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基本条件有哪些

近日,小编从蚌埠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蚌埠市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 另外,蚌埠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也将全面放开,方便外地工作人员回家购房。
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平均月工资5%-12%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蚌埠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超过12%。除了调整缴存比例,蚌埠市还对缴存基数进行控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蚌埠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安徽省政府公布的蚌埠市最低工资标准。各单位可按照全额工资加奖金及补贴核定工资基数上报。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基数为14384元,即月缴存额上限为单位和职工各1726元,合计最高不得高于3452元;月缴存最低基数为1350元,即月缴存下限为单位和职工各68元,合计最低不得低于136元。
蚌埠市实施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暂按两年执行。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各单位应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统计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包括:行政单位: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交通补贴、奖金;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企业及其他单位: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状况下支付的工资。
异地贷款夫妻至少有一人须有蚌埠户口
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之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针对省内,目前,该政策已经全面放开,只要夫妻二人国内任何一个城市缴纳了公积金,且至少有一人是蚌埠本地户口,均可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了更直白的说明,相关工作人员还举了个例子。比如,在蚌埠出生长大的付先生,大学毕业后去了上海工作。虽然付先生的住房公积金一直是在上海缴纳,但他的户口一直还留在蚌埠。如今,付先生想要在蚌埠买房,就可以在蚌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
最多可贷20万元,且仅有一次机会
但需要注意的是,异地职工申请住房贷款的条件和本地职工的申请条件有一定的差异。
其他城市(简称异地)按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职工,本人或配偶具有蚌埠市户籍,符合相关条件,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房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贷款及信用卡应无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的违约还款记录;异地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房只能办理一次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均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最高额度20万元;仅一方缴存(或单身),最高15万元。
另外,异地缴存职工,需要另提交当地公积金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和银行打印的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蚌埠公积金新政热点解读
注点1:公积金异地互认、转移
原政策:职工只能在就业地贷款买房(部分城市公积金贷款可用于周边城市买房)。
新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关注点2:公积金贷款条件
原政策:职工必须在就业地连续足额缴存一年(含)以上的公积金,才能具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新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意味着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条件门槛降低,让更多人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来买房。
关注点3: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原政策:蚌埠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夫妻双方均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最高额度40万元;职工一方缴存(或单身),最高额度30万元。
新政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目前我市仍未确定是否调整贷款额度,还需探索研究。
关注点4:取消多项公积金贷款业务费用
原政策: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新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多项收费项目被直接取消。也就是说以后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无须再支出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呼和浩特2016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是多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2016年度呼市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 2015年度内蒙古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23元或2015年度呼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75元 的3倍。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2015年呼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75元计算,月缴额不低于1074元,两者的计算时间都从日起。
在月缴存最低额度方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不得低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即市内四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月,市属五个旗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计算时间从日起。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故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改造(维修)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条 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有权利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权利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权利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职工所在单位有权利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照 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 和 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级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和各盟(市)、旗县(市)均要设立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财政体制分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自治区和各盟(市)、旗县(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由政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组成,是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日常工作由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策。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上、下限。
(五)批准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年度报告。
(六)监督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是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下设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
第九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偿还和核算。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规划和计划;定期向职工、单位公布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提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使用人。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六)执行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偿还、运用的办法;对下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指导;负责中央和自治区驻呼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盟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明确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委托银行承办。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收缴的住房公积金免缴所得税。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及其收益向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均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但离休、退休人员除外。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直接归集,统一存储到该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或批准设立的有效法律文书,向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当自变更、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持单位变更、终止的有效法律文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向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缴存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全部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负责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转移、封存、提取或者偿还的具体核算。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变。
第十九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劳动、人事、统计等部门应当配合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做好职工工资总额的核定工作。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只由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乘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为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资金来源根据以下规定处理:
(一)全额预算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
(二)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由财政预算拨付和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三)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四)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依前款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汇缴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漏缴。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计息。
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按不低于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结息后,住房公积金连本带息自动转存。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其住房公积金存储情况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取。在职工重新就业前,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职工重新就业后,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个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用于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离、辞职。
(四)出国定居。
(五)异地调动。
(六)在职期间去世。
(七)开除公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职工触犯刑律被判刑,可由其家属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首先应当保证职工提取,余额部分应当按下列顺序发放住房委托贷款:
(一)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二)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贷款。
(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贷款。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保值、增值。但不得将住房公积金用于直接投资或者委托他人进行投资。
第二十九条 职工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按财政部门的文件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5〕6号)的规定,由财政部门核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各项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手续费支出、委托银行贷款手续费支出、管理费、坏帐准备金及其他支出)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方可列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及收支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留有规定比例的备付金以保证支付。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净收益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和住房发展基金。
第三十四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职能。房改领导小组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时,必须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按季向所在盟(市)、旗县(市)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各旗县(市)、盟(市)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汇总后按季逐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七月将上一结算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情况时,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不得推托或者拒绝。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并且自应缴存之日起按日处以未缴存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职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的,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向社会公布虚假情况的,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住房公积金重大损失的,追究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自营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银行信息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6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2016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全省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以下简称 异地贷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购房地中心 )申请办理异地贷款。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管理中心 )应实现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管委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各市(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异地贷款按照购房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五条 购房地中心负责异地贷款受理、审批签约、发放贷款及贷后管理等。
异地贷款产生的收益归购房地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购房地中心承担。
第六条 缴存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缴存地中心 )应向购房地中心提供申请异地贷款职工(以下简称 借款人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并协助购房地中心核实借款人缴存账户及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七条 凡在我省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省内非缴存地购买住房的,均可在购房地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异地贷款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
(五)具有购买住房行为能力,并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如果《契税完税证明》没有房屋总价,须同时留存《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六)符合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一)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见附件1);
(二)第八条第五款所列材料;
(三)借款人、配偶户口及身份证明;
(四)借款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明;
(五)购房地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贷款首付比例、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首付比例、额度、期限按照购房地颁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到缴存地中心开具《缴存证明》。
第十二条 借款人持贷款相关资料,到购房地中心提出异地贷款办理申请。
第十三条 购房地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地中心核实《缴存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各管理中心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名单见附件2),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购房地中心审核同意后,借款人到指定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 受托银行 )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预购房作为抵押物,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人持《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屋抵押备案登记证》到购房地中心办理放款手续。
第十七条 购房地中心发放贷款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缴存证明》回执返回至缴存地中心。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异地贷款还款方式按购房地制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未偿还部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缴存地中心应保证其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真实准确,因提供信息不实而造成的风险,由缴存地中心承担。
第二十二条 购房地中心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缴存地中心获取借款人缴存及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缴存地中心应给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 缴存地中心应依据购房地中心出具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还款凭证,为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还贷提取业务,具体按照缴存地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移居国外、死亡或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章 抵押处置
第二十五条 履行《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购房地中心所在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管理中心应采取行政手段,催其及时还款,行政手段无效,并确认此笔贷款已形成严重风险的,管理中心有权申请法院裁决后,委托当地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抵押住房。
第二十七条 购房地中心按规定处置抵押住房时,缴存地中心和工作单位应提供相关协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管委会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推荐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_百度知道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我有更好的答案
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2个条件 1、首先你工作的单位给你上了公积金,那么你就有了个公积金帐号; 2、公积金需缴存12个月以上,时间和缴存额必须满12个月 3.未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4.不是未成年人贷款 需要的相关手续,你只需要准备: 你的公积金帐号;单位的公积金帐号; 3、月缴存额; 4、缴存比例; 5、公积金缴存地点。 通过以上5点就可以计算出你最高可以贷多少钱。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2个条件 1、首先你工作的单位给你上了公积金,那么你就有了个公积金帐号,时间和缴存额必须满12个月 3; 4、缴存比例。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2、公积金需缴存12个月以上。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未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4.不是未成年人贷款 需要的相关手续; 5、公积金缴存地点。 通过以上5点就可以计算出你最高可以贷多少钱,你只需要准备: 1; 3、月缴存额; 2、单位的公积金帐号、你的公积金帐号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具有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第二,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第三,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第四,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第一,个人信用良好;第五,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第六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国家为职工提供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建)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中国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表;  2、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3、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4、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同意贷款的信函;  5、购买新建商品房客户,请提供售房单位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购买公房,请提供上级房改管理机构对“售房方案”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6、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8、已交10%以上购房预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9、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1条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