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营口美克制药医疗有限公司总经理金开利董事长徐伟行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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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微信公众号博雅生物: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一 )
大成证字[2011]第 010-1 号
www.dachengnet.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5、12-15 层(100007)
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Fax: 8 (12/F), /F)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第一部分 重点问题 .................................................. 4...
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一 )
大成证字[2011]第 010-1 号
www.dachengnet.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5、12-15 层(100007)
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Fax: 8 (12/F), /F)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第一部分 重点问题 .................................................. 4
一、 博雅有限补足出资及验资事项的合法性(问题 1) ............... 4
二、 2000 年 4 月、9 月股权转让的背景、原因、作价公允性、未造成国有
资产流失的补充说明(问题 2) ............................... 7
三、 2007 年 6 月至 12 月期间历次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公允性、价格差
异原因及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补充说明(问题 3) ............. 9
四、 “厦门资本一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依法设立、运作、解散
及代持原因的补充说明(问题 4) ............................ 10
五、 历次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情况(问题 5) ...................... 14
六、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收购及建立的合法性(问题 6) .............. 19
七、 公司无实际控制人(问题 7) ................................ 26
八、 发行人与关联方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且不存在利益输送的
情形(问题 9) ............................................ 28
九、 新兴生物与发行人业务、财务的关系(问题 10) ............... 29
十、 委托投资形成、终止及湖南景达与发行人的关系(问题 11) ..... 29
十一、发行人与辉翔生物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问题 12)........... 36
十二、关于解除委托经营补偿款的补充说明(问题 13)............... 38
十三、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实际控制人(问题 23)..................... 41
十四、关于江西博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法性及财务状况的补充说明(问题
25) ..................................................... 42
第二部分 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的问题 ............................. 44
一、 新兴生物代持股份的补充说明(问题 32) ..................... 44
二、 高特佳向自然人转让股份的补充说明(问题 33) ............... 45
三、 社会保险缴纳(问题 34) ................................... 46
四、 岳池公司获得采浆审批不存在法律障碍(问题 35) ............. 49
五、 收购南城公司股权交易补充说明(问题 38) ................... 50
六、 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资质 ................................... 51
七、 关联关系补充说明 ......................................... 53
八、 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 57
九、 高特佳汇富及高特佳之间关系的补充说明 ..................... 59
十、 江西省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有权审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
立 ....................................................... 60
第三部分 其他问题 ................................................. 61
一、 发行人不适用转持国有股的规定(问题 51) ................... 6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就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10309 号,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就反馈意见要求发行人律师做出说明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北京市大成律
师事务所作为首发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意见书。
本所于 2011 年 2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承诺适用于本法律意见
若无特别说明,本意见书所用简称、缩略语的涵义与其各自在本所于 2011
年 2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的涵义相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一、 博雅有限补足出资及验资事项的合法性(问题 1)
发行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雅有限”)成立时,股东抚州市卫
生局未出资,抚州地区卫生局和江西省卫生厅出资后又陆续抽回。为依法补足公
司注册资本,上述股东在股权转出之前,利用股权受让方先行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补足了公司注册资本。本所律师核查了有关原始凭证、协议、批文,并参考公证
天业出具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核报告》(苏公 W[ 号)所述内容,
博雅有限补足出资的详细过程如下:
(一) 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情况为:
1、 抚州地区卫生局自 1992 年 10 月 10 日至 1993 年 6 月 16 日分 5
笔共计投资现金 174 万元;于 1993 年 8 月 10 日撤回资金 20 万
元;实际投入 154 万元。
2、 江西省卫生厅自 1992 年 3 月 29 日至 1993 年 7 月 21 日分 4 笔共
计投资现金 302 万元。
(二) 股东已投入资金抽回情况为:
1、 抚州地区卫生局 1994 年 12 月 31 日,以冲抵货款的方式抽回 54
万元;1998 年 9 月 9 日,抽回资金 100 万元。至此,抚州地区
卫生局抽回了已投入博雅有限的全部资金。
2、 江西省卫生厅 1995 年 5 月 29 日、1999 年 7 月 8 日,以冲抵货
款的方式共抽回 182 万元;1995 年 11 月 17 日、1998 年 4 月 21
日,共抽回资金 120 万元。至此,江西省卫生厅抽回了已投入博
雅有限的全部资金。
(三) 注册资本补足过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1、 退股补偿金的支付约定
1999 年 8 月 28 日,抚州地区行政公署召开第 13 次专员办公会会议。会议
决定,博雅有限分别与江西省卫生厅、抚州地区卫生局签订退股补偿协议。根据
上述决定,1999 年 8 月 31 日,博雅有限与抚州地区卫生局签订退股补偿协议,
约定:抚州地区卫生局出让其所持公司股权;公司给予抚州地区卫生局 200 万元
经济补偿,其中,150 万元退股时支付,50 万元待公司上市后支付。根据抚州市
人民政府 2001 年第 8 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原约定上市后支付的 50 万元由国资部
门支付,公司不再承担支付义务。1999 年 10 月 14 日,博雅有限与江西省卫生
厅签订退股补偿协议,约定:江西省卫生厅出让其股权;公司给予江西省卫生厅
100 万元经济补偿。
2、 第一次补缴
根据临川市人民政府 2000 年 4 月 1 日做出的《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临府字(2000)18 号)及公司股东会次日做出的决议,
抚州地区卫生局、江西省卫生厅所持国有股权分别转让给临川国资局、创新科技
及江西工投。
鉴于抚州地区卫生局和江西省卫生厅已经先行抽回了投入公司的全部资金,
根据《关于印发江西博雅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关系规范过程中若干问题的会议
纪要的通知》(临府办字(2000)44 号)所确定的转让款分配方案,转让款 286.50
万元用于补缴注册资本。
2000 年 3 月 23 日、4 月 23 日江西工投、创新科技分别将受让股权款 250.04
万元、827.20 万元汇入公司。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预先确定的方案,公司将该款
项做如下处理:支付抚州地区卫生局退股补偿金 150.00 万元、江西省卫生厅退
股补偿金 100.00 万元,余款中分别以 66.50 万元、220.00 万元作为江西工投、
创新科技的出资款。
至此,博雅有限股东江西工投、创新科技已足额认缴出资,临川国资局未出
3、 第二次补缴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根据临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 年 4 月 22 日发出的《关于印发解决市国资
局所持博雅公司股权出资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临府办字[2000]60 号)及公
司股东会 26 日做出的决议,临川国资局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中科院生理所、临川
酒业及兴鑫医疗。鉴于抚州市卫生局及临川国资局均未出资,根据《关于印发解
决市国资局所持博雅公司股权出资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临府办字(2000)
60 号)所确定的转让款分配方案,另以公司向临川市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86.00 万元,全部投入博雅有限用于补缴临川国资局出资款,超出部分列入资本
2000 年 1 月 7 日,公司收到临川酒业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300 万元。
公司曾于 1993 年 7 月 16 日,向江西省临川市复兴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 150
万元,后归还本金合计 9.5 万元;截止 2000 年 4 月 30 日止,仍欠本息合计 250.04
万元。兴鑫医疗应支付股权转让款 250.04 万元。因兴鑫医疗为临川市复兴城市
信用合作社投资成立,根据三方合意,兴鑫医疗应支付股权转让款与公司所欠临
川市复兴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本息抵销。
2000 年 5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科院生理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100.00 万元。
2000 年 5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临川市财政局汇入 86 万元,资金用途为临川
国资局出资款。
综上,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实际获得资金 736.04 万元。根据政府主
管部门确定的处置方案,713.50 万元作为补缴未出资认缴部分,22.54 万元作为
资本公积金。
以上款项均作为补缴临川国资局所认缴而未到位的出资款,合计金额为人民
币 736.04 万元,其中:713.50 万元作为临川国资局股权转让时应认缴的出资款,
超出认缴部分 22.54 万元作为资本溢价列入公司资本公积。
至此,公司注册资本全部补足。
(四) 合法性分析
博雅有限注册资本未足额认缴的状态持续至 2000 年 5 月,当时实施的《公
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资额。” 博雅有限对其股东的违法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从未因此受到任何处罚。
作为博雅有限的股东,抚州地区卫生局、江西省卫生厅抽回资金,受让抚州市卫
生局所持股权的临川国资局未能履行出资义务,均有义务补足出资。
2011 年 2 月 10 日,公证天业出具《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核报告》(苏公
W[ 号)验证,截至 2000 年 5 月 31 日,补足注册资本的资金已全部
到位。博雅有限股东已经于 2000 年 5 月 31 日之前履行了出资义务。
2000 年 4、5 月间,在政府部门主导下,上述股东以出让股权所获资金分 2
次补足博雅有限的注册资本,履行了博雅有限股东的应尽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2010 年 12 月,抚州市人民政府出具“抚府文( 号”文确认前述股权
转让款的处理方式符合公司、出让方、受让方的利益,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2011 年 1 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具“赣府字[2011]5 号”
文同意抚州市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
博雅有限股东未能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抽回已缴纳注册资本的行为不符合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公司股东于
2000 年 5 月 31 日前补足注册资本的行为履行了股东应尽的义务,其资金来源、
补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出资瑕疵对首发上市均不构成实质性障
碍。公证天业也对前述补足出资的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
W[ 号《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核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博雅有限股东未能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抽回已缴纳注册资本
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补足注册资本的行为履行了股东应尽的义务,
其资金来源、补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天业验证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首发上市均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 2000 年 4 月、9 月股权转让的背景、原因、作价公允性、未造成国有资产
流失的补充说明(问题 2)
1998 年 8 月 20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
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要求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
建立风险投资机制,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
企业板块。由于公司主营的血液制品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符合高新技术产业的范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畴,2000 年 1 月,临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召开公司改制及上市筹备工作会议,
确立了优化股东结构、积极推进博雅公司改制上市的目标。抚州地区卫生局、江
西省卫生厅作为行政机关,不适宜作公司股东,且已抽回投资。为优化股权结构
并满足当时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至少 5 名发起人的要求,2000 年 4 月,抚
州地区卫生局、江西省卫生厅向临川国资局、创新科技、江西工投及临川酒业转
让所持公司股权,退出公司;同月,公司控股股东临川国资局通过向中科院生理
所、临川酒业及兴鑫医疗转让部分股权的方式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并获得资金补足
公司注册资本。以 1999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为基准,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为每 1 元注册资本 3.76 元。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促进
投资主体多元化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0]16 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
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抚发[2000]18 号)等政策、法规,本着国有资本为有所
不为、有进有退、以退为主的原则,使国有企业产权由单一投资主体向多元投资
主体转换。2000 年 9 月,在政府主管部门的主导下,公司以原股东转让股权的
方式引入瑞泽网络、清华科技等投资人,以民营资本为主的外部投资者将公司改
制为民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根据国有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公司股权
进行了评估并获得了国资管理部门的确认,交易双方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为每 1
元注册资本 4.45 元。
2000 年 4 月及 9 月股权交易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是:
1、 2000 年 5 月末,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补足;
2、 在两阶段股权转让期间公司经营产生净利润 228.61 万元;
3、 股权定价依据不同,4 月发生的股权转让以 1999 年 12 月 31 日账面净资
产为定价依据,9 月发生的股权转让以经政府确认的 2000 年 7 月 30 日
的企业净资产评估值为定价依据。
2011 年 1 月 12 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国有股转让相关情况确认的批复》(赣府字[2011]5 号)
对两阶段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及国有资产保值做了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2000 年 4 月及 9 月股权转让均是在政府主导的背景下进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的,转让作价公允并且均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转让至今未发生任何产权或股权
纠纷,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江西省人民政府已确认前述股权转让未造成国有资
产流失、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三、 2007 年 6 月至 12 月期间历次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公允性、价格差异原
因及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补充说明(问题 3)
就 2007 年 6 月至 12 月期间历次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等情况,本所律师核查
了有关合同、协议、评估报告、批文等,检索了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上市公司公告,
并对部分当事人进行了访谈,逐一说明如下:
1、 2007 年 6 月,以净资产值为基准,经协商定价,青岛健特以每股 1.47
元将发行人 13.3%的股份转让给科瑞矿业。
2、 2007 年 6 月,经协商定价,科瑞天诚将 70.01%股份作价 8,600 万(每股
2.77 元)转让与合瑞实业。
3、 2007 年 7 月,以股份面值定价,中信医药将其所持 4.05%的股份以 179.65
万(每股 1 元)转让给新兴生物。
4、 2007 年 8 月,中科生理所将其所持 2.66%的股份以 91.95 万元价格(每
股 0.847 元)转让给新兴生物。作为事业单位,中科院生理所依据国有
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以评估值作为定价依
据,进入产权交易所经过挂牌程序定价。
5、 2007 年 9 月,清华科技将所持 9.98%的股份以 532.97 万元价格(每股
1.2 元)转让给新兴生物。作为国有控股公司,清华科技所依据国有资
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准
并适度溢价,进入产权交易所经过挂牌程序定价。
6、 2007 年 12 月,作为专业投资公司,高特佳收购发行人 85%股份的价格为
每股 2.52 元。高特佳结合公司估值、自身投资战略,确定了按照 2008
年每股收益的 11.2 倍市盈率定价,最终与合瑞实业共同商定转让价格。
1999 年和 2002 年,发行人先后与江西赣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赣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东化工”)签订两份互保协议。由于 2004 年 11 月赣东化工进入破产程序,债权
人便以连带责任为由要求公司偿还赣东化工欠款及利息(合计约 2,600 万元),
公司面临较大的偿债风险。2006 年底到 2007 年,国家药监局出台一系列关于血
液制品行业的政策和管理规范,整个行业管理日趋严格,经营成本不断上升。当
时发行人资金紧张,很难完成对全部 7 家对口单采血浆站的收购工作(最终只完
成 4 家浆站的收购),采浆能力将难以达到规划预期。鉴于上述不利因素,部分
股东认为公司当时的经营前景存在不确定性。各个转让方对公司当时经营状况及
未来发展前景判断不同造成对公司股份估值差异。所转让股份比例对公司的影
响,也是定价因素之一。在上述背景及各估价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民营或外资股
东通过协商,国有股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达成最终转让价格。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份的交易各方中,民营或外资控股股东基于对公司前
景的分析、根据自身对公司价值判断及协商结果确定转让价格,系按照市场规律
进行的定价行为,所确定价格具备公允性;国有股东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确定价
格,具备公允性,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 “厦门资本一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依法设立、运作、解散及代
持原因的补充说明(问题 4)
(一) 信托产品发售不属于非法公开发行证券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厦门信托设立了“厦门资本
一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并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厦门监管局报备。按照投资计划,信托将资金投入发行人。2011 年 9 月,
根据受益人大会的决议,信托终止。
信托以受益权为对价募集资金,各方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受《中华人民共
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证
券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
式。”信托没有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售,认购对象不足 200 人,亦未采用广告、公
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信托募集资金不属于公开发行。
3-3-1-2-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信托按照投资计划投资发行人后,未再进行任何投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信托的设立及运作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
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厦门资本一号股权投资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的,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非法公开发行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 代持原因、信托设立、运作及解除合法、合规
1、 信托认购发行人增资时部分受益人的情况
(1) 廖昕晰等 14 人任职
信托认购发行人增资时,厦门盛阳合伙人廖昕晰等 14 人的任职情况如下表:
合伙人姓名
发行人总经理
深圳市速速达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发行人董事长
发行人财务总监
高特佳执行合伙人
上海玺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发行人副总经理
发行人总会计师
发行人副总经理
发行人监事
发行人总经理助理
深圳市泰山松烟酒贸易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高特佳投资经理
高特佳投资经理
报告期间内,除上表所示部分合伙人为控股股东高特佳员工、部分合伙人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外,厦门盛阳其他合伙人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
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3-3-1-2-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2) 王华等 18 人背景
信托认购发行人增资时,厦门顺价合伙人王华等 18 人的背景情况如下表:
合伙人姓名
身份背景情况
厦门博汇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厦门陆海环
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诺亚(中国)财富管理中心部门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厦门市伟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厦门建发电子有限公司经理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已退休,自由职业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大胜窑业建设开发(福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厦门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厦门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助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会计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厦门荣胜豪国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厦门华清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
报告期内,除黄斌艺曾担任发行人董事外,厦门顺加其他合伙人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
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2、 代持原因
本所律师核查了厦门信托与海峡创投的关联关系并对委托投资信托的部分
人士进行了访谈,核查了代持股份或受益权的原因。
因为信托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认定的民事主体,不能作股东,
3-3-1-2-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信托将资金交给海峡创投代为投入公司,并由海峡创投代为持有公司股份。海峡
创投是厦门信托股东厦门港务的全资子公司,是专业股权投资持有平台。
廖昕晰等 14 人绝大多数为非金融、投资专业人士,且居住地均非厦门,因
而由他们直接认购“资本一号信托计划”在管理和监督上均存在不便。为便于投
资管理,出于对控股股东高特佳投资管理能力的信任,将受益人权利委托高特佳
代为行使。
信托除投资发行人外,没有再从事其他投资。信托的运作合法、合规。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信托计划终止:(二)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四)信托计划文件
约定的其他情形。”《厦门资本一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二条
“信托目的”约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资金委托给受
托人管理,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共同认可的方式投资于
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博雅公司’)的股权增发,信托
计划资金在闲置期间可投资于债券、央行票据、货币基金和银行存款。本信托计
划并以全部信托计划财产为基础资产,做出一级、二级、三级受益权的结构化安
排,为委托人(受益人)提供不同类别的投资工具,以获取投资收益。受托人按
照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方式,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第二十四条“信
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约定:“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约定外,未经委托
人和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5)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6)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发行人准备首发上市,为进一步明确股权结构,
彻底消除股权纠纷的可能,达到监管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要求,
必须解除股份代持,但信托又不具备成为发行人股东的资格,信托目的已无法达
到。因此,受益人大会决议终止。信托受益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了投资。
本所律师认为,信托的设立、运作、解除以及信托计划终止后进行的信托财
产分配即股权转让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厦门资本一号股权投资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约定,没有潜在纠纷。发行人目前的股权清晰,不存
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股权代持情况,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的规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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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五、 历次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情况(问题 5)
自成立以来,发行人国有股权设置、转让的情况如下:
(一) 有限公司设立
1993 年 11 月 6 日,江西博雅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成立时,国有股权设置情况
抚州市卫生局
抚州地区卫生局
江西省卫生厅
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均为医疗行政机关,本身即为国有资产占有、管理方,有
权直接使用国有资产。
本所律师认为,有限公司成立时,国有股权设置已获得国资部门的审批并履
行相关国资管理程序。
(二) 抚州市卫生局国有股权划拨
2000 年 1 月 19 日,临川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将原抚州市卫生局所持博雅
公司股份划转市国资局管理的通知》(临府字(2000)12 号),决定将原抚州市
(后改为临川市)卫生局所持公司 70%股权划拨给临川国资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划拨已获得国资部门的审批并履行相关国资管理程
(三) 抚州地区卫生局、江西省卫生厅国有股权转让
根据《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临府字(2000)
18 号),江西省卫生厅、抚州地区卫生局将所持全部公司股权分别转让给临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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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资局(1.35%)、创新科技(22%)、江西工投(6.65%),本次转让的价格以公司
1999 年 12 月 31 日账面净资产为定价依据,各方协商确定每 1%注册资本实际转
让价格为 37.6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转让已获得国资部门的审批;
2、转让价格的确定没有以资产评估为定价基准,不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股权转让导致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有效、股权权属明确、不存在纠
纷及潜在纠纷;
4、本次转让的有效性、公允性已获得江西省人民政府的确认。
(四) 临川国资局部分股权转让
1、 审批程序
2000 年 5 月,根据《关于印发解决市国资局所持博雅公司股权出资问题的
会议纪要的通知》(临府办字[2000]60 号)的授权,临川国资局将部分股权转让
给临川酒业(7.98%)、兴鑫医疗(6.65%)。临川国资局依职权将部分股权转让给
中科院生理所(2.66%)。《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用
国有资产参股经营、合资经营,以及进行企业兼并、向非全民所有制法人或自然
人出售境内外国有资产等活动,必须报同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临川
国资局是临川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有权就隶属于临川市政府
的国有资产出售做出决定。据此,虽然临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
解 决 市国资局 所持博 雅公司股权出资问题 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临府办字
[2000]60 号)中所提及公司股权受让方不包括中科院生理所,但是临川国资局
已经就上述国有股权转让事宜与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
议,即该次股权转让已经履行了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程序。
本次转让的价格以公司 1999 年 12 月 31 日账面净资产为定价依据,各方协
商确定每 1%注册资本实际转让价格为 37.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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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2、 原征地计划未能实行的原因
为了解决临川国资局认缴的 713.50 万元注册资本实际未到位的问题,2000
年 4 月 22 日,临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解决市国资局所持博雅公
司股权出资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临府办字(2000)60 号),同意临川国资
局通过转让股权等方式补缴前述资本金 713.50 万元,具体方式如下:
(1) 临川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其所持博雅有限 14.63%的股权分别作价
550.088 万元进行对外转让,并将所得资金全部用于补缴资本金;
(2) 博雅有限向临川市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86 万元,然后由财政部门将
该笔资金划拨给临川国资局,用于补缴资本金;
(3) 市政府征用山地 5 亩,作价 77.412 万元,划拨给临川国资局,由其
投入博雅有限,用于补缴资本金。
后因临川国资局将所持公司 2.66%股权转让给中科院生理所。中科院生理所
支付了 100 万元股权价款。临川国资局用于补缴资本金的款项已经通过股权转让
款和土地出让金转出等方式足额获取。因此,临府办字(2000)60 号文件中用
于补缴资本金的方案 3(征地补缴)最终并未实施。
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转让已获得国资部门的审批;
2、 转让价格的确定没有以资产评估为定价基准,不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本次股权转让导致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有效、股权权属明确、不存在纠
纷及潜在纠纷;
4、 临府办字(2000)60 号文件中用于补缴资本金的方案 3(征地补缴)最
终并未实施,属于政府主导下的公司资本充实方案的调整,合法、合规,
未对公司充实资本造成障碍,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5、 本次转让的有效性、公允性已获得江西省人民政府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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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五) 控股股东变更及股权转让
根据《关于同意江西博雅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通知》(抚府办
字[2000]16 号),并根据临川国资局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权,本次股权转让主要
情况如下表:
临川国资局
本次转让的定价依据为江西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以 2000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赣恒会评字(2000)第 16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2000 年 9
月 15 日,临川国资局以临国资确字(2000)15 号文件确认了该评估报告。
本次股权转让中,临川国资局根据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权将股权转让给中信
医药。受让方清华科技及聚焦发展未体现在抚府办字[2000]16 号文件中,没有
获得抚州市政府的事先批准。上述三家公司受让国有股权时,均获得公司股东会
会议同意、签署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而且其受让股
权的价格均参照经临川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临国资确字(2000)15 号”《审核意
见函》确认的评估价值,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临川国资局作为当时的控股股东、
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完全知悉上述 2 家受让方的加入。随后,2000 年底至 2001
年初,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江西省人民政府以赣股[2001]5 号文件
对上述股东所持股份进行了确认。抚州市人民政府以(抚府文( 号)
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以赣府字[2011]5 号文件逐级确认了上述转让的有效性。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不存在潜在纠纷;公司股本结构演变过程中国有股
转让存在的法律瑕疵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影响国有股转让的有效性,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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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司不构成潜在法律风险,且获得了江西省人民政府的确认,对首发上市不构成法
(六) 2001 年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0 年 12 月 21 日,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江西省财政厅做出《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
复》(赣财国字[2000]53 号),批准了清华科技、中信医药、中科院生理所所持
股份为国有股。发行人整体变更后 2001 年 1 月 19 日,江西省股份制改革和股票
发行联审小组做出《关于同意江西博雅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西博雅生物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赣股[2001]5 号),同意江西博雅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变
更为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1 年 1 月 19 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了《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赣
股[2001]5 号)。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国有股权设置情况如下表:
中科院生理所
中信医药 2007 年 7 月出让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之前,已改制为、外资控股
的中外合资企业,其所持股份性质已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设置已获得国资
部门的审批并履行相关国资管理程序。
(七) 2007 年中科院生理所所持股份转让
2007 年 1 月 25 日,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局出具《关同意转让所持江西博雅
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院地字[2007]2 号),同意中国科学院生
物物理研究所转让所持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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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有关事项的
通知(科资发财字[2005]第 84 号)规定:“院属事业单位及院直接投资企业向
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局(以下简称院地合作局)报送需进行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
相关材料;院地合作局审核后发文批复”。根据上述规定,中国科学院地合作局
具备批准转让的国资管理权限。
本次转让以中磊评报字[2006]第 6009 号资产评估所确定的净资产价值为定
价依据。该评估报告已经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备案(备案编号:
2007022)。本次股份转让进入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交易。2007 年 8 月 26 日,中
科院生理所与新兴生物签署《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中科院生理所将所持
有的 2.66%的股份以 91.953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兴生物。以上转让程序符合《企
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转让已获得国资部门的审批并履行相关国资管理程序。
(八) 2007 年清华科技所持股份转让
2007 年 2 月 7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江
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批复》(深国资委[2007]54 号),
同意清华科技持公司股权可根据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并经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
公开挂牌进行交易,本批复的有效期 12 个月。本次转让以中磊评报字[2006]第
60010 号资产评估所确定的净资产价值为定价依据。本次转让进入深圳国际高新
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2007 年 9 月 17 日,清华科技与新兴生物签署股份转让合
同,约定清华科技将持有的 9.98%的股份以 5,329,690.8 元的价格转让给新兴生
物。2007 年 9 月 17 日,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权
交易签证书》(深高交所签字[2007]第 110 号)。以上转让程序符合《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转让已获得国资部门的审批并履行相关国资管理程序。
六、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收购及建立的合法性(问题 6)
(一) 《浆站转制方案》规定的改制审批程序
《浆站转制方案》规定的改制审批程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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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单采血浆站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其“一对
一”供浆关系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收购。如果规定期限
资产处置批准权限
内,双方不能达成收购意向,应当向单采血浆站所在地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说明理由。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由其他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进行收购。
进行有偿转让的单采血浆站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对单采血浆站的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单采血浆站转让时的评估报告报当地国有资产监管机
构备案后,作为确定有偿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血液制品企业收购单采血浆站应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收购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
支付收购款
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单采血浆站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依照《公司
企业法人登记
法》,建立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与单采血浆站的母子公司体
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少于80%。
发行人拥有浆站公司 5 家,均为全资子公司;其中:金溪、崇仁、南康系根
据《浆站转制方案》由原单采血浆站改制成立。单采血浆站改制的审批流程如下
《浆站转制方
案》规定的审
本级人民政府
抚府字[2006]17 号
康府办抄字[2007]19
抚府字[2006]17 号
省卫生厅批准
赣卫医字[2007]29 号
赣鑫评报字(2007)第
华泰赣会师评报字
赣安石评字(2006)第
02 号《资产评估报告》
(2006)第 18 号《资
51 号《资产评估报告》
(没有规范履行备案程
产评估报告》(没有规
因崇仁浆站资产系张
序,但是得到了政府主
范履行备案程序,但是
建辉个人出资购置,针
管部门的认可)
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
对国有资产的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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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浆站转制方
案》规定的审
估等定价程序并非法
定必备程序。
江西省人民政府以赣
府字[2011]6 号文件确
认张建辉出资及改制
的合法性、有效性。
《金溪县单采血浆站产
《南康市单采血浆站
《关于收购崇仁县单采
权转让合同》、《金溪
整体收购改制合同》
血浆站的协议书》
县单采血浆站产权转让
补充协议》
企业法人登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为实现“独立采浆”,发行人于
2000 年末收购临川市单采血浆站(当时单采血浆站与市血站为同一单位)资产
单独设置浆站,即南城公司的前身。改制以经政府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的净资产
值为作价基准、在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及主导下进行。除成立南城公司这一程序外,
其余程序均于《浆站转制方案》实施之前完成。
(二) 作价依据
各浆站收购的作价依据及价格确定情况如下:
1、 金溪:资产评估结果为资产总额 460.55 万元;其中,含有发行人借给金
溪县单采血浆站使用的采浆机 4 台(评估价值为 7.98 万元)及其他应收
款 23.63 万元,做相应调整后的资产评估价值为 428.94 万元。同时,上
述资产评估价值中由包含评估价值为 155.77 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考
虑到土地的增值空间,在原评估价值 155.77 万元的基础上浮 10%,即增
加 15.57 万元。因此,确定成交价格为 444.51 万元。
2、 南康:资产评估结果为资产总额 3,478,605.64 元;经双方协商,转让价
格确定为 38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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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3、 崇仁:资产评估结果为总资产 280.46 万元;经协议双方在转让协议中书
面确认,浆站评估后新添资产价值约 70 万元,转让价格确定为 350 万元;
4、 南城:资产评估结果为净资产 231.9 万元;转让价格确定为 231.9 万元。
金溪、南康浆站资产定价均高于评估净资产值的 90%,符合《浆站转制方案》
的规定。崇仁浆站资产因属于张建辉个人投资购置,由交易双方协商定价。南城
浆站以评估净资产值定价,符合当时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浆站资产收购定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各采浆公司的成立
1、 收购临川市单采血浆站并成立南城公司
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2000 年 11 月 29 日,发行人与
抚州市卫生局签订《临川单采血浆站产权转让协议》,以 231.9 万元的价格收购
临川市单采血浆站资产。作价依据为以赣昊评报字[2000]第 75 号资产评估报告
所确定数据值。2000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与抚州市卫生局签订《临川单采血
浆站接交协议书》,对发行人所收购资产的交接、财务处理等情况做出明确约定,
正式开始交接。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单采血浆站可以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但是对于单采血浆站的性质并未明确规定,
因此,发行人收购临川单采血浆站后,该浆站全部产权归属于发行人,但其管理
方式仍然参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并对发行人进行“一对一”
供应血浆。
2006 年 12 月 27 日,根据《浆站转制方案》的规定,发行人出资 560 万元,
徐建新先生出资 140 万元成立南城公司。南城公司按照账面价值(461.89 万元)
向发行人购买了原临川单采血浆站的机器设备以及发行人位于抚州市南城县建
昌镇金山口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关房屋及建筑物。南城公司全面承接该浆
站全部采浆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资产收购并设立新公司的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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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2、 收购崇仁县单采血浆站并改制为崇仁公司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门《浆站转制方案》、江西省卫生厅等部门《转发卫生部
等九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卫医字[
号),发行人以收购资产的方式收购崇仁县单采血浆站并将其改制为崇仁公司。
2006 年 8 月 21 日,江西安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崇仁县单采血浆站资
产评估报告书》(赣安石评字(2006)第 51 号)。该浆站崇仁浆站由张建辉个
人投资设立,因此,2007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与张建辉签订《关于收购崇仁县
单采血浆站的协议书》,以评估值为基准,作价 350 万元收购了该浆站资产,转
让价款最终由张建辉个人收取。发行人接收了该浆站资产并签署有关接收明细。
就张建辉以个人资产投资该浆站的真实性及本次收购的合法性,崇仁县人民
政府在崇府文[2010]66 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在抚府文[ 号文件中对本次
收购、改制的合法性、有效性、产权归属、定价依据、改制后不存在潜在纠纷等
重大方面做出确;并同意若资产转让、浆站改制引起其他问题,崇仁县人民政府
负责解决。2011 年 1 月 12 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做出《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崇仁县单采血浆站改制有关事项进行确认的批复》(赣府字[2011]6
号),完全同意以上确认。
2007 年 8 月 8 日,发行人现金 50 万元出资成立崇仁公司。发行人将浆站资
产投入崇仁公司。崇仁公司全面承接该浆站全部采浆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资产、改制并设立新公司的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3、 收购金溪县单采血浆站并改制为金溪公司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门《浆站转制方案》、江西省卫生厅等部门《转发卫生部
等九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卫医字[
号),发行人以收购资产的方式收购金溪县单采血浆站并将其改制为金溪公司。
2007 年 3 月 29 日,金溪县卫生局与发行人签署《金溪县单采血浆站产权转让合
同》,约定以赣鑫评报字(2007)第 02 号《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数据值为基准,
发行人以 4,445,143 元的价格收购了浆站资产。4 月 12 日,金溪县卫生局与发
行人就改制等问题签署《金溪县单采血浆站产权转让补充协议》。2008 年 1 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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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日,金溪县卫生局与发行人就浆站交接事宜签署《金溪县单采血浆站交接协议
书》。发行人向金溪县政府部门全额支付了转让价款。
2008 年 12 月 5 日,发行人以现金 133.5 万元、以收购的浆站资产作价 311.5
万元共出资 445 万元成立金溪公司。根据“抚宏普泰验字(2008)第 036 号”及
“赣安石验字(2010)第 565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分 2 次缴足注册资本。
金溪公司全面承接该浆站全部采浆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浆站转制方案》关于受让主体资格、转让方
式、定价方式、审批等收购、改制关键环节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以
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估结果定价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资产移交程序完
整、规范。资产评估报告虽然没有规范履行备案程序,但是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
的认可。根据《浆站转制方案》,上述瑕疵不影响收购、改制的有效性,不存在
潜在法律风险,对首发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发行人设立新公司的过程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4、 收购南康市单采血浆站并改制为南康公司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门《浆站转制方案》、江西省卫生厅等部门《转发卫生部
等九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卫医字[
号),发行人以收购资产的方式收购南康市单采血浆站并将其改制为南康公司。
2007 年 3 月 21 日,南康市卫生局与发行人签署《南康市单采血浆站整体收购改
制合同》,约定以华泰赣会师评报字(2006)第 18 号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数据
值为基准,发行人以 383 万元的价格收购了浆站资产。
2007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出资 383 万元成立南康公司。南康公司以原价 383
万元向发行人购买了原南康市单采血浆站全部资产。南康公司全面承接该浆站全
部采浆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浆站转制方案》关于受让主体资格、转让方
式、定价方式、审批等收购、改制关键环节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以
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估结果定价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资产移交程序完
整、规范。资产评估报告虽然没有规范履行备案程序,但是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
的认可。根据《浆站转制方案》,上述瑕疵不影响收购、改制的有效性,不存在
潜在法律风险,对首发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发行人设立新公司的过程符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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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5、 成立岳池公司
岳池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8 月 24 日,由发行人全额现金出资 500 万元,持有
岳池县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0)。2010
年 5 月,岳池公司已经完成了“设置许可”程序,获得了四川省卫生厅颁发的《设
置单采血浆站批准书》。目前,岳池公司正处于筹备建设阶段,建设完毕后,将
会向四川省卫生厅申请颁发《单采血浆许可证》。
本所律师认为,岳池公司获准相关审批并进行日常采浆业务不存在重大不确
(四) 浆站改制的人员安置
1、 《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
单采血浆站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
的劳动关系,解决遗留问题,并做好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涉及到
劳动合同签订、养老保险等问题,具体可以参照下述意见办理:
(1) 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转制为企业的单采血浆站职工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
协商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三年。对符合条件的职工,
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
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 关于养老保险问题。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可参照国家对中央转
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关政策精神,落实单采血浆站转制后的养老
保险问题。具体事项,根据转制单采血浆站的具体情况,由当地卫
生行政部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商办理。
2、 浆站改制的人员安置情况
(1) 崇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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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根据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崇仁浆站原有职工共 28 人,全部由
崇仁公司接收并与崇仁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了转制后职工的社会保障
(2) 金溪公司
根据《金溪县单采血浆站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职工安置工作及相关费用
由金溪县卫生局负责,基本原则是职工自愿决定去留。安置结果是,浆站职工全
部由金溪公司接收,并与金溪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转制后员工的
社会保障费用由金溪公司负责缴纳。
(3) 南城公司
根据《临川单采血浆站接交协议书》,浆站原职工共 24 名,全部由发行人接
收。转制后员工的社会保障费用由金溪公司负责缴纳。
(4) 南康公司
根据《南康市单采血浆站整体收购改制合同》的约定,职工安置工作及相关
费用由南康市卫生局负责,基本原则是职工自愿决定去留。将占职工全部由新成
立的南康公司接收。南康公司依法与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承担转制后员工
的社会保障费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改制后对原浆站员工的安置符合《劳动法》和《浆
站转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 公司无实际控制人(问题 7)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以来,高特佳出资结构变化如下表:
2009 年 6 月
2008 年 1 月
2010 年 12
-2010 年 10
-2009 年 5 月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三亚阳光大酒店有限公司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3-3-1-2-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2009 年 6 月
2008 年 1 月
2010 年 12
-2010 年 10
-2009 年 5 月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广西西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速速达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鑫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高特佳股权一直比较分散,并列第一大股东为三亚阳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昆
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仅为 21.18%。三亚阳光大酒店有限公司之
控股股东深圳市速速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仅为 2.12%,二者合并持股比例为
23.3%;除此之外,高特佳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根据高特佳现行有效
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策机制为依据股东持股比例进行表决,没有其他特别
安排,不存在股东某一方控制高特佳股东会决策的情形。
高特佳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董事一人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议案须经
过半数方可通过。因高特佳的主营业务为资产管理、投资等,为保证董事会决策
的专业性、科学性,特别由董事会推荐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及经验的人士担任部分
董事。报告期内,当选董事的人选推荐情况具体如下表:
2008 年 1 月至 2009 年 11 月
2009 年 12 月至 2010 年 9 月
2010 年 10 月至今
蔡达建 三亚阳光
席家忠 赤天化
中石油管道局
中石油管道局
黄反之 鹏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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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2008 年 1 月至 2009 年 11 月 2009 年 12 月至 2010 年 9 月 2010 年 10 月至今
刘曼红 董事会
陈工孟 董事会
高特佳董事会在董事人选推荐、选举及表决程序等方面均不存在被某一方控
制的情形。
高特佳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构成及决策机制,都不存在被某一股东或某一方控
制的情形。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
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
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根据该规定,高特佳各股东均不具备“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能力,
不存在控股股东。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三)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
据该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高特佳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由此,发行人不存在实
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认为,高特佳的股权结构、股东会决策机制、董事会组成及董事会
决策机制均不能使某一股东或某一方具备控制高特佳的能力。作为控股股东,高
特佳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从而,发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八、 发行人与关联方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且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重要客户、重要供应商所提供的能够体现其股权结构
工商档案,高特佳控股或控制的深圳融华等 10 家投资企业、瑞捷软件科技(香
港)有限公司,高特佳汇富等 5 家投资企业对外投资控股的情况,对高特佳董事
黄煜先生进行了访谈。本所律师还参照了公证天业的审计报告有关内容及高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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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审计机构对有关问题的回函。根据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报告期内:
1、高特佳及其控制的企业均不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与销售业务或该业务的
上下游业务。高特佳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
2、除已披露的发行人委托深圳融元对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股权
投资及 2008 年至 2010 年 9 月期间高特佳对发行人的资金支持之外,高
特佳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3、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
了一套独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
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高特佳及其控制的企业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
4、高特佳及其控制的企业在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或客户中不拥有权益;
5、高特佳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从未利用投资关系向发行人输送利益。
九、 新兴生物与发行人业务、财务的关系(问题 10)
本所律师核查了新兴生物的工商档案中核定的营业范围,访谈其控股股东徐
建新先生,调阅其财务报表。本所律师还参照了公证天业的审计报告有关内容。
经核查,新兴生物自成立以来未从事任何经营性业务,未产生营业收入。其主要
资产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主要业务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主要利润来源
于发行人对股东的分红。除股东徐建新先生任发行人董事长并持有发行人股份
2,225,912 股,在技术、人员、供应商、客户等方面与发行人没有共用、共享、
互相任职等关系或其他协议安排;除持有发行人 6,653,869 股之外,与发行人没
有资产关系;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情形。
十、 委托投资形成、终止及湖南景达与发行人的关系(问题 11)
本所律师核查了湖南景达工商档案,涉诉文件,检索了与紫光古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湖南景达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上市公司公告,深圳融元收购湖南景达的
相关协议、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还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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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一) 委托投资形成及终止原因
发行人委托深圳融元投资湖南景达的原因:《公司法》及景达生物《公司章
程》均规定:“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任何股
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
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发行人的收购目标比例为 51.19%,
相对于外部投资者,湖南景达股东深圳融元接受委托收购股份,收购程序较为简
便、难度较低。
发行人委托投资终止的具体原因为,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湖南景
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纠纷起诉湖南景达股东长沙高新开发区千百度生
物技术研究所、长沙高新开发区三麓医药研究所、毛金武、张翔及湖南景达。申
请诉讼保全,2009 年 11 月 4 日、16 日,原告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毛金武、张翔以及长沙高新开发区千百度生物技术研
究所、长沙高新开发区三麓医药研究所所持全部湖南景达股权。2009 年 11 月 4
日、16 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决书》((2009)衡中法民
二初字 34-1、(2009)衡中法民二初字 34-2 号),裁决批准财产保全。作为财产
保全措施,上述股权冻结持续至 2010 年 9 月,深圳融元达到收购目标存在法律
障碍,收购行动的前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据此,公司认为收购难以成功,决定
终止收购进程。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深圳融元将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的款项
全部归还。
(二) 湖南景达的有关情况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1、 湖南景达控制结构
报告期内,湖南景达股权结构演变如下:
2007 年 4 月起,湖南景达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11,30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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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深圳市融科投
资有限公司
42,746,114
2008 年 11 月股权转让及增资后,湖南景达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11,202,283
长沙高新科技开发区
10,011,882
千度生物技术研究所
深圳市融科投资有限
长沙高新科技开发区
三麓医药研究所
45,435,263
2011 年 1 月股权转让后,湖南景达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出资额(元)
11,202,283
长沙高新科技开发区
10,011,882
千度生物技术研究所
长沙高新科技开发区
三麓医药研究所
45,435,263
刘令安先生同时持有长沙高新科技开发区千度生物技术研究所 78.37%的出
资、长沙高新科技开发区三麓医药研究所 87.75%的出资,实际控制湖南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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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44.72%的股权。湖南景达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本所律师认为,
刘令安先生系湖南景达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有关上市公司的公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刘令安先生的基本情况为:1960
年 10 月出生,大学学历,主管药师。曾任湖南省医药开发集团总公司部门经理、
海南医疗董事长兼总经理、深圳汉森董事长兼总经理、汉森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
现任湖南汉森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汉森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北美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汉森医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湖南汉森医药研究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令安先生系湖南汉森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SZ002412)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刘令安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
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 财务数据
报告期内,湖南景达母公司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
资产减值损失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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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报告期内,湖南景达合并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
资产减值损失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 湖南紫光古汉南岳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岳制药”)的有关情况
(1) 股权结构
报告期内,南岳制药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 12 月至 2010 年 9 月期间,张翔曾是发行人股东。2010 年 9 月,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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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翔出让所持全部发行人股权后,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主要财务数据
报告期内,南岳制药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其血液制品的销售收入,主要财务数
据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
资产减值损失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 湖南景达与发行人的关系
(1) 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湖南景达的关联关系
高特佳控股子公司深圳融元持有湖南景达 21.05%的股权,并向其委派一名
董事。除此以外,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湖南景达及其控制
的企业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 湖南景达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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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求建立了一套独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内
部控制制度,不存在湖南景达及其控制的企业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3) 发行人在技术、人员、资产、业务、客户和供应商等方面与湖南景达
湖南景达与发行人在技术、人员、资产、业务、客户和供应商等方面相互独
立。湖南景达控股子公司南岳制药也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与销售业务。
〈1〉 技术
发行人所拥有技术均为公司通过自身的研发体系独立获取的,不存在与湖南
景达、南岳制药共同开发技术、相互转让技术、共享知识产权等情形;公司与湖
南景达、南岳制药之间在技术方面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 人员
湖南景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公司担任职务,未在公司领取
报酬。不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
在湖南景达兼职和领取报酬的情况。
〈3〉 资产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和销售配套设
施及资产,对与生产经营、营销服务相关的设备、厂房、土地以及商标等资产均
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与湖南景达之间不存在相互依赖的情况。公司没有
以自身资产、权益或信誉为湖南景达的债务提供担保,也未将以公司名义获得的
借款、授信额度转借给湖南景达。公司对所有资产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
资产、资金和其他资源被湖南景达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 业务
发行人从成立初始即拥有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研发、质量控制在内的完
整的业务体系,对外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业务,签订相关合同,与湖南景达
的业务相互独立。
发行人与湖南景达的主营业务均为血液制品生产和销售,生产的主要产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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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种类似,均为人血白蛋白和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双方在业务上存在竞争关系。但
由于湖南景达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同,双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之间也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因此,发行人与湖南景达之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5〉 客户和供应商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销售体系,在客户开发和供应商选择方面完
全独立自主,不存依赖湖南景达获取客户或者供应商的情形。发行人与湖南景达
之间不存在互为客户或者供应商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湖南景达及南岳制药均与发行人相互独立,不存在以下情形:
1、 同业竞争;
2、 共享或协议使用专有技术、知识产权;
3、 人员兼职或互任董事、监事;
4、 共有或协议使用资产;
5、 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
(三) 往来资金性质
发行人委托深圳融元投资湖南景达的资金属于委托投资款,不属于借款,不
应计提计息。经审计,公证天业认为该笔款项记入“其他应收”科目,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笔资金不计利息,对发行人利益不构成影响,对发行人
达到首发上市法定财务标准不构成障碍。
十一、 发行人与辉翔生物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问题 12)
(一) 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与辉翔生物的日常关联交易为血浆采购,本所律师核查了交易发生时
同业公司的血浆采购价格,认为,交易双方综合考虑采浆成本及交易发生时的市
场价格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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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二) 发行人与辉翔生物的关联关系
1、 辉翔生物的控制结构
辉翔生物的出资结构为:注册资本 200 万元;张建辉出资 100 万元,出资比
例 50%,控股股东;张翔出资 60 万元,出资比例 30%;徐伟出资 40 万元,出资
比例 20%。
2、 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关系
张建辉先生自 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1 月期间担任发行人监事。2008 年
12 月至 2009 年 9 月期间,张翔先生持有发行人股份 4,435,912 股;张建辉持有
发行人股份 2,217,956 股。
除上述关系外,辉翔生物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没有关系。
3、 与发行人报告期内其他交易或业务往来
除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之外,辉翔生物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为,2007 年 5
月 26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委托辉翔生物经营崇仁、南康浆站,委
托经营关系解除后,发行人向辉翔生物支付补偿金、购买新增资产、购买血浆等
业务往来具体为,辉翔生物的主要业务为管理、运营浆站,其管理、运营的
崇仁、南康浆站与发行人为一对一供浆关系。
4、 在资产、人员、采购渠道等方面的具体关系
发行人不存在使用、租赁辉翔生物资产的情形。因委托经营关系,200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辉翔生物在崇仁、南康经营期间使用发行人购买的浆站资产。
除张建辉先生曾担任发行人监事之外,发行人与辉翔生物不存在人员兼职或
相互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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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3) 采购渠道
委托经营期间,崇仁、南康和公司自行管理的南城公司各自拥有独立不交集
的采浆区域,供血浆者必须是采浆区域的当地常住居民,因此各单采血浆公司之
间采购渠道相互独立,不存在混采的情形。
(4) 成本、费用承担
在辉翔公司委托经营期间,与公司依据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确定血浆采购价格
公允价格、货款支付等事宜,同时公司内部财务规范,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
例稳定。辉翔生物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 2008 年与南康和崇仁血站之间的关联交易
定价公允;除已披露情形外,辉翔生物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系;报告期内,除已披露交易外,辉翔
生物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交易或业务往来,除已披露情形外,在业务、资产、人
员、采购渠道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关系,亦不存在辉翔生物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
用的情形。
十二、 关于解除委托经营补偿款的补充说明(问题 13)
(一) 预付款构成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进行了访谈,核查了解除委
托经营时的采浆法规背景及崇仁、金溪的采浆状态,预付款构成具体如下:
公司共向辉翔生物预付 2,309.12 万元,其中 733 万元用以归还在收购浆站
资产时向辉翔生物的借款,1,517 万元预计作为提前终止解除委托管理协议预付
的补偿款、预付委托经营期间浆站新增资产款项及剩余委托经营期间部分预付货
款。根据双方签订的《结算确认书》及公证天业的审计,最终支付的情况如下表:
7,172,386.50
3,357,829.92
3,500,000.00
3,830,000.00
592,915.00
214,756.90
4,327,6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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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15,592,915.00
7,498,953.29
1、 解约补偿款的支付原因
(1) 单采血浆公司的重要性
血液制品原料的唯一来源为健康人血浆,血浆供应量直接决定血液制品生产
企业的生产规模,因此原料血浆的短缺一直是血液制品行业发展所面对的主要难
题之一。2006 年以来,我国开始实施单采血浆站体制改革,《采血机构设置规划
指导原则》、《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法规相继实施,单采血浆站的设置和管理
受到严格控制,新建单采血浆公司审批程序复杂。单采血浆公司建成后仍需较长
时间发展献浆员队伍。因此,现有成熟单采血浆站是宝贵的稀缺资源,是血液制
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
2008 年,公司共向崇仁公司和南康公司采购血浆 51.31 吨,占当年同类采
购比例的 49.89%,在公司血浆供应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自 2007 年末高特
佳控股发行人以来,为了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逐步加强了对下属采浆公司的
管理,终止了崇仁公司和南康公司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2) 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
随着国内医疗水平的提升及居民收入水平和对血液制品认知度的提高,血液
制品临床使用量不断增加,市场容量在不断增长。面对良好的发展机遇,公司一
方面希望通过大力发展新供血浆者、鼓励供血浆者多献浆、争取增加现有浆站的
采浆区域等方式挖掘现有浆站的采浆潜力,增加血浆供应量,另一方面希望采集
特免疫血浆以生产价值较高的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乙肝人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病
人免疫球蛋白,实现公司的跨越式发展,这两方面都需要公司加强对下属单采血
浆站的控制。
(3) 公司质量安全控制的需要
2007 年 7 月 18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实施血液制品生产
用原料血浆检疫期的通知》(国食药监安[ 号),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
在 2008 年 6 月底以前建立原料血浆检疫期,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血液制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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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产所使用的原料血浆必须使用检疫期后的合格原料血浆,未实行检疫期的原料不
得投料生产。且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申请血液制品批签发
时,应在批记录摘要中增加原料血浆实施检疫期的相关信息,未提供相关信息的,
相关信息不予批发。因此,新的监管政策要求公司从最开始的供血浆者献浆到最
后的产品批签发都实施统一管理,保障浆源到产品的安全,需要公司拥有浆站的
所有权和管理权,打通产业链的上下游。
(4) 崇仁、南康所采血浆对公司业绩贡献
血浆是血液制品唯一原料来源,崇仁、南康系公司重要原料血浆供应方,带
来较大的经济效益。根据公司介绍,2008 年,按照公司技术水平、人血白蛋白
和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平均销售价格及毛利率计算,1 吨血浆生产出的产品能产生
毛利 83.76 万元;公司自崇仁、南康共采购血浆 44.80 吨、6.51 吨,转化为产
品所产生利润分别为 3,752.45 万元、545.28 万元。
综上,由于公司发展战略、质量安全控制的需要,公司需要对单采血浆站实
施统一管理。鉴于崇仁公司和南康公司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及带
来的经济利益,经双方协商确定的解除委托管理补偿款定价合理,不存在潜在纠
2、 血浆采购款
如上述,委托经营期间,血浆采购价格的确定具备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
潜在纠纷。
3、 购买新增资产
发行人支付辉翔生物在委托经营管理崇仁公司和南康公司期间购买的新增
资产款 80.77 万元,其中崇仁公司新增资产款 59.29 万元、南康公司新增资产款
21.48 万元。新增资产购买款定价依据是资产购买价格,定价合理,不存在潜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支付解约补偿款、归还借款、收购新增资产、支付货
款均基于合作各方的合意,符合一般商业规则,定价合理。上述各项支出均为双
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有关协议条款均已得到完全履行,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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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潜在纠纷。
(二) 补偿支出入账方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
(2008)》规定:“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
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
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
的损益。”发行人解除辉翔公司对崇仁和南康血站的委托经营管理,收回两血站
的经营管理和收益权,并相应的支付给辉翔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补偿款,对
发行人来说,属于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特殊和偶发性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补偿款支出系因关乎公司正常业务,属于“虽与正常经营业
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
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列入“一次性非经常性损益”
符合上述规定。
十三、 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实际控制人(问题 23)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工商登记档案及相关上市公司的公告文件。
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如下:
(一) 华东医药宁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码:000963),出资比例 51%;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均为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 云南健荣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陈凯平出资比例为 50%。
(三) 海南洋浦三丰药业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陈辉出资比例 75%。
(四) 山东大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海南洋浦三丰药业有限公司出
资比例 94.9%,实际控制人为陈辉。
(五) 江西斯博特医药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51%;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作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为张
美华。因此,江西斯博特医药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张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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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江西仁翔药业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西仁和药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51%;江西仁和药业有限公司系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0650)之全资子公司;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文
(七) 湖南省湘卫生物药品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李佳彬出资比例 90.15%。
(八) 天津市联通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郭清柱出资比例 53.33%。
(九) 广西南宁生化药品仪器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胡银安出资比例 7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重要客户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四、 关于江西博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法性及财务状况的补充说明(问题
(十) 主要财务指标及与发行人的交易
根据经江西安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财务报表,江西博雅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投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9 月 30 日
所有者权益
报告期内,博雅投资与发行人发生的交易如下表:
博雅投资合法存续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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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经核查并经博雅投资主管工商、税务部门确认,报告期内,博雅投资存续期
间及注销过程均不存在重大违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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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的问题
一、 新兴生物代持股份的补充说明(问题 32)
1、 背景、原因及过程
1999 年和 2002 年,发行人先后与江西赣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两份互保
协议。由于 2004 年 11 月江西赣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便以
连带责任为由要求公司偿还江西赣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欠款及利息(合计约
2,600 万元),公司面临较大的偿债风险。2006 年底到 2007 年,国家药监局出台
一系列关于血液制品行业的政策和管理规范,整个行业管理日趋严格,经营成本
不断上升。同时,因为当时公司资金紧张,现有股东也未能对公司增加新的投资,
预计很难完成对全部 7 家对口单采血浆站的收购工作(最终只完成 4 家浆站的收
购),采浆能力将有所削弱。鉴于上述内部外部不利因素的影响,中小股东认为
公司经营前景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至此,时任公司总经理的徐建新及公司控股
股东科瑞天诚为了稳定公司发展,决定共同收购中小股东所持公司的股权。
2006 年 12 月,科瑞天诚之子公司科瑞矿业以 867.27 万元收购青岛健特所
持发行人 13.3%股权。转让款中 500 万元是科瑞矿业向徐建新先生的借款,而且
一直未进行偿还。
2007 年初,科瑞天诚控股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血液制
品生产、销售)筹备上市,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其决定将其及子公司科瑞矿业所
持发行人的股权转让给南昌合瑞,徐建新先生出于资金安全考虑不同意科瑞矿业
转让其所持股。经双方友好协商,约定先由徐建新先生控股的新兴生物以原价
867.27 万元受让科瑞矿业所持发行人 13.3%的股权,待科瑞矿业偿还借款后再将
上述股权购回。
2007 年 4 月 28 日,徐建新控制的新兴生物与科瑞天诚签署《协议书》,约
定由新兴生物收购中信医药、清华力合、中科院生物物理研究所及科瑞天诚所持
博雅生物合计 29.99%的股权,其中,中信医药的 4.05%、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
究所的 2.66%以及清华力合的 8.29%归属于新兴生物(合计 15%的股权);科瑞矿
业的 13.3%及清华力合的 1.69%由新兴生物代科瑞天诚持有(合计 14.99%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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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权);新兴生物有义务将所代持的博雅生物 14.99%按照科瑞天诚的要求转让。
2007 年 6 月 15 日,新兴生物与科瑞矿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 867.27
万元受让科瑞矿业所持发行人 13.3%的股权。2007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完成工
商登记变更手续。但根据新兴生物与科瑞天诚前述《协议书》的约定,上述新兴
生物受让的 13.3%发行人股权全部系代科瑞天诚持有。
2007 年 9 月 17 日,新兴生物与清华力合通过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
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约定以 532.97 万元受让清华力合所持博雅生物 9.98%
的股权。2007 年 9 月 26 日,博雅生物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但根据新兴生物
与科瑞天诚前述《协议书》的约定,上述新兴生物受让的博雅生物股权中 1.69%
系代科瑞天诚持有。
2007 年 12 月 9 日,经合瑞实业同意,新兴生物将所持公司 14.99%的股份作
价 1,678.80 万元转让给高特佳。2007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
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新兴生物与科瑞天诚、合瑞实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委托
持股的关系,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以上代持的形成及处置行为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原因合
法、合规,不存在潜在纠纷或其他法律风险。
二、 高特佳向自然人转让股份的补充说明(问题 33)
本所律师就此问题进行了访谈,并对比了高特佳收购发行人股份价格与本次
股份转让价格。
2008 年 5 月,高特佳向徐建新、张翔(景达)、张建辉(浆站管理)转让股
份的原因为,徐建新先生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张建辉曾经管理崇仁浆
站,在浆站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希望能够入股发行人;张翔先生担任湖南景
达总经理、董事,同期,高特佳准备对湖南景达进行战略性收购。在高特佳 2007
年 12 月以每股 2.52 元收购发行人股权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少量溢价,与受让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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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确定以每股 2.71 元的价格向三人出让部分股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转让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定价公允,其原因合法、
三、 社会保险缴纳(问题 34)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具体执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
(一) 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及政策依据
公司及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情况如下:
公司缴费率 个人缴费率
1998 年 1 月
8 以上年度职
2002 年 1 月
2 工工资为基
大病补充医疗
2002 年 1 月
- 数但不低于
2002 年 1 月
1 上年度所在
2002 年 1 月
- 地在岗职工
2008 年 1 月
- 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
2007 年 1 月
公司及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的依据如下:
1、 公司基本养老保险:《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
见》(赣府发[2006]8 号);
2、 基本医疗保险:《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赣
府发[1999]27 号));
3、 失业保险:《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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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博雅生物首发上市
4、 工伤保险:《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
令第 132 号);
5、 生育保险:《江西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生育保险覆盖计
划〉的通知〉的通知》(赣劳社[1998]3 号);
6、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2 号)。
(二)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具体缴纳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具体缴纳情况如下表:
大病补充医疗
住房公积金
根据抚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抚州市在职职工的生育保险包
含在大病补充医疗险中,所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中给
予报销。公司及注册地在抚州市的子公司未单独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公司及注
册地在抚州市的子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大病补充医疗险。截止目前,公司及注册地
在抚州市的子公司所有员工的生育保险医疗费均可以在其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中予以报销。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存在部分未缴纳的具体原因如下:
1、 基本医疗保险:未缴纳员工为当年年末新聘用员工,其入职时间晚于当
月缴纳医疗保险时间,未能在当月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发行人已于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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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次月为其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
2、 失业保险:2008 年末和 2009 年末,未缴纳员工均为浆站员工。浆站是
由事业单位改制而来的,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
险,改制和收购后未及时办理缴纳失业保险的手续。2010 年起,公司及
下属浆站已经为符合条件的全部员工缴纳了失业保险。2 名员工因其于
2010 年底入职,未能在当月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发行人已于其入职次月
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
3、 工伤保险: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全体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
2008 年末、2009 年末及 2010 年末,公司分别存在 10 人、11 人和 2 人
未办理工伤保险,主要是由于当年部分新员工入职时间晚于当月缴纳工
伤保险时间,未能在当月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发行人已于其入职次月为
其办理了工伤保险。
4、 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的大部分员工为本地居民,同时公司
为外地员工提供了住房补助或免费宿舍,因此,2010 年之前,只有公司
下属的南城公司、金溪公司为其部分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其余员工
均未缴纳。2010 年 1 月起,发行人为符合缴纳条件的全部员工缴纳了住
房公积金。
据测算,若公司为员工补缴未缴纳的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补缴金额为:
2008 年 48.96 万元、2009 年 52.37 万元,分别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2.70%和 1.23%。
发行人控股股东高特佳已承诺:如因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公司
员工补缴住社保、住房公积金或因未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而承担罚款或损失,
高特佳愿无条件代公司承担上述所有补缴金额、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赔偿责任,
保证公司不因此受到损失。
(三) 社保缴纳金额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如下表(单位:
2010 年末 2009 年末 2008 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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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末 2009 年末 2008 年末
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补充医疗险
住房公积金
*详见上文对生育保险的说明。
(四) 岳池公司社会保险缴纳
岳池公司尚在建设过程中,目前工作人员 4 人,均为发行人派驻。工作人员
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由发行人缴纳。岳池公司建成后,将独立聘用员工并
在注册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为员工办理了基本医
疗、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的参保手续,并根据所在地
社会保险的各项规定缴纳了五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截至本意见书出具
之日,主管部门未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追缴或处罚;若主管部门要求补缴不
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和住房公积
金的缴纳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影响。
四、 岳池公司获得采浆审批不存在法律障碍(问题 35)
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卫生厅的有
关规定,作为单采血浆公司,岳池公司在开始日常采浆业务前需要履行“设置许
可”审批和“执业许可”审批两个程序。具体如下:
(二) 设置许可
1、 申请:申办单位向县卫生局进行咨询并提出设置申请,提交相关
材料,经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设区市卫生局审核,市卫生局审
核合格后报省卫生厅;
2、 受理:省卫生厅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3、 审查:省卫生厅首席代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技术机构进行现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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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批:省卫生厅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工作人员根据专家
意见或现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首席代表审批同意,
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 发放设置批准书:省卫生厅做出设置批准决定后发放设置批准
(三) 执业许可
1、 申请:单采血浆站完成建设后,向省卫生厅申请颁发《单采血浆
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省卫生厅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3、 审查:省卫生厅首席代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技术机构进行现场审
4、 审批:省卫生厅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
专家意见或现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首席代表审批同
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 发放《单采血浆许可证》:省卫生厅自做出决定后,对符合条件
的发给《单采血浆许可证》。
2010 年 5 月,岳池公司已经完成了“设置许可”程序,获得了四川省卫生
厅颁发的《设置单采血浆站批准书》。目前,岳池公司正处于筹备建设阶段,建
设完毕后,将会向四川省卫生厅申请颁发《单采血浆许可证》。
本所律师认为,岳池公司获准相关审批并进行日常采浆业务不存在重大不确
五、 收购南城公司股权交易补充说明(问题 38)
发行人于 2008 年 4 月 30 日以 440 万元的价格收购徐建新所持南城浆站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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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了交易时南城公司的采浆能力,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参考
了同业公司披露的浆站建设成本。本次股权交易的作价依据主要考虑因素为,新
建单采血浆公司审批时间较长,且建设成本较高,达 2000 多万元,建成后还需
较长时间发展献浆员队伍;而南城公司管理规范,采浆量稳定,近 3 年平均采浆
量达 30.78 吨,拥有较高的经济价值。
本次股权收购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和股东均回避表
决,其定价合理,反映了单采血浆站的经济价值,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交易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价依据合法、
合规,作价公允。
六、 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资质
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资质如下表: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2011 年 1 2015 年 12
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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