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留手写给父母的遗书该怎样写房产给我有效吗,已签名有手

之前的那个问题。如果把房产过户给了奶奶,奶奶百年之后可以立遗嘱继承给我父亲吗,叔叔去世了,留有一子regular猕猴桃一般是不可能的更多回答焦点看西南百度一下就知道狸爱娅汐0289不肯能的,根据我国《民房设计通则》,一般住房的房龄是在70年左右,也就是说当承包商或者建筑商建房的那起就开始计算时间了,所以一般的话,当客户住到房子里的时候,一般就剩下65年左右的时间,所以不可能代代相传的 646中轴线ccc房子低价卖给了别人,签了协议,因为当时公家说要征收不能过户,所以只是自己签了协议,现在要征收怎么办uangto咨询售楼处zhangyu好风光和规范化风格发挥更加广泛覆盖感觉饭否回归無丶道丶281,国五条多交什么钱啊,优秀潜水员哦行直接发放!过户时间是3月20号之前!如果是由于我贷款没下拖时间了是不是由我承担20的税?还是说他现在就应该过户给我?分说邢57之前购房指南给大家讲了下关于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需要注意的事情,请长辈们一定要立好遗嘱,但是今天的案例又更复杂。为爱痴狂0832不肯能的,根据我国《民房设计通则》,一般住房的房龄是在70年左右,也就是说当承包商或者建筑商建房的那起就开始计算时间了,所以一般的话,当客户住到房子里的时候,一般就剩下65年左右的时间,所以不可能代代相传的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赠予房产是否需要公证
父母将全部房产赠予一个子女,却起诉另一个子女让其赡养自己,如何应对?问题详情:父母将唯一的房产赠予远嫁外地的女儿,让另一个子女签下承诺不拿父母遗产且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协议。问题来了,外地的女儿一年就来一个春节,经济或者劳动力上都没有付出多少,本地女儿在签订协议之前已经照顾了父母十多年,因为伤心过度才被父母利用签下了这份协议,现在也是偶尔逢年过节才去看一下父母。但父母有什么急病他们会开车送去医院做简单的陪护。推荐回答:有些父母是非常糊涂的。这些父母常常把财产给了一个孩子,而赡养责任却让另一个孩子来承担。这些父母通常是这样想的:财产是自己的,我想给谁就给谁。而赡养老人的义务是每个儿女都应该尽到的责任。所以,这些父母通常不认为自己是错的。人啊,最要不得的就是想当然,不会换位思考。有句老话说得好,宁患寡而患不公。这句话的意思是,我们在这个世界上生活,最怕的不是穷,不是苦,而是最怕自己遇到不公平。我奶奶是比较有钱的老太太。老思想严重,特别重男轻女。所有好吃的、好玩的、好用的都给了我叔叔的儿子,也就是我的堂弟。有次,下午要考试,老师要求带双色笔来学校。而我父母中午都在单位上班,平时也没给我零花钱。我只好步行了三公里去找我奶奶,希望她给我两块钱买支双色笔。等我到了奶奶家,问她要两块钱买笔,她跟我说她没钱。然后,我一路哭着回了学校。我奶奶在生前就写好了遗嘱,明确说了所有财产给我弟弟家的儿子,而我们家一分钱都没有。这些遗嘱都做了公正。等到她生病了,却是我们家端茶倒水伺候她。而我叔叔就像来做客的一样,只是过来看一眼,什么都没做过。当时,我爸妈和我内心,都是很愤怒的。这些愤怒不是因为钱的问题,而是我们觉得自己不被重视。所以,这根本就不是财产给谁的问题,而是,我们都是你的儿女,凭什么我要遭受不公平待遇的问题。愤怒归愤怒,但是,我们去咨询律师,律师告诉我们,赡养老人是法定的,跟财产给谁没有多大关系。回到这个问题上来,如果我们的父母把财产给了另一个儿女,而起诉我们不赡养自己,我们完全可以理解这种不公平带来的愤怒。但是,根据法律,作为儿女是不能够因为财产问题拒绝赡养父母的。所以,法是法,情是情。很残酷的。现在能够做的就是尽到你应该做的赡养责任。至于其他事,可以不多管他们。当然,如果你实在气不过,可以收集证据,起诉另一个儿女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责任。谢谢您点赞支持。欢迎转发。您的每次转发,就是在帮助有需要的人。欢迎关注,更多的教育、心理、职场热点知识推送给您。立遗嘱,赠房产,公证需要哪些条件?推荐回答:现在赠与房产不用公证,房产交易中心自己办。遗嘱需要产权人夫妻双方按照公证处要求准备材料,约定录像时间,必须有权处分财产,神智清楚,自愿办理。但是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生前随时变更撤销处分遗嘱处分的财产,死亡后需要所有人到公证处,公开遗嘱,无异议办理,有异议到法院诉讼,此时公证遗嘱就是效力优先的证据。一句话,立了遗嘱不一定保证就给受益人,变数太多。赠与公证费用是多少?赠与的房产都需要花哪些钱?问题详情:赠与公证费用是多少?赠与的房产都需要花哪些钱?推荐回答:您好,关注我“戒指糖”,为您解答房产税务信息。我之前有发过一篇《你知道吗?个人无偿赠与房屋早已不需要公证书了!三分钟让你熟悉办税流程》文章,完全能够解答您的问题。现在想办理房屋赠与的朋友们注意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文已经明确,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无需提供公证书。无须公证将省下多则好几万据了解,办理房屋赠与的公证案件绝大多数是亲属,其中以直系亲属,特别是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情况居多,原因是大多是为了子女结婚,或者是老人为了生前安排好财产以避免日后发生继承纠纷。新政策实施前,当事人办理房屋过户时必须提交赠与公证书或接受赠与公证书。而办理这项赠与公证要根据实际收益额,也就是房价,按阶梯比例收取一定的公证费用,这动辄数百万的房价着实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所以,新政策实施后,仅公证一项就能为当事人省下好几万的费用。赠与业务包括哪几种行为?赠与人将房屋无偿赠与受赠人,需就不动产权属转移行为进行纳税申报。赠与行为包括:(1)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其他无偿赠与。赠与业务需要哪些税费?【涉及税费】赠与方: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受赠方: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减免】个人无偿赠与房屋免征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应征】赠与方:万分之五印花税;受赠方:百分之三契税、万分之五印花税。赠与业务需要什么资料?(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如有土地赠与分开填表);(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4)赠与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5)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证明;(6)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熟悉这些办税流程,为你省下不小费用,节省不少时间!受赠人将受赠房产出售了,赠予人又反悔,赠予能撤销吗?问题详情:夫妻离婚后,男方将房子赠予女方,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因是女方带孩子。一年后,男方将孩子带走,女方已经将房子出售了,男方反悔,想撤销方产赠予。能撤销吗?推荐回答:先回答:“不能!”房子是商品,更受法律制约保护。“既然有情有意送出的感情就得深深流长,”做出变向的转换总有前因后果,√何必去摘掉自己亲手种的花?儿;砍掉辛苦成才的大树。既赠激情;既浇成木。就应顺然直至。商品有价,情无价;今世有缘,应无痕。房产赠予办了不动产证可以撤销要回吗?问题详情:我是老年再,婚前房子在不动产证上写了老伴的名字,现在后悔了,还能要回来吗?有时间限制吗?怎么要?推荐回答:已办证即赠予已成功,不能再要回了,是不是继承父母房产、遗嘱都要进行公证才合法有效?问题详情:推荐回答:肯定的回答:遗嘱不是一定要公证才有效力。一、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的主要体现)。三、遗嘱不会自动生效,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通常还必须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才能获取遗产。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处的做法: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审查确认遗嘱的效力:(一)遗嘱为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公证机构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二)遗嘱为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父母留有房产遗嘱但未公证处公证是否有效?问题详情:父母早年留有房产全部归独生女儿的遗嘱,还有手印和签名。但没在公证处公证。父母故去,这个遗书生效吗?推荐回答:独生子女。父母又写了房产遗嘱。无所谓公证不公证。是每位做父母的真实意原。亲生父母没来的急写遗嘱,他们真实意愿也是要留给自己宝贝孩子。(独生子女)绝对不会让他人坐地分享。这是人类的自然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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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争夺房产遗嘱成关键 盖人名章代替签名有风险
  尽管张娇持有父亲的遗嘱,但哥哥张山找上门来,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张娇一家三口住着的父亲的房产。
  据张娇称,母亲20年前就过世了。父亲张玉华生前一直跟她生活在一起。2000年父亲单位房改,职工可以成本价购买承租的公房。父亲决定买下自己承租的这套三居室,但他手上积蓄不多,所以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叫来了两个子女,说:“这套房屋你们出钱买吧,谁出钱这房子就归谁了。”
  张山已有了自己的住房,明确表示不参与此事。于是由张娇出钱,父亲张玉华和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以4.6万买下了房屋,房产证所有权人登载的是张玉华。
  前年11月父亲去世了。两年后的今天,张山决定向妹妹“讨要”父亲的遗产,并且不承认老人当初说过“谁出钱买房,房子就归谁”。
  无奈,张娇向哥哥张山出示了一份打印的父亲遗嘱。在遗嘱人落款处,盖有张玉华的名章,时间为日。遗嘱的内容表明:该处三居室房屋由张娇出钱购买,在张玉华去世后,房屋归张娇所有。
  但张山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将张娇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并分割父亲留下的房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玉华生前因不能用笔书写,留有一份电脑打印的遗嘱,在遗嘱人处盖有张玉华的个人名章。
  那么,这份打印盖章的遗嘱有效吗?张娇能单独继承父亲的房产吗?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断案
  老人有权决定“谁出钱房归谁”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文恩律师认为,立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即可成立。张玉华老人在购房前就明确表示“谁出钱,房子就归谁”。在其留下的遗嘱中,也很清楚地表明了其死后房屋归张娇所有。
  在法庭上,张娇描述了2005年其父立遗嘱时的情况:“2001年父亲取得房产证后,就一直想把房屋过户到我的名下。但得知过户手续和税费后,我觉得太麻烦,还得另花钱,就劝说父亲在家里立个遗嘱得了,想来也不会有什么问题。可是父亲因多年前右手受伤,早就不再会用笔书写了,不过他一直有读书读报的习惯,还学会了使用电脑和单手打字。所以父亲就打印了这份遗嘱。在反复确定遗嘱内容无误后,他在落款处盖下了自己的人名章。”
  王文恩律师指出,如果张娇叙述的情况属实,那么这份遗嘱应当系老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无疑。同时,王律师还指出,有效遗嘱的内容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亦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在本案中,房屋产权登记在张玉华名下,且张玉华的妻子去世多年,房屋系妻子去世后买下的,故而张玉华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从遗嘱的内容来看,张玉华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处分自己所有的房屋是合法的,属于有权处分。这也正是张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另一法律基础。
  不是有效法律形式 打印盖章遗嘱无效
  王文恩律师认为,遗嘱内容虽是张玉华老人的真实意思,处分行为也是有权处分,但在案件诉争一方张山不认可老人曾有这样的表态,另一方张娇又无法提供别的有效证据的情形下,房屋归谁,只能靠研判老人所留遗嘱的效力来定夺了。
  本案中,张娇向法庭出示的遗嘱是打印的,遗嘱人签名处也只有张玉华的名章。假设排除该份遗嘱系伪造的可能,从形式和当事人张娇对老人立遗嘱时的情况的描述来看,这份遗嘱应当被判定为一份自书遗嘱。那么,该遗嘱是否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呢?
  《继承法》对自书遗嘱规定了3个要素: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签名;自书遗嘱须注明年、月、日。而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
  此案中,遗嘱的内容完全是打印的,在遗嘱人处也只有遗嘱人的名章,显然,这份遗嘱在形式上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因此张娇基于这样一份遗嘱主张房屋的单独继承权,是不能排除其他继承人对这份遗嘱真实性的合理怀疑的。所以,该自书遗嘱无效。不过,我国法律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是有所倾斜保护的。如果其父遗嘱无效,而张娇赡养父亲多年,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时也应当予以多分。
  法律剖析
  遗嘱盖人名章代替签名有风险
  “代书立遗嘱中盖人名章,来代替手书签名,这是具有法律风险的。”王律师特别提示说。
  在我国,私人名章的使用历史久远,很多时候很多场合下,使用私人名章还被认为是一种立信的表现。所以,有观点就认为立遗嘱时使用私人名章与签名没什么不同,其效力自然也一样。还有观点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书立遗嘱中使用的私人名章是立遗嘱人生前经常使用的,就应当认定遗嘱有效。
  但王律师认为,事实上,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使用私人名章仅仅在极其有限的社会生活领域内才被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如银行转账支票上加盖的私人名章。在这一点上,私人名章的“待遇”和公章是大相径庭的。
  在我国,经备案的单位公章一旦在法律文书上出现,即发生法律效力。而私章并非采用备案制,多出现于非正式场合。标明某人名字的私章与该人并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对应关系,使用私章与使用公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
  如果有证据证明遗嘱中使用的私人名章确是立遗嘱人本人唯一使用或经常使用的,就能认定遗嘱有效吗?王文恩律师认为不然。“因为这只解决了私人名章与该人之间的联系问题,但仍无法得知章是不是立遗嘱人生前亲手所盖,或盖章是不是其真实意思。”
  其实,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如此判定,关键在于手书签名可通过技术手段核实其真实性,而盖私人名章是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的。所以,打印盖章的“自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手书盖章遗嘱效力存疑
  根据《继承法》规定,即使是代书遗嘱,立遗嘱人仍然需要签字。但与自书遗嘱不同的是,符合见证形式的代书遗嘱即便因没有签字而发生效力认定上的争议,在司法活动中也是有可能通过还原见证情景来核实遗嘱真实性的,所以在立代书遗嘱时用盖私人名章代替签字实际上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
  如果遗嘱不是打印的,而是遗嘱人手书的,只是最后签字时用私人名章代替,这样的遗嘱是不是就没问题了?王文恩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下也是无法判断该遗嘱真实性的。“手书的遗嘱正文固然可通过技术手段核实是不是遗嘱人的亲笔,但书立遗嘱应具有完整的形式。而且一个人一生可立无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嘱,《继承法》规定仅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一份未签名的手书遗嘱内容,假如只是遗嘱人曾有过的意思表示,已被后来的遗嘱所改变了呢?甚至,假如其仅仅只是一份草稿而已,遗嘱人写完后随即抛弃,却被有心之人获得,加盖上了遗嘱人的私人名章呢?而这些合理存在的可能,若不能用证据加以有效排除,就会导致一份手书盖章遗嘱的效力存疑。”
  今日我坐堂
  惠诚律师事务所
  王文恩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房地产诉讼部主管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各类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成功办理了国内和涉外的标的巨大以及疑难复杂的婚姻继承类案件,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办案方法和技巧。
【编辑:王硕】
>法治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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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老年人请人打印遗嘱,自己签名或者摁手印安排个人百年后的继承事宜,法律对这种方式形成的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这样的纠纷作出了二审宣判,认定仅有遗嘱人签名或摁手印的他人打印遗嘱不具有自书遗嘱效力,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留遗嘱房产归再婚妻子
李富与前妻生育子女李成、李平。日,李富与伍芳再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1年购买了原万盛区某房屋一套(产权人:李富,建筑面积67.4平方米)共同居住。
日,李成单方表示:从日起,李成和李富断绝一切关系,并出具了一份“解除关系书”。
日,李富出具一份由他人打印的《赠言》,载明:李富与伍芳的婚后共同财产——重庆万盛经开区某二室一厅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赠送给妻子伍芳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伍芳所有。该件中签名处“李富”系打印,但摁有手印。
同年10月18日,李富出具一份由他人打印的《遗书》,写明:李富与伍芳的婚后共同财产万盛区某二室一厅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给妻子伍芳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伍芳所有。该件中签名处“李富”系李富本人书写并摁了手印。
日,李富因病死亡。
一审判决遗嘱合法有效
伍芳于日起诉,要求按照遗嘱依法由其全部继承李富所有的万盛区某房屋的份额。
被告李成、李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房屋是被告父亲一人出资购买,作为遗产应依继承法规定按份额划分;同时认为伍芳提供的打印件《遗书》不真实,是受伍芳胁迫所写,而且无证人也无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李富与伍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伍芳、李富各对争议房屋的50%享有所有权。法律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为该被继承人的遗产,故争议房屋的50%系被继承人李富的遗产。
虽然被继承人李富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伍芳、李成、李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被继承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李富于日打印的《遗书》,系被继承人借助设备而形成的自书遗嘱,有其本人签名捺印,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伍芳按照遗嘱继承李富所有的万盛区某房屋的50%份额于法有据。李成、李平辩称伍芳出示的《赠言》、《遗书》是受伍芳胁迫所写且系伪造,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既不提交对相关司法鉴定的申请,也未举证加以证明,故辩解亦不成立。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由伍芳全部继承李富所有的万盛区某房屋的份额。
李平、李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改判打印遗书无效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伍芳与李富于日结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本案争议房屋,李成、李平二人认为该房屋系李富变卖其个人财产后购买的,但未举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争议房屋为伍芳与李富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尽管李富在《遗书》中签名捺印,但不符合继承法中对自书遗嘱的“自己书写”、“自己签名”并“自己注明年、月、日”的要件要求,故不具有自书遗嘱的效力。
结合本案中的《赠言》,从其内容文字表述有“男方所得的1/2赠送给妻子伍芳继承”、“在我人生意外后”、“特在身前立言赠送”、最后落款处“身前立言人:李富”等,该《赠言》的性质即可视为李富的遗嘱。该《赠言》的效力与本案《遗书》效力相同,均不符合继承法中自书遗嘱之规定。
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李富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伍芳、李成、李平,且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综合伍芳长期与李富共同居住等情况,重庆五中院遂作出二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伍芳继承李富50%房屋份额中的20%、李成与李平分别继承李富50%房屋份额中的15%。(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自书遗嘱不能缺乏法律要件
近年来,遗嘱继承纠纷呈现逐年攀升趋势,且以花样翻新方式涌现,如电脑打印方式形成遗嘱,常见的有被继承人亲自动手借助电脑打印形成遗嘱,或者借助他人之手由他人打印自己签名或者摁手印的形式形成遗嘱等。尤其是老年人在书写能力欠缺时,往往寻求他人借助电脑设备打印遗嘱、自己签名或摁手印的方式立遗嘱,忽略继承法等法律对遗嘱规定的形式与实质要件。本案就是其中一例。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被继承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法律尊重公民通过立遗嘱以合法、正当方式处分自己的身后财产。
遗嘱是要式、单方法律行为,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遗嘱的效力。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依据该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遗书》内容系利用电脑打印而成,而非用笔书写形成;当事人伍芳也陈述:李富本人并不会使用电脑,打印《遗书》的人并非李富本人。因此,本案中的电脑打印由李富签名并摁手印形成的遗嘱因缺乏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要件而无效。
(郝绍彬 潘建兴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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