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婚前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房签借款合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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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丈夫个人房产证在结婚后拿去抵押贷款,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前丈夫个人房产证在结婚后拿去抵押贷款,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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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属于个人,债务属于共同的。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具体要看债务的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需进一步帮助,可来电咨询。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为是婚后借款,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女方能证明此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才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即为夫妻共同债务。
要我们来举证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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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借款偿还婚前个人债务,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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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7日,原告秀山某银行支行与被告刘某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3.5万元,期限自2009年3月27日至2012年3月26日,利息为月利率8.1‰,逾期罚息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还款本金在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同时,双方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将刘某某的房屋设置抵押,并经国土和房屋管理局进行登记,刘某某原丈夫张某在《抵押承诺书》上签字。按照合同约定,二被告偿还了2009年3月27日至2009年12月21日期间约定的利息,并于2011年2月24日返还了原告本金5000元。
另查明,被告刘某某与2007年2月8日在原告借款4万元,2008年1月,二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4月30日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各自负责的各自的债权债务,领取了离婚证。对2009年3月29日的借款,原告与被告均明确表示是借新款还旧款。
据此,原告主张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连带偿还,并对所涉及的抵押标的物有优先受偿权。
该案中,判决意见及理由有二种观点,分别为:
第一种观点:应认定是刘某某婚前个人债务,由刘某某个人偿还,张某不承担偿还义务。理由是2009年3月27日的借款虽然原被告在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时,夫妻双方均在场,张某在《抵押承诺书》上签字,但原告对该笔借款并未支付,而是直接转化为清偿2007年2月8日由刘某某个人余下的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和开支,应认定为刘某某个人借款。
第二种观点:应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因诉前已离婚,应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理由是:2009年3月27日借款时,二被告均在场,并且张某在《抵押承诺书》上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签字,说明该笔借款二被告有共同借款的合意行为,只要是合意行为,应按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原告的请求,应由二被告连带偿还,应予以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上列规定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不利于操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就共同债务做了较为方便操作的司法解释。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该条的理解,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夫妻之间存续期间尽管以个人名义举债,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如果要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应由夫妻一方举证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相应地,夫妻个人债务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
&&&&&& 本案中,被告刘某某、张某均在场出面借款,且被告张某在《抵押承诺书》上签字确认,能够证明夫妻借该笔款项是合意行为。根据上述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一是审查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有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是夫妻共同享有,该借款用于什么目的,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审查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对上列二个理由,只要具备一个理由,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何况夫或妻的一方并未举证证明该笔债务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证据。因此,本案涉及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在起诉时已经离婚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夫妻对该笔债务应连带偿还。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执业证号:51965
电话:021-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201室【以案释法】儿子向父母借款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资金紧张,李某向父母借款用于支付购房首付,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及其妻子名下。日前,李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夫妇共同偿还首付款。
儿子、儿媳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
原告老李夫妇诉称,李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李某为购买期房,向父母借款6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并于日出具了借条,表示两年内分三次还清借款。可这两年来,李某仅还款10万元,经多次催促,至今仍未偿还剩余借款。因李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老李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何某向老李夫妇偿还借款50万元及借款利息。法庭上,老李夫妇提交了李某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
应由儿子本人偿还
被告李某、何某辩称,老李夫妇所述借款情况属实。但何某未在借条上签字,不应作为本案共同被告,60万元系李某本人所借,应由李某本人偿还,只是何某作为李某的妻子,在法律上负有共同还款的义务。李某、何某表示同意还款及支付利息,但目前经济困难,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依据老李夫妇出具的借条、60万元银行转账明细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有效。
因该借款发生于李某、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购买家庭住房,应为李某、何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何某为本案适格被告。老李夫妇作为贷款人,已履行相应出借义务,借款人应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
关于利息一节,本案中,双方虽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利息,但李某及何某表示同意按照李老夫妇主张的计算标准支付相应利息,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及其妻子何某支付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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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一方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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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西昌宁远巷的刘阿姨老两口,2013年用自己的积蓄给儿子买房结婚,儿子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把儿媳的名字也加上了。如今小两口离婚,女方要求分割一半房产。老两口想要挽回损失,却不知道合不合法,近日找到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询问,张天鸿律师坦言刘阿姨老两口可以尽可能搜集证据,证明房子是儿子向他借款购买,或许能挽回部分损失。  & & & 现实生活中,像刘阿姨老两口这样遭遇的人并不少见,本期维权版将结合刘阿姨老两口的遭遇,请律师谈谈遇到这样情况后该怎么办。  & & & &案例  几个月前的一个上班日,张天鸿律师刚到办公室,有老两口急匆匆地走进来,&请你们帮帮我,我要找个律师。&&我儿媳要跟我儿子离婚,要分走一半房子,我的养老钱怎么办呢?&&这个钱能不能要回来?&见到张天鸿律师,老两口你一言我一语诉说着自己的遭遇&&&  经过了解,才知道这位大爷姓陈,阿姨姓刘,老两口都是西昌某国资公司的退休职工,2012年,陈大爷儿子27岁了还没女朋友,经过亲友介绍,小陈和认识在西昌某事业单位上班的黄女士,两人相处后,很快坠入爱河,在2013年办理了结婚手续。  结婚时,刘阿姨他们应女方要求出资25万元在航天路某小区为儿子他们按揭购置了一套婚房,并在房产证上加上了黄女士的名字。  刘阿姨说,当时也和儿子儿媳说好了的,这25万是他们的养老钱,考虑到向银行借款的贷款利息比自己存在银行的存款利息高不少,而且自己的存款日后都是留给儿子的,所以刘阿姨他们倾其所有给儿子和媳妇买房。  这样一个看起来很完美的家庭,为什么会走到离婚的地步?刘阿姨迟疑了一下说:&媳妇说是观念不同、价值观不同、婆媳关系难处,这我就想不明白了,我把她当亲闺女,从他们结婚开始,待人接物什么的我都教她,我从来都没想过他们会离婚,我真的希望他们好好过下去!&看得出来,刘阿姨确实很困惑。  刘阿姨说,其实他们在结婚后就经常发生摩擦,随着黄女士怀孕、儿子出生,小两口在生活方式、孩子教育等方面的矛盾越来越大,经常发生争吵甚至冷战,黄女士常带着孩子回娘家住。& & &&2016年7月,小两口一次大吵后,儿媳和往常一样带着孩子回娘家去住,只是这一次时间特别长,一个多月后,儿媳回到家,就提出了离婚,还要分家,说是房子他们一人一半,孩子跟她。&刘阿姨说,没想到他们会走到这一步,既然木已成舟,她们想能不能把当初出资购房的25万元要回来,毕竟这是他们的养老钱。  张天鸿律师随即问道:&你当时出资这25万元是什么性质?有没有书面协议?款项是如何支付?&刘阿姨在听到律师问得问题后,满脸茫然,她不知道问题会那么复杂。  刘阿姨思考了一会说:&他们没有签协议,钱都是取出来之后直接存到儿子卡上,当初的想法很单纯,就是觉得自己的钱闲着也是闲着,迟早也是孩子们的,她自己都说不清楚是借款、赠与、还是投资。&情况了解到这,张天鸿律师心里已经有所想法。对于钱的问题,刘阿姨还是处于被动的地位。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这个问题比较困难。  律师说法  张天鸿说,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刘阿姨出资25万元的事实,如果是借款或者投资行为,需要根据证据进行判断;如果自己说不清楚出资的性质,因缺乏证据将被定性为赠与。  据刘阿姨说,25万元的来源既有提前支取的定期存单,也有向亲戚朋友的借款。款项陆续存入儿子的银行卡,购房定金是用刘阿姨储蓄卡直接刷卡。因此建议刘阿姨回家整理一下相关证据,比如定期取款单、银行存单、亲戚朋友转款和还款记录、曾经的借条、哪些证人知道出资买房的事实等等,做一个诉讼防御的准备。& & & &&如果刘阿姨儿子、媳妇都认可这25万是借款性质,那么在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张天鸿说虽然双方没有借条,但如果儿子媳妇都认可这一事实,在离婚时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分割。  如果儿子和媳妇可以和好如初,则建议刘阿姨与儿子和媳妇就这个房产出资的事实进行明确,如果大家都认为是无息借款则可以补签一个合同或写个欠条;如果是赠与行为,则可以委托律师起草一份附条件赠与的合同,还原事实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张天鸿律师提醒,很多父母花大半辈子的积蓄给孩子买房,一般不会明确约定是赠与还是借款。实践中,许多父母都是拿养老钱给子女买房,如果简单的把父母的出资认定为赠与,显然对老人不公平。  父母为子女买房,建议家庭内部写一个赠与或借款协议,此外,纠纷发生时不要盲目起诉,诉讼策略的选择十分重要,建议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选择最佳诉讼策略。本报记者&张波&  买任何一样东西,消费者都可能碰到产品质量、服务等问题,如果再碰到不良商家,各种推诿不愿意承担责任,或者对消费者态度强硬,消费者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新报消费维权记者,一直以客观的角度,帮助消费者维护权利。不管是打进热线,还是在QQ邮箱上向我们申诉,我们一视同仁,尽我们最大的力量,帮助消费者找到问题所在,向商家要求公平交易的权利  为了更好的服务好读者,传递消费信息及提醒读者合理消费,促进消费和谐,现向社会征集维权线索。如果你有任何消费纠纷需要帮助,请随时在微博上@凉山城市新报我们,我们会帮你维权到底。  碰到困难事麻烦事请@凉山城市新报消费维权禁止留联系方式,否则将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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