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商和乐税网哪个更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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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到底有多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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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杨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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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评估纳税人的税号下,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的行业相关性、同一法人相关性、同一地址相关性、数量相关性、比率相关性……增值税发票还敢虚开吗?  2、开票软件已经增加了商品编码,单位编码还远吗!(无非是重量以克、千克计量;长度以米、千米计量……等等),一旦有了 “单位编码
”,大数据准确性会超出您想象,它会比你自己更了解你的库存状况,库存账实还敢不一致吗?  4、商品品目由商品编码控制、商品数量由单位编码控制,单价、金额本身就是数字,大数据计算你的商品增值额,库存存量额(以及增值税的留抵),增值税还能逃吗?  5、大数据还知道你发生了多少固定资产发票(买过多少房,买过几辆车)、;多少费用发票(多少是加油的、多少是办公的、多少是差旅的,多少是请客的),通过同行业比对知道应该产生多少利润,企业所得税还能逃吗?  6、君不见五证合一了吗,税务、工商、社保随时合并接口,再虚做几个人工资没余地了,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还能逃多少!  国税局运用&互联网&,依靠&网络爬虫&技术,自主研发了
相关词典:乐税网打造“互联网+注税”生态详解
“互联网+”的影响,正在向税务等更专业化的细分领域所蔓延。
去年底以来,一个名为“乐税网”的网络平台正在被愈来愈多的税务人士所关注,而该平台所专注的领域,正是旨在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和纳税人之间搭建一个便捷清晰、高知名度、高透明度的互联网财税服务市场平台。
记者了解到,乐税网的核心优势,在于其依托了准官方组织——税务师注册协会(下称中税协)的联合开发背景;后者在为乐税网进行导流的过程中,发挥了任何非官方平台都无法取代的作用。
与此同时,乐税网还将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及纳税人等群体进行了整合,不同群体均可发布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进而实现注税行业和互联网技术的有机结合,此外乐税网还在移动端应用平台进行了延伸,增强客户体验。
而在打造“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理念下,乐税网将市场对象聚焦于注税行业,并将其商业模式的尝试也和注税相结合;在互联网投资人士看来,在互联网+日益细分化的情况下,乐税网或将拥有明显的成长空间。
不可替代的背景优势
根据乐税网官方宣传材料,2016年税务师考试特训营课程,可以“不过退费”,“退费承诺仅限于网银购买课程的学员,使用学习卡激活课程的学员考试没有通过,可以申请明年免费重学。“
5月31日,乐税网相关人士向记者介绍称,这一课程为乐税网推出,并在外部引入了专业的合作团队共同运行。
如果打开中税协官网的“协会服务”的下拉菜单,能够发现乐税网的链接入口在醒目位置处清晰呈现。
这或意味着,“乐税网”的功能已成为中税协官方服务的一部分。能够带来这种深度合作效果的原因,离不开中税协对乐税网的参与开发和投入。事实上,作为发起方和开发者之一,中税协给乐税网带来的意义非同小可。
资料显示,中税协前身为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系民政部批准的全国一级社团组织,并受到国税总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团结、教育、引导注册税务师及其执业人员的职责,传达贯彻国家有关税务咨询代理的各项方针及法律、法规,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承担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等具体工作。
而在具体的形式上,乐税网在各个环节获得了中税协的导流支持。一方面,各地的注册税务师协会也会在制度通知和答疑时,在下发和转发通知中,向考生推介使用乐税网。
例如,日前中税协在一份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的问答中就称,考生可以在中国注税师协会网站统一报名,也可以“通过乐税网报名和预订教材”。
而在税务师考试培训环节,乐税网已接入全国税务师职业考试报名入口链接,并提供“特训营课程”服务,该课程具有只学重点、个性学习、多维题库、不过退费等特点,满足上班族和应届生等不同人群的需求。据乐税网网站显示,在注税考试的五门课程中,每门仅需要500元,而如果是五门联报则仅需2000元即可。
在使用乐税网的一位来自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的在校学生看来,由中税协参与运营的乐税网,其在提供注税考试培训上必然有其他平台所不可比拟的优势。
“因为考试就是中税协组织的,所以对于哪里是重点,哪里是考点这些问题乐税网肯定掌握的更清楚,用乐税网来备战注税师考试也更让人放心。”上述财税学院学生称。
而另一方面,作为中税协联合运营的平台,其也得到了行业理事和税务师事务所的一致好评。
中税协历史、北京曲信通税务师事务所(下称)负责人曲立军撰文表示,中税协开发的乐税网具有其他平台无法竞争和替代的天然优势;而作为第一批试点事务所,曲信通通过乐税网使用了“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备系统”,其认为其比此前使用的审计软件具有更强的数据采集优势。
“乐税网有中税协的背景感觉会更权威,在学习税务知识、考试等方面,肯定是其他平台比不了的。”一位使用乐税网的企业税务人士告诉记者。
事实上,在中税协的支持下,乐税网在财税知识、财税考试等多个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例如其乐税知识库已收录了超过10万条法规内容。
打造税务服务“互联网+”
值得一提的是,乐税网的业务范围并不仅限于税务师考试,其终极形态或在于打造一个集成税务知识、税务服务内容的互联网社群平台。
例如其子频道包括事务所、税务师的展示以及财税服务频道,纳税人及相关方可以通过这些频道对税务问题进行咨询,实现事务所和税务师的“网上开店”。
“乐税网向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提供一个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展示的平台,并为其提供市场推广、客户交流、业务支持等多方面的信息化服务,助其获得更多的客户,并借助互联网帮助其发展出新形态的财税服务,为客户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体验。”一位了解乐税网的人士强调,“利用互联网方便性和易传播的特点,不断扩大行业的影响力,进而达到促进注税行业业务规模持续增长的目的。”
乐税网同时下设“乐税设区”,并致力于打造一个国内领先的税务社群专业平台,而用户则可根据企业所得税、营改增等具体标签找到自己需要了解的内容或需解答的问题;乐税网还开通了“纳税人讲堂”频道,对纳税人关心的各类税务问题用在线课堂的方式进行立体式的解答。
“因为平时有许多税收问题得不到解答,但是乐税网提供了这种在线的模式,降低了我们平时获取税务知识的成本。”一位通过乐税网学习的纳税人表示。
事实上,全国各地的税务师事务所也可通过乐税网平台开展针对从业者的专项培训课程,例如营改增专题、并购重组规划、新三板挂牌等内容。
除教育、信息服务外,乐税网还提供发票检验、备案信息验真等功能性服务。即可通过乐税网对全国各地发票和税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进行在线真伪校验。
此外,乐税网还在其平台中上线了“应用广场”频道,对于部分税务类APP进行导流推介;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或亦成为乐税网的盈利渠道之一。
“通过专注的营造税务主题,吸引同类用户,然后再给这些税务领域的APP进行导流。”一位TMT行业分析师表示,“这种模式下会让乐税网成为一个税务类app的商店,商业模式上未来从后端向这些app收费也将成为可能。”
“乐税网是注税行业和互联网理念相结合的产物,是传统财税服务在新环境下的最新探索,是借用信息化大趋势促进传统业务转型创新的重要手段。”一位接近乐税网的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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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aS最终将取代ERP软件吗
对于企业ERP软件,很多人都知道需要耗费巨资去建设,除了要花费巨资购买软件外,企业还要邀请战略专家进行流程再造,对企业所有流程进行梳理,包括研发、生产制造、销售系统、仓储物流系统、订单系统、财务系统等等。对于资金、人力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中小企业没有能力购买或建设ERP软件。相对于ERP的高成本,SaaS作为一种全新的概念应运而生。   SaaS意为软件即服务,它是一种通过Internet提供软件的模式,用户不用再购买软件,而改用向提供商租用基于Web的软件,来管理企业经营活动,且无需对软件进行维护,服务提供商会全权管理和维护软件,对于许多小型企业来说,SaaS是采用先进技术的最好途径,它消除了企业购买、构建和维护基础设施和应用程序的需要,近年来,SaaS的兴起已经给传统套装软件厂商带来真实的压力。从表面上看,我们很容易看出SaaS具有ERP所不具有的一些优势&&灵活方便、节省不必要的成本。正是由于这些传统软件所没有的特性,SaaS一经推出就得到了快速的发展&&2004年伊始才有个成型的概念,2008年已经在全国大地上刮起了一阵强有力的SaaS风&&欧乐软件的ALL-IN-WEB外贸管理软件、金蝶的友商网系列、用友的伟库网都得到广泛的应用,仿佛一夜之间,SaaS成为企业解决管理问题最有效最低价的手段。   既然SaaS有如此好处,是否意味着ERP软件终结的日子不远,SaaS最终将取代ERP软件的地位呢。这其实可以用一个切实的例子加深了解:大部分中小型企业不会特意建设一幢楼作为办公室。一个原因是没有足够的资金,另一个就是没有必要。只有那些大型的集团企业,会购买,甚至自建专门的办公楼群&&这些集团公司对工作场所的需求远远大于中小企业,其生产、销售、售后等环节集中在相互就近的工作场所内,可以提高工作的边际效益。   这就像是SaaS和传统ERP软件之间的关系。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购买ERP不仅成本高昂,风险巨大,企业难以负担;企业更多考虑到ERP项目投入后对效益的影响幅度上,所以租赁SaaS模式是一个更好的选择。而大型企业有能力进行传统的ERP软件构建,由于其庞大的组织规模,使用一款专门定制的ERP系统才能满意;同时,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使用SaaS模式或许是不切实际的做法,因为许多大型企业已经实施传统ERP系统了,淘汰已有的系统同样需要大耗成本。   写到这儿,相信大家都应该了解:SaaS与ERP软件并不能完全替代,而是在特定的领域发挥作用,应该说是相辅相成的两种软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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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哪个更节税?
基于税负成本以及投资目标等方面的考虑,选择何种持股方式广受个人投资者关注。就具体实践而言,个人股东持股方式主要包括三种: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包括公司及合伙企业)、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相结合。本期华税律师将对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的税负成本进行重点解读,以便个人投资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理经济的持股方式。&不同的持股方式对税负及税务管理的影响,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分析:(一)被投资公司的运营税负,2008年我国企业境内外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后,如果被投对象没有享受行业或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而言,境内的公司运营阶段税负相当,企业所得税率为25%;(二)被投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回流阶段的税负,目前,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相应的,对于居民企业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不享受该税收优惠待遇的;(三)投资退出阶段,间接持股方式在投资退出时,势必面临重复纳税的问题,同时个人在投资退出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一道20%的个人所得税;(四)个人投资者纳税地点,比如,按照目前的规定,直接投资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纳税地点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通常而言,在投资的过程中,需要建立符合自身商业计划的资本运营以及投资平台,一方面实现投资收益的回流;另一方面可以将投资收益继续对外投资,并借助投资平台实现并购等商业目的。&一、个人直接持股&&&&&&个人直接持股通常是投资者最初始的一种股权架构,这一组织形态,在各个阶段的税负成本分析如下:(1)在运营阶段,个人分红后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就资本运作而言,自然人股东作为主体进行并购重组,交易双方无法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不能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加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明确了企业重组“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而并购重组的金额又十分庞大,导致交易税负成本巨大;从整体来看,由于现有公司承载基本运营功能,个人股东直接持股不利于公司横向、纵向的扩张,也无法进行避税的安排。(3)在投资退出过程中,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若公司并购重组后出现三级子公司,则在投资退出时,需要先交纳一道2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再缴纳一道20%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针对IPO形成的限售股,在上市首日至解禁期间内,由所持有的股票及孳生产生的送、转股,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自然人限售股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二、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是近年来许多投资者采纳的一种方式。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合伙企业在税收上被视为“透明实体”,直接针对股东纳税,实行“先分后税”,因此,本质上与直接持股并无实质差异。但是,借助于合伙企业可以实现一个目的,就是将个人的纳税地点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变为合伙企业所在地。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合伙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是“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1)关于限售股转让的征税问题。根据91号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因此,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按5%—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而且该意见并未对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提出约束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个人的范畴,不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所以,目前合伙企业限售股转让需要交营业税,税目是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实践中,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种,由省级以及省级以下地方分配,为了鼓励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会将部分乃至全部营业税返还。(2)关于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3)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的优势。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较少的出资控制合伙企业,因此成为国内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持股企业常见的组织形式。而且相比较于公司型投资平台,尤其在投资退出时,只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有其特殊的优势。&三、通过公司间接持股&&相比较于自然人直接持股,该类型在资本运作方面有一定的优势,持股平台公司仅仅作为投资扩张、资本运作的平台,在实现横向、纵向扩张时,对现有实体运营公司架构不会造成冲击,同时,可以积极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降低交易的税负,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有利于资本运作的顺利推进。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有两大条件:一是直接投资;二是不包括持有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足12个月的情形,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分红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自然人通过公司间接持股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会增加税负。持股平台公司分红时,自然人股东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因为持股公司是非上市公司,因而自然人股东不能享有《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优惠。通过公司间接持股的缺陷在于,投资退出过程中,需要交两道以上的税。公司转让限售股时,公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实中案例,2007年中国平安公司数千名员工股东通过三家持股公司代持数百亿市值的股票,3年后,限售股解禁,按照税法规定需要交两道税,迫于税负压力,持股公司进行税收迁移,将注册地由深圳迁移至西部地区,才解决了这一难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条之“股权转让”涵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但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限售股转让等股票买卖业务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属于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四、总结与建议投资者在确定投资架构的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商业目的和计划,通过前边的分析,可以发现,不同的持股方式在税负方面各有其优势和缺陷。自然人投资者,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选择最优的节税持股安排。对此,华税律师有以下建议:(1)在低税负地区成立持股平台。若选择间接持股,可以将持股平台注册到有税收优惠(以及财政返还等)的低税负地区,尤其部分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出台了免税以及财政返还的政策。对于注册于低税负地区的公司型持股平台,不仅可以实现资本运作的便利性,同时,可以享受投资退出的低税负,也为合理限度内的避税安排提供了广阔空间。(2)充分结合未来投资退出、融资等方面的需要。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未来变现时,可以在公司、合伙企业层面上发生变化,而无需直接在拟上市公司层面。因为在拟上市公司层面变更需要获得多个审批部门(如涉及外资的需要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内资的需要省级以上工商部门)审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程序非常复杂。而且,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便于将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信托、融资贷款,进行各项合理融资安排,也可以将中间控股公司注册在金融政策较为宽松的地区,如深圳前海。(3)投资主体较多,或者投资拟上市公司时,可选择公司型持股平台。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工会持股、超过200人持股的情况。针对投资主体较多,公司拟上市的情况,可以选择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这种持股方式不但可以满足公司上市的相关法律要求,还为公司未来横向、纵向扩张,自然人股东投资退出与再投资提供了便利和节税空间,而且可以避免对所投资公司股权变动的影响。(4)就两种间接持股的方式而言,相对于公司型持股平台,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在投资退出时有一定的税收优势。但也有其自身的缺点:如果按个体工商户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最高可达35%,税负成本较重;而且,目前国内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在实践中,不同地区关于“先分后税”的解释、纳税时点等方面存在差别,未来可能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因而,个人应做好投资规划,谨慎选择不同的持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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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票表对比”逻辑关系如何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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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的公告》(北京国税公告2015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符合票表比对逻辑关系的,按照现行操作程序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办理税控器具解锁(卡);不符合票表比对逻辑关系的,&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将给予信息提示,此时纳税人可通过校验,准确修改申报数据,直至票表比对逻辑关系相符后,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办理税控器具解锁(卡)。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的,票表比对校验机制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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