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代提取在长春不知能够提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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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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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与监督。中心各分支机构根据中心授权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4、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
5、属于本管辖区内农业户籍人口的;
6、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
7、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本市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
(十)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十一)中心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提取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中心规定的期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被依法解冻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中心限制提取期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经查实,在中心限制提取期间内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已以偿还购房贷款名义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还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购买其它住房贷款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已签订协议委托中心提取其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在协议有效期内本人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六条 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住两用房或偿还购买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二)购买非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非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购买非本管辖区内住房或偿还购买非本管辖区内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已以购买某套住房名义提取过,售出后又将该套住房回购的;
(五)因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事实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十个月以上。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提取应连续还款两个月或两个月以上,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额;首次提取时已经还款十二个月以上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可按年累计计算,但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后每次提取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两次提取间隔达到二十四个月以上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可按满整年累计计算,但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历次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受限制。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部分房租。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提出申请,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经中心核实后办理,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付费金额。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月。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将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五条 职工除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办理注销账户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提取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本人办理(职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四)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第十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要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按中心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详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职工配偶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外,应同时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九条 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由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第二十条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中心相关的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中心各分支机构对提取的证明材料及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后,除遇特殊情况外,实时将提取资金存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内。
&中心审核后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中心有权对单位出具、审核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予以监督或向职工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审核不严的,由中心责令单位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一经查实,将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保留对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依法予以追缴的权利,并可做出如下处理:
(一)将骗提行为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骗提人及其配偶5年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对骗提人家庭(含配偶、子女)2年内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翻建住房是指将旧房屋拆除,重建新房;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房屋。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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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的公积金不知如何才可提取,已离职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绍兴的公积金要是有人帮忙,容易提取的。
可以帮您提供购房或租房合同,用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合法提取途径帮您办理提取手续,无论离职在职均可提取,18-65-14一45-916电活。。。成功后再收费
采纳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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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是否能够提取公积金,不知要哪些条件
我有更好的答案
长春是吧。估计是可以提取的。
不买房,或者不租房的,可以帮你提供材料,用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合法提取途径帮您办理提取手续,无论离职在职均可提取,18-65-14一45-916电活。。。成功后再收费,欢迎中介一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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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购买、建造;“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2、职工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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