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老凤祥黄金项链链价值2700要判多久,而且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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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2000多元和一部手机,总价值3000多,警察说认罪态度好,初
入室盗窃2000多元和一部手机,总价值3000多,警察说认罪态度好,初犯,由于家属找不到被害人,不能赔偿取得谅解书,大概会被判多久,缓刑几率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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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案案件研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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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案案件研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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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士清等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涿州市人民法院&&&&&&&& &&&&浏览:1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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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涿刑初字第19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士X,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4183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风化店枣元村2组911号,捕前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小圈新村。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日刑满释放。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德胜,曾用名孔志X,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77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本斋乡前营村129号,捕前住原籍。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垒,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东军,别名黄培X,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454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垒头乡小庄村221号,捕前住原籍。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闫金振、李国利,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冬X,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70036汉族,大专文化,市民,户籍地:河北省河间市瀛洲镇城苑中路广电局家属楼2单元602室。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英杰,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涿检刑诉(2014)第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士X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孔德胜、黄东军、孔冬X犯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日作出(2014)涿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毕士X、孔德胜、黄东军、孔冬X不服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保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文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士X、孔德胜、黄东军、孔冬X及其辩护人李学武、杨垒、闫金振、马英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黄东军、“匣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在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晾马台镇北剧村陈某甲家盗窃1700元、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价值83593.35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2、日被告人孔德胜伙同人在河北省涿州市义和庄乡北蔡村刘某甲家盗窃现金145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3、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黄东军、“瞎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在河北省涿州市高官庄镇辛庄村卜某某家盗窃现金2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4、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黄东军、“瞎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在河北省涿州市高官庄镇辛庄村范某甲家盗窃现金17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5、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黄东军、“瞎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在河北省涿州市高官庄镇辛庄村范某乙家盗窃现金800元和一条黄金项链价值3258.9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6、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黄东军、“瞎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在河北省涿州市高官庄镇东下庄村汪某某家中盗窃现金97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7、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黄东军、“瞎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在河北省涿州市高官庄镇东下庄村田某某家盗窃现金16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8、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黄东军在河北省涿州市高官庄镇西双铺头村张某甲、张某乙家盗窃现金28000元、康佳液晶电视两台价值6324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3450元、黄金耳坠一副价值276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9、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黄东军、孔冬X在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肖村任某某家盗窃现金3000元、一台黑色长虹液晶电视价值1818.3元、一台黑色组装电脑价值1346.4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10、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孔冬X在涿州市码头镇北高庄村孙某甲家盗窃现金1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11、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孔冬X在涿州市码头镇北高庄村孙某乙家盗窃现金4100元。被发现后,被告人毕士X为抗拒抓捕使用随身携带的催泪瓦斯喷被害人孙某乙的面部,后上车逃跑。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12、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孔冬X在涿州市码头镇西杨合庄村李某甲家盗窃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价值4188.06元,白金戒指一枚价值1752元,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728元,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813元。
13、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孔冬X在涿州市刁窝乡大柳村张某丙盗窃现金8000元,康佳50寸液晶电视一台价值4018元,千足金黄金戒指一枚价值954元,千足金黄金耳钉一对价值636元,足银银手镯一个价值180元,足银银手镯2个价值27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14、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孔冬X在涿州市义和庄乡西韦陀村刘某乙家盗窃现金1700元、创维37寸液晶电视一台价值1172.5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15、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孔冬X在涿州市义和庄乡西韦陀村陈某乙家盗窃5700元现金,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价值4423.38元、千足金黄金戒指一枚价值2391.36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16、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孔冬X在涿州市义和庄乡西韦陀村华某家盗窃现金8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17、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孔冬X、黄东军在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王村乡吴各庄村周某某家盗窃一台黑色中韩牌电脑电视价值3255元,黄金项坠一条价值1460.1元,黄金耳坠一副价值1196.6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964.1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2542元,一条白盒红塔山香烟价值7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18、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孔冬X、黄东军在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石亭镇板城村刘某丙家盗窃东芝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848元,三星数码相机一台价值726元,两张华为无限上网卡价值205.92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19、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孔冬X、黄东军在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史各庄村程某甲家盗窃260元现金。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20、日犯罪嫌疑人孔德胜伙同毕士X、孔冬X、黄东军在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半壁店村佟某甲家盗窃30元旧版人民币。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21、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孔冬X、黄东军在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史各庄村张某丁家盗窃现金20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22、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黄东军、孔冬X盗窃易县梁各庄镇五里庄村张某戊家、易县凌云册乡北贾庄村程某乙家、定兴县肖村乡石象村许某家、定兴县杨村乡房家庄村苏某某家、定兴县杨村乡北寨村佟某乙家现金12900元,TCL液晶电视一台价值3589元,白金耳钉一付价值692.9元,钻石戒指一枚价值3300元,钻石吊坠一条价值3100元,18K金项链一条价值888元、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407元。案发后,赃款被追回,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士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孔德胜、黄东军、孔冬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毕士X辩称,其自日开始实施盗窃,9月4日之前的盗窃其没有参加,公诉机关指控9月9日在涞水盗窃2家不是事实,其没有去过涞水。在9月6日的盗窃过程中,其没有使用催泪瓦斯喷洒老头,其不构成抢劫罪。其认为涉案物品与实际盗窃不符,而且评估价格过高,其对盗窃表示认罪,抢劫不认罪。
辩护人李学武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无异议,但是对于盗窃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的指控,只有失主陈某甲的报案记录而无其它证据证实,而且通过证人证明现代轿车是孔德胜抵押来的,因此,不能认定该车系被告人盗窃的。2、涉案物品伊兰特轿车及其他黄金饰品的鉴定价格不是客观公正的。3、被告人实际参与实施盗窃是从9月5日开始的,而且被告人否认去过涞水,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次数与实际不符,其次指控的有些盗窃物品与实际不符。4、关于公诉机关对毕士X转化抢劫的指控,因缺少相关证据证实,对此,辩护人不予认可。5、毕士X当庭表示认罪,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孔德胜辩称,其从日开始实施盗窃,9月6日之前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的现金及首饰物品没有那么多,9月9日其没有去过涞水盗窃,伊兰特轿车是别人抵押给其的,并非盗窃的。其表示认罪。
辩护人杨垒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孔德胜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辨认笔录不真实,证据存在瑕疵;2、涿州市涉案物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中按重置成本的计算方法,计算盗窃数额是完全错误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计算。3、孔德胜等人的盗窃行为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40万)50%,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4、日的盗窃证据存在瑕疵,不应认定。
被告人黄东军辩称,其没有参与日、6月12日、9月6日的盗窃,其只参加了9月4日、9月9日和9月10日的盗窃,而且盗窃的东西和现金没有指控的那么多。其表示认罪。
辩护人闫金振、李国利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东军在日参与盗窃陈某甲家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没有证据证明。只有毕士X供述,毕士X又当庭否认。证人颜鹏、陈瑞雪并没有指认黄东军,且笔录中证实盗窃的嫌疑人驾驶的是起亚轿车,而毕士X供述是捷达车作案,因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参与了此起盗窃。指控被告人黄东军在日盗窃,证据不足。其一,根据齐小六的证言证实,当时被告人在哈尔滨,其次指控的证据主要是毕士X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公诉机关指控黄东军日的盗窃,根据证人孔德建、黄东伟、孔德合、孔令生、黄金贵的证言以及黄东伟的婚礼录像证实被告人黄东军6月12日、13日在家参加黄东伟的婚礼,没有作案时间。指控黄东军9月4日、9月9日、9月10日盗窃,证据中报案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不符,应当以实际查实的数额计算。且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在告知程序上有严重瑕疵,应当不予认定为定案依据。2、黄东军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其系从犯;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且明确表示愿意缴纳罚金;部分赃物已返还受害人。
被告人孔冬X辩称,其只参与了4次盗窃,其没有见过金银首饰和那么多钱,涉案物品评估价格过高,而且其在盗窃过程中,一直在车上望风,其表示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马英杰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孔冬X是在被告人孔德胜的诱惑下参与的盗窃;2、孔冬X是初犯、偶犯,在社会上一直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社会危害性并不是特别严重;3、被告人孔冬X只是负责开车和望风,并未入室盗窃,未起到主要作用,但对于四人共同认可和实施的盗窃行为和物品应承担责任;4、被告人孔冬X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愿意缴纳罚金,望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的犯罪事实
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毕士X、孔德胜、黄东军、孔冬X先后在河北省涿州市、定兴县、涞水县和北京市房山区盗窃多起,盗窃财物合计人民币114811元。其中毕士X、孔德胜涉案金额为114811元,黄东军涉案金额为89673.5元,孔冬X涉案金额为83382.1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黄东军、“瞎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在河北省涿州市高官庄镇辛庄村范某甲家盗窃现金17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二)、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黄东军、“瞎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在河北省涿州市高官庄镇辛庄村范某乙家盗窃现金800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3258.9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范某乙、范某丙于日报案,涿州市公安局于日对范某丙、范某乙被盗案立案侦查。
2、涿州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范某乙家、范某甲家被盗现场勘验情况。
3、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4张,证实黄东军指认廊涿高速东湾收费站的现场、辨认出高官庄镇辛庄村范某乙家门口和范某甲家门口。
4、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涿价鉴字(2013)第164号,证实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9.18克)价值3258.9元。
5、受害人范某丙的陈述,证实日上午11点钟左右,其去哥哥家看到屋里都被翻了,就给范某甲打了电话,问有没有什么财物在家里放着,范某甲说衣柜里有1700元钱,其检查后发现钱没有了,其就报警了。
6、受害人范某乙的陈述,证实日中午12点钟左右,其回到家发现锁被撬了,进屋一看都被翻了,检查后发现丢了800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于是其就报警了。其丢的是一条黄金项链,价值4000元钱,放在西卧室衣柜的首饰盒内,800元现金放在西卧室的电脑桌抽屉里。其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没有异议。
7、受害人范某丁的陈述,证实其是范某乙的儿子,其在整理东西的时候发现家里被盗了现金4000元、黄金项链和黄金项坠各一条,千足金项坠一条,重4.21克,是日花1705.05元购买的,千足金项链一条,重9.18克,是日花3717.9元购买的。
8、被告人黄东军日供述,证实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上午10点钟左右,其和孔志X、小毕,还有一个绰号叫“瞎子”的人在涿州市的一个村子盗窃了两家农宅,然后又转到另外一个村盗窃了两家农宅。事情经过是,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早上5点钟左右,孔志X给其打电话说“走啦,咱们出门,到瀛洲国际大酒店门口集合”,其开着自己的黑色捷达轿车到了瀛洲国际大酒店门前的停车场,其和孔志X、小毕、“瞎子”集合后一起上了孔志X的黑色伊兰特轿车,孔志X开车直接上的高速,从廊坊东湾高速出口出来的,换了一幅假牌照,下高速后孔志X开车拉着他们到了涿州市一个农村,开始寻找锁着门的人家,预谋盗窃,大约在十点左X,在一个村子的东头找到两座楼房,孔志X放哨,其跟小毕、瞎子进院偷东西,偷到钱后,把钱交给了孔志X,又去了另外一家,翻到钱后出来时正好看见这家的老太太从外面回来,见他们从他家出来就上前拦他们,他们就上车跑了。他们往东沿一条砖道出了村之后,向南拐,又到了另一个村子,到了那之后,他们就在村里转悠,转了一会,发现临街有一家的大门锁着,其、“瞎子”、小毕三个都下车了,孔志X负责放哨,其和小毕用撬棍把门锁撬开之后,他们就又进去偷东西了,在里面翻出一些钱就出来了,具体多少钱其不清楚,他们出来后,就又寻找作案目标,在北边的一个胡同,往西走,发现一户人家的大门也锁着,旁边还放着一辆黑色的轿车,他们把这辆轿车撬开之后,发现车的前轮没气了,就没开走车。他们又进去了,偷了几百块钱和一条黄金项链。他们开车上了高速,从哪个口上的记不清了,在高速上把偷到的钱分了,其分得大概5000多块钱。
被告人黄东军日供述,证实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早晨,孔德胜开着黑色伊兰特轿车拉着其、毕士X和匣子来到涿州的一个村里,孔德胜挑了一户锁着门的人家为作案目标,孔德胜在外面望风,他们三个人进院偷东西,他们偷了现金和黄金项链等物品后又偷另外一家,在这家偷到现金后又到了该村的另一家,在这家偷了现金和黄金项链。之后他们就开车到了另外一个村子,在该村偷了一家锁着门的平房,孔德胜开车在外面望风,他们三个人进院偷东西,在这家偷了现金但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偷完这家后他们又偷了一家,偷了现金,但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他们在回河间的路上四个人每人分了大概5000元。偷来的黄金项链等物品由孔德胜负责卖。
9、被告人毕士X日供述,证实2013年5月中旬一天上午,他们到涿州市高官庄的两个村子里偷东西了,偷了四家。有其、孔志X、“培培”、“匣子”。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早晨五点从河间市瀛洲国际酒店停车场出发,开着偷来的黑色伊兰特轿车,当时挂的牌号是京N28Q98,沿着106国道向南,6点左X从任丘北鄚州口上的高速,不到7点从东湾出口下高速,下高速路后沿马路向南再向西过一个大桥之后再向北就进入村里的小路,到涿州高官庄的一个村里,在这个村里偷了两家,都是孔志X选的平房,孔志X在外面车里放哨,其和“培培”、“匣子”撬锁进去偷的。在一家偷了现金1700元左右,另一家偷了现金800元左右和一条黄金项链。之后他们又向西进了另外一个村子,在该村也是偷了两家,目标是孔志X选的两家二层楼房,在第一家偷了6000多元现金,在第二家偷了10000多元现金,后来孔志X喊来人了,他们就赶紧向外跑,刚出大门有一个老太太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他们没搭理老太太就上车跑了,在回来的路上每个人分了4000多元。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三)、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黄东军、“瞎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在河北省涿州市高官庄镇东下庄村汪某某家中盗窃现金97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四)、日犯罪嫌疑人孔德胜、毕士X、黄东军、“瞎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在河北省涿州市高官庄镇东下庄村在田某某家盗窃现金16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汪某某、田某某于日报案,涿州市公安局于日立案。
2、涿州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汪某某、田某某家被盗现场情况。
3、涿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松林店刑警队办案说明1份,证实不存在“瞎子”该人。
4、辨认照片5张,证实被告人黄东军指认出廊涿高速东湾收费站的现场、河北省涿州市高官庄镇东下庄村田某某家门口、汪某某家门口、盗窃高官庄镇东下庄村的停车现场。
5、辨认笔录3份,证实被告人黄东军、毕士X、孔德胜分别在三组,每组为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含孔志刚照片在内)没有辨认出匣子(瞎子)。
6、献县本斋回族乡前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实献县本斋回族乡前营村,全体村民,无论男女、老幼都没有瞎(匣)子,绰号姓名都没有。
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汪某某的母亲,也是田某某的邻居,在日其看到进入其家和田某某家偷东西的人。日上午8点左X,其走到自家房后的时候,看到一辆黑色的桥车(后来听邻居说那黑色的轿车是现代轿车)停在其家门口东侧,有三个男人从其家出来了,其问他们干嘛的,别走。他们没有搭理其,直接上了车,其就趴在车头,他们开车把其甩到地上开车往东跑了。其立刻给儿子打电话报警了。其家被盗了9700元现金,其中9500元放在东屋柜子里,200元现金放在北屋的书桌的抽屉里。
8、受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证实日上午9点钟左右,其母亲打电话说家里进去人了,其到家之后看见屋里都被翻乱了,检查后发现其母亲的9700元现金和儿子的一百多元现金被盗了,其就报警了。其母亲的9500元钱放在一楼东卧室靠东墙的小柜子内的一个牛皮纸信封内,有200元钱放在靠东墙放着的梳妆台抽屉内,其儿子的一百多元现金放在一楼东头后身卧室靠北墙的写字台抽屉内。其母亲看见偷东西的人开着一辆黑色轿车,车内有一司机,从其家出去了三名小伙子,其中一个光头,穿的背心。
9、受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实日上午9点半左右,其回到家发现大门的大锁不见了,是被一个小锁给锁上了,其打开小锁进门看见屋门开着呢,屋里全翻乱了,检查发现家里的16000元钱被盗了,其打电话报警了。其家一楼东卧室正冲门的床头柜内放着14000元现金,在卧室东北角的衣柜内有1500元现金,在衣架的衣服内有400多元现金,其邻居看见有一辆黑色轿车和四个人从其家门口下来,其中有一个光头。
10、被告人黄东军日供述,证实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上午10点左X,其和孔志X、小毕、还有一个绰号叫“瞎子”的人,在涿州市的一个村子(村名不清楚)盗窃了两家农宅,然后就又转到了另外一个村(村名不清楚)盗窃了两家农宅。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早上5点钟左右,孔志X给其打电话说到瀛洲国际大酒店门口集合,因为之前他们经常去外地盗窃,所以孔志X这么一说其就知道要出去偷东西了,于是其开着自己的黑色捷达轿车到了瀛洲国际大酒店门前的停车场,其和孔志X、小毕、瞎子一起上了孔志X的黑色伊兰特轿车,孔志X开车直接上的高速,从廊坊东湾高速出口出来的,换了一幅假牌照,下高速后他们到了涿州市一个农村,开始寻找锁着门的人家,预谋盗窃,大约在十点钟左右的时候,他们在一个村子东头,找到了两座楼房,都是在外面锁着挂锁的,他们每人携带一部对讲机,孔志X把车停好之后负责放哨,其和小毕每人拿一根撬棍先把北边的一个农宅的院门用撬棍撬开了,其、瞎子、小毕他们三个进去了,每人负责翻一个屋子,他们把屋里的衣柜、抽屉、床箱下面全翻开了,寻找现金和首饰等贵重的物品,大概过了七八分钟,有人喊了一声翻到钱了,他们都出来了,把翻到的钱都给了孔志X;然后又去了对面的一家农宅,用同样的方式撬开了这家的门锁,他们三个进去偷东西,翻到钱出来的时候,这家的老太太正好从外面回来,老太太上前拦他们,他们上了车之后就开着车往东跑了。
11、被告人毕士X于日供述,证实2013年5月中旬一天上午,其和孔志X、“培培”、“匣子”到涿州市高官庄的两个村子里偷东西了,偷了四家。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早晨五点从河间市瀛洲国际酒店停车场出发,开着他们偷来的黑色伊兰特轿车,当时挂的牌号是京N28Q98,沿着106国道向南,6点左X从任丘北鄚州口上的高速,不到7点从东湾出口下高速,下高速路后沿马路向南再向西过一个大桥之后再向北就进入村里的小路,到涿州高官庄的一个村里偷了两家后,他们又向西进入一个村子里。在这村也是偷了两家,目标是孔志X选的两家二层楼房,在第一家里是孔志X放哨,其和“培培”、“匣子”撬锁进去偷的,在这家里翻出6000多元。之后又去了另一家,还是孔志X放哨,其和“培培”、“匣子”撬锁进去,在这家翻出10000多元后,听到对讲机里孔志X喊‘有人来了’他们就赶紧向外跑,刚出大门有个老太太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他们也没搭理那个老太太,就上车走了,那老太太伸手拦他们的汽车,孔德胜也没停车开车就走了。他们直接回河间了。回来的路上把偷来的钱就分了,刨除给孔志X的车钱1000元他们四人每人分到4000多元左右。
12、涿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松林店刑警队办案说明,证实“汪某某”、“王某某”均为汪某某一人。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五)、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黄东军、孔冬X在河北省定兴县肖村乡西肖村任某某家盗窃现金3000元、黑色长虹液晶电视一台,价值1818.3元、黑色的组装电脑一台,价值1346.4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任某某于日报案,定兴县公安局于日立案。
2、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涿价鉴字(2013)第164号,证实长虹42寸液晶电视一台价值1818.3元,组装电脑一台(AMD250CPU,4G内存,500G硬盘,微星880主板,冠捷23寸显示器)价值1346.4元。
3、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资产鉴定书已通知受害人任某某和被告人孔冬X、毕士X、黄东军。
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2张,证实被告人黄东军指认出在日上午与孔德胜、毕士X、孔冬X盗窃任某某家现场及停车并放风的地点。
5、涿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松林店刑警队办案说明,证实日定兴县只有任某某一家被盗案符合该类的发案情况,无其他类似发案情况。
6、被害人任某某陈述,证实日6时30分至13时左右,其家被盗了,被盗走了现金3000元左右,一台电脑,一台电视。被盗的现金都是新版一百元面值的,电视是黑色的长虹42寸液晶电视,价值3899元,电脑是组装的,价值2900元。现金在东数第二间卧室北炕上用被子压着,电视放在西数第三间客厅靠东墙的电视柜上,电脑在西数第二间卧室靠西南角的电脑桌上放着。其出来时大门上了明锁,回来时锁被撬了。其家在村西,五间北房,两间东配房,大门朝南开。其对42寸长虹电视价值1818.3元,组装电脑价值1346.4元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7、被告人黄东军于日9时00份至10时00分供述,证实其在日星期三到定兴那边的村里偷了两户人家,偷了5000块钱左右,一台液晶电视,一个台式电脑。2013年8月底的时候,孔志X给其打电话说,该出门接着挣钱了,什么时候出去,让小毕跟其联系,9月3日,小毕给其打电话,让其到瀛洲那等他们,时间还是老点。9月4日其开车到了瀛洲国际,小毕告诉其以后到市里的停车场见面,其跟着小毕开的黑色CRV到了停车场,等了一会之后,孔志X开着他的黑色现代轿车到了,冬冬在他的车上副驾驶位置坐着,他们上了孔志X的车之后,孔志X开车上了高速,从东湾出口下的高速,他们就往南走,差不多到了定兴那边,开始找村转悠,当时下雨家里锁门的不多,转了半天才找到一家锁大门的,然后其和小毕、冬冬一起撬锁进的大门,孔志X在车上开车放哨,他们进去之后翻了半天才偷了几百块钱。然后继续找村转悠,又找到一户人家,还是他们三个进去的,在这家其把客厅的液晶电视拆下来,冬冬把一台台式电脑拆下来,然后冬冬抱着电视,小毕抱着电脑,其给他们开着门,上车把偷来的东西都放到后备箱了,然后又转了几个村,进了两户人家偷东西,但是其什么都没偷到,他们偷的什么其不清楚,他们回去的时候孔志X开车,小毕给他们分钱,其分得1200元钱。
黄东军于日供述,证实日晚上,毕士X给其打电话说明天在河间市同创商场停车场集合。日早晨5点左X其到了指定的停车场,然后孔志X开着黑色伊兰特拉着其、毕士X和孔冬X就出发了。从大广高速东湾出口出去,下高速后就把车牌换了。孔德胜开着车来到了定兴县的一个村里,,孔德胜选了一家平房为作案目标。其和小毕下车后拿着撬棍去撬锁,孔冬X在门外等着,孔德胜负责放风,撬开大门之后,他们三个就进去偷了,其翻着一些现金(具体数目我记不清了)就出去了,孔冬X搬了一台电视,毕士X搬了一台电脑,他们就上车走了。由于当天下雨,他们就偷了这一家就回沧州了,在回去的路上每人分了1000多元。这1000多元其平时花了。
8、被告人孔冬X于日2时40分至4时25分供述,证实其是9月4日,孔德胜叫其跟着他们干的,一起盗窃的有孔德胜(孔志X)、毕士X、黄东军和其,其一共盗窃了4次。9月6日在涿州市盗窃的时候没有黄东军,其他几次都是他们四个人干的。日是其第一次盗窃。盗窃时用撬杠把锁撬开,进屋之后在里面反插上,防止被人发现,直接进院里,盗窃完之后,锁能锁的再锁上,不能锁的就挂上。周六日不出去偷,节假日不出去偷,天气不好不出去偷,因为一般情况下家里都有人。大多数都是孔德胜和毕士X定,也没具体的实施路线,就是瞎逛,看哪家没人就盗窃哪一家。作案工具有四把刀、两个撬杠、四个对讲机、一包手套(具体多少副不知道)、三副假牌照(前面其不知道,就记得数字,有一个尾号是366、一个是868VV,一个是986)、一袋阻车钉(具体多少个不知道)、两个拧子、两个催泪瓦斯。日晚上8点左X,孔德胜给其打电话让其跟他们一起出门实施盗窃。日,他们四个在同创商场北侧的停车场碰面之后,孔德胜开车往北走,在任丘北边上的高速到了涿州市下的高速,下了高速以后开车往右拐了(往东拐的),在高速桥下面把车的牌照换成了假的,他们开车一直顺着马路走,大概有一个多小时,穿过了一条河道进了一个离河堤挺近的村子,在村子的西边看见有一户人家门上面挂着锁,孔德胜把车停在这户人家门口往东一点的位置,其和毕士X、黄东军拿着撬棍下车,毕士X和黄东军用撬棍把门撬开,他们三个人进去,在屋里开始翻东西,其偷了两块女士表,毕士X偷了300块钱左右,黄东军没偷到东西,然后他们三个人就从大门出去,毕士X还把门上原来的锁给挂上,他们就上了车。他们开车走到下一个胡同口的时候看见胡同口西边的人家锁着门,孔德胜把车停在了胡同口。其和毕士X、黄东军下了车,毕士X和黄东军把门撬开他们就进去了,黄东军偷了700块钱左右和一台台式电脑,其偷了一台电视机,毕士X偷了2桶油,毕士X把锁挂好后他们把偷来的东西放到了车上,这时马路上有人经过他们就开车往前动了一下。等外面没人了,其和毕士X、黄东军就下车往这个胡同里面走,在胡同的最里边有一家没人,毕士X和黄东军用撬棍撬开门,他们三个人就进屋了,在屋里他们三个人偷了1000元人民币。他们在这个村里偷了四家以后继续开车往东走,大概有10分钟到了旁边的村子,在村子边上的一个胡同口,他们看到胡同里面有一家锁着大门,然后孔德胜让其负责开车和望风,他们三个下车把胡同里面那户人家的大门撬开后就进去偷东西了,十几分钟后他们出来正好看见胡同口有一家人锁门外出,他们三个就直接将这家大门给撬开了进去偷东西,有5分钟左右他们三个出来就上了车,他们说偷了3000块钱左右、两盒茶叶、四桶油。其开车出了村以后,孔德胜跟其说找个偏僻点的地方把车牌子换了,其就找了个玉米地边上停了车,换回了真的车牌子。孔德胜开车,其坐在了后面,他们经过白洋淀回的河间市,在回河间的路上毕士X分给其1300块钱,其吃饭、买衣服花了300块钱,给了妻子400块钱,剩下的600块钱一直在兜里装着。台式电脑和电视机让黄东军拿走了,剩下的东西就都放在了孔德胜的车上。他们回到了同创商场北侧的停车场后,毕士X就开自己的CRV轿车走了,黄东军让其和孔德胜一起找个地方帮他把电视和电脑装上车,其和孔德胜就开着现代伊兰特跟着黄东军开着捷达去了河间市开发区,他们在开发区的一条马路上把伊兰特车里的电视机和电脑搬到了黄东军的车上。
孔冬X日18时40分至19时10分供述,证实其是9月4日跟着孔德胜他们干的,一共偷了四次。9月4日第一次跟他们偷东西的时候孔德胜车里望风,其和毕士X、黄东军进去偷东西。第一次偷完东西后孔德胜嫌其笨翻不到东西,就让其望风了,他们进去偷东西。现金是偷完东西在车上毕士X分给他们,东西(笔记本电脑、电视机一类的)都是合成价格谁想要就让谁拿走,金银首饰都是放在车里攒着,等多了再卖钱。日在什么地方其不知道,去了两个村偷了五家,一共偷了现金5000元人民币,一台电视机、一台台式电脑,两盒茶叶,两块表。
9、被告人毕士X于日供述,证实日,其和孔志X、“培培”、孔冬X到定兴县附近偷了一家,偷了现金、液晶电视、台式电脑、茶叶等物品。日早晨五、六点钟,孔志X和其商量好在河间市同创商场停车场出发。他们到了同创商场停车场后,孔志X开着现代黑色伊兰特轿车,顺着106国道向南走,从任丘上了大广高速,当天下雨忘记了在哪下的高速,然后他们到了一个村里,孔志X开着车在村里转悠一会,选了一户没锁的平房为作案目标,孔志X在外面车里放哨,其和培培、孔冬X撬锁进去偷的。在这家他们偷了现金4000多元、液晶电视、台式电脑、茶叶等物品。因为下雨村里没什么锁门的人家,他们偷完一家就回沧州了。在回去的路上,孔冬X说他要电视、电脑,不要钱了,剩下的他们三个人每人分了1000多元现金。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六)、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孔冬X在涿州市码头镇北高庄村孙某乙家盗窃现金41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七)、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孔冬X在涿州市码头镇西杨合庄村李某甲家盗窃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728元,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813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孙某乙、李某甲于日报案,涿州市公安局于日对孙某乙、李某甲家被盗案立案侦查。
2、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涿价鉴字(2013)第164号,证实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A40)价值1728元,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V5-471G)价值3813元,白金戒指(PT950,4.8克)价值1752元,黄金项链(千足金,13.17克)价值4188.06元。
3、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资产鉴定书已通知受害人李某甲和被告人孔冬X、毕士X、孔德胜。
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6张,证实被告人孔冬X辨认出廊涿高速东湾收费站的现场、涿州市码头镇北高庄村孙某乙家门口及停车并放风的地点;涿州市码头镇西杨合庄村李某甲家门口及停车并放风的地点。
5、李某乙(李某甲家)家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涿州市公安局对李某甲家被盗现场的勘验情况。
6、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日12点左X,其赶集后回家发现大门上挂的锁不见了。家中北房和东屋都被翻乱了,经查被盗了一条白金项链、一条黄金项链和两台笔记本电脑。被盗的白金项链是放在北房东卧室一个黑色手提包的侧兜里,华硕笔记本电脑是放在北屋客厅的桌子上的。宏基笔记本电脑是放在北房东卧室的箱子上,电脑包及发票一起被盗了,白金项链有发票。其对华硕电脑价值1728元,宏基笔记本电脑价值3813元,白金戒指价值1752元,黄金项链价值4188.06元的鉴定没有异议。
7、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其是李某甲的父亲,报案时丢失的白金项链找到了,其家被盗了白金戒指一枚、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一条黄金项链和一台宏基笔记本电脑。白金戒指重4.8克左右,2013年8月花1000余元购买的;黄金项链是一条千足金项链,重13.17克,日花4846.56元购买;华硕笔记本电脑型号是A40,于2011年6月花3500元购买;宏基笔记本电脑,型号是V5-4719,于2013年5月花3650元购买的。
8、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证实日9点左X,其回家走到胡同口时看见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停在西边胡同口。刚到大门口,发现自家大门在里面插着,其以为老伴在家,一会门开了,从家里跑出两个小伙子。最后跑出来的小伙子,手里拿着铁罐子,冲其脸上喷完东西就跑了。其当时眼睛睁不开了。过了一会,眼睛睁开后,其到屋里查看,发现屋里被翻了。放在西边卧室里的4100元现金没有了(都是100元面值的),其就报警了。冲其喷药的小伙子,穿灰色短袖,平头,身材偏胖,身高170cm左右,另一个没看清。当时其看见那辆黑色现代轿车车头冲北,应该是朝北开走了。其只看见从家里跑出去的两个人,车里没看清楚。
9、辨认笔录,证实日孙某乙从12张青年男子照片中辨认出4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去他家盗窃的其中一个人,4号照片上的人真实姓名是孔德胜。其他人没看清,他们当时开着一辆黑色的现代伊兰特轿车,车模特别深。
10、被害人张某己的陈述,证实其丈夫叫孙某乙,日其家被盗了,后来其整理家里东西时发现还有900元现金被盗了,当时报案时其丈夫不知道所以没说,被盗现金有八十张十元面值的,一张一百元面值的,还有十多张一元面值的。这些现金当时放在一楼西屋卧室衣柜的抽屉里。
11、被告人孔冬X于日2时40分至4时25分供述,证实日在涿州去了三个村盗窃了五家。日早晨5点多,孔德胜开车接其到河间市同创商场又接的毕士X,之后他们三个人从河间北高速口上高速向北京方向走,从涿州下的高速,到了一个村里,在村东头一家平房里偷完之后,又到另外一家了偷了一台电脑、一台电视,两桶油。之后他们又到了另外一个村里,开始在村里转悠,20多分钟后,他们看见村南边有一家平房锁着门,黑色木头大门,朝南,就把车停在了那家南边的道口,之后他们两个人就下车了,把门撬开进了屋,2分钟之后出来又去了房后面,那家是绿色铁质大门,朝南,把锁撬开之后进到院里把门反插上了,大概6分钟之后,其看见一个60多的老头儿从北边骑着三轮过来了,之后站在门口。其在车里用对讲机告诉他们有人过来了,他们就站在铁门里面,老头在门口敲了敲门,隔着门缝问:“干什么的?”这时他们两个人就打开门开始往外跑,老头见他们要跑就开始喊“抓小偷”,这时毕士X用催泪瓦斯开始喷他,老头一扭脸,他们两个人就赶紧上车了,上车之后,毕士X和孔德胜在车后座上就开始数钱,说在这家偷了4100块钱。在回去的路上,毕士X数了数这次一共偷了6400元,其分得1300元,孔德胜说把偷来的东西卖了之后再给其400元。
12、被告人毕士X于日4时20分至4时50分供述,证实日上午,他们到涿州市影视城附近的几个村子里偷东西,当天一共偷了五家,偷了三家的东西,有两家没偷到东西。日早晨五点从河间市出发,上午8点多其和孔志X、“冬冬”开黑色伊兰特轿车到涿州市影视城附近的一个村里,和以前一样,孔志X选好一家平房,“冬冬”在车上放哨,其和孔志X用撬棍撬开大铁门的挂锁,进去翻东西,从这家偷走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华硕牌的,一台银色的。之后他们又开车向北绕到了一个村子里,孔志X先选好一家平房后,其和孔志X撬开锁进去后没翻到东西。之后孔志X又选好一家二层楼房,“冬冬”在车上放哨,其和孔志X用撬棍撬开大铁门的挂锁,进去翻东西,孔志X从这家里一楼卧室里翻出4100元钱。他们刚上二楼翻了几下,就听到对讲机里“冬冬”喊“回来人了”,他俩赶紧下楼向大门跑去,孔志X先跑到大门旁边拔出里边的插销打开大门,其看到大门外站一个老头,旁边还有一辆三轮车,孔志X先跑出去把老头旁边三轮车上的铁锨拿起来扔到一边了,继续向他们的车跑去。其跑到大门口时拿出裤兜里的催泪喷雾剂向那老头的面部喷了一下,之后向车跑去,那老头在后面追他们。其和孔志X上车后“冬冬”就开车跑了。在回去的路上,扣除500元的加油费后,其跟孔志X每人分得3600元,冬冬分得1300元现金和一台50寸电视、两台笔记本电脑。
13、被告人孔德胜于日0时10分至2时53分供述,证实日在涿州盗窃的时候有其、毕士X、孔冬X。9月6日在涿州偷了6000多元现金、一台50英寸电视、一台32英寸电视、两台电脑(一台银色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的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副黄金耳钉。日晚上,毕士X给跟其打电话说去偷点东西弄点钱,之后其就给孔冬X打电话,让他一起偷东西,他也同意了,他们定好第二天早晨5点左X,在同创购物中心停车场见面。6号早晨5点他们见面后,在车上商量好了去涿州偷东西,他们开着那辆伊兰特轿车从河间到任丘,再从任丘上的大广高速,再走廊涿高速,直到固安下的高速,下高速的时候,毕士X把车牌子换成保定牌子,然后从固安走的涿固路,往右拐走到涿州影视城附近的一个村子,当时是早晨8点左X,他们看见在路南面有一家人锁门走了(平房,普通的挂锁锁着),孔冬X在车上给其放风等着,毕士X和其去撬锁开门,撬开之后其和毕士X进去偷,其从这家卧室的床底下找到一个电脑包,里面有一个笔记本电脑(银色的华硕笔记本电脑),毕士X从这家的客厅的桌子上拿了一个笔记本电脑(黑色的宏基笔记本电脑),别的贵重的东西没找到。出来之后他们就开车往东走,在邻村其看见一家锁着门(路东面的一个二层楼房),他们下去撬开门之后,其从一楼卧室的衣柜里翻出来4000多块钱,毕士X去了二楼,他刚上去二楼,孔冬X通过对讲机说回来人了,他们就往外跑,其在前边,毕士X在后边,他们刚到门口碰见了一个老头推着一辆三轮车,三轮车上有把铁锹,其怕老头拿铁锹追他们,就把老头三轮车上的铁锹抢过来扔了,毕士X用催泪剂喷了这个老头几下,之后他们就上车跑了。
以上证据中被害人李某甲陈述其家丢失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白金戒指一枚,但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盗窃李某甲家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白金戒指一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八)、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孔冬X在涿州市刁窝乡大柳村张某丙家盗窃现金8000元,康佳牌50寸液晶电视一台,价值4018元,千足金黄金耳钉一对,价值636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张某丙于日报案,涿州市公安局于日立案。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涿州市公安局对张某丙家被盗现场的勘验情况。
3、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涿价鉴字(2013)第164号鉴定意见、涿价认(号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康佳50寸液晶电视(LED50R5100DE)价值4018元,黄金耳钉(2g,千足金)价值636元。
4、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涉案资产价格鉴定书已通知受害人张某丙和被告人孔冬X、毕士X、孔德胜。
5、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实日晚上19点30分左右,其下班回家,走到家门口的时候发现大门上的锁不见了,进到院子发现屋门打开了,客厅里的电视不见了,卧室内也被翻乱了,其就报警了。被盗的液晶电视在客厅里,8000元现金在一楼东卧室柜子里,金银首饰也都放在东卧室柜子里,电视是康佳牌的,价值8000元,一对耳钉价值300元左右,2011年买的,黄金戒指2克,蓝宝石戒指价值1000元,2011年买的,现金都是100元面值的。后来整理发现家里还被盗了三个银手镯,两个是2010年购买的,价值600元左右,一个银手镯是2011年购买的,价值500元左右。被盗的银手镯放在北房东屋的衣柜里。康佳50寸液晶电视的型号是:LED50R5100DE,于2013年8月花3900元购买;黄金耳钉一副,重2克左右,于2011年花300元购买;黄金戒指一枚,总重3克左右,于2000年花1000余元购买;蓝宝石戒指一枚,总重1克左右,于2005年花1000余元购买;银手镯一个,重20克左右,于2011年花500余元购买;银手镯两个,重30克左右,于2010年花600余元购买。其对盗涉案物品鉴定价格为6058元没有异议。
6、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2张,证实被告人孔冬X辨认出盗窃涿州市刁窝乡大柳村张某丙家门口及停车并放风的地点。
7、被告人毕士X于日4时20分至4时50分供述,证实日早晨五点从河间市出发,上午8点多其和孔志X、“冬冬”开黑色伊兰特轿车到涿州市影视城附近的一个村里,孔志X选好一家平房,冬冬在车上放哨,其和孔志X进院偷东西,在这家偷了两台笔记本电脑后,他们开车沿村里的小路继续向南走,到了另外一个村里,孔志X选好一家平房后,“冬冬”在车上放哨,其和孔志X用撬棍撬开大铁门的挂锁,进去翻东西,从这家其翻出一对黄金耳钉,不知道孔志X翻出什么东西,后来他俩把那家的黑色50寸的液晶电视搬到了车上偷走了。在路上扣除给孔志X的加油费500元,其和孔志X每人分得3600元,“冬冬”分得1300元和50寸液晶电视和两台笔记本。其翻出的一对黄金耳钉交给孔志X了。
8、被告人孔德胜于日0时10分至2时53分供述,证实日在涿州盗窃的时候有其、毕士X和孔冬X。9月6日,他们在涿州影视城不远的村里偷了6000多元现金、一台50英寸电视、一台32英寸电视,两台电脑(一台银色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的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副黄金耳钉。日晚上,毕士X跟其打电话说去偷点东西弄点钱,之后其就给孔冬X打电话,让他一起偷东西,他也同意了,我们定好第二天早晨5点左X,在同创购物中心停车场见面。6号早晨5点他们见面后,在车上商量好了去涿州偷东西,他们开着那辆伊兰特轿车从河间到的任丘,再从任丘上的大广高速,再走廊涿高速,直到固安下的高速,下高速的时候,毕士X把车牌子换成保定牌子,然后从固安走的涿固路,往右拐走到涿州影视城附近的一个村子。在该村路南一家偷了两台笔记本电脑后,他们出了这个村,开着车往东走到了邻村,在路东面的一家二层楼里偷了4000多元现金后,孔冬X说来人了,他们就跑了出来,刚到门口碰见一个老头,毕士X用催泪剂喷了老头几下后,他们就上车跑了。开了大概十多分钟,在路南面其看到一家二层楼房锁着门,他们撬开门之后,毕士X从一楼客厅里偷了一台50英寸的液晶电视,之后他们就去了二楼,在二楼,其从卧室的衣柜里(具体的位置我记不清了)翻出了2000多元钱,之后他们就出来了,上车后毕士X说他还偷了一副黄金耳钉。在回沧州的路上,毕士X把东西和钱分了,孔冬X分了1300现金、一台电视和两台电脑,其跟毕士X各分得现金2700元左右。
9、被告人孔冬X于日2时40分至4时25分供述,证实日在涿州去了三个村盗窃了五家。日早晨5点多,孔德胜开车接其到河间市同创商场又接的毕士X,之后他们三个人从河间北高速口上高速向北京方向走,从涿州下的高速,到了一个村里,在村东头一家平房里偷完之后,又到另外一家了偷了一台电脑、一台电视,两桶油。之后他们又到了另外一个村里,开始在村里转悠,20多分钟后,他们看见村南边有一家平房锁着门,黑色木头大门,朝南,就把车停在了那家南边的道口,之后他们两个人就下车了,把门撬开进了屋,2分钟之后出来又去了房后面,那家是绿色铁质大门,朝南,把锁撬开之后进到院里把门反插上了,大概6分钟之后,其看见一个60多的老头儿从北边骑着三轮过来了,之后站在门口。其在车里用对讲机告诉他们有人过来了,他们就站在铁门里面,老头在门口敲了敲门,隔着门缝问:“干什么的?”这时他们两个人就打开门开始往外跑,老头见他们要跑就开始喊:“抓小偷。”这时毕士X用催泪瓦斯开始喷他,老头一扭脸,他们两个人就赶紧上车了,上车之后,毕士X和孔德胜在车后座上就开始数钱,说在这家偷了4100块钱。在回去的路上,毕士X数了数这次一共偷了6400元,其分得1300元,孔德胜说把偷来的东西卖了之后再给其400元。
孔冬X于11月22日15时20分至16时40分供述,证实日晚上孔德胜给其打电话让明天在家楼下等着他。日早晨,孔德胜开着黑色的伊兰特轿车接其,又到河间市同创商场接的毕士X,然后他们从河间出发,从河间北高速口上了大广高速,在涿州下的高速。孔德胜开车到了涿州市一个村里,孔德胜选了一个楼房作为作案对象,孔德胜和毕士X手里一人拿着一个撬棍下车了,其坐在驾驶座上准备开车,给他们望风。孔德胜和毕士X撬开锁进去了,过了一会,他们抱着一台液晶电视(可能还有其他的物品)出来。然后,在孔德胜的指挥下他们开车去了另外一个村,孔德胜在村东挑了一户人家,他们俩拿着撬棍下车了,其在车上望风,过了一会,他们俩出来了说偷到钱了。之后,在孔德胜的指挥下,其开车在这个村里继续转悠。孔德胜选了一户人家,他们俩拿着撬棍就下车了,其在车上望风,过了一会,他们俩出来说偷到钱了。偷完这户人家,他们又去这家西边的那户人家,过了一会他们出来说偷到钱了。之后,孔德胜指挥其向北开车,他们去了另外一个村,其开车在这个村转悠,孔德胜选了一户人家,他们拿着撬棍下车了,过了一会他们出来,上车后说偷到钱了。偷完这户人家,他们又去这户人家南边的一户人家偷了,过了一会他们出来了,上车之后说偷到钱了。然后其开车到了另一个村里,孔德胜选了一户人家,他们两个人下车,把门撬开进了屋,几分钟之后他们出来,好像抱着电脑。上车之后,孔德胜就让其开车回去。在回河间的路上,毕士X分给其1600块钱,孔德胜说把偷的东西卖了之后再给其400块钱。1600元其在日常生活中花了。他们偷来的电视、电脑等物品都放在黑色的伊兰特轿车上,这些东西都由孔德胜负责卖,具体卖到什么地方其不知道。
关于公诉机关对本起盗窃的指控,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有被盗的电视机和黄金耳钉被害人的陈述能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其他物品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指控证据不足,被害人陈述失窃的8000元现金没有其它证据证实,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盗窃数额应按被告人供述的数额2000元认定。
其他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九)、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孔冬X在涿州市义和庄乡西韦陀村刘某乙家盗窃现金1700元、创维32寸液晶电视一台,价值1172.5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刘某乙于日报案,涿州市公安局于日立案。
2、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涿价鉴字(2013)第164号,证实创维32寸电视一台(32E60HR32)价值1172.5元。
3、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资产鉴定书已通知受害人刘某乙和被告人孔冬X、毕士X、孔德胜。
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刘某乙家被盗现场情况
5、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日上午11点左X,其回到家门口的时候发现大门上的锁被撬坏了,赶紧回到屋里,发现屋里被翻乱了,客厅里的大衣柜也被打开了,柜子底下的1700元现金没了,其就报警了,被盗现金都是100元面值,被盗的还有一台创维32寸电视,价值3000元。其对鉴定被盗的创维液晶电视价值1172.5元没有异议。
6、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孔冬X辨认出涿州市义和庄乡西韦坨刘某乙家门口及停车并放风的地点。
7、被告人孔冬X于日8时30分至9时10分供述,证实日早晨5点多,孔德胜开车接上其之后又到河间市同创商场接的毕士X,他们三个人从河间出发,从河间北高速口上高速向北京方向走,从涿州下的高速,从高速口下来之后向右拐,沿着这条路一直向东走,到了一个村里。在村东头平房有一家没人,上着锁,红色铁门,朝南。他们把车停在了这家门口斜对过的路边,他们两人手里一人拿着一个撬棍下了车。其坐在驾驶座上准备开车,给他们望风,看见有人来了就用对讲机喊他们。孔德胜和毕士X用撬棍把锁撬开进去了。其看见路边来了两个女的,走到了门口。其用对讲机喊他们让赶紧出来,他们出来刚好和这两个女的碰面了,她们一见是偷东西的,就开始喊“抓小偷”,他们被发现之后,毕士X就从右裤子兜里掏出了催泪瓦斯开始喷她们,喷完之后就上车了,之后他们向北跑,当时着急也没数偷了多少钱。之后他们去了邻村,在村西有一家平房内没人,红色铁门,朝南,其把车停在了那家门口的北边,大概20米左右处。他们两个人下车撬开门进屋了。15分钟之后,毕士X搬着一个纸箱子,里面有一个平板电脑,孔德胜拎着两桶油、搬着一台电视出来。他们把东西放进后了备箱。之后其继续开车往前走,走到了村东边,孔德胜看见村角上有一家青砖楼房挂着锁,黑色木头大门,朝东。其把车停在了对面的树底下,孔德胜他们两个人拿着撬棍过去把门撬开进去,大概10多分钟左右出来,上车后说家里像是没人住,没偷到东西。其开车出了村。
孔冬X于11月22日15时20分至16时40分供述,证实日晚上孔德胜给其打电话让明天在家楼下等着他。日早晨,孔德胜开着黑色的伊兰特轿车接其,又到河间市同创商场接的毕士X,然后他们从河间出发,从河间北高速口上了大广高速,在涿州下的高速。孔德胜开车到了涿州市一个村里,孔德胜选了一个楼房作为作案对象,孔德胜和毕士X手里一人拿着一个撬棍下车了,其坐在驾驶座上准备开车,给他们望风。孔德胜和毕士X撬开锁进去了,过了一会,他们抱着一台液晶电视(可能还有其他的物品)出来。然后,在孔德胜的指挥下他们开车去了另外一个村,孔德胜在村东挑了一户人家,他们俩拿着撬棍下车了,其在车上望风,过了一会,他们俩出来了说偷到钱了。之后,在孔德胜的指挥下,其开车在这个村里继续转悠。孔德胜选了一户人家,他们俩拿着撬棍就下车了,其在车上望风,过了一会,他们俩出来说偷到钱了。偷完这户人家,他们又去这家西边的那户人家,过了一会他们出来说偷到钱了。之后,孔德胜指挥其向北开车,他们去了另外一个村,其开车在这个村转悠,孔德胜选了一户人家,他们拿着撬棍下车了,过了一会他们出来,上车后说偷到钱了。偷完这户人家,他们又去这户人家南边的一户人家偷了,过了一会他们出来了,上车之后说偷到钱了。然后其开车到了另一个村里,孔德胜选了一户人家,他们两个人下车,把门撬开进了屋,几分钟之后他们出来,好像抱着电脑。上车之后,孔德胜就让其开车回去。在回河间的路上,毕士X分给其1600块钱,孔德胜说把偷的东西卖了之后再给其400块钱。1600元其在日常生活中花了。他们偷来的电视、电脑等物品都放在黑色的伊兰特轿车上,这些东西都由孔德胜负责卖,具体卖到什么地方其不知道。
8、被告人孔德胜于日8时30分至10时08分供述,证实日在涿州盗窃的时候有其、毕士X、孔冬X,9月6日在涿州的时候偷了6000多元现金、一台50英寸电视、一台32英寸电视,两台电脑(一台银色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的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副黄金耳钉;日晚上,毕士X跟其打电话说去偷点东西弄点钱,之后其就给孔冬X打电话,让他一起偷东西,他也同意了,我们定好第二天早晨5点左X,在同创购物中心停车场见面。6号早晨5点他们见面后,在车上商量好了去涿州偷东西,他们开着那辆伊兰特轿车从河间到的任丘,再从任丘上的大广高速,再走廊涿高速,直到固安下的高速,下高速的时候,毕士X把车牌子换成保定牌子,然后从固安走的涿固路,往右拐走到涿州影视城附近的一个村子。在该村路南一家偷了两台笔记本电脑后,他们出了这个村,开着车往东走到了邻村,在路东面的一家二层楼里偷了4000多元现金后,孔冬X说来人了,他们就跑了出来,刚到门口碰见一个老头,毕士X用催泪剂喷了老头几下后,他们就上车跑了。开了大概十多分钟,在路南面其看到一家二层楼房锁着门,撬开门之后,毕士X从一楼客厅里偷了一台50英寸的液晶电视。之后他们去了二楼,在二楼卧室的衣柜里翻出了2000多元钱。上车后毕士X说他还偷了一副黄金耳钉。之后开车往南走,找到一家(平房),他们从这家没偷着东西,之后就又往南开,又偷了一家,没偷到东西。当时大概中午了,他们就开车回沧州了。他们在回沧州的路上,毕士X把东西和钱分了分。两台电脑(每台电脑折价400元)、液晶电视(折价600元)、现金6000多元钱,孔冬X说他要电视和电脑,就给了他现金1300元左右,其和毕士X分了现金2700元左右。黄金耳钉在车上放着,等首饰多了再一起卖了之后再分。
9、被告人毕士X于日4时20分至4时50分供述,证实日上午,他们到涿州市影视城附近的几个村子里偷东西,当天一共偷了五家,偷了三家的东西,有两家没偷到东西。日早晨五点从河间市出发,上午8点多其和孔志X、“冬冬”开黑色伊兰特轿车到涿州市影视城附近的一个村里,和以前一样,孔志X选好一家平房,“冬冬”在车上放哨,其和孔志X用撬棍撬开大铁门的挂锁,进去翻东西,从这家偷走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华硕牌的,一台银色的。偷完这家,他们开车沿村里的小路向南走,来到一个村后,孔志X选好一家平方后,冬冬放哨,其跟孔志X进院偷东西,其偷了一对黄金耳钉,后来他俩又把那家的50寸液晶电视偷走了。之后他们又开车向北绕到了一个村子里,孔志X先选好一家平房后,其和孔志X撬开锁进去后没翻到东西。之后孔志X又选好一家二层楼房,“冬冬”在车上放哨,其和孔志X用撬棍撬开大铁门的挂锁,进去翻东西,孔志X从这家里一楼卧室里翻出4100元钱。他们刚上二楼翻了几下,就听到对讲机里“冬冬”喊“回来人了”,他俩赶紧下楼向大门跑去,孔志X先跑到大门旁边拔出里边的插销打开大门,其看到大门外站一个老头,旁边还有一辆三轮车,孔志X先跑出去把老头旁边三轮车上的铁锨拿起来扔到一边了,继续向他们的车跑去。其跑到大门口时拿出裤兜里的催泪喷雾剂向那老头的面部喷了一下,之后向车跑去,那老头在后面追他们。其和孔志X上车后“冬冬”就开车跑了。在回去的路上,扣除500元的加油费后,其跟孔志X每人分得现金3600元,冬冬分得1300元现金和一台50寸电视、两台笔记本电脑。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十)、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孔冬X、黄东军在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史各庄村张某丁家盗窃现金20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
1、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张某丁于日报案称其家被盗现金20000元。
2、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立案决定书,证实张某丁家被盗案于日立案侦查。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对张某丁家被盗现场的勘验情况;
4、受害人张某丁的陈述,证实日10时左右,其妻子张某庚电话告知家里被盗了,其回到家中,见到院门开着,其与妻子和四个邻居进到屋里,看见北屋的客厅和四个卧室全被翻乱,屋里的衣柜、写字台、床头柜、床和床下等全被翻过了,其打“110”报警了。其家丢了两万元人民币,北屋东前卧室衣柜抽屉里放有三千元,在一个塑料袋里边套一个纸袋里放着,北屋东后卧室写字台抽屉里放着一万七千元,在一个公文夹子里放着,钱的面额都是一百一张的。还有一张两千五百元的存折,在公文夹中,其不能确定丢没丢。
5、受害人张某庚的陈述,证实日8时30分左右,其去张坊村买东西。9时30分左右回到家发现院门半开着,锁没了。北房的门开着,中间客厅沙发上放着一把铁锹和一根木棍。东西四间房的床、柜子被翻乱了,东边前半间衣柜抽屉里的三千块钱(用塑料袋包着)和东边后半间写字台中间抽屉里的一万七千元钱(用一个黑色包装着)被偷了,都是新版的,面值是一百的。其赶紧给丈夫张某丁打电话,张某丁回家就报警了。
6、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黄东军辨认出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史各庄村张某丁家门口及停车并放风的地点。
7、被告人黄东军于日18时59分至19时50分供述,证实其在今年9月9日星期一到北京房山的农村里偷东西了。一共偷了四家,有人民币、电视、笔记本电脑。有孔志X、冬冬、小毕和其,共四个人。周日晚上小毕给其打电话说明天早晨五点左X在河间市市区内的停车场集合,然后去偷东西。星期一早晨4点左X其从家驾驶着其弟弟黄东伟的黑色捷达轿车来到指定的停车场,小毕驾驶着他的黑色本田CRV车到了。孔志X和冬冬两人开着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到停车场,拉上其和小毕。开始是孔志X开车,从高速东湾出口出去,下高速后就把车牌换了,然后由孔志X开车到了房山区的一个村里的一户人家的院外。冬冬驾驶着车在外面放风,小毕用铁棍将院门锁撬坏,他们三人进去偷东西,小毕将院门从里面反插上,其从卧室床褥子下面翻出一百多元钱,小毕和孔志X也翻到点钱,加一起也就几百元钱。他们开车到了第二家,冬冬开车在外面放风,其和孔志X一起将院门锁撬开,他们进屋之后乱翻,什么都没翻到,孔志X偷来一个黑色的笔记本电脑,连电源线装在一个塑料袋里。他们又去了第三家,还是冬冬开车在外面放风,其和小毕撬锁后三人一起进的院门,他们没翻到值钱的东西,搬走了一个40寸左右的液晶电视。最后到的第四家,冬冬开车在外面放风,其和小毕把大门撬开,三人进院子后把门反插上,进屋翻钱。其从写字台的抽屉里翻出几千元现金,用塑料袋包着,被孔志X要去装在他衣兜里,他们俩也翻出来点钱,一共从这家偷了一万多元现金。从这家出来他们开车直接回河间了,这一天他们四人每人分了4100元,偷来的电视、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孔志X拉走了。一般偷回来的现金当时就分了,其他东西都是孔志X拉走去卖,卖了钱再分。他们出去一般都是孔志X组织,有的时候小毕也负责联系人。
黄东军于日16时20分至17时15分供述,证实日晚上毕士X给其打电话说明天在河间市同创商场停车场集合。日早晨5点左X其到了指定的停车场,然后孔志X开着黑色伊兰特拉着其、毕士X和孔冬X出发了。他们从大广高速东湾出口出去,下高速后把车牌换了。孔志X开着车来到了房山区的一个村里,孔志X挑了一户锁着门的人家为作案目标,冬冬在外面放风,他们三人进去偷东西,其没偷到东西,不知道孔志X和毕士X偷到没有。他们向西走到一个村子,孔志X挑了一户锁着门的平房人家为作案目标,孔冬X开车在外面放风,他们三个撬开锁进去偷东西,其偷了一桶食用油和一条烟,不知道毕士X和孔志X偷没偷东西。他们又来到这个村的另外一户人家,还是孔冬X在外面放风,他们三个人进去偷东西,其从写字台的抽屉里翻出一沓现金,交给了孔志X。他们俩也翻出来点钱。从这家出来他们开车到了涞水县一个村子里。孔志X选了一户锁着门的平房作为作案目标,孔冬X开车在外面放风,他们三个人进去偷东西,其没偷到东西,不知道毕士X和孔志X偷没偷到东西。偷完这家他们继续向南走,到了涞水县另一个村里,孔志X选了一户锁着门的平房作为作案目标,孔冬X开车在外面放风,他们三个人进去偷东西,其偷了一台电视,不知道毕士X和孔志X偷了什么东西。之后他们开车回河间了,在回去的路上他们四人每人分了4100元。偷来的电视、茶叶等物品都放在黑色的伊兰特轿车上了,由孔志X负责卖。
8、被告人孔冬X于日2时40分至4时25分供述,证实日早晨5点多,孔德胜开车拉着其、毕士X和黄东军从河间市瀛州镇出发,上午8点多到的涞水,在涞水的一个村里转悠,寻找作案目标,之后发现在村西边的一家没人,他们就把车停在了这家门口东侧30米左右处,车头朝南,把车停好之后孔德胜、毕士X和黄东军下车了,其坐在驾驶座位置给他们望风,看见有人来了就用对讲机喊他们,其看见他们拿撬棍把门撬开就进去了,20分钟之后,其见他们手里拿着一个笔记本电脑,两桶油出来了,上车之后毕士X说:“这家没钱,就三四百块钱”。之后他们开车又去了邻村,在村东边还是以同样的方式盗窃了三四百块钱。在涞水盗窃完之后他们就去了房山,中午11点左X到了北京市房山区的一个村里(到村里的路上两边都是卖石头雕刻的),他们进村后找到了一个没人而且偏僻的小胡同(东西方向),把车停在了一个南北向的胡同口。孔德胜下车找到目标后用对讲机叫他们,毕士X和黄东军拿着撬棍下车去找孔德胜,其在车上放风。20分钟左右,他们三个人拿着一个手提包、抱着一个纸箱子从胡同里出来。他们开车出了村,一边开车一边在车上把偷的钱分了,毕士X给了其4000元钱。
日供述,证实日其跟孔德胜、毕士X、黄东军去北京房山盗窃之前,还在涞水县两个村盗窃过两家,盗窃的物品有两桶油、600元现金、一台笔记本电脑。
9、被告人毕士X于日15时20分至15时50分供述,证实日,他们到北京房山区一带偷了三、四家,偷了现金、液晶电视等物品。有其、孔志X、“培培”、孔冬X。日早上5点多钟,他们四人在河间市同创商场停车场聚齐,孔冬X开着黑色伊兰特车到了北京市房山区四处寻找盗窃的目标。9点多钟时,他们到了一个村,孔志X先下车,看到一户平房没人,就叫其和“培培”下车。其和“培培”拿撬棍把院门挂锁撬开,之后他们三人一起进了院子。他们三个一间一间的翻动,但是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10点多钟,他们到了另外一个村,“冬冬”在车里看人,孔志X先下车发现没人后叫其和“培培”下车。其和“培培”拿撬棍撬完锁进到院子。院子里有三四间房,他们一间一间的翻动。“培培”翻出来有1000多元钱。从上一家出来后,其和“培培”又撬了附近另外一户人家的挂锁,“冬冬”在车里看人,他们三人进的院子,里面有房屋三间,其和“培培”、孔志X一间一间的翻动。“培培”在其中一间屋里的黑色破皮包里翻出来了15000多元钱,其和孔志X没翻出来值钱东西,走的时候“培培”搬走了一台32寸的电视。之后他们回沧州了。日供述,日至日其和孔冬X、孔德胜、黄东军在定兴县、涞水县、易县和北京市房山区盗窃着,他们在涞水县和房山区附近偷了五六家,盗窃了现金、电视、笔记本电脑、金银首饰等物品,当天其分了三千四、五百元现金。
10、被告人孔德胜于日、日供述,证实日在房山和涞水偷了一万七千钱、三桶食用油。9月9日,他们商量好去房山,开着伊兰特到了房山的一个村,在村里看见一家(平房,深色的大门,普通的挂锁锁着)锁着门,撬开锁之后其和毕世清和黄培X进去没偷着东西。然后他们开车转了大概20分钟左右(出了第一次盗窃的那个村),又看见一家锁着门(平房,深色的大门,普通的挂锁锁着),其和毕世清和黄培X进去偷了三桶食用油。因为没偷到值钱的东西,他们又去了第三家(在房山,离涞水不远的一个村子,也是平房,用挂锁锁着)。进去之后,黄培X从东边的卧室套间的里屋书桌抽屉里翻出了一沓子钱,其从卧室套间外屋衣柜里面翻出来些钱。毕世清没找到值钱的东西。。他们在车上数了数,大概有一万七千元钱,之后他们到了涞水一个村子,看到有一家锁着门(平房、挂锁锁着),进去之后,什么都没偷到。他们在回去的路上把偷的钱分了,到了河间的同创购物中心把偷的油分了就各自回家了。日供述,日,其和黄东军、毕士X、孔冬X在北京市房山区和涞水县附近偷了五六家,其只知道盗窃了现金,别的物品记不清了,当天其分了四千元现金,剩下的钱加油了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十一)、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孔冬X、黄东军在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王村乡吴各庄村周某某家盗窃一台黑色中韩牌电脑电视价值3255元。一条白盒红塔山香烟价值7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十二)、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孔冬X、黄东军在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石亭镇板城村刘某丙家盗窃东芝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848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
1、涞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石亭中队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刘某丙、周某某于日报案称其家被盗。
2、涞水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刘某丙、周某某家被盗案于日立案侦查。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涞水县公安局对周某某家、刘某丙家被盗现场的勘验情况。
4、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涿价鉴字(2013)第164号,证实黄金项坠一条价值1460.1元,黄金耳坠一副价值1196.6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964.1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2542元,一条白盒红塔山香烟价值70元,中韩电脑电视一台价值3255元,东芝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848元,三星数码相机一台价值726元,两张华为无线上网卡价值205.92元。
5、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刘某丙被告知鉴定标的价值2779.92元,周某某被告知鉴定标的价值9487.8元。
6、涿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松林店刑警队办案说明,证实日涞水县只有周延忠和刘某丙两家被盗,无其他类似发案。
7、受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日中午12点其下班回家,发现大门开着,门锁在大门后边挂着,在院子里放着的三马车车门开着,北房屋门也开着,进屋后发现放在客厅的电视机被盗了,屋子里都被翻了,然后其打电话报了警。清点发现被盗了3000元现金、一台液晶电视、一个鼠标、一个键盘、一个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一副金耳环、一条白盒红塔山香烟、一条毛毯。电视放在北房中间客厅的电视柜上,鼠标和键盘放在北房西间卧室床垫下面的柜子里,现金放在北房东间卧室床垫的下面,香烟放在三马车的驾驶室里。金戒指、金项链和金耳环放在北房西卧室北边那间卧室的衣柜里,用棉被夹着,毛毯就放在这个衣柜里。被盗的现金都是新版的100元人民币,被盗的电视是黑色中韩牌42寸LED幻影电脑电视。型号是:SG42LE-1A,被盗的鼠标和键盘和这台电视是配套的,都是黑色。被盗的电视是2012年9月份从涞水蓝天电器买的,当时4500元购买的。被盗首饰都是黄金的,从涿州市范阳金店购买,被盗的黄金项坠是一条千足金项坠,重4.71克,于日花了1907.55元购买的;被盗的黄金耳坠是一副千足金耳坠,重3.86克,于日花了1486.1元购买;被盗的黄金戒指是一枚千足金戒指,重3.11克,于日花了1197.35元购买;被盗的黄金项链是一条千足金项链,重8.2克,于日花了3157元购买。被盗一条白盒红塔山香烟是日花70元购买的;被盗的一条毛毯是2012年9月花200元左右购买的。其对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9487.8元没有异议。
8、受害人刘某丙的陈述,证实今天上午11点左X,其回到家,看到大门上的小门开着,大门旁边靠着一把铁锹,进了大门以后,看见西配房的门开着,门口放着一盘黄色的电线,进西房发现是被盗了,然后进了北房,发现里面都被翻了,放在北房东间卧室电脑桌上的笔记本电脑及鼠标被盗了。电脑是2011年12月份从房山苏宁电器购买的,被盗电脑和鼠标都是东芝品牌的,棕色,型号是L700-T30N,鼠标是黑色的,总价值5500元左右。当时大门还有西配房的门都锁着,还有北房的门和进北房客厅的门都锁着,这些锁都被撬开了,西配房一个装工具的木箱子上的锁也被撬了。其家的数码照相机也被盗了,银色三星牌的,型号是PL70,也是从房山苏宁电器购买的,当时花了2600元左右。相机放在北房西间卧室的衣柜里。
9、受害人刘某丁的陈述,证实其是刘某丙的儿媳妇,日当天是刘某丙报的案,后来其整理东西时,发现家里被盗了一台东芝笔记本电脑、两张无线上网卡和一台三星数码相机。东芝笔记本电脑型号是:L700-T30N,于2011年2月花5000余元购买;三星数码相机型号是:PL70,于2010年12月花2600元;两张无限上网卡,于2011年4月花800余元购买。其对鉴定家中被盗物品价值2779.92元没有异议。
10、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黄东军辨认出涞水县石亭镇板城村刘某丙家门口及停车并放风的地点、涞水县王村乡吴各庄村周某某家门口及停车并放风的地点。
11、被告人黄东军、孔冬X、毕士X、孔德胜的供述与指控盗窃张某丁出示的供述一致,不再赘述。
以上证据中,被害人周某某陈述其家丢失了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被害人刘某丙陈述其家丢失了三星数码相机、无线上网卡。没有其它证据佐证,不予认定。其它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毕士X、孔德胜、黄东军、孔冬X盗窃周某某黄金项坠一条价值1460.1元,黄金耳坠一副价值1196.6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964.1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2542元;盗窃刘某丙三星数码相机一台价值726元,两张华为无限上网卡价值205.92元。只有被害人周某某、刘某丙陈述,没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其他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十三)、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黄东军、孔冬X盗窃易县梁各庄镇五里庄村张某戊家、易县凌云册乡北贾庄村程某乙家、定兴县肖村乡石象村许某家、定兴县杨村乡房家庄村苏某某家、定兴县杨村乡北寨村佟某乙家现金12900元,TCL液晶电视一台价值3589元,白金耳钉一付价值692.9元,钻石戒指一枚价值3300元,钻石吊坠一条价值3100元,18K金项链一条价值888元、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407元。案发后,赃款被追回,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
1、定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固城刑警队、易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第二责任区刑警队受案登记表,证实受害人许某、苏某某、佟某乙、程某乙、张某戊于日报案。
2、立案决定书,证实张某戊、程某乙被盗案,易县公安局于日立案,许某、苏某某、佟某乙被盗案,定兴县公安局于日立案。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易县公安局对卢某某(程某乙)家、张某戊家被盗现场的勘验情况。
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从毕士X、孔德胜、黄东军、孔冬X处扣押TCL液晶电视1台、SNSV牌笔记本电脑1台及电压力锅1个、女式挎包1个、茶叶2盒、油9桶、炒锅1个、菜刀1把、布制画1幅;从黄东军处扣押现金3200元、黄金项链1条、白金项链1条、白金耳钉1对、白金戒指1枚、白金项链1条;从孔德胜处扣押现金3200元、孔冬X处扣押现金2300元、毕士X处扣押现金4200元;其中TCL液晶电视1台、白金耳钉1对、钻石戒指1枚、钻石吊坠1个、18K黄金项链1条已返还顾某;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已返还佟某乙。
5、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涿价鉴字(2013)第164号,证实TCL液晶电视一台价值3589元,白金耳钉一对价值692.9元,钻石戒指一枚价值3300元,钻石吊坠一条价值3100元,18K金项链一条价值888元,白金戒指一枚价值999元,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2407元。
6、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资产价格鉴定书已告知受害人张某戊、程某乙、佟某乙。
7、受害人张某戊的陈述,证实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其和妻子七点左X回家,发现大门锁被撬了,屋门也是开着的,家中被翻乱了,经查找发现丢失现金五千元左右,白金项链一条,白金戒指,白金耳环,还有一台液晶电视(TCL王牌)。项链是一个白色棱角形的,上边有一个白金两个心形相连样子的挂件,上面有钻石,这条项链是于日花了3100.30元购买的。戒指是白色圆形,上面镶有钻石,当时花了888元购买的,耳环是白色的,当时花了690元购买的。被盗的现金都是一百元面值的。被盗的电视机是一台液晶、黑色、超薄的,TCL王牌,于今年7月初左右花了2800元购买的。电视机、白金项链、白金戒指、白金耳环都有发票。其家位于村子的北边,大门是白色铁皮的大门,朝东开,有北房四间,东数第一间是厨房,东数第二间是卧室,东数第三间是客厅,东数第四间也是卧室,东配房两间。其刚才仔细检查发现其放在东数第四间卧室衣柜里的500元现金也被盗了。
8、受害人顾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张某戊的妻子,当天是张某戊报的案。其家被盗了现金5000元、一台TCL液晶电视、白金项链一条、白金耳钉一副、白金戒指一枚和钻石吊坠一条。TCL液晶电视的型号是:L39F3320B,于日花2800元购买;白金耳钉是PT999耳饰,重1.69克,于日花690元购买;AU750钻石戒指一枚,总重1.83克,于日花3300元购买;AU750钻石吊坠一条,总重1.79克,于日花3100元购买;18K金项链一条,于日花888元购买。其对鉴定被盗的物品总价值11569.9元,没有异议。
9、受害人程某乙的陈述,证实日下午五点半左右,其家人回家,发现大门锁被撬,屋门锁也被撬了,家中被翻乱了。经查发现丢失现金近九千元左右、一部手机(诺基亚牌)、一枚白金镶钻戒指。其家北房西数第二间是卧室,靠北墙有三组大衣柜,中间那组衣柜里挂着一个褐色的棉袄,棉袄里层加到口袋装着1200元左右的现金被盗了,这组衣柜其中的一件衣服里装一枚白金戒指被盗了,北房西数第四间靠西墙有一个衣挂,上面挂着一件迷彩上衣兜里的3500元的现金被盗了,北房西数第一间有一个立式衣柜,里面放着一个纸质圆形的盒子,里面的4000元现金被盗了,靠着这个衣柜北侧有一个储物柜,里面有一个长方形的古铜色钱包,里面有130元的现金被盗了。戒指是一枚18K白金镶钻戒指,于日花999元买的,现在找不到发票了。手机是一部诺基亚牌的黑色直板手机,价值100多元钱,手机号是。被盗的现金有零有整,说不清楚。其家位于村中心位置,大门是红色铁皮大门,朝东开,有北房五间,西数第一间是仓房,西数第二间是卧室,西数第三间是客厅,西数第四间是卧室,西数第五间是厨房,东配房是彩钢棚两间。其对鉴定被盗的白金镶钻戒指价值999元,没有异议。
10、受害人许某的陈述,证实日下午6点多,其从北京回到家里,发现门全开着呢,进屋里一看,全被翻乱了,被盗了8300元现金。其母亲从地里回来就一块报了警。家里的现金是分两个地方放着,东边卧室里电视柜里放着3300元现金,客厅茶几的大箱子里放着5000元现金。其家住在村北,五间北房,东西配房各两间,大门冲南开,银白色大铁门,是暗锁。其出门时锁大门了,回来时门锁已经被撬了。
11、受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实日上午十点半左右其回到家中,发现家大门口的明锁被撬了。进屋后看到衣服等物翻了一地,放钱的地方也被翻了,其用食品袋装的一万块钱和放在别处零花的三千元左右钱都不见了,其就报警了。其家住在村西,五间北房,大门冲西开,出门时锁了大门,是明锁,回来时门锁已经被撬了。这个胡同就他们两家人家。
12、受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是苏某某的妻子,日其家被盗了13000元现金。
13、受害人佟某乙的陈述,证实日早晨7点多钟,其家锁好大门外出了,约在11点左X,女婿陈某丙找到其说家里被盗了。其赶紧回到家中,见到大门的明锁被撬开了,进屋后见到衣服等物被翻了一地,放钱的地方也被翻了,有1500元钱和一台华硕牌黑色笔记本电脑都不见了,然后女婿报警了。其家住在村东,五间北房,东西配房各两间,大门冲东开。笔记本电脑是2900元钱买的,他们村几个小孩看见是一辆黑色桥车,车牌号没看清,有三个人。其对鉴定被盗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2407元没有异议。
1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6张,证实被告人黄东军辨认出河北省定兴县杨村乡房家庄村苏某某家门口及停车并放风的地点、河北省定兴县杨村乡北寨村佟某乙家门口及停车并放风的地点、河北省定兴县肖村乡石象村许某家门口及停车并放风的地点,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4张证实,被告人黄东军辨认出河北省易县凌云册乡北贾庄村程某乙家门口及停车并放风的地点、河北省易县凌云册乡周任村张某戊家及停车并放风的地点。
15、被告人黄东军于日、12日供述,证实其在日星期二到定兴、易县那边的农村,进人家偷东西了。偷的东西有人民币、电视、笔记本电脑、金银首饰、食用油、炒菜锅。孔志X、冬冬、小毕和其,共四个人。周一下午,孔志X对其说,明天还是老地方出门,周二的时候,其还是按以前的点到了河间市区的停车场,之后上了孔志X的车。因为大雾他们沿下道到了白洋淀,然后到了定兴。他们走小路转到了一个村里面,找到了一间锁着大门的人家。孔志X让冬冬开车,看着人点,有事的话用对讲机喊他们。其和小毕戴上事先放在车上的手套,拿着撬棍撬开锁,之后他们三个进去偷东西,小毕在卧室的床垫底下翻出来了人民币,其从卧室的衣柜里面翻出来了几百块钱的零钱,在柜子里面其还翻出一个白金或者银项链(都是一个个的小薄片串起来的白色链子)、一对白金或者银耳钉,不知道孔志X偷的什么东西。在车上其把翻出来的钱都交给孔志X了。冬冬开车到了另外一个村,用同样的方法进了一户人家,逐个房间翻东西。小毕在厨房的碗橱里面翻出来了几百元,其在另外的一个碗橱里面翻出来了一百元交给了孔志X。孔志X说偷的钱少,还得再转转。冬冬开车接着村转到到了一个村里,找了一间看着差不多的人家,把他们家锁撬开,还是他们三个进去偷的,偷了一个笔记本电脑、几桶食用油、一个高压锅和两大红盒茶叶。接着开车转到了易县和定兴交界的地方,在一个村子里面连着偷了两家,在第一家里其从一个张桌子的抽屉里面翻出来了1000多元钱,孔志X从一个柜子里面翻出来了2000多元,小毕在隔壁屋子也翻出了钱,还偷了这家的液晶电视。之后又进到一家,只有用白色油壶灌装的散油,孔志X让他们把这些东西都拿到车上。在回河间的路上孔志X分给每人3200元钱。
黄东军于日供述,证实日,他们在房山偷完东西回沧州的路上,毕士X和孔德胜对其说明天还是老地方出门。日早晨5点左X其到了指定的停车场,然后孔德胜开着黑色伊兰特拉着其、毕士X和孔冬X来到了定兴县的一个村里。孔德胜选了一家锁着大门的人家,孔德胜就偷这家,孔德胜让孔冬X负责放风,他们三个戴好手套撬门进去了,偷了一个笔记本电脑,还有现金。偷完这家,孔冬X开车继续转村,在一个村里面找了一家看着差不多的人家,把锁撬开,还是他们三个进去偷的,偷了现金(具体数目记不清了)。冬冬开车接着转村。到了另外一个村选了一户锁着门的人家,进去之后,开始逐个房间翻东西,翻出来了一些现金(具体数目记不清了),交给孔德胜了。孔德胜说:“今天咱们偷的钱少,再转转去。”然他们开车到了易县的一个村里面找了一间看着差不多的人家,撬开锁,还是他们三个进去偷的,偷了现金(具体数目记不清了),还偷了一台液晶电视等物品。。在另外一个村里又找了一家,偷了一些现金(具体数目记不清了)。回去的路上,毕士X分给每人3200元钱。
16、被告人孔冬X于日、日供述,证实日上午9点左X,在河北省易县两个村里偷过两家,下午1点40分左右,在河北省定兴县两个村里偷过三家。有其,孔德胜(孔志X)、毕士X、黄东军。盗窃了现金有1万多元,具体多少记不清了,电视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电锅一个,金戒指一枚、8或9桶油、两大盒茶叶、一条毛毯、一个炒菜的大勺、一把菜刀、一枚转运珠、一枚金项链坠,具体是哪一家都盗窃了什么其记不清了。日早上5点10分左右,孔德胜接上其后就去同创商场北侧的停车场接毕士X和黄东军,然后孔德胜开车拉着他们三个于上午9点左X到了易县,在易县的一个村里,孔德胜看见村角上有家挂着锁,其把车停在了对面的树底下,孔德胜他们三个人进屋了,家里像是没人住没偷到东西,其开车又到了一个村,孔德胜看见路边有一户人家锁着门,就叫其在路边停车,他们三个拿着撬棍下车过去,毕士X和黄东军把门撬开后他们三个就进去了,大概有10分钟,黄东军和毕士X手里拿着两桶油和一大盒茶叶出来,上车后说偷了3000元现金。下午1点40分左右,他们到了定兴县一个村里,毕士X看见有人家锁着门就让其停车,其把车停在了丁字道口,他们三个拿着撬棍下车,撬开门后进人家里,大概20分钟他们出来又向东面另一家去了,撬开门进去大概有10分钟,他们拿了6、7桶油和一条毛毯、一盒茶叶、一把炒菜大勺出来。上车后说偷了百十来块的零钱,整钱偷了多少其不知道。其开车出了村往东面走。大概下午4点多,转悠到了一个村里,毕士X看见有一家锁着门就叫其停车,停车后他们三个人就拿着撬棍下去了,撬开门后大概有10分钟出来了,手里拿着一台电视机和一个大塑料袋。其开车回河间的路上,毕士X分给其3200元钱。在同创商场北侧的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对价格鉴定无异议。
17、被告人毕士X供述,证实日,他们到定兴和易县偷了三、四家,偷了现金、液晶电视、油、菜刀、炒锅,还有别的东西记不清了,但是其能认出被偷人家的家门口。日早晨5、6点钟从河间市同创商场停车场出发,开着北京现代黑色伊兰特轿车,顺着106国道绕过白洋淀,到了定兴县、易县附近的村里,他们一共偷了3、4家。都是孔志X选的平房,孔冬X在外面车里放哨,其和培培、孔志X撬锁进去偷的。在这几家他们偷了现金、液晶电视、食用油、菜刀、炒锅等物品,具体在哪家偷得记不清了,只记得最后一家偷的食用油等东西。在回沧州的路上,每个人分了3200元,其在偷东西的时候还私自藏在鞋里一沓钱,他们到了沧州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18、被告人孔德胜供述,证实日他们在定兴和易县的村里盗窃了6000多块钱、一台电视、七、八桶食用油、一个高压锅、一台手提电脑、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项链(黄金的吊坠)、两盒茶叶。在易县偷了两家,在定兴偷了三家。一起的有毕士X、孔冬X、还有一个人只知道他小名叫黄培X,其中毕士X是其把兄弟,孔冬X是其干兄弟。日晚上,毕士X给其打电话说去偷点东西弄点钱。其和毕士X、孔冬X、黄培X于9月10日早晨5点去的河间的同创购物中心停车场见面,之后商量去定兴和易县那边转悠转悠。孔冬X开着车,大概上午9点钟左右到了定兴。他们在定兴的一个村里找到一家锁着门的,其、黄培X、毕士X敲开门之后就进去偷东西,毕士X在卧室的床底下找到了六、七百元钱,在卧室的大衣柜里找到了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项链(吊坠是黄金的)。在另一村的一家里的厨房的碗橱里偷了五、六百元钱。在定兴又找了一家,偷了一个笔记本电脑还有两、三桶油、一个高压锅、两大盒茶叶。然后就去了易县挨着定兴的村里偷了两家,在第一家偷了一台电视、3000多块钱。在第二家偷了五、六桶油。他们一人分了1500元钱,剩下的钱付汽油费和其他的开销了。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二、抢劫罪的犯罪事实
日被告人孔德胜、毕士X、孔冬X在涿州市码头镇北高庄村孙某乙家盗窃现金4100元。被失主发现后,被告人毕士X为抗拒抓捕使用随身携带的催泪瓦斯喷洒被害人孙某乙的面部,后上车逃跑。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与指控三被告盗窃孙某乙家的证据相同,不再赘述。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全案出示了以下证据:
1、物证照片28张,证实毕士X、孔德胜、黄东军、孔冬X盗窃使用的假车牌照京VBC986、冀F868VV、冀JWH366,盗窃用的作案工具;盗窃的赃款、赃物。
2、扣押清单5份,证实从毕士X、孔德胜、黄东军、孔冬X处扣押撬棍3根、手套13副、催泪剂2个、“T”型锥2个、不倒钉1包、东洋刀2把、砍刀2把、牌照2副、对讲机4部,扣押现金12900元以及电视、笔记本电脑等赃物。
3、发还物品清单,证实部分赃物已发还受害人顾某和佟某乙。
4、四被告人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5、河北省沧县(2000)沧法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毕士X于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日刑满释放。
6、破案经过,证实日、9月9日、10日在涿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松林店刑警队辖区相继发生系列入室盗窃案,经现场勘察和对案发地附近的视频监控录像调取,在案发地现场的案发时间均发现一辆北京伊兰特黑色轿车。根据该黑色轿车的行驶轨迹进行倒查追踪,发现该黑色轿车的行驶轨迹为(倒序)涿州京白路、高碑店高固路、廊涿高速固安东湾出口,大广高速鄚州出口、106国道任丘段、河间段,最后发现聚集点为河间市同创广场,经过精心安排与于日在犯罪嫌疑人做完案回到聚集点时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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