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为什么要选择子公司,分公司来减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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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分公司改为子公司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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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准备将下属的一个厂设为独立法人的全资子公司,请问在设立过程中和设立后,两个公司间会产生哪些税收问题?   答:企业在分立时,即将下属分支机构的分厂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时,因为涉及到一些资产等的拨离,可能会涉及到如下问题: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而,对于母公司将不动产等转移给新设立的子公司,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2、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对于母公司下的货物转给新成立的子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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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增值税法律技术的重大进步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中国增值税法律技术的重大进步》的相关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法律技术的重大进步》 精选一原标题:中国技术的重大进步中国律技术的重大进步(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作者杨小强系中山大学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一、廓清的科学本质增值税是一种现代化税收,被誉为20世纪最重大的财政发明。,增值税与资本利得税、所得税、的区分在哪?廓清增值税的边界对于“营改增”非常重要。日起,我国全面推开工作,以财税【2016】36号文为基础,发布了一系列税收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展现了我国增值税法律技术的重大进步,准确地把握了增值税的科学本质。中国的增值税是舶来品,起初学自欧洲模式,之后进行了自我改造。按照欧盟理解,增值税(VAT)是一种宽税基,对商品和服务之课征的税收:(1)增值税原则上对涉及货物生产与销售以及服务提供的所有商业活动予以全面课税;(2)增值税是一种消费性税收,对企业不课税,而是由最终的消费者承担;(3)增值税攫取价格的一定比例,这意味着在生产和销售链条每一个阶段的实际税负是透明的;(4)增值税采用分批支付、每期小额课征的体系,允许纳税人扣减在商业活动中购进并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税额。这种体系能够确保,无论有多少交易环节,税收均能保持中性;(5)增值税是间接税。从本质上讲,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是对商品与服务的消费课税,由最终的消费者承担,是对个人消费课征的间接税。增值税是交易税(Transaction-based Tax),必须有一个交易发生,交易通过合同进行,所以增值税是合同税,依存于民事流转,为流转税的一种。增值税是一种中性税收,中性的理解是:(1)内部中立。内部中立包括法律中立、竞争中立和经济中立。法律中立,即法律上对不同的不能有歧视性待遇。竞争中立,增值税不能使有些纳税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经济中立,增值税不能影响增值税纳税人的经济决策。(2)外部中立。外部中立要求进出口税收要中立,欧盟增值税特别强调。,注意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本质上差异,防止简单性合并。营业税除了重复征收之外,营业税实际上混合了许多税种的成分,营业税是服务税、销售税、资本利得税的混合。不动产销售、服务逐步纳入到增值税课征范围,先前在营业税模式下,实际上有时是以资本利得税的模式在征收。在增值税模式下,必须把握增值税的本质,防止与资本利得税混同,否则侵蚀增值税的边界,让增值税变得难以捉摸与控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次机会,以科学的态度,建立科学的增值税体系。“营改增”是一次严格的剥离,将不属于增值税的成份进行严密的剔除,既顺当地实现了增值税合并营业税,又纯化了中国的增值税,保证中国增值税符合增值税的科学本质,与实现概念与机理的统一性,方便国际经济交流与法律对话。财税【2016】36号文较好地区分了增值税与其他税种,如《》规定存款利息属于。存款利息由于其的特性,应属于资本利得税范畴,因而在增值税上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相反,《》将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归于金融服务而课征增值税,即是属于增值税的课征范畴。二、确立增值税的法律构成要件从法律上讲,要准确界定增值税课征范畴,必须导入法律的分析模式,即增值税实体债务的成立必须满足增值税的法律构成要件。考察国际增值税立法,增值税必须满足以下法律构成要件:(1)在本国境内(境内税)。(2)应税行为(Supply)。(3)有偿(对价)。(4)应税行为与对价之间直接连接(Direct and immediate Link)。(5)营业活动。(6)法定(单位和个人)。财税【2016】36号文与国际接轨,基本上接纳了国际立法规范,明确了增值税的法律构成要件(我国经济学界称为增值税的基本要件)。增值税法律构成要件是判断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应税行为的基准,增值税法律构成要件也是判断购进行为是否构成进项税额的基准。由于对增值税法律构成要件的明确,使得增值税课税更为精准,是我国增值税立法技术的最大进步。我国增值税立法引进增值税的法律构成要件分析体系,使得增值税法与成熟的部门法逐步靠近。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内税)。由属地主义转变为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并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 应税行为。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进口应税劳务;销售服务、进口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进口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是某种东西(a thing)的让渡,如货物、服务、一项权利或义务等。应税行为让渡的手段包括提供、创设、赠与、转让、放弃或免除等。一般而言,应税行为可以是任何形式的给付,包括货物给付与服务给付。给付不包括货币给付,除非货币是作为给付的对价提供时,才可以构成货币的给付。借鉴国际增值税立法,应税行为应具有如下特征:(1)在每一个给付中有一个给付人(supplier)。(2)必须要有一个受让人(recipient)或购买者。(3)给付可以是混合的、合成的或其他。当一个给付包含有可以独立分辨的应税和非应税部分时,就称为混合给付。——对于一个混合给付,增值税义务就包含在混合给付中的不同部分分别处理,当然前提是这些不同部分可以独立分辨。(兼营)——所谓合成给付,是指给付中包含有一个居于绝对支配主导的构成部分,其他部分都是附属的、依赖的或者是从属的性质。对于一个合成给付,增值税处理时主要以支配的部分为认定基础。(混合销售)(4)一个交易可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给付。(5)一个主体不能对自己实施给付。一个主体与其分支机构视为是彼此独立的,互相之间实施的给付,可能构成增值税法上的应税给付。(6)一个给付不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同时实施。当给付是由不同的主体实施时,他们不能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给付。(7)仅创设一个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期待并不形成一个给付。如果没有货物或其他东西从一个主体让渡给另外一个主体,那么一份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并不会约束当事人,因为不足以成立一个给付。(8)判断一个给付,必须分析现存发生的实际交易,而不是假设的交易、预测的交易或给付事后才发生的交易。(9)非法交易是否构成给付?在解释增值税第六号指令时,欧洲法院(ECJ)坚持财政中立的原则,在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之间总体上不作区别对待,“除非是由于某种产品的特质,导致合法的经济部门与非法的经济部门之间所有的竞争被排除时例外”。3. 有偿(对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4. 应税行为与对价之间有直接连接。这一构成要件,在国际增值税立法上逐步落实为一个基本构成要件,欧盟法院有一些判例反映。我国“营改增”的规范性文件里面也进行了吸收借鉴,体现与时俱进。5. 经营活动。澳大利亚的《商品与服务税法》在第9-20条界定“营业”(enterprises)为“单一活动或系列活动”,但该活动是以商业目的的形式进行;新西兰的商品与服务税法表述为“应税活动”(taxable activity);加拿大立法用的是“商业性活动”(commercialactivity);英国增值税立法与欧盟指令保持一致,用词是“经济性活动”(economicactivity)。6. 法定人。(1)增值税纳税人。已经进行增值税资格登记;应登记未进行增值税资格登记,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2)。(3)增值税代表纳税人。欧洲称为增值税代表纳税人,我国体现在合并纳税,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4)公共部门纳税人。面对公共部门,增值税,一直是增值税立法的难题,我国基于增值税中性原则,一般将实施应税行为的全部公共部门纳入增值税纳税人范围。根据是否满足增值税的法律构成要件,将交易行为分为应税行为、免税行为和不征税行为。应税行为是完全满足增值税的法律构成要件,属于法律行为。免税行为也是满足增值税的法律构成要件,只是基于公共政策需要,暂时免纳增值税。不征税行为则不完全满足增值税的法律构成要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存款利息;等。三、科学区分货物与服务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课税,我国借鉴欧洲称之为增值税(VAT),而新西兰、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加拿大等则准确地称之为商品与服务税(GST)(我国也翻译为货物与劳务税),后者称谓更加贴切。在增值税法上,科学地区分销售货物与销售服务非常重要,二者在纳税时间、纳税地点和税收责任上有不同对待。有些交易初看起来是销售服务,但被视为销售货物;同样,有些交易看起来是销售货物,但按照销售服务课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的特点是概念法学,需要将行为置于法学概念之下再进行体系化的分析。增值税法需要将所有的交易置放于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底下。我国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进口应税劳务;销售服务、进口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进口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在财税【2016】36号文中,我们借鉴国际增值税立法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进行了妥善法律设计,将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并列,避免了概念之争与逻辑争议,在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之间实现了平衡,保证行政执法的便宜。最难以处理的是销售不动产,究竟是属于销售货物还是销售服务呢?在英国增值税法,房地产主要权益的变动属于销售货物,非主要权益的变动属于销售服务,如租赁。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在增值税法的处理上存在差异,必须予以区分。问题是,什么是房地产主要权益的变动,什么是非主要权益的变动,国际增值税立法经验是采纳体系解释,尤其是外部体系解释方法,根据物权法的权能理论进行分析。物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处分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是物权最核心的权能。处分权能的转移,则是主要权益的转移,否则是非主要权益的转移。房地产租赁,物权所有人转移了占有、使用权能,但未转移处分权能,故属于销售服务。争议最大的是不动产性售后回租,财税【2016】36号文将其归类为贷款服务,而不是不动产销售,即是运用体系解释方法,是更为科学的认定。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原物权所有人并没有转移物权的处分权能,故而仍然属于非主要权益的变动。此种规定,显示我国增值税立法技术的重大进步,注重体系化法律思维。四、从政策目的走向法律规范保护目的在现代国家,课税的进程包括:(1)制定税收政策。政策目的(政策结果),政策手段。(2)颁布税收法律规范。立法目的(目的条款),法律原则,法律规定。(3)实施税收行政管理。行政机关进行解释与体系化。确立税收政策目的特别重要,是税制改革的顶层设计问题。政策目标制定还需要厘清哪个政策目的是中心的目的,哪个政策目的是附随的目的?我国进行的“营改增”,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我们的政策目的是什么——解决增值税与营业税的重复征税、与国际接轨、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创新活力、减轻企业税负等。这些多元化的政策目的,如何进行科学合理配置,何者是中心目的,何者是附随的目的?在我国的“营改增”中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协调,这也是我国如此顺利的保障。但阶梯的下一步是立法阶段的第一步。这一步确定的是立法的目的,在法律中通常在目的条款表达。目的条款要解释的是,在立法中该怎样运用选择的政策手段,去实现既定的政策目的。政策引导形成法律目的,是根源性的要素,但不是唯一的要素。法律目的一经确立,就独立于政策。法律目的是内化性的,是最终的解释边界。从政策目的走向法律规范保护目的,才能实现税收法定主义,才能巩固营改增的改革成果,并赋予制法律上之力。适时启动《》的起草工作,确认我们“营改增”的成果,综上所述,我们已经在增值税的立法技术上有很多贡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中国增值税法律技术的重大进步》 精选二精彩内容dofin.cn引语由于财务报表造假泛滥,人们对会计报表并不信任。随着经济环境改善,财务报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特别是,受的影响,以及金融机构的控制,很难在金融机构融资,限制了社会。于是有人开始寻找表外融资的渠道。稍有一点租赁知识的人都知道,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执行不同的政策待遇。前者提供的是经营服务,后者提供的是金融服务。既: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在国际上,创新经济逐步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融合在一起,形成经营性,并把这称之为融资租赁最高阶段,成为现代租赁的主要交易模式。主要特点是:既是经营性租赁的创新,也是融资租赁的创新。因此他的运做过程既包含了经营性租赁,又有融资租赁的成分。租赁物件的采购是由承租人选择,出租人购买后租赁给承租人。并不是所有的租赁物件都可以采用这种方式,目前所经营的租赁物件基本上是通用设备或大型交通运输工具。租金计算方法是按照物件购置融资资金的使用时间和计算出来的,并留有余值(尾款),使用的是融资租赁计算技术,而不是象传统经营性租赁那样按照物件的使用时间计算租金。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最终处置没有定向,租赁结束后,租赁物件可以续租、留购或退租。租赁物件所有权可以转移给承租人,也可以不转移给承租人。租赁物件的增值税、关税因涉及租赁物件是否转移以及承租人支付超过购置费一半以上费用的原因,采取分段支付。物件转移前,由原承租人和偿还租金同步支付。物件转移后如果继续租赁,由新的承租人和租金同步支付,直至租赁余值为“零”。在租赁物件最终归属不确定前,租赁是在出租人会计报表上,由出租人提取折旧,负责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因为有经营性租赁的属性,承租人支付的全部租金都可以摊入经营费用。一般这种租赁模式应用在设备租赁上,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远超过租赁物件购置成本的50%,没有特殊原因承租人最后都选择购买或续租,除非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很少有退租现象。好处是:这种运做方式最大的好处就是当承租人贷款规模饱和时,可以利用表外融资继续规模,还可以将一部分利润摊入成本。政府之所以认可这种做法是从宏观的角度考虑的。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增长率会出现滞胀,这种租赁模式正好突破投资障碍。极大地发挥了租赁促进投资带动消费的作用。人们会认为承租规模饱和了,再给企业融资将增大风险,其实不然。首先规模限制是人为制定的,它是根据普遍原理设计的经济模型,推算的经验数据。对于具体行业是否正确,不得而知。第二租赁公司既然敢于开展这方面的业务,必然锁定了风险,决不会冒然行事干出对股东不负责任的事情。第三这类租赁项目通常属于通用设备,其余值的确定还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如果承租人支付大量租金后又不要设备,剩余的好处全归出租人,他们当然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其二,因为这种租赁模式不全是给承租企业融资的行为,况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经营,因此对承租人过去的经营状态就不象直接融资租赁那么关心,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以通过融物解决。降低了企业融资(融物)的难题。这对解决难的问题非常有效。其三,租赁公司收益高了。除了融资收益外还要加一些经营服务的收益,如:帮助企业减税分享一定的利益;经营服务收益;收益等。其四,承租企业不需要关心租赁物件所有权和维修、保养方面的杂事。不需要更多的,以及资产管理费用的支出。一旦出现问题可以轻松退出行业,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更高收益的项目,还可以把租金摊入成本。以上是国际经验,在我国要开展这方面租赁业务还有一定难度。从合理的角度看: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是: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上并没有要求租赁物件所有权最终是转移还是不转移给承租人。在实际运做中,只有简单融资租赁才是在合同结束时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然而我们过去使用的大多数融资租赁合同都有“租期结束后可以续租、退租或者留购字样”,在国外看来认为那是经营性租赁合同,我们当时并不理解其中的含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对融资租赁的判定标准:“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各种因素。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由此可见,从法律和会计的角度,都把上述提到的“经营性融资租赁”界定为“融资租赁”,不管它是否还提供了经营性服务,收取了除租金以外的或有租金。是否应该将经营性融资租赁按照融资租赁的税基纳税?问题的难点是:然而还是《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原因是我们要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从上面我们谈到的租赁模式,应该是按照经营性租赁的模式进行会计处理。但会计准则界定为融资租赁后,就必须按照融资租赁模式进行会计处理。而按照融资租赁的方式必须在承租人报表上披露“”,且租金不能摊入成本,这样的“表外融资”就没有意义了。其次我国的税收制度对这两种租赁方式采取的政策不一样,前者是以整个租金为税基;后者是以利率,甚至是为税基。如果按照经营性租赁征税,出租人赔了息又折了本。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但税收政策上还有浓重的计划经济影子,因此才出现上述问题。目前行业正对这个问题进行呼吁,希望设备的经营性租赁能按照融资租赁待遇纳税,到时有可能解决上述难点。再有就是租赁物件的。经营性租赁由出租人支付增值税,融资性租赁由承租人支付增值税。经营性融资租赁的设备购置是“半交易”状态,也就是说前(租赁)部分由承租人支付部分增值税,后部分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权,留购或续租是由承租人支付增值税,退租由出租人支付增值税。如果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又应该由承租人支付增值税。在中国,除了(国际间)飞机租赁(轮船?)外,还没有分割增值税的先例。还有一个监管问题。融资租赁因具有金融属性,在中国目前需要金融监管,企业如果经营该项业务需要人民银行或外经贸部批准。(内资)经营性租赁则不需要审批。如果企业借经营性融资租赁的名义,以经营性租赁的方式经营融资租赁,监管部门的监管就失去控制。在目前的状况下融资租赁是否对内开放还存在监管方面的技术问题。至少在出现法律纠纷时,法院只能按照融资租赁审理。对于没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就被动了。在国外为什么没有我们这样的问题?主要是税收政策的问题。国外征收的是消费型增值税,不管采取那种租赁模式,都是按增值部分纳税,在税基上是平等的。至于租赁模式如何分类,他们采取经营型租赁名义,按照融资租赁方式做。因此不存在任何问题。我们采用的是流转税制度,不管是否增值(盈利)只要经过一个环节,就要缴纳一次税费。许多发达国家把融资租赁作为一般企业经营范围,而不需要金融监管。因此在操作过程中不会遇到监管的法律问题。从本文的讨论上看,中国的税收体制严重滞后创新经济的发展,和国际接轨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融资租赁也必须全面开放,否则租赁的好处难以发挥。税收政策不改革,融资租赁不开放,中国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就难以成功。《中国增值税法律技术的重大进步》 精选三9月在东莞市虎门镇的杰思股份工厂里,工人们正操作着高精密设备生产手机等零部件,在仍能听到阵阵机器运作声的办公室里,杰思股份董事会秘书罗杰略为兴奋地告诉,我们的(税收与营业收入之比)去年大概5%,今年降到1.7%左右比较低,因为我们机器设备投资大,今年设备投资额大概1500万元。而新投入工厂的租金一年将能抵扣七八十万元。距离去年5月1日(下称营改增)全面推开近一年半,这场被称为本届政府最大减税举措的改革不仅惠及1000多万户新增试点企业,像杰思股份这类的部分制造业企业也感受到税负减轻。对营改增效果进行评估的胡怡建教授告诉,营改增不仅降低了制造业税负,增值税链条打通解决了营业税体制下重复征税,促使一些研发、设计、营销等内部服务部门从主业剥离,改变了企业过去“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实现主业更聚焦、辅业更专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抵扣增多税负下降为实现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去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时允许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可以在两年内抵扣,这对投资建厂的制造业企业是一。“营改增全面推开对我们企业帮助大,不动产纳入进项抵扣后,我们算了下去年投资不动产给企业省了4亿多元。我们未来三到五年不动产投资将达百亿元规模,主要用于建设手机生产车间,规模更大。” 在东莞市长安镇的工厂里,广东欧珀(OPPO)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财务总经理罗福泰告诉第一。主营服装的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林少贤也告诉第,公司在建的总部大厦,土建工程已经投入了两三个亿,营改增不动产纳入抵扣后,总共可以抵扣868万元,现在已经抵扣了560万元。后续装修还可以抵扣。预计未来总投入12亿元,可能增值税抵扣达到1亿元,这是实打实的自动化零部件供应商东莞市怡合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温芯也感受到营改增带来的好处。“营改增后,我们的抵扣范围扩大了,出差住宿费、审计费、厂房租金、物流费都可以纳入进项抵扣,公司受益多。目前增值税税负大概为4%。”东莞市虎门国税分局副分局长刘文英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生产经营地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获益,直接的减税,让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生产,扩大产能,助力“倍增计划”的实现。同时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鼓励了企业投建生产,实现转型升级。比如辖内以纯集团自2016年建造总部大楼,设立现代化智能仓库,新造服装产品展厅和体验区,突出品牌效应。制造业强市东莞今年以来工业企业发展态势向好。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数据显示,今年1~7月,东莞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1819.1亿元,同比增长12%,比去年同期高6.5个百分点,比全国同期水平高出5.2个百分点。能源计量设备、系统和服务供应商威胜集团财务负责人钟喜玉表示,“全面营改增以来,集团新增不动产建设、厂房改建等项目抵扣将近600万元。数字虽然不大,但是对于利润不高的制造业企业而言是雪中送炭。再结合国家出台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带给企业的是实实在在的资金和强大的发展信心。目前,集团酝酿已久的研发中心、新厂房建设等都已经进入了操作阶段。”大连市国税局数据显示,2016年5月—2017年6月,大连市工业企业新增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19.9亿元,全市工业平均税负由税制改革前的3.9%降低到3.5%。其中,包括计算机、通信、医药、运输设备制造业等在内的先进制造业,依赖于服务业的支持,相较于传统行业受营改增政策的拉动效应更为明显。比如,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是大连市医药制造业的龙头企业之一,自2012年上海率先推行营改增以后,其位于上海的纳入营改增范围,该企业每年可从投资公司取得研发投入、鉴证咨询、管理服务等进项税额近1亿元,税负下降了约0.8个百分点。经营模式调整更加专业化为了规避营业税体制下重复征税,制造业企业除主业从事工业生产以外,大多涉及技术研发、咨询服务、有形动产租赁、货物运输等多个领域,形成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实施“营改增”将逐步缓解重复征税问题,推动了企业经营专业化,有效促进了工业领域专业化分工,做大做强研发和营销,使产业结构真正从低端走向中高端。”刘文英说。“2017年上半年,我们采购自一重大连工程技术公司的技术研发服务同比增长了49.8%。一重大连工程技术公司的技术研发收入占比,也由2016年的56.5%上升到2017年上半年的62.1%。”据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大连加氢反应器制造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介绍,该企业以往的技术研发一部分由自身完成、一部分来源于采购。营改增以后,技术研发主要来源于一重集团的关联单位,在一重集团内部呈现集中化发展形态,企业专业化程度逐渐提高。上海华为作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在营改增前既从事研发,又从事产品销售,基本运营模式是“做研发事,赚销售钱”。集团计划将上海华为销售剥离专注研发,把运营模式转型成“做研发事,赚研发钱”,但由于在营业税条件下改制将加重税负而无法实现。营改增将研发和技术服务纳入试点范围,为华为研发中心改制扫除了税收障碍。2013年10月,上海华为调整运营方式,把销售业务全部剥离上交总部,向总部收取研发服务费,相关营业收入,但可在总部抵扣。在没有增加企业税负前提下,改制使上海华为研发中心快速发展,实现了政府、研发部门、企业。刘文英表示,营改增试点运行以来,一些企业陆续实施了主辅分离的经营结构调整。在专业化分工的推动下,传统生产型企业加快转型,生产性服务业增势强劲,改变了企业过去“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将仓储、研发设计、物流等生产性服务功能从主业中剥离出来,促进辅业做大做强。“比如虎门镇的虎彩影印剥离信息销售部,打造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思维及快递物流服务,将制作业与零售终端或庞大的消费者直接对接。同时围绕平台而发生的各项服务费用,如商务会议费、住宿费等皆可抵扣,进一步降低税负。” 刘文英说。胡怡建告诉第一财经,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服务业和工商业不一致,税负不平衡。随着产品和服务日益融合新业态发展,下一步应继续简化增值税税率,更好地发挥增值税中性原则优势。今年8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也提出,继续完善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政策,健全抵扣链条,妥善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等政策安排,逐步扩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范围。深入推进增值税改革,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合理设置税率水平。上述会议公布数据显示,目前营改增累计减税1.61万亿元,特别是自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截至今年6月直接减税8500多亿元,实现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中国增值税法律技术的重大进步》 精选四丨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截至2017年3月,国家针对创业创新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77项税收优惠政策,为“双创之树”提供了一系列“养料”助其成长壮大。可是“养料”共有几种?哪种适合自己?“施料”时要注意什么?税务部门近期推出了《“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助力广大创业创新者更好享受税收。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进行非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政策;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3.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加速折旧;6.企业免征;(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即征即退;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免征增值税;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33.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4.法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5.以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非货币性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3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37.金融企业发放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扣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8.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免征印花税;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尤其是生物药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消费税免税和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3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4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41.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42.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43.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44.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享受、消费税;(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4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4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4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48.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4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50.获得、、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51.获得、限制性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52.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53.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对处于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等企业所得税优惠,尤其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还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具体包括:(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5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5.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5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5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58.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59.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6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1.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62.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63.企业外购的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三)动漫企业税收优惠64.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四)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65.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退税;66.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6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7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71.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7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7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培训费用;7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75.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76.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五)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77.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税务总局将根据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同步更新指引,通过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地办税大厅、中国税务报等媒介和途径向社会公布。一图读懂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还有这些信息值得关注点击图片查看国办发文定了这件大事,和每个人的看病就医都有关!觉得不错请分享点赞《中国增值税法律技术的重大进步》 精选五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要求将金融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自日全面启用新的税务管理办法《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改增对业影响将起到重大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票据交易真实的贸易背景材料必须准备。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和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号),其中规定:“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每年数十万亿的进入银行体系,很多票据是不存在完备的贸易背景资料。但贴现需求巨大,企业对现金的需求催生了票据中介服务行业。如何快速的准备材料将票据直贴,已是一个流水化作业;其中,包装户的作用非常重要,即通过注册众多的关联公司,利用这些公司以虚假发票、贸易合同等手段伪造出相互间上下手的贸易,由此迎合银行合规审查,获得贴现资金。由于50%-70%的票据都有中介过手直贴到银行体系,因此每日对发票及贸易合同的需求非常大。如用真发票,交易纳税成本非常高,因此行业内虚假发票已是公开秘密。5.1日全面营改增,也就是过去这种开大额发票的行业都要营改增,票据领域所涉及的贸易背景被纳入;2、电子化,2015年8月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四省市试行电子发票,试点成功后,将尽快全面推行版电子发票。届时,全国电子将实现统一系统开具、统一票样、统一技术、业务标准,便于纳税人使用。系统推行到位后将使假发票难以立足。由此票据市场贴现成本将会有一个系统性的上涨趋势,一方面票据市场新的方式将会进行试车阶段,票友们的操作手法需要再度调整。另一方面,操作周期和操作方式的延迟,成本自然将会有较大空间出现。来源:,转载请注明出处。微镇由律师做和客服的《中国增值税法律技术的重大进步》 精选六元旦日益临近,但对管理人来说,这几天过的很是焦躁。从日起,资管产品起征增值税。此次纳税范围几乎涵盖了银行、信、、券商、期货等所有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都需要缴纳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对于百万亿的资管行业来说,影响非常大。今天给大家分享下相关解读:目录:1、资管行业营改增文件梳理2、资管产品怎么征税3、对资管行业有何影响4、私募有这些问题待解决日开始,资管就要正式征收了。资管产品具体如何征收,对市场会有什么影响,是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1、资管行业营改增文件梳理和资管行业增值税有关的文件主要是16年发布的36、46、70、140号文,17年发布的2号文、56号文以及本周一发布的90号文。16年3月份发布的36号文是总纲,规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6%,从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国债和地方利息收入免税,金融商品转让要缴纳增值税,但、时免税。此后的多个文件都是对金融行业增值税的细化和补充,46、70号文扩大免征范围:16年4月底发布的46号文,将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金债的利息收入纳入了免征增值税的范围。2个月后的70号文进一步将、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免征范围。16年底发布的140号文,规范了资管行业增值税的缴纳:1.文件第一条即明确了“保本收益”需缴纳增值税,非保本不缴纳增值税;2.明确持有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缴纳增值税;3.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以管理人为纳税人;4.追缴增值税,追溯至16年5月1日。17年1月发布的2号文在内容上没有新增,但将资管行业增值税起征日期延迟到了17年7月1日,并取消了140号文对于追缴的规定,已缴纳增值税的日后可抵扣。6月30日在资管行业增值税起征前夜,56号文又将起征日期推迟到日,此外明确了资管产品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90号文,明确了价的计算方法:转让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非,可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或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净值、非货物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2、资管产品怎么征税?2.1 管理人和纳税依据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在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收益原应缴纳5%的营业税,但是由于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复杂且分散,法规上也没有明确的扣缴义务人,实际操作中资管产品也就没有上缴营业税。营改增后,140号文明确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尽管和“谁赚钱征谁的税”原则有矛盾,但也避免了潜在的税收流失。站在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角度,有三种应税行为:管理费、贷款服务、投资。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站在投资者角度,缴纳增值税要看产品是否保本。如果是保本型资管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若在到期前转让产品,还需要按买卖差价缴纳增值税,征收率均为3%。如果是非保本型产品,持有至到期投资人,由产品的管理人根据缴纳;但如果是在到期前转让产品,则买卖价差还是需要缴纳。2.2 不同产品税收存差异,有优势56号文中对资管产品的界定: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及其子公司、、、专业、。资管产品包括产品、(包括、)、、、、、、、、、股债结合型、、组合类、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公募基金有税收优势。银行、券商、自营机构根据底层资产缴纳6%的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公募基金和其他资管产品税率根据56号文的规定改为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征收,进项税不可抵扣,因为金融产品的进项税抵扣很少,从可抵扣的6%变为简易计税办法下的3%,相比起来是降低了税率;此外,36号文给予了公募基金特殊的优惠,买卖时的差价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其他资管类机构利息收入和买卖价差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在现有增值税规定下,公募基金有明显的税收优势,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资金走的途径来避免征税;此外银行、券商、自营机构目前仍是实行可抵扣的6%的征收率,将资金走或委外也可以实现避税效果,但同时也要考虑风险计提等监管成本。2.3 底层资产中信用债和非标影响更大底层资产中,股票属于非保本产品,可免增值税,只对买卖差价收税。国债、地方债、政金债、同存的利息收入免增值税,买卖差价除公募基金外均要收税。目前国债、地方政府债、(包括政金债)、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的利息收入,都是免增值税,与以往并无不同。买卖价差除公募基金有特殊优惠外,其他机构中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都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对于持有到期户来讲,增值税征收对最终收益没有影响。信用债和非标影响更大。信用债和需要对利息收入和买卖价差缴纳增值税,相比利率债品种而言影响更大。我们从自营、公募基金、其他资管类机构的角度整理了基于底层资产的具体征税办法,见表2。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发布的90号文,允许对于在12月31日之前买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可自主选择按照是按实际买入价还是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估值作为买入价。对于今年投资的管理人,选择买入价计算应税额更为划算,这样处理也可对冲未来部分税收压力。2.4 还有哪些未明确之处资管产品种类繁多,现有的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体系还有许多事项没有划定清楚,我们整理了目前市场上的主要争议点:1)关于是否保本的界定。140号文中明确税务上的“保本”是看合同中是否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按照这样的规定,目前大部分资管产品都不承诺保本,保本型的资管产品主要是一些和保本公募基金;具体到产品的界定上,可转债、可交换债、永续债、等品种如何界定保本非保本,尚不明确。2)持有至到期的界定。36号文规定转让金融商品的收入要缴纳增值税,同时140号文规定,如果资管产品持有到期则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无需对价差缴纳增值税。但落实到具体产品上,就存在了对一些产品持有到期的界定问题,例如,由于没有固定周期,对是否属于持有到期就不明确了,如果属于持有到期,则赎回产生的价差则可免征税;此外,如果合同因故提前终止,是否可以算为持有到期也并不明确。3)金融商品转让的界定。根据定义,金融商品转让,包括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根据此定义,一级市场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但新三板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目前国家尚无统一规定,市场上存有争议,但多倾向于不征收。4)保本产品重复征税问题。投资保本资管产品取得的收益,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而底层资产已经按规定缴纳过增值税,因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前期资管行业增值税起征日一再延后,也反映出市场争议比较大,对于未明确的问题以及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后续可能还有政策“补丁”出台。3、对资管行业有何影响3.1 资管野蛮生长告终资管增值税开征,加上资管新规的实施,资管行业野蛮生长的时代或将告终。过去几年,以银行为代表的资管产品爆发式发展,税收、监管等制度建设则相对较慢,一方面加速了行业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也导致、难破、风险积聚。在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收益原应缴纳5%的营业税,但是由于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复杂且分散,法规上也没有明确的扣缴义务人,实际操作中资管产品也就没有上缴营业税。营改增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且增值税的缴纳需要穿透到底层资产,通道费率势必提高,监管难度加大。资管新规后资管产品将打破刚兑,转型为净值型产品,而增值税的开征将提高资管产品运营成本,趋降,整体而言,资管产品对于公众的吸引力将有所下降。有助于打破资管刚兑。目前的增值税体系对保本型资管产品设置了更高的征税要求,相应提高了其成本;从政策目标来看,这对打破资管刚兑模式是有利的,有助于推动资产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但增值税对于是否保本的认定,依赖于合同的描述,增值税的征收有可能导致更多的隐形保本问题。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但税负也会沿着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链条向上、向下传导。税负向上传导会压减,税负具体转嫁的程度取决于双方的税收弹性和议价能力。税负向下传导或提高底层融资主体的。以为例,比如信用债,对于存量信用债没办法改变其票息,但在新发招标时,资管机构会考虑增值税的因素,可能会推高发行利率。如果资管产品对接的是项目类资产,资管机构还可能会和项目端谈判,要求适当提高。当然,税负向底层资产的传导是个比较慢的过程,具体的传导程度也要看投资者、产品管理者和底层融资主体之间的协调。3.2 趋降如前文所述,税负成本向上传导将导致资管产品收益率下降。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例,截至16年末,银行理财中有44%是债券(大部分是信用债),此外还有17%的非标,约8%的(2015年末数据)。从是否保本来看,截至16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中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占比达到80%。假设银行理财中70%的持仓配置信用债等需缴增值税品种,平均票息5%,且暂时都处理为非保本类产品,若维持税后利差水平,仅利息收入上的缴税将大致使得理财收益率下行10BP左右。3.3 信用利差趋于扩大资管产品各类底层资产中,对于利息收入,国债、地方债、金融债等均免征增值税,而信用品(信用债、非标、等)则均需缴纳,虽然56号文规定按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但毕竟是新增的成本,信用债相对于利率债的税后收益率下降,若要保持原来的税后利差水平,信用利差有走扩的压力。如对于3年AA+信用债,目前收益率约5.5%,对于银行、保险、券商等自营资金(不考虑进项税额抵扣,下同)和资管产品,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分别为:自营:[5.5%/(1+6%)]×6%×(1+12%)=35BP;资管:[5.5%/(1+3%)]×3%×(1+12%)=18BP故其增值税后收益率分别为5.15%和5.32%。当前3年AA+信用债与3年国开债的利差约75BP,考虑增值税后,若要维持这一利差水平,其税前收益率分别需为:自营:5.5%/[1-1/(1+6%)×6%×(1+12%)]=5.87%;资管:5.5%/[1-1/(1+3%)×3%×(1+12%)]=5.69%,分别较现有收益率提高37BP和19BP。票息较高的品种(低等级、长久期、非公开等)受到的冲击更大,等级利差和期限利差均有向上的压力。除了增值税因素,资管新规、信用风险等因素也将推动信用利差上行。资管规模的爆发式增长带来了信用债的新增配置资金,从而使得信用利差不断压缩,但资管新规实施后,资管高增时代告终,存量产品的清理还会伴随信用债的抛售,信用债需求趋降。此外,资管新规对非限制将使非标发行难度加大,叠加2018年经济下行压力增加,信用风险也将升温,对信用利差也有向上的推力。4、私募有这些问题待解决4.1 私募待解的疑惑怎么计算买入价确认了,但是对于券商和来说,仍有许多的疑惑有待解答。以下为的归纳。疑惑一:买入价确认的时候,是计算单只产品还是所有产品汇总计算?有券商托管认为,单只产品目前从技术上来说可操作性不大,估计最后都是汇总计算,汇总计算盈亏抵消相对好操作。疑惑二:私募是不是金融机构,是不是证?根据财税36号文,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公司、、财务公司、、基金;;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的机构等。疑惑三:报税具体怎么报?报送的时点,报送的方式?目前托管的反馈看,私募咨询当地税务局并没有得到很明确的解答,咨询的结果是“按文件缴纳”,目前还没有听说有私募拿到税务局的纳税申报表,需要走一步做一步。疑惑四:怎么给客户解释产品的问题?部分私募在考虑1月份之后以公告的形式告知持有人。信托、券商的渠道方也在和持有人进行沟通。疑惑五:券商给的估值表里面有预估增值税和,每季度缴纳,年内可抵扣,但是不清楚后期抵扣怎么执行。4.2 私募需要做哪些准备?12月中旬,报曾就增值税的缴纳准备工作采访多家私募,彼时不少私募对此认识不足,但如今到了最后一周,的准备工作相比之前充足了不少。综合各家来看,为了应对增值税的征收,大概做了这些事情,还没有行动起来的私募也可以对照看看自己还有哪些工作要做。a、参加券商托管的培训,学习政策解读。b、配合券商托管调整系统。c、和当地税务局沟通。d、向托管券商提供涉税判断的确认。托管方要求私募在系统确认纳税的方式、纳税项目等,工作较大。e、合同的补充协议。4.3 某四大会计事务所合伙人对私募的建议a、核算体系:管理人若希望享受3%简易计税方法,必须满足56号文对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管理人其他业务分开核算的前提条件;b、IT系统:对系统的影响比较广泛,最关键需要做到系统、产品估值系统、内部管理系统等受影响系统的全面覆盖,以确保基金内部流通层面保持一致;在短时间内,一旦系统不能及时上线,也应保证估值及手动申报能够完全合规;c、纳税申报:管理人应梳理各项及其增值税处理,建立一套增值税处理流程和规范,否则难以保证申报合规;d、法律风险:视具体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修订,并与投资者就增值税对收益分配的影响做好充分沟通。4.4 其它问题综合了多家券商给出的信息,就资管产品事项整理了16个问答,供大家参考。1、公募基金的认定上不用缴纳,到底私募有没有视同公募基金的认定?条款实际为营业税下财税[2004]78号文规定的延续,而78号文出台时,当时中证券仅包括公募,因此增值税的优惠条款更倾向于仅适用公募基金。2、私募基金经常做的买卖否征税?人不是“”批准的金融机构,投资产生的利息收入是需要征税的。3、投资非,赎回时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FOF基金的如果是资管产品的话,在开放日赎回,产生的赎回收益,不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4、Carry超额收益怎么办?有两种口径,这要看各个私募管理人对口径的把握问题:(1)作为管理费收入,自营业务收入,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2)认为是管理人取得的,而且投资收益是非保本性质的,因为你不确定一定是能够拿到这部分的超额收益,所以觉得是非保本投资收益,按照不征税处理。5、按照6%缴税?管理人的管理费属于自营业务,跟产品没关系,现在已经在,不是新业务,一直都有。一般纳税人按6%交,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交。6、有些管理人想要地方税费的优惠政策,怎么做?如果有的话,建议管理人提前联系。附:此次增值税基本内容表格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即将起航!《中国增值税法律技术的重大进步》 精选七3月18日,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答记者问,明确自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率确认为11%。财政部负责人表示,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不过,由于原先房地产行业营业税税率为5%,而改为增值税后的税率为11%,外界担忧或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税负。在毕马威中国税务主管合伙人何坤明看来,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推进从制造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的转变,增值税改革是我国经济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原有的营业税体制下,就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造成了重复征税、税制效率低下等问题。相比之下,增值税是针对货物、劳务及服务中的“增值部分”而非营业额全额征税,最终只对最终消费者产生影响。相较营业税体制,增值税体制更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财政部负责人表示,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不过在中国房地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陈晟看来,对于一些大型的房企而言,由于财务支出各方面经营管理能力较好,一些采购业务等所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一部分销售业务所缴纳的销项税,对这部分企业而言税负应该不会提高,长期来看应该是有所下降的。但对于一些中小企业而言,如果经营不规范,就很难享受营改增带来。“营改增之后,中国将采用统一的增值税制度,隐瞒交易造成的偷漏税行为会相应减少,客观上提高了政府税收征管能力。在未全面实施营改增前,营业税纳税企业没有动力就其购买的货物或服务索取发票,而增值税纳税人在接受营业税纳税企业提供的服务时也没有实际动力索取发票。但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整个价值链会被打通,因为每个增值税纳税人都会积极索取,以便进行进项税抵扣。”毕马威间接税合伙人沈瑛华称。由于此次“营改增”还涉及到个人二手房的买卖,也就是说个人买卖二手房此前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也改为了增值税。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创会会长聂梅生称,由于目前去库存的大方向并没有改变,“营改增”之后,税负应该和之前差不多,相关部门也做了一定的衡量,以便更好的促进存量房的交易。“目前的住房需求仍然还很大,购买需求包括一手房和二手房,如果‘营改增’增加了企业的税负那么必然致使房企对楼盘涨价;如果说对个人房产交易税负增加,那么房东也必然抬高房价转嫁给购房者,这是一种往下传递的过程,最终买单的还是消费者,因此在去库存的背景下,税负的大致方向应该只增不减,当然还需要看细则的进一步落实,如果效果不好也不排除出台一些附加政策。”以下是问答全文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答: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三、营改增试点已经实施4年多,请介绍一下试点运行情况?答:为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解决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日至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至此,营改增试点已覆盖“3+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试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正常有序进行,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税收征管、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征纳双方已经基本适应了新税制的各项要求,营改增前期试点行业已经从税制转换阶段过渡到常态运行阶段。针对试点过程中部分企业税负暂时上升问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通过加强政策解读、出台过渡政策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总的看,前期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反映良好,基本实现了规范税制、减轻税负、促进发展、带动改革的目标。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13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79万户;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缓解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的问题,贯通了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减轻了企业税负,激发了企业活力,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是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四、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请问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总理提出的要求?答: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这充分证明营改增的制度框架体现了总体减税的要求。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着力点。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按照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作出妥善安排。一是一次性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二是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抵扣范围。同时,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五、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对前期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有何影响?答: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六、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立法有何考虑?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实现向比较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转型。我们将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同时,按照中央要求和全国人大部署,抓紧启动增值税立法程序,尽快将例上升为法律。七、目前距离5月1日已不足2个月时间,请问财税部门对下一步工作有何打算?如何帮助企业尽快做好试点准备工作?答:目前,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不足2个月时间,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试点准备的时间紧、任务重。为了确保试点的如期顺利推进,帮助纳税人尽快做好试点准备、平稳实现税制转换,财税部门已作部署安排,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抓紧准备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尽快公布。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媒介,做好包括政策解读、操作实务、服务措施和热点难点等在内的宣讲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纳税人诉求,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三是国税、地税部门早日对接,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纳税人档案交接手续。切实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结,交接过程中不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四是税务部门分批次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五是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科学布局办税服务大厅,充分考虑试点纳税人各种诉求和工作量,增设服务窗口,开设绿色通道,给纳税人提供更便利高效的办税服务。《中国增值税法律技术的重大进步》 精选八【财新网】(记者 邢昀)在各方焦急等待中,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和配套政策文件终于在3月24日发布,明确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通知配套的实施细则共有四个文件,全文90多页,近4万字。营改增是增值税税制完善的关键一步,只有实现了增值税的全行业覆盖,抵扣链条才会完整。改革完成后,营业税将彻底退出中国税收舞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5日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给出时间表,5月1日剩下的四大行业全面铺开,并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此后,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税总局局长王军也在多个场合表示将这一原则落地。根据测算,今年实施营改增等减税降费的政策,全年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为了顺利衔接,保证不增负,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不少过渡措施采取了简易征收的办法。有财税专家表示,新政策对于之前营业税制下的免税等项目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整体平移,对于纳税人无疑是一大利好,但是对于下游经营业而言,同样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势必影响业务及展开。但是这也造成了未来过渡期增值税体系设计过于复杂的问题。多位财税专家表示,实际上只是换了个增值税的说法,但并没有体现增值税的特性。而且目前税率层级过多,过渡措施复杂,并不利于增值税中性原则的发挥,有时可能产生扭曲,后续工作中亟待理顺增值税体系的抵扣链条。可以预期的是,在试点实施办法出台后,依然会存在部分政策不明朗或执行有困难的环节。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表示,这个文件有很多技术环节没有覆盖,比如怎么处理,这些都是需要持续跟踪的课题。四大行业面临不少挑战此次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进行营改增,方案设计复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总体上依据新项目适用新办法,老项目适用过渡期办法的思路,过渡期通常是采用简易征收。而在营业税下两者分别适用3%和5%的税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土地出让金是成本中的大头,是否允许对这一部分进行抵扣,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此次试点实施办法中,并没有将土地出让金作为进项可抵扣处理,而是规定在销售额中可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这对房地产开放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研究员张斌表示,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花1亿元买地,盖完房子卖出去3亿元,以2亿来算销售额,这就解决了土地出让金没有发票不能抵扣的问题。在此前的测算中,建筑业被认为有税负上升的担忧。建筑业原营业税税率3%,营改增后税率提高至11%。不少建筑企业表示,占比较高的人工成本无法抵扣,沙子、水泥等成本材料能否取得进项抵扣,以及进项抵扣的税率高低,都是影响税负的关键。目前来看,砂石辅料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率低等是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主要因素。此次方案中业给出过渡期办法,建筑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由于业务类型复杂、核心业务增值额难以确定,国际上一般不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此次中国的尝试存在不少挑战。营改增后,金融业将从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缴纳6%的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对于个人及企业的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范畴,这意味着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一项重要成本将无法抵扣。毕马威中国间接税合伙人沈瑛华预计,金融机构不会对利率或服务收费做出重大价格调整。她表示,营改增政策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由于中国过去很长时间内对金融服务业征收5%营业税,加之和保险公司的市场垄断程度较高,相较于其他国家,中国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可能会比较容易。就生活性服务业来说,由于行业内以小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居多,其面对的大部分是小型供应商,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此前不少财税人士预计将采取简易方式,但此次政策明确,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后适用6%的税率。沈瑛华表示,生活性服务业能否实现整体税负降低的主要挑战是如何从供应商处,尤其是常以现金交易,并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食材的餐饮业。梁因乐表示,生活性服务业中有一些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可能会遭遇一些尴尬,比如酒店提供的服务,既有商品、餐饮,又有会议等,如果按照税法严格执行,会给经营带来比较多的困难。不少税务咨询人士对记者表示,增值税对企业的要求更高,需要重新梳理企业的定价策略、采购流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梁因乐称,这四大行业尤其是金融业的产品变化很多,非常依赖IT系统,企业在这么短时间内,怎么把信息系统和产品、服务调配好,挑战非常大。企业新增不动产可分期抵扣此次营改增还将完成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一个“尾巴”,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考虑不动产所含进项税额金额一般较大,在具体方案中对不动产进项税额采取了分期抵扣方式方式。试点方案规定,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这部分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但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财新记者了解到,此前财税部门考虑对不动产进项税额由原定的分5年至10年抵扣,但是考虑到时间太长,最终调整为分2年抵扣,为在短期给企业更明显的减税效应,鼓励企业投资。比如新建厂房投资1000万元,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进项抵扣税额110万元,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规模为66万。第二两抵扣规模为44万。楼继伟称,这将鼓励企业投资,甚至投资量大的时候,可能一两年可以不交税,都抵扣了。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肯定会大幅度降低企业税负,但只有新增部分才能抵扣,对于存量部分会构成一定的不公平。《中国增值税法律技术的重大进步》 精选九”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这句话被认为是此次”最给力”的发声之一。  而保障这一重要施政目标的举措――”营改增”也定调今年5月打响”收官之战”。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从2012年”营改增”实施之初,部分企业实际出现过税负上涨。随着中央对”营改增”的定调,”营改增”正在回归其在设立之初作为减税政策的目标。  减负共识  在此次全国召开之前,新的试点行业已经在行动。  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拟定11%。  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实施的可能性比较大,从建筑业本身来讲,这会使其税负增加。建筑业是否能减负还取决于下游即不动产业的抵扣情况。  ”总理提的是所有行业的税负,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会减税,对于在‘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税负增长的情况,更多是一些不能抵扣项目的产生。”中国研究员张斌表示。  张斌解释,原来企业因为没有增值税发票而发生不能抵扣的现象,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负担,现阶段对于这部分问题,会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实现行业减负。”比如建筑业涉及的砂石、土地成本以及高速公路收费等都是没有增值税发票的,对于这些问题,未来就会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从总体上来说,‘营改增’将是一个减税行为。”他说。  从2015年财政收入数据看,31109亿元,同比增长0.8%,剔除”营改增”转移收入影响后下降0.5%。主要受工业生产增速放缓(全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1%,同比回落2.2个百分点)、全年下降5.2%以及前期扩大”营改增”范围减税力度等因素影响。  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尽管当前一些企业反映其”营改增”后税负上升了,但从宏观数据上看,”营改增”总体是减税的,增值税的总量也呈下降趋势。  这对即将纳入改革的四个行业影响至关重要。财政部部长楼继伟3月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即将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四大行业大致有纳税人960万户,对应的营业税达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约80%。  李旭红认为,即将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四大行业特点差异较大,例如:金融业未必关注砂石等地材的无发票抵扣问题,建筑业未必关注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房地产业未必关注衍生金融产品的复杂核算问题,但这三个问题却分别是建筑业、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关注的热点。”所以后期会考虑税制设计问题。”她表示。  对于”营改增”的减负力度,除了制度设计,另一个被热切关注的是问题。《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目前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已经对进行调整。”最大的可能是对现有下调1个百分点,目前正在做测算工作。”一位接近税务系统人士告诉记者。  为了减税进行的尝试还不止于此。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1月时强调,要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后作合理适度调整 。  全国两会期间,楼继伟更指出”营改增”要打通抵扣链条,使其成为真正的增值税,对每个环节的增值内容进行征税,这个方向必须坚持,这是今年的硬任务。  楼继伟同时建议,在目前的情况下,要鼓励投资,特别是鼓励高质量的投资,企业自主进行的投资可以抵税。”对于改革内容,去年虽然没有‘力争’出来,但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论证,提出了改革的方案。”  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表示,以此次新增的”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为例,这可能意味着:鼓励企业购买房产,特别对商业写字楼等形成直接利好,未来将掀起一轮企业置业高潮。企业一方面可以享受允许抵扣房地产所含增值税金的,一方面针对较为严重的商业库存问题,房地产企业也可转为自持不动产,从而达到抵税目的。  ”现在仅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是否纳入在总理讲话中并未明确,市场期待即将出台的‘营改增’文件中能得到落实。”胡根荣说。  赤字支持  事实上,对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定调,中央更坚持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增”的态度,这成为”营改增”推进的大基调。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表示,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2.18万亿元,比2014年增加5600亿元,赤字率提高到3%。  结合2015年的财政支出数据看,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5768亿元,比2014年增长15.8%,同口径增长13.17%。  中国社科院院长高培勇认为,2015年经济处于下行周期,但财政支出的增速却达到了15.8%。”这说明,经济越下行财政收支越困难,需要拿钱买平安、买改革、买增长。”  从债务余额来看,2015年年底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万亿元,加上中央10.66万亿元,占GDP的比重约为39.4%。从数据上看,即使2016年适度加大了财政赤字规模,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也并不高。  但赤字率的提升却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信号。其中总理尤其强调适度扩大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提升财政赤字率的同时,2015年开始,财政体制也出现了分权化的松动迹象:比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正在逐步增大、允许地方政府发债。2012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53.3%,2015年这个比例已经达到58.2%。 这意味着地方在获得中央财力支持的同时,对资金统筹使用有了更多自主权。  在胡根荣看来,财政赤字扩张的安排和”营改增”政策的适时结合,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实现提供了可能。  据测算,目前通过”营改增”已累计减税超过5000亿元。预计在”营改增”全面完成后,如果进一步优化增值税税率,整个”营改增”实现的减税规模将达9000亿元左右。
http://business.sohu.com/0243157.shtmlbusiness.sohu.comtrue中国经营报http://business.sohu.com/0243157.shtmlreport2839”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句话被认为是此次供给侧改革”最给力”的发声之一。而保障这一重要施政目标的举措――”营改增”也定调今年5月打响”收官之战”。从5月
(责任编辑:董丽玲 UF020)《中国增值税法律技术的重大进步》 精选十来源:资管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140号文无疑给掀起一阵巨浪。该文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一重大政策变更将直接影响资管产品的收益兑付。2016年年底似乎是资管行业的多事之秋。前几天的国海证券事件涉及资管,这直接引来了证监会严词警告资管行业立即收手自首。这边还未完全消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圣诞节前夕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的说法,截至2016年6月底,剔除重复计算因素,我国资管业务规模约为60万亿元,大体接近上年GDP总量。其中银行理财26.3万亿元,15.3万亿元,公募基金8.4万亿元,16.5万亿元,券商14.8万亿元,私募基金5.6万亿元,2万亿元,简单相加后的规模总计逾88万亿元,由于在实际运作中,部分资管产品互相借用“通道”,产品互相嵌套、交叉持有等,因此,剔除这些重复计算因素,我国资管业务规模约为60万亿元。一个对年底规模肯定超过中国上年GPD总量的行业的重大税收政策改变,我们仅在一个公告用一句话简单地规定一下,肯定是无法解决这个连一行三会都难以有效监管行业的税收问题的,后面如何落地实施,落地实施后如何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的运行,如何影响社会融资成本,都有很多不可预料的结果。实际上,140号文涉及资管的增值税问题不仅是第四条,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也和资管的增值税问题密切相关,如果把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结合起来看,这套机制在实际运行中会产生更多存在不确定性的结果。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1/应该来讲,这条规定对这个资管行业而言是一个重磅的政策影响。我们可以从一个专项资管计划结构图来看一下,140号文对资管征税的影响:按照140号文的规定,从原始权益人取得的,这部分基础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则该就是这个计划的管理人(券商)。但是对于资管计划,券商一直都是在表外核算,从来没有就资管计划的投资缴纳过任何税收,这部分税收即使要缴纳,那也是该的投资者承担啊。现在140号文要求资管计划的管理者来缴纳增值税,肯定对整个资管合同的约定、资管计划的运行和资管计划的兑付收益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有些日后的资管计划已经结束,券商已经向投资者兑付收益,此时你让券商缴纳这部分增值税,估计券商也无法承担。这时,也有人会说,“营改增”不是要减税吗,这不是增税吗?财政部和总局一直说,增和减一定要做一个区分,如果有些税收本来在营业税下你就要交而没有交,现在增值税只是规范了需要交,你不能说这是增税。那类似资管行为在营业税下需要交吗?实际上,对这个问题,早在2006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就明确过: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中取得的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因此,实际上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只是原来营业税政策的延续。只是06年信贷化是用信托计划来做的,因此用的是受托机构,这个和资管计划管理人是一个概念。但是,遗憾的是,这个政策在后来营业税下一直就没有很好的得到执行。这几年,中国、为了规避金融监管的各种金融创新业务蓬勃发展,各、资管产品规模不断增大,大家都没有想过税收问题。实际上无税或轻税也变相地鼓励了这个行业的蓬勃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对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也有一定积极作用。现在财政部和总局明确提出来了要加强这部分资管业务的增值税管理了,那以前的很多政策漏洞要堵上了,这将会对整个资管行业产生哪些影响,以及这将会对我国社会融资成本产生哪些影响都需要各方仔细评估权衡了。我一直说,不管怎么样,140号文对于资管行业影响这么大的政策仅有一句话肯定是难以执行的。比如,虽然文件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但资管产品的类别是多样化的。比如上面那张图是一张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图,如果原始权益人银行转让给资管计划的资产是信贷资产,且信贷资产出表后,银行就不缴纳增值税了,那你让券商缴纳增值税,从税收上来讲没有问题,总要有一个人交。但是,你再把他和发票联系起来,问题就麻烦了。难不成后期要发票时,让券商开利息发票给初始的吗?如果银行继续开增值税发票给贷款人,但不交税,而让券商交税,这也是行不通的吧。其实,如果这里的原始权益人是,融资租赁公司把一个直租业务的含税租金给一个资管计划,难不成要让券商去按17%缴纳直租业务增值税吗,但这时设备的还在融资租赁公司啊。如果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给资管计划的租金是一个不含增值税的租金,则此时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应该没有义务。所以,140号文中这样简单地一句话是无法解决问题的。这个问题需要和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协商,对于各,究竟如何界定行为的性质,可否考虑在原始资产出表环节规定,无论原始权益人资产证券化后,资产是否出表,原始资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都不转移,仍由原始权益人承担,否则会极大的影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政策发展。/2/上面我们说的只是一类资管业务,另一类资管业务属于“通道”类业务,对于这一类业务,我们主要关心的的确是里面可能存在的增值税税基侵蚀的问题了。在营业税下,我就写过文章分析过,我们需要重点关注银行对营业税税基侵蚀的问题了。很多银行为规避监管,做大资产规模,通过通道发放各种通道贷款。比如以下图为例,A银行作为委托人,委托B券商发行一款定向资管计划,该资管计划对实际融资人发放贷款。此时对于A银行而言,其原来直接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就变为了持有一项资管计划的收益。如果A银行对这个收益不缴纳营业税,B券商也不负责缴纳,那通道贷款就完全没有缴纳流转税,这个就涉及到通道类资管产品的流转税避税问题了,需要我们进行关注。根据140号文的最新政策规定,对于这类定向的通道类资管业务,增值税应该由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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