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办理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险助保贷款不会签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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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保贷款办不下
人社局答复已列入惠民工程
市民李女士向我们反映说 2010年她办理了养老保险的手续 当时是享受了政府一项助保贷款的政策 随后李女士每年都顺利地申请了这笔贷款 不过到2015年的时候却出现了问题 那么情况到底是怎么回事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下(编辑:办理助保贷款需要啥条件
  (东楚晚报记者 阮瑞祺)【市民提问】周师傅来电:我是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由于早年单位破产,一直在打工,收入不高。我前段时间听说黄石有一个&助保贷款&的政策,可以帮助生活困难的参保人员解决养老保险缴费的问题。请东楚晚报记者帮忙打听一下,这个政策的详细内容。
  【记者打听】2016年8月,市社保局与湖北银行黄石分行签订协议,在全省地市州中率先实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身份参保人员贷款缴费,助保对象可最高贷款5万元用于缴纳养老保险。具体来说,凡按规定参加我市市本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退休时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当前因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可纳入助保贷款范围。同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不良信用记录,有黄石市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并在本地有固定住所的居民;2.申请助保贷款时,助保对象年龄加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其中因病提前退休55周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60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其中因病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5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的视本人具体情况确定;3.个人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意愿,且同意退休后以本人基本养老金偿还助保贷款本息;4.助保对象配偶或子女认可其助保贷款行为,且同意为此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偿还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担保方式则是借款人配偶、子女和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具体申请流程和还贷方式,可拨打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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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保贷款”促养老保险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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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助保贷款”促养老保险健康发展 本报讯(记者姚建平)为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
原标题:“助保贷款”促养老保险健康发展
本报讯(记者姚建平)为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近日齐齐哈尔市人社局与龙江银行齐齐哈尔分行签署“助保贷款”合作协议。
“助保贷款”的援助对象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关系中断缴费、下岗失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原因无力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据介绍,实施“助保贷款”不仅能够帮助困难群体渡过暂时性的缴费难关,将众多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断保的困难人员重新纳入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范围,解除后顾之忧,实现老有所养,而且能够提高养老保险费收入总量,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有效促进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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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5〕13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助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49号)精神,为解决我市下岗失业特困群体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难问题,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加快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助保贷款的范围和对象
  凡具有九江市户籍(含县、市、区、山)且按规定参加了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养老待遇领取五年以内、到龄时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当前因生活困难而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可纳入助保贷款范围。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
  2、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身体残疾人员;
  5、无子女生活困难人员;
  6、其他特困人员。
  第二章 助保贷款使用、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择优选择合作银行承办助保贷款。
  第四条&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提取现金,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助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年付息。助保对象在达到养老待遇领取条件前,贷款利息由政府给予补贴。助保对象达到养老待遇领取条件后,政府不再贴息,贷款利息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贷款额度:助保对象贷款额为3万元以下。贷款期限:5年。
  第七条&助保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的管理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助保对象的贷款额度进行核定后,由合作银行按核定的贷款额度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根据助保对象的缴费能力和缴费水平合理确定,每年不高于按当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计算的缴费金额。
  助保对象贷款用于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行申请时一次性办理、一次性放贷。
  第三章 助保贷款程序
  第八条&申请助保贷款按照助保对象申请、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人社部门复核后由合作银行与助保对象双方签订协议、合作银行发放贷款、档案管理等流程办理。
  具体程序为:
  (一)由助保对象填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助保贷款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原始证件,如下岗失业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公示七天后并签署意见。
  (二)助保对象携带初审后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助保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交社保经办机构计算出所需贷款的额度,由合作银行与助保对象签订助保贷款协议。
  (三)合作银行负责汇总助保对象贷款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合作银行各执一份。
  (四)助保对象所贷资金由合作银行直接划转到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为助保对象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定期开展跟踪服务。
  (五)对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助保对象,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等工作。
  第四章 助保贷款的偿还
  第九条&助保对象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一)自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按照贷款协议约定的方式每月从领取的养老金中拿出部分用于偿还贷款。原则上助保对象按不低于月养老金30%的比例按月偿还贷款,扣除还贷金额后剩余的养老金应能维持助保对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具体还贷标准由助保对象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
  (二)助保对象有偿还能力的,可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偿还的,合作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和利率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条&助保对象特殊情况下的偿还方式:
  助保对象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偿还。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会同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加强贷款后跟踪检查和回收工作。
  第五章 助保贷款的贴息和还息
  第十二条&助保对象在养老待遇领取前享受政府贴息,养老待遇领取后利息由个人自付。助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同级政府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助保贷款贴息的办理:
  符合贷款贴息人员的贴息资金,由合作银行每年末按照《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贴息明细表》所列贴息资金,向同级政府申请贴息资金。
  财政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和人社部门审定后的利息清单,年底将基准利息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到合作银行。
  第十四条&助保对象待遇领取后,产生的个人贷款利息,由合作银行按协议从助保对象基本养老金中直接扣除。
  第六章 助保资格年审
  第十五条&每年12月至次年2月,由社区居委会对上年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助保对象进行助保续贷资格审核。符合助保条件的,可以继续办理助保贷款。
  第十六条&年审期内,对经济条件改善无需继续申请助保贷款的人员,可暂停助保贷款,因贷款停贷后产生的利息由助保对象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助保资格年审期间,合作银行向助保对象发放对账单。
  第七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加强对下岗失业特困群体享受助保贷款工作的管理。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合作银行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助保贷款发放、回收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助保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助保贴息资金。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助保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助保贷款的本息,并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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