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能源网:签订光伏发电合同有哪些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事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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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关于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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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 年 2 月 19 日,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承包人”
  与合肥苏美达阳光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苏美达”或“发包人”) 就安
  徽省合肥市 68MWp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及履约期限
  自双方正式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自 2014 年 2 月 19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工程规模较大,工期较为紧张,可能受到屋顶涉及到的承重改造、防水改
  造、外界人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给本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如因
  承包人的失误导致工期延误或不能顺利进行的,发包人有权利索要赔偿金。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当事人:合肥苏美达阳光发电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陆仟肆佰万圆整
  法定代表人:金永传
  注册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 2 号阳光电源厂房科研楼
  主营业务:光伏发电;光伏电站建设、维护;太阳能技术咨询服务。
  关联关系:系公司参股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三个年度公司与当事人的交易情况:
  2013 年 11 月 4 日,公司与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
  美达“)就共同投资建设合肥市高新开发区 32MWp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签订了合
  资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金额 30400 万元,待合资公司成立后,由
  合资公司承担苏美达在工程总承包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详见
  2013 年 12 月,合资公司合肥苏美达成立,目前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公司
  已收到合肥苏美达预付工程款 3040 万元。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工程名称:合肥市 68MWp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工程地点:安徽省合肥市
  合同包含设备采购、设计、施工安装等内容。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亿肆仟陆佰万元整。(¥64600 万元),具体
  分项价格以工程最终决算为准。本工程的总容量为 68MWp,工程结算承包单价按
  9.5 元/w 结算,如未达到相应容量也将按 9.5 元/w 扣减。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正式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2014 年 2 月 19 日
  合同生效时间:2014 年 2 月 19 日
  合同期限:不迟于质保期届满之日。
  施工期限:2014 年 4 月 1 日-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1 日实施完毕 25MW;2014 年 9 月 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实施完毕 25MW;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4 月 31 日实施完毕 18MW。
  合同的结算: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总额 10%,剩余工程款项发包人按进度
  付款,合同总价的 5%作为质保金。
  履约保函:承包人与发包人各向对方提交合同总额 10%的履约保函。
  发包人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当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减
  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
  责任和义务。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64600 万元(含税) 不含税金额约占公司 2012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3%,若合同得到顺利履行将对公司 2014 年、2015 年经
  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的业
  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对该合同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的披露。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的《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承包合同》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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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签合同,大家都知道,条款方面不清楚容易让自身利益受损,而在光伏行业中,不可避免的也会出现一些光伏发电合同漏洞问题,带给消费者极大风险。那么,签订光伏发电合同要注意什么呢?
第一,消费者可能面临逾期还款,甚至独自还清巨额贷款的情况
购买一台家庭光伏电站的初期投入不是小数目,譬如按照市场价10元/瓦的价格来算,装10kw的电站就意味着要投入10万元左右。很多消费者一下拿不出这么多钱,光伏公司会提出以银行贷款的方式帮他们解决资金问题。
还有一种所谓的“免费装”。这是一些不正规的光伏公司为招揽客户,在与消费者的合同中写明,电站是双方的合作项目,所有权和收益权为双方共有。光伏公司会以消费者的名义申请贷款,还说能帮消费者还贷。
不仅如此,这些光伏公司还会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内(譬如10年)电站的发电收入和补贴归光伏公司所有,消费者可以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分成。
在上述期限之后的另一段期限(譬如15年)的发电收入与补贴收入归光伏公司所有,消费者可以从中获得更高比例的分成。
首先,这些光伏公司可能会提高合同价,以消费者名义从银行获取更多贷款。再者,消费者无法确定自己家装的光伏电站,真的就是价值10万元的合格电站。此外,每个地区的供电局、发改委下发补贴和发电收益的时间是不一样的,有的是按季度发,有的是半年发一次。但银行的贷款却是要每个月按时还的!要是光伏公司没有按时还款,那么消费者就必须先垫付这笔款项,如果逾期,消费者的个人征信将会受到影响,以后要贷款买车买房都很困难。
第二,消费者的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有些光伏公司会在合同中约定,让消费者办理一张新的储蓄卡,作为这个光伏项目的专用卡,用作申报、领补贴、领卖电收入唯一的银行卡。
并且约定这张卡要统一设置光伏公司提供的原始密码,卡办下来之后交由光伏公司保管,消费者不能对新卡片做任何行为,包括冻结、注销、停止功能、更换、修改交易密码。
在这种模式下,光伏公司可以自由支配这张银行卡。如果光伏公司利用这张卡片进行走账、洗黑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追究起来银行卡的持有者,也就是消费者本人脱不了关系!这不但会影响消费者的征信,甚至带来刑事上的风险!
第三,消费者有可能拿不到应得的收益
前面说了,合同里会约定这张卡是由光伏公司代为保管的。由于这张卡不在消费者手上,收益、补贴什么时候到账,消费者是不知道的。
等到消费者知道钱已经到账,要是光伏公司故意拖延甚至耍赖不肯给,消费者就不得不通过法律诉讼或者其他途径想要回这笔钱。
这必然要投入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影响正常生活不说,打官司往往会让人心力交瘁,疲惫不堪。
第四,消费者不得不面临高价回购电站的情况
这种合同条款会约定,在合同期内如果消费者想提前买回电站的使用权,可以按照装机容量乘以一定金额(譬如1.2万),然后按照一定比例(譬如5%)、年限折算后一次性支付,并且管理期中光伏公司所获收益不退还。
假如光伏公司规定管理一台10kw电站的年限为25年,消费者在第5年时想要买回使用权,需要怎么计算这笔支付费用呢?
光伏公司可以这么算:10kw*12000元/kw *(1-5%)5;还可以这么算:10kw*12000元/kw -(20年*12000元/kw*5%),也有可能会有其他算法。
合同里的这种约定是模棱两可的。最终执行时,光伏公司会以最利于自己的方式计算,而不是用一个市场公认的折算标准。
这种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不平等的!
第五,消费者将承担光伏公司破产清算的风险
由于补贴和收益不一定能及时划至消费者的卡中,而且银行还款的金额要远远高于电站的各种收益,这就要求光伏公司需要先垫钱偿还银行贷款。
在这种入不敷出的模式下,光伏公司就存在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清算的风险。
一旦光伏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环节,根据合同约定,电站是光伏公司和消费者共有的,那么电站就可能被纳入光伏公司的破产财产,被拿去做银行抵押或者变卖。
第六,消费者房屋出售可能受限
很多消费者会将出租房或者自建房的屋顶拿来建电站。如果这些房子被征收或者消费者想要出售,就会面临这种情况。
根据合同中规定,电站是消费者与光伏公司共有的,万一买房子的人不同意继续与光伏公司合作,那这套房子的出售将直接受到限制。
针对以上六种情况,建议多走访安装光伏发电的邻居和亲戚,了解光伏电站的真实购买价格及真实收益,并到供电局咨询相关补贴政策和该地区补贴发放的时间。还应到银行咨询光伏贷相关条款,明确还贷资质、还款流程、还款期限、借款主体。不要忘了查证该公司资产状况,资产实力越雄厚,公司规模越大,越值得信赖。还可以邀请自己的律师朋友帮忙看合同中是否存在相关风险,或者在有疑问时及时向专业法律机构咨询。最后注意保留一切票据、合同、甚至通话记录作为证据,并在你觉得自己利益受损时及时拨打法律援助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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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系列法律问题(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问题浅析(二)文 | 向 尚 &&指导 | 金平亮编前语投资光伏发电项目经常遇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比于集中式项目,虽然相关的审批流程进行了简化,但也有其特殊的问题,本文试图梳理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关法律问题,一孔之见,以期更多专业人士探讨。4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合同能源管理是通过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4.1.税收优惠a)&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相关规定,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除此之外,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在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根据国务院于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规定,现已经取消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和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事项。&b)&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日起,全国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该通知所附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等规定。5&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问题5.1.租赁房屋及土地存在权利限制此类问题在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较为常见,而且对于项目能否正常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5.1.1抵押资产的范围在笔者参与过的几个项目中,所租赁建筑物设立了抵押的情形,该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存在一定限制和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基本原则,只要该建筑物附属的土地使用权或该建筑物所有权中二者之一设立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即视为一并设立了抵押。若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届时无法根据相关的融资协议偿还贷款,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通过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该抵押资产受偿,而受让人因不受项目能源管理合同或其协议约束,存在对项目运行造成影响或拆除项目设施等法律风险。5.1.2&抵押与租赁的关系对于设立了抵押或拟进行抵押的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及/或房产,还需要注意签订的租赁协议或能源管理协议的时间节点及其分别对应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著名的“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基础,但是这条原则亦有例外。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若项目介入前项目拟占用的房屋所有权及/或所附属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立了抵押,则项目后续签订的租赁协议或能源管理协议无法对抗已经设立的抵押权人,如5.1.1所述,项目风险较高。我们会建议投资方在此类情况下要求在租赁协议或能源管理协议中增加因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的赔偿特别条款。若项目签订了租赁协议或能源管理协议后,项目合作方拟用项目光伏设施所在的建筑物及/或土地使用权融资,则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在先的租赁法律关系,即出现5.1.1所述情形,受让人也必须履行租赁协议或能源管理协议,即使受让人未签订签署协议,这种情况下的项目风险性大大降低,但我们仍然建议投资方在租赁协议或能源管理协议作出相关的约定,以保障其自身最大权益。5.2.屋顶分布式项目租赁建筑物建设手续的合规性不同于地面集中式光伏项目以及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屋顶分布式项目因所占用建筑物屋顶作为光伏构筑物的基础,租赁建筑物的合法合规性至关重要。若租赁建筑物本身存在违规建设的情形,可能会给项目运行造成一定的法律风险,情况严重的可能面临建筑物及其附着的光伏设施被强制拆除。因此,我们建议对租赁建筑物的建设手续及其权属证书进行仔细核查,避免风险。5.3.屋顶分布式项目是否适用《合同法》下租赁期限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在租赁合同篇章下的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对于仅签订了能源管理协议而未单独签订租赁协议的项目,是否应当适用于《合同法》对租赁协议期限上限的约定存在一定争议。第一,根据《合同法》中对于租赁合同的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是一个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而分布式光伏常见的能源管理协议中就租赁不动产这一法律关系中常见的做法是免除投资方的租金,不符合以租金支付租赁物使用权对价这一租赁合同构成要素,不应视为或者不能完全视为租赁合同。第二,一般的能源管理协议主要内容是对于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及建成后电费结算和支付的约定,主要的法律关系不是约定如何租赁房屋及租金使用方式,与《合同法》所规定的租赁合同存在较大区别,不应当适用《合同法》对于租赁期限上限20年的限制。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鉴于在分布式光伏项目一般项目周期为25年的情形下,我们理解约定合同期限为25年是不违法现行法律法规的,但鉴于目前仍有争议,从谨慎角度出发我们还是建议在能源管理合同中约定项目租期未20年,对于超过的5年的期限双方可以在能源管理协议可以通过“租期届满,另行签订租赁协议”等字样予以明确。5.4.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审批手续并未简化根据我们承办的个别省市的相关项目经验,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建设手续与地面集中式光伏相比,并未简化。相关主管部门依旧按照地面集中式光伏的规定要求项目公司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批文。因此,我们建议投资方与当地主管部门就项目所需要的批文进行有效沟通。5.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标根据国家能源局于日下发的《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另外根据该文件附件的《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所指明,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及西藏在不发生弃光的前提下,不设建设规模上限。截至本文投稿之日,国家能源局尚未出台2016年度光伏实施方案的相关文件。据此,我们理解所有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西藏五个地区(不发生弃光的前提)1&的所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均不存在并网指标。对于有指标控制的项目,我们建议在收购前了解该项目是否存在指标限制,若拟在项目建成前进行收购,除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外,还需要投资方考虑项目收购后是否能顺利取得并网发电指标。注1:根据国家能源局公布的《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作者简介:向尚律师,专注于基础设施及能源、资本市场、外国直接投资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服务的客户包括中广核、协鑫新能源、I Squared Capital Fund、赛德万方等。金平亮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方面的法律事务,行业涉及能源、交通运输及基础设施建设、IT、高科技、农业、食品等。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光伏电站系列法律问题往期链接:光伏电站系列法律问题(三): 光伏电站备案问题概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微信:WeGrandallers微 | 言 | 正 | 义长按二维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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