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滚利的借条没有支付宝转帐几天到帐记录可以不认帐吗

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怎么胜诉_百度知道
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怎么胜诉
种种事实表明:为了达到诈骗目的,2012年王某就和前夫办了离婚手续,2014年向我和其他亲朋好友,以夫妻名义,并口头以双职工有工资和房产为担保,分多次借款几百万。当时我要求把借款用银行卡转账,但是,夫妻以没有银行卡为由,要求借现金,我先后分几次把现...
我有更好的答案
借条属于直接证据。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您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录音没有借条仍然可以起诉。但要想得到人民法院判决的支持,除借款人自己承认外,您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汇款凭证等间接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对方通过书面方式催要,比如找他协商,通过录音或其他记录方式确定你们存在欠款事实、债权债务关系。 建议您在通过一些方式收集一些证据时,可以通过他自认的方式、短信、聊天记录,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让对方签字确认等,然后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这种债权一定要尽快解决,可能有诉讼时效的要求,只要距您最后一次向他追讨欠款没超过两年即可,如果超过两年属于超过诉讼时效
找一起和你被骗的人一起举证,如果法院告不赢,除了拿刀去他家要就没别的办法了,这种货色是很怕死的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你是可以到法院起诉的,虽然只有借条,但是借条上的事实是不可否认,建议你找一个律师咨询一下,看看能不能找一些证据、佐证材料来打这场官司,可以私我希望对您有帮助!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记录 借条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在电视中看到,欠条的有效诉讼期为2年,借条为20年.可是我有点不明白什么叫借条,什么叫欠条啊?
举个例子,小美我穷光蛋一个,要买电脑,向小明借了1万元.
懂的给说明下,怎么写的叫欠条,或是借条啊?
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
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以你出具的条件为例:
1、小美要买相关信息,向小明借了1万元,书写借条如下:
借条
今借到小明人民币壹万元整,用于购买电脑壹台,XX年XX月XX日前偿还。
借款人:小美,日。
2、小明是电脑销售商,小美从小明处赊销电脑壹台,书写欠...
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
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以你出具的条件为例:
1、小美要买相关信息,向小明借了1万元,书写借条如下:
借条
今借到小明人民币壹万元整,用于购买电脑壹台,XX年XX月XX日前偿还。
借款人:小美,日。
2、小明是电脑销售商,小美从小明处赊销电脑壹台,书写欠条如下:
欠条
今从小明处赊销XX品牌XX型号电脑壹台,欠人民币壹万元整,2007年年底前归还。
小美,日。
其他答案(共8个回答)
没钱,先把电脑拿回去,就欠人家的钱,如你向第三者借钱去买,你欠的是第三方钱,第三方钱的确是拿钱给你,你就是借他的,而不在欠电脑商的钱。
借条和欠条有区别。(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3)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和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案例一:1999年6月,被告俞某承接了一批装璜生意,急需一批装璜材料,于是向原告某塑胶有限公司购买PVC塑管材料。2000年2月,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9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今欠某塑胶有限公司PVC材料款9000元(大写玖仟圆整)俞某日”,未写还款日期。之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催讨货款,直到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1997年10月,原告张某借款7000元给被告李某。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张某现金7000元(大写柒仟圆整)李某日”,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原告一直未向李某催要。2000年4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还款。***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向张某还款7000元。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同样是欠款案件,被告均出具了欠款凭证为何结果迥然不同?事实上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误,问题出在被告所打债权凭证上的细小差别。
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亲戚朋友之间,同学同事之间常会遇到借钱欠钱的问题,怎样既能不伤害感情,又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这就有必要了解一些债权凭证的法律知识,“欠条”与“借条”同属于债权凭证但在法律性质上有重大区别:
一、前提不同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
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二、在未注明偿还日期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间起始时间不同
“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欠条”,依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
三、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
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对出具借条或者欠条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欺骗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因素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以及企业间的有息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实践中,由于受文化程度、法律知识等因素的影响,很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致使在出具条据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误将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条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在条上还要注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指纹、盖章、等基本项目,这样才便于出现纠纷时,法院一定要结合具体案情,对当事人所持条据进行甄别,以便作出正确的处理。
有人可能认为借条与欠条是一样的,其实两者之间还是有较大区别的。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的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
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的时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辩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既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的时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参考资料:摘自《人民法院报》
 借条、欠条的区别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四.诉讼时效的区别: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出具借条之日一般标志着合同成立之时。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其实,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5)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对欠条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贷,那么,此时它与借条的区别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在民间借贷中,把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本应写成借条而却写成欠条的现象较为普遍,对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按借条对待。如果欠条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买卖等关系,那么,它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本应立即付款、及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则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日作出的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下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当然,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弄清了以上的借条和欠条的区别,你就会知道当你向小明借1万元买电脑时,因事实简单,是应该向小明打借条,而不是欠条.如果你打了欠条,可能问题就复杂化了.
借条和欠条都属于债权凭证,它们的法律效力没有高低之分;只是二者在具体的适用情形上有所区别:借条是指借别人的现金或财物时写给对方以证明债权债务存在的一种便条文书;而欠条则是借了别人钱财在已经归还了一部分的情况下,对拖欠部分所写的以证明此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证明(也有人认为借别人钱或物,于事后补写的书面证明也是一种欠条而非借条)。
从两例欠款案件谈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案例一:1999年6月,被告俞某承接了一批装璜生意,急需一批装璜材料,于是向原告某塑胶有限公司购买PVC塑管材料。2000年2月,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9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今欠某塑胶有限公司PVC材料款9000元(大写玖仟圆整)俞某日”,未写还款日期。之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催讨货款,直到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1997年10月,原告张某借款7000元给被告李某。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张某现金7000元(大写柒仟圆整)李某日”,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原告一直未向李某催要。2000年4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还款。***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向张某还款7000元。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同样是欠款案件,被告均出具了欠款凭证为何结果迥然不同?事实上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误,问题出在被告所打债权凭证上的细小差别。
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亲戚朋友之间,同学同事之间常会遇到借钱欠钱的问题,怎样既能不伤害感情,又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这就有必要了解一些债权凭证的法律知识,“欠条”与“借条”同属于债权凭证但在法律性质上有重大区别:
一、前提不同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
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二、在未注明偿还日期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间起始时间不同
“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欠条”,依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
三、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
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对出具借条或者欠条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欺骗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因素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以及企业间的有息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实践中,由于受文化程度、法律知识等因素的影响,很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致使在出具条据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误将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条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在条上还要注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指纹、盖章、等基本项目,这样才便于出现纠纷时,法院一定要结合具体案情,对当事人所持条据进行甄别,以便作出正确的处理。
楼上说的“属于民事行为,有效期为2年”是对的,但在欠条上没写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并不是“如果2年内你没有想对方提起的话2年后失效”。而应该是从你主张债务人偿还时开...
我给你一个办法,因为这种事 我也遇到过,当时法院都没有办法.金额还是有10W,后来,我们实在是没有了办法,就请了我们当地的一些追债公司去追,还是他们行.用了不到...
mouse301311的回答最详细。人人都对你说两年,这种说法有什么意思啊?而且,这种说法也不一定对,因为如果没约定还款期限的话,就是20年诉讼时效。你知道两年...
合同证明双方有合作的协议,借据证明有资金的往来。如果只签合同不取钱,就没有借据,就不能证明你欠银行钱。反之亦然。补充问题看楼上的
当然是打欠条!请搞清楚贵单位与对方单位的关系呀!
保留好开给对方单位的发票的记帐联,和送货单(要收货人的签名!),经常向他们催帐!
借条,欠条虽然一字之差,法律...
答: 不同案件索赔所需单证情况:1、非警检案件
1)索赔申请书;
2)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3)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4)现场查勘报告(保险公司);
答: 楼上的大哥,你丫简直是扯淡。“~猪头男生~ ”的id果然很适合你。1、对于公司的管理制度,从你加入公司那天起就视为你已经同意了,除非公司制度里有违法的规定,否则...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
大家还关注
Copyright &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该文章内容可能包含未经证实信息,如您已证实,请点击举报,了解更多内容请查看
【以案说法】166万元的借款,只有借条,打官司的结果……
日,于某向刘某借款166万元,于某手写了两张借条,一张借条写明“今借到刘某116万元整,此款日还清”,同时,加盖桂林市某市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于某明(于某的大弟)签字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一张借条写明“今借到刘某50万元整,此款日还清”,同时于某军(于某的二弟)在该借条上签字,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到期后,均未归。
2009年10月,刘某就50万元的借条向秀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于某归还借款,且于某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于2010年6月执行完毕。
2010年3月2日,于某就116万元的欠款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借了刘某116万元并承诺在2010年5月至7月期间分期还清借款。事后,于某并未归还任何借款。
2012年3月,刘某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于某归还借款116万元。
刘某认为,于某向其借款116万元有《借条》和《还款计划书》为证,白纸黑字,有凭有据,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于某本人未到庭应诉,委托其胞弟于某明参加诉讼,其辩称这116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而是已经结案的那50万元借款按照高利贷利滚利计算出来的利息,借条是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写的。
本案经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借款数额巨大,应当从银行提取现金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刘某没有相关证据;刘某也未提供其在发生时具备出借166万元支付能力的证据;同一天发生两笔借款,还款时间一致,逾期还款后,刘某仅就50万元借款起诉,没有一并就116万元借款起诉,不合常理。据此,法院综合判断双方借贷未实际发生,故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刘某委托广西桂康律师事务所王荣律师提起上诉。王荣律师就一审法院判决的理由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驳斥。
首先,双方借贷已实际发生,有于某亲笔书写的《借条》和《还款计划书》,足以证明。其次,于某辩称受到威胁书写《借条》,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且借条上有其胞弟签字担保,事后于某还书写了《还款计划书》。其三兄弟均参与了借款,于某同时威胁三人写借条和担保,有悖常理。再次,双方之前曾发生过多次借款,不论金额大小,均为现金支付,双方交易习惯应为现金交易;刘某有长期支取大额现金的习惯,具备出借大额现金的能力;刘某先就50万元借款起诉,是考虑到诉讼费、执行风险等因素,且两笔借款担保人不一致,作为两案分别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选择,要求两案一并诉讼,并无任何法律依据。
二审期间,我方补充提交几份新证据:1、于某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证据,证实于某未履行生效判决,诚信记录不良,其辩解可能度低;2、刘某的银行取款凭证,证实其在与于某借款前半年其银行卡累计支取现金达300余万元,具备出借大额现金的能力;3、证人施某作证,证实其介绍于某向刘某借钱的经过,并在证人家中出具《还款计划书》的经过,无任何欺骗、胁迫等情形。
二审第一次开庭,于某本人仍未出庭,刘某能对案件细节进行合理解释,比如借款时间、地点、用途、书写借条和还款计划的经过、在场人、资金来源等,而于某对其辩解无法合理解释,比如刘某说所借款用途(市场建设)是否存在?为何同一天出具两张借条?于某受到何种胁迫以及有何证据证实?为何要出具还款计划书?若116万元借款是50万元借款的利息,又是如何计算出来的?等等。对此,王荣律师指出,于某本人作为借款人,拒不出庭向法庭如实陈述和解释,一方面证明其心虚不敢面对曾经帮助过他的债权人,另一方也导致法官对双方争议的的事实难以判断,等等,其代理人不能解释这些问题,必须由于某本人解释,否则法庭应当判决其承担不利后果。
为此,法院要求于某本人到庭。第二次开庭,于某本人到庭,又提出了一个新辩解,认为本案116万元借条并不是日书写的,而是在日在写《还款计划书》时同时出具的,是50万元借款按照高利贷利滚利的方式计算出来的。对此,王荣律师当庭进行驳斥,认为该辩解不成立。首先,其代理人于某明作为该借条的担保人在一审时就明确表示,其只知道写借条并提供担保的事实,并不知道书写还款计划的事实,这足以证明借条和还款计划书不是同一天在证人家中书写;其次,从证人的证词也可证明借条和还款计划并非同一天所写;最后,借条和还款计划书所用的纸张和笔均完全不同,同时书写借条和还款计划的可能性不大。另外,书写116万元还款计划时,50万元的借款已有法院生效判决,且已进行强制执行程序(事后也已执行完毕),当时,完全没有必要私下再为这50万元写借条和还款计划,更不可能算出116万元的利息。
第二次开庭后,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116万元借条是否是日与《还款计划书》同时书写上。为此,于某提出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本案进入鉴定程序后,因于某不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鉴定程序终结。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王荣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于某归还借款116万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为了防止双方虚构债务转移财产,打击,最高法院在相关的文件中规定,法院应当审查借贷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近年来,对于纠纷,只有借据,没有付款凭据,如何认定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大的分歧,越来越多的债权人因无法提供交付借款的凭据而败诉,出现了矫枉过正之嫌疑。好在本案二审依法改判,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王荣律师认为,若双方对债务是否发生存在争议,反而表明虚假诉讼的可能不大。对于债权提供了借条,没有转账凭证,如果借条本身可以表明已经发生借贷事实,而债务人主张借贷事实没有实际发生,债务人应当对为何书写借条进行合理的解释,必要时还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证实其所解释有一定合理性和可信度,否则,法院不宜将举证义务过多地附加在债权人身上,毕竟需要法律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只有债务人进行了合理的解释,而债权人又无法进行有效的反驳和辩解,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其出借资金的来源等,才可以谨慎地综合全案事实进行认定债务是否实际发生。
如果法院简单地以债权人不能提供转账凭据而草率认定借贷未实际发生,很有可能帮助债务人逃避债务,导致更多的债务人利用这一裁判规则,主张债务没有发生而逃避债务,这实际上不利于构建诚信社会。
欢迎转发、点赞、评论、打赏!
&【案情】日,A中心与B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一份,约定B公司同意为A中心向某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三条约定,B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后,有权要求A中心归还其垫付的款项和利息。某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载明,B公司提供了保证担保,张某某以某房产提供了抵押担保。日,C公司与B公司签订“信用反担保合同”一份,为该笔贷款向B公司提供反担保。合同签订后,...&微信号:story63这天一大早,方华就被一阵敲门声吵醒。她开门一看,来人是甄丽。进屋坐下后,甄丽问:“怎么不见姐夫?”“他呀,成天打麻将。这不,又一夜没回来。”“可别是泡小三去了吧?你不怕?”甄丽调侃道。“他要真是那样的人,我怕也没用。”方华淡淡地一笑,随即转换了话题,“我知道,你是无事不登三宝殿。这么早来找我,你肯定有急事。说吧,要叫姐姐干什么?”“好姐姐,你还是当年的性格。那我也就不客气了。...&以案说法律师提醒如何防范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风险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借贷宝放款专业办理借贷宝借条借款,短期借条下款,借贷宝借条放款【无前期】【借钱最快】借贷宝放款QQ:借贷宝放款QQ:借贷宝放款加QQ:借贷宝放款VIP专属口子,靠谱的口子!推荐指数:★★★★★下款率:100%推荐理由:下款快,不要信用卡!无征信回访!口子名称:金峰投资借贷宝放款下款额度:额度借款期限:一周至一月资料复杂度:★...&案情回顾债权转让没经债权人同意日,张某向林某借款1万,约定一年后还款,但到期后张某找各种理由拖延偿还。某日,林某遇到邻居张某,谈到张某拖欠房款不还之事,张某说他还欠着张某1万元借款未还。林某觉得对张某追款无望,遂将1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张某,并通知了张某,张某以此要求与张某进行抵消,王则认为,张某与林某之间的债权转让没有征得其同意,且张某与林某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该债权...&
公众号推荐
本联合会由在越南广东投资企业、广东籍人士
IPO头条(ipo2013):聚焦金融、
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为客户获取理财收益、
为您播报最及时的市场资讯、传递最独特的专
邓州吃喝玩乐,衣食住行,优惠信息,大城小
推动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致力于为信贷双方
农资领域最权威的自媒体,专注于打造互联网
第一财经签约作家,蚂蚁财富常驻签约大V,
授人以鱼,可饱一餐,授人以渔,受用终生!
一个专属地产营销人的生活、职场、娱乐、交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转帐最迟到帐时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