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期间还的钱算作利息还是本金利息计算公式?

问法院强制执行时是先执行本金还是先执行利息?_百度知道
问法院强制执行时是先执行本金还是先执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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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是本金,但操作时一般都是连本带利执行
先执行可以执行部份
条件成熟一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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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给付一定的金钱义务,这部分现金是本金还是按利息计算?
判决被执行人给付欠款,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产生一定的利息。现被执行人给付一部分现金,这部分现金是本金还是利息,还是先扣除本金,还是即有本金又有利息?有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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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认证律师
双方可以约定。
找法网认证律师
你好,先扣除利息
你好!可以约定。
找法网认证律师
按照法律规定,先扣除利息,后支付本金
找法网认证律师
您好!能告诉我具体的法律规定吗?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可能认为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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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双倍的,直到执行完毕。
你好,法院的判决书上关于利息是如何判决的?
可以投诉的,
可以投诉的,,
您好!您可以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您好!您可以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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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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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中部分清偿性质认定:应视为本金还是利息
作者:李沅林&&发布时间: 08:41:41
  【案情】
  2009年3月,曾某因做皮鞋生意差本金向袁某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息3%计算,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2011年7月,曾某迟迟不归还本金及利息,袁某遂催促曾某还钱,曾某表示现在生意不太好,手头资金不多,承诺每月归还袁某3000元。2011年12月后,曾某未按约定每月偿还3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后,袁某于 2012年3月向璧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曾某返还借款及利息。
  2012年7月,袁某向璧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双方就利息计算存在较大争议。袁某要求曾某归还本金4万元,已经给付的18000元从利息中扣除,尚应支付利息10800元,共计50800元。曾某则称,自己还的18000元是本金,应当扣除本金后再计算利息,只需偿还本金及利息37840元。
  【分歧】
  在民间借贷中,对于还款顺序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如何处理,执行法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先还本金后还利息的顺序偿还,本金作为主债务享有优先清偿权。被执行人仅需承担55840元的债务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偿还,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获得孳息的权利。被执行人应承担68800元的债务责任。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债务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清除。
  第一,根据《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对于长期借款合同,要求当事人每一年支付一次利息,可以看出法律更加保护借款人对于利息的获得,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于本金的支付。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为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还息后还本的立法精神。
  第三,利息是本金的法定孳息,利息的获得是基于本金而取得的,民间借款的利息是在借款事实发生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本金即没有利息,失去本金,利息也显得于法无据。如果确定先还本后还息的顺序,那么借款人将与本金相等数额的钱款归还后,借款事实即宣告消灭,要求返还利息的也因此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归于消灭,理论上存在导致利息不能得以保护的漏洞。
  第四,根据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习惯。现行银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交易习惯确定。所以,按照一般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立先还息后还本的还款顺序。
来源:璧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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