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的好处赚的钱哪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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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二、删除第十条第四款。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除本办法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四、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网上投资者在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日、日、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定金额的非限售股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第七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第八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   第九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   第十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第十一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网上申购和配售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当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发行人股东拟进行老股转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于网下网上申购前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采用询价方式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网下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网上投资者申购时仅公告发行价格区间、未确定发行价格的,主承销商应当安排投资者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   第十三条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   除本办法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十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   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   第十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不得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不得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网上投资者在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承销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二十四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或认购邀请书)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和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证券上市后10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九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第三十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三年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和承销过程中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招股意向书刊登首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定价方式、定价程序、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股票配售原则、配售方式、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中止发行安排、发行时间安排和路演推介相关安排等信息;发行人股东拟老股转让的,还应披露预计老股转让的数量上限,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二)网上申购前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剔除最高报价有关情况;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及对应的市盈率;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要求等。已公告老股转让方案的,还应披露老股转让和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应提示投资者关注,发行人将不会获得老股转让部分所得资金。按照发行价格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低于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的,还应披露相关投资风险。   (三)如公告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披露发行价格的同时,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内容至少包括:   1. 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该差异对估值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2. 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应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缴款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获得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发行后还应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   (五)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持有期限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披露发行市盈率时,应同时披露发行市盈率的计算方式。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制定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发行人行业归属,并分析说明行业归属的依据。存在多个市盈率口径时,应当充分列示可供选择的比较基准,并应当按照审慎、充分提示风险的原则选取和披露行业平均市盈率。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度,加强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应当建立对网下投资者和承销商的跟踪分析和评价体系,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奖惩措施。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从事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四)向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   (五)未按本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六)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七)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八)未按照本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九)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构成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从事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三)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其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发布并于日、日修改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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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彬说投资
  上一篇抛出了问题――“通过投资赚的钱到底是哪里来的”,这个问题关系到投资的本质。
  今天,我们如约来揭晓答案,以下,enjoy:
  一、谁帮腾讯创造了这么多价值?
  我们从一个例子出发,一起来看一个模型。现在有个手机游戏叫《王者荣耀》,腾讯出的,火的是一塌糊涂,据说2017年1季度的收入达到了30亿元。
  这么多钱是谁帮腾讯赚的?或者说是谁帮腾讯创造了这么多的价值呢?那肯定是腾讯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王者荣耀》项目组的工作人员。
  假设:《王者荣耀》项目组工程师一年为腾讯创造了100万元的价值。结果工资加奖金,他拿走了60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剩下的40万去哪儿了?
  很简单,留在了公司,成为公司利润了嘛。那这笔钱留在公司以后,具体是归谁了呢?
  很多人可能会说,这钱归老板了。腾讯的老板是,所以这些钱就归他了。真的是这样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老板”这个词的概念。有些人觉得,一个企业里谁管事,谁就是老板,其实这个理解是有偏差的。
  “老板”这个词其实是一个企业所有权这个维度里的概念。一定要拥有公司的一部分,才能叫老板。换句话说,一个公司的股东,都可以被称作是这个公司的老板。
  因此,管事的不一定是老板。比如说麦当劳,每一店都有一个管事的,叫经理,或者叫店主,但是“经理”或者“店主”的称号跟公司的所有权并没有关系,这个称号仅仅意味着他/她负责管理这个店的日常事务。
  毫无疑问,马化腾是腾讯的老板,因为他拥有腾讯的股份,是腾讯最重要的股东之一。除了马化腾之外,还有多少人也是腾讯的老板呢?
  根据腾讯最新的,腾讯现在大约有95亿股,马化腾只持有其中的7.7%。也就是说,腾讯其实有很多的“老板”。如果你买了一股腾讯的股票,你也成为了腾讯的股东。虽然你只拥有95亿分之一的腾讯公司,但是理论上来说,你也成了腾讯的老板。
  中学政治学的比较好的同学们应该记得,马克斯说过,万恶的资本主义就是不停的剥削劳动人民的“剩余价值”,刚才提到的“剩下的40万”其实就是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被留在公司,归公司的股东,也就是公司的老板们所有。
  这就引出了我们每个人的“价值分配模型”:
  我们每天工作8小时,有时候还要加班;
  我们用自己的时间和技能创造了很多价值;
  从我们创造的价值中,一部分以工资和奖金,也就是我们提到过的“劳动收入”的形式分配给了我们;
  剩下的,也就是所谓的“剩余价值”被留在了公司里;
  这些留在公司的“剩余价值”,归公司的股东所有。
  “价值分配模型”告诉我们,“劳动收入”是我们创造的所有价值中的一部分。
  二、给我们的一个启示
  对于任何人,无论是餐厅的服务员,还是马云,价值分配模型都是一样的。
  那问题来了,一个餐厅服务员的身家能有100万就很不错了,但是马云的身家确达到了227亿,折合超过1500亿人民币,是100万的15万倍。
  的确,马云更聪明,工作更努力,但是马云的一天也只有24个小时,他也没有三头六臂啊,马云创造的价值不至于比普通人多这么多吧。根据“价值分配模型”,“劳动收入”是我们创造的所有价值中的一部分。因此,如果仅仅靠“劳动收入”,马云的钱不可能比一个普通人多这么多。
  我们换个角度来看“价值分配模型”。巴巴有将近5万员工,淘宝上还有不计其数的小商家。根据“价值分配模型”,这些人并没有把自己创造的所有价值都拿走,而是留了一些在阿里巴巴。
  这样日积月累,留下的价值就成了一笔巨大的财富。而马云是阿里巴巴的重要股东,这笔财富的一部分是归他的,所以马云才那么有钱。如果马云仅仅靠自己的劳动去创造价值,他的钱不会比普通人多那么多。
  但是,马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正是因为他是阿里巴巴的股东,所以和阿里巴巴相关的所有人,比如那5万名员工,以及淘宝上不计其数的小商家,他们创造的价值中的一部分也会归马云所有。
  换句话说,正是因为马云是阿里巴巴的股东,所以每天都有数以十万甚至百万记的人在为他“打工”。
  马云的例子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如果仅仅靠单打独斗,一个人就算再聪明再努力,能积累的财富也是很有限的。毕竟我们每个人的一天都只有24个小时,我们也都不是三头六臂。
  想要让自己积累财富的速度更快,一定要学会用某种方式来撬动其他人的时间和能力,让其他人来为你“打工”。
  全中国有14亿人,全世界有60亿人,这么多人,每天的工作都创造出了巨大的价值。劳动者通过工资和奖金这样的“劳动收入”只拿走了他们创造的所有价值的一部分,剩下的价值都留在了公司里。如果你能分享这些价值,你就等同于让这么多人为你“打工”。
  那如何可以合理、合法的分享这些价值呢?两个字:投资。
  聊到这里,你应该可以理解为什么什么也不生产,什么也不制造,但却那么有钱了吧。因为巴菲特通过投资好公司,让无数优秀的人为他“打工”。
  通过资金的投入,换取获得其他人创造的价值的权利,这就是投资的本质。
  因此,投资不是赌博,也不是魔术,归根结底,投资收益都是劳动者创造出来的,是劳动者创造的所有价值的一部分。
  懂得了这个道理,相信你对“投资赚的钱到底是哪里来的”这个问题应该非常清楚了。不仅如此,懂得了这个道理,还可以让你的生活有更多的选择。
  假设你在一家工作,你跟老板提加薪,但是被老板无情的拒绝了。这要在过去,你一定是除了郁闷还是郁闷。
  但是,如果你懂得了之前说的道理之后,你根本就不用郁闷。你干脆买一些这个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司所有员工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主人。这样,你不仅可以拿回一点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而且这相当于让你的老板反过来为你“打工”。
  再比如,我特别崇拜的CEO马斯克,我觉得他绝对是个天才,如果能让他给我“打工”,那该多好。但我显然没办法说服他成为我的部下嘛。不过没关系,我可以买特斯拉的股票啊。
  买了特斯拉的股票,我就成了马斯克的合伙人,也成了他的老板。他每天吭哧吭哧的为特斯拉创造的价值中,我都能分一部分。
  (原文转载自:徐彬,徐彬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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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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