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夏公益基金会商氏基金会名称能注册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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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报告均为网友发布。网贷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华夏商贷-------我的第一次考察之行
& && & 纠结了很久要不要写这个文字,怕带个人主观色彩,怕引起不好的猜测,怕。。。。思前想后,又咨询了很多bd44debdee3老手,都建议我不发,怕招来非议,但我还是决定写写,毕竟头一回,写得不好就请多多指证。
& && &前阵子来湖南分公司,在网上投了华夏的第三秒,群里有人建议去现场考察下,我就说可以帮忙去看看,随口一说也没当真,过了几天,“向往自由”就联系我,说9月27日上午去看看,没办法,推掉一切事情前往,约好九点半,结果十点才到,“向往自由”已坐在华夏会客室很久了。
& && &的办公室跟老鹰发的考察报告里的照片一样,比较气派,会客室比较像茶室,客服妹妹们也很客气,长得都不错,客服中有个客服胖小弟,在客服美女中格外显眼。负责网站运营的张总接待我们,正在重感冒中,东北汉子,身材不错,普通话标准,很年轻,据说是跟莫总差不多年纪,谈到莫总及公司的背景跟老鹰考察里如出一辙,我就不再累述了,张总对于平台如此高息却人气不足的原因归结于平台网站备案时间拖了一个月时间之久,我们表示部分认同,同时提出平台拆问题,张总说因为标的物金额过大怕影响,所以对金额进行了拆分,而且标的实标上是是线下提前运用自有资金放出,再放到线上进行招标,所以不存问题。张总特别强调平台负责人有二十几年的线下放贷和收款经验,且手上有一批优质的,逾期的问题让我们放心。
& &&&“向往自由”提出了几个疑问:1.老鹰考察报告里的租赁合同有问题: 合同乙方名称跟合同章不符;2.如此大的标的如果逾期平台会file:///c:/DOCUME~1/ADMINI~1/APPLIC~1/360se6/USERDA~1/Temp/.JPG有什么应对措施;3.对于平台的注册资金为什么分两步进行,怎么不是一步到位;4.希望看到借款方的回款凭证,看有无逾期或者是否是正常回款;
& &&&张总回复如下:标的肯定不会逾期,要相信我们风控的能力及人脉,以前是从事银行业的,风控做了二三十年,而且放贷前期对借款人的考察很严格的,不是优质借款人和有能力还款的借款人公司是不会放贷的;再退一万步来说,如果出现经营不善或逾期情况,莫总的父母会给平台兜底,莫总家底很雄厚的;平台上的标都是线下提前用自有资金先放出去的,再挂网上招标,等回款时线下借款人的回款早已到帐,不存在逾期问题;注册资金问题分两步走的情况运营也不是很清楚,得咨询莫总或是财务;为了应对平台可能出现的逾期和现象,平台特地设立了五百万的风险金,取不出来的,专为平台保证安全用;借款方的回款是肯定到帐了的,因为每天都有人的,有时会提现大于,回款没到帐的话就了,但平台现在提前是没有问题的,具体什么时候回款的,回款是多少得问财务,但财务上午不在,因为开始也不确定你们会不会来,以前有客户说来没来的情况出现过多次,这次也就没太在意,财务跟莫总去银行办事;平台准备十月份开一次见面会,把相关资料和银行单据在见面会上全公开给人察看,莫总亲自回答投资人疑问,一定会做到让放心;而且老鹰也到公司来考察过,写过考察报告的。
& &&&随后张总介绍了华夏各个办公室及相关人员,财务室三人,今天看到两财务人员在处理,还有财务主管姓周,想找他看财务报表,他说是公司机密拒绝了我们的要求,随后张总让财务人员打开让我们看平台在一般户(长沙银行)的风险保证金,五百万没错,存了一年的定期,活期总余额达一千一百万,提现处理流程是公司一般户再转入莫总帐户再由莫总私户转到各个投资人的提现帐户。
& && &由于平台主要负责人都不在,想看的资料基本都没看到,很失望,“向往自由”是外地特地开车来长沙考察华夏商贷了解疑问的,而我有事缠身,中午十一点半,平台负责人还没到公司,我就先行打的撤退,“向往自由”留下吃中餐并继续等待平台主要负责人来解释说明问题,并希望看到相关回款的凭证或是银行流水等相关资料。
& &&&下午事情较多,所以本想下午再去一趟华夏,跟莫总聊聊,但无奈事多无法成行,后来在QQ问客服:公司资料给“向往自由”看了没,客服说拿给他看了,但他没看,我回复:他特地跑来看这些资料你们拿给他看他还不看,这人挺奇怪的啊。
& &&&流水记帐式地记录了今天的考察之行,感觉有点小失败,想看的东东都没看到,张总说会再找到时间让投资人多了解下公司,了解下平台,那下批的投资人考察报告大家试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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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网安备 45号非法社会组织大曝光: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名单
21:48:10来源:遛天津编辑:小云
摘要:据民政部网站消息,2月13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布了新的一批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国军民融合联盟”、“全国公安诗歌诗词学会”、“扶贫创业基金会”、“中国人工智能协会”、“中国健康工作委员会”、“中国城乡养老工作委员会”、“中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2月13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布了新的一批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国军民融合联盟&、&全国公安诗歌诗词学会&、&扶贫创业基金会&、&中国人工智能协会&、&中国工作委员会&、&中国城乡养老工作委员会&、&中国网络直播行业协会&、&全球跨境电商协会&等42家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列其中。
民政部指出,当前,一些非法社会组织以圈钱敛财为目的,打着服务国家战略旗号、冠以&国字号&头衔招摇撞骗,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一些非法社会组织人员利用社交场合、节庆活动自我营销、故作玄虚,严重损害了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2月6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外发布关于提供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的公告及名单后,社会反响强烈,在短短的一周内,就收到了大量举报。经过梳理,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将第二批42家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这些组织中,既有打着军民融合等国家战略旗号,也有冒用公安部门等国家机关名义,更有紧贴社会热点,关乎扶贫创业、健康医药、城乡养老等民生利益的,容易误导公众、欺骗基层群众,必须坚决打击、以正视听。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非法社会组织的责任人要端正守法态度,树立法治观念,立即停止相关活动,自行整改解散,全面消除影响。对继续开展活动的,将坚决依法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期,北京等地民政部门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依法取缔了&中国少儿艺术教育家协会&、&中国能源装备协作会&、&国防教育宣传活动组委会&、&中国数字信息与安全产业联盟&、&中国企业家俱乐部&、&土壤环境修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非法社会组织,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提示,公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加入某个社会组织、参与其活动或与其合作时,可以通过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官方网站&中国社会组织网&点击&全国社会组织信息查询&,或关注官方微信&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公众号点击&我要查询&,查验该社会组织是否依法登记,以避免上当受骗。
春节等节假日期间,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在依托官网、官微提供自助查询服务基础上,为方便公众在社交活动等场合核实社会组织真伪信息,增加了在线服务功能。公众可将社会组织负责人名片或宣传品拍照后,添加&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通过&我要发声&栏目上传图片及信息。工作人员核实后将予回应,以更好地通过&互联网+&方式,为公众提供权威信息服务。
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名单
2月13日公布名单
1.中国军民融合联盟
2.全国公安诗歌诗词学会
3.中国人工智能协会
4.中国网络直播行业协会
5.全球跨境电商协会
6.亚州品牌协会
7.中国公考教育培训联盟
8.中国演讲协会联盟
9.中国摄影家联合会
10.中国健康工作委员会
11.国家健康医养委员会
12.国家健康医养工作委员会
13.扶贫创业基金会
14.中国城乡养老两委会
15.中国城乡养老工作委员会
16.中国台港电影文学研究会
17.中央工美联合会
18.中国红色文化研究国防教育委员会
19.中国国情研究会
20.中国房车工业协会
21.中国宗教经济研究会
22.中国苗族经济促进会
23.中国雷锋研究会
24.中国雷锋精神研究会
25.中国雷锋基金会
26.世界新雷锋基金会
27.元诗歌基金会
28.中国母乳喂养指导与催乳协会
29.中国母乳喂养与催乳师协会
30.中国合气会
31.中国少年跆拳道高手会
32.中国少年空手道高手会
33.中国空手道高手会
34.中华太极拳传承谱系编纂委员会
35.中国谭氏宗亲联谊总会
36.中华倪氏总会
37.中华倪氏宗亲联谊总
38.华夏邹氏企业家联合会
39.世界王氏会长联席会
40.世界赖氏宗亲联谊总会
41.中华况氏联谊会
42.况氏基金会
2月6日公布名单
1.中国美丽乡村研究中心
2.全国美丽乡村商业项目管理办公室
3.雄安贵阳新区基金会
4.国务院精准扶贫基金会
5.中国园林协会
6.中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7.中国建设装饰行业协会
8.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推进组织委员会
9.中国爱心基金会
10.北京昊仁圣世科技发展中心
11.中国水利水电研究协会
12.国防教育宣传活动组委会(已依法取缔)
13.中国旅游非遗文创艺术联合会
14.全国名人书画艺术联合会
15.中国文化艺术联合会
16.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战略发展联盟
17.中国非遗备案中心
18.中国非遗培训中心
19.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盟
20.中国中医药学会
21.中华中医传承发展联合会
22.华夏中医药学会
23.中国中西医结合研究会
24.中医药期刊学会
25.中国民间中医协会
26.中华中医行业协会
27.中华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28.中国中医药行业科技发展交流中心
29.中华中医药卫生学会
30.中国民族中草药研究会
31.养生产业协会
32.中国少林养生学会
33.古琴养生学会
34.中国道家养生协会
35.中国养生茶发展研究中心
36.中华中西医结合骨病研究会
37.中国推拿按摩学会
38.中国保健按摩协会
39.中国保健科技学会
40.中国保健品行业发展促进会
41.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
42.世界刘氏总会
43.华夏龙氏文化研究会
44.世界彭氏宗亲联谊总会
45.中华谭氏文化研究总会
46.世界谭氏宗亲总会
47.世界王氏宗亲总会
48.中华饶氏经济文化发展研究会
49.中华薛氏宗亲联谊会
50.世界华人郭氏宗亲联合会
51.中华裴氏宗亲联谊会
52.中华甯氏宗亲会
53.世界宁氏企业联合会
54.华夏甯氏根祖文化研究院
55.世界彭氏宗亲联谊会
56.中华王氏文化研究中心
57.世界孙氏宗亲联谊总会
58.中华倪氏川渝宗亲联谊会
59.世界刘氏联谊总会
60.世界三欧宗亲联谊会
61.世界何氏总会
62.中华方氏总会
63.中华方氏源流历史文化研究会
64.中华方氏全族统谱编纂委员会
65.中华鲍氏宗亲联谊总会
66.中华鲍氏族史研究总会
67.中华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
68.中华段氏文化研究会
69.中华慈孝总会
70.中华公益慈善总会
71.中华全国老红军协会
72.中国注册消防师培训协会
73.中国金融管理委员会
74.中国茶叶管理协会
75.中国建筑财税协会
76.中国城市建设协会
77.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协会
78.中国电商供应链联合会
79.中国高等教育教学研究会
80.中国少儿艺术教育家协会
81.中国建设法制教育协会
82.中国母婴产业公会
83.中国国际烘焙协会
84.中国名人名家新同盟总会
85.中国水利水电研究协会
86.中国能源装备协作会(已依法取缔)
87.中国邮轮游艇协会
88.中国健康产业规范委员会
89.中国餐消联合会商会
90.全国商用车配件产销联合会
91.全国高校文学社团联合会
92.全国脊诊整脊学术委员会
93.世界姜姓宗亲联谊总会
94.中国定向出版发展促进会
95.中国公文写作研究会
96.中国水利建设工程协会
97.中国西部图书馆联合会
98.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教育中心
99.中华民间藏品鉴定委员会
100.中国干部书画研究院
101.中国城建教育培训中心
102.中国水利信息中心
103.中国水利建设信息中心
104.中国爱心基金会
105.中华爱心基金
106.中国社会福利科教文中心
107.中国品牌质量管理评价中心
108.中国中小企业名牌培育工作委员会
109.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
110.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
111.中国行业网络注册中心
112.中国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113.中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114.中国建筑业联合会
115.中国旗袍会
116.中国营养研究中心
117.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
118.中国移动联盟
119.APP中国移动应用联盟
120.移动互联网专业委员会
121.移动互联网推进委员会
122.移动互联网注册中心
123.移动互联网研究中心
124.中国专家学者协会
125.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
126.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
127.中国航天发展中心
128.中国航天博物馆
129.移动互联网企业应用联盟
130.中国虚拟运营商产业联盟
131.中国可信网站应用推进联盟
132.中国搜索联盟
133.中国行业网站总部基地
134.中国村大数据产业联盟
135.互联网金融千人会
136.中国信息化推进联盟
137.中国房地产协会
138.中国经济学团体联合会
139.中国3G行业门户注册中心
140.中国B2B电子商务联盟
141.中国国家工美协会
142.中国3G掌商联盟
143.中国互联网应用创新委员会
144.中国省长协会
145.中国国际经济合作促进会
146.中华收藏家协会
147.中国公安文化信息交流协会
148.中国毛泽东书法研究会
149.中国国诣收藏协会
150.中国质量监督检验协会
151.中国整形博士联盟
152.徐悲鸿国画民俗协会
153.中国大大爱心联盟
154.中华国粹艺术研究协会
155.中国艺术收藏联合会
156.中国艺术文化普及促进会
157.中国国际收藏家协会
158.中国国际文物协会
159.中华国宝文物收藏品协会
160.中国艺术品协会
161.中国红色收藏协会
162.中国玉石品鉴协会
163.中国邮票研究会
164.中国钱币研究会
165.中国老年节久久敬老会
166.中国人居环境发展研究会
167.中国房地产产业协会
168.中国房地产投资研究会
169.中国国际奥林匹克协会
170.中国国际品牌发展促进委员会
171.中国质量信用企业协会
172.中国文化部信息协会
173.中国党史文化学会
174.中国将军政要书法研究会
175.中国城乡复转军人创业工作委员会
176.中华民间中医协会
177.中华医学基金会
178.中国中医药协会
179.中国佛学研究会
标签:非法,社会,社会组织,组织,曝光,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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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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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xia Chinese Medic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是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注册本金200万人民币(原始基金),成立于日。
北京市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基金会概述
(Huaxia Chinese Medical Development
基金会标志
Foundation)是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注册本金200万人民币(原始基金),成立于日。
北京市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集结全社会热衷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热衷于公益事业仁人志士的力量,大力宣传中华传统医药文化、支持现代中医药的研究与发展,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推动中医药国际产业化发展,奖励对中医药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北京市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将采取多渠道、形式多样的方式募集资金,不断扩大原始基金的数量,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最大的支持。
北京市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基金会宗旨
繁荣中医药事业,弘扬中医药文化,提升与放大中医药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造福于人类!
北京市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业务范围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团体及个人捐助;
2、支持医药科研、医疗、教学及产业开发;
3、组织开展中医药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4、支持中医药人才培养;
5、奖励在中医药研究、临床应用及产业化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6、开展中医药国际服务,推动中医药国际化发展;
7、组织开展学术会议及中医药科普活动;
8、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性活动,等等。
北京市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理事会成员
副理事长: 魏文江 李立相 蔡迎春 许喜林 石学敏 肖培根 靳学峰 何 浩
常务理事: 陈可冀 颜德馨 任继学 周仲瑛 王承德
基金会监事:滕 键
北京市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专家委员会
主任委员:
(教授、博士生导师)
副主任委员: 张耀圣(东直门医院科研处保健品评价中心主任, 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
时 杰(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博士、副研究员)
张金生(世界英才杂志责任总编)
执行秘书长: 何 浩
副秘书长:
北京市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高级顾问
(已逝世):国际著名的医学家﹑﹑院士、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
:学专家﹑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程院院士;
:国际著名的传统药物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药用植物及中药研究主要奠基人和学术带头人;
:国际著名的心血管病﹑老年病专家﹑教授、博士导师、中国科学院院士;
:著名中医专家、教授;
:著名中医专家、教授;
:著名中医内科专家、教授;
王承徳:著名中医专家、基本药物评审专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台港澳交流中心主任。
北京市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法律顾问
陈 柱(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繁荣中医药事业,弘扬中医药文化,为人类造福。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相关企业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 号 2号楼16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团体及个人捐助;
(二)组织开展国内外中医药学术的合作、交流与研究;
(三)支持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开发;
(四)支持中医药人才培养;
(五)支持中医药学术著作的编辑出版;
(六)组织开展中医药科普活动;
(七)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本基金会基金的主要捐助人;
(二)热心中医药事业,乐于奉献;
(三)遵守政策法规,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品德高尚。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理事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理事会会议和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有权提出质疑、意见、批评和建议,有监督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略)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利息和投资收益;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所得收入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同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捐赠在100万元以上的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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