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网站认证职卫退休需要市局认证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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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章列表当前位置: >>
>> &&文章内容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指纹信息比对工作的通知新社险〔2017〕2号发布时间:浏览次数:次各县(市、区)社保局,市局各科室,各参保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建立全省离退休人员指纹信息系统并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11〕4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7年度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指纹信息比对认证工作通知如下:一、审验范围新乡市行政区划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于2016年12月底前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和由社保基金供养的遗属人员。二、时间安排(一)新乡市、新乡县、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2017年度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指纹信息比对认证时间为: 日&11月30日(节假日除外)。(二)其他县(市)认证时间由所属县(市)社保局根据豫社养老局〔2011〕4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三、携带证件(资料)企业离退休人员携带退(离)休证、本人二代身份证;供养直系亲属人员携带供养补助费领取证、本人二代身份证。四、审验地点1.原755厂退管服务所地址:胜利路北段太行生活区西门(原755厂家属院内)2.原棉织厂西村退管服务所地址:和平路市二中对面胡同内向西150米向北20米3.原丝绸厂退管服务所地址:东干道175号(银基对面一楼北头)4.双桥小区   &地址:双桥小区西街15号楼群房43号5.红旗区社保局地址:人民路与胜利路交叉口东南角建行四楼6.牧野区社保局地址:宏力大道市二院西边路南建设银行院里7.卫滨区社保局地址:胜利路与姜庄街交叉口西北角农行西邻8.凤泉区锦园社区地址:凤泉区站前路中段锦园社区办公楼内(本认证点只在4月、5月两个月内认证)9.新乡市社保局地址:人民路1号社保综合楼1楼(注:本认证点正常节假日和每月8号、18号、28号停止认证)10.新乡县社保局&地址:新乡县经济开发区客运站南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楼1号窗口& 联系电话:5018025五、审验方式(一)在市、县(市、区)内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人员,已采集指纹的由本人持身份证、退(离)休证或供养补助费领取证直接到就近居住地认证点进行指纹信息比对;未采集指纹的由单位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指纹采集表后,再到比对点进行指纹信息采集。(二)在我省其他市、县(市、区)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退(离)休证或供养补助费领取证可以到居住地社保机构进行指纹信息比对。(三)省外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人员,由单位负责发放《异地居住离退休(供养)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协查表》(见附件1),并负责通知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填写表格后粘贴近期照片,在认证时间内到居住地县(市、区)级以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协助认证。认证后,由本人将《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寄回参保单位和社会保障代理机构托管中心。参保单位和社会保障代理机构托管中心汇总后,于日前报送新乡市社保局社会化服务科。省外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以自行到新乡市社保局开通的网站(www.xxylbx.com)下载《异地居住离退休(供养)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协查表》。(四)对长期患病卧床不起、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在亲属帮助下将单位代码、单位名称、个人编号、姓名、二代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由参保单位或社会保障代理机构托管中心统一登记、汇总后于日前报市社保局社会化服务科。根据参保单位上报情况,将对长期患病卧床不起、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进行抽查验证。(五)出国定居离退休人员,由亲属或所在单位告知本人,按照外领函〔2007〕35号文件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出国定居离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六、工作要求(一)各参保单位及相关县(市、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认识,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加强宣传,合理安排,根据离退休人员居住地点,就近安排认证。(二)各认证点要采取限号、预约等灵活方式,结合老年人特点,科学安排时间,防止排长队、等待时间过久等问题的发生。各级工作人员要切实转变观念,牢固树立一切为了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理念,热情服务,认真解释,落实责任,确保离退休人员人身安全和认证工作顺利进行。(三)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指纹比对认证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人员,将按照豫社养老局〔2011〕41号文件要求,于2017年12月份暂停发放其养老金。由本人按规定进行指纹比对补录手续或递交《异地居住离退休(供养)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协查表》后,再办理养老金补发和继续发放手续。咨询电话:3033244  3072730&附件:1. 《异地居住离退休(供养)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协查表》& & & 2. 《新乡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患病卧床(行动不便)认证汇总表》&&&&&&&&&&&&&&&&&&&&&&&&&&&&&&&      日&您的位置:&&&&&&&&&&&& > 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 社会保障局 文  号:京劳社养发[1999]63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各区、县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对于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并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认真做好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一)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四)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企业应根据原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将适用于本企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局、总公司劳动处汇总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审核。经确认后,按养老保险缴拨关系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统一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样附后),严格记载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
  企业在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时,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要求,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职工的档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时,要对照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名称和档案记载的从事该工种的工作时间,经审核完全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其办理提前退休;在职工档案中没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或表中记载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职工,企业要严格把关,必须履行民主、公开、监督的程序,接受职工监督。对于在申报、办理提前退休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除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退回原单位,还要追回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养老金。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对于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员适当减发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按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和按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距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当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按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企业核定职工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要严格按有关政策及标准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政策严格把关审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职工待遇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时要进行复核,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的,要有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鉴定表》,对于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的,要有经批准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一: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  |  |---------------|-------------------|  |工种名称|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依据|  从事的时间  |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  |    |          | 年 月至 年 月|         |  |----|----------|---------|---------|  |    |          | 年 月至 年 月|         |  |----|----------|---------|---------|  |    |          | 年 月至 年 月|         |  |----|----------|---------|---------|  |    |          | 年 月至 年 月|         |  |----|----------|---------|---------|  |    |          | 年 月至 年 月|         |  |----|----------|---------|---------|  |    |          | 年 月至 年 月|         |  -------------------------------------
  填表单位:
附件二: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
  一、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程序
  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进行确认。经批准的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它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具体认定程序是:
  (一)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要提供上级对本行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文件,并确定本行业企业的适用范围。
  (二)企业根据上级主管劳动部门认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适用范围,将本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报上级主管劳动部门审核。
  (三)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将所属企业上报并经审核的岗位汇总后,按属地原则分别列出企业名单和适用范围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经确认后,分别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由企业现在的上级劳动主管部门与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联系,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应提供该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件并对其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给予认定,由现企业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并送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档案记载和职工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如实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对于以前职工档案记载不全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找原始依据,不得弄虚作假,要民主、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企业填报《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时,要由单位负责人和企业劳动部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局、总公司劳动部门确认。
  对于曾经在原企业从事过提前退休工种工作后调离到其它企业的职工,其从事提前退休工种档案记载不全的,由现企业劳动部门和原企业劳动部门按上述办法给予认定。
  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职工退休时,需带职工档案、个人缴费结算单,并由企业填报《职工退休审批表》,女职工还应带书。
  (二)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的,除带全上述材料外,须带有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鉴定表》。
  (三)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其所从事的工种必须经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审批退休时需带职工档案、《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并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规定填报《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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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津人社局发(2013)2号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石化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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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3)2号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收藏
津人社局发〔2013〕2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3〕2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退休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断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和养老金标准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并依据退休审核结果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二章 退休条件
第五条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后延退休应按整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年龄按周岁计算。
第七条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趸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第八条 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等文件确定。
第三章 核准程序和要件
第九条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并在申报前告知职工本人。灵活就业或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本人向其保管档案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存档机构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
第十条 无用人单位且无档案保管机构的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才 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为其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
(二)非本市户籍的,由本人向其最后一次在我市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为其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
(三)对于无档案的参保人员,在提出退休申请前,应先向退休申报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提出建立退休审批档案书面申请。退休档案应包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及其他办理退休所需材料。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为其建立档案后,再为其申报退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为参保人员申报退休时,应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参保人员历年缴费情况单;
(三)本人档案;
(四)提前退休人员还应提供当年度提前退休审核结论或审核表原件;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审核人员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养老保险业务专用章,核发《天津市企业职工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
第四章 待遇计发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自核准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养老金标准按照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计发,具体如下:
(一)正常退休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二)提前退休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人力社保部门核准退休之月;
(三)因工作需要后延缴费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后延缴费满整年度之月;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延长缴费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缴费满15年之月;
(五)工伤医疗期内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延误办理退休手续期间以及后延缴费未满整年度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达到退休条件以后调整养老金增加部分累计计算。
岗位变更及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由管理岗位转为操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并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退休前在操作岗位工作且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满1年的,方可按操作岗位办理退休。女职工转为操作岗未满一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整年度办理后延缴费手续,待转为操作岗满一年以上且后延缴费至整年度(满周岁)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退休前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退休单位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办理了备案手续、聘任单位兑现了工资、在聘任期限内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退休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被用人单位聘任相应职务后,应在30日内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聘任高级职称人员备案表》,并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资格证书、用人单位聘书及参保缴费凭证。其中在中央驻津单位评审的,应由用人单位提供本单位具备相应评审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具有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的,应提供高级政工师评审表、资格证书、用人单位聘书及参保缴费凭证。其中在外省市或中央驻津单位评审的,应按有关规定更换我市颁发的资格证书。
(三)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应提供技师、高级技师的相关评审材料,市技师协会统一颁发的高级技师聘书及参保缴费凭证。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的出生日期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为准。本国居民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二代身份证;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应当确保参保人员档案资料记载内容完整、准确。因保管不慎造成档案资料失实、遗失,影响退休核准或待遇核定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查找补充原始档案资料。用人单位应定期查阅参保人员档案,加强与参保人员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年龄时按时申报退休。
第二十条 因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及存档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虚假,或不及时申报等原因造成的核准时间延误,由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及存档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弄虚作假、蓄意更改档案资料骗取养老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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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岗位变更及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第十五条 女职工由管理岗位转为操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并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退休前在操作岗位工作且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满1年的,方可按操作岗位办理退休。女职工转为操作岗未满一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整年度办理后延缴费手续,待转为操作岗满一年以上且后延缴费至整年度(满周岁)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津人社局发〔2013〕2号文件规定女职工在管理岗位退休年龄为55岁,在操作岗位退休年龄为50岁。且女职工由管理岗位转为操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并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退休前在操作岗位工作且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满1年的,方可按操作岗位办理退休。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由管理岗位转为操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并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退休前在操作岗位工作且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满1年的,方可按操作岗位办理退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退休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断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退休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断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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