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联建房屋折迁补偿最新规定有哪些规定和优惠补偿

土地法律法规及国家调控_甜梦文库
土地法律法规及国家调控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土地法律法规及国家部分土地 调控政策总结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资料 二 0 一一年五月三十日1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篇 驻马店市土地政策与法规 ...................... 11.1(市)住房建设计划(2009)的通知 ................... 1 1.2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 4 1.3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 12 1.4 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16 1.5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市场管理的意见 19 1.6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21 1.7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土地管理的决定 .... 28 1.8 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 37第二篇 河南省土地政策与法规 ........................ 412.1(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 41 2.2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1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 .............................................. 42 2.3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办法 .......... 51 2.4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 54 2.5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 62 2.6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 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 ................................. 64第三篇 中央土地政策与法规 .......................... 673.1 国务院令第 592 号:《土地复垦条例》公布施行 ..... 67 3.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74 3.3《划拨用地目录》 ................................ 782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篇 驻马店市土地政策与法规住房建设计划(2009)的通知 1.1(市)住房建设计划 1 的通知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驻马店市住房建设计划(2009)》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该计划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驻马店市住房建设计划(2009 年) 第一条为实施《驻马店市住房建设规划()》 ,进一步加强我市房 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住房保障,满足全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 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 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年度实施计划。 第二条本计划是《驻马店市住房建设规划()》的年度安排,是驻 马店市 2009 年度住房建设总量、结构、用地安排以及住房发展政策制定的重要 依据。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计划;与住房建设 相关的各项计划,应与本计划相协调。 第三条年度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为先导,坚持 以人为本,提升开发品位,改善居住环境,探索住房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新 举措; 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规范市场秩序; 加强住房保障, 构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全面推进小 康社会建设。 第四条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 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 号)1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三)《驻马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四)《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 (五)《驻马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驻马店市住房建设规划( 年)》 (七)《驻马店市居民住房现状及需求调查报告》 (八)《驻马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报告》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计划的适用范围为《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六条计划期限 本计划是我市 2009 年住房建设控制和指导的重要依据,对全市住房建设发 挥综合调控作用,计划期限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七条 2007 年度住房建设情况 2007 年,我市共审批住房类项目 71 个,建筑面积 119 万平方米,其中,商 品住房 96 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 23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 22 万平方米,廉租 住房 1 万平方米),与 07 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基本一致。同时,07 年新审批、新开 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 面积所占比重,均达到住房开发建设总面积的 70%以上。 2007 年,住房用地供应量为 50 公顷(供应商品住房用地 42 公顷,政策性住 房用地 8 公顷),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用 地面积 36 公顷, 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 72%, 07 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基本一致。 与 第八条年度住房计划建设总量 2009 年度,计划建设各类住房 1.6 万套,总建筑面积 140 万平方米。其中, 新建商品住房 0.9 万套,建筑面积 80 万平方米;城中村改造 0.3 万套,建筑面积 35 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 0.4 万套,建筑面积 25 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 房 20 万平方米,廉租住房 5 万平方米。2008 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 0.45 平方公 里,政策性住房用地 0.15 平方公里。 年度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政府直接建设为主。企业可采取建设、 运营、 转移方式参与建设一部分; 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的比例配套建设一部分; 也可采取其它方式筹集建设一部分。 第九条年度住房建设分区安排2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住房应结合我市近期城市发展、产业发展和重大交通设施建设,重点安 排在我市近期重点发展地区、生活便利地区,并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 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09 年度各类住房建设规模及建设区域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第十条年度住房建设结构 本年度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 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 70%以上。 本年度凡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律控 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 50 平方米。 第十一条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及结构 年度全市计划新供应住房用地 0.6 平方公里,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0.45 平方公里,保障性住房用地 0.15 平方公里;另利用存量用地 0.15 平方公里。 第十二条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确保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确保年度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 的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 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 70%; 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 盘活存量土 地,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严格闲置土地处置。 第十三条进一步深化住房供应结构调整, 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和各类保障 性住房 着力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满足本市普 通居民家庭,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继续深化住房供应结构调 整,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保障性住房供应总量达到年度住房供应总量的 20% 以上。 第十四条多渠道增加住房供应,建立科学长效的住房供应机制 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模式,多渠道增加我市住房供应,按照全市 不同阶层居民住房需求特征,合理预测未来住房需求状况和结构,科学确定住房 供应规模,建立多层次、分梯度的住房供应机制,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第十五条稳步推进限价商品住房政策 稳步推进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该类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得超过 90 平方 米, 销售价格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并严格限定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对象。 第十六条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3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加大对各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坚决打击房地产领域 投机炒作、扰乱市场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制度,规范房地产市 场;建立多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房地产市场整顿工作机制,完善房地产与 金融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 建立高层次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充实和加强住房保障日常工作机构, 健全市发展改革(物价)、规划、财政、国土、房产、建设、民政、劳动保障、公 安、地税、工商等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加强我市住房产业化战略研究,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改变传统的粗放型住宅建设模式, 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通过住宅的标准化、 模数化、集约化设计和大工业化生产,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住宅建设 效率,全面提升住宅质量,降低住宅全寿命周期成本,又好又快地建设省地、节 能、节水、节材和环境友好型住宅,并实施高水平的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落实计划实施责任,加强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组织好计划的实施工作,建立计划实施 的分级负责制,保障计划的顺利实施。继续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对落 实计划不力及违反计划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建立计划执行的动态调整机制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计划执行和政府工作要求,对计划作出调整,按规定程序 报请批准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计划由驻马店市城市规划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二条本计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1.2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 2 (试行)的通知 试行)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4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 (试行) 已经市政府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完善租售并举制度,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 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根据《河 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 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 通知》 (豫建〔2010〕26 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保障性 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廉租 住房流转机制,提高政府保障性住房资产配置效率,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周 转,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持续发展,有效增加保障性房源供应,切实提高政府的 实物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出租和出售廉租住房的原则是: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租售并举、购买优先, 有限产权、规范管理。 二、出租和出售房屋的范围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收购、改建的廉租住房;5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可用于出售的廉租住房。 三、出租和出售房屋的对象 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纳入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 庭,均可自主选择承租或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房源供应不足的,采取 轮候或摇号方式确定承租或购买对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低收 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2 平方米以下(含 12 平方米) ;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申请家庭以公安部 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簿》为准; (五)单身申请家庭年龄应在 30 岁以上; (六)申请家庭三年内无出售自有住房; (七)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 (一)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以内。 (二)2010 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1.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基准价按 0.96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元/平方米收取。2.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外的,基准价按 3.00 元/平方米收取。 3.楼层差价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 20%以内。 (三)出售价格。廉租住房原则上按照成本价出售,楼层差价在基准价的基础 上,上下浮动 20%以内。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由市政府根据廉租住房房源供应情况、房屋建 设和收购成本、保障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五、付款办法及优惠政策 (一)出售廉租住房 1.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给予应 分期付款的, 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应付房屋价款的 60%, 付房屋价款 10%的优惠; 剩余房款可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解决, 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 (六十个月) 。 购买人在入住后,尚未缴清个人应负担房款的部分,按未交房款比例缴纳廉租 住房租金。 2.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 《购房合同》后,廉租住房交付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交付后,不再享受 租赁补贴。 3.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在与住房保障部 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缴清个人应负担房款的部分,按未交房款比例缴纳 廉租住房租金。 (二)出租廉租住房 1.出租廉租住房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 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2.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申请入住廉租住房之前,应与住 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方可配租廉租住房。7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3.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 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七)违约 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六、申请廉租住房及退出程序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购买或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 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 《廉租住房(购买或租赁)审批登记表》 ,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2.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 入家庭书面核定证明; 3.现住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 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 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受理审核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 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 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8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 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应 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 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 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 关情况。 (三)公示 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的 材料,报送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天。 (四)登记确认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确认。经公示有异议的,在 10 个工 作日内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保障 对于已登记确认的申请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现房保障,并发放《廉租住 房保障通知书》 。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 每年向社会公布。政府将根据财力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廉租住房保障,保障范 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六)租赁廉租住房的退出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 格的决定,并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1.被民政部门认定其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以上9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二手住房的,以及其它情况变化超出住房保障 标准的; 3.改变所租赁廉租住房用途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或累计 6 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享受实物配租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 7 日内书面通知当 事人,并说明理由。承租人必须在一个月内退回廉租住房,逾期未退回的,住 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售(租)房资金和物业管理 (一)廉租住房出售(出租)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全额缴入国库,并 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出售收入优先用于新建廉租住房。出售 廉租住房应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河南省廉租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 (二)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 施物业管理,保障家庭应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八、产权登记 (一)申请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购房 。 合同》应约定购买人自愿购房、首付款比例、购房款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 条件、物业管理以及不符合条件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 (二)购买人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契税和维修基金后,即可办理《房屋 所有权证》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 “附记栏”中注明“廉租 住房”和“有限产权”等字样,并注明购买人所占的产权比例。购买人家庭内 的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10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九、上市交易 (一)已售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居住满五年,在足额缴纳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上市交易;未住满五年的,特殊原因(如重大疾 病等)需要转让的,由当地政府按原价收回。 (二)上市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办法和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 会同市住房保障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人的财产继承人不能继承其居住的廉租住房, 由政府按原价回购,其已缴房款退还给财产继承人。 (四)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申请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 十、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租和出售管理工作,是廉租住房初始 登记所有权人,代表政府行使对廉租住房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发改改革、财政、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监察、民政、人防、文化、环保、统计、金融管理、 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 (一)对在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按照法律法规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住房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对擅自将廉 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不得为其办理房屋及土地登记等有关手续。已购廉租住房家庭不能再次享受廉 租住房保障。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11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价 格补交租金;未入住的由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及收回 转作购房款的住房租赁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 单位,由有关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适用于 市本级所有权的廉租住房的出租和出售管理。所有权属于各县、区的廉租住房 的出租和出售管理,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1.3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3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 年 8 月 29 日修订通过,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 用地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 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 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12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 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 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 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 转让或者出租用于 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 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 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 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 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 年 7 月 5 日通过,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 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 年 12 月 24 日通过,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 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13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 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 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 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 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 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 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 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四、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 年 12 月 24 日通过,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有关条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 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14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 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 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 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 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 年 5 月 19 日施行)有关条款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 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六、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办法》 (1992 年 6 月 1 日施行,1993 年 5 月 18 日修改,2002 年 2 月 11 日 修改)有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对非法转让双方处非法收入 2 倍以下罚 款,直至依法收回划拨用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程序及时限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听证(非必经程序) 。 (1)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拟作出停 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 听证权利的义务。 (2)听证内容告知。当事人在 3 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 证举行 7 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 4、审查和决定。 5、决定处罚(包括决定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 。 6、送达。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布行政处罚决定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 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 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7、结案。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目录15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 年 8 月 29 日修订通过,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 年 7 月 5 日通过,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 年 12 月 24 日通过,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四、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 年 12 月 24 日通过,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有关条款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 年 5 月 19 日施行)有关条款1.4 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4驻政〔 驻政〔 号 〕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优化经济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结 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城市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实行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鼓励规模开发,鼓励建设高层建筑,以提高 土地利用率,加快我市城市建设的现代化进程,改善城市人居环境。鼓励进行 旧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建设, 切实解决民生问题。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1.投资在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公益性建筑项目和财政投资的非经营性项 目综合收费按 25 元/O执行;16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23 层以上(含 23 层)的高层建筑项目综合收费按 30 元/O执行,其中:住 宅项目综合收费按 40 元/O执行; 3.17 层-22 层(含 17 层)的高层建筑项目综合收费按 40 元/O执行, 其中: 住 宅项目综合收费按 50 元/O执行; 4.9 层-16 层(含 9 层)的建筑项目综合收费按 80 元/O执行, 其中: 住宅项目 综合收费按 90 元/O执行; 5.8 层(含 8 层)以下的建筑项目综合收费按 130 元/O执行,其中:住宅项目 综合收费按 140 元/O执行; 6.国家限制类建设项目综合收费按 150 元/O执行; 7.经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凡列入旧城改造的项 目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住宅项目在此收费基础上增 加 10 元/O;凡列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和经济适用 房项目,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低限减半收取。 8.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其住宅项目综合 收费每平方米减收 10 元。 9.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行规定需要予以减 免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按照城市规划规模开发建设高层建筑 1.对单个住宅区域用地面积 75 亩(含 75 亩)以上、23 层以上建筑面积超过 80%的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设计条件放宽,户型 面积和比例不对单个项目作刚性控制。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 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住宅项目在此收费基础上增加 10 元/O。17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占地面积 45 亩以下的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金收费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收费标准上增加 50%收费,住宅项目在此收费基础 上再增加 10 元/O。 四、严格建设期限 房地产开发和改造项目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自项目供地之日起,因开发 商自身原因,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自行废止;两年内未开工 建设的,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同 步完成其改造开发范围内的道路、环卫、供水、排水、绿化、硬化、净化、美 化、物业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否则,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自 行废止。上述情况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综合收费按规定标准补 缴,房管部门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 五、几点要求 (一)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办事。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 城市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拒不执行本文通知或 擅自超越范围、扩大征收对象、超过减免幅度等行为严肃查处,从严处理。各 执收单位要强化对本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的管理,严格依法办事,认 真执行文件规定,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收费标准,足额征收,及时入库,真正做 到应收尽收。 (二)要统一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政策。市行政服务中心要严格依据本文规 定,按照调整后的优惠政策和部门分配标准进行收取,杜绝人为因素。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为充分体现政府执法公正、公开、 公平的原则,驻马店市各新闻单位要对这次调整后的收费优惠政策进行大力宣 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在收费大厅醒目位置和网上 进行公示,切实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六、执行时间18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关于建设项目收费文件(驻政〔 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市场管理的意见 1.5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市场管理的意见 5 市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市场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拆迁市场公平、合理、有序竞争,实现依法拆迁、和谐拆迁的目的, 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拆迁计划的管理,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从我市城市建设的实际出发,组织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历史 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 年度计划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二、部门联动,强化对拆迁市场的管理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对拆迁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各县、区人 民政府和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本辖区 内的拆迁动员和拆迁信访评估工作,确保房屋拆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三)对已列入拆迁范围内突击建房的行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组织规 划、建设等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新建违章建筑的出现。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 拆迁委托。拆迁项目实施前的拆迁调查摸底,须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应 将调查摸底情况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19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五)自拆自建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前,应当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 续。 (六)加强对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被拆迁人及时足额领取拆迁补偿安置 资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用于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专用资金,拆迁人必 须将其及时足额存入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与开设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 管协议, 金融机构必须在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拨付资金通知后, 方可拨付资金。 (七)加强对拆迁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的审批管理。工商、建设管理部门 在审批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时必须严格控制,对其营业场所、从业人员、资金 实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严格审批。 (八)加强对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对在评 估报告中弄虚作假、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并清出拆迁市 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房屋拆迁中介机构正常执业。 三、严格房屋拆迁和拆除单位的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业绩档案管理制度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单位和拆除施工单位,从工作 业绩、服务质量、从业人员、合同履行、市场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并 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二)建立拆迁、拆除单位业绩和不良记录档案。对存在问题多、服务质量差 的拆迁、拆除单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不能履行房屋拆 迁委托合同或在业绩档案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要向社会公布。 (三)拆迁单位及拆除施工单位应严格信守合同,依法推行特殊岗位持证上岗 制度。在每个项目实施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制定详细的拆迁 和拆除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并严格按方案实施。 (四)在拆迁实施中要处理好与被拆迁房屋相邻单位关系,处理好居民供水、 供电、供气管道的迁移,不得影响相邻单位及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得以暴力 和停水、停电等非法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搬迁。 (五)房屋拆除施工时应当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设 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要采取防尘降噪的措施,保持环境清洁;废渣要及时 清除,防止二次污染。 (六)拆迁实施单位要建立公示制度。对拆迁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按面 积标准调换房屋的相关规定)、按时拆迁的奖励办法、评估机构等进行公示。 (七)外地拆迁、拆除单位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拆迁和房屋拆除施工的,应到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备案。20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严厉查处拆迁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构建有序拆迁市场 (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对机关工作人员在拆迁市场管 理中有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拆迁市场执法职能,严肃查处下列违法违 规拆迁拆除行为: 1.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2.以欺骗的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3.未按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4.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违规拆迁拆除、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等; 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二○○九年七月二日1.6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 6 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驻马店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 2009 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落实 “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 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河南省土地综合整 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21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新农村为基础,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为抓手, 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创新体制和机制,综合利 用相关政策,统一规划,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 房综合整治, 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促进人口集中居住、 产业集聚发展、 耕地规模经营,积极破解新农村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发展等用地难题,加快农业现 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任务 1.依据村镇体系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县(区)土地整理复 垦开发五年实施方案等,以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 设和新农村建设为重点,集中整合有关涉农资金,以行政村为单位,以“整村推 进”方式开展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2009 年,正阳县实施 5 个试 点村、新蔡县实施 3 个试点村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2010 年 10 月底以前,完成 县级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完成 30 个行政村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编 制,全面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到 2012 年,整理农田 60 万亩,整治村庄建设 用地 1.8 万亩,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新农村建设提供 1.2 万亩的用地 空间,为城镇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建设提供 0.6 万亩的用地空间。 2.根据省政府开展的“千村整治”示范工程要求,到 2020 年,完成 100 个 行政村的土地综合整治,整理农田 240 万亩,整治村庄建设用地 6 万亩,为城镇 建设和产业集聚区置换 2 万亩的用地指标。 (二)目标 1.加强土地整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开展农田整治,对耕地、宅 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在增加耕地的同时,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 集中连片推进土地平整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林网等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 能力,实现“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村成片”的 社会主义农村新貌。 2.推进村庄整治, 优化用地结构布局。 依据村镇体系规划和新农村布局建设, 适度调整撤并布局分散的自然村,合理开发利用腾退宅基地、村内废弃地、空闲 地,改造旧村、建设新村,形成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集聚区集 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新农村格局。 3.完善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完善农村路 网、供水、通电、通讯、广播电视以及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等基础设施, 健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社会养老、商业网点等公共服务设施,推广清22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洁能源,改变农村“脏、乱、差”状况,实现农村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 化、环境净化。 4.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积极引导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推进农村 集体土地流转,优化农业产业布局,推广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提高农业产业化水 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确保农民持续增收。 5.实现增减挂钩,破解建设项目用地难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的集体建设 用地整理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在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和城 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先减后增,增减平衡”原则,把农村节 约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有偿转让,调剂到产业集聚区和城镇建设使用。 三、工作步骤 根据省政府总体部署,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特点,此项工作按照前期 准备、试点摸索、全面实施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阶段。时间为 2010 年 6 月底以前。主要任务是各级政 府成立领导机构,建全工作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召开会议安排 部署,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编制县(区)级规划,出台相关政策。第二阶段为试 点摸索阶段。时间为 201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依据 县(区)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选择 20―30 个行政村作为本行政区域农村土 地综合整治试点。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编制综合整 治项目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开展试点,进行探索。各县、区选择试点时,要选 择村民有意愿、村委班子强、乡镇政府有积极性、资源有潜力、整治规模有代表 性、与有关涉农工程相结合、建设资金有保障的行政村。 正阳县选择的 5 个行政村、新蔡县选择的 3 个行政村作为 2009 年度省、市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加快土地综合整治的规划编制,年底以前要进入实施。 第三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时间为 2010 年至 2020 年底。各县、区在总结试点工 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并完成农村土地综 合整治目标任务。 四、工作职责 (一)政府职责 1.市政府统一领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责任目标 的制定、考核,制定保障性政策和措施,下达年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计划, 项目立项和规划评审、整体批复、整体验收,组织指导各县、区开展工作,监督 管理项目实施和项目的验收等工作。 2.县、区政府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主导者和责任人。负责整合涉农部门力23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量,整合各项涉农资金,整合相关政策,制定实施方案、新农村建设方案和农民 安置补偿方案。 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编制、 申报、 实施、 初验, 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辖区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负责。 3.乡(镇)政府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的基本情况调查、 土地权属调整、 集体经济利益调整、群众的动员发动、拆迁安置、新村建设和项目实施相关工作 的协调等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发改部门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查、批复,参与项目的规划 论证等工作。 2.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年度计划,组织项目选址,负责 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 3.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整合统筹、项目资金使用监管、财税政策制定等 工作。 4.农业部门负责项目区耕地质量管理、耕地土壤改良、标准农田建设、农用 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新能源利用等,引导、指导广大农民或企业,利 用土地整治搭建的平台,发展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农业、高效农业。 5.水利部门负责项目区干渠高标准化工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饮水工程、 水库除险加固、水塘清淤扩容等工作。 6.交通部门负责统筹项目区村、组以上道路、桥梁工程建设等项目的申报和 实施工作。 7.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负责项目区中低产田改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 8.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区村镇建设规划指导,专项规划的审查和实施监管等工 作。 9.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区村容村貌,垃圾、污水处理等工作。 10.民政部门负责项目区社会养老、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事业等工作。 11.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区社区医疗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 12.教育部门负责项目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 13.林业部门负责项目区林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环境绿化等工作。 14.电力、电信、文化、广电、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项目区涉及 本部门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24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15.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项目的全程监管。 五、政策保障 (一)建立政府奖励与补贴机制 1.市、县(区)政府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中划出 一定比例资金,设立土地综合整治补贴基金,对农民自行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 实行资金补贴,鼓励农民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2.市、县(区)政府从增减挂钩建新区收取的土地收益划出一定比例资金,设 立土地综合整治收购基金,统一收购通过土地综合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统 筹安排用于城镇建设和产业集聚区使用。收购建设用地指标价格暂定为每亩 2 万元。 3.市、县(区)政府从建设用地指标使用费中,按照用地指标 5000 元/亩标准, 设立土地综合整治奖励基金,对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乡镇,按整治后节余的 建设用地指标或增加的耕地数量每亩补贴 2000 元工作经费,对做出较大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建立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保障机制 市、县(区)政府要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整合使用和管理办法》 ,将 各类涉农资金整合起来,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专帐管理、统筹安排、封 闭运行,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设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资金账户, 专帐核算,集中使用,综合发挥各项资金的叠加效应和规模效益。 制定《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参与 土地综合整治,建立稳定的投资回报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鼓励进城创业农民用宅基地换购城镇保障性住房 经济条件允许的农民交回农村自用宅基地的, 可申请购买城镇经济适用住房 或廉租住房。 对超占宅基地标准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对农户交回住房和宅基地的, 按评估标准作价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制定。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对参与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简化审 批流程,优先提供贷款。开办农村居民住宅楼按揭贷款,对符合条件、土地使用 证和房产证齐全、申请按揭贷款的,适当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自 建房农户,可提供小额借款。银行部门可以在政府信用的支持下,按照平等、自 愿、互利原则,由政府授权的融资公司统一融入后,作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拆旧 村、建新村项目的启动周转资金,专项用于旧村拆迁和新村建设,贷款由村庄整 治节余指标形成的土地收益归还。具备条件的县、区政府,可以组建国有独资或25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 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和项 目建设。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项具有改革意义的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涉及多个部门和农村的各项工作。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政府是主导者和责任 人。市、县(区)、乡(镇)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组织,实行联席 会议制度,整合部门力量,明确相关责任,落实责任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 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 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中的 具体问题,做到工作步调一致、思想认识统一。 (二)科学编制整治规划 各县、区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在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修编后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村镇体系规划、乡镇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 和产业集聚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五年实施方案为基础, 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 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县 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规划时,要按照“全域规划、全 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综合整治项目规划;或以整个 乡镇或相邻的若干行政村为单位编制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要做到多规划统筹协 调,相互衔接,多目标设计,使一个项目包含多个子项目,田、水、路、林、村、 房综合考虑,统筹把握生产、生活、建设和生态用地,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 规划、有步骤开展。 (三)实行增减挂钩政策 对土地综合整治中实施挂钩的项目, 在集体建设用地整治规模中扣除项目区 内新村建设、非农项目发展用地后,节余指标在项目验收后,由乡、村提出,经 县、市两级审查后,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节余指标实行有偿转让,所得收 益严格用于项目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民拆迁补偿和建房补 助。 (四)鼓励支持群众参与 在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时,对适合农民承担的防护林、土地平整等工 程可由当地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本集体村民进行施工,不再进入项目建 设招标范围,提高当地群众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的积极性,增加群众收入、扩大农 民受益渠道。项目工程质量采取由县、区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方式 进行监管。26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五)建立考评奖惩机制 市政府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行目标管理, 将目标责任分解到各涉农部门和 县、区政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工程质量、进度、 效果、 群众满意度作为考核的指标, 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 项目配置、 用地政策、 评优评先相挂钩。对不能按期竣工、建设质量和资金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的,调减 下一年度资金分配规模,核减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或停止建设用地报批;对开展农 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领导重视、工作 开展好的县、区,在资金分配、用地政策和项目配置上给予倾斜。 (六)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业生产水平、农 民生活条件和资金保障能力等情况,尊重农村建设和土地整治的客观规律,以满 足农民实际需要为前提,以实现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生态宜居为 目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有序推进,坚决防止盲目照抄照搬城镇 建设模式。 要广泛征求村民组织和农民对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 并依法签订协议, 把尊重农民的意愿放在首位,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依法保护农民的财产 权和处置权,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强行实施,不得强行试点,严禁 以行政命令方式强行推进,搞大拆大建,损害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县、区要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村民安置和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建立 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把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贯穿于农村规划建设的全过程,农民 安置区、新村建设区人均建设用地不得大于 120 平方米。对项目区农民房屋拆旧 建新的,给予合理补偿,对自愿放弃宅基地的,按拆旧区房屋拆迁补偿,并给予 一定奖励。 (七)规范项目实施 一是统一提供宅基地。由规划部门本着“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 定旧村改造、新村选址和建设规模,明确建筑标准。乡(镇)、村要严格按照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对拆除旧房的农民,统一分配宅基地,按照审批的规划实施项 目。二是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划,分别部门统一建设新村中道路、电网、 上下水、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基础设施,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中 标的施工单位统一建设。三是统一配建公共设施。按照规划,分别部门统一配建 学校、医疗卫生、敬老院、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农村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改善农民的居住和出行条件,转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四 是统一新建房屋建筑设计。对新建的农民住房,按照整洁、大方、实用、合理布 局的原则,统一建筑设计图纸,统一外观式样。新建住房必须两层以上,对有条 件的地方,鼓励建设多层或小高层住房。五是统一整理宅基地。旧村拆迁后,旧 村宅基地要统一整理成耕地,置换成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或占补平衡指标,缓解建 设发展用地紧张的矛盾。六是统一推进规模种植。整个项目整理后的大片耕地,27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要统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业效益;结合招商引资,引进实力强、规模大 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让农民就近进入企业工作,提高 耕地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八)部门联动推进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一经政府批准, 各相关涉农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 责,以分解后的各类子项目为载体,按各类子项目的原审批渠道、原资金用途进 行申报审批, 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 实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统一推进。 (九)加强舆论宣传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发挥宣 传标语、宣传册、宣传栏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要意义、目标任务 和建设内容的宣传,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配合和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的各项工 作,消除农民的思想顾虑,提高农民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信心,增强农民参与 的自觉性,主动协作的积极性。为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营造良好的氛围。 (十)建立监督检查验收制度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行综合验收制度。各涉农部门实施的配套子项目, 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单项目验收,县、区政府对单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和自 查,合格后申请市政府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督查组, 加大对农村土地综合 整治工作的督导督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程建设质量差,资金使用问题大,弄虚作假以及其 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7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土地管理的决定 7近年来,我市市区的土地管理工作逐步得到加强,土地储备开发制度开始实施,土地有偿 使用制度全面推开,土地产权和交易管理得到规范。但从总体上看,市区土地管理工作仍 然比较薄弱,政府尚未完全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土地资产流失严重,以市场为主配置土地资 源的机制尚未有形成;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搞集资建房,与开发商联建、联营进行房 地产开发或市场建设,以地换房、以地抵债、私自转让出租等隐形交易屡禁不止;大量集体 土地非法进入市场交易,甚至私自进行房地产开发;有些土地批而不用,占而不建,造成 长期闲置;企业改制时土地资产处置不规范,甚至越权审批;违法占地、非法用地现象时28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市区土地的依法管理,不利于加快城市的建设和发 展,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 [2001] 15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豫政[2001]74号)精神, 适应行政区划调整后土地利用方向发生的变化和加快城市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区的 土地管理,特作如下决定:一、全面实行建设用地“五统一”制度(一)在市区实行建设用地统一规划 、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 “五统一”制度,由市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实行一支笔审批,防止多头供地,强化土地 市场的统一管理。(二)市政府对市区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国有土地批租等实行直接管理。由市城乡 规划管理和建设经营委员会,统一负责市区的土地储备开发和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市区的范围,包括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人民街办事处、西园街办事处、新华街办 事处、东风办事处、老街乡、橡林乡的全部行政辖区以及周边乡镇属于城市规划控制区的 部分区域。(三)坚持统一规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市区的土地实行统一 规划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所有建设项 目必须在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建设 用地手续。对已经列入市区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必须按城市建设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 一开发。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内现有的村庄 ,要统一规划,逐步搬迁,集中安置。鼓励以村组为 单位建楼房,开发住宅小区。停止审批建单门独院的农村宅基地。严禁城市干部职工居民 使用农民宅基地建私房。(四)实行统一征用。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均由市政府统一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29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准直接与被征地村、组商谈征地补偿等事宜,不准私自签订协议买卖土地。否则,协议无 效,责任自负,并按非法买卖土地查处。(五)进行统一开发。对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 ,统一进行水、电、路建设和拆迁平整等 前期开发,提高土地利用价值。(六)严格统一供应。市区的土地供应,由市政府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统一进行审批。(七)加强统一管理。实行市区土地资源、土地资产和地政地籍统一管理。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对市区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认真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证书年检工 作,依法实行土地的统一规范管理。二、严格控制行政划拨用地范围(一)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划拨用地目录》 ,不得擅自更改、扩大划拨供地范围。(二)市区划拨方式供地价格暂定为每平方米120元以上,今后,划拨供地价格每年调整一次。政府收取的划拨土地价款主要用于征地补偿和基础设 施配套建设。(三)对原已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但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要认真进行清查登记,一律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限期实行有偿使用。(四)原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 准,依法办理出让手续,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0%~60%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中一级商业和 住宅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后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五)使用行政划拨土地进行办公用房与商业门面、住宅等混合开发建设的,其中用于经 营性开发的土地,也必须实行有偿使用,按核定的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六)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采取以地招商或合作30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开发等形式,擅自处置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划拨国有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 有偿使用手续的,一律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和联建、集资建设住宅楼。 否则,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审批和发证手续。三、大力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一)市区的所有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 或挂牌方式出让。上述用途以外的土地,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也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出让。(二)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转让后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必须 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三)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清偿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土 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五)经批准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 格,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和市政府规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结果和地价评估结果 向社会公开披露。(六)土地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并由建设用地承租人与市国土 资源局签订租赁合同,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七)严格实行以省政府审批的基准地价为依据的土地价格管制。所有以有偿使用方式获 得的国有土地,包括竞价出让、长期租赁、国有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等,都必须以基准 地价为依据进行规范合理的地价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依法确定标定地价和出让地价。任何 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操作,擅自决定土地价格。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四、依法做好土地征用工作31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一)根据法律规定 ,市政府直接负责市区的土地征用工作。市区内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组和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 积极服从和配合市政府做好土地征用工作,支持城市建设和发展。(二)经市政府确认的城市建成区内的原有集体土地全部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市政府根据 城市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使用权时,按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对原土地使用者予以补 偿。(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按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和河南省国土资源 厅核定的驻马店市区农业年产值标准给予补偿,地面附属物的补偿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标准 执行。(四)市国土、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负责对拟征用土地上的地面附属物进行清查登记。 在市区利用集体土地建造住房等,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土地使用 权证》 、 《房屋所有权证》 ,否则即视为非法建筑,在土地征用拆迁中不予补偿。在市区 内的耕地上打井、栽树等,必须获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备 案。未经批准和备案而擅自打井、栽树的,在土地征用时不予赔偿。(五)驿城区、高新区和有关乡镇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积极做好群众工作,保证土地依 法征用。同时,要积极指导被征地的村组,做好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等土地征用资金的管 理使用工作,真正用于发展经济和安排就业,使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生活得到可靠保证。五、进一步搞好高新区土地开发(一)高新区的土地纳入市政府的统一管理,建立市区统一规范的土地市场和地价体 系。(二)高新区的建设用地,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的需要提出征地意 见,市政府实行统一征用,依法出让。(三)市政府在高新区内依法征用的土地,可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一次性 成片出让给高新区或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其独立或联合开发,然后按建设项目转让;也可 以根据需要由市政府直接向项目建设单位供地。成片开发的土地,由高新区、市土地储备32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土地开发的收支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签定协议,实行收支预 算包干,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四)高新区内的土地出让收益及有关税费由高新区财政、税务等部门征收,上交省财 政返还部分定向返还给高新区,其余部分纳入高新区财政,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基础 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接受市财政、国土部门的监督;土地收益收支管理,由高新区年初 编制预算报市政府审定,项目支出实行一事一报,一支笔审批,年终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五)高新区的土地行政审批和登记发证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提高效率, 搞好服务。六、积极稳妥地推进旧城改造(一)在市政府的统一管理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计划、有选择地加快旧城 区的改造,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城市面貌。(二)要加强对旧城改造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负责对旧城改造项目 进行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拟定包括旧城改造项目区位、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资金来源 和投入产出效益等内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三)鼓励驿城区、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市直部门招商引资,改造旧城区。市政府采取成 片出让的方式,按项目用地评估价格一次性征收15%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 续,由项目单位独立投资或招商引资进行拆迁和开发建设。(四)对列入市政府收购、储备的旧城改造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利用土地 储备开发资金进行拆迁赔偿和安置补偿,然后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五)市规划、国土、建设、房产、财政等部门和驿城区、高新区要加强协调,积极配 合,依法行政,规范运作,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工作。七、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一)按照“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 则,认真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制的各项优惠政策,依法做好市属和驿城区、高新区国有企33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业改制中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保证所有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二)依法规范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市属和驿城区、高新区国有企业改制的 土地评估结果,必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三)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形 式和具体情况,对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以土地使用 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批准可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四)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应保持原土地用途不变。改制后的企业确需改 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城市规划、国土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重新办 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规定补缴不同用途土地出让金差价。(五)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实行作价出资(入股)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并 经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作为确定作价出资(入股)额的依据。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企业土地资产的,可按政府应收取的土 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六)破产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必须依照有关政策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收购、储 备或有偿出让,盘活资金主要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八、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一)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市区的乡、村、组利用集体土地发展乡镇企业、建设 公益设施等,必须报经市政府审批,使用耕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否则按违法 用地查处。(二)严禁集体土地私自进行交易。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 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转让、出租、抵押等而发生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必须依法办理 审批手续。(三)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每户只34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农民住宅不得私自 出售、出租。城市居民冒用农村居民名义办理的宅基地使用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权益 不受法律保护。(四)加强私人住宅用地管理。在市区内已经建成房屋的城市居民私人住宅用地,必 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各项审批手续。九、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一)建立市区的有形土地市场,完善土地市场功能,健全交易管理制度,形成土地 使用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二)凡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 、联营、合作、赠与 等各类交易,以及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土地 使用权、政策允许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等,都必须在有形土地市场进行,并依法 办理土地审批和登记手续。(三)凡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要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证,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均可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一起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四)鼓励所有用地单位和个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通过土地一级市 场后,连同地上建筑物进入二、三级市场进行交易。(五)房产抵押或房地产同时抵押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必须 经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实现时,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划拨 土地使用权的,由抵押人按规定缴纳抵押期间的土地收益金。(六)城镇居民转让私有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 须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否则,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产证 过户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七)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基准地价、 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市政 府可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35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十、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凡在市区内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 记,办理土地使用证书。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住宅用地) ,其用地行为即视为违法用地,在违法用地上构建的各种建筑物在城市建设拆 迁中作为非法建筑不予补偿。改变土地权属、用途和出租、抵押土地的,必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实行土地证书年检制度。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对市区内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 人进行土地证书年检。凡未通过年检或不进行年检的,注销土地证书,并按非法用地查处。十一、加大土地收益征管力度土地收益是政府的预算内收入,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市财政部门的委托代征代缴,其他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代征或以其他名义变相收取。坚决查禁一切乱收费的违法行为。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契税、土地闲置费、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获得的收益等以国 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所取得的国有土地收益,必须按规定足额征收,全额上缴财政,纳入 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严格依率计征土地增值税,依法整治炒买炒卖土地的现象。对非法进行地产交易和偷漏土 地增值税的,要认真进行清查,依法予以惩处并补缴全部税款。严格土地收益征收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挤占、挪用土地收益。对于违反规定,造 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十二、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国土、规划、建设、房产、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坚 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并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和犯 罪活动,规范依法管地、用地行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所有用地单位和个人,要强化土地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土地管理36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依法维护政府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的各 项权益,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依法缴纳国有土地税费,促进土地管理的法制化,规范 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土地违法行为,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必须给予行政处罚, 并按照《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 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8 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8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新的发展规划,到 2020 年,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人口分别要达到 200 平方公里和 200 万人,城镇化率达到 50%。为实现上述目标,结合市中心城 区发展现状,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新的城市规划为先导,以项目为抓手,以创新为动力,以民生为根本,实 施豫南区域性中心城市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三区两县一体化”进程,不断提高城 市承载能力,使城市规模、人口结构、产业布局、整体形象明显改善,在更高起 点上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的原则。速度与质量并重,外延扩展与内涵提升并举, 拉大城市框架,提高老城区设施配套水平。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高 起点、高标准、大手笔搞好城市规划,力求一步到位。建设项目分年度实施,突 出抓好重点项目、民生工程,一年打基础,三年出成果。坚持多方融资,加快建 设的原则。拓展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以城建投资的大突破,推进城市建设 的大发展。坚持市区联动,规范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晰“三区”和城市管理部门 的权责,建立健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努力 解决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等方面的问题, 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 三、工作目标 到 2012 年,市中心城区强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和房地产开发等各项工37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 使建成区面积增加到 95 平方公里, 人口增加到 95 万人, 城镇化率达到 36%。 其中驿城区刘阁办事处以东 10 平方公里,开发区关王庙乡政府所在地以南、开 源大道以北 30 平方公里,市工业集聚区工业二路以北 5 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配 套齐全,“三区两县”工业长廊全面贯通,一体化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同时,要 加快县城、小城镇建设,每年定出工作目标,有计划稳步推进。通过加快中心城 区和县城、小城镇建设,实现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 目标,初步确立豫南区域性中心城市地位。 四、主要措施 (一)强化规划编制,实现区域规划和系统规划的全覆盖。一是加快编制 200 平方公里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 为我市新一轮的城市建设与发展提供科学合 理的规划依据。 二是在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和“三区两县”一体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的基础上,编制“三区两县”一体化规划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保证 “三区两县”一体化范围内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合理、资源共享。三是加快市中心城 区控规编制工作,力求覆盖率达到 100%。尽快编制石武高铁客运驻马店站站前 广场及周边地区的控规和修规,带动整个西区发展。四是编制新区景观规划,加 大对新建建筑的管控力度,打造精品工程,提升城市形象。五是充实完善市中心 城区学校、市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等专项规划,努力解决民生问题。六是依法 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严格规划审批,提升城市建设品位。七是继续加大违法违章 建筑的查处力度,维护城市建设的正常秩序。 (二)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一是突出抓好重点项目。实施 贯穿“三区两县”的主干道配套设施及“四纵七横”外延道路的开发建设,对中心城 区过境道路及配套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打造成景观道路,特别是要对入市口路段 进行综合整治,实施绿化、亮化、美化;做好通往宿鸭湖、蚂蚁山、薄山湖快速 通道的前期工作; 抓好练江河、 冷水河、 骏马河治理工程和环城景观带配套建设; 启动石武高铁火车站广场、城市立交桥、置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工程建设,扩展 城市规模, 提升城市品位。 二是完善公用配套设施。 以工业区和新区开发为重点, 加快第二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褚堂垃圾处理场二期工 程的建设和运营,加强公厕、垃圾中转站、雨污管网等市政环卫设施建设,使其 保有度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力争年内开通市中心城区通往遂 平和确山县城的城市公交。三是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以 2012 年市中心城区 人均住房面积达到 30 平方米、城市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为目标,加强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房建设, 推动房地产业发展, 集中建设一批上档次、 成规模的住宅小区。 继续加大旧城改造力度,尽快解决“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问题。 (三)加强资金筹措,加大建设投入。树立“有多少事,筹多少钱”的融资理念, 强化建设投入。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市财政应逐年增加投资,重点用于解决市区 民生和提高城市品位的建设项目。二是加大贷款力度。由市投资公司根据每年项 目计划安排协调足额贷款,重点用于服务工业的项目和市区主要干道的建设。三38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是 BT 模式融资。根据土地储备情况,有计划的安排 BT 模式的工程量,原则上 每年整理不少于 3000 亩土地进行出让,为实施 BT 模式的企业提供竞买土地。 四是盘活城市基础设施资源。通过转让、拍卖、租赁城市基础设施的使用权、冠 名权,筹集城市建设资金。五是市政公用设施产业化运作。鼓励私人资本投资城 市公用生活设施建设,包括市场、停车场、学校、医院等。 (四)抓好生态城市建设,打造宜居环境。以“四城联创”为切入点,搞好科学 定位,绿化美化城市。一是积极构筑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生态,把城市生态系统 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一批城区绿岛、城边绿带、城郊森林,使城市生态 建设由单一绿化型向生态绿化型转变。二是加强固体废弃物安全处置,推进生活 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提高无害化处理标准和回收利用 水平。三是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推进市区供、排水管网配套建设,依法保护饮 用水源,确保水环境质量。四是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控制火电、化工、制药等重 点行业的废气排放,减少扬尘、汽车尾气和噪声污染。五是开展城市综合节能, 全面落实节能强制性标准,走节能环保集约发展的路子。 (五)抓好工业企业搬迁,改变工业围城的被动局面。本着“优化城市环境、 提高城市品位、建设和谐社会”的原则,推进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一是启动现 有工业企业搬迁工作。为鼓励企业搬迁,可用企业原用地的出让金弥补企业搬迁 造成的损失,逐步将市区内工业企业整体搬迁到工业园区。二是推动破产企业用 地改造。对治理无望的企业,设法解决企业遗留问题,实现既有土地资源的重新 开发利用。三是科学规划选址,防止二次“工业围城”。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合理 安排工业用地, 新上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工业园区, 防止随着城市扩展再次出现“工 业围城”现象。驿城区、市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与搬迁 企业沟通衔接,及时办理搬迁企业用地手续,加快搬迁企业的新建工作。全市各 级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力争在 3 年内完成市区内工业企业的搬迁任务。 (六)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城市管理。一是建立分工明确、责权统一的城市管 理工作机制。本着“统一设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整体联动”的原则,建立市、 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多方参与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 理长效机制。在驿城区和工业集聚区辖区范围内,市级负责主要干道的建设、维 护、绿化、清扫保洁、市容管理和设施配套,两个区负责本辖区内背街小巷的维 护、绿化、清扫保洁、市容管理和设施配套。在开发区辖区内,所有道路、水系 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由开发区负责筹集。二是制定和完善适合城市拆迁需要 的实施办法和统一补偿标准。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征地拆迁安置办法。三是加快 启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和管理的实时监测。四是推进和谐 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在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 的作用。五是深化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降低城市入户门槛为主要形式,促 进农村人口向市中心城区转移。 (七)强化监督考评,严格落实奖惩。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建设豫南区39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域性中心城市和推进“三区两县一体化”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抓好 工作落实。市政府将根据各单位、各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管理职责,对照签订的目 标任务,制定考核办法,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 内容,好的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 资格。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40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二篇 河南省土地政策与法规 河南省土地政策与法规2.1 (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1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 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 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为做好征 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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