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给我了出租方以公司名义出租房产税办业务他是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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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黑市:以P2P借款名义租卡倒卖 800/套
来源:新京报
作者:张逸 游天燚 王飞翔
摘要:只要花费数百元,就可以轻易从网上购得他人银行卡。这些被非法交易的银行卡,成了滋生金融犯罪、电信诈骗的温床,并形成一条开卡、收购、出售、使用他人银行卡的“灰色产业链”。
网上售卖的“四件套”,包括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卡。
经过还价后,网络卖家同意以650元卖出银行卡“四件套”。
6月15日,一名工作人员正在检验“兼职人员”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摄影/新京报记者 大路
只要花费数百元,就可以轻易从网上购得他人银行卡。这些被非法交易的银行卡,成了滋生犯罪、的温床,并形成一条开卡、收购、出售、使用他人银行卡的“灰色产业链”。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一些网络卖家将收购而来的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等作为整套出售,标价800元至上千元不等。
更有公司以500元“好处费”的形式,大量租用他人银行卡,为办理大额,只为规避“同一人在同一借款不超过20万”的国家规定。 银行卡买卖的背后,指向多项不法行为,包括电信诈骗、、行贿、受贿等。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银行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兼职”那头是“陷阱”
“急招兼职,知名上市公司需要做过账业务,给辛苦费500元。兼职人员需要提前准备好银行卡,公司给卡里打钱再转出来即可。没有任何风险。纯粹白捡白给的钱。” 同样的招聘消息,叶军每天至少在上百个QQ群发布。 招“兼职人员”只是幌子,他盯上的是银行卡。 6月11日,新京报记者联系上叶军。他直截了当地说,银行卡租给互联网金融公司用于过账,5-7个工作日可将银行卡归还本人,报酬500元,每人每年只限操作一次。
“每天有十几人来找我出租银行卡,多的时候一天30个人。”他说,作为中间人,他每招募一名“兼职”可以得到100元报酬。 在向记者反复确认是否有银行卡、U盾后,叶军和记者约定时间到公司签署协议。 6月15日下午,记者来到东城区王府井西街9号东方文化大厦3层的一间会议室,叶军早已在此等候。 会议室里还坐着几人,彼此间并不交谈。一名自称大学生的男子说,他们班的同学多半交易了自己的银行卡。 会议室一角,一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正不断劝说对方出租银行卡。 此时,叶军请出部门经理方星为众人讲解业务。 “我们公司是P2P类型的,国家规定,个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不得超过20万元。公司想要往外放出更大额度的贷款,需要用第三方的银行过账给实际借款人。”方星开门见山地说出了“租卡”的意图。 根据去年8月银监会、公安部等四部门发布的《》,网络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万元。 叶军说,当实际借款人所借款项大于20万限额时,超出部分就需要找其他人的银行卡来分摊。也就是把一个大额借款拆分成多份,每一份都需要一张银行卡。比如实际借款人要借200万元,公司就需要找另外9个人的银行卡,分别过账20万元,最后再把这9张卡里的钱,转到实际借款人手中。 租卡人背后的大额贷款“生意”
听完方星的“业务介绍”后,多名“兼职人员”签订了协议。同时将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交给方星。 签署协议的过程有工作人员指引。工作人员说,这是为了防止银监会等相关部门查公司账目,只要这些书面性的文字在,就不会有事。这也是公司在监管政策下发展大额贷款业务的“唯一方法”。 叶军也说,所谓签协议,主要是规避“限额20万元”的国家政策。 要签的协议有两份。一份是信息咨询服务协议,写有“甲方(借款人),乙方:卓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丙方:融信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丁方:”,并盖有这三家公司的公章。 该协议规定,“乙方将依据甲方的相关资料,通过丙方推荐甲方在丁方办理借款申请,并为甲方提供借款推荐、信用审核与咨询、还款管理等一系列服务。” 记者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融信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咨询、财务咨询等。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发放贷款等。股东为熊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
该公司2016年度报告显示,企业活动为借贷审核、贷中、。 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财务咨询、投资咨询等。企业法人为熊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从工商信息看出,两家公司同在东城区王府井西街9号三层,门牌号相邻。 卓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去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 另一份是委还款协议,显示“甲方于日通过融信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向第三方网络中介信息平台申请借款人民币本金200000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日前向融信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82000元用于偿还甲方在《》项下的债务”。并附有融信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的账户名、账号、开户行。 方星说,这份委托还款协议用于确保债务由实际借款人来偿还。他一再向现场的“兼职人员”保证,“签订协议不会给兼职人员形成债务。” 叶军说,相当于拿银行卡做一个“中转”,“用你的卡存进去20万,然后再转出去。一进一出就合法了,钱就可以正大光明的借给第三方。”
签完协议后,工作人员又在电脑上,并要求提供和网银密码,测试网银能否正常使用。 测卡结束后,工作人员将身份证原件交还给众人,把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U盾打包存放起来。 按照方星的说法,之后这些银行卡用于给实际借款人过账,“到时有钱会打到你们银行卡,很快会转走,你们不用管。”500元的费用则在转账成功后支付,另外待贷款转走后,会把银行卡和U盾退还给持卡人。 据方星介绍,该业务从去年开始操作,最初是找公司内部员工,后来内部员工签完了就转移到朋友之类,今年3月份才对外招人进行银行卡交易。 新京报记者随后联系了银湖网一名业务员,询问是否可以提供超过20万元的贷款。该业务员说,如果超过20万元,他们可以找“朋友”进行加额来满足客户需求。 QQ群里的银行卡“买卖”
相比于上述金融公司花钱借用他人银行卡用于大额贷款业务,30多岁的刘天明所做的买卖更为直接——售卖全套银行卡。 刘天明说,所谓“全套”是指银行卡、开卡的身份证原件、网银U盾、预留手机号及开户单,这也被他们称为“四件套”。 类似的行业术语还有“裸卡”——只有银行卡;“盾卡”——银行卡和网银U盾。 他自称有1000多个QQ群,通过群发软件,将自己的业务以刷屏的方式推广出去。 每天早上,刘天明打开电脑的第一件事,就是通过QQ上的好友申请。最多时,一觉醒来有上百个好友申请添加。这些“好友”都是问他买银行卡的。 “四件套800元、盾卡500元,别家没有这么低的。”因此,他出货的速度也比较快,“一般情况,三天出四五十套没问题”。
据刘天明介绍,他的货源是通过固定联系人介绍,让持有身份证的人自己去和电话卡,再把包括身份证、银行卡在内的各种卡都卖给他们。但他不愿透露收卡的价格。 刘天明说,即使身份证原件寄过来也不会影响持卡人,身份证可以挂失补办,这样新旧两张身份证都能使用。手机号主要用于接收银行短信或验证码等。 除了持卡人主动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卖出,也有一部分银行卡是通过遗失的身份证所办,持卡人对此并不知情。 在卖家发来的银行卡样品中,新京报记者通过身份证信息联系了河北张家口市康保县李家地镇的康女士。35岁的康女士目前和丈夫在浙江打工,两个月前,她在回老家的途中,钱包和手机被偷,放在钱包的身份证也一同丢失。她已向当地派出所挂失身份证并申请补办。 经反复确认,康女士表示,和她遗失身份证一起配套售卖的“四件套”银行卡,并不是她本人所开。 也就是说,有人拿着康女士遗失的身份证不但办理了银行卡和网银,还办理了电话卡。 多个银行卡卖家表示,并不是所有的银行卡都需要本人去办,也可以找人代办。对于人证不符的情况,他们的理由如出一辙,“内部有资源,只要证是真的,就能开。” 据记者了解,一般来说卖家会提前大量收卡,各个银行的卡都要有,再按照买家所指定的银行销售相对应的卡。 在卖家林乐的报价单里,不同银行的卡价格也不一样:中国银行、农行、建行、工行,四件套1300元;光大、平安、华夏银行,四件套900元。“价格差异是因为大银行的卡不好开。”他说。 多个卖家表示,银行卡交易方式为“货到付款”。“要的话地址发我,刚开始给你寄两套,有签收的话后面可以大量给你寄过去。”刘天明说。 银行卡行贿、电信诈骗黑幕
很多卖家对客户买这些银行卡的用途心知肚明,交易时并不细问。 一名卖家说,买银行卡的一般是,或者是电信诈骗。 来自广东的一位买家李和生直言,自己买银行卡就是做。“我只用半个月,半个月之后可以全部退给你。” 李和生说,每张银行卡每年有5万美金的。他收卡之后,会给每张卡打进几万到十几万不等的人民币存款,兑换成外汇,利用的波动,交易后赚取差价。“说白了就是走走流水,限额用完,卡对我来说就没用了。”李和生说。 在近几年查获的电信诈骗案中,拥有大量的银行卡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必备品”。在一些个案中,以各种名义到不同银行开卡,是电信诈骗团伙“外包”出去的一项业务。 当有事主受骗往这些银行卡里汇款后,嫌疑人会指挥同伙在最短时间内将汇款全部提取并转移。 2014年底,广州天河区法院对一个“猜猜我是谁”电信诈骗团伙中的几名成员进行了一审宣判。该团伙分工明确,有专人拿着银行卡负责提取诈骗款项并转移至指定账户。几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控制时,发现有他人的银行卡1319张、他人的居民身份证395张。 除了电信诈骗,银行卡买卖的背后还指向洗钱、行贿、受贿、非法所得的财产转移等不法行为。 在叶军的个人业务中,不仅为金融公司找人租用银行卡,他也买卖银行卡,“这些卡卖到国外去,客户用一个月,到时候再消掉,对卖卡人没有危害。”他说,这其实就是帮别人洗钱。 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反腐案情中,一些官员在被查时,起获大量他人的银行卡。 2016年5月被“双开”的广东茂名市高新区党工委原书记谭国锋在被查后,其随身物品中包括他人身份证7张,他人名下的银行卡7张,卡内存款余额高达630多万元。 湖南永州市发改委原主任龚新智在被查后自曝,收银行卡就像收名片。 逃不掉的“刑责”
针对银行卡买卖,央行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买卖银行卡是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同时,买卖银行卡行为过程中可能会伴随着非法持有大量银行卡、买卖居民身份证等违法行为,涉嫌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 央行、公安部等国家部委以及地方也曾多次对银行卡买卖进行打击。 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去年9月至2017年4月,央行等六部门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 2015年7月,北京警方通报破获史上最大贩卖银行卡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涉嫌去银行开卡,然后卖给不法分子、特别是电信诈骗团伙用来受贿洗钱。警方共收缴1700多张银行卡及200张身份证。17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近几年,多地均有买卖银行卡被判刑的报道,所犯罪名多为罪。 妨害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非法持有他人,数量较大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等行为均构成此罪。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警方应予立案追诉。 在银行卡的买卖中,许多持卡人尤其是大学生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卖给“中介”。他们往往并不知道买卖银行卡对自己的影响。 央行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表示,持卡人将个人银行卡出售、出租给他人,发卡银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有权对持卡人进行罚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自日起,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同时,人民银行还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留下污点,对持卡人今后向银行申领信用卡、申请、等金融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但影响并不止于此,持卡人出售银行卡甚至可能给自己带来刑事责任。 张新年表示,如果持卡人非法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时明知他人用来实施犯罪活动,比如洗钱、等,仍出售或者出借银行卡的,持卡人将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与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员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类似的报道并不少见。 2016年,青岛一名20岁青年将1张身份证和14张银行卡卖给电信诈骗团伙,获利2700元。之后有事主受骗将钱打入该青年卖掉的银行卡里。该青年被视为电信诈骗团伙的共犯,被警方抓获。 (文中叶军、方星、刘天明、林乐、李和生均为化名) 金融公司“租卡”办
招聘“兼职人员”,需对方提供银行卡、网银U盾等 2签订协议
其中一份协议为四方协议,卓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将依据借款人(“兼职人员”)的相关资料,通过融信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推荐借款人(“兼职人员”)在银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借款申请。真正借款的为银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测卡
收走“兼职人员”的银行卡、网银U盾,测试网银能否正常使用 4转账
给实际借款人过账。待贷款转走后,将银行卡和U盾退还给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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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从借款人的角度说
如果我有200万元以上的资产抵押 平台为何就给2O万元的贷款
如果我连2万的资产抵押都没有 你贷20万我也还不起
所以xian额令的xian额度是应该随着借款人的资产大小 xian额大小适当的调整
就说这个限额条款款规避办法很多,如果一意执行不作变更,结果就是资金流向更加不透明,借贷成本继续升高。如果要实施一个拂逆市场意愿的政策,就必须有足够的监管手段,否则就达不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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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冒用房东名义卖房,冒充他人签合同是否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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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冒用房东名义卖房据了解,今年52岁的刘某家住青岛四方区。多年以前,刘某看到郊区的农家宴经营得很火爆,便想投资在郊区做酒店生意。在朋友的介绍下,刘某认识了城阳夏庄的胡某,两人签订协议,胡某将自己位于夏庄山区的一套门头房出租给刘某,租赁期至2008年12月底。期间,刘某经营不善,生意一直不景气。2008年9月,眼看租期将至,钱却没挣到,刘某便打起了歪主意。期间,刘某认识了赵某,冒充自己是房主,称他想从事别的生意,有意出租这套门头房,恰巧赵某也有开饭店的打算,两人约定签订租房合同。冒充他人签合同是否构成诈骗为了让赵某放心,签订合同时,刘某还特意找来自己的一位朋友作为人。根据合同约定,刘某将门头房出租给赵某,租期5年,前两年每年租金4万余元,随后几年按照比例提高租金。合同签订后,赵某先支付给刘某4万元。2008年年底,合同到期,胡某准备收回门头房时,突然发现经营人变成了赵某,问明原因后,胡某怎么也联系不上刘某,匆忙到公安机关报警。警方调查得知,刘某将门头房转租后,已经携款离开青岛,遂将刘某列为网上逃犯。今年4月份,警方获得消息,将回到青岛的刘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刘某将骗取的租金全部退缴。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考虑到刘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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