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挂失卡挂失了换新卡号了,原卡绑定的自动扣款还会扣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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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换卡不换号”为何难做到
青岛全搜索电子报&&& 星期二
&&&&央行发布的8月底前全国ATM关闭金融IC卡降级交易通知已经进入尾声,此外,10月底前全国POS终端也将关闭金融IC卡降级交易。我省作为试点,将在八月底前同时关闭ATM和POS机的银行卡降级服务。关闭降级服务后,磁条卡使用不会受到影响,但是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的复合卡将不得再使用磁条进行降级交易。
&&&&随着复合卡的磁条功能停止,也预示着不久的将来,磁条卡会随着银行服务的逐步升级而退出历史舞台。同时,芯片卡的强力推行以及磁条卡的易盗刷风险,也加快了用户为磁条卡换“芯”的步伐。但在更换卡片时,因为一些银行换卡换号的要求,让很多用户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麻烦。
换卡就换号,
麻烦真不小
&&&&“我的银行卡是工资卡,开通了网银和手机银行,捆绑了缴纳水电费、保险、基金等业务,这次换卡把号码也换了,让我不得不重新关联相关业务。”在市南软件园工作的小李告诉记者。
&&&&一个月前,小李发现自己的磁条卡消磁了,到银行去换卡时,银行提出现在更换的均是芯片卡,但是原卡的卡号却不能继续保留使用,这让小李很着急,因为他的工资和一些其他个人业务都绑定了这张卡上。“当时银行的业务人员声称,即使换号也不麻烦,一些绑定业务银行可以给办理。”小李说,实际操作后,才发现那些绑定业务的更换不像业务员说的那么简单。水电费、贷款等与银行相关的业务,小李花了一上午的时间,在银行多部门填写了更换业务的表格。当牵扯到股票基金绑定时,银行则需要小李提供如股东卡等相应证件。小李只得回家拿相关证件再到银行办理。更换保险的银行卡绑定时,小李则是带齐保单、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保险公司办理。
&&&&前前后后小李花了3个半天的时间才将自己银行卡换号的“后续工作”做完。这还不包括小李通过网络更换其支付宝、余额宝等网银绑定服务的时间。但到了发工资的日子,小李的银行卡却没有收到自己的工资,“因为是工资卡,我第一时间就通知了单位。单位给出的答复是,因为工资是银行代发,所以会有一定的时间差,下个月就会恢复正常。”至于小李这个月何时能拿到工资,单位和银行都没有给出准确的时间。
&&&&在市北区某企业上班的周韦彤也遇到了同样的麻烦。周韦彤告诉记者,她在半月前给予信用卡绑定的借记卡升级,也是因为更换了卡号,让她支付了几百元的滞纳金。周韦彤是在信用卡还款前2天重新办理的绑定服务,直到几天前她才发现,她的借记卡并没有定期给信用卡还款,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她,信用卡重新绑定还款账号需要2个工作日,但是新绑定的还款账号正常使用需要10天左右。目前周韦彤正在和银行交涉,希望滞纳金由银行负责,因为这毕竟是银行的换卡业务给她带来的麻烦。
不是所有的卡换“芯”能保号
&&&&“换卡不要换号”,这是记者在采访中多数消费者的意见。但一些银行或银行的某些号段还是做不到这一点。
&&&&记者走访了岛城多家银行发现,如果直接办理一张芯片卡,那么在办理方式上跟原先办磁条卡没什么不同。但如果是把现有的磁条卡拿去换一张芯片卡,不同银行、不同银行卡系列换卡保号的要求也截然不同。
&&&&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中行磁条卡卡号以开头的可以保号,以4563开头的银行卡换卡需换号;建行除4367开头的磁条卡不可以保号外,其他系列及银行卡均可以换卡保号;农行以6228开头的银行卡可以保号,9599开头的磁条卡换卡需换号;工行以6222开头的银行卡可以保号,9588开头的月磁条卡需换号。
&&&&此外,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交行以622262开头的19位银行卡可以保号,十七位磁条卡不可以保号,部分交行营业网点目前只针对沃德卡以及交银卡开通了芯片卡办理业务;民生银行所有号段的银行卡都可以实现换卡不换号;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等大厅服务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目前没有为磁条卡用户换卡保号这项服务;青岛银行对贵宾用户,在一定的范围内开通办卡保号的服务。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银行的芯片卡更换也不能保留原号码。交行芯片卡芯片损坏可以换卡保号,但若是银行卡丢失则需要换号办理新卡。
&&&&正因为换卡要换号,一些银行的营业员都建议消费者重新办一张新的金融IC卡,而不是把旧的磁条卡换成新的金融IC卡。
换卡为何换号,
&&&&银行怎么说
&&&&为什么原来的卡号不能保留?在采访中,很多银行都给出了相应的解释。
&&&&“换卡换号,这主要是从安全角度考虑的。”某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旧卡账户如果一样,万一以前的磁条卡曾被记录信息,那么理论上来说资金风险就会成倍增加,所以换卡换号是为了保障用户资金安全。至于重新绑定问题,他表示由于代扣代缴业务涉及多个部门,比如水电煤气公司等,因此要想实现新账户的自动划扣,目前除了重新绑定暂时还没有更好的办法。
&&&&“系统升级,原来的老号段将不再使用。”某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客户量的增加,系统的不断升级,以前老号段都已经满员,为了方便银行的统一管理,那些老号段将会在客户更换新卡时被新号段所替代。
&&&&“换卡不换号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某银行相关负责人称,对于此项业务,他们背后要做大量的工作。比如,要把持卡人的个人信息、签约关系(扣款账户、第三方存管等)信息等,从旧卡“倒”进新卡,其中涉及的信息转换,就是一个很大的工程;再比如,“同号置换系统”等后台支持系统的开发,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
&&&&不过,也有熟悉银行业务的技术人士表示,一些银行对银行卡“换芯”规划准备不足、大部分磁条卡BIN号&(即银行卡卡号前6位)未能用于金融IC卡才是主要原因。即,金融IC卡的BIN需由银行向银联申请确定,由于当前一些银行未将银联分配的银行卡BIN全部用来申请作为金融IC卡BIN号,导致大部分已有的磁条卡BIN号不能用于金融IC卡。由此,换卡不换号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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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丢了不知道卡号
(C)2017 列表网&琼ICP备号-1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任健上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2民终45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健,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晓东,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常振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璐皎,女,日出生,员工。上诉人任健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13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曹欣担任审判长,法官种仁辉、付双成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任健在一审中起诉称:2011年6月,任健向中信银行申办了一张双币种信用卡,卡号为×××,双方约定的消费交易扣款验证方式“密码+签名”。2013年3月任健收到中信银行发送的对账单显示,任健在同年2月7日至同年3月1日期间,被名为“HENYEPUKLONDONGBR”的商户(下称伦敦商户)扣款7次,合计7065美元,被名为“HYMERCHANTSERVICESHONGKONGHKG”的商户(下称香港商户)分3次扣款,合计5015美元,上述10次扣款共计12080美元。由于上述消费均非任健授权所为,任健立即向中信银行申请拒付,中信银行进行了调单反馈,回复任健上述交易为伦敦、香港商户利用任健所持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及安全码进行验证输入并验证完成扣款。任健在中信银行的要求下向伦敦商户及香港商户发起拒付争议,伦敦商户将争议款项7065美元返还了任健,但香港商户则未退还扣款。中信银行对此解释为香港商户加入了VISA组织的商户VBV验证,依据VISA组织规则无法进行信用卡拒付,因而认定香港商户所扣款项应由任健承担。任健认为香港商户仅依据任健信用卡卡号、有效期限及安全验证码的方式就成功扣款,而非使用任健设定的密码+签名,中信银行从任健信用卡中扣款时,未按双方约定的有效验证方式及信用卡领用合约上规定的验证方式及其他可以认定持卡人本人及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验证扣款,最终导致任健蒙受经济损失。故任健起诉要求中信银行返还5015美元(折合人民币31343.75元)及利息1364.70元、滞纳金962.50元,赔偿律师费8000元、差旅费5000元、调查取证费2000元,诉讼费用由中信银行负担。中信银行在一审中答辩称:任健所述并非事实,涉案交易系任健与特约商户兴业投资依据客户协议买卖外汇交易所为,此前任健多次利用该信用卡进行美元消费,并偿还欠款,证明相关交易是任健真实意思表示。涉案交易不同于面对面,属于线上交易,无需刷卡,而是通过验证持卡人的专属私密信息进行验证完成交易的,上述信息他人无法知晓,且涉案资金转入的是任健名下理财账户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其资金所有权属于任健,任健对此理应承担责任。而任健未按领用合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中信银行依据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超限费、利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故请法院依法驳回任健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任健向中信银行提交信用卡申请表,在该申请表中除了基本资料外,任健填写的个人职业资料为:员工,单位地址是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35号三楼,电话187×××,电子邮箱×××;附属卡持卡人为其母王秀芳。申请表中声明签署一栏中特别注明:“本人已阅读并了解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24小时短信通服务、自动转账还款申请注意事项、自动购汇还款申请注意事实等相关服务细则……本人已阅读并了解中信银行人民币借记卡章程和客户须知注意事项,同意申请中信银行借记卡,并申请办理信用卡人民币自动转账还款;您的信用卡默认为凭‘签名’消费,如需申请‘密码+签名’消费,请拨打客服电话办理;为了方便您的用卡,已为您开通自动购汇还款服务;默认开通24小时短信通服务(消费时短信提示)……如申请中信银行借记卡,此签名同样作为借记卡申请人的确认签名。任健(签名),日。”后经中信银行核准为任健发放了卡号为×××的双币信用卡。任健申请了“密码+签名”消费。在日和3日,任健分别通过美元账户与人民币账户,跟伦敦商户和支付宝卡通在线进行交易。同月21日,任健通过美元账户又与香港商户进行在线交易。日至同年3月1日间,涉案信用卡美元账户内发生了7次与伦敦商户的交易,被扣款合计7065美元;与此同时,在同年2月11日至同年3月1日间,还发生了3次与香港商户的交易,被扣款合计5015美元。期间,在同年2月25日,任健还曾完成自动购汇还款4194.94美元的交易。后任健以上述交易非本人交易为由向中信银行申请拒付。同年10月17日,任健提出的伦敦商户的部分交易拒付争端解除,原告收到4笔合计5450美元的争议退款。同年12月6日,针对任健提出日与香港商户发生的3笔交易拒付争端解除,但未获得5015美元的退款。任健遂于日起诉至一审法院。另查,日,任健与兴业资本市场(英国)有限公司就公司下的交易品牌——兴业投资(HY|INVESTMENT)签订外汇金属差价合约,兴业投资旨在帮助客户进行外汇现货交易以及包括外汇、金属、商品、指数以及上市股票在内的差价合约交易,以及帮助客户登录兴业网站、交易平台,行使账户服务权利和得到兴业的行政支持等。任健通过兴业投资提供的下载平台-HYT4在账户内进行平台交易,客户进行的所有交易均由客户自己负全责。兴业投资为任健开设的账号为752392。任健在向兴业投资提交的申请表中记载的手机号为86-187×××,电子邮箱地址为×××。日、8月30日、9月13日、日、日,任健使用涉案信用卡与香港商户曾发生多笔交易,且均通过自动购汇还款。针对任健提出的涉案3笔交易的拒付,VISA组织于日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了中信银行关于任健500美元、915美元及3600美元的保证金的电子邮件,并提供了任健的开户文件的副本,其中包括:1、HY|INVESTMENT(仅内部使用)的KYC核对表(即客户经理签名的持卡人身份验证表格),姓名LiLongxi,签字lxli确认核实了客户身份:账户编号为×××,账户名为任健,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为身份证(有效期),提交地址证明文件为银行账单显示的地址:中国四川成都人民中路2段35号中国银行业务部;2、交易申请表,为任健与兴业投资签订的外汇金属差价合约中交的申请表,以及兴业投资公司内部使用的KYC核对表;3、银行账单,则是任健在兴业投资账号13年2月11日的平仓合约,以及涉案3笔交易的替代单证,在该单证中列明的商户类别代码均为5399,且交易属性亦均为带CVV2的正常交易。邮件回复的下方还注明:“根据我们的记录,客户分别在2012年及2013年开立了编号为2209的交易账户。他通过编号为#8839的信用卡分别于日、日及日支付了金额为500美元、915美元及3600美元的保证金(收据编号为×××、×××及×××)。在账户于2012年及2013年开立后,客户开展了大量的交易业务,并产生了损失。由于信用卡保证金为在线交易,无法提供经签署的信用卡付款单。就我们所知,客户开展的信用卡保证金交易及所有交易业务均为真实的交易,且我们强烈反对所有拒付申请。但是,若相关信用卡被盗,我们不会反对退还给原信用卡持有人。即便如此,我相信您应向信用卡组织报告该欺诈交易,并将该信用卡列入黑名单。”再查,中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二条第5、6项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中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视登记有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依据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中信银行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通过非现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认可中信银行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身份和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一审庭审中,中信银行提交了对于任健相关交易的短信发送记录,同时还提交了登录兴业投资官方网站,兴业投资的介绍、注册账户、付款开户的相关网页打印件,主张用户在兴业投资注册账户时,如果选择信用卡,需要填写信用卡付款详细条款,包括:卡上的名字、信用卡类型(Visa或MasterCard)、信用卡号、到期日期、安全/CVV码、地址、地区、城市、账单地址、存款额、账户类型(只接受注册用户的信用卡);付款开户则要如实填写下列信息:姓、名、中文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居住地区、选择平台、账户类型、电话、邮箱、投资经验和就业详情(没有专家建议的情况下,过去一个月交易外汇和/或差价合约保证金多少次?没有专家建议的情况下,有多少年外汇和/或差价合约保证金交易经验?就业详情)、设置网站登录用户名和密码(选择用户名、选择密码、重新输入密码、输入验证码)。同时信用卡入金细则中的入金条款和条件规定,交易会在信用卡账单上显示为HYMerchantServices。所有信用卡交易都是即时的并会立即从卡上扣款;不可取消。您可以在提出取款请求的24小时内,取消您的取款申请;所有在线交易执行采用SSL128位强加密技术,保护您的敏感数据……一旦交易完成,将立即从持卡者账户扣除相应款项……所有的客户数据都将保密……此外,中信银行还提交了任健2015年8月至同年12月的账单,主张任健尚欠971.67美元未偿还。任健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任健在兴业投资处只开有752392这一个账户,而调单中手写的2209并非自己所开设的两个账户,任健虽认可日与香港商户的800美元交易无争议,但却坚持认为涉案3笔交易并非本人操作,且钱款已转入上述两账户内,故任健坚持提出异议。对于任健与香港商户如果进行合约交易一节,任健称之前与香港交易都是通过登陆兴业投资网站,任健将银行卡复印件提供给兴业投资,任健需要绑定信用卡,通过输入银行卡交易密码,对方按照卡号、验证码进行扣款。中信银行对此不予认可,强调依据VISA的交易惯例,只要输入信用卡号、有效日期、安全/CVV码,网站会自动记忆完成绑定,在交易进行时并不需要再次输入交易密码,信用卡合约中规定的“密码+签名”适用于线下交易,而线上交易则不需要签名,只需要其他验证确认即可。对于任健所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损失一节,任健提供了其与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该事务所开具的8000元代理费发票、往来北京和成都的机票、大巴车票和住宿费发票,佐证任健主张的律师费和差旅费,至于调查费2000元则是由任健估算而来并无相关票据。对此,中信银行认可其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信用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银行卡。任健向中信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通过信用卡使用了银行款项即进行透支,其与中信银行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二条使用中规定,依据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中信银行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通过非现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认可中信银行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身份和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任健在向中信银行申办信用卡、填写申请表时,其在声明签署上签字的行为,即视为任健接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束,同意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银行认可的的交易类型,通过非现场交易进行的信用卡交易,确认该交易为持卡人所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任健与兴业资本市场(英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外汇金属差价合约的履行,是通过兴业投资提供的下载平台-HYT4在注册账户内进行交易的,而兴业投资网站要求用户在注册时,如果选择信用卡,则投资人要填写信用卡的诸如卡号、到期日及安全码等众多信用卡的详细信息,并且用户在网站登录时更需通过事先设置好的用户名、密码及验证,才能进行在线交易,交易平台对在线交易执行是采用加密技术进行保密,一旦交易完成,将立即从持卡者账户扣除相应款项。可见,任健与兴业投资间的买卖合约只有在通过相应验证程序,进入平台后才可进行相关操作。根据任健向一审法院提供的信用卡账单显示,在涉案3笔交易发生前,任健曾多次与香港商户通过兴业投资平台交易,并以自动购汇还款方式偿还了所发生交易的透支款项,而中信银行提供的VISA组织就任健提出拒付请求回复中信银行的电子邮件中,除了向中信银行提供了能够证明任健持卡人身份的验证表格、交易申请表、平仓合约,VISA组织还向中信银行说明了涉案3笔交易均是为带CVV2的任健为持卡人的信用卡正常交易所为,以及信用卡保证金为在线交易,无法提供经签署的信用卡付款单,以及任健开展了大量的交易业务,并产生了损失的情况。由此可见,任健关于涉案3笔交易并非按双方约定的密码+签名的验证方式完成交易,以及交易款项所转入的账户并非其在兴业投资开立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中信银行赔偿相应损失,不仅与合约相悖,且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日作出判决:驳回任健的诉讼请求。任健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对任健主张的中信银行“违反合同约定的扣款方式”有意回避,不予认定。中信银行对任健同时提出拒付申请的10笔交易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态度。对于这10笔交易,扣款方分别是香港商户和伦敦商户。需要说明的是,这10笔扣款均是以“信用卡卡号+有效期+验证(CVV2)码”的验证方式进行扣款,中信银行只是对伦敦商户的七笔扣款进行了拒付,但是对香港商户的三笔扣款则未予处理。中信银行的理由是,根据国际交易习惯,线上交易无需“密码+签名”即可扣款,故其扣款是符合交易习惯的。任健认为,既然香港商户和伦敦商户均是以“信用卡卡号+有效期+验证(CVV2)码”的验证方式扣款,在任健以上述两个商户对这争议的10笔扣款不符合任健与中信银行之间约定的扣款验证方式和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提出拒付申请后,中信银行经核查,认定香港商户和伦敦商户扣款确实不符合条件,但为何只对伦敦商户进行拒付,而不对香港商户拒绝拒付呢?所以,一审法院以“中信银行对任健持有的尾号为8839的信用卡扣款,符合交易习惯”为由,对中信银行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行为不予认定,损害了任健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二、既然伦敦商户和香港商户均采用同一方式扣款,既均是以“信用卡卡号+有效期+验证(CVV2)码”的方式,但中信银行只对其中伦敦商户所扣款项拒付,而对香港商户所扣的款项则不予拒付,对二者区别对待,非常不合理。中信银行对此的解释是:“香港商户加入了visa组织的商户VBV验证,依据visa组织规则无法进行信用卡拒付,其是按照国际信用卡交易习惯扣款,不存在违规情形”。任健认为,中信银行与任健之间具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双方应当受双方的约定以及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束,而不应以所谓的“交易习惯”作为免责的理由。正是因为中信银行未尽到谨慎义务,导致任健财产损失,故中信银行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中信银行提供的VISA组织的电子邮件,属于证人证言,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和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不应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一审法院在中信银行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仅凭其对电子邮件的说明,就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并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二条第5、6项规定进行深入理解、分析,直接采信中信银行一方对“不予拒付”原因的解释,对中信银行违反合同约定的扣款方式、违反契约精神的行为不予审查认定,而作出错误判决。故该判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任健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任健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中信银行承担。中信银行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任健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第一,任健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欠款没有偿还,何来返还。第二,本案的交易为线上交易,都是不需要验证信用卡交易密码的,而是需要任健的私密信息,这些信息他人是不可能获得的。第三,涉案交易是任健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没有任何损失。第四,任健对10笔交易都要求拒付,但拒付不是中信银行可以决定的。第五,任健与商户之间的纠纷应该由任健与商户自行解决,与中信银行无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任健的全部上诉请求。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中信银行提供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投诉书、信用卡账单、委托代理协议和发票、机票和住宿费发票,任健提供的申请表及申请资料、短信发送记录、客户协议外汇·金属·差价合约、涉案交易调单回复、兴业投资介绍网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任健向中信银行申请办理并领用中信银行信用卡,其与中信银行形成了借贷合同关系。该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二条中规定:依据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中信银行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通过非现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认可中信银行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身份和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本案中,任健向中信银行申办信用卡填写申请表时,其在声明上签署了姓名,其签字行为视为任健接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束,并同意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银行认可的的交易类型,通过非现场交易进行的信用卡交易,确认该交易为持卡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任健与兴业资本市场(英国)有限公司签订外汇金属差价合约,通过兴业投资提供的下载平台-HYT4在注册账户内进行交易,兴业投资网站要求用户在注册时,如果选择信用卡,则投资人要填写信用卡的诸如卡号、到期日及安全码等众多信用卡的详细信息,并且用户在网站登录时更需通过事先设置好的用户名、密码及验证,才能进行在线交易,交易平台对在线交易执行是采用加密技术进行保密,一旦交易完成,将立即从持卡者账户扣除相应款项。可见,任健与兴业投资间的买卖合约只有在通过相应验证程序,进入平台后才可进行相关操作。根据任健向一审法院提供的信用卡账单显示,在涉案3笔交易发生前,任健曾多次与香港商户通过兴业投资平台交易,并以自动购汇还款方式偿还了所发生交易的透支款项,而中信银行提供的VISA组织就任健提出拒付请求回复中信银行的电子邮件中,VISA组织除向中信银行提供了能够证明任健持卡人身份的验证表格、交易申请表、平仓合约外,还向中信银行说明了涉案3笔交易均是为带CVV2的任健为持卡人的信用卡正常交易所为,以及信用卡保证金为在线交易,无法提供经签署的信用卡付款单,以及任健开展了大量的交易业务,并产生了损失的情况。因此,任健以涉案3笔交易并非按双方约定的密码+签名的验证方式完成交易、交易款项所转入的账户并非其在兴业投资开立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中信银行赔偿相应损失,无合同依据,且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任健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任健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384元,由任健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元,由任健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种仁辉代理审判员  付双成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艺爽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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