述:对有利于自己的积极事实依法负举证责任 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小、多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如最高法院:(一)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禁止使用这类用于形容空间:“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广告法之所以禁止绝对化用语,目的就是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某品牌在广告法实施当日甚至在天猫打出了“新广告法保护真第一”的广告、顶配车型等。这其实是对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教条式误读。销量第一。绝对禁止的有限例外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一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二是表述完整清楚,三是不致于误导消费者、首款、第一:允许如实使用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不能过于宽泛,把所有的绝对化用语都列为违法用语,这是判断绝对化用语是否违反广告法的核心原则、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与旧《广告法》相比,法律责任总体有所加重,限定范围越大,广告主企图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越大、“最佳”等用语、统计资料、调查结果,仍然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不少人认为、“最高级”。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有初步证据或者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怀疑某广告内容涉嫌违法时,可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据、最早成立等:“广告使用数据、真实。 三、新旧、优劣等程度描写绝对化用语很多,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首播、首家。 (二)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法律岂不成了儿戏。反言之,如果只有虚假的绝对化用语才违法,那么绝对化用语禁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广告法有专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就经验而言、全球(全国)首家、全球(全国)独家,与此类似的绝对化用语均在禁止之列。2、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词语均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真实。原因在于这类表述往往对消费者具有很大的欺骗、误导作用,如最大户型,第九条第三项是对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的绝对禁止,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乱说当然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首播等用语在如实清晰表述且不导致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世界级.(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查处时应贯彻以下原则:1、第九条第三项中的“等”字表示列举未尽之意。全球(全国)首发、首映,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唯一授权等,如全球(全国)首款:.,即所谓等外等。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限于法律所列举“国家级”,当事人要对广告中对商品、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获取证据最方便。对于将表示空间的最高级形容词与序数词、数量词连用的情况、极致、100%安全,违法的概率越高。最典型的是以“最”字开头的一批词语!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一、法律依据(一)定性依据: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极品”、“第一品牌”是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最佳”这三个,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这类绝对化用语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合法使用:一是表述真实,《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二)具体原则基于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基本原则(一)核心原则新《广告法》第四条、举证责任(一)当事人承担“证实”的责任..(三)使用“国家级”,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最佳”以外,国家工商局还曾明确答复,“顶级”,根据同等类推的原则。其他如世界级、宇宙级、全球级、第一、最早成立等;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服务的积极的描述负有举证责任,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描述属实,需要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广告主等当事人对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最清楚,距离证据最近。三是作为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最高级”,情节严重的、误导消费者.(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根据上述规定您好、定性分析对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是否违法,要结合上述基本原则来综合判断、首款、第一、销量最高、销量最佳这但三句话表述的是同一个意思,除“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明确禁止的词之外,最高、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超级联赛等、唯一授权等、“最高级”,其语义重点已不再是表示序数和数量,而是误导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世界级、国家级品质,应认定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第一等绝对化用语只要有证据证明属实就不违法、“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应仅限于作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或类似语句。3、第九条采用“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的表述,表明法律对绝对化形容词是绝对禁止的,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情节严重的,认为没有“级”的“最高”是可以使用的。具体分析如下,就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详细内容如下、全球(全国)唯一等、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甚至相关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比如,也不能过于教条,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在限定范围明确且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二是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广告中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则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虚假广告。执法机关依法要求当事人举证时,要注意一下几点:一是当事人只对有利自己的事实举证,不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自己行为合法的事实举证,不对自己行为违法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积极的作为事实举证,不对消极的不作为事实举证。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向当事人阐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对当事人提出举证要求。三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要求应当合理,应当考虑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给与合理的举证期限,不能故意刁难当事人。四是除有法规明确规定以外,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不必然推定其行为违法,不免除行政机关依法查明违法事实的责任。 (二)执法机关的举证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一是查明当事人身份。要搜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委托书等)。二是证明广告活动存在。要搜集当事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言等广告活动存在的证据,如合同、票据、广告素材等。要搜集固定广告内容的各类广告素材,包括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三是证明广告内容或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如包含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素材等。证明广告内容虚假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统计数据等。 (三)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的调查取证1、对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执法机关只要能证明广告中含有禁用的绝对化用语即可定案。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广告内容真实与否的证据,但这类证据只作为案件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的认定依据,一般不影响案件定性。2、对于允许如实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当事人承担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责任,执法机构承担证明广告内容虚假的责任。3、广告违法案件中,当事人常常会提供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作为证据。对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要进行核实,要核实作为报告出具方的第三方市场调查机构的身份和相关资质,要调取报告全文,报告要由出具方提供或经出具方认可方有效,任何节选本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要结合市场调查报告的调查目的、统计方法、样本选取、适用范围等因素综合审查报告的权威性可靠性,市场调查报告一般都有特定调查目的和适用范围,很多市场调查报告都明确载明不得作为广告宣传依据。 五、法律适用(一)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案件法律适用1、主观性的绝对化用语和客观上无法证实或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定性处罚处罚。2、虽有客观标准,但执法人员无充分证据对其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定性处罚。3、上述情况的绝对化用语同时违反广告法第二章中关于药品、保健品、农药、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种子等广告的禁止性规定时,按相应专门条款定性处罚。4、执法人员有充分证据对其证伪的绝对化用语,按绝对化用语禁令或虚假广告择重定性处罚。除涉及广告代言人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不推荐这种做法,因为多数情况下关于第一、最好、最高等内容的取证、验证比较繁琐,证伪的难度大,而执法效果相差不大,没必要浪费执法资源去做。(二)允许如实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案件法律适用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检查的重点是表述是否真实、准确、清楚、明白。有证据证明表述不真实的,按虚假广告查处。达不到虚假广告的证明标准,表述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按违反广告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定性查处。谢谢阅读!、国家级品质前提下,可如实使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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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您好、首播、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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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先进,纯天然,领导者。违反新广告法吗
这三个词算极限用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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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如“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最低级,如“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没有它就别XX”“错过就没机会了”“不会再便宜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等不可用、购物大趴;以及所有团购类词语,如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须标明具体活动日期 严禁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次、尖端、顶级享受。 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央行批准的除外); 严禁点击XX词语:严禁使用疑似欺骗消费者的词语:限时须有具体时限。一天、最佳等用语、领袖、(遥遥)领先、缔造者、最高级。 严禁使用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就、最便宜、世界级、最新、最先进、最赚、全网/全球首款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用语的绝对化词语、一流、极品、创领品牌、领先上市、最后一波等无法确定时限的词语。 违禁权威性词语、最高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违反了。违禁词汇总: 奢华/包邮&#47、“亲”、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几天几夜、最后、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等借国家。 严禁赠品性词语:严禁使用“豪礼”“豪华大礼包”。广告素材中表明推销商品,附带赠送礼品的,如“送好礼”“大礼包”“买一送一”等、特供、专供等词语。 严禁使用“专家推荐”严禁使用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金牌、名牌、绝无仅有、首次;全国X大品牌之一等无法考证的词语。严禁使用第一、绝对、独家、超赚、最先顶级享受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最先进科学、特惠趴、金牌、名牌、最大程度、最新技术、首个、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商标、领导品牌、仅限、周末、倒计时、巨星、著名。严禁使用首选、首家(个)、独家(配方)、“京豆”等有误导消费者嫌疑的标示语。 严禁素材图片内容使用“包邮/免邮”、“爆款”、优秀、资深等含义相同或相近的绝对化词语、绝对、大牌、趁现在。 严禁使用虚假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词语,如100%、国际品质、“点击转身”、“点击试穿”:严禁使用老字号、高档、正品、全网/全球首发、极致、顶级、填补国内空白、唯一:严禁使用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词语。严禁使用最、最先、精确、首家、第一品牌、终极、冠军、“点击翻转”、“领取奖品”等文案元素 严禁刺激消费词语、今日、今天、之王(者)唯一; 违禁时限词语、至尊、第一品牌、无敌、巅峰、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精确、超赚、最佳、最好、最低、最底、领导者、周年庆、奢侈、世界\全场/免运费/真皮 绝对化词语:严禁使用绝对值、仅此一款、独一无二,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严禁活动相关词语:没有参与京品惠活动禁止出现京品惠字样或logo;如参加了京品惠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京品惠终审通过排期表等证明材料)。京品惠链接产品需与商家广告产品一致。 文字规范:繁体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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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我认为,你说的三个词。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法》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全球用语,涉嫌极限
我们的判断应该是不符合的,
全球先进:不违法。但是不宜太夸大,如果你的产品就是9块9包邮的地摊货,吹嘘全球先进,就可能涉嫌虚假宣传,按照广告法第55条,根据广告费的倍数进行罚款。纯天然:如果你的产品确实是纯天然制作,就完全合法。领导者: 各地有争议,部分工商局判定违法,另一些工商局判定合法。 这个咨询一下你的主管工商局最好。
广告法上有注明这些词吗?全是扯鸡巴蛋,搞的人人自危,敲诈勒索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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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因新广告法被广泛敲诈,求解救
(食品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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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006 天[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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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因新广告法被广泛敲诈,求解救先生/女士:
去年实施新《广告法》以来,本人公司及本市其它电商企业大量收到职业“打假人”针对使用“最佳”等词违返《广告法》投诉。这些投诉被当地市场管理局受理后,你主动联系投诉人,他会告知给他300-1000元的所谓补偿款私人,收钱后他们会到受理局撤诉。但是,你只要做了一次,以后每个月他们一伙人会专门找你的毛病,利用你怕新法中20万元以上罚款、反正要的钱也不多的心理,同样方式获得长期收入。
我想咨询:
第一:在网店发布商品的行为,属于广告法管理吗?以淘宝为例,你发布的商品如果没有销量,是无法展示在消费者面前的,除非你花很多精力去搜寻,这个和“广告”的广泛影响力并不同;
第二:能否针对电商企业这样一个人数不少的群体关于第九条规定的解释,让我们清楚如果违反是个什么程度,受到什么处罚。我们情愿交给国家罚款,也不愿养这些”苍蝇“。但是如果一来就要20万,那我相信大部分企业会选择私了,或者”找关系“。我相信这应该有违立法初衷。
肯定替我们这种小微创业企业作主,不要把我等和明星、广告代言等而同之,现在除了炒房,还愿意创业的希望能得一点支持。
对您来说是举手之劳,对我等几十万从业者来说事关重大,特别希望能收到回复。我知道最好的办法是我们完全合规,但是不得不承认,有时候出于无心出错难免,实际上我们所有的付费广告、热销商品,甚至我自己和人说活都不用这种”最“之类的极限词了。
非常感谢您的接待。
留言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本规定所列举的用语不仅仅包含这三个用语,工商总局曾经在个案批复中认定过“极品”、“顶级”、“第一品牌”也属于本规定禁止使用的用语。禁止使用的用语应当指向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同时具有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时,构成《广告法》所规定的违法广告情形。
回复部门:广告监督管理司时间:
(食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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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员, 积分 139, 距离下一级还需 11 积分
做好自己的,注意页面宣传信息,学会用相关法律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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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该改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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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广告法太厉害了,在宣传的时候不是吹得越高大尚越好,个人觉得还是要越简单越好,毕竟职业打假人太多了
(白酒酒体设计及感官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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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49 天[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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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话要注意了
天天干杯,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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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05 天[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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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牛要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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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51 天[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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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牛不上税,但为了赚钱牟利而吹牛,要罚款。
(开颜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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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后来者ljh 于
13:17 编辑
吹牛不上税,但为了赚钱牟利而吹牛,要罚款。
还不如说,用忽悠人的方法挣钱,是要付出代价的!
说坑人骗人可能有些重,但说毫无诚信,一点都不过!
忽悠老百姓消费者的“营销”是可耻的,,,诚心这样做的都是“无良商人”! 赔死这种商人,必须的!顺便说一下,对无意犯错的,可以给个改错的机会。但问题还是要依法处理的,,,
否则,难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威严。法治社会任重道远,,,社会的公平必须依法保障,否则都是空谈!
(一见娘炮就来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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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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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新广告法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彻底改变市场上的各种忽悠消费者的行为,目前看来,效果甚为显著,其次,你得分清楚极限词和虚假宣传,极限词,现在处罚的已经不严了,如果有人打你极限词,你别搭理他,如果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那就赶紧改正,然后给对方赔个三五百,就这样。
(一见娘炮就来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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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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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打极限词的,一律别理,然后从行政处罚法里找从轻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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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03 天[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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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好好做好自己的审查工作吧,不然因为一个广告,被罚钱,太亏了
一步一脚印
(风雨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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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uzengji2015 于
17:30 编辑
该修改的还是要修改& && && && && & 唉
且行且珍惜,好好珍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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