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异地盗刷人异地盗刷,明天开庭了我没请律师,请问银行律师会问我什么问题我该怎么回答,我不懂法律

我的银行卡被异地盗刷怎么报警_百度知道
我的银行卡被异地盗刷怎么报警
本人的卡一直戴在身边,并且最近五个月没有刷过卡,就在昨天在网上用另外一个卡转账到此卡,但是今天上午就出现此卡被盗,被盗金额3000左右,报警说要知道刷卡地点才可以报警,tm的我要是知道刷卡地点,谁刷卡还报警干屁呢。请教有类似经验的人支招,也给大家...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发生异地盗刷事件后,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1
不要删除盗刷的短信提示;2
去所属银行营业厅打印出流水账单,随后向银行反映;3
短时间内不要使用该银行卡,不要使该银行卡再有交易记录;方便公安机关查找犯罪分子信息;4
凭流水账单和盗刷提示到公安机关保安;
采纳率:86%
全是电子支付,网上消费吧,应该报到网络监察科吧
网络监察科在哪里?如何报案?
不好意思,他们科不能直接报案,对了,你报到110,就说遇到网络盗取信用卡信息,出现非持卡人操作的消费,如果你在银行官网上操纵的转账,被别人掌握了账户信息而被盗卡,那么银行系统则存在重大重大安全隐患。那么也可请银行代为报警,试试看
不管怎样还是谢谢你,可能110觉得我被盗的钱少吧,不给受理。无法理论。
嗯,不客气,这金额也不小了,你看看是不是可以从盗窃罪入手,金额起点比较低一些,至于刷卡地点,你提供商户网点号是否可以报案。遇上这样的事,尽力挽回吧。咱们老百姓不容易啊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拿着单据直接到法院起诉银行,因其未对储户尽到保护义务,应当赔偿。报警也应该是银行报警,因其有漏洞导致储户款项被盗刷,应由银行赔偿储户后向盗刷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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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该谁担?
11:19:51来源:平安广西网责任编辑:罗致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蒙山县的张新城一年多前遇到了一件烦心事:银行卡在他手上,却被人在外地盗刷了两万多元。他立即到派出所报案,然后找银行讨说法。案子还未侦破,银行又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张新城将银行诉至法院。该案经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日前终于有了结果。
□平安广西网记者 李继远 通讯员 梁颖 黄月瞳
  蒙山县的张新城一年多前遇到了一件烦心事:银行卡在他手上,却被人在外地盗刷了两万多元。他立即到派出所报案,然后找银行讨说法。案子还未侦破,银行又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张新城将银行诉至法院。该案经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日前终于有了结果。
两万多元被异地消费
  2009年5月,张新城在某银行梧州分行(以下简称&梧州分行&)营业部开办了一张借记卡,该卡是他的工资卡。日,张新城发现自己的工资卡里不知为何少了2.7万余元。&卡就在手上,没有被盗,钱怎么就少了呢?& 张新城马上向银行工作人员查询账户流水,这才得知自己的银行卡被人在深圳刷卡还款,时间是日16时1分06秒及同日16时1分37秒,两次以刷POS机的方式分别消费2.5万元、2441元。
  &卡没丢,我又没去深圳,肯定是被他人盗刷了!&张新城立即到附近的蒙山县公安局蒙山派出所报案。随后,张新城多次找到银行负责人,要求银行赔偿其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却被银行拒绝了。无奈之下,张新城将办卡银行的蒙山县支行(以下简称&蒙山县支行&)及梧州分行诉至梧州市万秀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蒙山县支行及梧州分行赔偿2.7万余元及利息274.75元(从日起,按该银行年存款利率1.35%暂计至日止,以后另计),赔偿其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
法庭上双方激烈交锋
  &我的银行卡从未丢失或借给他人使用,也从来没有告诉别人卡的密码,没有委托他人使用该卡在深圳的POS机刷卡消费。&在法庭上,张新城说,他的银行卡是工资卡,一直由他自己持有、控制,从来未绑定电子银行或其他消费账户。被盗刷事件发生前后,他也未曾登录过钓鱼网站或病毒网站,没有发生泄露银行账户信息的行为,不存在用卡不当、泄露密码等过失行为。
  张新城称,就在银行卡被盗刷前两个小时,他还拿着这张银行卡在蒙山县领取过现金2500元。依据常理推断,在短短两小时内,他不可能赶到深圳刷卡。卡内余额被盗刷是有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异地交易。银行未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管理、堵塞管理和技术漏洞,没有足够的技术保障有效识别银行卡的真伪,导致他的银行卡被别人异地盗刷造成经济损失,银行理应担责。
  梧州分行在答辩时表示,蒙山县支行为其下属支行,在该案中蒙山县支行办理的换卡业务为代理梧州分行的行为,由梧州分行统一答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梧州分行辩称,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张新城名下涉案银行卡存在伪卡。张新城借记卡的交易行为是使用该卡设置密码进行支付的正常交易行为,银行在张新城借记卡交易过程中没有违反合同(协议)义务,履行了必要的风险提示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张新城对律师费的请求没有依据。没有证据证明伪卡的存在,也不能证明张新城资金损失的事实,银行在张新城办理、使用借记卡过程中没有过错。该案目前尚在公安机关的侦查之中,事实尚未清楚,请求法院驳回张新城的诉讼请求。
  梧州分行向法庭提交了银行卡开户申请书特别提示,以证明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是张新城的合同义务,证明双方约定同意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即视为张新城所为。梧州分行还在法庭上出示了某支付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以证明讼争交易是通过某支付公司支付平台发生的线下还款交易,是通过移动POS机刷卡,因此不能排除张新城在蒙山县城进行刷卡的可能。
法院判银行担责七成
  经审理,万秀区法院认为,梧州分行在答辩时表示蒙山县支行为其下属支行,由梧州分行统一答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答辩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认可。张新城在梧州分行申请开办银行卡,该行依张新城申请为其办理了银行卡,双方达成了使用和管理银行卡的合约,形成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张新城凭银行卡和密码可自由支付卡内的存款。然而,张新城持卡在手时,被刷卡消费,造成损失,责任应由对银行卡有管理义务的梧州分行承担。但密码的设置是张新城个人的行为,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张新城亦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梧州分行认为张新城所诉损失有在其所在地以移动POS机刷卡的可能,但并未提出相关依据予以证实。因此,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至于张新城请求法院判令梧州分行赔偿律师费2000元,由于这笔费用非双方因约定而产生,此费用并非必需的支出,且张新城没有提供服务合约和支出凭证,对张新城的这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张新城的损失双方互有责任,但作为提供服务方的梧州分行在张新城的损失上应承担更多的责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万秀区法院认为银行应承担七成责任,张新城承担三成责任。
  万秀区法院判决梧州分行赔偿张新城1.9万余元及利息(从日起,按该银行年存款利率1.35%暂计至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止);驳回张新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梧州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梧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为化名)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113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银行卡被盗刷法院判银行赔偿 律师希望成同类范本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特稿记者 辰光)北京一市民银行卡被异地盗刷,起诉银行后被告知属于刑事案件驳回起诉,代理律师变换了案由后法院不仅受理,而且还判决银行全额赔偿。代理律师希望法制晚报报道该案件,使之能成为同类案件的范本。
  银行卡异地被盗刷 法院驳回起诉
  日,北京市民高女士到广东出差,其间使用本人的某银行借记卡消费过。5月12日,高女士返回北京。就在此后不久,准备刷卡消费的高女士突然发现自己存有61000元的卡内已经没钱,随即向警方报案。经过通过技术手段侦查后发现,高女士的卡是其在广东出差时,被人在河南省盗刷的。
  日,高女士委托律师将为其办理借记卡的某银行北京丰台支行起诉到丰台法院,起诉的案由是存款储蓄合同纠纷,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方面赔偿高女士的全部损失。
  某银行当时答辩称,由于高女士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属于刑事案件,因此依据我国法律关于“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应该先由公安机关抓住盗刷银行卡的嫌犯,再由高女士向盗刷者索赔,因此该案件法院不应该立案审理。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应该依法裁定驳回,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侦查。
  基于这一法律规定,2015年1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变更案由诉讼 法院立案审理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记者了解到,丰台区法院裁定驳回了高女士的诉讼请求后,高女士马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过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努力,高女士于2015年6月重新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
  高女士的代理律师、北京赢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丽告诉法制晚报,这次起诉变更了案件的案由,把原来的存款储蓄纠纷变成了借记卡合同纠纷。
  尹律师介绍说,她详细的查阅过了此前很多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例,发现此前很多案件都是以“存款储蓄纠纷”为案由立案的,这种案件主要审理的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存取款纠纷,矛盾焦点集中在盗刷银行卡的到底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储户自己安排的人盗刷。不管是有嫌疑人盗刷,还是储户自己安排人盗刷后向银行索赔,都属于刑事犯罪,因此案件就不应该是经济纠纷。
  而把案由更换成了借记卡纠纷,案件的主体内容就变成了银行提供借记卡这种产品,储户是这种产品的使用者。现在产品因质量和服务等原因造成了储户的损失,因此应该由产品提供者也就是银行承担责任的合同纠纷。
  尹律师告诉法制晚报记者,我国法律对此种情况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也正是因为这一规定,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高女士的诉讼。
  法院认定银行责任 全额赔偿
  丰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审理这起案件中,也认定了某银行应保障持卡人资金的安全,其中也包括对持卡人信息保障的义务。
  根据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高女士办理了借记卡后,就等于和银行形成了合同关系,使用银行提供的借记卡产品和服务,就应该受到合同的保护。
  法院认为,银行首先要对所发借记卡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持卡人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其次,银行应该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适用。银行对持卡人的资金支付安全的保障义务就应该延伸到对持卡人信息和密码的保障,同时银行作为经营者对自己的服务设施、设备的性能和服务的场所安全情况比持卡人了解得更多,更应该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侵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其发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女士的借记卡在异地被人盗刷,说明该借记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借记卡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此某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高女士的损失。
  2015年12月,丰台法院作出判决:某银行丰台支行赔偿高女士全部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希望该案件形成示范效应
  该案件胜诉后,代理律师尹丽第一时间联系本报,希望通过报道该案件,为更多的银行卡被盗刷案件提供示范效应。
  尹律师指出,之前也曾经有过多起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但往往都因为起诉时的案由是存款储蓄纠纷,而最终都被认定为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去侦查,银行合法的回避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记者了解到,“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和银行打的是合同纠纷,是银行提供的借记卡有瑕疵,技术上有缺陷,不能确保储户的资金安全,而法院也通过审理支持了这一观点,最终判决银行承担责任。”尹丽说:“我国不是实行判例制的国家,但我们的这个案件可以产生示范效应,今后再有同类案件发生时,当事人或律师可以参考我们胜诉的经验,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责任编辑:un657)
原标题:银行卡被盗刷北京法院判银行赔偿 律师希望成同类案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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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台商卡未离身遭异地盗刷30万 银行拒赔
时间: 00:49 来源: 人民网-海南视窗
作者:宁远
  人民网海南视窗12月11日电(记者宁远)“您尾号:56POS支出294,080元,余额777.11元。”今年3月2日,在海南经商的台商庄先生的手机上突然收到了这条短信,他的第一反应就是自己的银行卡被人盗刷了,于是他立即找到银行进行交涉,要求暂停支付这笔款项,无果;随后他向警方报案,经查庄先生的银行卡在深圳一珠宝行刷卡消费,持卡人签名为“梁进材”。
  庄先生认为,银行有保护自己的存款安全并承担依约兑付的义务,因此在交涉无果后他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前述款项,但一审法院以庄先生银行卡存款的涉案消费与银行的管理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他的起诉,庄先生随后又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10日,海口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卡未离身遭异地冒名盗刷30万元
  “那天我在海甸岛一家门诊看牙,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说,我的银行卡支出29.4万多元。”庄先生说,这条短信把他给吓坏了,他立即查看自己的钱包,发现银行卡还在钱包里,于是他的第一反应就是自己的银行卡被人盗刷了。于是他牙也顾不上看就跑到距离自己最近的一家银行网点去打印交易明细单,经查询得知自己的卡系被他人在广东省深圳市万山珠宝园POS消费。心急如焚的他当即和银行交涉,要求银行暂停支付该笔款项,但没有结果。
  当天下午,庄先生先后到海口市美兰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和辖区的红岛派出所报案,但未被顺利受理,最终该案由海口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立案侦查。经该支队侦查,庄先生的银行卡系被他人伪造后在深圳万山珠宝园用于购买黄金消费。持卡消费的两名男子年龄约30多岁,POS机打印凭条为“中国银行固话支付交易凭条”,该男子消费后在支付交易凭条的“持卡人签名”处签有“梁进材”字样。
  庄先生说,这张银行卡是他在2008年8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国贸支行申领的,之后一直由自己使用保管,所设密码只有自己一个人知道,也未委托他人存取款。
  庄先生认为,他在工商银行国贸支行开立账户并存入存款后,双方即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保护自己的存款安全并承担依约兑付的义务。对于自己存款被盗刷的事实,庄先生认为银行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向他全额兑付294,080元存款及利息的义务。但经他多次催要,银行拒不兑付。2012年6月,他将工商银行国贸支行诉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支付前述款项。
  银行称不排除合作作案骗取存款可能
  被告工商银行国贸支行辩称,被告已依约向原告履行了支付储蓄存款的义务(指在深圳POS机上所刷款项),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进行兑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POS机上提供正确兑付业务,并不只是指款项客观事实上由储户所消费,而是指该款项在法律事实上由储户所消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卡银行根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因此,只要电子信息记录载明款项由持有密码的人所提取,那么该款项视为发卡银行已正确兑付。
  该行认为,原告持有的是借记卡,无论取款或者消费均须输入正确的密码才能完成,即密码是识别持卡人身份的唯一标准,通过密码所完成的交易行为应当由原告承担责任。由于只有客户本人知晓银行卡的密码,若发生密码泄露的情况,只可能是客户本人主动透露给他人或者是由于自身使用过程中没有尽到小心谨慎的义务而被他人获取。但不管是哪方面的原因,都是从客户的渠道将密码泄露出去的。
  即使是拿着真的银行卡,如果没有正确的密码,同样是无法进行任何操作的,所以,客户因自身没有保管好密码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均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在本案中,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卡片信息和密码是从银行处泄露的,对于原告所称的卡片“被盗刷”也仅是其单方说辞,根据密码唯一性的特点,不能排除“原告委托他人取款或是故意泄露借记卡信息和密码,合作作案骗取被告存款的可能等”。
  该行还称,依据现行自助终端交易凭密码进行操作的工作原理,“若是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一味满足原告的付款主张,就等同于变相敞开了道德风险的大门,无形中给某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即从银行取款后又以存款被盗取为由向银行索赔,这势必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巨大冲击,无益于建立诚信稳定的市场交易环境”。
  此外,工商银行国贸支行还主张对此案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审理,同时追加深圳万山珠宝园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和深圳中国银行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银行不担责
  今年9月24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查明的事实表明,庄先生和工商银行国贸支行之间已经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案虽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已立案侦查,但并不影响该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认定。所以,工商银行国贸支行以“先刑后民”原则要求中止本案审理、待案件侦破后再确认各方当事人如何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庄先生自办理银行卡到发现卡内款被他人消费报案,银行卡一直由自己保管,所设置的密码也只有自己知道,但款却在深圳市被他人在POS机消费。通过自动取款机取款或者是通过POS机进行消费交易,只要客户持卡并输入正确的私人密码,银行就应无条件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无论是任何人使用正确卡号的银行卡,只要对应卡号密码正确,都应视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
  庄先生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是工商银行国贸支行泄露了原告的银行卡号而被人复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卡及密码是在工商银行国贸支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场所内被第三人窃取,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庄先生消费支付时的POS机在兑付其交易款项时存在过错或者过失。所以原告的银行卡存款的涉案消费与被告的管理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该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庄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抨击银行霸王条款违反公平原则
  “我怎么会冒着违反国家法律的风险,去与人合作作案骗取被告存款呢?这种说法简直就很荒谬。”针对工商银行国贸支行所称不排除自己和他人合作作案骗取存款可能的说法,庄先生十分气愤,同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也很难接受,随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表示,自己人在海口,卡也在自己的手中,莫名其妙地被人在异地盗刷了近30万元,银行拒绝承担责任不说,还指责他与他人合谋骗取存款,作为一个客户,他对银行非常失望。
  12月10日下午,该案二审在海口中院开庭。
  “从一个正常人的角度来说,银行卡里存的是自己辛苦积攒的钱,不可能也不会随便将密码告诉他人,更不会也没有机会告诉不认识的犯罪分子。”庄先生的代理人、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洪德在法庭上指出,全国每年发生的数万起案件说明,犯罪分子获取储户密码的渠道,往往是在盗取储户银行卡信息的同时通过安装设备一并窃取密码。无数的案件说明,盗取密码环节,往往发生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和POS机。而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不管是自动取款机,还是POS机,都是银行推出的金融工具,银行有义务也有责任在相关环节确保储户用卡安全。
  “如果银行无法保证自己发行的银行卡不被他人复制,也无法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伪卡在自助终端上进行交易,那么这样的银行如何取信于民?”陈洪德说,银行卡消费不仅需要密码,更需要银行卡,犯罪嫌疑人用伪卡居然能够消费成功,说明工商银行国贸支行的银行卡可以被复制伪造,不足以确保储户的用卡安全,同时工行代理结算机构的POS机以及工行的信息反馈系统无法识别真伪卡,因此,无论出于任何理由,工行依法都应承担责任。而一审判决根据工行的霸王条款,即凡是以密码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认定工行国贸支行不承担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他请求海口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工商银行国贸支行承担相关责任责任。
  工商银行国贸支行未提出新的答辩意见,而是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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