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我签的,也投资没签合同怎么处理了,但给朋友经营,现在他独占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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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独占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是否可以将该商标再次许可他人使用。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但不能许可给C用。普通许可都能用。独占许可有期限是5年的,也有地域等约定。谢谢,A B 都能用独占许可是这样的,当然B也不能许可给别人C用,A许可给B,只能B用,A不能用。还有个排他许可就是A许可给B用
那么,如果商标许可合同中有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将商标授予第三方使用,那么此情况下,被许可人是否可以授权呢?
如果有约定,你也是约定了某个人啊,本来是合同,那当然可以约定了,。那人家当然可以授权给约定的那个人了,
采纳率:22%
不可以。因为被许可人只有商标的使用权,没有商标的所有权,所以不能再次许可他人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规定。
许可合同第七条、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这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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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协议对独占许可合同补充了,可以在许可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许可方还是可以实施该项专利技术。请问这样可以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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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的回答有助于您,谢谢,只要受让方出于完全自愿,那么双方只需要签订一个专利普通实施许可或者专利排他性实施许可就可以了啊,还是可行的。不过,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不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像这样先专利独占许可再签订一个附加协议,实际上已经转化为专利排他性实施许可了这样就不叫专利独占许可了
采纳率:35%
附加协议来进行约定。独占许可是许可方自己也不许实施,不是独占许可了。只不过这样就算排他许可,就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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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一份离婚协议几千、上万? 穷疯了吧你?!
原创&&戴海龙&
这年头做律师不如做法师。真的。
做法师轻松。
施主有何心结?待贫僧(道、尼)为你指点迷津,你须如此这般、这般如此。完了,你懂事地留足咨询费,千恩万谢后离去。
做律师尴尬。
“怎么个意思?写一份离婚协议要几千、上万?穷疯了吧你!”
拾掇好了玻璃心,甩个真实案例说明,无论自己写还是请律师写离婚协议都要:走心+谨慎+细致。
写离婚协议最忌讳高深范地语焉不详。不差那点时间,关键要走心。
宁可多花点篇幅碎嘴把事情说透了,也别“就让往事都随风”地一笔带过。写多了啰嗦,写少了能把自己大腿掐紫。上市公司的股权值钱,值得你花心思想好写好。要写的言简意赅,一目了然,就算写到点子上了。
诗意人生随性而为也成,结果是庭审时你后悔,庭审后你骂娘,诸如法官贪贿和法律不公,BlaBla...
...BiuBiuBiu。
此外你的选择不多:申诉、举报和上访(世界那么大,可以去帝都看看)。
笔者的私心是借这个案例掰扯一下写一份离婚协议究竟值几个钱。
先回应俩问题:
我不是学法律的,怎么会明白如何起草离婚协议才算明白、透彻?不明白可以问律师,请律师写。律师费的高低取决于你看待离婚这件事的重要程度,还有财产分割的金额大小。免费(问度娘)和付费(问律师)的差别就不再磨嘴皮子,你懂的。
不问律师会怎样?多数结果有些尴尬,完了还有点遗憾,遗憾的程度根据财产金额而定。
案情事实有些长,情节有点绕,放心,帮你划了重点,圈了核心。愿意走心的,建议都看看;没兴趣的,直接忽略本文。(和自己没关系的文字,看一行都累眼)。
<img DATA-RATIO="0.22222" DATA-src="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real_src ="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rueG1uT8nNXg5pYZibkCZZTdoypgThM6GC2WyNjRt7d8GrVXAKzhQ8FsGSA3B16ymXZbgX005SsBmXG7PJeiaxQg/640?wx_fmt=png" DATA-TYPE="png" DATA-W="900" TITLE="新春 福字 分割线" WIDTH="300px" SRC="http://mmbiz.qpic.cn/mmbiz_png/rueG1uT8nNXg5pYZibkCZZTdoypgThM6GC2WyNjRt7d8GrVXAKzhQ8FsGSA3B16ymXZbgX005SsBmXG7PJeiaxQg/640?wx_fmt=png&tp=webp&wxfrom=5&wx_lazy=1" DATA-FAIL="0" STYLE="margin: 0 padding: 0 height: auto !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 word-wrap: break-word ! display: visibility: visible ! width: 300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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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黄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1)浙民初字第1号
案  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孙某
被  告: 黄某甲
原告孙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的委托代理人孙**、邢**,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官(纠)司(纷),是夫妻离婚后,为了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而打的官司。
原告孙某起诉称:&&&&年&&月,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黄某乙,现年10岁。因被告长期与他人保持婚外男女关系,严重伤害女方感情,致使女方难以忍受。2009年5月,双方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的登记手续。
夫妻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方式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必备材料。离婚协议中一般要对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及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事项有明确约定,否则民政局轻(jue)易(dui)不给登记。
登记离婚时,刚好是杭州宋城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城股份公司)申请公开上市的敏感期。鉴于双方共有的核心资产均系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公司股份,主要包括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城集团)、宋城股份公司以及杭州南奥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奥置业公司)等。这些公司之间均存在控股和被控股的关联性。共同财产的分割,会严重改变拟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和实际控制人,从而影响公司的上市发行。为了确保公司上市,离婚协议对登记在被告名下数以亿计的共同资产,未作处分。
公司上市前,关键核心人物(创始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股人)离婚可能会改变股东结构或导致股权控制的变动,可能导致IPO无法过会,进而致使上市失败。如果上市失败,夫妻都是输家,任何一方都拿不到成功上市后的股份回报。
2010年年底,宋城股份公司顺利上市。
之后,原告要求对共同资产进行分割,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对共同拥有相关公司的股份进行分割。
公司上市后股份升值,被告不愿分割股权是产生纠纷的常见事由。事先与律师协商,请律师协助安排股权的分割是上佳选择。
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道德和法律,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离婚过错方。按照照顾女方和非过错方的原则,理应少分。
由于原告是电视台员工,对被告控制经营的十多家公司的具体情况根本不了解,也无法知晓共同财产的总额。被告在离婚时未具体提及共同财产的数量和范围。对于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原告有要求分割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一、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要求均等分割以下三个公司对应被告名下的股份,具体为宋城股份公司3366万股、宋城集团55.534%的股份、南奥置业公司65.38%的股份(上述股份在2010年年底净资产值为54621.8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甲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辩称:
一、原、被告通过协议对财产已作出明确分割。
日,双方因感情不合,在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的登记手续。双方经充分协商,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同时,双方还就财产分割问题,签订了由原告亲笔起草的《协议书》(以下称补充协议)。上述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讼六字真经:“打官司,打证据 ”。这里说的证据是“法律证据”,就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不符合法律形式的证据,说再多都是泪,也仅是泪,很难被法院采信。
“由原告亲笔起草的《协议书》”是法律证据;原告口述的“事实”不是法律证据,甚至压根就不是证据。
你要因为愿意给律师费,要一个你说什么律师就信什么的结果,离败诉也就不远了。“打证据”不是扯闲篇,梨花带雨地打动不了法官。法官那裁判文书要公开上网等待大众审判呢。
《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女儿黄某乙归男方抚养,由男方承担全部抚养费。2、女方名下现有的存款、股票、首饰、衣物全部归女方所有。3、女方在男方公司拥有的公司所有的股份和债务全部由男方所有和承担。
倒霉就倒霉在这句语焉不详的话上。什么是“所有”?都有哪些“股份和债务”?除了你们两口子清楚,律师和法官都是一本糊涂账——没写清楚谁明白啊?
这一句话的损失,抵好些个几千上万吧?
关于财产分割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1、双方在离婚后男方三天内支付给女方壹千万元离婚费用,在三个月内再另行支付壹千万元离婚费用,共计贰千万元。2、女方在离婚后的一天内将所有的字画归还给男方。至此,双方所有财产已分割完毕,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向对方提出要求。
上述协议对原、被告双方财产分配、小孩抚养、股份所有、债务承担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且系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原告起诉时未向法院提交上述补充协议。
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履行了全部条款,即:1、离婚后第二天以现金形式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协议费用。2、被告分别于日和8日委托缪伟峰向原告支付了协议款1000万元。3、日,应原告要求,被告向柳佩珍、刘某夫妇先后支付1138万元,购买了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定安名都2幢2单元802室197.97平方米的二手房,作为协议款交付原告。至此,被告已全部履行离婚协议。相反,原告未履行协议,被告将保留诉讼的权利。
二、原告提出的共同财产百分之九十为被告的婚前财产。
原、被告于&&&&年结婚,而占被告百分之九十资产的宋城集团成立于1997年,宋城景区1996年就已建成。三、原告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一年法定期间。原告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双方日协议离婚,而原告在2011年3月才提起诉讼,已超过一年法定期间。四、对原告其他不负责任的指控,被告无需回应。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你信我啊!”,朋友,你是去法院打官司,不是去教堂告解。
来,让我们一起默念六字真经:“打官司,打证据”。
作为原告,你要尽力出示自己的证据证明自己说的都是事实,对方犯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作为被告,你要果敢质证对方的证据,反驳原告说的都是假象,自己才最真最美。搜集、整理、提交己方的证据和抗辩、质疑、反驳对方的证据,是有法律规则的,我觉着你仍然离不开律师的协助。
原告孙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结婚,2009年5月协议离婚。
第二组:八份证据材料,拟证明原、被告双方没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
1、股权结构图。拟证明被告直接持有宋城股份公司、宋城集团、南奥置业公司股份的情况。
2、工商登记资料。拟证明被告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的有关公司的情况。
3、招股说明书节选第28、72、74页。拟证明被告持有宋城股份公司、宋城集团、南奥置业公司三个公司的股份情况。
4、项目简介。拟证明被告名下的股份对应的具体项目内容,同时证明股权价值巨大。
5、工商登记资料。拟证明被告在宋城股份公司、宋城集团、南奥置业公司中的股份主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
6、招股说明书节选第224-227页。拟证明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为宋城股份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事实。同时证明,即使在离婚之后,为了宋城股份公司的顺利上市,双方仍对外隐瞒离婚的事实,继续以夫妻的名义为宋城股份公司提供担保。
7、光盘。拟证明被告在接受采访时坦承其个人资产约200亿,上市公司只是一部分。
8、证据7中的部分截图,证明内容同证据7。
第三组:被告长期保持婚外男女不正当关系导致原、被告离婚,被告是过错方的证据材料。据此,即使原告列举的部分财产是被告婚前财产,也应该予以平分。
1、原告陈述经过。拟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保持婚外男女不正当关系,导致双方离婚。
2、酒店记录表和贷记卡消费记录。拟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去韩国旅游并入住酒店同一个房间以及使用贷记卡在韩国消费的事实。
第四组:证明离婚协议履行情况的五份证据材料。
1、补充协议。拟证明补充协议签订时间是日,是对字画的归属和字画对价作出的约定,与离婚没有关系。
2、现金缴款回单。拟证明被告答辩状中所称1000万元实际已打回被告指定的公司。该1000万元只是走账,不是履行协议义务。
3、信用卡交易明细单和现金缴款回单。拟证明被告不止一次要求以原告的名义为其或公司走账。
4、信用卡交易明细表。拟证明被告于2011年1月底才支付了协议首期1100万元的款项,并未完全按约履行协议义务。同时,也证明已付的1000万元及定安名都房产与履行协议无关。
5、字画目录及价值表。拟证明原告移交归还被告的字画现在估价过亿,协议中涉及的离婚费用2000万元实际是被告独占字画所应支付原告的对价。
第五组:关于原告购买定安名都房产的证据材料,包括房屋转让合同、承诺书、具结书、不动产办证发票、杭州市财政局直属征收管理局业务联系单。拟证明原告自行与卖方柳佩珍、刘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购买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定安名都2幢2单元802室房屋的事实;同时原告已办理过户登记,按规定办妥涉税事务。
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庭审结束前补充提交了以下三组证据材料:
第六组:网络拍卖新闻。拟证明原告交付被告的字画价值巨大。
第七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及分红派息记录。拟证明被告名下的1530万股宋城股份公司股份,经拆分并分红派息,现为3366万股,分红金额为413.1万元,均为共同财产。
第八组:丽水市深丽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丽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说明深丽公司自成立到现在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拟证明深丽公司并不是被告一个人控制,深丽公司并不等同于被告。
此外,原告曾于日向本院申请调取5份有原告作为担保人签字的宋城股份公司的贷款合同,后因黄某甲对5份合同中孙某作为关联担保方签字没有异议,原告不再申请调取。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质证如下:
对第一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第二组:对证据3没有异议,对其他七份证据真实性也无异议,但证据1,因双方财产已经分割完毕,证据无效;证据2,反而能证明有关公司股份是被告婚前财产;证据5、7、8不能证明原告提出的证明对象;证据4,项目简介是作为宣传使用的;证据6,双方离婚之后,由于原告要求保密,所以被告没有向公司财务说明,因此有关银行仍找原告签字。对第三组:证据1,与本案没有关联,且系原告本人陈述,并无证据支持;证据2,被告是受邀去韩国参加会议,而不是旅游;被告无需自己付钱,是被告另外的陪同人员用了被告的银行卡。对第四组:首先,从中可以看出原告伪造证据。其次,证据1,《离婚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相互关联,而且系同一天签订。原告为了达到其目的,在补充协议上添加了“日”这一时间。被告持有的补充协议上并没有落款时间。2000万元离婚费用不是对字画的补偿,这从补充协议内容可以看出。证据2,被告已提供了反驳证据,即被告提交的证据五。证据3,与本案没有关联。证据4,离婚时被告已经支付原告1000万元,只是后来原告又将其作为投资返回公司,到2011年支付原告本金及利息1250万元左右。证据5,主要的字画在与原告认识之前就已购买。离婚时作为资产分割的一项内容,原告也已履行义务,已将字画归还给被告。至于估价是说不清楚的,和本案也无关。对第五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要求原告提供付款的证据;且该房产加上两个车位,均系被告付款购买并装修。对第六组:字画有真假,没有参考性,不能证明字画价值巨大。对第七组:对分红没有异议,但不是共同财产。对第八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从中看不出谁是出资人。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认证如下:
对第一组,因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第二组、第七组以及第八组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结合以下对被告证据一、二、三的认定,该三组证据与本案处理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对第三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对第四组、第五组,均涉及离婚协议的履行问题,鉴于双方在庭审中均同意有关协议的履行问题不作为本案争议焦点,因此上述证据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对第六组,不能证明案涉字画价值,本院不予采信。
“酒店记录表和贷记卡消费记录证明不了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去韩国旅游并入住酒店同一个房间以及使用贷记卡在韩国消费的事实。”&为什么?
被告抗辩:”证据2,被告是受邀去韩国参加会议,而不是旅游;被告无需自己付钱,是被告另外的陪同人员用了被告的银行卡。“&法院认定:”对第三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怎么会这样?
百姓认为的证据与法律上的证据不完全是一码事。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离婚协议书》;证据二,补充协议;证据三,离婚证。拟共同证明原、被告已经离婚,双方所有的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不能再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向对方提出要求。原告提交法院的补充协议中添加了不实际的日期,属篡改证据的行为。
证据四,协议离婚款支付凭证、情况说明、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以及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单等共14页。拟证明被告已支付财产分割协议款,而且原告也接受。具体是现金1000万元,以及利息、购房款、装修款合计1300万元左右。
证据五,情况说明。系为了反驳原告第四组证据中的第2份证据提交。
被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庭审结束前补充提交了以下四份证据材料:
证据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函(2009)46号函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政(2009)31号文件。拟共同证明1992年被告成立丽水地区深丽彩印包装公司,后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丽水融资中心设立宋城股份公司的前身杭州世界城·宋城置业有限公司等情况。
证据七,宋城股份公司设立变更工商资料。拟证明该公司在双方当事人婚前就已成立。
证据八,南奥置业公司设立变更工商资料。拟证明被告在该公司的股份主要是离婚后受让。
证据九,宋城集团设立变更工商资料。拟证明宋城集团是被告婚前财产。
此外,被告曾于日向本院申请证人刘某出庭,后庭审中不再要求该证人出庭。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云:“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俗说,证人出庭要经过法院审查,法院不同意证人无法出庭,法院同意必须在庭审前通知证人“你要出庭作证”的。实践中,各地法院却处理不同:有的认为申请了即可直接出庭,有的认为必须经其同意方能出庭。
曾申请证人出庭但庭审中证人未出庭的,证人证言有可能不被法庭采信的规定,度娘不会告诉你,委托律师会。
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原告质证如下:
对证据一、二、三: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对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公司股份没有进行分割,补充协议系对字画对价的补偿。对于补充协议,原告在证据交换时承认订立时系一式两份,内容由原告书写,均未签署日期,原告之后凭印象记得签署日期是日左右,遂在原告持有的这份协议上添加了时间。对证据四: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1、支付凭证对应的1000万元,虽然是打给原告的,但随后又打回被告名下的公司,性质是走账。款项来源并不是被告个人,而是公司的款项。从款项内容来看,注明是还款,不是用来支付离婚的费用。2、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被告作为买方没有签字。该份实际没有履行的合同,不及原告提供的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合同效力强。被告履行协议的方式依约定应是支付现金,现在擅自改变履行方式,应属无效。3、情况说明,对内容没有异议,但没有写明款项的用途。对证据五:对原告于2011年1月底收到被告三笔款项合计1095万元没有异议。对证据六、七、八、九: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系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而且,证据六并没有具体确定相应公司股份是被告名下;证据七、证据九,不能因为宋城股份公司、宋城集团发起人中有几个公司与被告有关联,就等同于是被告的股权;证据八,不能证明被告提出的证明对象。被告于婚姻存续期间先是受让南奥置业公司股份后又转出,在双方离婚后又重新受让,该过程实际系由他人代持股份,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性质。
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认证如下:
对证据一、二、三:因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核,该三份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提出的双方已经离婚,双方所有的财产已分割完毕的主张;因此,本院对其证明力亦予以采信。对证据四、五:因双方在庭审中一致认可有关协议的履行问题不是本案争议焦点,因此该两份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对证据六、七、八、九:虽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但系补强性质,不属于失权证据范畴;结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的认定,与原告第二组、第七组以及第八组同理,该四份证据与本案处理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黄某乙。日,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在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的登记手续。当天,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并在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留档。该《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合,经充分协商,自愿协议离婚。协议如下:1、女儿黄某乙归男方抚养,由男方承担全部抚养费。2、女方名下现有的存款、股票、首饰、衣物全部归女方所有。3、女方在男方公司拥有的公司所有的股份和债务全部由男方所有和承担。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承诺的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并且有履行以上条款内容的义务,否则愿承担法律责任。此协议一次性生效,今后在婚姻登记处不再更改”。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就财产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双方在离婚后男方三天内支付给女方壹千万元离婚费用,在三个月内再另行支付壹千万元离婚费用,共计贰千万元。2、女方在离婚后的一天内将所有的字画归还给男方。至此,双方所有财产已分割完毕,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向对方提出要求”。该补充协议由孙某执笔,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没有注明落款日期。日,原告孙某以离婚协议对登记在被告名下数以亿计的共同资产未作分割为由诉至本院。
“女方在男方公司拥有的公司所有的股份和债务全部由男方所有和承担。”&约定的语焉不详,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被支持是在意料之中。
后面还一实锤:“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承诺的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并且有履行以上条款内容的义务,否则愿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想翻盘都没可能。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协议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事实清楚。《离婚协议书》除了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约定外,其中第二条、第三条还涉及财产分割。而补充协议从其抬头“双方自愿离婚,就财产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及其内容看,是在《离婚协议书》有关财产分割约定基础上,就财产分割问题作出的补充约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双方争议首先在于上述协议涵盖的财产范围,即两份协议是否已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本院认为,首先,从原告起诉状中“为了确保公司上市,离婚协议对登记在被告名下数以亿计的共同资产,未作处分”等陈述分析,离婚时原告对被告拥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是知情的。其次,原告提出,为了确保宋城股份公司顺利上市,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仅约定“女方在男方公司拥有的公司所有的股份和债务全部由男方所有和承担”,而对男方拥有的有关股份未作出分割。对此,本院认为,上述第三条系双方离婚时对有关公司股份和债务作出的分割,既然约定女方拥有的股份归男方所有,则从常理上分析,虽然未写明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股份和债务归男方所有和承担,但这显然属于双方协议的应有含义。此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也进一步印证了上述认定。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2000万元,原告将有关字画归还被告,“至此,双方所有财产已分割完毕,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向对方提出要求”。综上,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离婚时通过上述两份协议已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上述两份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应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依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女方大概意思说,协议里我是把自己的股份给了男方,但没说男方(他)自己的股份和债务只归他呀,这得分割啊!
法官见的多啦,心里明镜似的:你是没明说,但你都愿把自己个儿的股份给男方,难不成是为了男方把他的股份给你?玩互换呢?即便这样,补充协议里的“至此,双方所有财产已分割完毕,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向对方提出要求”也解释不过去啊。
原告如此解读协议和抗辩也是尽了力了,能理解,不认同。
至于原告在庭审中提出撤销或变更上述协议的请求,本院认为,首先,此请求的前提应该是原告承认上述协议已经约定分割了双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这显然与原告在本案起诉时要求分割协议离婚时未作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请求相矛盾。
撤销和变更离婚协议是有法定条件的:(1)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2)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
从本案事实看,原告显然已超过1年诉讼时效,也没有受欺诈和胁迫的情形。这个诉请提的有些莫名(是代理人已告知当事人但当事人执意而为,还是代理人疏忽,不得而知)。照常理,原告一般都会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调查被告所持公司股份状况。
在法条与事实之间来回穿梭印证,是一名成熟且负责的律师的专业工作,度娘短期内还来不了这个。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应在一年内提出。原告主张补充协议签订于日,其提起诉讼是在日,故未超过一年法定期间。但原告提交的补充协议中落款时间“日”系原告事后添加,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补充协议系于该日签订,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签订时间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从补充协议“女方在离婚后的一天内将所有的字画归还给男方”的约定、补充协议的性质以及与《离婚协议书》的关联性看,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应系《离婚协议书》签订当天,即日。因此,被告提出的原告行使撤销或变更权已超过一年法定期间的主张成立。此外,《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承诺的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并且有履行以上条款内容的义务,否则愿承担法律责任”,补充协议则系原告亲笔书写,故上述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而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订立上述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据此,即使未超过上述法定期间,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要求撤销或变更上述协议的请求亦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上述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双方已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现原告提出分割被告名下宋城股份公司、宋城集团、南奥置业公司相关股份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此,对被告名下案涉三个公司的有关股份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本院不再审查。至于上述两份协议的履行问题,当事人如有争议,依法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7345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并向最高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0734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崇文区支行前门分理处;户名:最高人民法院(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11&&&07。
审判长许惠春
代理审判员林翔荣
代理审判员张玉环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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