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整改十地荒芜太多今后有没有什么整改农村土地整改人太少,土地荒芜太多,新农村土地整改建设会不会把住房迁在一个地方自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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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荒芜问题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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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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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刘李店村
    “新农村建设”的社会调查
    时间追溯到日,这一天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签发42号文,全文如下:
    琉璃河镇人民政府
    关于刘李店村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方案批复
    刘李店村民委员会:
    你村报送的《关于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方案的请示》收悉。
    为更好地进行新农村建设,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加快新农村建设速度,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原则同意你村在符合琉璃河镇镇域规划及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利用原有的村庄用地实施新农村建设。
    你村据此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据本村的实际,制定拆迁实施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拆迁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期限、委托拆迁、评估、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补助及其他应当在拆迁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内容)。
    二、补偿标准由你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你村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规划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完善各种手续。
    琉璃河镇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如今,九个年头过去了,刘李店村的“新农村建设”该是怎样一幅美好景象呢?有多少村民搬进了新居、正享受着政府的阳光雨露而安居乐业呢?
    一封实名举报信
    2015年5月间,在京的多家媒体接到一封名为《刘李店村村民举报原村书记刘德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侵占集体财产》的实名举报信。举报人方长坡称:“我村党支部书记刘德成假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实为房地产开发,占用大量集体土地,采用暗箱操作,偷天换日手段,欺上瞒下,既不召开村民大会,也不做任何公示,更不做什么评估,拆迁安置等工作,私下和所谓的“北京燕都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刘德成外甥的公司)签订了什么“备忘录”,该“备忘录”中载明:甲方出土地约8.96公顷,乙方出资约1.5亿人民币,建设开发该土地上的住宅建设及配套设施。建成后30%用于甲方新农村改造回迁……。
    “然而,从2006年开工以来,已建成近40栋住宅楼(约1600多套),直到今天,村干部也没有安置本村村民住进新居(我村有300多户人家,目前只有5、6户村民搬进了新楼),“新农村”楼房早已被刘德成和开发商们销售一空。”
    事实果真如此吗?
    近年来,有不少这样的案例,许多地方打着“旧村改造”的幌子,实则偷梁换柱,大搞房地产开发,牟取暴利,侵害村民的正当权益。此类事件,屡屡发生,不妨让我们走下去,一探究竟。
    面目全新的“新农村建设”
    日,调查人员来到房山区琉璃河镇进行实地调查。在刘李店村来访者见到了举报人方长坡,并先后对该村村民邓××、那××、王××、张×、高××进行了走访了解,众人所述的情况基本一致:
滨水雅园小区西区——小区门口的名字已经被揭掉
滨水雅园小区西区的宣传栏
    刘李店村约有一千多人,300余户,土地约有1500亩,早在前些年,个人土地就被村里收回,个人土地变成了集体所有,自98年起,村里大部分土地由村民邓××、李×及另一户村民承包耕种(当时叫经联社),一直从事农业种植。直到2006年村里搞“新农村建设”,这些土地一直都是庄稼地。“新农村建设”用地占了村里130余亩,一部分是原有的企业用地,另有数十亩就建在了邓××、李×的承包地上(尽管镇里和区里都不想承认是农耕地)。村干部所谓的“新农村建设”,根本不让广大村民知情,不召开村民大会,也不出榜公示,至于如何评估,如何拆迁,怎样补偿,怎样安置回迁,所有村民都不知情。直到后来建起了40栋楼房,有村民去询问情况,这时大伙才知道上当了,不是那么一回事。然后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再后来上面来人了,说是“违法”建筑,导致最后4栋楼被停了下来,成了现在的“烂尾楼”……到如今,只有四五户与村干部有关系的“特殊”村民搬进了“新农村”里,全村三百余户仍然住在旧宅子里。这是什么“新农村建设”啊,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它成就了村干部和开发商的发财梦!我们就想不通了,既然是“违法占地”,镇里和区里为啥就让它建起来了呢?我们实在不能理解。后来,也听说罚款了,没收了部分房子,也处理了干部,但是,处理结果呢,处理谁了?我们至今不清楚。我们只知道,村民的“新农村”美梦破灭了,土地被占、被荒芜了,而一些人笑了,发财了……
滨水雅园小区东区
滨水雅园东区——别墅
    随后,在村民的引领下,一行人来到了“新农村”现场,该项目起名曰“滨水雅园”,分东区和西区两处,与未造成的“烂尾楼”约计40栋左右。接下来,村民又给调查人员提供了三份材料,分别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给出的信访意见书,落款时间均为2011年。
    走访监管部门
    好端端一个“新农村建设”项目,最终变成了房地产开发,成就了一批即得利益者的美梦?
    法网恢恢,天理何在?
    我们的政府哪里去了?我们的监管部门哪里去了?既然没有办理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他们又是如何越过层层防线而使得数十栋高楼拔地而起的呢?
    带着无数的疑问,调查者首先来到了琉璃河镇政府,做进一步的了解。日上午,在镇政府,调查者被告知,上午忙于开会,无法接待来访;下午14时许,造访者再次来到琉璃河镇政府,见到了一位自称是新闻科姓刘的男士,被告知下午领导不在,希望下周再来。
    日,调查人员再次来到房山区琉璃河镇政府,分管新闻的镇党委负责人接待了来访者,经过一番交流后,来访者提出以下疑问:
一、当初镇政府是依照什么来进行“新农村建设”审批的?刘李店村“新农村建设”方案能否公布于众?
二、时至今日,“新农村建设”的落实情况是怎样的?全村有多少户村民搬进了新房?
三、镇政府作为土地的第一监管人,对“违法占地”做了哪些监管?
分开时,这位领导对来访者说,我们会尽快安排作出答复。
带着同样的疑惑和不解,调查人员来到房山区国土分局进行了解。办公室负责人雷主任接待了来访者,在经过了一番忙碌后,来访者看到了该局自2007年起到2011年先后5次对该“违法”占地做出的处罚结论和没收财产决定。
临结束时,来访者也留下了两点疑问:
一、贵局在《处理意见书》中提到“占地大部分为旧企业用地”。那么,“小部分”呢?有无占用了农耕地?
二、贵局在《处理意见书》中提到“琉璃河镇政府作为村委会的上级主管机关,负主要的领导责任,房山区纪委监察局已作出对琉璃河镇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请问,是对哪些领导做出了处分,请明示。
雷主任说,这是我们份内的工作,我们会尽快给出答复。
原本一项“新农村建设“计划,就这样彻底的变了味,变成了商品楼开发,琉璃河镇政府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仅仅是“行政警告处分”就能挽回损失和社会影响吗?
还好,我们欣喜地看到,在房山区国土分局的文件中有这样的文字:“经查:2006年5月,房山区琉璃河镇刘李店村委会和北京燕都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针对琉璃河镇刘李店村违法占地开发建住宅楼的违法占地问题,2007年房山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此进行调查处理……”
那么,这起“新农村建设”的背后又隐藏着什么样的利益勾当呢?我们不得而知。放眼望去,那些至今仍被弃置的“烂尾楼”,在阳光下闪烁着刺目的光芒,那些被人为荒芜的耕地,依旧在微风中掩面而泣……
滨水雅园西区后面的——烂尾楼
滨水雅园西区——烂尾楼后面被荒芜的土地
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截止发稿,玻璃河镇政府以及房山区国土分局承诺的“回复”,笔者尚未收到。
来源:消费日报
    地产中国网链接:关于闲置、荒芜耕地的规定__中国土地征收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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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闲置、荒芜耕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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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是关于闲置、荒芜耕地的规定。&  一、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据统计,年,我国城市由324个猛增到622个,增加近一倍;城市建成区面积由9386平方公里增加到17940平方公里。平均年递增5.5%。目前,全国600多个城市人均用地已达101.6平方米,高于人均用地100平方米的城市有400多个。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全国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的结果显示,全国现有各类闲置土地174万亩,有的已闲置达几年之久。一方面土地在大量闲置,另一方面建设又在大量占用耕地,造成土地资源的更大浪费,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严重不符,因此,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增加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是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二是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也就是说造成闲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缴纳闲置费的经济处罚。其目的在于用经济手段来约束用地者的行为。依照本款规定缴纳的闲置费,是指用地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三是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也就是说,对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将由政府无偿收回,以体现对用地者的严厉处罚。&  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是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的处理,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为了使《土地管理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衔接,《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是有关弃耕抛荒的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如果弃耕抛荒,就会浪费国家和集体的土地尤其是耕地资源,作为发包单位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这对防止耕地撂荒、保护耕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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